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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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模板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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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60号)文件精神,加强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县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岳西县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县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体制和机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相关政策与相关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统筹规划、部署、督导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召集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二)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局、县市场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等单位组成。

(三)县民政局为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召集人同意后,直接调整。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县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县政府决定。

(三)各成员单位在县委、县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下,要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23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二

经中央军委批准,《关于建立军队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意见》围绕平战时最核心药品的遴选更新、采购供应、配备储备、使用监管等作出部署,为建立起与强军目标相适应的卫勤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

据解放军报法人微博“军报记者”5月3日消息,《意见》指出,军队基本药物是部队官兵平战时伤病防治所必需的'最核心药品,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常备药品90%以上应当从基本药物中选择,军队中心以上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应不低于用药总金额的30%。

《意见》要求,军队基本药物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实施集中采购,并将集中采购中标或中选的企业确定为军队药品主供货商和主配送商。军队基本药物中的战备药品和营连常用药品由军队药材供应站定期按标准组织供应。对短缺品种建立军民融合定点生产机制。

《意见》强调,实施军队基本药物制度后,将建立更加严格的使用和监管制度,实现全品种全规格质量抽验,对不合格品种建立跟踪问责措施,及时暂停或终止其在军队的销售。依托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建立独立运行的军队药品电子监管网,将军队基本药物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实时掌握军队基本药物的流向和流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三

(2)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以及有关的消防法规等。

(3)确定专职、兼职防火干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建立防火档案。将古建筑和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各级防火责任人名单;消防组织状况;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历次防火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自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火险隐患整改的情况;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处理情况等;一一详细记录在案。

(6)组织职工加强学习文物占建筑消防保护的法规,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群众主动搞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自觉性。

(7)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每个义务消防队员要做到:会防火安全检查,会宣传消防知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保养维护消防器材。

(8)古建筑单位都要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并要配合当地消防队共同组织演习。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四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高等教育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形成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研究,确定解决办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出席联席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密切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驻潍高校加快发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个科室具体负责沟通、协调。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五

各乡镇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进一步拓宽组织部门与广大干部的沟通联系渠道,促进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建立组织部长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谈心谈话的对象为全体县管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

二谈心谈话的方式和内容。

谈心谈话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由组织部领导主谈,组织部相关干部参与,主要分两种方式:一是部长约谈。一般由组织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对象,也可由干部科室提出建议名单,组织部联系该单位科室做好约谈联系和安排。二是申请约谈。县管干部有情况需要与组织部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申请与组织部领导谈心,由组织部领导视情作出约谈安排。

谈心谈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1日常沟通谈话。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等情况,了解干部个人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听取对组织工作和组织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班子调整后,应及时回访谈话,了解干部群众对新班子的反映评价,了解新班子运行情况;

干部岗位变动后,应及时进行勉励或帮助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3告诫提醒谈话。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外出挂职出国(境)以及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问题时,应及时谈话,告诫提醒。

4知情反馈谈话。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有关工作结束后,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考察考核的有关情况,视情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

5诫勉谈话。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

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经组织考核综合评价较差的;

在干部任用和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三谈心谈话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谈心谈话工作。开展干部谈心谈话,是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支持配合,教育鼓励干部大胆向组织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谈心谈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2要提高谈心谈话的实效。干部谈心谈话是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推进组织部门“干部之家”建设的重要举措,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县管干部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经常性了解。每次谈话要充分准备,注意方法。通过谈话,达到与干部交流思想沟通感情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目的。

3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档案。落实专人记录,及时归档,为研究案例论文分析毕业论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累翔实的基础材料。

4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参与谈话的人员要强化纪律意识,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六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指导驻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指导驻潍高校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协调各部门为驻潍高校发展提供支持,研究解决驻潍高校发展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困难和问题,落实责任部门和解决期限,并搞好督查落实,为驻潍高校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市教育局加挂市高等教育办公室牌子,履行联席会议秘书处职能,负责处理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协调联系驻潍高校,征集驻潍高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并形成联席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调度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搭建驻潍高校校际合作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协调驻潍高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产学研基地,支持驻潍高职院校牵头组建行业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推进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高校重大科研项目。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七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根据《xx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八

江省委教育工委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建立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巡查制度,并将于年底前启动巡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巡查组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访谈座谈、诊断研判等方式,详细了解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巡查时间一般为一所高校5个工作日。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对每一所受巡查学校形成写实性的《基层党建工作巡查诊断书》,其中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部分需占总篇幅的三分之二以上。受检学校要根据诊断意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和巡查组,根据各校整改进度,巡查组还将进行回访。

按照通知部署,今年年底前,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将选择2到3所学校进行巡查试点,在此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巡查工作。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每年年初将制定巡查计划,安排3到5个巡查组,每年巡查20所左右高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九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灵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提高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协调解决全市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研究、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发改委、经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交通局、建设局、文化局、民政局、煤炭局、林业局、宗教局、商务局、人防办、规划局、体育局、广播旅游电视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房管局、电力部门、物资部门、通信部门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召集人负责召集。

(一)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署或全市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提交书面材料。

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有关单位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主要领导指定本单位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一)共同职责

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根据《意见》的规定,主管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3、各单位相关负责人要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度的各项制度。

(二)分类职责

监察局

2、依照法律追究失职责任。

公安部门

1、执行《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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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

为完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钱、管物的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如下意见(各县市参照执行)。

一、备案对象及负责机构。

制度备案对象为州纪委派出机构监督联系单位。负责机构为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二、原则方法及具体措施。

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原则,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废止过时的、不适用的制度。

二是修订完善现有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有效管用。

三是研究出台新制度,细化配套制度,促进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高效化。

在制度清理、修订、完善过程中,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统一编制成册备档待查,同时报纪工委监察分局。

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规章制度建档以后,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到各单位对照制度和规定,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以制度落实工作、以制度推进工作,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纪委监察局。

20xx年5月31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一

经批准,《关于建立军队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意见》围绕平战时最核心药品的遴选更新、采购供应、配备储备、使用监管等作出部署,为建立起与强军目标相适应的卫勤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

据解放军报法人微博“军报记者”5月3日消息,《意见》指出,军队基本药物是部队官兵平战时伤病防治所必需的最核心药品,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常备药品90%以上应当从基本药物中选择,军队中心以上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应不低于用药总金额的30%。

《意见》要求,军队基本药物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实施集中采购,并将集中采购中标或中选的企业确定为军队药品主供货商和主配送商。军队基本药物中的战备药品和营连常用药品由军队药材供应站定期按标准组织供应。对短缺品种建立军民融合定点生产机制。

《意见》强调,实施军队基本药物制度后,将建立更加严格的使用和监管制度,实现全品种全规格质量抽验,对不合格品种建立跟踪问责措施,及时暂停或终止其在军队的销售。依托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建立独立运行的军队药品电子监管网,将军队基本药物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实时掌握军队基本药物的流向和流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二

近日,国务院复函教育部,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将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为,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

召集人:陈宝生教育部部长。

成员:牛占华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晓涛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尧教育部副部长。

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顾朝曦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

汤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易军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国强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孙瑞标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

宣昌能证监会主席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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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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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全市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坚持抓实抓好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重点措施,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解决违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种问题,推动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干的氛围,基本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欢迎。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就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内核。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不忘初心就是要回归最初的本心,净化本质属性,端正价值追求;牢记使命就是担起肩负的责任,扛起历史担当,实现奋斗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精神风貌等的高度概括,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集中体现。当前,外部环境不利因素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各种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改革发展稳定面临前所未有的繁重任务和风险挑战。在这样的形势和环境下,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经常回看走过的路、辨明脚下的路、认准前行的路,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民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抓手。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市委市政府和全体党员的奋斗目标。当前,全市结构调整任务艰巨、创新发展动力不足、民生事业欠账较多、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作风建设仍需持续深化、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抢抓机遇、砥砺斗志、接续奋斗,才能凝聚起推进产业转型、动能转型、城市转型、生态转型、社会治理转型、体制机制转型的精神动力,确保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发展质量效益不断提升、特色优势日益厚植,才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全面实现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

(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履行责任义务应有之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的根本保障,是广大党员实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根本保障。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使各级党组织主动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才能使党员自觉同群众“手拉手、肩并肩、解难题”,只有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才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积极扛起新担当、主动实现新作为,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坚持结合实际、分类施策、突出重点,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化。必须紧密联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坚持学深弄懂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常态化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沉到基层务实调研,了解民情、掌握实情,在工作中掌握发言权和主动权;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经常自觉进行“四个对照”“四个检视”,以正视问题的勇气自省自警,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持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违背初心使命的思想问题,经常性解决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利益问题,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确保党的组织坚强有力、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融入平常,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轮训、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为主要抓手,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开展集体学习,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基层党组织要以“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为基本制度,拓展形式和方法,组织党员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建立完善调查研究的有效机制,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把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作为本职本责。要运用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结合民主(组织)生活会,定期反思检省问题,提高自我净化能力;要持续整治各级机关的工作作风问题,一并解决好显性问题与深层问题,持续办好民生实事工程;坚持在常抓不懈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杜绝紧一阵松一阵、表面化形式化等不良倾向。

(六)持之以恒抓理论自学,不断明初心、知使命。要聚焦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开展好理论自学,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通读党章党规,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季度制定1份自学内容清单和自学日程表,规范学习内容,党员领导干部每周自学不少于×个小时,每季度学习篇目不少于×篇;要通过集中组织理论测试、理论知识擂台赛、交流学习感受等形式,检测学习成效,提升领导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持续强化学习教育的针对性。

(七)持之以恒抓学习研讨,不断明初心、知使命。各级党委(党组)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采取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形式,每季度开展1次集中学习研讨,每次×天;集中学习研讨要覆盖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等内容。上级中心组学习研讨时可安排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可结合工作,到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同党员干部一起学习研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研讨与守初心、担使命结合起来,与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结合起来,与研究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结合起来。

(九)持之以恒学形势政策,不断明初心、知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形势政策教育报告会或专题讲座,选题要贴近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辖区党员群众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参加专家讲座或报告会学习党情国情世情。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报党刊、观看专题教育片、研读国际时事评论,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认识时代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十)持之以恒学先进典型,不断明初心、知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大力弘扬我市传统精神内涵,注意发现党员群众身边特别是基层一线、艰苦地区、重要岗位上的优秀共产党员,挖掘他们身上秉持理想信念、保持崇高境界、坚守初心使命、敢于担当作为的先进事迹,注重学习运用新时代攻坚克难典型案例,推出身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典型事迹教育人、引导人。要全面进行宣传,利用专题报告、事迹展览、新闻通讯、“两微一端”等方式,努力形成学先进、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要积极开展先进模范事迹宣讲活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十一)持之以恒抓廉政教育,不断明初心、知使命。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要到廉政教育基地进行1次现场参观,以学习感悟推进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保持党性干净纯洁。要通过学习领悟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观看《永远在路上》《国家监察》等专题片、讲授廉政微党课、剖析典型案例、违纪违法干部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警示威慑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深刻汲取教训,严守党纪国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深入挖掘辖区廉政文化素材,充分发挥以文化人、以廉育人的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敬廉崇廉守廉,营造崇廉拒腐反腐的良好态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以案促改工作,在本地本领域选取一批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项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更加深入人心。

(十二)持之以恒抓方式创新,不断明初心、知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用好“学习强国”、远程教育融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视频、干部网络学院等网上学习阵地,采取浏览红色视频、观看红色戏曲、开展案例教育等生动鲜活方式,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具体的要求;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拍摄创作一批结合自身实际、极具教育意义的节目和短视频,阐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精神精髓。对流动党员,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其参加学习教育。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及年老体弱党员,既要体现从严要求,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可采取在线学习、送学上门等方式组织参加学习。

(十三)在选题立项上下功夫,不断守初心、担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紧扣中央、省委、市委的中心工作要求,领导班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应对和化解各种风险挑战,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围绕大抓基层基础,围绕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通过上级点、自己选、基层提、集体议等方式,选准调研课题,每人每年确定2个调研题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

(十四)在深入调研上下功夫,不断守初心、担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坚持“四不两直”调研方法,灵活采取蹲点调研、个别访谈等方式,每季度至少利用2天时间,到窗口单位、民生部门、基层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每月至少1天到下级单位进行接访调研,了解群众反映的最迫切要求和最强烈问题。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班子成员要做到“四必访”,即访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访基层党员干部、访服务对象、访困难群众。邀请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村(社区)干部等调研对象以座谈开会的形式,直接了解来自一线的真是意见建议。

(十五)在深化调研成果上下功夫,不断守初心、担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每半年要召开1次集智集策联席会议,邀请各行各业的党员群众代表,共同研究探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思路举措。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行风评议的结果,及时在涉及民生的窗口单位、行业部门开展一次纪律作风整顿,查处曝光一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反面典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要把群众反映的操心事烦心事忧心事纳入调研工作重点,寻求破解办法、协调解决问题、打通工作堵点,把调研的过程变成领导干部提高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过程,变成回应群众最急最盼需求的过程,变成推动工作发展的过程,切实办成一批惠及民生的好事实事。

(十六)以广开言路、开门纳谏之功,不断悟初心、强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围绕初心使命,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实地查看、入户走访、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多种渠道,每半年征求1次意见建议。结合当前重点工作,精心制作调查问卷,征集意见建议;要充分听取工作服务对象、基层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映,对改进作风、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听取意见不深入;同时,畅通渠道,充分运用微信、电话、邮箱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群众意见大征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听民声、察民情、问民计,为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抓好整改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十七)以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之功,不断悟初心、强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经常深入对照对标、查摆短板、检视问题,既学习先进、见贤思齐,更触及灵魂、正本清源,真正把问题找实、把根源挖深。县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对照党章党规要求,紧扣上级党委指示,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查摆问题,不断深化认识、凝聚共识、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效果。要结合主题党日,认真开展“初心使命四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四问”深挖思想根源,开展交流讨论、问出差距不足,找出努力方向,切实变“四问”为“四答”。

(十八)以敢于斗争、开展批评之功,不断悟初心、强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查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注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自我解剖,热忱帮助同志。谈心谈话要经常,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要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班子成员受到谈话函询情况;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受到提醒的应当作出整改表态,没有问题的说明谈话函询情况即可。民主评议党员要客观公正评价党员表现,帮助引导党员自觉认识问题、自我改进提高,严格稳慎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九)突出贯彻重大部署,不断砺初心、扛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梳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指示要求,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高水平开放等重大任务。把制定“当下改”的举措同制定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将显性问题与深层问题、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出台、修订完善相关制度,逐项逐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具体任务,将各项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攻坚克难的强大合力,确保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共同推进全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突出整治专项问题,不断砺初心、扛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聚焦九个专项整治重点,举一反三,明确具体整改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细化整改措施,真刀真枪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上下互动和部门联动,主动承接整改任务,及时反馈问题,联动整改,合力解决。要实行项目化推进,找准每个专项整治的切入点,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进度时限和工作措施,建立整改台账,逐条逐项落实。要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又紧盯整改,推动整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建立每季度通报警示制度,按时间节点推进专项整治并及时向党员干部群众通报进展情况,整治情况要形成专项报告。

(二十一)突出整改具体问题,不断砺初心、担使命。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树牢整改意识,坚持边学边研边查边改,围绕重大部署贯彻落实、群众最急最忧最盼民生实事等重大任务,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采取“算旧账”、列清单、建台账等措施,扭住问题不放,一抓到底,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中,领导班子每季度要列出3~5个、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列出1~2个最突出的问题,坚持挂图作战、按时见效,切实整改到位。上级党组织要作出表率,在抓好自身问题整改的同时,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整改督促检查。

(二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常抓细抓长。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每年要专门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部门要作出具体工作安排,加强督促指导。要发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的带动效应,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薄弱环节,每年梳理分析工作短板,研究确定若干重点任务,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二十三)坚强检查督导,强化制度成效。各县(市、区)委、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把组织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总结、述职进行检查和评估,作为评判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注重从党支部工作成效和党员作用发挥看效果、让党员群众作评价。要及时总结交流新鲜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追责问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着眼于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这一重大制度创举,对于进一步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制度治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牢牢把握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原则要求,依靠制度使我们党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这一重大制度创举,对于进一步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制度治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刻理解把握、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意义重大。

无论对于当前还是对于今后,无论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无论对于建设伟大工程还是对于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这是巩固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迫切需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习近平同志强调,“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个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常新”。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这一重要要求,就要在主题教育生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

这是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习近平同志指出,“回顾党的历史,为什么我们党在那么弱小的情况下能够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在腥风血雨中能够一次次绝境重生,在攻坚克难中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管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义无反顾向着这个目标前进,从而赢得了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这就告诉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我们党要长期执政,我们国家要长治久安,党就必须始终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就必须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这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迫切需要。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和创新理论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集中体现。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必将推动全党更好遵守党章,恪守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和创新理论,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习近平同志指出,“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干部要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这样,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能够保障我们党有更高的思想起点并永葆生机活力。

这是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水平、使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要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努力将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而党的坚强领导正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能在“四个伟大”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对“四个伟大”的推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说,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主要内容的确定要坚持强烈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从大的方面说,要注重解决好四大问题。一是解决好思想根基问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解决好政治站位问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是解决好旗帜方向问题,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成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成为新时代高高飘扬的伟大旗帜。四是解决好人民情怀问题,使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深入人心,永葆党的政治本色。

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的要求,这一制度大体应当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确保全党遵守党章的内容。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关于确保全党恪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关于确保用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全党、团结人民的内容。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我们要固的本,就是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要为巩固这个本提供重要制度条件。

关于确保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工作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关于确保全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内容。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出的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要求全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关于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的内容。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四个伟大”作出的重大部署。这次主题教育贯彻“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经过全党近半年的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切实把这次主题教育总结好,探索建立管根本、利长远、重实效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这次主题教育成果,从总体上构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把握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的原则要求。

总的来说,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结合,注重历史与现实贯通,坚持守正与创新统一,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进一步说,要把握好三大原则。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指引全党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对党的初心和使命作出重要阐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就“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含义和要求从8个方面进行阐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分别对“守初心、担使命”提出了要求;习近平同志还多次从不同角度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要义进行阐述、提出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既为我们理解初心和使命提供了金钥匙,又为我们践行初心和使命提供了行动指南。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指南。

把党章作为根本依据。习近平同志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我们要从“根本依据”“基本标准”“根本规则”的高度加深对党章的认识,在党章的指引下制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更好保障党章的实施。

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重要实践基础。这次主题教育着力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一主题,着力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主线,注重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四项重点措施贯穿始终,坚持将学习教育和解决问题相结合,既通过压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确保主题教育扎实推进,又通过开门搞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重要经验。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要把这次主题教育作为重要实践基础,一方面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论述、中央的重要政策等,将其中的重要精神和重要制度吸纳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中;另一方面吸收各级党组织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具体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基层党支部党内政治生活,现就进一步规范“三会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教育引导党员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三会一”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防止党内组织生活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准确把握“三会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简称“三会一”)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的必要措施。

(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又称支部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党员大会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负责支部日常工作。

1、支部大会的职权(1)定期听取、审议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2)认真讨论本单位中心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3)选举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和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支部书记以及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

(4)讨论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包括:讨论并决定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并决定党员退党、除名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5)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负责落实组织生活会的召开、党员的教育管理等。

(6)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

2、开好支部大会的基本要求(1)按时召开支部大会。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任期届满时按规定召开支部大会。

(2)支部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会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做好充分准备。

(3)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按时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党员大会,全年不得少于四次,因故不能到会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4)支部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其他委员主持。

(5)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6)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大会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7)支部大会要做好会议记录。

(二)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员在7人以上的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全体支部党员负责,同时,也向上级组织负责,接受上级组织领导。

1、支部委员会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

(2)讨论制定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保证监督中心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3)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支部的自身建设。

(4)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5)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2、开好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要求(1)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听取意见。

(4)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5)由支部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6)会议期间,主持人要向与会人员报告会议议题,介绍有关情况,提出有关要求;会议要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7)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分工认真实施会议决议,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8)做好会议记录,通报会议情况。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是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1、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1)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党支部决议,研究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落实支部分配的任务;(2)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党员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

(3)突出政治功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

(4)讨论自身建设工作,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等。研究讨论的结果是建议性质的,不具有决定性。

2、开好党小组会的基本要求(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年初,应当根据党支部工作安排,做好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2)每一次党小组会前,党小组长都应当与党支部书记或有关支委研究确定具体内容,并将议题事先通知本小组的全体党员。

(3)党小组会上,党小组长应当围绕中心议题,引导党员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每一名党员都应当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深入研究问题。同时,注意防止漫无边际,离题太远。

(4)每次党小组会结束前,党小组长都应进行归纳,作出小结,确定需要落实的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督促检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5)党小组长应当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记录本一般由党小组长负责保存。

(四)党党是党组织以授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有效方法,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要体现坚持突出党性、理论联系实际、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按期开展和与实际需求相统一的原则。

1、党时间每季度上一次党,也可按实际需求予以安排。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讲一次党,可邀请其他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讲授党,党讲授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外请授者须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查。提倡开展普通党员讲党活动。

2、党内容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要符合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突出党性教育。党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机关党员的实际,针对党员关心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统筹安排。

3、上好党的基本要求(1)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缺席。

(2)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听党。

(3)要围绕党主题,组织党员讨论交流,把党讲授引向深入。

(4)每次党要认真做好记录。

三、认真负责,抓好“三会一”制度的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把抓好“三会一”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举措,坚持开展,注重质量,抓好抓实,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机关党委要对“三会一”开展情况要进行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对各支部“三会一”情况进行公示,并作为星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党支部要建立“三会一”工作台账,详细记载党员参加“三会一”情况,并将此作为民主评议党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文化不应该仅仅是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也应该包涵员工们的自我凝聚、自我改造、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延续。公司的高速发展与各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全体员工的专业能力提升较慢形成较大的反差归根结底就是对企业文化的认识不足,从而放松了对自我的改造和学习。

本人进入公司已四个月了,针对公司目前内部管理的现状我认为以下几点:

1、员工在公司工作也只是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没有一个人会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家”来爱护,部门主管安排的工作慢慢去做,甚至拖着不做。

2、各部门沟通不畅、脱节以及工作和布置的任务偏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效率不高,问题在于流程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强。

3、公司员工与员工之间相互攀比、抱怨、排挤,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进行人生、人格攻击和诬陷。

4、在工作流程上公司不能将一些问题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区别处理,而下面从主管到员工不服从、不配合都已麻木了,也根本就不会去考虑这些问题,不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是急事还是慢事,都一概按“规矩”办事,是为了避免产生责任?这种工作流程看上去是为了避免出错,而实际上给企业增加了许多隐患,更可怕的是无形中造成公司中层主管形同虚设、员工无责任感,他们永远都不会有归宿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工作中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在于企业凝聚力的打造,即人心的凝聚。执行力度不到位和各部门沟通不畅首先是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执行团队(即各部门主管)的问题,要使员工有凝聚力需要先从部门主管做起。如果公司管理层以及各个部门主管都无法凝聚成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那么整个公司的执行力只能是空谈。

公司需要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再辅以贴心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打造高效率的团队。执行并持续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应该是制度化的硬性管理和人性化的柔性政策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解决人心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主要有三方面需要提高和改善,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凝聚力,整顿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对主管责任、权利清晰定义,对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清晰界定。如果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不清晰流畅、不严谨,便会出现各自推诿责任的弊病,任务布置下去没有效果,还是不可能有执行力和凝聚力。当然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理顺了以后,需要老总大力推动,奖罚分明。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综合管理,建设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制度。要由过去的“用人管人”向“用制度管人”进行转变;从“以人为本”向以“执行为本”转变,从“以岗位为本”向以“目标为本”转变;从“以职能导向”向“以流程导向”转变,两者兼容。实行统一的制度和纪律来约束全体成员的行为,才能形成客观公正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组织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它的管理作用主要是通过精神引导弥补管理制度的不足,是一种柔性的因素。培养企业的共同价值观,逐渐通过价值观形成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形成企业较强的凝聚力,最终对企业绩效发挥作用,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倡议不是管理,管理的关键是行动,落到实处,并使之行之有效。所以,改善及管理,应该从管理层做起,贯彻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言必行,行必果。

xxx。

日期

各级职员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维护研究所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职员分为三等十级,即分为高、中、初三个职等和一至十、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1、初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承担并胜任某项具体的管理工作,在部门领导和高、中级职员的指导下能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协助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和关系。

(3)、有基本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完成一般性的工作报告和总结,起草一般性文稿;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和网络操作(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对此不作要求)。

2、中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独立承担某-方面的管理工作,并能主动积极地有创造性地完成规定的任务,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工作和关系,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熟练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系统分析能力,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3)、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独立起草文稿(包括规章制度、作计划、报告),在任现职期间曾独立撰写、完成过3篇及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总结或规章制度等。能够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网络操作,比较熟练地解决计算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暂不作要求)。

3、高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分管某一部门或我所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承担复杂的管理工作;拟定本职工作中的中、长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文稿。为改进工作和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出积极建议和设想并能组织实施,独立综合、平衡、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和关系,指导下属职员的工作。

(2)、系统地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究综合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3)、有较高水平的文字表达能力,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或发表过3篇及以上有较高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惜鉴作用的管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在实际工作中证明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计算机使用能力和一定的英文读、写能力。

十级职员的资格条件:中专或高中毕业、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九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专毕业、工作满2年,大学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一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八级职员的资格条件:硕士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九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在任初级职员期间,经过专门培训。

七级职工的资格条件:博士毕业、工作满1年,或任八级职员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任七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入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六级职员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在任中级职员期间经过专门培训。

四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五级职员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级职员的资格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任四级职员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1、职员实行聘任制。初级职员聘期为1-2年,中级职员聘期为2-3年,高级职员聘期为4年。聘任期满根据聘期内的工作表现、能力及岗位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2、对不具备职员条件、或不胜任管理工作、或所在岗位不是管理岗位者,将不续聘。职工和研究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向选择,对于不适宜晋升职员职级的可转入工人系列。

3、实行最高任职年限制。担任初、中级职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五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不再晋升职员职级。任高级职员的人员在各职级满任职年限后的六年内晋升不了高一职级的,一般也不再晋升。

4、考试与考核。

(1)、凡申请晋升职员职级人员需进行计算机应用考试(对目前尚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岗位暂不作要求,但应考相关知识),对申请六级及其以上职员职级的人员还需加试英语。

(2)、考试内容:

计算机进行实际操作。申请六级职员英语限于2014年前作为参考条件,自2014年起作为重要条件。

5、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强化制度供给,资源配置“到位”。要破解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主要是抓住“关键少数”,牵住“牛鼻子”教育引导党员解决“总开关”问题,以上率下,永葆公仆情怀。领导干部要“俯下身子”自我革命,强化问题导向,为民服务解难题,狠抓示范,以完善制度和人财物等要素配置为重点,激活主体、带动引领,着力增强全面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辐射性。特别是改革中的“硬骨头”“地雷阵”,着重政策倾斜、制度对接、资源整合,在有效的制度供给上,细化实施方案,补齐短板差距。对此,真正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建设成为宣传党的理论主张、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的前沿战斗堡垒。

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程序“到边”。以贯彻党章为根本遵循,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和强化理论武装作为根本任务,认真梳理现有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思想建设之中。一方面,党内法规、条例、规则等依照党章制定,在制度体系中调节党群关系、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具有多层次、全方位的政治优势。坚持“一盘棋”思想,把牢准绳、校准方向,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另一方面,要将党的全面领导融入制度体系各环节,严把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工作、职责明确。要统一高标准和守底线,教育培训党员定期“党性大体检”,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时刻明确收获多少、效果如何。

完善制度细节,靶向指导“到人”。第二批主题教育借鉴示范经验、推广成果,“先学、先查、先改”,力求将党员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融会贯通在制度建设一系列工作中。在推进制度建设的“大框架”下,要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深耕细耕“责任田”意识,加强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注入“细胞活力”,长效机制真正取得实效。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完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推动支部转作风、抓落实,党员在“大熔炉”里锤炼党性、增长才干,永不封闭、永不僵化。同时,健全以“靶向施策”为导向的问题清单制度,找准专项整治的“小切口”,逐项逐条“销账”,落实“开门”搞整改。要把监督、提醒机制和问责机制联系起来,变“他律”为“自律”,巡回指导落实“到人”,倒逼党员主动认领、推动解决。

扎紧制度篱笆,执行利剑“到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和执行有机统一,才能把制度显著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部分基层党组织仍存在“活动难开展、管理难落实、作用难发挥”等问题,这需要从杜绝落实制度“形式化”入手,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强化对标对表,保障制度执行纵向到底,绵绵用力。一方面,结合“自己查、群众纠、同志找”,织密“监督网”,各级巡回指导组贯穿主题教育制度建设各环节,把问题的“防护网”、整改的“滤网孔”织细织密,充分发挥严督实导、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巡视执行“利剑”不偏不浮、不庸不虚,就要保证执行人员政治合格、本领过硬,程序透明公开、阳光运行,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绝不能踩“红线”、越“底线”,使具体环节可行、可操作,形成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是一阵子,而是一辈子的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个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常抓常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是正当其时的重大制度安排,对于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制度治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主题教育生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理论强党是我们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政治上的坚定离不开理论上的坚定,理论上的坚定离不开扎扎实实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始终坚持理论先行,不仅注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再“充电”、精神再“补钙”,还要注重将在理论学习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形成学深悟透的长效机制。建立党委(党组)会议理论学习第一议题制度。省委带头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把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常委会会议的首要议题,在学深悟透、真信笃行上作出表率。各地各单位要以省委为标杆,把理论学习作为第一议题、放在首要位置,做到不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健全理论武装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建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理论武装主渠道作用,实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轮训全覆盖。将主题教育中开办读书班、专题研讨、理论抽测、革命传统教育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来,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守平常,做到自觉并形成习惯,实现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推动理论学习方式方法创新。聚焦主题主线,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内容、形式、载体、方法、手段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读书班读书会、见筋见骨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精彩纷呈的研讨交流、深度解惑的专家讲座、生动活泼的初心课堂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坚守初心的自觉、明晰担当使命的方向。学之愈深,知之愈明,行之愈笃。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必须要在学而思、学而信、学而行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自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和督学考评等制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心、立言、立德的基石。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修身养性的必修课,也是共产党人的“心学”。加强党性教育,要把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要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和勇气把党性教育引向深入,在寻根问本中找差距明目标,在传承红色基因中寻初心悟使命,实现党员干部思想大洗礼、政治大淬炼。扎实推进党性教育体系建设。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治思维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重视党性教育课程开发和精品课评选,认真组织开展理论攻关和教学研究,重点抓好13个省级党性教育基地建设,充分运用480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着力打造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提升党性的政治“熔炉”。深挖红色资源这个宝库。赓续红色历史,凝聚红色力量,用湖南人物、湖南故事、湖南精神教育人感染人激励人,在传承红色基因中淬炼初心使命、汲取精神力量。组织党员干部踏寻革命先辈足迹,重温入党誓词、品读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打造“潇湘红色故事汇”宣讲品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照先辈先烈先进检身正己、自觉践行初心使命。健全党性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和规范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党性分析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使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上不断接受洗礼。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党性教育主阵地作用,坚持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的主业主责主课,使党性教育系统权威进教材、生动有效进课堂、刻骨铭心进头脑。加强党性修养,贵在自觉,重在坚持。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重点是要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加强道德修养,着力把党内问题解决好、党性修养锤炼好、党的作风纯洁好,进而铸牢思想之魂、补足精神之钙、坚定为民之心。

担当作为是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具体体现。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四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加快推动大数据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筹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大数据重大问题,加强对大数据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促进部门和行业间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审议大数据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并跟踪督促落实,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主要工作推进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保密局、人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气象局、阳泉银监分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建促进大数据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促进大数据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五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六

为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促进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巡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市县党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巡察工作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进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巡察工作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全过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巡察监督。

(一)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巡察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提出巡察工作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管理监督巡察组等职责。

(二)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纪委,与纪委一个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巡察办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成立党委巡察组。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组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市县党委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巡察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一)主要范围。

设区市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党委巡察组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任务。

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党委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

(三)方式方法和程序。

巡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一)落实巡察工作责任。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为巡察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整改工作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整改不到位的,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巡察工作机制。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察工作、决定巡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机制;党委“五人小组”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和巡察组、巡察办关于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机制;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机制。健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成果运用。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巡察前准备和巡察了解、汇报、反馈、移交、督办等环节相关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健全保障机制,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加强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加强分类处置,及时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巡察组移交的事项,依规依纪及时办理。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督查督办,巡察机构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和督办。加强治本工作,市县党委对巡察发现的管党治党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材料,以及巡察机构负责人任免职情况等,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县党委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七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九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2015〕20号)和《中共获嘉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获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巡察工作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巡察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六)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

(八)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纪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第九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

第十三条县委巡察组巡察对象与范围:。

(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

(三)乡(镇)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县委巡察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县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的巡察。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巡察组应当针对被巡察对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条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等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县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巡察办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受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县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应当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察办应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移交事项及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巡察办负责相关事项的督办、催办,促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被巡察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第三十三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巡察机构干部由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巡察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巡察机构设立党组织,隶属县纪委机关党组织。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巡察办应按要求组织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察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巡察机构应当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建立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检查制度的意见》,对促进市县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健康发展,建立检查监督的三维网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查检查机构应当把学习和实施《意见》作为实施新修订的检查工作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精神本质,全面推进市县检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必须传递压力。市县要建立检查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问题,夯实基础。十八届党中央建立市县检查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措施,在党内监督条例和新修订的检查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县检查制度,并专门发布了《意见》作为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各级检查机构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一线指挥部加强检查监督,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意识不强,落实中央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领导小组成员不团结等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开展政治巡察,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严”的标准和“治”的理念、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建立巡察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在基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巡察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直面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受益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意见》严格尊崇党章,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相一致,紧紧把握基层党内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纪依规、紧贴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为深化政治巡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握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就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意见》围绕“总体要求”,在阐述市县巡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对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巡察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必须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保持政治定力、落实政治责任、确保政治效果;必须立足全局看巡察、着眼全局谋巡察、服务全局抓巡察,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

为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促进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巡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市县党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巡察工作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进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巡察工作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全过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巡察监督。

(一)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巡察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提出巡察工作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管理监督巡察组等职责。

(二)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纪委,与纪委一个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巡察办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成立党委巡察组。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组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市县党委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巡察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一)主要范围。

设区市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党委巡察组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任务。

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党委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

(三)方式方法和程序。

巡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一)落实巡察工作责任。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为巡察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整改工作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整改不到位的,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巡察工作机制。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察工作、决定巡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机制;党委“五人小组”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和巡察组、巡察办关于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机制;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机制。健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成果运用。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巡察前准备和巡察了解、汇报、反馈、移交、督办等环节相关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健全保障机制,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加强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加强分类处置,及时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巡察组移交的事项,依规依纪及时办理。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督查督办,巡察机构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和督办。加强治本工作,市县党委对巡察发现的管党治党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材料,以及巡察机构负责人任免职情况等,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县党委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依据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巡视这一党内监督利器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利于督促基层完善制度、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高基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能力。

开展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巡视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领导、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职能定位,围绕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根据地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稳步开展。

——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面向基层、紧贴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省委巡视对象除外),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党委可以巡察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可以对行政村(社区)、基层所站党组织开展巡察。省委要求的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开展巡察的党委(党组)巡察对象所属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各地方党委参照省委巡视工作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二)设立巡察办。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办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配备专职人员。

(三)设立巡察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防止照顾性安排。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巡察工作的及时调整。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巡视巡察办报告。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一)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二)突出监督重点。紧盯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三)加强工作创新。立足基层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上级统筹和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四)注重成果运用。党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于2个月内报巡察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机构要建立线索管理、移交、督办等制度,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五)严格依规依纪。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察机构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不干预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是巡察工作的“指挥部”,党委书记是“总指挥”,必须认真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区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及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巡察办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各级巡察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作用。各级巡察办要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四)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责任。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按照省委要求,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参照市县巡察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巡察工作。总体要求、机构队伍、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要参照市县巡察工作要求组织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八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救的行政违法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依托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到

2014。

9

出处 WWw.xUefen.Com.cN

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要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县、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企业、农村、社区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2

年,并在聘任文件中予以明确。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建立之后,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事务由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承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法律顾问,可以采取自主选聘和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8

5

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所在律师事务所近。

3

年没有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法律顾问的专业技术条件可适当放宽。

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者起草工作;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法律事务;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随同领导下访活动,为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承办其他涉法事务等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受聘的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个人名片不得印有聘任单位法律顾问字样;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紧密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更要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和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建立法律顾问合理更新交替机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人才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针对一个时期政府事务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需要政府解决的其他涉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政府出谋划策。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档案,加强检查指导,推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十九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

[1][2][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二十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意见》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

《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意见》强调,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包括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归集共享机制,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深入解读: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指导意见》,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影响信用的个人行为有哪些?

从上述这四类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看出,有些的主体是机构或企业,有些属于工作和职务行为,当然也包括个人行为。

个人层面的失信行为和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更密切。目前,个人的信用记录主要记录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该系统中记录的失信行为对个人生活影响比较大,截至今年3月底,该系统共收录8.85亿自然人及2139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作为个人,具体来说哪些行为会影响信用记录?

一、逾期还款。这里的逾期有很多种:

1、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

2、房贷月供累计2-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3、车贷月供累计2-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4、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

5、助学贷款拖欠不还;。

6、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没有按时还贷款。

二、水、电、煤气费不按时交款。

三、手机停用不销号产生欠费未还。如果你的手机号不用了又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因欠月租费而产生的逾期也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信用卡同理,有的银行的信用卡是要收取年费的,如果你把它闲置了,又不去销户,长此以往,欠费了,持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就会产生。

四、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采集项,为部门信息共享、抄告联动及征信挂钩创造条件。

五、坐地铁逃票等行为。我国多地已经出台规定,包括上海、深圳、南京等地都将地铁逃票与个人信用挂钩。

对失信主体已限制乘坐飞机400余万人次。

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就是要让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已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直白来说,对个人而言,失信之后贷款买车买房、消费等都会受到影响。

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可采取措施修复。

对于失信行为,未来的惩罚可能会越来越严厉,但一旦失信,“黑名单”是否会背一辈子?对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下一步需深化和细化。”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提到,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连维良指出,这是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就是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

“对于失信个体,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连维良说。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篇二十一

(一)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人民群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一)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有关会议精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制定本院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宣传,建立管理机制。

(三)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操作程序。由政府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按相关招标制度和带量采购方式进行统一招标,本院使用的药品,应统一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

(四)对现有的药品的品种、价格、剂型、用量进行盘点,并及时药品零售价格销售。

(五)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要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本院医务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本院成看病就医的首选医院,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六)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环节的监督,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设施及时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强化政策宣传,医院要组织人员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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