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服务合同书纠纷(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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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服务合同书纠纷(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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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需要我们具备详细了解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能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大家参考借鉴。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一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a)。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所列的特定服务。服务的内容、时限、衡量成果的标准见附件a。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附件a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应之服务费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乙方的服务承诺:

1)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附件a所列服务的请求后,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附件a规定的标准进行。

1、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人民币元整)。

2、本费用结构仅限於附件a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服务费按阶段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阶段末,甲方将在验收确认该阶段服务完成合格,并且乙方发出该阶段工作的费用账单及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

4、阶段付款的比例及时间约定如下:

项目阶段付款比例付款时间

第一阶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结束之后

第二阶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结束之后

第三阶段xx%附件a所列全部服务项目结束汇报之后

5、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6、乙方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的差旅费用。

7、乙方同意免除项目杂费。

甲方可以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附件a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要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xxxxx乙方(签章)xxxxxx

代表签字:xxx代表签字:xxx

地点:xxxxxxxxxxxx地点:xxxxxxx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20xx年x月x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二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查档费、车资费、代理费等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上海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

彭程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文化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为买受人即乙方、方某作为出卖方即甲方签订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及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第三条约定:系争房屋及76号车位的总房价款为360万元(人民币,下同);第六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且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的佣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与方某仅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78046),该房屋转让价款为329万。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载明,交易双方的居间介绍房地产经纪公司均为经纪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与李某系叔嫂关系。之后,因经纪公司催讨佣金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方某支付经纪公司佣金3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定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方某与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最终与案外人李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已完成过户,经纪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标的为同一套房屋,方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显然是经纪公司居间,并经方某认可。因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的约定,方某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公司佣金,故经纪公司要求方某支付佣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佣金的数额,由于实际转让价款为329万元,原审法院确定佣金的数额为32,9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方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32,9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0元,方某负担320元。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约定其出售房屋的净到手价为360万元,依据被上诉人方的解释也是此为上诉人实际收到的钱款,相关的佣金和税费不需要上诉人支付。现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冠李戴,将已失效的协议强加于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佣金,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为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经纪公司辩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居间,欲出售系争房屋,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虽然最终该房屋的买受方并非原协议的签订人,但上诉人亦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系通过其他居间单位或者其他方式与买受人接触并洽谈购房事宜,且上诉人与买受人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多确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诉人,故上诉人系通过被上诉人的居间,才得以出售了系争房屋,上诉人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上诉人另称被上诉人曾承诺上诉人净到手价为360万元,无需上诉人承担佣金及税费等,但上诉人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这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鉴于上诉人主张免付佣金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方。

审判员顾依。

代理审判员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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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三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自点至点。服务内容为:。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迟到、必须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乙方对甲方使用《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每次服务结束时乙方服务人员按要求签字,并于每月20日将签字、考勤、优惠卡一并收回交付乙方总部。

3、乙方服务员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费,不得接受甲方馈赠的物品。

4、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意外伤残,责任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5、乙方有权对服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协调处理服务中产生的纠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情况和特点,为明确双方在爆破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点位于,

施工桩号:及施工便道等附属工程。

三、爆破施工服务内容。

乙方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仓储保管,配送(从民爆物品仓库配送至甲方各爆破施工点及退库),装药,引爆,清炮,视频录入,监管系统出入库,处置,民爆物品仓库建设等一切爆破施工相关服务。

工期暂定个月,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爆破工程完工止。

五、合同清单。

详见附件1。

六、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日至本月日,根据甲乙双方每天签认的爆破用品使用数量、单价结算。

七、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清结算款。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或者其他合法性文件,及其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办理民爆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

2、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将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提前1天报乙方。

3、负责做好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协调工作,给乙方提供良好的爆破作业环境,周边单位和居民以爆破振动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而要求承担经济责任的,由甲方协调和承担。

4、负责爆破区域周边的安全警戒工作,疏散滞留人员及车辆,维护通往爆区道路通畅,在爆破装药前,应提前将所有施工人员及装备退出爆破现场,并禁止甲方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具备有合法的相关资质,并配备相应的爆破人员及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健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做好民爆物品领用、退库手续,由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负责办理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使用手续,按照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对民爆物品审批、购买、运输、装药、连线、起爆、清退等过程的安全负责。

4、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计划,及时采购、配送和爆破施工。

5、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管理人员发出的违章、违规指令。

6、乙方检验炮孔时,发现炮孔质量不合格,可能影响爆破效果的,要及时向甲方提出,并提供处理意见;乙方发现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炮孔,在向甲方提出后未得到解决处理的,可以取消该炮孔的装药。

7、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爆破清场时,甲方工作人员须听从乙方人员发出的撤离信号;爆破后由乙方工作人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甲方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8、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款项。

九、有下列情况应停止爆破作业。

1、在现场施工场地有泥石流、塌方、易发生高空坠落危险时。

2、雷雨、强风、大雨天气或是小雨但施工点属临边陡坡上施工。

3、上下交叉作业,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4、出现其他危及人员、设施安全的因素。

十、违约责任。

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经甲方提出书面整改两次以上还不能履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合同清单。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五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项目:

在《_________网》_________页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业网页和链接企业网站。

二、权益与义务:

上传内容仅限经济业务方面,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因违反而引起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负,与本网无关。若因技术问题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发布时间连续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乙方按天计算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天以上仍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将未予发布时间的全部款项退还甲方,本合同同时解除(火灾、地震、黑客病毒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_________元/年,网页维护费_________元/年,图表设计费(一次性)_________元,网页制作费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其他约定:

服务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尽事宜可及时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续。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七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参考阅读。

一、案情简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

协议书。

》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xx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xx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八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为了合伙经营_______,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之房屋,现就上述房屋之产权及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房屋共计价款___________元。协议三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份各出资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缴付了协议房屋的首付款,余款________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协议三方按各1/3的比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三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房屋登记在______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协议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协议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丙三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3的权属。

三、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四、鉴于协议房屋用于合伙经营_______,因此,各方应按各1/3之比例按份承担所有房屋装修费用。

五、甲乙丙三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费用各承担应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一。

六、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债务需要以协议房屋抵偿,均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办理。若因其个人债务影响_______经营,该债务人应对其他各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原因使协议房屋被司法查封或被其他单位妨碍使用,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之规定,均属于违约,应支付其他各方违约金万元,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协议其他方的经济损失万元,违约方并放弃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此项赔偿金额的权利。但若该金额不能完全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一式叁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九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

事件起因:_______________。

经协商,且经证明人证明有效,现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

6、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证明人同意为本协议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证明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盖章)签名:_______________(三方需按手印)。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二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立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________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________县________镇(当时为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南斗半”丘________亩稻田。________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________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________%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四

在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下称“该房地产”),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居间介绍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rmb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________________保管的,则乙方同意__________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五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10年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新萍。

2014年4月8日。

服务合同书纠纷篇十六

答辩人:张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路3xx号b附楼1xa。

被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振华路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广东xx大厦b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xx大厦b附楼业主“对原告(被答辩人)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自动续期,续期1年时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满,被答辩人也无权据此再主张合同期满以后的权利。

3、被答辩人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属违法的强行服务。

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满,但被答辩人拒绝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非法霸占b附楼物业两年多,强行向业主提供事实服务,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不合理的物业费等费用,拒绝接受业主对他们的服务监督,从根本上无视业主的合法权利,侵犯了业主自由选择其他物管公司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辩人以单方、强行提供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起诉答辩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另外,被答辩人强行服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同业主、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业服务为标的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被答辩人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体而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立对象,有权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接受要约,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履行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对方接受”,“对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双方“合意”是事实合同的基础。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所谓的“事实物业服务”自始至终未得到多数业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辩人无权通过单方、强行的所谓“事实物业服务”来要求答辩人缴纳物管费。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未约定物管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管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因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期而无效,且原合同双方无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今被答辩人就物管费收取标准并未与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根据已期满未续期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收取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收取标准未经物价局核定、备案。

广州市物价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经就b附楼的物管费问题发出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b附楼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或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广东xx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与被答辩人也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b附楼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越秀区物价局核定,但被答辩人一直未办理核定、备案手续,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证据。

3、被答辩人的物管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xxxx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一级物业服务的基准价(有电梯)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为15%,元/平方米·月之间,而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标准为14.x5元/平方米·月,将近政府指导价标准的1x倍!被答辩人向业主主张超高标准的物管费,却并未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物业服务,从b附楼的现有居住环境也完全看不到有这么高标准的物业配套服务。答辩人的房屋经常出现没有电和漏水等问题,当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反映时,被答辩人声称:14.x5元有14.x5元的服务,x元就只有x元的服务。被答辩人主张高额的物管费却不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水平要求的服务,对业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滞纳金缺乏依据。

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更未对“未按时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每天收取x.5‰的滞纳金”进行约定。同时,被答辩人据以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已期满并且期满后其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严重违反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就拖欠物管费是否支付滞纳金也并没有规定,并且本案主张的滞纳金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标准。因此,本案被答辩人滞纳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据。

四、答辩人实际上已按照较高标准缴纳了物管费。

虽然答辩人一直要求被答辩人于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广东xx大厦b附楼且不满意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也未约定物管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辩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还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较高标准(约政府指导价标准的4倍)向被答辩人支付了物管费。而被答辩人竟然还无理起诉答辩人,为此,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的物管费的权利。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拖欠物管费缺乏事实和合同及法律依据,并且其提交的欠费清单中也未扣减答辩人xxx2年x月份已缴纳的金额,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物管费金额本身就存在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管费及其标准无任何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及滞纳金。相反,被答辩人强行提供的物业服务直接违背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并严重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保留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已缴纳物管费的权利,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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