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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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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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总结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种能力。在总结中,可以引用相关数据和事实,增强论述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写作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一

:(姓名年龄住址与交通事故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请求撤销《长公交认字[20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王xx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一、事故经过

20xx年xx月xx日23时许,杨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同学赵和我女儿陈xx,沿1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河桥东中国石油加油站处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路口加油时,被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撞翻,致我女儿死亡,其同学赵和杨负重伤。

后西安市长安区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杨负主要责任,面包车驾驶员王负次要责任,我女儿陈xx无事故责任。

二、复核理由:

首先,王违反交通安全法,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多处过错行为,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王驾驶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速驾驶;

20xx年xx月xx日23时正值深夜天色很黑(无月光),并且107国道由丰裕口环岛向西无路灯照明,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段。然王却在该路段超速驾驶,车速达73公里/小时,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因此,王夕应当尽到降低车速谨慎驾驶的义务,而且本路段属于限速路段,及时是白天行驶条件良好情况下也不应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而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速行驶属于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王驾驶陕a871l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路经过加油站交叉路口,违反礼让先行通行规则。杨驾驶的摩托车首先驶入加油站交叉路口,王理应让杨通行。但王却并未减速慢性,仍以73公里/小时的高速行进最终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行为,王有严重过错。

3、王驾驶车辆未采取制动措施,从而以高速行驶状态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未发现面包车紧急刹车的痕迹,这说明王在驾驶该车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力不集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刹车致使该车直接撞翻摩托车,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

4、王驾驶的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道路通行安全标准。

王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种种迹象表明,该车车况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从举证责任讲,王未提供有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交警部门也未出具有关合格报告。因此,对于该车辆不能认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王之行为严重违法,具有严重过错。

5、王驾驶的机动车严重超载。

王驾驶的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而实际载客人数为9人,超过法定载客人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的规定。而这一事实,交警的事故认定中并没有提到,有意隐瞒,应依法更正。

6、王驾驶机动车与车上人员一直闲谈注意力不集中并长时间接打电话妨碍安全行车。王夕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8条有关确保安全行车的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关于禁止有接听或拨打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之规定。

7、王驾车未系安全带,有过错。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王驾驶机动车却不系安全带,明显违反安全驾驶的通行规定。

第二,杨驾驶的摩托车虽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形却不完全符合事实。

杨并未违反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前,杨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已经转过中黄线,已经驶到另侧加油站路上,且事发现场显示,面包车撞在摩托车尾部,此足以证明摩托车行驶中被面包车撞击,故杨震驾驶的摩托车未违反直行先通过的规定。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来理解:(1)车速对比:杨摩托车车速18公里/小时,王面包车车速73公里/小时,(2)车辆撞击部位对比:摩托车尾部,面包车车头,(3)车辆位置:摩托车行驶已过黄线至加油站叉路路口。

另外,事故认定认定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显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可了杨驾驶摩托车要行进的方向路段为交叉路口,但在事故认定的事实表述中只字未提交叉路口字眼。在对王的责任划分上把关于叉路口的事实抛开,更把对于杨有利的有关交叉路口通行的交通安全法规全部抛开。事故认定书的理解是滥用了直行先通过之规定。

第三,事故认定在归责事实的陈述上明显有失公正。

1、对于王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过错行为有意掩盖,提之过少,过于皮毛。

2、同样性质的过错行为,在认定中的作用却不一样,对于杨未带安全帽列为过错行为的重点内容,而对于王未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严重超载的行为却只字未提。

3、是非颠倒,理解片面,以致对于同样的事实发生错误的理解。直行先通过之规定并非无条件的不变规则,那就是交叉路口已经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在通行时,直行车辆应该减速慢行礼让优先车辆通行。本案就是这么一种特殊的情形。综合当时的车速车位置及撞击点情况,可以确认杨震驾驶摩托车没有违反直行车辆通行的规定,在行进到加油站路口时属于优先通行车辆,王驾驶的车辆理应让杨摩托车优先通行。

第四,事故发生后,王施救不力,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事故发生后,王受伤较轻意识清晰,活动自如,而陈xx、杨和赵受伤较重意识模糊,无法活动,但王却让120急救医生对其车内受伤较轻人员先行送往医院进行施救,并未让120急救医生对陈xx、杨和赵重伤伤员先期进行施救,致抢救时间延误一个半小时左右,导致陈xx未得到及时抢救。

特别是当时撞击情况,按常理判断陈xx坐的是摩托车没有任何车身保护,而且被撞击甩到远处昏迷不醒,受伤显然严重理应成为救治的重点,而王并未及时救治,有严重的过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王的过错情况看,还是从杨的过错看,王的过错都远远大于杨,陕a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应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依法复核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般来说重大交通事故都涉及到刑事责任,需要律师介入。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通过我们网站,来委托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复核请求:

2、依法认徐x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4日,辉驾驶湘gc65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xx镇开往y市方向,7时50分,当车行至s306线519公里加327米永顺县青坪镇龙关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黄刚驾驶的湘g16905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辉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违章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事故承担负主要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2、违章超车,存在疑点,没有两轮摩托车徐x所超的车辆基本情况记载(如所超车辆类型,牌号,车主等情况的证据)。仅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而确定辉违章超车,证据不足。

本次事故两车的碰撞点位置没有确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和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痕迹来判断事故的形成,为何我方也没有收到关于两车痕迹鉴定报告书以及技术鉴定报告书。更没有解释两车碰撞现场无大车刹车痕迹的原因,现场大车无刹车痕迹,为什么还要定摩托车司机辉主要责任。

4、xx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同时,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从事故发生起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其他任何关于此次事故的证据材料,系违规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此次x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贵支队申请复核。请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三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xx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四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负主要责任,彭**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xx年6月11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五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月x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六

委托代理人:江,河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男,岁,住河南省市镇村组申请人于20xxxxxx年xx月x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20xxxxxx年xx月xx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xx年xx月xx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七

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时,也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且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重新认定责任申请书。

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

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

1、事故当事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八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索赔方法技巧,包括1、己方全责2、对方全责3、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 等几种情况。

1、己方全责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300元以下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几天之内定损员出现场时,会通过电话让你把车开到事故现场,然后将车的损伤部位和树凑在一起拍张照片,后面就是正常的定损理赔程序。

2、对方全责

正常行驶突然被从胡同中拐出来的车撞到,对方又自认全责,第一选择是和肇事方私了,由对方现场掏修车钱然后一拍两散,以后抽个时间自己把车修好,这也是最理想的解决途径。有些人拿了修车钱后还去保险公司走单方事故,反而利用事故赚了钱,这种做法反正我们不提倡。如果刚好碰上损失比较大交警同志过来后,要积极指认对方的违章行为,然后和肇事车一起去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

3、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

对等责任是最好解决的一类事故,请交警同志过来开事故单,然后各自报案索赔。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那麻烦就比较大了。尤其在损失很大的情况下,无法走单方事故,只能请交警同志过来勘验现场立案侦查,然后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九

事故地点××市文化路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或住址(职业)

电话

交通方式

责任刘××男34××市××××出租公司司机3726147小客 车部王××男23××市××厂××车间工人xxxxxx自行车不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赔偿如下:

1.医疗费:;

2.护理费:每月按元计算,共个月为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元计算,共天为元;

4.残疾后护理费:每年按元计算,年共元;

5.交通费:元;

6:自行车损失费:元。

以上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由李××一次性赔偿王××。

当事各方签字:刘×× 王××

办案人:张××、郑××

(公章)

结案时间:××××年××月××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

被害人:xxx,男,汉族,xxxx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广西xx市xx区xx路三区xx号,系申请人的父亲。

xxxx年1月5日晚上7时15分,姚xx在北流海螺厂区路段,被同向行驶的粤xxxx日产小客车以每小时108公里的时速从后面相撞,造成姚xx颅脑受伤到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于xxxx年7月2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的桂公明司鉴痕字[xxxx]第031号《痕迹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依据计算分析结果,认为xxxx年1月5日19时15分在北流市203县道海螺水泥厂路段粤xxxx号小轿车与姚xx发生碰撞接触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08公里/小时。

依现有资料分析结果,认为xxxx年1月5日19时15分在北流市203县道海螺水泥厂路段粤xxxx号小轿车高速从姚xx后方与其发生碰撞接触,导致姚xx的身体多部位损伤。”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的规定,交警部门在许海钊交通肇事后,没有让肇事者及时到交警部门问话,而是在xxxx年1月16日才到交警中队对肇事者和同车证人进行问话,而且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玉林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由于肇事方提起诉讼而中止了复核程序,根据桂公明司鉴痕字xxxx第31号《痕迹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意见,被告在厂区路段的行车速度达108公里/小时,几乎超过额定行车速度的3倍。

而且,许海钊在交警大队时供认姚xx从正前方由“从我行驶方向右边往左边跑过来”而交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却认定“遇行人姚xx由其行驶方向的左边向右边横过道路”同时,许海钊在xxxx年1月5日在医院向医生描述事故发生经过时说,受害者是在“行路时”被其撞上,而10天后到交警中队后又说受害者横过公路,显然也前后矛盾,交警认定的事实从肇事司机供述互相矛盾,在没有其他证人证实,又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情况下,北流交警大队仅从受害者跌在公路中间便认定受害者没有确保安全横过公路,双方负同等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由于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

申请人认为,许海钊超速170%飚车行为对发生本次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决定性作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因果关系全部是由于许海钊超速170%引起的,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是其超速170%才引发的这一悲剧,所以,申请人认为本案肇事司机许海钊应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请人认为,许海钊在厂区路段以108公里的速度飚车,严重违法,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故意,致申请人的父亲姚xx死亡,社会危害极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该追究许海钊的刑事责任,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许海钊的刑事责任。

此致

北流市公安局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北流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痕迹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xxxx年12月13日

更多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认定事实、分析成因和划分责任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不同,他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大责任的过程。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作为交警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做出判决。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交通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公安交通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公安交通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

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变更或者撤销公安交通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仅是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一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二

天气: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地点:____________

当事人基本情况:

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持________型驾驶证驾驶________号小轿车。车主: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人,骑____________号两轮电动自行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________驾驶____________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庄村口;后逢________骑____________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________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________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________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________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____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在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未按照正确的行驶路线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李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市**区*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 被申请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址:***市***路***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对申请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三、请求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了确定赔偿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用,特提出鉴定申请,望法院批准为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 月 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四

道路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模版)

申请人:xxx,男,xx岁,汉族,住xxx省xxx市x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驾驶二轮助力车,联系方式:xxxx。

申请事项:

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9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xx市交警支队xxx委托x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所有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20xx年4月19日xx市交警支队向申请人送达了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普通摩托车”。

一.鉴定中心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鉴定中心没有对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高车速进行测试鉴定,没有对整备质量进行测试鉴定,也没有对该车的排量进行测试鉴定,仅凭几张照片就适用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第3.5.1条鉴定为普通摩托车”,鉴定程序不合法,更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不负责任。

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表明的`各项参数与《技术条件》第3.5.1条规定参数均不相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没有事实及相关标准依据。

二.劲星牌二轮燃油车是“助力车”不是“摩托车”。

20xx年11月17日申请人购买该车,该车的出厂说明中明确表明此车为“助力车”而非“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经合法生产厂商生产出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鉴定中心仅凭车架号、发动机号、缸体标有“124cm3”等数据不能证明劲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而缸体标明的“124cm3”字样为缸体容积与机动车排量无直接关系,是两个概念,故不能说缸体标有“124cm3”排量就等于或者超过50ml。申请人购买的劲星牌二轮燃油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和排量都达不到机动车的技术条件,不属于机动车,而应当属于燃油助力车。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对xxx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鉴字第191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果不服。特提起重新鉴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张xx,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1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____________)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__________________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____________)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____________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七

申请人:张**,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区**路1**号院**号楼**号。

事实理由如下: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书篇十八

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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