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存款保险制度心得(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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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存款保险制度心得(汇总19篇)
时间:2023-11-02 00:36:43     小编: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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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一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二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三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政府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政府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政府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政府,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政府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四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五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六

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储户的信心,只有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消隐性保险,才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将会出现困难。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中小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其次,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先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之时再依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征收保费,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实行限额赔付的方法,使大多数中小储户都能够得到保障,降低赔付风险的发生几率。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会导致巨大赔付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质量,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补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加大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法制环境下更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分期逐步将信用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多,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区域差别。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如果要将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都容纳进来,将会加大存款保险系统的风险。为此,可以先设立储蓄协会,将资本充足的农信社容纳进来,避免中小金融结构将风险转移。之后,可以对资本不够充足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如果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增强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鉴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发生存款挤提的事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的信心,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提高风险的处置效率,同时还能够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七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xx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xx.

[4]陈占葵,廖佳,黄剑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金融财税研究,20xx.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八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九

:20xx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后续的改革、完善和健康发展仍旧是摆在我国金融业发展面前的一个长久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存款制度构建和发展过程以及该制度产生的效用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经过12年的酝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也迈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我国金融行业、规避银行的倒闭风险、化解金融危机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金融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金融风险在各国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前提下的传播更为迅速,金融动荡加剧。这一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依托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避免银行的倒闭风险,是一种稳定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国有银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居民特有的较高的储蓄倾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负债业务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给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其实政府已经预料到了今天这种局面,也在积极准备和筹划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的保障机构主要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我国金融机构和基本的币种。能够有效的保护境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银行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确定有国家提供过得标准费率和根据银行不同而设立不同的适用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我国存款保险的偿付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该限额标准综合了我国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等因素综合考虑演算的过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1.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政府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也就是说,相关政策、条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现有制度没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将有可能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走发达国家从复合到综合的旧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缺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会使银行在做好应对措施,即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出现操作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银行的作用又使得这一制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

1.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要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看成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金融市场短期内的千变万化和长期的发展进步,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配置和发挥,可直接将我国相关机构的职能设置为综合监管、危机应对和参与破产的综合机构。这样其职能就与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或有重叠,但更应侧重于对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险的知识是存款保险制度自上而下,从政府到机构、个人的相关意识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机构和个人并举,不能偏移。

[1]卢文华.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xx(8).

[2]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xx(1).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

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依据各国发展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另一种是隐性的。显性的是指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政府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政府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政府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政府,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政府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一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6.2147,0.0062,0.10%)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若赔付限额太低,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发展挪腾更大的空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由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为主。

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从条例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差别费率。第九条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差额费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赔付时间限定为7个工作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比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及时”更为明确,储户更加放心。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二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三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四

从各国实践看,一般都是由存款保险作为主要平台来处置金融风险。次贷危机以来,美国有500多家银行出现重大风险,依靠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灵活运用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方式,既及时处置化解了不同规模银行的倒闭风险,其中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印地麦克银行等大型银行,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处置成本。鉴于此,很多国家都强化了存款保险的风险处置当局地位和职能,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工具。从国际经验看,当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应首先强化股东责任,由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担负第一道救助义务,并寻求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可能性。当股东和市场力量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应及时介入,采取有效的市场化处置,并稳定市场信心。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必要时通过资产负债表扩张化解风险,同时要降低道德风险。

总体上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对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加强了保障,增强了存款人信心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我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更新评估中,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近年来中国金融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多年累积的周期性、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风险正在水落石出,化解潜在风险隐患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机构难以出清,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也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隐患。我国《条例》已赋予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扎实做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五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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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六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七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发布房地产“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在中国得以建立。

这是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一旦发生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可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条例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句话说,假如银行倒闭了,储户存在每家银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赔付,或按一定比例赔付。

这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转为显性的有限担保,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

钱都存在一家银行安全吗,还是应该分散存钱啊?

是为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专家说了,“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而且一般情况下,你的存款应该是在50万元覆盖范围之内。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50万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达到99.7%,可以保证绝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xx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万,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那么对银行来说会有什么影响呢?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八

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国情设计的,不仅能够有力的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能够真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个银行机构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承担大额保费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压力,比较容易产生各种风险因素。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认真分析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这对促进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最新的自20xx年5月起开始实施,它的具体内容是指: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与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相比,我国的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比较广泛。新的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不仅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币存款,因此,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二是最高限额保障水平比较高。新的存款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参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的已经明确要求,凡是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目前,我国建立并实施的,不仅能减少国家的财政风险和各种负担,而且这对完善我国创新的市场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早的开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为了重新树立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考虑到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银行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改变了银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打破了旧有的.金融体系,并促进了银行业的新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加快改革的步伐,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的建立,从长期来看,新制度的确立能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从目前来讲,新制度的确立给我国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新制度的实施给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危机及挑战的双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新制度的实施造成原有客户资源的流失。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先天资本不足、资金实力不强以及不良贷款率较高等现状,而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其赔付限额的规定,这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业和比较富裕的农民就会将存款转向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而造成一些客户资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新制度的规定能提高中小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险费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规模所决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体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要时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积极调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才能提高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最终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提高中小银行的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主动改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很有可能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的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存款权益,而且能帮助中小银行深入改革,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这对建立农村信用社新时期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

的建立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这让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机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稳固农村市场,促进存款的稳步增长和银行的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点,更要实行延伸服务,用最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把最新的银行政策和规定传递给客户,并进一步做好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最新惠农资金的发放事项,在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努力提高人们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和社会认知度;二是不断优化银行的存款结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改善和优化存款结构,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增加对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发性存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的存款成本和压力;三是要积极组织全体员工主动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区深度挖掘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积极开发新客户,向新老客户及时传达银行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

不仅能完善银行的经营体系,更能促进银行的优胜劣汰。由于的实施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新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来化解经营中的风险,不断提升银行的监管等级,才能争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银行相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实施对策:一是加强对银行内资本的流动性管理,有效配置负债结构及资产结构,及时防范各种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三是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存款保险制度心得篇十九

对银行利润的影响。2014年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亿元,我们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计。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冲击。

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存款保险从隐性到显性,实际上增大了存款风险,大额存款可能会流向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会负债成本上升,但50万的赔付上限还是为日后的民营银行的推出和发展挪腾了空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对股市和债市的影响。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短期对股市偏多(银行股除外),对债市偏空。

对债市来说,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债资金一说。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源于银行的超储,如果央行无降准或其他宽松措施应对,那么只是发生超储转移,不存在配债资金增多的逻辑。

当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预示着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在经济总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行业内竞争加剧,负债成本上升,倒逼整个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向上,金融机构会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资产,对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单论银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担保由隐性变为显性,大户对存款仅部分担保的担忧反而会抬高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银行缴纳保费,有点类似提高存款准备金,对银行净利润会产生负向冲击。

对整体股市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对于原先的储蓄大户,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从这点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资金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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