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猪调运承诺书(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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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猪调运承诺书(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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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一

甲方:

山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乙方: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三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为保证甲方更方便、快捷地从合作社采购苗木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特订立本合作意向书,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6000株,金额为90万人民币。甲方与乙方按实际采购苗木数量,按实结算。

二、苗木采购清单。(附件附后)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四、起苗、车费一切由甲方负责。

五、有效期: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

甲方: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四

乙方:xx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五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生猪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承诺书《生猪安全承诺书》。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六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当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七

为了加强养殖场的生产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抗生素等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的饲料。

4.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5.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6.不使用“地沟油”和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食物喂养畜禽。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畜禽出栏前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承诺单位:xxx

负责人(签名):xxx

20xx年x月x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八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当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九

乙方:xx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

乙方: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 方 单 位 盖 章 乙 方 单 位 盖 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xx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xx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当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三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经营,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市商务局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贝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天义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相山渠沟屠宰场4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4家企业共同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二、积极为生猪经营业户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做好场内待宰生猪的.保养工作,场内待宰生猪因机械、物理性死亡或丢失,由企业按进价赔偿。

三、不出借、出租或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五、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肉品品质检验和出厂登记制度,做好生猪进厂、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和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坚持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无效免疫标识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及未出具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得出厂销售。

七、不屠宰注水生猪、病害生猪、含瘦肉精生猪,不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八、严格执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上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九、严格执行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十、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经常对屠宰车间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车间无垃圾、无污水、无异味,搞好场区周边环境卫生,消除污染源。

十一、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在生产经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自愿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猪肉的加工环境,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检疫、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场地检疫合格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拒绝屠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注水生猪。

四、建立生猪进场验收制度、销售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无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禁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含“瘦肉精”猪。同时,建立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优质服务。加强售后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定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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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四

乙方: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五

乙方:xxx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x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xx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xx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x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x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x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xx要求为乙方办理入x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x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xx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x。未经甲方确认入x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x。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x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x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x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x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x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x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x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授权代表人签字: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六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保证出厂(场)猪肉完全合格,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吃的安心,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屠宰企业特向邢台县农业局及社会承诺如下:

一、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每头生猪进厂(场)时必须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瘦肉精溯源单及车辆消毒证明等有关证明,保证证物相符,不弄虚做假拒收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和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

四、严控质量。建立严格的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产的肉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全部合格,并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能出厂(场)。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疫出的病害肉全部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检疫。屠宰厂屠宰时必须提前6小时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对待宰猪按不得少于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屠宰厂不按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的`,检疫人员可拒绝进行屠宰检疫。检疫人员必须对进厂猪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及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不进行屠宰检疫。

六、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七、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愿接受指导;完善统计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报送各项数据和报表;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

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为确保肉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近日,上犹县加大生猪屠宰场(点)监管力度,专门召开了生猪屠宰场(点)会议,在会上各生猪屠宰场(点)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承诺书。

一、严把生猪进场关。凡是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场)屠宰。生猪静养必须在12小时以上,宰前按照不低于日屠宰量的10%的比例抽检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速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进行屠宰,待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瘦肉精”速测结果阳性时,应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严把肉品品质检疫关。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认真做好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做到每头必检,发现病猪和伤残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讫盖印章后方可出场。

三、严把肉品出场关。不屠宰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未明的生猪;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出场肉品必须做到“两证两章”齐全。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四、严格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对屠宰车间、圈舍、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消毒。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对屠宰病死生猪或造成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接受取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七

为了规范我市肉品经营行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类食品消费环境,我市肉品批发经营户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入场检的规定待宰(须在下午6:00前进场静养待宰),并具备生猪检疫单和耳标,交易市场分销单等手续,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作为生猪代宰经营户,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猪肉产品分片销售区域要求,自觉维护猪肉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压价销售和菜市场场外交易行为。

为了配合菜市场规范化管理,实行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进入菜市场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且票据齐全(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实行全程可追溯。

宰前、宰后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严禁康复猪,病死猪进场屠宰,发现伪造、涂改生猪检疫单,经查实立即报有关部门从重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屠宰生猪当天原则上不存栏,确有余留第二天首先宰杀,严禁存栏超过第三天,否则按每头每天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除封栏外,停止进场屠宰资格。进场必须缴纳屠宰押金,每天5头以内押金1万元,每天超过5头押金2万元。

本经营户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批评意见。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八

全县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维护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势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建立畜牧水产局、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协作的生猪调运监管工作机制,织密以省界、重要枢纽及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和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科学合理设置临时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做好临时检查站点定点检查的同时,各地要采取流动巡查方式,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流动突击检查,发现团伙式或者多次进行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要作为扫黑除恶线索上报。

(二)严把生猪调运检查关口。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力量资源,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加强技术培训,确保各站点检查人员交通运输站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协助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交通运输站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情况。

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行为,由相关县市区互相通报情况,建立高效协查工作机制,确保查到源头。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要全力支持配合公安派出所的案件侦办工作,开展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四)严格生猪车辆备案管理。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要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备案管理,发现已备案车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地要立即通知备案地取消备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生猪检疫申报时,要严格查验车辆备案情况,对不使用或不承诺使用备案车辆的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出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车主和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按规定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三、

部署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6 月中旬)。各地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将百日行动工作要求迅速传达落实到最基层,将工作责任和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增加检查站点布设的具体方案,对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证照查验要领进行培训。县级成立以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畜牧水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织实施起,县畜牧水产局将对百日行动实行每周调度。请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每周一上午 10:00 前报送上周百日行动有关情况,重点包括检查站点设置、检查车辆及生猪数量等(详见附件)。县畜牧水产局将加强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三)

总结

提高阶段(9 月 1 日—9 月 7 日)。各地要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对发现的短板和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着力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9 月 7 日前,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派出所形成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畜牧水产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百日行动,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强化人员、资金、装备等条件保障,确保百日行动见到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交通运输、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合作战、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组织部门会商,及时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乡镇(场)要持续加大宣传力

度,为百日行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氛围。要通过制作发放宣传挂图、播放小视频、推送信息等方式,深入宣传生猪检疫、调运和车辆备案、贩运监管等有关法定要求,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守法意识。要及时公布百日行动有关措施要求,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百日行动中。

xx镇集中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辛集市打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xx区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全县打击森林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xx镇开展打击森林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十九

山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乙方:

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二十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当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生猪调运承诺书篇二十一

甲方:山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乙方:山东省畜牧协会生猪产销分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入沪单位,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证上海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要及时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和上海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督促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乙方已注册入沪会员单位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的检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督促入沪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保证所有供沪生猪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为乙方办理入沪注册手续,但乙方所有入沪会员单位必须经甲方审查、验收合格,并通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同意后方可入沪。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不得以乙方名义进沪。乙方会员单位需要注册入沪的必须经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提出申请。

四、乙方入沪会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生猪疫病预防制度,规范生猪免疫、消毒、用药和无害化处理、疫病处理等程序,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违禁物质,并按标准化程序进行生产,同时接受当地县(市、区)级和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监管。乙方会员单位如不接受监管,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不予出具入沪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乙方与入沪会员单位签订生猪生产安全承诺书,会员单位如违反安全质量承诺,不能保证所生产的生猪健康、安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入沪会员单位注册资格,并及时通报甲方。未经甲方确认入沪资格的其他乙方会员单位以乙方名义进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于乙方会员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会员单位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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