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信访宣传标语篇一
近年来,我国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作为一名信访宣传工作人员,我深感信访宣传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通过长期的实践,我对信访宣传工作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以下是我对信访宣传的一些体会的总结。
首先,信访宣传要“走心”。信访工作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和利益的方方面面,因此信访宣传必须紧贴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作为宣传者,我们要深入生活,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问题,用真实感人的案例和故事来讲述信访工作的价值和意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信访工作的温度。
其次,信访宣传要“繁简有序”。信访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中涉及到法律、政策、程序等复杂的内容。在进行宣传时,我们要善于整理和提炼内容,将复杂的概念和规定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呈现给群众。同时,我们还要让宣传内容有条理、有逻辑,将各个环节和程序有机地组织起来,让群众能够清晰地了解信访工作的整个过程。
再次,信访宣传要“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在宣传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堆砌政策和知识,而是要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找到平衡点,让宣传内容既具备严谨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引起群众的共鸣和情感共鸣。在传递理性和实用性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运用感性的手法,使用鲜活的案例、生动的图表等方式,让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宣传内容。
另外,信访宣传要“多渠道、多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方式日新月异。我们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传统的宣传途径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仍然有其独特的优势,可以较全面地传播信息。而现代的宣传方式如微信、微博等也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运用的途径,通过直播、小视频等形式,可以更好地吸引年轻人的注意力,提高信息的传播效果。
最后,信访宣传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信访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作为信访宣传工作者,我们应该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找准各个部门的特长和优势,充分利用他们的资源和渠道,给予宣传工作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只有实现协同工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宣传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总之,作为一名信访宣传工作者,我认为信访宣传需要走心、繁简有序,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信访宣传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这也将是我们信访宣传工作者最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信访宣传标语篇二
2、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3、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5、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6、完善信访制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7、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8、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9、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0、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1、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13、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14、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15、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16、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7、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8、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19、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20、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1、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2、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3、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24、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5、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26、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27、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8、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9、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30、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1、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32、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33、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34、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5、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3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37、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8、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39、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40、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41、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信访宣传标语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信访法制宣传月是我国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个月里,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了信访法制知识,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积极参与了宣传活动,对信访法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次经历中,我体会到了信访法制的重要性和我个人的责任。
第二段:认识信访法制的重要性(300字)
在信访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中,我深刻认识到信访法制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访法制构建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是促进社会公正的一剂良药。借助宣传活动,我了解到信访法制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在信访工作中,信访法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规范了信访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信访法制的宣传和推广,对改善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300字)
信访法制宣传月的活动还让我认识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活动中,我了解到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提。只有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有所依据和准备。信访法制对于公民的参与意识起到了明确和引导的作用,在宣传活动中,我了解到了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如何依法向政府反映问题。这让我意识到作为公民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第四段:履行作为公民的责任(300字)
信访法制宣传月的活动进一步唤起了我作为公民的责任感。通过学习和宣传信访法制,我认识到作为公民,我有义务和责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信访法制的宣传让我明白了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面对社会问题时,我们不能只追求个人权益,也要有一份对社会的责任感。信访是一项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公民的责任。只有广大公民能够形成守法守纪、依法信访的积极氛围,我们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参与信访法制宣传月的活动,我不仅对信访法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加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信访法制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前提。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了解信访法制,宣传信访法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规范、公平、稳定的社会。信访法制宣传月让我深刻认识到信访法制的重要性和我个人的责任,我将会继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积极履行作为公民的责任,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字数:1200字)
信访宣传标语篇四
1) 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
2) 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促进信访秩序根本好转。
3) 杜绝无序越级上访,依法规范逐级走访。
4) 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5) 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6) 依法处置违法上访,维护信访秩序。
7) 依法信访,违法必究。
8) 坚决依法处理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
9) 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为推行依法逐级走访打好基础。
10) 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信访宣传标语篇五
近期,我学校开展了一系列的信访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向同学们普及了信访法律知识,使我们更加了解信访法制,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在这次宣传活动中,我不仅收获了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深切感受到了法制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这次活动的心得体会。
首先,信访法制宣传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了解信访流程和途径的机会。在宣传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信访是一个权益保护的渠道,可以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类法律问题。信访途径的开放与便捷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听取校园讲座和参观法制展览,我了解到信访渠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信访。这不仅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增强了我们的法制观念,使我们更加有信心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访法制宣传活动引导我们正确行使信访权。在宣传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信访应该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滥用信访权,破坏社会稳定。通过宣传教育,我们知道信访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但是信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使用信访的适宜性。同时,我们也学到了维权的正确方式和方法,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战略思维。只有正确行使信访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信访法制宣传活动不仅教育了我们,也提醒了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在宣传活动中,我们了解到信访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信访是一种维权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法律,我们要在行使信访权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违法行为。同时,宣传活动还提醒我们要珍惜机会和资源,避免信访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在守法维权的同时,也要与他人和谐相处。
第四,信访法制宣传活动增强了我们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教育,我们了解到信访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信访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通过信访,我们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宣传活动还鼓励我们要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关注社会问题,为社会繁荣发展做出贡献。我意识到,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公民,我有责任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尽一份力。
最后,信访法制宣传活动加深了我们对法治社会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社会是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基石。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和正义。信访法制的宣传教育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重要性,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和热爱。
综上所述,这次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宣传教育,我了解到了信访的渠道和途径,学习了正确行使信访权的方法和技巧,加深了对社会责任和法治社会的认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信访权利,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懈努力。
信访宣传标语篇六
20--年5月,根据中央、省对信访条例实施系列宣传活动的安排部署,安庆市信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两级《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月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信访的工作行为,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诉求,维护了“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现将我市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教育月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一、及时研究,周密部署
根据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上,马凯主任和王学军局长“要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的明确指示。年初,市信访局未雨绸缪认真谋划,在《20--年安庆市信访工作要点》中,就专门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访宣传工作,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并在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对象上均予以明确。省信访局《关于开展信访条例实施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马光平立即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组织学习了省信访局通知精神,分析了我市当前信访宣传工作形势,明确了贯彻落实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措施办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下发到全市七县一市三区及市直单位,突出宣传四项重点内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宣传,并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5月初结合全市信访局长座谈会进行了进一步动员部署。
二、加强领导,措施落实
活动伊始,市信访局就成立了市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办公室,市信访局副局长胡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也相应成立了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宣传月活动办公室,层层细化市宣传方案,层层召开专题会议细致安排、周密部署,保证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努力掀起两级信访条例实施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高潮。
三、形式多样,反响强烈
按照《方案》要求,市各级各部门把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基层各种阵地,采取宣讲辅导、悬挂条幅、发放材料、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发放宣传手册1万余份,发放宣传单2万多张,设立咨询台40余处,悬挂各类宣传条幅近百余条,在人流量集中的市菱湖公园和独秀公园分别设立了信访宣传栏和12个灯箱广告牌,市区及县区各街道、居委会利用板报、宣传画等形式加强宣传,活动期间,市信访局还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授课3次,进一步使《信访条例》走进农村和社区、走进机关和企业。
两级条例实施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收到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各种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措施,《信访条例》进一步深入了人心、广及到了千家万户,不但“信访”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信访条例》也成了人们张口就来的熟识法规,同时,进一步形成了全市“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连日来的上访秩序有了明显改观,社会效应良好。
四、强化结合,注重实效
安庆市信访局在开展两级条例宣传活动中,不搞“单一式宣传”、“为宣传而宣传”,坚持做好结合工作,把信访宣传纳入到具体工作中去。一是与信访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活动相结合。开展信访维稳突出问题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是市委市政府为巩固近年来全市信访维稳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深化隐患积案化解,为承接产业转移、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做出的重大活动,5月份为综合治理阶段,逐案逐类研究综合治理措施,在研究解决办法和制定措施过程中,坚持把信访条例宣传与解释工作穿插其中,全力化解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二是与实施“我参与、我承诺、我奉献”行动,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在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中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把开展宣传活动的成效与积极性作为检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进行信访宣传工作。三是与日常办信接访工作相结合。在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中,市信访局注意加大条例政策宣传力度,为信访人解决信访问题的同时,通过电话回访、对面交流等方式耐心宣传条例政策,务必使信访人心服口服,起到带动一片的作用。
信访宣传标语篇七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法制宣传信访条例》,该条例为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规范和保障。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制宣传信访条例》,我深切体会到了法律宣传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并对其效果和不足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第二段:法制宣传的重要性
《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法制宣传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法制宣传是培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各种媒体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能够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引导人们理性、合法地维权,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同时,法制宣传还促使政府和各部门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段:法制宣传的效果
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制宣传信访条例》,我深切感受到法制宣传对于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法制宣传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让每个公民都明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制宣传的引导下,社会各界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合理有序地解决问题,推动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此外,法制宣传还能促使人们养成依法行事的好习惯,使法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指导原则。
第四段:法制宣传的不足
尽管《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有些地方和群众对法制宣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仍然较低。其次,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手段和渠道也需要创新。最后,一些实施细则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保障群众参与法制宣传的权益。
第五段:展望与建议
在深入学习和运用《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法制宣传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参与。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提高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创新宣传手段和方法,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感染力。此外,还应完善细则,保障公民参与法制宣传的权益,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宣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制宣传工作,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总结:法制宣传是我国法律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实施使得法制宣传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然而,在推进法制宣传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我们不断优化和完善,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才能够在法制宣传中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信访宣传标语篇八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
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四十五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宣传标语篇九
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学习宣传《信访条例》,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走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
信访宣传标语篇十
今年是《信访条例》实施贯彻12周年,为使《信访条例》得到正确贯彻落实,维护全镇正常信访秩序及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镇广泛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的宣传活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宣传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普法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领导开展好此次《信访条例》宣传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信访普法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镇上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镇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副科级领导为成员的信访普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土地、综治、林业、教育、宣传、农机、妇联、团委、广播电视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成立了由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为全面深化开展《信访条例》宣传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全镇成立信访普法宣传领导小组xx个,共有联络员xx人,法制宣传员xx人,读报员xxx人,为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突出重点,领导干部先行学
为推进《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全镇利用周二学习日组织全镇领导干部对《信访条例》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学习,进一步认清《信访条例》修订重要意义,要求全体领导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通过学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常上访的能力。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切实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全镇信访工作走上井然有序之路。自活动开展以来,全镇共组织领导干部学习n场次,全体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三、法制宣传形式多样,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利用逢“二”赶集日开展“法律赶集”活动,及以“法律七进”活动为载体,坚持信访法制宣传经常性不断线。针对农村生产特点,综治办牵头水利、土地、林业等站所参与,组织开展了以《信访条例》为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种子经营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先关的法律法规。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开展《信访条例》宣讲17场次,粘贴宣传标语950条,参训人员达15000余人次,发放《信访条例》宣传材料30000多份。各村成立信访条例宣讲小队,以社为单位开展《信访条例》宣讲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疑难问题,用全县典型案例,以身说法,让群众明白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信访条例》宣传进农家、进单位、进企业等方式,从源头上规范了信访秩序,为全镇信访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调解矛盾纠纷与《条例》相结合,提高宣传的实效性
我们把《条例》宣传教育作为今年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把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过程变成宣传《条例》、法律法规、教育群众的过程,引导教育群众在法制轨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了更好的将调解纠纷与普法教育相结合,综治办为各村调解员发放编印的《信访条例》宣传页1000份,即是调解矛盾的工具书,又是很好的普法教材。在调解纠纷时进行以案释法,对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给群众进行详细的讲解,在调解纠纷中进行普法,在普法中调解纠纷,使群众现场接受法制教育,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从而提高了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通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活动,全镇营造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法律氛围,打造了“畅通、规范、公开、有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为全镇的社会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〇xx年二月三日
信访宣传标语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我国颁布了《法制宣传信访条例》。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实践中的收获、深入研究法制知识、促进法律信仰和加强法制宣传四个方面来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参与法制宣传和信访活动,我深切感受到这部法律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对薄弱,很多问题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解决。而《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颁布,正是为了强调法律宣传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通过参与相关活动,我见证了一些群众在得到法律知识的指导下解决了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激发了更多人加入法制宣传的队伍中。这让我体会到,法制宣传既是为了保障公平正义,也是为了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深入研究法制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素养至关重要。法制宣传信访条例强调了加强相关法制知识的宣传,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并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我自己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知识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只有了解了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每天都会抽出时间学习法律,深入了解法制知识。通过这样的学习,我对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更加有信心面对各种法律纠纷。
第三,促进法律信仰是法制宣传的核心任务之一。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制宣传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制宣传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促进公民的法律信仰。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人对法律存在质疑或者漠视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更加强大的法制宣传力量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通过举办培训、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人了解、接受并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只有当我们的法律信仰得到了共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外,加强法制宣传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越来越认识到法制宣传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我所在的社区,法制宣传的力度越来越大,各类宣传活动层出不穷。通过这些活动,我们的社区居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全面,法律纠纷也明显减少。同时,通过法制宣传,我们也意识到社会公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当公众普遍参与法律事务,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通过对《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思考,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加入法制宣传的队伍中,共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信访宣传标语篇十二
近年来,“精准扶贫”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成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治国方略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于2016年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侵害信访工作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为“精准宣传信访条例”。我有幸参加了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对于该条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政策导向明确
精准宣传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其中,强调了依法惩治干扰、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广大干警主动解决群众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这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对于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技手段应用广泛
传统信访工作面临着工作效率低、重复劳动多等问题,精准宣传信访条例鼓励利用科技手段改进信访工作。比如,通过建立信访举报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可以深入挖掘信访问题的规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此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信访举报的预警和监测,有助于预防和预控信访风险,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宣传教育加强
精准宣传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法治意识和信访工作水平。基于此,单位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邀请了法律专家为我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实际操作演练,使我们对信访工作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此外,工作中注重引导单位干警积极参与社区宣传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更多人了解信访条例,依法参与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信访工作的创新与探索
精准宣传信访条例的颁布,为信访工作的创新和探索提供了助力。各个地方和单位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信访受理方式,通过搭建信访工作平台、设置信访受理中心等方式,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信访服务。部分地区还开展了“阳光信访”工作,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开信访受理情况,增加信访工作的透明度。这些探索和创新,不仅让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也提升了公众对信访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总结
“精准宣传信访条例”为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只有深入学习和执行条例,才能更好地引导信访工作向着更加高效、规范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只有我们单位的干警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更好的信访服务。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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