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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宣传简报篇一
作为一名信访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宣传活动,亲身体验到了信访宣传的重要性和效果。在这次活动中,我与同事们积极投入,通过多种渠道传达信访的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信访宣传的重要性,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信访宣传要针对受众群体进行精准定位。在这次宣传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例如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宣传文章,还举办了专题讲座,向不同群体传达信访的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通过这些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对信访知识的需求,提高宣传效果。
其次,信访宣传要着重突出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案例的引导。政策法规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准则,通过解读政策法规,能够让受众更好地理解信访工作的目的和内容。在宣传过程中,我们分析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让受众更加直观地了解信访工作的实际效果。这种方式能够增强受众的参与感和信任感,提高宣传效果。
再次,信访宣传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信访工作涉及到许多政策法规的调整和重要举措的推出,因此,我们在宣传过程中要及时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时效性。同时,我们也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能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受众。只有时效性和真实性才能够赢得受众的信任,提高宣传效果。
此外,信访宣传要注重沟通和互动。在活动中,我们不仅仅是向受众传达信息,更重要的是与受众进行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通过与受众的交流和互动,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进而改进我们的宣传方式和内容。只有与受众保持良好的沟通,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宣传效果。
最后,信访宣传要注重长期的宣传工作和培养信任关系。信访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宣传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一个短暂的阶段。我们应该将信访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进行,通过不断的宣传和解答疑问,培养起与受众的信任关系。只有建立起信任关系,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达信访的政策法规和重要举措,提高宣传效果。
综上所述,信访宣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通过精准定位受众群体、突出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案例的引导、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注重沟通和互动、注重长期的宣传工作和培养信任关系等方式来提高宣传效果。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良好的宣传,只有宣传得当,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受众的需求,推动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访宣传简报篇二
2、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
3、完善信访制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4、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5、深入开展信访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信访
6、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7、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8、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9、《信访条例》是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法律保障
10、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11、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2、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1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14、信访事项的提出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5、信访过程中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场地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16、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7、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18、努力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19、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20、违法信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22、群众信访要依法、有序、逐级、文明
23、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
24、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25、加大信访积案化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6、整合资源、多措并举,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信访宣传简报篇三
1、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2、文明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3、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4、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5、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6、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7、依法信访受保护,违法犯罪要打击。
8、在信访活动中,任何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依法处置串联、集资、煽动、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违法行为。
10、处理问题要依法,群众信访要守法。
信访宣传简报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以“信访法制宣传月”为主题的活动。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我对信访法制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对我国信访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对此次活动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这次宣传活动中,我了解到我国的信访法制体系是非常完善的。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为首,通过关于信访及相关工作的法律与规定,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了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措施,如“信访事项一次办结制”和“延伸化信访工作模式”,也使信访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民。通过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我深刻体会到政府对于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其次,我了解到信访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如图文展示、公众讲座和宣传资料发放等,使广大市民深入了解信访法制,明确了信访渠道和办理流程。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这种宣传还能增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强政府与市民的互动,提升政府公信力,为改善信访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三,我个人对信访法制的认识也发生了改变。在此次活动中,我了解到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解决群众的诉求,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非单纯是解决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信访工作不仅仅是依法办理相关申请,更是要充分调解、化解矛盾,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信访人员的辛苦和艰难,他们需要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第四,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与互动,我更加明白了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级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配合。只有政府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才能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此外,信访工作还需要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宏观调控,推动制度改革,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最后,这次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对我个人的影响非常深刻。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信访法制的学习和了解,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而言之,此次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使我对我国信访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增强了我对信访法制的认识。通过活动的参与,我认识到信访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以及信访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我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学习,提升意识,为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信访宣传简报篇五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信访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宣传信访条例正式出台。在学习和了解这部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它带来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首先,法制宣传信访条例有助于推动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这部条例明确了法制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指明了宣传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它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这部条例为我国法制宣传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其次,法制宣传信访条例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这部条例强调了政府应当将宣传法律法规和法治精神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使其更加规范、公正地行使职权,不仅可以加强政府的公信力,还能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法制宣传信访条例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部条例对于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它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机构和职责,明确了信访的途径和渠道,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通过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使信访工作更加有序,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法制宣传信访条例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这部条例提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保障。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使困难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总之,法制宣传信访条例的出台,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变化和影响。它促进了法制宣传工作的深入,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发展,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进。这部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这部条例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宣传简报篇六
1)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诉求。
2)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促进信访秩序根本好转。
3)杜绝无序越级上访,依法规范逐级走访。
4)遵守法律,维护信访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5)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6)依法处置违法上访,维护信访秩序。
7)依法信访,违法必究。
8)坚决依法处理以闹求决、以访牟利的违法行为。
9)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为推行依法逐级走访打好基础。
10)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11)严查失职渎职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2)规范受理办理程序,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信访宣传简报篇七
近年来,信访问题一直是困扰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为了精确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传工作条例》。作为普通公民,我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并且通过实际行动落实到生活中。在宣传信访条例方面的心得体会中,我深刻认识到宣传的重要性,信访工作的深刻性,法治社会的先进性,以及大众素质的提升性。
首先,宣传的重要性是我体会到的第一点。在信访工作中,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渠道,可以让民众知晓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信访渠道以及自己的权益,提高社会稳定性。而宣传的内容和手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比如,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形式,向广大民众传递信访知识,展示信访的正面成果,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信访工作中。只有通过充分宣传,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信访条例,主动参与到信访工作中。
其次,我认为信访工作的深刻性是我从宣传信访条例中体会到的第二点。宣传的目的在于使人们了解信访渠道,提高参与度,而信访工作的深刻性则在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社会问题的真实存在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充分宣传信访条例,可以提高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增强信访工作的深刻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倾听民意,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增加信访举报的实用性。
再次,法治社会的先进性是我在宣传信访条例中体会到的第三点。信访条例的制定和宣传体现了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先进性。法治社会的特征就是具备依法治理的能力,尊重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宣传信访条例可以让广大民众了解到国家依法治理的决心,知道自己在法治社会中的权益受到保障。通过宣传信访条例,我们能够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形成法治思维,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我对宣传信访条例中大众素质提升性的认同,是我总结心得体会的第四点。宣传信访条例能够引导公民素质的提高,鼓励党员干部树立良好形象,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通过宣传信访条例,让公众更加关注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也能够促使民众改变不文明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感。信访条例不仅仅是一份依法行政的文件,更是能够引导和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升的治理工具。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我对宣传的重要性、信访工作的深刻性、法治社会的先进性以及大众素质的提升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要时刻铭记这些心得体会,用实际行动来践行信访条例,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宣传信访条例的重要性,共同努力推动社会定问题的解决。
信访宣传简报篇八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开创“五五”普法新形势,构建平安安徽新局面。
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限度激发创造活力,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实施“五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信访宣传简报篇九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宣传信访条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宣传信访条例旨在完善我国宣传体制和机制,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大局。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宣传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宣传工作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段: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宣传
宣传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宣传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各级宣传部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宣传,提高宣传工作的法治素质。在执行宣传信访条例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只有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宣传,宣传工作才能更加精准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通过在工作中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我深刻理解到宣传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更加明确了宣传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段: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工作能力
宣传信访条例要求各级宣传部门把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作为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加强实践锻炼对于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实践,我学习到如何更好地了解社会舆论,掌握宣传手段和方法,提高信息的传递效果。只有通过实践锻炼,我们才能在宣传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段:加强宣传工作的创新和研究
宣传信访条例要求各级宣传部门加强宣传工作的创新和研究,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在学习和执行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创新和研究对于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研究工作,深入了解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心理,才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和执行宣传信访条例,我对宣传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宣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只有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宣传,提高工作能力,加强创新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的作用。我相信,在深入贯彻执行宣传信访条例的过程中,宣传工作将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信访宣传简报篇十
邓州市按照省信访局的安排部署,扎实组织了4月份的信访法规宣传月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信访条例》、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信访法律法规,着力营造依法办事、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领导高度重视
邓州市高度重视这次集中宣传活动,一是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程建功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绳应勇、群工部部长张伟为副组长的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具体实施。各乡镇(街、区)、市直有关单位也成立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制定实施方案。邓州市认真传达学习了省信访局《关于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邓州市关于开展信访法规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宣传内容、组织形式、方法步骤、保障措施。三是专题召开会议。4月6日,邓州市专题召开各乡镇(街、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参加的信访法规宣传月活动动员大会,对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安排部署。
二、宣传形式多样
一是利用媒体宣传。邓州市在邓州电视台、今日邓州、直播邓州等主流媒体全文刊登、播放《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二是印发“口袋书”。邓州市将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度解读有关内容整理成册,印发“口袋书”20__本,发放各级干部手中。三是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邓州市集中4月17日到4月23日这一周开展了信访法治法规集中宣传周活动,市信访局在市政府门前组织了信访宣传一条街活动,各乡镇(街、区)在辖区内同时开展集中宣传一条街活动。各乡镇(街、区)、市直有关单位累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平台发布宣传信息1800余条,活动共展出展板20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500余条,出动宣传车20余辆,设立咨询台40个,向过往群众发放《依法逐级走访知识读本》、《宣传画册》等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四是召开信访法治法规讲解会。4月28日,邓州市组织召开信访法治法规讲解会,各乡镇(街、区)、有关市直单位200余名信访干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对《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三、强化督导检查
一是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5个督导组,对全市信访法治法规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指导检查,好的做法及时宣传推广,不足的地方及时指出纠正。二是利用微信平台,各地组织的活动以照片的形式上报市委群工部(信访局),便于及时统一汇总。三是通报开展情况,邓州市委群工部(信访局)每周将各乡镇(街、区)、市直有关单位信访法治法规宣传月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推进了此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
信访宣传简报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宣传简报篇十二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千案回访”活动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结合起来,推动“事要解决”结合起来,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信访千案回访活动总结。
二、工作目标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减少重复越级信访,有效巩固信访工作成果;及时了解和掌握信访人情况,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推动干部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心贴心交流,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群众信访“千案回访”活动的领导,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其他党政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群众信访“千案回访”活动领导小组,由信访办负责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
“千案回访”活动从10月下旬开始,到11月中旬结束。镇信访办工作人员要以深入群众、上门回访为载体,坚持把群众路线教育、服务群众贯穿全过程,把解决问题、改进作风贯穿全过程,把信访分析、制度创新贯穿全过程。
(一)准备阶段(10月下旬)。筛选案源、制定方案、部署任务。
1.确定回访对象。本次活动主要回访对象是从20__年7月1日至20__年7月30日止已办结信访事项的当事人,重点是仍未息访息诉的'案件。要将20__年7月以来中央和省转、交办的信访问题逐一进行回访(涉及人员众多、政策性强、容易反弹的办结件不在其列)。
2.制定工作方案。县局制定并下发了回访方案及《回访任务分配表》、《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工作登记表》、《回访情况反馈统计表》,根据县局统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回访活动具体方案,提出工作要求。
3.明确工作任务。镇将20__年7月以来中央、省转、交办的信访问题逐一进行回访,要对回访案件逐一研究,分清情况,明确重点,将回访责任逐案明确到人。回访案件确需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的,视情况邀请直接承办单位参加回访,拿出具体办法,工作总结《信访千案回访活动总结》。
(二)实施阶段(11月上旬)。主要是按“一案一表”的要求做好详细登记。
1.回访主体。回访均由信访办为主进行;对重点事项,视情况需要,成立回访小组,由镇统一牵头,其他相关承办单位、涉事责任单位派员参与。
2.回访内容。重点是了解调查处理结论是否属实、是否合理;了解信访问题反映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解决,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了解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了解信访人生产生活中是否有实际困难并切实帮助解决;听取信访人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回访方式。县里原则上采取电话回访与走访相结合、以电话回访为主的方式进行。镇必须采取走访的形式与信访人见面,信访人在外地的,除通过电话与其本人联系了解情况外,还必须到其原住所地向其亲属及当地基层组织询问相关情况,并在回访登记中详细注明。回访工作人员按照一案一表,认真、如实的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工作登记表》。
(三)总结阶段(11月中旬)。总结推广基层回访工作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信访回访工作制度。
1.统一收集“回访工作登记表”,填写“回访情况反馈统计表”,在11月10日前上报县“千案回访”活动办公室。
2.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典型,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对回访反馈的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党政领导和“千案回访”活动办公室书面汇报。
3.建立健全回访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回访、督办机制,并纳入年度信访工作考核,使回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三、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场(居)委会、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回访活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强化认识。
2.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要认真筛选回访案件,逐案明确回访责任。要加强与案件直接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取得支持配合,保证回访活动顺利开展。
3.讲究策略,注意方法。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讲究策略,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未息访息诉的信访人,要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尽最大努力帮助信访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严格标准,力争案结事了。根据办理情况,对需要回访的案件进行整理、归类和汇总,制定详细的回访方案,确保所有需要回访的对象不拉一案、不丢一人。走访人员要真正做到走进门、访到人,直接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看法。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无微不至的关心,赢得所有回访对象对回访工作的支持和满意,巩固办案成果。
5.加强督查,讲求实效。回访活动重在实际效果,回访人员对回访案件要做到“三看”:一看信访问题是否依法依政策处理到位;二看信访人对案件处理是否满意;三看信访人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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