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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一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二
行政诉讼败诉是每一个参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不愿面对的结果。它代表着自己在法律面前的失败,给自己的权益损害带来了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然而,即使败诉也不意味着完全的绝望,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并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避免类似的错误。
第二段:败诉原因
首先,败诉原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行政诉讼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就会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原因还可能是因为自己在法律逻辑上的推理和表达存在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逻辑和条文解释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胜败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在陈述案情和辩护时缺乏清晰和连贯,就会给对方找到诉讼的漏洞,进而导致败诉。
第三段: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败诉,我深刻认识到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严谨性。行政诉讼不仅需要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了解,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精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如何运用法律逻辑来推理和表达。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足够的能力和素养,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另外,败诉心得还包括了对自身不足的反思和提升。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我应该更加注重对自身素质的提升和修炼。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基础,了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做到谙熟法规,避免因自身的理解错误而导致败诉。
第四段:总结经验
通过这次败诉,我也深知行政诉讼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和时间的工作。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我会更加重视对案情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确保自己在法庭上有足够的底气和说服力。同时,我还会加强法律素养的提升,深化对法律逻辑和法规的理解,提升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竞争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虽然败诉是一种痛苦和失败,但它也是一种成长和收益。通过这次经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有了提高,并且对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我相信,只要不气馁、不放弃,我必将在将来的行政纠纷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历了行政诉讼败诉,虽然失去了案件的胜诉权,但是我们却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认真总结心得,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在今后的行政纠纷中做到更加游刃有余,降低败诉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三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 而且对于及时解 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 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 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 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 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加强检察机 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 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 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 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 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 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 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 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 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 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 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 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 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 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 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 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 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 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 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 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 展。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2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
“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 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 以强化监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 的不断加剧, 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 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 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 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 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 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 确 把 握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重 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 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 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 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 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3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 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 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 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 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 方式进行。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行政诉讼已经成为解决交通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我曾参与过一起关于交通行政诉讼的案件,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规则,也明白了作为一位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将从审理程序、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案件处理和法律意识方面总结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审理程序在交通行政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正式立案之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法院的相关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及时递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庭审中,当事人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展示出合适的仪态,并按照法庭的规定作出答辩和申辩。
其次,证据收集是交通行政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当事人应主动收集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视频、车辆维修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归属。同时,当事人还应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以免被对方当事人歪曲事实。在我自己的案件中,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摄像头的拍摄,成功收集到了对我有利的证据,最终帮助我获得胜诉。
第三,准确的法律适用对于交通行政诉讼的结果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撰写起诉状和答辩状,并据此进行辩论。在我的案件中,我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类似案例,准确地理解了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并据此进行了诉讼和申辩,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第四,案件处理是交通行政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做出合理的要求。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与法官充分沟通,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应理解和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后,法律意识的培养在交通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除了了解各项交通法规和行车规范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对交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培养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在交通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准确收集和提供证据,理智应对案件处理,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交通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规则,也对自己作为一位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希望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五
在现今社会中,行政事务处理的复杂性越来越高,更多的人们在办理行政事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时候,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行政诉讼途径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具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性,本文将谈论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当公民、组织或者其他单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开展,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三段: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了解其办理流程,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环节。起诉环节是指公民、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需要认真准备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庭审环节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证据,组织开展公开审理,并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判决。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法律程序,并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实际操作,始终坚持法律原则,确保案件顺利处理。
第四段: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其中包括起诉状书写的规范性、证据的准备和提交方式、庭审中与法官沟通的方式等。在起诉状书写中,必须仔细审查,确保内容清晰、准确,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准备过程中,需要搜集相关证人证言和调取各种有关资料,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提交给法院。在庭审中,需要与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遵循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认真对待,遵守法律程序,注意细节问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款,并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应对,从而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最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坚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秉承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诉讼,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六
模拟法庭是以法律基础课教学为依托。以学法、用法、普法为宗旨,以提高法律素质为目的,有非法律专业学生自编自演的仿真法庭。下面是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心得体会
范文,欢迎阅读!经过将近三年的本科学习,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认知,法学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相脱节。这次模拟法庭的举办,为增强我们的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平台,对于我们今后的学习方法和方向都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参与者与旁观者的体会永远是不同的,旁观者能看到别人的不足,参与者却能从身心两方面去感受和发现自己。经过此番演练,我感触颇多,受益匪浅。
本次模拟法庭,我们以晋江康亚鞋业有限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
合同
纠纷一案为例,运用所学过的相关知识具体地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前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开庭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排练和演习。总的来说,我们这次实践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实践,我们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高,思想上增强了创新意识。此外,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担任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这对我来说是一次十分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切地体验到了坐在审判席上的风采,极大地激起了我学习法学的热情,我必定会永远记住这段经历。
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的总结和看法:
首先,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需要我表述的内容是不多的,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但我还是全身心投入到了自己的角色当中,静静地聆听、观察、思考,感知着整个民事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意义。由于我负责本次模拟法庭中所涉及的包括《立案审批表》、《举证
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传票》等在内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的写作,并在此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的记忆,写作水平也有了较大的突破和提高,这点是值得欣慰的。其次,我深切地体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而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就要求证据必须是全面的,既要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要听取被告一方的,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然后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务求抽丝剥茧,还事件以本来的面目。此外,它还意味着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办理,不允许任何阶段的颠倒和超越,否则就是违法。
再次,我觉得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体系庞杂的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却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律师可以在专业上为其提供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专家,律师同样掌握着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次模拟法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比如原告方在举证的时候对其证据证明象的交代不是很明确;双方律师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求其做了过多推论性陈述;审判人员之间的分工稍微有失合理;审判长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有所疏漏等。在不断总结和反省的同时,我会尽量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最后,经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只是冰山一角,学的还不够深,理解的不够透。其实法学专业知识面是非常广的,它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想在该领域有所建树,必须付出极大的努力和代价,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要能灵活运用。总之,本次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是我大学生涯中一笔宝贵的财富。
我是,是第五组的成员,在民事模拟法庭中担任被告代理人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简称,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模拟法庭是依照法院的民事法庭而进行的,它是学生在大学时期了解和运用法律,学习法律的最好实行的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和运用法律,使同学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让同学们了解和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程序,让同学在出入社会后少点错误,为同学们多积累点经验,为同学们出入社会打下基础。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看清了法庭的相关程序,让我明白了民诉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活动,让我明白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应采用什么方式,什么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权利,并用相关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在法庭上,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公正审理。对案件认真负责,要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用相关的法律维护人民的利益,诉讼当事人要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同时监督法庭和法官,使法官不舞弊,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社会趋于稳定。 经过民事模拟法庭以后,让我懂得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要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时常心中有法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事情,无论什么时候都要记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运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事件.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七
作为被告,面对城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我心情复杂而紧张。一方面,我希望能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还原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我又担心自己无法辩驳,让事情进一步恶化。所以,在开庭之前,我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包括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相关证据,以及和律师进行沟通和讨论。虽然这些准备工作缓解了我的紧张情绪,但心中依然充满不确定的因素。
二、法庭氛围的刻画
当我踏入法庭时,我被整个氛围深深吸引。庄重的法官坐在高高的讲台上,神情严肃,宣告整个法庭的尊严。双方当事人则坐在庭审区的两侧,面对面地对峙着。庭审过程中,律师们有条不紊地发言、辩论,法官则不厌其烦地询问各种细节问题。庭审现场的气氛紧张而又庄重,仿佛在宣扬一个人的命运将在此刻决定。
三、辩论的过程
在庭审开始之后,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分别进行了辩论。城管部门的代表强调了他们依法行使执法权的合法性,认为我违反了相关规定。而我的辩护律师则详细梳理了案件的经过,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我的行为是合法的。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时,双方律师都非常沉着冷静,语言严密而又简洁。整个辩论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便是我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而我也逐渐明白了自己的观点与法官的态度之间的差异。
四、争取公正的权益
在开庭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神圣和公正。尽管城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力,但是法官对待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他们凭借聪明的头脑和精湛的知识,通过对证据、法律法规的辨析,对双方的陈述进行了审查和判断。而我作为当事人,则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通过解释和辩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明白到,只有依法申诉,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五、得出结论
在经历了整个庭审过程后,尽管结果有时并不尽如人意,但我收获颇丰。通过法庭的辩论,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的规定和运作机制,明确了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尽管在庭审中并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我相信通过合理的申诉和辩护,我们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还原事实的真相。
综上所述,城管行政诉讼开庭过程中,尽管带给我紧张和不安的情绪,但在法庭的庄严氛围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通过与城管部门的辩论和法官的审判,我不仅更加了解了法律对我们的约束和保护,也更加坚信只有依法申诉,我们才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确保自己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过上安稳和公正的生活。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八
201xx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200xx年修改到20xx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月27日至29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臵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5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只要逾期,检察院就抗诉,但这种情况实践中也较少。第三项“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的严谨性,能够看出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毕竟是少数。因此,上述三项规定将检察机关的监督限定在了后臵的位臵上,案源大幅度减少,似乎成为必然。
我们假设的第二种结果是,案件数量的剧增,这其中主要是指息诉案件,大量的法院难以消化的缠访缠诉的案件转移到了检察院。在经历过法院的两审终审、审监程序后到达检察院的案件,都将是极难的社会影响大、耗时长、难调、难和、难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心理准备来应对巨大的息诉压力。
总的来讲,该条规定还是反映了高检院对于民行工作近年来的指导性意见,即办案结构要发生转变,增加对于程序的监督,通过诉讼活动监督、违法调查等形式强化对同级法院监督。两年前,市院提出抗诉案件收回市院办理,基层院作创新工作,包含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当时,各县区院还是不理解的,那么现在看来,在市院的带领下,这两年的转型,办案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实际变化与法律规定的趋势的,为全市民行检察工作适应明年新民诉法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办案期限缩短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规定的审查期限是自调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现民诉法规定为自当事人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无形中缩减了办案期限。调卷问题一直是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瓶颈,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只让阅卷,不让调卷,有的则需各级领导批示,承办人查看之后才让调卷,所以耗费的时间不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高质量完成审查工作。同时,申诉人申诉期限也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期限大为缩短,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三)概括性规定对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执行难、执行乱是执行的现实问题,这次民事讼诉法修改从总则、分则条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执行进行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无明确依据,仍需要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形成规范性的工作制度。目前,调解已成为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能够占到70%的结案率。调解中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调解的现实问题是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调解,强迫权利人作出让步的调解,利用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修改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那么实践中大量的强调、诱调、违法调解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监督呢?我们可以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将新民诉法与两高会签文件结合起来办案,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讨论还在不断进行,现有知识的掌握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强化交流探讨,为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民行检察工作实现平稳发展。
行政诉讼的心得体会和感悟篇九
城管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近日,我作为一名关注市政民生的公民,亲眼目睹了一起城管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过程。通过这一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并对城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行政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充分倾听了原告与被告双方的陈述,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益。法官明晰的庭审纪律和审判要求,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双方陈述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对关键证据进行了无偏见的分析。这一过程旨在对城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保障市民的权益。
第三段:行政诉讼对城管工作的意义
城管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的权益。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庭过程给了我许多思考。城管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非常重要。在行政行为中,城管应该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程序。行政诉讼的存在给了市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更加促使城管工作更加规范和合法。
第四段: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
在这起城管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诉讼过程中,对一些关键证据的调查不够深入,对证人的质证并不充分。这一方面影响了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对证人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我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证人的质证,从而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五段:心得与感想
通过这次城管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观摩,我进一步了解了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公民共同努力,而城管行政诉讼的开庭过程则是公民维权、抵制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这次经历也让我认识到,行政诉讼不仅是对城管工作的监督与调整,更是对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约束,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平台。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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