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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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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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方案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一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知道,围绕建设“红色故都,七彩”的总体要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揭露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规范建设管理、促进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为了突出本次征迁资金审计工作重点,保证审计质量,确定以下具体工作目标。

一是摸清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是掌握各重点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理清收支结构。

三是揭示征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建立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工作思路,以征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落脚点,以财务数据为基础、以资金去向为主线。掌握征迁资金收支全貌,将相关数据取证后录入调查表。深入实际走访调查,有关单位及乡(镇)村(居)实行全覆盖,把征迁户中乡(镇)村干部及其亲属作为重点调查对象,特别关注补偿资金额度大和集体土地建筑物补偿及多次补偿的真实性。每村(居)不得少于调查5户征迁户,对调查对象反映的问题要跟踪落实,项目实施结束时要及时汇集有关数据和问题,建立台帐,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是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工程类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时间范围是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三、审计对象

征迁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单位和征迁户。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调查征迁资金的筹集是否合规

(二)调查征迁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三)调查征迁资金拨付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违反规定拨付征迁资金的情况。

(四)掌握各项目征迁资金收支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资金的问题。

(五)掌握征地地类和面积,拆迁建筑物类别和面积,迁坟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更换类别、提高补偿标准,是否存在虚增面积和数量、骗取征迁资金的问题。

(六)掌握征地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侵占集体和征迁户利益的问题。

(七)掌握村组集体土地和集体建筑物补偿是否真实,有无虚征虚拆,将补偿款集体私分甚至个人贪污的问题。

(八)掌握征迁工作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乱发钱物,挤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问题。

(九)掌握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是否民主公开。资金收支是否公开公示,有无乱支滥用,村委招待费和其他办公经费挤占挪用土地补偿款,甚至以个人名义私分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查清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分工

第一组带组领导:

第二组带组领导:

第三组带组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点项目建设征迁资金审计是市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审计调查,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各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克服困难,保证工作时间,必要时放弃“双休日”,保质保量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各审计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计内容和重点。加大审计力度,及时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征迁资金审计点多面广,资金规模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审计组要严格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口径的基本要求,认真地开展审计调查工作。

(四)控制质量,防范风险。各参加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_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反映的问题清楚、定性准确、数据可靠。每一个问题及数据要有完整的取证记录。

(五)加强廉政和保密工作。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自觉维护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审计情况或审计信息,带组领导是廉政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二

2011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依据上述的政策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选择产权安置的,应该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标准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房批准文件、房屋产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被拆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性质来确定。

不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征收,国家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拆迁一系列流程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自己实施,自己拟定补偿方案,自己裁决纠纷,自己申请强制拆迁和执行),诸多环节一手主导,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现象。

随着城镇化速度发展越来越快,城市房屋拆迁的高额成本让很多开发商望而却步,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城市边缘的集体土地,因而实践中因此引发的矛盾因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引导而变得愈加不可调和。

北京京润拆迁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此类纠纷乱麻变得有序可循。

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范畴的不断拓展,城市可用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和城市的房屋拆迁所造成的高昂成本代价使征收城市中心和其边缘的集体土地成了城市用地发展的一个渠道。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二者之间的补偿标准却大不一样,同在一个地块,补偿标准却有天壤之别。对于在市中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中心周边的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给予的补偿标准,令被拆迁人很难在原居住地附近购买住房,使其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直接流落街头,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也导致了由拆迁引起的纠纷不断发生。其中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出现野蛮拆迁和暴-力抵抗拆迁的事件,典型的如成都唐福珍事件、自制火炮对抗拆迁的湖北农民杨友德事件。在现在的一个和谐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不令人痛心!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市场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是依据征收法律来制定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是县或者市制定的一个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甚至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例如安徽阜阳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直到现在阜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仍以此为补偿标准。由于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突飞猛进,一年一个价格的变化,早年的房屋价格至今早应不该适用。如果按照2000年左右的市场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再结合当今周圈国有土地高高在上的市场价格,差额低则十多倍,高则相差三四十倍。这其中的矛盾可想而知。

2017年5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于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那么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将会依据新的征地朴偿标准来实施,这大大的提高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

另外对于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表明,在以后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将进一步的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虽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并没有就拆迁程序、补偿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救济等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拆迁普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安置补偿基础,即“拆一还一”,这是目前比较公平的一种计算补偿的标准。

关于江苏泰州京泰路南延拆迁安置补偿的疑问

300,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农村的实际情况是有的人家的老房子是危房已无法住人不得不翻新,或者是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新房也无法结婚,不得不新盖楼房,当时又拿不到产权证,但盖房子是经村里认可的(当时村里让办手续都办好手续的)。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三

五四运动是一次伟大的反帝反封建运动、伟大的思想**运动和新文化运动,五四的旗帜是爱国主义的旗帜,五四的精神实质是民主与科学。九十多年过去了,时代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五四的精神依然是引领我们的强大力量。开展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对于引导、激励广大青年继承和弘扬五四运动光荣传统,动员广大青年积极投身“新港湾、新青年”的实践,推动港湾共青团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凝聚青春力量,展现青年风采

我青春、我快乐

20xx年4月-6月

(一)弘扬五四精神,坚定理想信念。要根据“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形式新颖、注重实效”的活动要求,大力开展五四精神传承活动,通过演讲比赛体现爱国、爱企业、重安全的主题,引导团员青年牢固树立永远跟党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知恩感恩、回报企业的观念,养成自强不屈、勇于进取的品格。引导青年弘扬五四精神,积极投身新港湾建设、发展的事业中。

(二)加强互动交流,展示青春风采。五四期间,各级团组织要畅通与青年互动的渠道,广大团干部要主动加强与青年的交流,倾听青年呼声,了解青年思想,帮助青年解决思想上的难题和生活上的困难。要善于利用文体活动,加强青年间互动交流,提升凝聚力、战斗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五四”期间开展团的活动,是展示团的形象,促进团的工作有利时机。各团支部要认真组织,按照“凝聚青春力量,展示青年风采”的活动主题,把今年的“五四”青年节活动与团建工作结合起来,与青年分类引导工作结合起来,与当前团组织的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团员青年的愿望和需要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抓好落实。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工具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要高度重视qq群、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对“五四”纪念活动的集中宣传展示工作。要唱响主旋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扩大团组织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实现团的组织覆盖全体青年,活动影响全体青年,通过一系列主题活动,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

(三)整合资源,创新模式。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积极联系党支部力量共同开展活动,要借鉴社会各类青年组织的有益活动方式不断创新共青团活动模式。

各团支部参加的各类活动情况要认真总结,并在每项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活动情况总结上报公司团总支。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篇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我国特有的制度。房屋征收问题的实质是存量土地的利用问题,是土地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下文是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本规定定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前款所列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补助和奖励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房方法;

(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因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征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区人民政府应当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三章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并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三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延长过渡期限,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自延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但在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应当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公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方式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台账,确保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评估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期限等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提出申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规定的列入候选范围。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协商结果确定。

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

合同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的直管公产房屋和单位产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中涉及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补偿安置、拆迁许可的延期、裁决等继续沿用国家和本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xx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月21日,国务院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后果是改变所有权人,是政府征收房屋附带收回国有土地的一种征购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政府以职权行使权力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作出规定,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事由、征收权限、征收程序等由行政法律来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篇五

(1)国土资源部2017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2)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3)《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其次,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第三,健全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5)《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迁不是简单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6)近年来,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017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双保”,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7)《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指征地报批前已先行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在征地批准后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实际是尽可能将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复。对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不会因此造成征地纠纷。

说明:

1. 人均耕地在表列数据之间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插入法计算。 2 .人均耕地小于 0.7 亩时按 0.7 亩的标准计算。 3.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 2 亩折算为 1 亩计算。

征地青苗补偿标

单位:元 / 亩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3.蔬菜类系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蔬菜社、包括多经作物。

单位:元 / 平方米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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