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措施(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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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措施(大全5篇)
时间:2023-09-04 18:12:25     小编:文轩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存款管理措施篇一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银行存款管理措施篇二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企业按规定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并且应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进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转账业务的结算。

2.银行存款账户必须存入保证企业进行支付的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3.企业的银行存款由出纳人员进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记总账;银行存款有关票据要由专人保管和签发,票据的签发必须经专人审批。

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如银行支票、送款单等)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5.企业的银行存款必须定期与银行核对。

企业的银行存款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要分别补齐双方的未达账项,如记账没有错误,调节后的余额应相等。

注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核对账目,不能依据其调整银行存款账目。有未达账项,只能等银行转来结算凭证才能据以记账。

银行存款管理措施篇三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 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 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银行存款管理措施篇四

引导语: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经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欢迎阅读!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银行存款管理措施篇五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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