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排气操的目的篇一
排气管是汽车一个重要部件,一不小心就会对汽车造成致命的损害。那么,汽车排气管如何保养?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防止消声器内部进水。当雨天行驶或洗车时,应防止消声器内部进水.当进水后,应启动发动机进行怠速热车至少10分钟,尽量使内部的积水排出.此项至关重要!
2、建议在消声器内部加涂防锈油,加油的具体做法是:
1)拆下消声器,堵塞消声器中部最低位置的排水孔;
4、请勿长时间原地高转速轰油门;
7、发动机气门间隙及化油器、空气滤清器等应根据整车说明进行及时正确的调整和清洗,如气门间隙过序混合气过浓、过稀都将影响燃烧,对消声器造成影响引起变色。
虽然排气管不是汽车内部的'精密部件,而且裸露在外,许多人就会觉得它一定是个耐用的部件。因此即便上面布满污垢也会被认为是正常,但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排气管能够将外界物质与汽车内部相连接,其主要作用是将汽车内部废气排出。但如果驾驶不当则会使那些对汽车内部有害的物质通过排气管进入到车内。因此,对于排气管的保养从种种意义上来说便是对汽车内部的保养。
排气操的目的篇二
注塑模的排气是模具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快速注塑成型中,对注塑模的排气要求更加严格。
1)浇注系统和模具型腔中存有的空气。
2)有些原料含有未被干燥排除的水分,它们在高温下气化成水蒸气。
3)由于注塑时温度过高,某些性质不稳定的塑料发生分解所产生的气体。
4)塑料原料中的某些添加剂挥发或相互化学反应生成的气体。
1)在注塑过程中,熔体将取代型腔中的气体,如果气体排出不及时,将会造成熔体充填困难,造成注射量不足而不能充满型腔。
2)排除不畅的气体会在型腔内形成高压,并在一定的压缩程度下渗入塑料内部,造成气孔、空洞,组织疏松、银纹等质量缺陷。
3)由于气体被高度压缩,使得型腔内温度急剧上升,进而引起周围熔体分解、烧灼,使塑件出现局部碳化和烧焦现象。它主要出现在两股熔体的合流处,*角及浇口凸缘处。
4)气体的排除不畅,使得进入各型腔的熔体速度不同,因此易形成流动痕和熔合痕,并使塑件的力学性能降低。
5)由于型腔中气体的阻碍,会降低充模速度,影响成型周期,降低生产效率。
型腔中气体的.来源主要分三类,型腔中积存的空气;原料中分解产生的气体;原料中残留水蒸发的水蒸气,由于来源的不同所产生气泡的位置也不同。
1)模腔中积存空气所产生的气泡,常分布在与浇口相对的部位上。
2)塑料原料中所分解或化学反应产生的气泡则沿塑件的厚度分布。
3)塑料原料中残存水气化产生的气泡,则不规则地分布在整个塑件上
从上述塑件中气泡的分布状况看,不仅可以判断气泡的性质,而且可判断模具的排气部位是否正确可靠。
排气操的目的篇三
1、空气滤清器堵塞,造成进气不足,混合器过浓,但可能性较小.
2、气缸压力不足,可能存在漏气,比如活塞环错位、气门配气不准等.
4、排气系统堵塞,排气阻力增大,可能是消音器内积碳过多.
7、喷油嘴喷油压力过低,雾化效果不好等.
8、燃油油品太差.
9、发动机温度过低,水温上不来.可能是节温器的故障.
排气操的目的篇四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汽车的排气污染日趋严重,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下文是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电能驱动的机动车和铁路机车、农用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能源、价格、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和排气污染超标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现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九条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
说明书
中标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所达到的排放标准。第十条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省外登记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更新淘汰。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限行标志。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机动车燃料。
机动车燃料销售企业应当执行本省确定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燃料质量标准,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动车燃料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第十七条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排气污染。在用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企业应当对自备在场(厂)区内进行专业作业的机动车采取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此类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机动车,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擅自改装。
第三章检验与治理
第十九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落实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法人资格。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验。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其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第二十九条在用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地以外区域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地进行环保检验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经过维修后,在规定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时,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负责继续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指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报废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测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遥感等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抽测。抽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计量管理,定期检定校核排气检验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燃料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燃料质量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经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维修、复检并继续在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经维修、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排气污染是指汽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引起的空气污染。主要有害气体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等。因汽油品种、汽车载重量、发动机性能、道路状况、气象条件等因素,其数量和种类不同。由于汽车的排气高度处于人的呼吸带,故排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
(五)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排气操的目的篇五
当今最流行的改装件应该当数汽车的进排气了吧!对于追求激情最求速度的改装爱好者来说,听到爱车的轰鸣声可以瞬间让你的血液流动加快血管膨胀。可以在马路上增加爱车的回头率,让所有路人的眼光全部投向你。但不是声音大就跑得快,有些改装车的声音在很远的时候就传入你的耳朵,但很久都不见车飞驰而过到最后非常失望的看见一辆车从你身边"爬"过。下面为您讲一讲汽车排气管改装!
1、改装进排气不是一味的往里面砸钱,对于车辆派系的不同也有很多的改装品牌。日系车一般都会用大家很常见的hks的进排气,如果是欧美系车的话会有abt等其它品牌来对应改装车辆。就像打篮球和踢足球一样不可能让足球运动员穿篮球鞋来比赛吧。所以说改装进排气也是非常有将就的,不是好的品牌就一定适合自己的爱车。要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爱车的改装件才会发挥出效果。
2、其实排气总的来说分为直排和回压,直排的声音相对来说大一些口径也大一些,排气很顺畅适合高速行驶。而回压的声音相对来说比直排要小很多,在排气管出气的过程中行程了一个回路有效的防止车辆低扭的损失。声音在转速达到2000——4000转时会爆发出来。
3、在进气方面大多数自然吸气的车子建议选用高流量风格就足够了,因为选用冬菇或者风箱的话效果不是很明显。选用高流量风格是怕更换排气以后怕储气量过大导致进气量不足所以选用高流量风格。而带有涡轮增压的车字就必须选用冬菇了。这样才能保证发动机的进气量足够,来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
4、排气管的学问也是非常大的,一般分为头段(芭蕉,头焦)中段,尾端。每一段都有自己不同的效果和对车辆提升性能的能力,怎样选用他们也是非常讲究的。
5、头段:一般我们称为头焦或者是芭蕉,更换头焦一般来说会提高车辆的动力性能,保守估计跟换好的头焦车辆可能会增加10—20匹马力,这也是在初级改装中提升动力方面不错的方法。如果更换头焦可能会导致排气声音更大,要是受不了吵闹的车友们就不建议更换啦。
6、中尾段燕子鼓:如果是非常注重排气的车友可能会经过一些周密的计算可以自己烧排气管,或者是购买不同品牌的排气管进行焊接,效果也是非常不错的`。也是现在比流行的做法,有些车友尾端采用直排来追求迷人的声浪,中段会焊接一个回压毂来改善低扭时的动力,让车辆在低扭的动力有所增强。
7、尾端的选用是最初级的改装了,当你爱上改装时一定是败在了它迷人的声浪。它能够完全的让你沉醉于汽车的轰鸣声,就像聆听一段美妙的演奏。尾端的体积不算大,但是它确是声音的主要来源。就像上面说的车友可以选用直排或者回压鼓,对于热衷与改装的车友不可能只用1跟排气管,一种"音符"是不可能满足与他们的。
原厂使用的排气系统是经过了厂家反复测试,出于车辆的动力性能、环保性能及燃油经济性与生产成本等多方面考虑设计出的产品,是与车辆的动力总成较为合理的搭配,尤其是对于动力较弱的小排量车型来说,原厂的排气通常不会太过顺畅,而这种设计反而优化了小排量发动机本身低扭不足的特性,适当的回压会产生排气谐振效应,可以提高中低转速下的排气效率,更适合城市道路使用。
有些初级改装的车友认为声音越大马力越大,这是错误的观点。所以只改尾段就能让动力输出明显提升是绝对不可能的。对排气系统来说,负责消音作用的主要是排气尾段与中段部分,尤其是尾段消音器作用更为重要。所以现在市场上的直排式尾段,就可以得到很大的的排气声浪,但此时发动机的动力输出几乎不会得到多少改变。
3、排气管越粗越好,排气回压越低越好理解也不正确在改装排气系统时需要考虑到车辆本身的动力输出特性与自己的驾驶习惯,对于感觉低转速扭矩输出并不理想的车主来说,改装排气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改装排气基本都是针对中高转速区域的性能优化,这种改装通常是以损失部分低扭为代价的以上就是对汽车排气管改装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排气操的目的篇六
1、当雨天行驶或洗车时,应防止消声器内部进水。当进水后,应启动发动机进行怠速热车至少10分钟,尽量使内部的积水排出。此项至关重要!
2、建议在消声器内部加涂防锈油,以达到防锈的目的。
二、防止消声器变色
3、请勿长时间原地高转速轰油门;
4、发动机气门间隙及化油器、空气滤清器等应根据整车说明进行及时正确的调整和清洗,如气门间隙过序混合气过浓、过稀都将影响燃烧,对消声器造成影响引起变色。
7、请勿长时间大负荷低档位行驶,这对发动机及消声器都会造成损害;
排气操的目的篇七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排水管安装、维修、拆除等
2、工程地址:红康幼儿园教学楼
3、工程内容:排水管道工程
3、1材料计划(定尺)、装卸、搬运;
3、2成品保护、清洁卫生、余料回收;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包材料、人工、机具费。
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场内装卸转运。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技术必须达到规范要求;质量不合格不验收。
四。合同工期
1、在20xx年7月15日前必须进场开始安装。具体工期必须满足甲方需要。
2、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内容,经甲方验收小组签字确认后为竣工时间。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五、合同价款
排水管道敷设安装,合计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壹拾捌元叁角整)。
此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机械使用费、安全措施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工程结算以现场安装完成为准,不合格工程量不验收。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合格后付完工程总款。
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操作场地,施工临时用房及用水、用电等临时设施,以满足乙方施工需要。安装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
1、2负责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与乙方的配合工作。
1、3对工程质量、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并委派具体工作人员协调处理工程事务。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1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2在正常条件下,确保工期,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2、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及施工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4在施工期内负责双方的成品保护。
2、5保证工程符合总进度要求。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具备开工条件导致延误工期,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报,经批准后顺延工期。
2。对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材料人工费用。
九、其它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期要求施工。
2、如乙方个别人员违反甲方和安装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时,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对该个人清理出场。
3、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工程完工款项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排气操的目的篇八
检查排气管的裂痕或者破损的孔洞.
针对于大的孔洞和裂缝,可以让焊接师傅帮忙焊接补料.
针对于非常小的孔,可以采用锡箔贴纸贴牢固.
此外如果上述修复未修好,记得检查排气管内部的消声片是否需要更换.
修好的声音,很清楚,而且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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