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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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精选(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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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篇一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及时排查安全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规避风险,并为整改提供准确信息和依据,达到除患及时发现,整改及时到位,不断消除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防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所进行的安全检查覆盖所有的作业现场、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严格按照“全员参加、我厂拉网、全方位排查、全面集中整治”的“四全”要求进行排查和整治,努力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空位、不留隐患”“四不留”,并遵循“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检查的有效性。

2、针对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范围、检查人员要求,制定检查制度。

3、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渠道。

4、应对所有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各类安全检查方法和技巧。培训内容为危害识别、危害分类、有效的补救技术和报告的要求。

5、安全检查的频率应依据风险水平确定。

①根据危险源辨识结果,抓住主要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邻或交叉作业岗位可能造成伤害的环节,并针对不同检查对象制定不同的检查表。

②检查内容应做到对象明确、标准具体。

③检查表应文字精练,含义准确。

7、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彻底消除前,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避免隐患被触发引起事故。

8、应定期对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审,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更新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年或在有变化发生时对检查表进行回顾和更新。

9、所有安全检查应记录存档,并可获取。

10、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安全考评的依据。

二、巡回检查

1、制定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明确检查内容,考虑各级检查之间的联系,确定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各部门依据巡回检查制度进行了巡回检查。

2、检查频率:以每季度末检查一次为宜。

3、巡回安全检查表包括下列内容: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识别不当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的依从情况;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4、保持巡回检查记录,并可获取。

5、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并采取行动。

7、管理层应对巡回检查报告内容及建议作出回应及采取行为。

8、管理层的意见应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

三、例行检查

1、制定例行检查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例行检查内容和检查人员职责。

2、各级管理机构应对其责任范围内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了例行检查。3、检查频率:以每半年检查一次为宜。

①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无意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③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隐患整改情况;

④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

⑤员工参与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

⑥文明生产情况;

⑦违章违规情况;

⑧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⑨汗毛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⑩员工的安性情况。

四、专业(项)检查

1、制定专义(专项)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部门职责及检查责任。

2、检查频率及检查人员要求:检查频率:针对检查人员要求。

检查频率:针对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定期按计划进行。

检查人员要求:应经培训,熟悉并掌握检查方法和技巧。

①提升运输系统;

②排水系统;

③通风系统;

④紧急通讯系统;

⑤应急救援系统;

⑥供配电系统;

⑦其他重要设备和设施。

4、专业(项)检查的类型包括:

①顶板检查;

②提升系统检查;

③排水系统检查;

④通风系统检查;

⑤紧急通讯系统检查;

⑥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⑦危害气体监测设施检查;

⑧机械安全装置检查;

⑨供配电系统检查;

⑩受法律法规约束的其他设备及建筑物检查。

5、根据确定的专业(项)检查类型编制检查表;

6、编制要求检验设备的登记表、索引表,包括:用于检验的设备的唯一性识别;校准方法,要求的精确性,校准周期;环境条件,参考标准;校准资质与要求,校准状态;处理保存和存放方法。

7、保存已完成的专业(项)检查记录,并方便获取。

8、专业(项)检查可由企业的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必要时也可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9、专业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影响系统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及时进行了专业检查。

五、综合检查

1、制定综合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部门职责和检查人责任,并针对通过检查识别出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行动。

2、检查类型:

②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大检查,按要求时间和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适合检查要求的人员参加。

4、内容一般包括:

①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

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执行情况;

④有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⑤其他有关情况。

5、针对识别出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行动。

六、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与检查组职责、人员配备。

1、在企业分管生产的副矿长领导下,由安环部策划,统一组织实施检查行动。

2、在实施检查前,由企业安全环部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具体要求,沟通信息,协调各级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

3、各级管理机构按要求成立安全检查组,配备相应检查人员。

4、实施检查。按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由企业安环部汇集和整理各级管理部门检查小组的检查资料,对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编写检查报告。

6、检查结果及整改建议就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气馁信息。

7、安环部应对安全检查进行了回顾,并对不适应的检查表和检查方法进行改进或更新。

8、安环部保存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1.巡视检查:由项目部安全员每天对施工现场的登高作业、三宝四口、临边防护、机械安全、施工用电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班组每日上班前15分钟进行班前安全提示,对当天作业环境情况、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交代和检查。

3.项目部每周一上午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4.接受并配合分公司(工程处)(每月1-2次)、总公司(每季度1次)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5.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拟定“三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做了相关记录。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篇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条 住户应用管道液化石油气,不私自用灌装气。不得乱倒残液、明火试漏、高温烘烤;不得私自拆修气阀等部件;一旦发现有泄气现象及时向煤气公司报告。

第九条 发生火灾,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尽快脱离火区进行呼救,撤离火区时,禁止乘坐电梯,应走楼梯通道,以免被困发生意外。

今天冬天,今天已经发生2起小区大楼发生火灾事故,都是在建的小区大楼,对于已经居住人的小区。消防安全显得更加重要,所以小区必须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西安润驰消防从事做过的小区消防安全案例有大话南门,选择消防器材尤为重要。

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

1)每个员工每天在本岗位区域工作的同时进行火情安全的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对自身不能解决的火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上报班组长。

2)每个员工应对本岗位所负责区域的防火工作负责。

3)各班组长及时组织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4)接-班时应将本班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存在问题向下一班交待,以保障工作的连续性。

2、二级检查由管理处(项目部)领导实施

1) 管理处(项目部)领导每季度组织主管和班组长对管辖区域、设备物资(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消防检查情况汇总表》。

2)检查各班组对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3)组织处理本处(项目)的火险隐患,总结经验教训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4)对管理处(项目部)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公司或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三级检查由公司领导实施

1)物业管理部或公司领导根据大楼防火安全的实施情况和上级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对大楼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或重点防火部位的抽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各管理处(项目部)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制度的落实情况。

3)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总结,填写《消防检查情况汇总表》下发各管理处、专业部门。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贮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贮存容器、管道有无定期测试,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2)对烟头等遗留火种是否采取安全有效的预防、处理措施。

3)仓库内货物及物资分类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库房内使用60w以下灯泡。

4)电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超负荷运行,电线、电缆的绝缘有无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情况。电动机有无空转现象,防雷设备是否完好,有无乱拉乱接电线情况。

5)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残油、气的处理是否安全妥当。

6) 危险场所动火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焊工操作时是否达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7)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8)检查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的完好情况。各部门对消防器材有无管好、用好和到期换药。

9)门卫对出入人员是否进行严格检查,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是否把关等。

物业安全制度检查内容篇四

为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以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2)班组级安全检查,由仓库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综合办公室。

2、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按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危险化学品、厂房建筑等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专业开展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防雷、防静电、防洪防汛、防冻保暖、防火防爆等检查)可与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结合进行。

3、节日前检查。节日前应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消防等针对性检查,以消除隐患,确保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

4、日常安全检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作业过程中的'巡回检查,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各级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应包括检查的项目、标准、结果等,以便于为检查热源提供依据,规范安全检查,减少检查的随意性。

2、对所有的隐患问题和不安全因素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或监督使用,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项目应立即安排整改,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书面向安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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