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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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优秀19篇)
时间:2023-12-08 06:36:06     小编:紫衣梦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清晰地梳理思路,加深对事物的认识。总结要体现自己的思考和反思,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事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经典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的一座里程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对规范交通管理、交通执法、交通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强调了“安全”,是一部亲民、安民的法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在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全体交通参与人提供了参与交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提拱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学校,我与学生一起认真学习了该法,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我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

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法权益。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更人性,更合理。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二

为适应我国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

(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十四)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二十七)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三

有关法律环境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丘陵地区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有,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公民的责任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会,非常注意执法的公正性。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整体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科学管理,依照立法规定的职权和权限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工作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们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百姓(驾驶员),遇到的症结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较轻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恐慌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公安民警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超速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人员法律新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于法无据。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其要求。

在实践体现阿迷州上,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交通执法工作的认识,使人民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要加大普法教育,单位负责宣传的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力度,而且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大众传媒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得人民群众了解交通,理解交通,支持交通,明确不接受处罚或粗暴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学习我的自身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并在今后的组织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聚润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努力实现多到执法现场学习,取得业务和思想产品销售上的双提高。还有要不断提高此项工作逐渐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取得新的胜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四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很多人因为没有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轻者影响他人或是自己的,重者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同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我们身边履见不鲜,受害者有大人和小孩。许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有些人是家庭的支柱,事故发生后,因为没有了家庭的支柱,灾难就降临在孩子们身上,他们的孩子只有选择辍学,外出挣钱,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世界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的权利。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的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的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的生命之河。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是的,生命于人只有一次,生命该何时何地何因终结,谁也无法预料。一人安全,全家幸福;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五

xx年4月21日,我利用业余时间,观看了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通过观看宣传片,使我更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进一步体会到交通事故带来的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深深懂得了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与法同行,文明出行。

观看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片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这次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的思想觉悟又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我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上路三分险,尤其是做为一名公务车驾驶员,更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牢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原则,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六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举措,使我深切领悟到法治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只有依法行驶,才能保证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法律是人们共同的规范,它的权威性可以强制所有人遵守,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途径。

第二段: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道路交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培养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可以帮助人们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重。只有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形成全社会的文明安全行车氛围。只有大家有了法律意识,才能文明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依法行驶的实践。

作为一名驾驶员,我始终把依法行驶作为第一原则,积极践行。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我始终遵守交通法规和规定,不违规超速、逆行、闯红灯等,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通行权益,主动礼让等待的行人和转弯的车辆。在繁忙的交通路口,我会主动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停车在机动车道上等待。只有大家都能够依法驾驶,才能够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第四段:法律的普及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普及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们可以通过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班,学习规章制度,掌握相关的驾驶知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类媒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相关案例。只有广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才能够营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结语:本文从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依法行驶的实践、法律的普及教育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的心得体会。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尊重法律,培养法律意识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七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八

以遵章守法、安全有序、畅通快捷为主要取向的交通文明建设,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心得,来欣赏一下吧。

最近,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深刻的体会到了道路交通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热爱生命,我们就必须遵守交通安全。

对以下几条,我特别有感触:

1.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并不太在意这些标志和符号,所以有时就会犯规,但是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我对这些道路交通符号有了更新的认识,也会在自己行车和走路的时候注意标志,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回想我在路上时,有时会不看信号灯,直接就过马路,现在想想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极度不付责任,人行横道和天桥就是为我们行人设计的,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图省事,就横穿马路,只有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这是我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大家共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手学车,体会心得从第一上车手忙脚乱,到现在能够自己驾车,虽然技术还不够熟练,但是感觉自己已经有了很大进步,lg让写篇体会总结总结。特将自己的学车经验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新手交流,请高手指教。

起步:记得第一次开小v,上车就忘了拉手刹,在小区里几乎都是1档怠速行驶,lg让换档,俄不是没听见,只是不敢放手,出门到了直行道才换。现在不是了,起步之后稍踩油门、换2档,慢松离合,车子不搓不顿,不一定非要等到转速到20xx(不知道这样好不好)。

换档:在驾校里,教练只交了如何从低到高挂档,因为只考这个,所以对从高到低挂档一点概念没有,在路上只会提速,最怕减速,结果车速偏高,lg一再喊减速。lg问:“你速度这么快不好控制,要是冲出一辆车你怎么办?”俄地回答让lg发晕:“大不了手脚撒开,什么也不管了……”现在俄知道了,速度在减慢的时候,如果不能保证顺利换档,可以把离合踩下去,相当于空档,在有把握的时候再把档从高位摘到低位,松开刹车,放开离合,稍给油门,哈,换档ok,不知道这样好不好,至少不磨损变速箱了。

拐弯:拐弯时一定要减速。第一次拐弯时速在七八十公里,感觉快被甩出去了,好在路上没车。lg较我空档滑行再换档,我总觉得不习惯,现在拐弯有点感觉了:提前减速,换档,速度越慢越好控制,一般3档足以。拐到2/3时就可以踩油门加速了。控制方向盘是另外一个关键因素,到现在俄还没有找到感觉,方向时大时小,慢慢练啊。

红绿灯:遇到红绿灯别紧张,起步熄火是新手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千万别管后面的车,任它喇叭响破了天,你都要不慌不忙,实在受不了,就下车把后面的车吼一顿——一个朋友就这样,受不了了,下车把后面的车骂了一顿,丢下一句话:“看见实习还不让着点,有本事你给我开过去啊!”哈哈,强!有机会俄也试试。

其他:千万别跟着大车走,挡视线,有紧急情况也撞不过它;超车时、过路口时别犹豫,看好情况,千万别扭来扭去,在路上跳舞只怕不是什么好事。

开车上路最大的感觉就是一定不要紧张,紧张心乱,心乱脑迷,那么该干嘛就分不清了。

总之,记住要领,遵守规则;放松心情,享受过程。相信每个人都能轻松驾车。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交通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交通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作为执法人员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法行为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法行为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据资料报道,20xx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们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驾驶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明,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九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条根据这些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和提高道路质量,需要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服务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第一,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二)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人员和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等。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一

10月14日下午,海东公路总段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培训,此次培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以线上形式开展。培训以“文明守法驾驶、坚守安全底线”为主题,从安全理念、遵纪守法、敬畏生命等方面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交通法规意识和道路交通文明意识。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工区长、机驾人员共159人参加培训。

培训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详细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升机驾人员懂法、守法意识,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氛围。二是深入学习其主要变化及特点,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管辖等内容跟进学习,并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实际,引导一线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规范操作意识。三是以重点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为主线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调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精心维护车辆、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及安全驾驶方法的.重要性,为持续树立机驾人员“知纪、明规、守法”意识,奠定坚实基础。

会后,养护科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作实际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思想深处真正把安全工作重视起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把安全时常挂在嘴上、放在心上,做到警钟长鸣、高度警惕。二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根据道路状况,车流量及气候条件随时调整车速,稳驾慢行。保持车况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不开“带病车”,做到一日三查,即出车前查、行车中查、收车后查,同时检修要及时,保证常规保养不脱期,季节保养不忘记。三是加大公路巡查频率,对出现坑槽等路面病害及时处治,特别对易发生积雪、淤冰路段进行重点巡查,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足防滑料、融雪剂等物资,及时打冰除雪,做好公路防滑工作。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第2/5页。

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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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三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如何处罚以及罚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由于我国过去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赔偿机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常常发生由于肇事者的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的现象。一方面加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痛苦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极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立法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了保障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本条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由于法律已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二、处罚、处置的手段有两种:

1.扣留机动车至其依法投保。

2.罚款.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四

为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9月1日下午,湘西州泸溪县兴隆场小学组织全体学生观看了湖南交警总队录制的《开学季·交通安全第一课》。

在《开学季·交通安全第一课》中,警官给大家带来了3大必须知道的.交通安全知识点,内容涵盖拒绝乘坐不合规校车上下学、骑乘戴好安全头盔、过马路走斑马线等,为同学们提供了安全出行指南。

通过此次活动,有效增强了同学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了学生自我防御意识,达到了预期的教育效果,为打造“平安和谐校园”筑牢学生交通安全防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五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六

先说一段故事。有一位中国男孩,到德国留学深造,谈了一个德国女朋友。有一次,男孩和德国女朋友晚上逛马路,在一个交叉路口遇到红灯。当时夜深人静,马路上没有车也没有人,中国男孩就义无反顾,闯了红灯走过马路,身后的德国女友高声喊叫,却阻止不了。德国女朋友认为男孩不遵守规则,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素质不高,就和他断绝关系,他们的恋爱在红灯下停止了。几年后,男孩学成回国,在国内又处了一个女朋友。此时的他已形成了德国人那种循规蹈矩的良好习惯,凡事都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别是养成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一天晚上,他和中国女朋友逛街,走到交叉路口遇到红灯,这时刚好也是夜深人静,周围没车没人,他的女友很坦然地闯红灯过马路,而他却站在停止线前,任凭女友千呼万唤,决不跨出一步。于是他的女友生气了,认为他是木头脑袋,不灵活,肯定没出息,就和他分了手,他们的恋爱又在红灯下停止了。

再说一段故事。中国文化的先行者余秋雨先生一次去欧洲讲学,在法国朋友的陪同下上街游览,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当时路上没有一辆车子,也没有人,即使闯红灯过马路也是很安全的,但是法国朋友却停在那儿耐心地等待。余先生问法国朋友:“您如果现在过马路,肯定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人看到,而且节约了你的时间,符合提高效率的原则,何乐而不为呢?”你猜猜法国朋友怎样回答?他说:“我知道现在闯红灯过马路肯定很安全,而且没有人看到,不会被处罚。但有可能这时在我身后的楼房中,有一个小女孩正站在窗前看着我。如果我闯红灯安全地过了马路,就会给她发出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很安全,今后她就很可能模仿我的行为而受到伤害。”同学们,不要以为这位法国朋友是杞人忧天。他是真正地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我们设想一下,当时不外乎有三种情况:一是他在红灯下停止前进,既使此时没有车辆,没有别人看到,也不例外。这样他给女孩发出正确的信息:“不能闯红灯过马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二是他闯红灯安全地通过马路,他就是给女孩一个完全错误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是安全的”,女孩今后就可能去模仿而受到伤害。三是他闯红灯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车祸,被车子给撞了,这样给女孩的也是一个正确的信息:“闯红灯过马路不安全”。很显然,这个信息是以他被撞伤为代价的,太高昂了,太不合算了。所以这位法国朋友所能做的、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就是:不闯红灯,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例外。

从这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和欧洲人对待交通安全的二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东、西方不同的观念在这里发生碰撞。西方人已形成了现代文明社会必备的文明交通习惯,而我们中国有的人还在耍小聪明,玩见缝插针,管你红灯绿灯,能过我就过。但这个代价是昂贵的,它是以人的生命,以对人的行为准则的践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不能用如此之高的代价去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交通习惯,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何时何地。

第二个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

有这么一对夫妻,亲生女儿16岁,又抱养了一个7岁的小男孩,家庭生活非常幸福。去年大年二十四晚上12时许,老公开车老婆坐,从城关回枫亭家中,在郊尾车子突然撞到路边的房子,夫妻两人当场遇难,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却真的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死。现在一对儿女成了孤儿,死者的父母天天以泪洗脸,少年丧父母,老来失儿女,人生最大的悲剧,莫过于此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生命的规范。我们每个人,不管是开车,不管是坐车,不管是走路还是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加大处罚力度,罚过相当,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首先是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饮酒后开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按最高幅度顶格处罚。一年内二次醉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车辆超载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客车乘员超20%以上、货车超30%以上的罚款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对机动车超速50%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原来的交通法规规定,饮酒后驾车罚款五十元以下,扣证三个月以下,醉酒的罚款二百元以下。对超载、超速只规定处五元以下罚款,扣证一个月以下。

其次是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也就是终生禁止驾车。

接着是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最后是罚款幅度调高,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规定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5、规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时间效率至上的观念。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七

近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会。邀请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到会进行培训。

会上,与会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就道路交通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案例分析,警示大家始终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要求每一位驾驶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明出车纪律,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做好全县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工作。

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做好车况日常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要严格遵守单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树立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良好形象。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八

1、通过系列活动,让幼儿体会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幼儿认识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3、联系实际,树立幼儿对自己安全的责任感。

活动一、认识交通标志。

1、向幼儿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交通标志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2、学会看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幼儿画交通标志。

过程:见教案。

活动二、警察叔叔来我园。

通过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讲座,使幼儿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过程:警察讲座。

活动三、找对错。

1、通过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图片,学会判断对与错。

2、鼓励幼儿大胆与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传。

过程:见教案。

活动四、汽车上的灯怎样说话。

1、帮助幼儿理解汽车灯的意义。

2、引导幼儿学习依据汽车灯判断汽车的行驶状况。

故事:《尾灯兄弟和大灯兄弟》。

大图片“马路上的对与错”、交通标志(幼儿和教师共同完成)。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篇十九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5月21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全区公务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区直机关13家单位、乡镇街派出所21家单位,80余名司勤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对2021年公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讲评。随后,中心主要负责人对全体司勤人员提出四点要求:一要爱岗敬业;二要用心用情;三要遵规守纪;四要安全安心,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驾驶工作的.认识,真正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此次培训邀请了市交通警察支队警官李振元授课,李警官主要围绕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事故案例分析、防御性驾驶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并组织观看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知识讲座。

培训结束后,驾驶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摒弃陋习,文明礼让行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调派车辆。以更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全区公务用车出行工作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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