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一、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二、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三、加工费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四、技术及工艺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双方约定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委托方承担,除非:
a.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五、付款条件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六、双方责任
(17)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七、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终止
(18)其中一方可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19)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0)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九、协议期限
(21)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加工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二
委托方:焦作市裕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布鞋帮委托给乙方缝纫加工,双方并达成委托加工合同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鞋帮片和相关气眼、缝纫线、口条带等小件材料及相关制帮工艺标准。乙方自行招收员工和自备生产场地、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鞋帮加工服务的场地位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帮料投到上述场地以外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加工。
三、甲方按各鞋帮品种制定相应的加工费(含领帮交帮费用),乙方认可后,到甲方公司内领取所加工的布鞋帮及相关材料。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待加工物件发现不合格的应及时到甲方处调换;甲方应允许乙方最长时间自拉帮件及材料之日起壹个月内调换。过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拉待加工材料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交帮时间,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加工好并负责交到甲方公司内。
六、乙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替代甲方提供的专用材料,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鞋帮加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照价赔偿。
八、领材料和交帮等手续,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乙方本人不能亲自签字,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签字。
九、乙方须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加工物件的安全事项,如发生火灾、雨淋、鼠咬、霉烂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为保证物件安全,根据加工量的多少,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相应的质保金。
十、结算方式:甲方每月十五日前向乙方结算上月加工费,结算时,以乙方交成品帮时经甲方确认的验收数量和品种作为依据。
十一、乙方如不愿或不能为甲方提供加工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乙方通知到甲方后,应在停止领帮之日起二十天内按质按量全部向甲方交清所加工的成品帮,甲方除留乙方少量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加工费用应一次性向乙方结清。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按质如数向甲方交够成品帮,应按甲方相应成品帮的价值赔付甲方,如拖延时间给甲方造成间接损失,须另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成品帮价值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乙方违约日起计算。如非乙方原因,甲方不能付清乙方相应加工费的,须向乙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加工费额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甲方违约日起计算。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定之日起壹年,即自年起至月日止。甲乙双方之前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的,以本次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为准。
十四、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定日之前甲、乙双方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加工业务,具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壹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向下期延续,每期壹年。如期满单方不愿合作,没例行完的合同内容,照样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完毕,合同终止。
十六、本合同于甲方公司办公室内签订,壹式贰份,每份贰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温县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乙方生产加工零部件,现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委托加工物品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日期: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加工材料名称:
单位:
材料耗用定额:
三、加工费结算定额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加工费定额(含税)
四、加工费结算期限
在双方确认挂帐结算后的________月内,甲方付清加工费。
五、生产计划下达、加工拨料核销及财务结算操作规定
1、单批次委托加工的,本合同即为加工计划;多批次委托加工的业务,由甲方另行下达委托加工生产计划书,明确规定加工期限,乙方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交货。
2、根据甲方下达的加工计划,甲乙双方办理委托加工拨料手续,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在《委托加工拨料单》上签证确认。
3、产品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完工产品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在《加工产品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4、每月结算期,根据当月加工产品数量,甲乙双方办理加工费挂帐结算确认手续,并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前,乙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收取加工费。
六、质量要求
双方另行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予以明确规定。
七、延期交货的处罚规定
乙方延期交货的,按每延迟一天处以2%的经济罚款。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四
委托方:(以下称“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以下称“受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合称为“双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1)委托方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干海参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受委托方发出。
(2)受委托方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干海参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传康”商标唯一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1)委托方必须提前15天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给受委托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并明确交货时间。
(2)受委托方在收悉订单后,在三天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受委托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受委托方必须履行订单。
(4)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受委托方开始加工前五天向受委托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受委托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另: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由受委托方全权负责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需提前拟定协议一份。)
(6)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受委托方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与受委托方质量负责人共同监督并确认。
(1)由于委托加工产品属于季节性产品,价格波动大,加工费经双方同意,随行就市,根据情况作出调整。不在此合同内做出具体约定。待委托方有需要时,双方以传真件或邮件形成的书面文件为准。
(2)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自行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双方确认订单后,委托方需先行支付受委托方30%加工费,余款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交付10内后全数汇至受委托方的银行账户。
(2)受委托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方要求开具发票。
(1)产品的生产工艺由双方共同制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确认;
(2)成品质量的判定标准:干海参执行sc/t3206;
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委托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
(2)产品如因监督部门在市场监督或抽查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其责任应根据以下情况由双方承担:
2、3对于由原辅料、包材等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由原辅料及包材的实际采购方负责承担相应处罚等损失。
(1)其中一方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3)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受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1)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备案主管单位持有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委托乙方浮选加工。为约束双方,签订如下选矿加工合同,所订合同条款双方共同信守。
一、 委托选矿加工数量:甲方每月将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全部委托乙方入选加工。入选原矿的数量以过磅为准。
二、 选矿所产生的尾沙、废水、尾沙坝的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 委托选矿加工价格:每吨入选原矿的加工价格为108元。此价格包含矿坪取矿、运输、破碎、球磨、浮选、精矿打包和装车等工序的所有费用。
四、 委托选矿加工时间:乙方每月按甲方要求的入选时间连续一次将甲方的自产和外购铅锌原矿入选加工完毕。乙方如有外购原矿入选时,应优先保证甲方的原矿入选。
五、 委托选矿加工后的精矿质量: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委托选矿加工后的精矿质量。即:铅精矿品位55%(含55%)以上;锌精矿品位50%(含50%)以上;铅、锌精矿的富含不超过5%;铅、锌精矿的综合回收率达到90%。
六、 精矿质量的考核,以甲方化验室的化验结果为依据。乙方入选加工后的精矿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即每项质量指标每下降1个百分点,甲方扣减乙方加工费30元。如果精矿质量指标中的一项下降超过10个百分点及其以上,甲方除拒付乙方选矿加工费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5000.00元。
七、 乙方在入选加工过程中应保证甲方的原矿和精矿产品不受损失。如发生甲方原矿和精矿产品丢失、被盗等现象,乙方应照价赔偿。
八、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的委托选矿加工。否则,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10000.00元。
九、 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 附则:
1、 甲方将与曾泽春签订的《选矿承包合同》(已征得曾泽春同意)无偿转让给乙方。
2、 甲方将承包乙方选矿厂期间所增添的设备、配件及材料作价转让给乙方。
3、 现有电子地磅由甲方管理,乙方可免费使用。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六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2、产品规格为: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委托加工订单使用证件说明
1、乙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给甲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使用。首次加工生产的产品需在叁万元以上方提供以上三证,并甲方一次性支付预付金拾万元。
2、甲方在乙方生产加工之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标签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规行为,后果自负;并视为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拒绝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生产分装)。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证明。
4单为准。除以上产品外其他产品乙方概不负责。
5、若非乙方加工的产品,冒用乙方证件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没收预付金。
第三条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
2、乙方仅是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过程的一个制造、灌装以及包装的工序。只承担生产分装产品品质行为的企业,不承担甲方一切销售行为及债权债务的责任!
3、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包装材料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结算方式
甲方在与乙方确认加工生产订单、签订《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之同时,乙方从预付款中扣取该订单费用总额。每次生产订单金额如超过预付金余额,须补足款项乙方才进行生产。
第六条产品交付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基础,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由乙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3、交货时间:在包材、款项到位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
第七条验货的标准及方法
1、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商议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当天内完成。
3、甲方认为货物有不良现象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
4、提出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一周内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在一周内给予处理答复,超过期限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在委托加工订单上补充。如产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生产方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敦正”牌复混肥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款:
1.硬件要求:
1.2乙方必须有自己的化验室和化验人员。
1.3乙方化验室必须具有检验甲方产品质量要求项目的能力:检验方法依国标。
1.4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方:
委托方地址:
被委托方:
被委托方地址:
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
1.青岛敦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起家肥料有限公司为同一字号。
2.生产工艺:
2.1甲方提供的生产工艺、配方,乙方须严格遵守。
2.2如需改变工艺,须经甲方研发技术部书面签字同意。
3.成品:
3.1每班的'成品由甲方的驻厂质检人员取样封存,不定期送检。
3.2乙方质检人员、生产人员需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的取样检测工作。
3.3成品的检测标准由甲方提供。
3.4不合格品由甲方质检人员做单独封存,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工艺配方回用处理,报废包装袋退还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生产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自行组织生产,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乙方每个季度最后一天(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向甲方提供成品40吨,存放在乙方位于马店工业园的仓库。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期间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生产人员应服从甲方委派人员的质量监督管理,甲方人员随时对乙方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功能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有权制止不符合甲方生产工艺规范的生产行为。
7..甲方负责提供有关原料和包装袋,不计入乙方成本。
8.甲方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后方可提货,货物由甲方到乙方处自提。
9.货物接受和验收:提货时,甲方应当场清点数量、查看外包装后验收。其他事项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10.甲方人员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或乙方提供的质量检测设施,对乙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
11.甲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乙方不得私自销售甲方委托产品,否则,甲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请求甲方利益的权利。
12.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客户就该委托加工产品直接交易、结算货款。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责任,主张赔偿甲方损失。
13..乙方员工要做好对外保密工作,甲方生产的产品及其他内容不对任何人透露,除甲方和甲方允许的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作场区和仓库。
1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违约行为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篇八
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为建材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陈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田丽、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标的额为1040万元的水泥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分别于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给付被告345万元的水泥杆预付款。预付款给付后被告却没有约定履行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货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给付原告一根水泥杆。既然被告无货可供,原告便要求被告返回预付款,但几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xx年10月原告请求沈阳苏家屯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帮助追要欠款,经侦支队帮助催要多次并调查取证和查阅了相关材料。到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没有停止催要此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供货方电力公司的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延误了工期。为此使原告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厂返还345万元水泥杆预付款及利息8.30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材厂辩称:对与原告订立合同及收取345万元预付款(其中含30万元运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我方已生产水泥杆17099根,价值4445,740元,上述水泥杆已由原告委托的沈阳农电水泥杆厂提走。且我方多次催促原告提货,原告迟迟不提货,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百特公司作为甲方于xx年12月1日同作为乙方的建材厂签订一份水泥杆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电杆40000棵,每棵杆单价260元,要求乙方从xx年12月1日至xx年6月末完成,要求质量符合gb4623-94《环型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国家标准。提货方式为如汽车运输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派车,乙方负责装车,货物以出厂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付当月运出水泥杆数量的50%金额,每月应付提货的45%,扣5%的质量保证金,经核实没有任何问题待下月初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于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给付被告345万元的水泥杆预付款,其中含运费30万元,被告建材厂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水泥杆。
上述事实,有委托加工合同,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凭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泥杆委托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依约履行交付水泥杆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且其违约行为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百特公司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现其要求返还预付款项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建材厂主张原告已委托他人提走水泥杆一节,因被告建材厂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百特公司之间存有委托关系的事实,故被告建材厂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建材厂所提其已按约履行,违约原因系原告迟延提货所致的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因其亦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预付款及运费345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占用上述款项的利息(从占用该款项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上列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2元,由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承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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