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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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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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一种系统化、有序的思考和组织方式。在制定计划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计划是我们人生航程中的航向标,让我们有条不紊地前进。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一

本年度在县主管局和医院两委的直接领导下,在生活饮用水及水管人员的查体、知识培训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全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奠定了基础,受到了乡政府及全乡人民的一致赞誉。

一、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帮助下,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进一步增强了全民饮用卫生水的健康意识,提高了群众自觉参与改建饮水设施的积极性,使我乡饮用水工作又上新台阶。

二、狠抓了清除污染源和饮用水管道等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畜栏、渗水厕所进行了彻底改造,大大减轻了水质的污染,今年又有几个自然村由原来的手压机井改用县直自来水,扩大了饮用卫生水的用户范围。

三、积极配合县站做好了水质监测工作和枯水期、丰水期水源取样工作。

四、对自来水的行政村水管人员进行了一年的健康查体和知识培训工作,查体率100%,知识培训率98%以上,为村级饮用水的管理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006年12月20日。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根据《卫生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将在10月份对我县自来水公司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自备井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具体检测计划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掌握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事故,保障我县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的项目和依据:

水质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水质检验共14项,分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铁、锰、铜、硫酸钠、氯化物、氟化物、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水质分析依据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1)、基本情况调查: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2011年6月初至8月底对我县自来水公司正在运行的5眼水井进行了基本情况调查,xxx自来水公司水井包括:东郊水厂、房产局水厂、二中水厂、师范水厂、新华书店水厂。并填写了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水源基本情况、水处理工艺、卫生管理情况、四项。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显示5眼水井水源卫生防护不健全,其中东郊水厂,师范水厂水井未加盖密封,师范水厂水井周围有积水,个人物品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5眼水井设有专职供水人员,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均未进行净化和消毒处理直接供广大群众饮用。

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卫生部要求及时发现水质污染的隐患,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县级至少设10个监测点,对我县监测5眼水井水源水,人群比较密集的11个单位作为末梢水,共提取16个样品,采样方法和检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供管水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健康档案,有无定期体检制度等情况一一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归档。

2.xxx自备水源。

1)、xxx自备水源包括:xxx人民医院、文亭湖宾馆、xxx第一中学。证件持有情况:部分供水单位未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部分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部分单位未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未制定应急小组。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输水管道、阀门是未存在严重腐蚀和渗漏现象;水源卫生防护设施部分不符合要求;其中文亭湖宾馆未设置泵房,供水设施周围30米内有生活垃圾、煤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下一步工作计划:三个自备水供水单位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全部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单位全部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小组。保障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良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加大自备水源水源水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力度。保障保障我县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3.二次供水单位。

2.1、直接从事管、供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2、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对二次供水设施投药消毒的,要监测余氯,并记录齐全。

2.3、二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值班、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2.4、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5、对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1)、基本情况调查: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公共供水、用水量的增加,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已经相对落后,目前各乡、镇、村共有中深机井25眼,浅机井40眼,攻击65眼,这些井只有小部分做了一般消毒处理,因此还存在这极大的安全隐患,威胁全县城乡民众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微生物污染和供水官网污染。2)、下一步工作计划: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多将对全县城乡所有公共供水单位进行监测,但是经常性水质监测费用和经常性现场监督办公经费较大,我单位经费紧张,目前自身无能力解决此项费用,正在向上级申请经费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1-9-20。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三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13号)

第13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杨雄

2015年2月14日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条(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七条(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第十条(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第十一条(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买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行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毒产品购买和使用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三)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

(五)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档案)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三)水质检测记录;

(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

(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至少保存4年。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规范)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买和使用消毒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接受业主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第二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安排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额定净水量或者水质状况及时更换水质处理材料;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应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信息公示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五)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

(六)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污染事件报告与处置)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污染责任单位以及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卫生计生、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会同水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其中,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计生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供水。

(三)责令有关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有关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后,经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应急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预防性卫生审核)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分别包含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水质检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中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三十四条(卫生许可)

在本市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涉水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应当依法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相应的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五条(卫生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市民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卫生计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水质抽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状况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涉嫌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管理规定以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水质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应当通知或者移送环保、水务、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息服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在本市卫生监督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法通报机制)

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机制,避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基本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或者未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进行自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消毒产品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集中式供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报送虚假检测结果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供水设备、设施或者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消毒的;

(三)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未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即行通水的。

第五十条(违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的;

(二)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一次的;

(三)经检测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水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二)未执行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每日巡查规定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换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应急处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污染责任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停止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四

1、每天清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2、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1、认真执行供水管理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要认真执行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

4、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5、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6、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两次。

2、清洗水箱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3、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五

一、水池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整洁,由管水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二、水池加盖、加锁,管水人员必须经常检查。

三、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每年对储水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清洗后送检验中心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六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联合国发布了一份数据报告,报告指出南宁市是国家水污染最严重的五个城市之一。”这则消息一出,引起市民的关注。对此,南宁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进行回应。

做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对全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集中供水单位的水质自检系统、自检结果进行严格检查把关。其中,2016年,市卫生监督所现场快速检测样品260份,委托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现制现售饮用水10份,检测项目共19项,经检测各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还结合重大活动举办和重大节假日以及汛期、枯水期的不同情况开展生活饮用水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集中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人、质检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培训。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计划开展卫生监督工作。据悉,我市一共有包括市政供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在内的56个水质监测点,市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这些监测点开展1次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相关网站。据统计,前三季度检测合格率在89.3%—96.4%之间。

严格执法,查处检测不合格供水单位。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检测机构反馈的结果,及时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指导供水单位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同时对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水质检测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6年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共立案查处供水单位8家,处罚金额3.4万元。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表示,南宁市的生活饮用水有完善的保障体系,水质检测合格率比较高,市民完全可以放心使用。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七

为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连日来,德保县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县乡镇生活饮用水进行专项卫生监督整治。

据悉,该县共有14家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日供水量不少于7千吨,其中有6家水源为地下水,8家水源为地表水。此次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以督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为重点。

据统计,此次共督查供水单位14家,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共出动监督车辆15车次。经检查,各供水单位均配备了水质自动消毒设备;17名供管水工作人员中有2名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有3家供水单位未能出示水质监测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八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园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各年级组长。

1、幼儿园幼儿园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幼儿园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幼儿园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幼儿园水质是否有变化。

1、幼儿园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园长并保留水样。

2、园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事故初步确认后,园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在园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园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幼儿园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幼儿园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幼儿园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园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林华芬联系干净水源到幼儿园,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幼儿园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九

为确保我校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减少伤亡,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1、疏散。当事故突然发生后或接到上级的环境污染的警报后,各位教职工必须遵守"学生优先,伤员优先"的原则开展疏散、抢救工作,帮助学生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2、清点人数。撤离到安全区域后,班主任应立即清点人数。

3、及时抢救。保持镇静,沉着应付,面对事故,决不能惊惶失措,手忙脚乱。事故现场的最高领导或组织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抢救工作,有受伤师生即报120送医院救治。

4、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迅速向环保、消防、教育等上级部门报告。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要尽快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陪护。

5、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工作,维护学校和当地的安定局面,尽快恢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要因事故本身导致其他不应有的事端。

6、要特别注意做好受伤学生及受惊吓学生的心理咨询与心理调节工作,逐步消解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其他不良心理反应。

本预案启动时间为: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

1、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一

1、幼儿园成立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由幼儿园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教研组、保育员、食堂负责人等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2、处置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健全制度,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幼儿园加强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2、加强饮用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体检,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严禁无健康证人员相关岗位上岗工作。

3、加强幼儿园饮用水操作程序的日常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严格把好清洁消毒关,严格按照制度上规定时间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班级保育员在给幼儿准备饮用水时必然达到规定的温度方可给幼儿饮用,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制度要求防范措施,杜绝饮用水被污染。

4、加强师生的教育。教育师生不吃末烧开的水,培养良好的卫 生饮水习惯。

1、信息报告 (即时报告在校的最高行政领导)

(1)幼儿园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勤人员,构建“安全工作绿色通道”,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幼儿园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幼儿园长报告,如幼儿园负责人不在则迅速向副组长或组员报告。

(3)在半小时之内以口头形式电话报告给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处置完毕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4)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目前的状况等。

2、事件处置程序

(1)停止被污染饮用水的供应

拨打“120”,及时将病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安全救护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幼儿就医陪护工作。

(2)对被污染饮用水控制处理

保留造成突发事件的饮用水、设备和现场。要负责安慰管理好幼儿,不使幼儿走散。

(3)协助调查

幼儿园要配合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组长或副组长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2、园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导致的原因和医疗诊断,作出初步事后处理方案。

(1)及时评估分析 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对事故情况以及对社会政治稳定可能构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全力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收集社情动态

幼儿园要做好当事幼儿家长的情绪稳定工作,关注本园师生动态并加以引导。

3、安抚慰问师生

认真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社会恐慌。

4、汇总情况

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二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直饮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宣传栏等介绍有关“直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直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免疫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3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直饮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1、报告制度。

a、因停自来水而造成师生饮用水停水的,应立即报告后勤处,由后勤处统一到大型超市采购由名优企业生产的瓶装水分发到每个班级。

b、因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校长报教育管理组织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卫生行政门,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如校内饮用水被污染,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水源,或突发校内停水,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总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就近调水。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三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饮用水水质标准,截至1993年止,主要的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欧洲共同体(ec)标准和美国及其它国家的水质标准等。1956年who的第一个文件是关于欧洲饮用水标准和测试方法的,这个标准正式公布于1958年。紧接着是1961年的欧洲饮用水标准,正式公布于1963年。后来一段时期,随着有机化合物分析技术的发展和改进,人们发展在饮用水中可能存在的许多种有机化学品,例如杀虫剂和有机溶剂等,它们具有毒性,甚至致癌,因此有必要将这些有机化学品包括在饮用水水质标准中。于是在1984-1986年who出版的水质标准中包括2个细菌学指标,9个与健康有关的无机参数和18个与健康有关的有机参数,12个感官参数和2个放射性参数共计43个参数。1993年的who标准除继续使用了上述基于健康和感官的水质指标外,还包括了更多的特殊的有机化学品,例如89种有机化合物,包括杀虫剂,消毒剂的副产物等。

1992年,建设部组织国内专家,提出是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按供水企业所在城市的性质及供水量将供水企业分为4类,提出了不同的20水质目标。第3、4类水司仍按gb5749-85的35项水质指标要求,第2类水司(供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日)则以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为基础,增加了我国国家环保局提出的“水中优先控制污染物黑明单”所列酚类、卤代烃类及农药类化合物、无机物指标、粪型大肠菌等16个指标,即第二类水司水质目标含有51个指标;而第1类水司(供水量大于100万立方米/日)则以1980年欧洲共同体的水质指标为基础,再较第2类水司增加了37个指标,其中无机物指标16个,多环芳烃类6个,酚类4个,有机氯7个,其他有机物2个,粪型链球菌及亚硫酸还原菌1个,并要求每年进行ames致突变试验1-2次,且规定了水质目标对浊度的限值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四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单位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调查协助组、人员救治协助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下,做好防范。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五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不含有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对人体不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远期危害。

常见的饮用水消毒方法及卫生要求有哪些?

我国目前饮用水消毒的方法主要有液氯氯化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氯胺消毒、紫外线消毒和臭氧消毒。液氯消毒是国内外最常用的`方法。国家标准规定在管网末梢水中游离氯或总氯余量不得低于0.05mg/l。

自来水出现乳白色是什么原因?

自来水在高压密闭的管道中输送时,管道中的空气会因高压而溶入水中,当自来水从水龙头中流出时,水中的空气会因恢复到常压而被释放出来,从而形成无数的微小气泡,使水的外观呈乳白色,放置片刻后,即会澄清,不影响饮水卫生。

饮用水为什么会发黄?

发黄很可能是受到了输水管网中铁质水管内壁铁锈的影响。可将自来水放掉一些,待水质恢复清澈后再使用。

水壶中为什么会出现水垢?

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水都有一定的硬度,如水的硬度较高,在加热时,钙离子和镁离子的不溶性盐类成分(如碳酸钙和碳酸镁等)就会从水中析出,粘附在水壶内表面形成水垢。

家庭装修如何避免饮用水污染?

家庭装修应使用具备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管材和管件。禁止自来水管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相通。与马桶连接时要加装止回阀。

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水质处理器?

可根据当地的水质状况选用合适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和各种滤膜是水质处理器中的主要水处理材料,要根据滤过的水量及时更换。购买时还应查看其是否具备有效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生活饮用水工作计划篇十六

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xx年项目承诺书同意修建自来水工程,并承诺如下:

1、水源井是由设计单位、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商定的,若工程实施时候该水源井的水量、水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同意放弃工程实施。

2、工程实施时涉及的占用耕地、林地、道路等,由村委会协调处理,村民服从村委会同意安排,所发生的补偿等费用由村委会或用水户解决。

3、保证工程批复后不以任何理由放弃工程实施,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施工。否则愿承担一切损失。

4、用水户承担入户管道开挖施工费和室内外工作坑,也可自己开挖。

5、保证用水户达到90%以上。

6、愿意交承诺保证金每户100元,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放弃保证金。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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