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调研报告(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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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调研报告(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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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一

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安防市场得到较快发展。近期安防上市公司先后发布了企业20xx年年度报告,在对20xx年回顾的同时,我们更期待今年安防市场的靓丽景象。安防市场今后发展趋势又将如何?市场有何变化??安防上市公司的信息在行业内影响较大,较具代表性,在此小编主要对“大华股份”业绩变化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视频监控前端产品收入比例稳步增加。

从3月18日,大华股份发布了20xx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20xx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4.1009亿元,同比去年增长53.21%;实现净利润为113092万元,同比去年增长61.62%;每股收益1.00元,综合毛利率为43.79%,同比去年下降0.54个百分点。分析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公司强化市场营销,销售实现稳步增长的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费用,从而使营业利润同步增长。

公司后端产品实现收入为20.49亿元,同比去年增长33.31%,毛利率为44.37%,同比去年下降0.93个百分点;前端产品实现营业收入为21.64亿元,同比去年增长78.15%,营业利润为98783万元,毛利率为45.65%,比去年增长1.44个百分点;前端产品营业收入第一年超过后端。远程图像监控实现营业收入为5.6570亿元,同比去年增长28.57%,营业利润为26180万元,毛利率为46.15%,比去年增长7.93个百分点;根据大华公司年报显示,公司前端产品收入比例稳步增加,整个安防市场总体看来,随着视频监控高清化、智能化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监控行业增长稳定。受益于行业市场高清化的到来和企业竞争策略,海康威视与大华股份前端产品收入比例稳步增加,均已超过后端产品份额。由于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一些小微型摄像机生产商的份额在减少。

安防工程领域取得明显进展,运营服务进展缓慢。

年报公布了大华几个主要子公司的业绩情况,其中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为7.17亿元,同比去年增长54.5%,净利润为10957万元,同比去年增长33.6%。

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0.3334亿元,同比去年增长64.23%,净利润为53.56万元,实现了扭亏为盈。其他实现营业收入为5.0590亿元,同比去年增长233.68%,营业利润15596万元,毛利率为30.83%,比去年下降22.22个百分点。报告分析,大华股份20xx年在工程领域也取得明显进展,不过安防运营服务收入所占比例还很低。

中国安防企业普遍看好海外市场。

大华公司出口实现营业收入为13.22亿元,同比去年增长82.44%,毛利率43.13%,同比去年增加6.14个百分点,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国内的51.31%。其主要是因为大华股份加大海外市场的投入,加紧海外市场品牌和渠道的建设,海外业务拓展顺利是收入高增长的重要动力。20xx年以来,大华采取odm模式,在海外市场拓展明显加速。近年来,中国安防企业普遍看好海外市场,国内安防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中国本土安防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除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内安防市场的需求外,还远销到欧美、中东、东南亚、非洲等世界各地。为进一步拓展安防市场,纷纷调整市场策略,很多安防企业将眼光转向国外市场。大华和海康威视两家企业的海外市场稳步扩大,不过所占比例都还不大。

龙头企业加大布局民用安防市场。

化民用安防之道”众多安防厂商已“蠢蠢欲动”,民用安防市场成为安防行业的一个新方向。小结:

20xx年年初安防上市公司相继公布20xx年度报告,小编选择了行业内最有有影响力的两家进行了简要分析,其中主要对大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总收入和分产品的变化分析情况等,从而反应出国内安防市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次,海康威视提出要以网络高清为引导探索民用安防市场的新模式,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民用安防或将成为安防行业的一个新方向。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二

我国兽医防疫机构和队伍经过近几十年的建设和积累,已初具规模,相对完整,在控制动物疫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来看,仍旧每年都有规模较大的动物疫病爆发和流行,特别是近些年来,猪高热病、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瘟、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给广大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概括起来,问题主要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我国乡镇兽医站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三权归县,

二是双层管理、以县为主,

三是三权归乡、业务受县指导。

根据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属于前两种方式占大多数,三权归乡的乡镇站占少部分,村级防疫管理趋于零。这种管理模式束缚了乡镇站的主动性,而且还产生了断头,急需要管理和指导的村级防疫却无人过问。使基层的动物防疫处于“悬空”状态,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相关专家在对我国95个乡镇兽医站的调查中发现,约37-44%兽医站连房屋等硬件设施都没有,财政拨款仅占总收入的8.7%,防疫和检疫收入占48%,诊疗、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占37.8%,其它经营性活动仅占5.5%。大部分乡镇站基本上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维持运转并承担着防疫等政府职能,工作人员无法安心从事疫病防治管理,队伍不稳定,其瘫痪率在80%以上。

与此形成尖锐矛盾的是,农户散养比重大,畜禽流通量大,疫情复杂,基层防疫、检疫工作任务最为繁重,需要一支庞大的兽医执法防疫队伍。

老百姓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猪或鸡没有发病,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去注射疫苗,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性,这样一旦发病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更坑害了国家的利益。本来几元或十几元钱的疫苗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了节省这点小钱却造成了成千上万元的损失。例如,在20xx年的猪高热病爆发期内,由于乡村的个体小养殖户的防疫意识较差,许多猪根本就没有进行最基本的免疫,导致许多小饲养户猪死亡率在50%以上,在有的地方猪的死亡率甚至在90%以上。而这些乡村小养殖户饲养的猪的数量(50头/户以下)约占调查样本村总的饲养量的62%。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规模化猪场由于防疫意识较强,损失要小很多,这充分证明了加强防疫和免疫的重要性。据统计,规模化饲养场由于有自己的兽医队伍,防疫密度大都能达到95%以上,而一般散养农户仅为60%,钉子户和拒注户较多,但又缺乏对这些钉子户的强制管理措施。通过对240家1000头以下的猪场调查发现,免疫程序不到位的占30%、消毒不规范的占22%、养殖场环境差的占27%、防疫药物质量不好的占22%,这些都是疫病发生的隐患,因而必须要提高基层饲养户的防疫意识。散养农户的强制免疫和产地检疫既是当前防疫工作的弱点,也是下一步继续开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每当动物疫病爆发时,由于政府的补贴不到位,老百姓的普遍做法是,尽快地把患病的动物卖掉而不是做掩埋和焚烧等无公害处理。而购买者可能来自屠宰厂,也可能是来自周边或几千公里之外的养猪场,无论是哪一种购买者,都会导致疫病的大面积传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由于20xx年猪高热病造成的巨大损失,国家为了促进养猪业的发展,按每头母猪补助100元。这其实是一项好的政策,但许多人为了多拿钱,采用了以下不正当的手段:

二是把肥育猪当成母猪向上虚报。

既然达不到母猪补贴的预期目的,不如取消母猪补贴,把这笔钱用于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基层防疫体系、搞好科技普及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的防范意识,从“根”上解决问题。另外,养猪生产遵从的也是市场价值规律,猪肉价格高就会刺激更多的人向该领域投入,使养猪数量增加,这样一来猪肉价格会逐步回落,完全不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象撒胡椒面那样到处乱撒,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完善乡村级防疫体制。防疫体系出现的漏洞,说到底是“机构”和“经费”的问题。由于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基层防疫人员没有工资、得不到培训、基础设施缺乏,导致最需要得到关注的基层防疫工作难以落实。因此,国家应制定政策,将乡村级防疫列入财政拨款范畴,用于乡村级防疫员的工资(依地区而定工资标准)、培训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立和购置。这笔费用看起来不小,但与造成的损失相比,可算是九牛一毛。基层防疫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利国利民的回报性工程,各政府部门要权衡利弊,尽早行动起来。

县畜牧局有义务对乡村级动物防疫员(村兽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获证人员为基础组建乡村级动物防疫和应急扑疫预备队伍,为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防疫网络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针对当前畜禽养殖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饲养量大、饲养品种多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难等问题,为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弥补乡镇的畜牧兽医队伍力量不足的现状,必须要建立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每村的防疫员至少1名,同时要对乡村级防疫员进行监控,根据当年的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以及对当地养殖户的走访来判断其是否合格,对不称职的防疫员应立即撤换。只有这样才可彻底地解决乡村级防疫体制中出现的“真空”问题。

(二)、加强疫病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无地域性限制,因而动物的疫病防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如果99%的地方疫病防治工作到位,而只有1%的地方没到位,那么这就象一片野火,将可能烧遍全国甚至全球(如禽流感)。因而,政府要大力加强对疫病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三)、提高动物疫情扑杀补助标准。提高对重大疫病发生期间所屠宰的疑似动物的赔偿力度,使饲养者得到的补偿高于以病死的方式卖给不法收购者的价格。确保扑杀及各类防控措施到位,确保疫情不扩散。若发现故意把病畜禽卖给其他饲养者,购买者有权向售出者索赔,同时售出者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售出的动物皆要通过检疫部门的检疫(特别是在疫病的爆发和流行期内),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控制疫病的传播。

(四)、完善防疫工作体制。动物防疫队伍素质,直接影响动物防疫工作的成效,决定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起一支与发展现代畜牧业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应建立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和职能,健全强化乡村级动物防疫网络,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

要实现执法与服务的分离,将执法职能单独分离出来,纳入行政系列:执法人员转为国家官方兽医,服务职能纳入技术推广和服务系列;兽医人员转为从业兽医,逐步走向市场。对动物产品的生产要素进行全程监控,使兽医管理工作覆盖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和流通全过程。同时要加大检疫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疫病,减少疫病损失。进一步健全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三类机构,理顺职能,完善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执法水平,有效解决产地、运输检疫、家禽检疫等薄弱问题,防止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加强活畜交易、屠宰、运输监管,特别是对外调动物及动物产品真正执行报批报检制度,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做好边境、边界动物及其产品的免疫、检疫和设卡消毒工作,有效防止外疫传入。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三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无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中毒事件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村级防疫员的身份又是农民技术员,人多,流动性大,如何管理和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如何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实行“花钱买事,不以事养人”,是摆在我们动监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近几年的工作实际,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二是人员素质偏低;三是部分人员兼职;四是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是四级动物防疫体系最基础的部位,其工作质量决定整个动物卫生和畜牧业发展工作成效。如何真正建立一支合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是目前深化基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和调动好村防疫员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村级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防疫体系的关键环节,我们的工作能否落实取决于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监部门必须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村防疫员队伍建设,要以争创“三好”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五好”村防疫员活动为载体,巩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成果。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xx〕46号)规定:在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目前需要加强的是动物产地检疫、畜牧技术推广等工作:

1、抓好产地检疫工作。面对产地检疫工作人少、面广、线长的实际问题,又要切实、有效地全面开展,必须充分发挥村防疫员(协检员)的作用。在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消毒工作的职责后,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规范,明确责任、科学实施、做好落实。保证将疫病消灭在产地,外疫不传入。要建立和完善《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协检员聘用委任书》、《村级协检员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等管理制度。要实行报检和巡检相结合的检疫管理工作机制。

2、开展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结合区域畜禽饲养情况,开展人工受精、种草养畜、清洁养殖等技术推广工作。

3、实施相应的兽医服务。因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目前还做不到专职,因此多数还进行相应的动物诊疗、兽药、饲料经营服务,但必须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大局,使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本村疫病流行状况,为上级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提供参考。

4、理顺工作关系。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范围,补贴经费必须进入县级动监局专户,实行每半年发放一次。因此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动监部门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和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要将对防疫员的补贴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立项、评优的先决条件,对于不落实或减少补贴资金的,不予支持。要按照每个行政村一个防疫室和“五有一落实”(有防疫员、有防疫室、有交通工具、有通讯工具、有防检疫和冷链设备,落实防疫员报酬)的建设标准,并有计划地免费对村级防疫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达到中专学历水平。

县级动监部门和乡镇区域所应按照《村防疫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完善细化县级考核办法,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选聘合格人员。本着绩效挂钩和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指标考核方式,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质量,对不合格者不予兑现工作补贴。考核的重点主要有:

1、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和免疫合格率,可通过实地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确定是否100%进行免疫,通过实验室的血清学试验确定抗体保护率水平,以检验免疫质量。另外也可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地动物防疫工作成绩。

2、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是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检查对免疫标识佩戴和免疫档案填写完成情况,规模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用药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作为考核村防疫员的重要内容。

3、免疫和畜牧业生产相关报表的填写、上报是否完整、按时。

4、产地检疫工作完成情况,要根据检疫书证使用和收费帐目考核检疫、消毒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选聘、考核和培训机制,大力推进“五好”村防疫员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畜牧业畜牧业建设,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就一支技术过硬、思想先进和村民信任的防疫员队伍。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四

畜牧业作为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各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方便的交通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外疫传入带来了可乘之机,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动物疫病防控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动物防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免疫、扑杀、封锁、检疫、消毒,强化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综合防制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消毒、控制和扑灭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禽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抵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2.6加强检疫监督。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动物疫病都是由外引畜禽引起的,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到外地购买畜禽必须严格实行申报检疫管理制度,严禁私自乱引。我们要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标、点物、登记,对运输的猪、牛、羊、禽等必须加强检疫,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来路不明的“三证”不全的畜禽进行补检重检,坚决杜绝外疫传入及疫情扩散。各地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用畜禽,最好做到自繁自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五

目前花垣县经湖南省畜牧疫情检测中心确定,发生疑似禽流感疫情,为避免疑似禽流感疫情传播、扩散和蔓延到本镇,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做好疫情监测。各村(居)委会从11月4日起至11月12日止开展拉网式畜禽普查登记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点,一旦出现可疑疫情,立即启动预案采取隔离封锁等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11月4日起,全镇禽流感防治采取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上报当日情况。发生疑似疫情的,报告一律不得明传,必须于当日由专人送达镇政府办公室;无疫情的.按原日报告形式上报。

三、加强疫病控制。取销镇内所有禽类交易市场,桥头检查站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未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入本镇。各村(居)委会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实行畜禽归圈、归笼饲养,以免造成感染,并对所有畜禽强制免疫,配合好周边乡镇的疫情预防,检疫工作。

四、加强保密工作。鉴于目前本镇周边发生疑似禽流感疫点,可能导致疫病传入本镇,这给本镇防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加之国内外对禽流感疫情极为敏感,一旦疫情泄露将给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各村(居)民委员会务必高度重视禽流感疫情的保密工作。

五、其它动物疫情的报送,方式途径不变。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六

**市自20xx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二、畜牧业发展基本情况。

三、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成效。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七

畜牧业作为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各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方便的交通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外疫传入带来了可乘之机,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动物疫病防控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动物防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xx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xx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xx市辖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八

xx县地处新疆西北边陲,隶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是北疆西北部的边境大县,边境线长276公里。北部和西部以阿拉套山为界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邻,南部以别珍套山和察汗乌逊山为界与霍城县相邻。县境地势西高东低,东西长148.6公里,南北宽71.8公里,总面积5881平方公里。全县辖2镇、4乡、2个国营农牧场,91个行政村(队),驻有兵团农五师87团、88团两个团场。全县总人口7.2万人,由蒙、汉、哈、维、回等19个民族组成,县城距首府乌鲁木齐市617公里、阿拉山口口岸168公里、霍尔果斯口岸205公里。xx县气候属大陆性半干旱温凉气候,光热资源丰富,昼夜温差较大。年均降水量204毫米,无霜期141-166天,全年平均气温3.6℃。博尔塔拉河和鄂托克赛尔河横穿境内,地表水年总径流量8亿立方米,地下水储量3.1亿立方米,理论水能蕴藏量达27.9万千瓦。全县山地面积57平方公里,占县域总面积的70.69%,平原面积538.1平方公里,有可耕地49万亩,森林55.1万亩,天然草场619万亩。

xx县经济以农牧业为主,种植业以小麦、油料、甜菜为主,畜牧业以牛、羊为主。20xx年,全县地方生产总值3.83亿元,较上年增长5;畜牧业产值1.19亿元,增长7.53;完成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55万元,较上年增长9.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986元。20xx年末,全县牲畜存栏达40.68万头(只),其中:农区牲畜存栏14.4万头(只),牧区牲畜存栏26.2万头(只)。全县能繁殖母畜26.7万头(只),母畜比例达65.7%,繁殖成活仔畜28.4万头(只),成活率99。牲畜出栏数29.17万头(只),出栏率71.7;商品畜24.25万头(只),商品率59.6。家禽年末存栏8.71万羽,禽蛋产量683吨。肉类总产量7404吨,奶类产量8198吨,绵羊毛740吨,山羊绒8515公斤,各类皮张21.9万张。

上半年,全县各类牲畜存栏61.65万头(只),其中:农区牲畜存栏21.7万头(只),牧区存栏39.95万头(只)。农作物播种面积35.23万亩,其中种植玉米8.17万亩,苜蓿6.01万亩。

二、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自治州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我县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实行了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县领导包乡(镇)、乡领导包村(队)、驻村单位干部包户、兽医技术人员包畜群制度以及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村层层签订和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奖罚责任,实行出现疫情“一票否决制”,并将此列入畜牧业年终考核的重点。同时加强了对技术人员协调力度,县上统一调配防疫员,通过县兽医站及时抽调技术员驻村、乡上积极调配充实技术力量、乡与乡之间相互支援多种形式,保证了技术人员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针对防疫意识淡薄的某些“钉子户”,党政领导通过行政措施亲自去做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了疫情的危害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终自觉参与到动物防疫中去。

全面完成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我县及时召开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紧急会议,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均成立了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机构和应急预备队,进一步完善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了《xx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操作执行方案》。二是开展全方位畜(禽)普查登记,为下一步免疫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三是切实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和旬报告制,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四是加大市场监督检疫力度,制定《xx县上市禽类检疫登记表》,对市场流通环节做好查验力度。五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六是保障物资供给充足。今年,我县对禽流感疫苗和注射服务费用均实行免费,对牛口蹄疫疫苗继续实行免费。州县财政各承担50%,县财政投入5.5万元资金做为动物防疫活动专项经费。七是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八是加强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按照“政府保证密度,部门保证质量”的要求,力争做到畜(禽类免疫“五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免,免不漏卡)。据统计,截止3月28日,全县购进疫苗50000毫升,完成免疫禽类69787羽(只),免疫率达100%,其中免疫鸡57334只、鸭4354只、鹅3947只、鸽子3866羽、其它禽类286羽(只)。春季牲畜口蹄疫免疫注射工作于4月10开始,截止5月30日,我县共购进口蹄疫疫苗378400毫升,实际免疫牲畜357510头(只),免疫率99.5%,其中已免牛29176头,免疫率达100;已免羊324804只,免疫率99.5%;已免猪2576头,免疫率92%;已免骆、驼954峰,免疫率100%。针对新生仔畜、怀孕母畜适时进行跟踪补免,完成补免牲畜1432头(只)。

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安排。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下半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牧发电[20xx]26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半年畜牧业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xx]60号)文件精神及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半年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县秋季重大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一要切实做好秋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强制免疫工作,及早开展普查摸底,做好疫苗购进,调配充实人力,保证全面完成免疫工作任务。要求从8月20日开始集中进行禽流感免疫工作,9月15日开始集中进行牲畜口蹄疫免疫工作。按照“政府保证密度,畜牧兽医部门保证质量”的要求,继续严格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二要努力完成新建定点屠宰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任务。目前,我县已建成定点屠宰场2座(博镇、哈镇)、活畜交易市场4座(博镇、哈镇、安乡、呼场)。其中,今年上半年建成了哈镇定点屠宰场、呼场活畜交易市场,现已竣工使用。年底前,计划通过世行项目贷款资金,再建设定点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各一座。使全县牲畜交易集中的乡镇场均建有定点屠宰场或活畜交易市场,将为我县活畜及畜产品交易提供便利场所。三要强化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监督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巩固无疫情成果,确保畜牧业安全健康发展。

据统计,20xx年秋季全县口蹄疫应免疫易感牲畜37.76万头(牛3.11万头,羊34.34万只,猪0.22万头,骆驼0.08万峰),应免疫禽类11.57万羽(鸡9.78万羽、鸭0.72万羽、鹅0.59万羽、鸽0.41万羽、其它禽类572羽)。

加强防控知识的培训。一是组织县、乡畜牧系统职工开展学习《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使畜牧系统干部职工得以系统地、全面地掌握了防控技能。二是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场、农牧区举办科技培训班,并向农牧民群众发放《畜禽常见疫病免疫手册》、《养牛学及疫病防治》等技术手册。三是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了自治州举办为期15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1期,培训村级防疫人员16人;我县举办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1期,培训村级防疫人员20人。今年上半年,全县累计举办各种类型畜牧科技培训班13期(技术培训班10期,执法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600余人次。

防控物资的调运和储备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我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建立并得到不断完善。目前,储备库有喷雾消毒器(电动)3台,背附式喷雾器15台,防护服15套,一次性防护服100套,消毒剂8箱,烧碱5桶(500公斤),连续性注射器、20ml注射器、消毒棉球、防护口罩、防护靴等应急物资配备齐全。

(二)不断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疫情预警机制。温泉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建立后,我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对牛结核病、布病、口蹄疫、马传贫等几项疫病的监测工作,并着重加强了对禽流感、口蹄疫的动态监测工作力度,按要求进行了血样采集、疫病普查和信息上报工作。通过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对全县动物疫情实施了全面的常规监控,实行了较为规范的疫情报告制度。目前,我县动物疫情网络传输工作已全面启动,我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正不断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动物疫情预警预报机制已逐步健全完善,应变疫情突发快速反应能力得到增强,能够及时掌握、控制、报告、扑灭疫情。以边境动物疫情监测为重点,加强检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密切注意疫情变化,准确做出预报。

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期间,启动县乡村三级网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行政部门、政府系统三条线的疫情报告机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建立健全疫情预警机制,加强重点地区疫情监测和巡查工作力度。针对疫情监测范围广的特点,我县形成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严格按照《xx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履行职责。年初,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温防重办字[20xx]01号),要求各成员单位开展自查,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禽类普查登记、疫情监测等工作,设立疫情监测点8个,即每个乡镇场1个;县水利部门负责博河流域水库、山溪等水网地带的自查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河谷林带、湿地、林区的自查工作,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温泉县监测站(自治区级),设立了3个监测点(即呼场监测点、查乡监测点、河谷监测点);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全县人间禽流感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水利、林业部门定期通报河谷林带、湿地的检查情况,查清候鸟种类,在第一时间发现死亡禽类及时上报,并做好档案记录。通过监测,我县未发现有异常死亡禽类、候鸟。

配置和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情况。20xx年末,根据自治区畜牧厅的要求,我县对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进行了配置、落实和登记,全县共配置、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91人,达到了一名观察员负责一个行政村队的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工作,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大多由村队两委班子成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兼任。目前,各项管理制度正在完善,疫情的逐级报告机制基本形成。

(三)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加强检疫,以检促防。加强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力度,有效了防止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一是建立健全动物监督检疫机构,配强配齐“两员”(检疫员、监督员)队伍;二是在全县实行了产地检疫,凡没有免疫耳标和免疫卡的牲畜一律不准上市出售;三是在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员,严格查证验卡,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四是发挥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在强制免疫和牲畜转场时期,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对进出县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外地动物疫病不传入;五是按照统一部署,审换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全面使用动物检疫新“五证”。上半年,我县屠宰检疫牛390头、羊36000只;市场检疫各类上市牛960头、羊420xx只;产地检疫牛3300头、羊59000只、猪130头、禽类13000羽、羊毛190吨。

(四)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开展全方位、大规模、多形式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活动。一是利用电视台开设宣传专栏,播放领导讲话,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专题讲座等,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受到了农牧民的欢迎。二是深入乡镇村队进行广泛宣传。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利用“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月”、“科普宣传月”、“科技之冬”、乡村集贸日、牧业总结会、那达慕大会、年度剪毛季节、牧区牲畜转场、集中药浴等时机,通过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发放传单、法制咨询、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控知识。上半年,全县开展动物防疫法大型宣传活动2次,在乡镇场集市日开展了2个轮回的宣传活动,电视播放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条文和高致病禽流感防控知识专题节目,做到每日播放1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20xx0余份,悬挂横幅25条,办板报16块,出动宣传车65次,播放录音126次,面对面咨询人数约360余人次以上。

加大防控经费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一是把畜牧业发展列入财政预算,在牲畜疫病防治、品种改良、青黄贮制作、技术培训、引进种公牛、购进农牧业机械、挤奶器、储奶罐等方面给予补助。二是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年安排15万元,实现牛口蹄疫和禽流感免疫全部免费。

加强防控工作的督查和自查。年内自治区、自治州多次来我县开展督查、检查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对口蹄疫、禽流感免疫工作进行了多次重点专项督查、检查,由于我县上下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同。同时,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期间,我县四套班子主管牧业领导组成督查组,包片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场防疫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进行统一部署和合理安排,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年内我县无重大疫情发生。

加强各相关部门协作,共同做好防控工作。20xx年,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八十七团、八十八团、边防军队、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温泉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级领导层层抓,各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抓防疫,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步调、统一行动的组织体系。各相关部门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协作,同时通过定期的会商制度,与林业、卫生等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自治区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后,xx县党委、政府立足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新政发[20xx]102号)、《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新政发[20xx]10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新政发[20xx]104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xx县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上划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经摸底调查,全县共有1个县级兽医站,8个乡镇场兽医站;现有人员99人,其中技术人员56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2人,初级职称42人),占总人数的56.6%,非技术人员38人。根据温泉县《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构设置方案为:xx县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内部增设兽医股,设行政编制3名。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站的基础上组建温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科级)和县畜牧兽医站(副科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县畜牧兽医站设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目前,县编委已下文批复,原则同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及乡(镇、场)动物防疫检疫站、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更名挂牌。县畜牧、编委、人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乡(镇、场)畜牧兽医站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人员事务交接等工作,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各项防疫经费和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2个国营牧场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工资按照企业标准由财政统一发放,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三权归县”工作已基本完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的领导任命和分工由县组织部门近期按有关程序予以确定,此项工作正在开展。

初步建成村级动物防疫员体系。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村聘乡管制度,由村民委员会面向社会择优招聘或推荐,经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审核上报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聘用。目前,我县共招聘了36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并全部参加了州、县举办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班,掌握了兽医基本操作技能,可基本满足我县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针对村级防疫员的收入问题,我县将现有的36名将村级防疫员按村队牲畜规模实行划片承包,村级防疫员主要负责农区牲畜的防疫、改良、诊疗等工作,其劳动报酬主要通过实施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获得。收费按县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实行明码标价。据粗略计算,我县村级防疫员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目前,我县正在研究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争取将村级防疫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其积极开展工作,形成一支“招得来,能服务,有收入,稳得住”的农牧民技术队伍。

在防疫费的收取方面,实行牛口蹄疫、禽流感免疫防控经费由政府全部承担的政策。自20xx年起对牛口蹄疫免疫全部实行免费,20xx年起对禽流感免疫实行免费,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我县每年安排15万元资金,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收费的仅有羊、猪、骆驼的口蹄疫免疫注射费,其中:羊为0.5元/次,猪、骆驼为1.0元/次。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对县、乡(镇、场)畜牧兽医站的标准化建设力度,通过利用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项目、世行项目等项目资金,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软硬件建设和巩固完善工作。从20xx年起,动物防疫体系设施设备累计投入180万余元,其中乡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46万元(塔秀乡兽医站建设17万元、安乡兽医站改造15万元、呼场兽医站改造7万元、查乡兽医站改造2万元、昆场兽医站改造2万元、扎乡兽医站改造3万元)、活畜市场建设55万元(博镇活畜市场建设15万元、哈镇活畜市场建设17万元、呼场活畜市场建设11万元、安乡活畜市场建设12万元)、定点屠宰场建设48万元(博镇定点屠宰场建设13万元、哈镇屠宰场建设35万元)、新建药浴池6座15万元、黄牛改良冷配器材设备投入15万元,另外还完成了县畜牧兽医站化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采购。目前,大部分基层兽医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均能正常有序的开展,达到了标准化兽医站建设基本求。

今年,自治区下拨我县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资金15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基层畜牧兽医站建设,8万元用于设备采购。我县按照《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的建设标准,重点建设哈镇畜牧兽医站办公楼,建设标准为两层楼房,目前建设用地已落实,设计图已完成,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经初步预算,该办公楼建设资金在30万元以上,县财政将落实补贴资金25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县国营牧场畜牧兽医站的经费全部为自收自支,职工工资低,办公条件差,建议自治区在进行兽医体制改革的工作中,把国有农牧场畜牧兽医站与乡镇畜牧兽医站同等对待,人员编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全额拨款。

二是我县基层畜牧兽医站技术人才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人才断档现象严重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安排培训经费,充实师资力量,并尽快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活力。

三是基层兽医站基础设施较差,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简陋、办公自动化条件程度低,简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重影响了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建议自治区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站标准化建设和设备更新投入力度。

四是我县在面积上虽然是小县,但却是边境大县,边境线长达276公里,边境疫情监测工作对于我县及至全疆畜牧业生产安全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基层兽医站的防疫设备条件还不俱备完全抵御境外、周边地区疫情的能力,为边境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带来了困难。为此,恳请自治区继续加大对我县边境疫情监测站建设力度,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九

**市自xx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市属全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商品瘦肉型猪基地,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积极向省、广安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立项,得到了各级特别是**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大力支持,被确定为项目县之一。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实施分3年时间完成(xx-xx年)。

**市的畜牧业以猪、蛋鸡、肉鸭、奶牛饲养为主,xx-xx年全市出栏肉猪82.03万头,家禽1007.04万只,山羊14.96万只、肉牛2.01头、肉兔216.82万只;肉类总产量89736吨、禽蛋产量12560吨、牛奶产量823吨,同比分别增长8.53%、9.45%、1.99%。实现牧业产值16.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57.2%;牧业实现农民人均增收116.7元,超目标任务19.2%(目标任务100元),占农民人均增收总额的58.2%;牧业实现财税收入1563万元。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共计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动物防疫项目专项资金70万元,**市财政项目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xx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xx]726号)文件精神,全部进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用。xx-xx年,我市支付二维码溯源耳标、耳标识读器及打印机等有关费用70万元。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在省、广安市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我市于xx年元月起,分三年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开展使用二维码耳标的试点工作。根据全市地理位置、生猪饲养量等情况,在全市13个镇(街道)中选取了双河、永兴、天池、庆华、溪口、观音溪等六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利用我市与农业部和省、市相联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化管理生猪防疫工作,做到了防疫注射全过程均有详细的.耳标、疫苗领取记录和牲畜防疫登记档案,为动物防疫追踪溯源和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xx年,我市又参加了省、广安市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建设项目培训工作,同时又开展了对乡镇基层兽医人员的技术培训,系统培训了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截止xx年底,我市共培训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技术人员70人次,组织二维码耳标501270枚,发放使用了二维码耳标43万枚,耳标识读器50台,专用打印机20台,ic专用卡80张,有效保障了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xx-xx年,按照国务院“五不漏”的要求和上级对动物防疫实行的“五强制,两强化”的规定,开展全市动物预防免疫工作。全市共发放牲畜口蹄疫疫苗123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14万毫升,猪瘟疫苗137万毫升、耳标93万枚、发放禽流感疫苗1208万毫升、鸡新城疫760万毫升、禽流感鸡新城疫二联苗82万羽份;免疫注射生猪82.03万头、牛2.01万头、羊14.96万只、家禽1007.04万只,免疫密度和二维码耳标佩带率均为100%。

二维码耳标溯源系统的建设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信息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通过耳标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内动物疫病流行动态、流行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地指导和开展全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杜绝了假冒耳标不法商贩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现象。为我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肉食品质量安全关。该项目通过三年的实施,生猪死亡率降低了1.49%,生猪减少死亡1.22万头,全市减少经济损失1525万元。

从我市试点情况来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小袋数量不足,公母牌数量不一;二是每小袋的数量均不相同,不利于基层兽医站的疫苗、耳标管理发放,建议尽可能将小袋调为100或120为宜;三是耳标外包装箱上的封签不能进行数据录入,不能直接用识读器扫描签收。进行耳标发放时,必须打开耳标箱及里面的包装袋;四是耳标小包装袋封口不严,致使耳标散落较多,影响耳标发放、使用与管理;五是耳标使用时,需录入耳标数据上传,在春秋集中免疫高峰时,常常出现网络信号不好或进入不了溯源系统,致使难度增大,工作量成倍增加;六是识读器容易损坏,充电器和电池使用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已有四台识读器不能正常使用。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技术性强,日常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产地、屠宰、市场等监控环节需配备较多相应的设施设备(如识读机、打印机、电脑等),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太局限,建议能继续加大投入,并适当扩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培训,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

xx年8月13至17日,我们就“个体商贸客户金融需求”的课题,在南宁市各个体商贸商贸群体中展开调查问卷。此次调研共三人,发放问卷300份,其中有效答卷290份,回收率,10份由于部分原因作废。

南宁市各个体商贸户。

问卷调查,走访各商贸户,采取咨询访谈的方式,用不记名方式随机抽样进行调查。

1.问卷调查。

2.深度访谈。

除了让调查对象填写问卷外,调研团队还需要对调查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引导调查对象说出其他更多问卷未涉及的内容。

(2)希望邮储银行推出哪些新产品;。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一

20xx年乡镇体制改革以后,相当多的地区将乡镇兽医站撤销,成立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一般只保留1~2名兽医人员,主要接受乡镇政府管理,多被抽调抓中心工作。实际上许多乡镇的猪年饲养量达万头以上,防疫任务非常繁重,由于检疫工作补助少、报酬低,且检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动物检疫员积极性也不高,影响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尤其是乡镇的领导。二是农民受经济条件和农村“重养轻防,重治轻防”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所养家畜没病,检疫没意义,不愿意检疫。三是动物检疫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技术较差,且培训机会少,认为检疫还不如治疗收入多,积极性较差,责任意识不强。

3.检疫队伍总体素质低下。

县财政困难,根本保证不了检疫经费的投入,绝大部分乡镇检疫人员靠兽医技术业务收入维持生计,因此无法引入和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基层检疫人员几十年不流动,设施不完善,技术不提高,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检疫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检疫效果,使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

4.公益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服务职能不分。

由于历史原因,在很多地方,畜牧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经营职能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乡镇,一个基层兽医站的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既要承担动物检疫、饲料、兽药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又承担诊疗、预防、阉割等服务职能,而根据相关法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的。

5.依法检疫难。

在农村,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村,广大农村仍以散养和自然放养为主,检疫对象分散,经营者素质较低,阻碍执法现象严重,未经检疫动物不能依法处理,传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农村动物检疫工作执法困难。

6.基层检疫基础设施较差。

近年来,动物疫病种类愈来愈多,愈来愈复杂。检疫设备短缺,检疫手段滞后,导致对疫病不能快速诊断和处置,单凭一把刀子打天下,检疫准确性较差,执法有较大随意性,群众对此信任度不高,也极易导致疫情蔓延。

7.私宰滥屠严重。

在部分地区以生猪为主的畜禽定点屠宰制度至今仍未完善,半数以上的个体户仍在家里或黑窝点进行屠宰,由此造成未经检疫的猪肉等肉类产品流入市场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的肉品一同销售。为了应付检查,个体屠宰户在正规屠宰点上批发的一些猪肉,再将自己在家中屠宰的猪肉掺在一起销售。更严重的是牛羊没有实行定点屠宰和报检制度,漏检的更多。这样,有的地方每天逃检、漏检的肉品已经占市场销售量的较大份额。

8.产地检疫中补检仍为主要形式。

产地检疫应到场到户,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疫病应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但由于乡村中发现疫病应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但由于乡村地域广,饲养分散,交通工具制约,大部分出售动物都是到站上补检了事。

9.检疫机构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严重。

一些地区的动物主管机构放松对辖区内的动检监督管理,导致该地区一些检疫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转让、买卖检疫票证情况较为严重;以证代票,只收费不检疫或只收费不出征现象难以杜绝;重肉品检疫轻产地检疫;按摊位、按月不合理收费等。

10.执法程序不到位。

少数检疫执法人员认为,在执法中,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够了,而对程序问题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序违法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首先,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使公众对畜牧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之一;其次,一旦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将很可能导致该执法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11.单纯追求执法力度,任意罚款。

与检疫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罚款额度的规定都有一个较大的幅度,供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用。畜牧部门在做出一个行政处罚时,务必要认真查清当事人违法情节,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前提下,作出一个合法、公平、公正的处罚,从而树立畜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12.有关的法规不健全或不完善。

有些地区,定点屠宰场宰杀的母猪肉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上销售,检疫人员无可奈何,若要处理又缺少法规依据。个体屠宰户将定点屠厂(场)外屠宰的猪(有时甚至是病死猪),直接送到宾馆、饭店、卤肉摊点、学校或机关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常年逃避检疫和国家税费。

二、建议。

1.理顺体制,健全检疫队伍。

将管理与服务经营职能分开,是今后发展的发展法相和保障执法公平的出路所在,我们现在就必须逐步做起。根据目前许多地区在机构改革中把乡镇兽医站撤并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做法,最好的对策就是趁兽医体制改革之机,将乡镇兽医站的人、财、物划归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由县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对全县的动检队伍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2.发挥政府在动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大硬件投入。

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动物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大各级政府对动检工作的投入,尤其是目前已开展的无公害畜产品的检疫、检测、鉴定工作,加大检测设备、检疫设备的硬件投入,彻底改变动检设备短缺、检疫手段滞后的局面,应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健康无害应该说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3.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

根据当前畜牧业生产特点和动物疫病防治形式,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动物检疫体系和长效机制,提高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应该健全和完善有关法规,切实做到依法检疫,依法制疫,依法兴牧,为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二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岗。

二、工作人员要认真巡护监测。发现疑似疫情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隐瞒。

三、工作期间不许饮酒、赌博等从事工作以外的'聚众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岗位,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五、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程序,实行零报告制度和疫情报告。

六、及时准确汇总、上报监测信息。

七、没有发生疫情时,每日11:00分前将零疫情信息报告表报送大兴安岭野生动物保护处。

八、发生疫情后,要严格按照《大兴安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加格达奇监测站监测与防控应急预案》和上级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上报。

九、监测发现有动物异常死亡现象,报告信息要包括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有何异常、报告情况、现场处理方式方法、送检情况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所规定的内容(05年11月21日传真)进行填写。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3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5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6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7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11下罚款: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四

除了动物表演之外,动物园为了赚钱往往提供动物与游客合影。与动物合影在各城市动物园中普遍存在。但是,游人往往不知道,与游人拍照的动物通常受到各种威胁和逼迫,一些动物整日被紧紧地用铁链拴住,无法转身、坐下或趴下。游人获得与动物亲密接触的假象,而被迫拍照的动物却受到深重的伤害和压迫。

游客与动物合影均须另外收费,因拍照动物种类的差异和拍照形式的不同(自带相机、即拍即洗),收费从5元至20元不等。用于拍照的动物均为动物园内自养动物,合影时有工作人员在一旁协助,包括帮助游客乘骑到动物背上,吸引动物看镜头、给动物喂食、清理粪便、帮助拍摄等。拍照动物主要分为四类:其一是老虎、狮子等猛兽;其二是骆驼、马等草食动物;其三是海洋馆中的海豚、海狮等海洋哺乳动物,其四是鹦鹉、孔雀等鸟类。一般动物表演结束后都会有表演动物与观众合影的环节,也有专门用于合影的动物。动物与游客合影时,常常需要保持某些特定的姿势,或是做出与游客亲昵的动作。参与合影的游客以儿童居多,也有部分成年人。

用于与游客合影的动物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表演动物,即既参加表演又要与观众合影的动物;另一种是专职合影动物,即不需要参加表演、专门用来拍照的动物。对于表演的动物,每天残酷的训练和多场表演已经让牠们疲惫不堪,表演结束后还要留下来供游客拍照,拍照时间每场10~20分钟不等,更加剧了动物们的疲劳。专职合影的动物一旦“工作”就不能休息。据调查,专职合影动物的“上班时间”几乎与动物园每天的开放时间相同,除了天气原因或是游客极其稀少的时候不提供合影外,合影动物几乎一整天都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照相“任务”。城市动物园每天开放时间在8~9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以此计算,专职合影动物每周的工作时间长达60小时左右,远远超过我国法定的工作时间。在节假日游客众多的时候,游人往往排着队等待与动物合影,此时动物园会延长合影动物的工作时间。如此长时间、固定在特定动作下的动物完全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下,对动物是极大的折磨。合影动物几乎没有正常的生活,休息不足,精神状态欠佳。有的合影动物明显疾病缠身。

与高危险性表演相似,狮、虎、熊等猛兽在与游客合影之前,通常也会被拔掉牙齿以保证游客的安全。除了拔牙之外,猛兽们还会被铁链、铁环等固定在一个狭小的平台之上,四肢无法站立,只能趴卧。铁链长度极短,动物几乎一动也不能动。合影时游客通常能够抚摸、乘骑动物。对于天生擅于奔跑的狮虎来说,囚禁于笼中已非常痛苦,而用于拍照的动物甚至连基本的站立都不能!即使是人长时间保持同一个姿势都会四肢麻痹,而动物们除了不能动之外还要忍受不同人的抚摸、拍打和重压。这对动物们的身心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草食性动物因其性格温顺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但是仍然被囚禁在狭小的栅栏中,供人乘骑,有的动物园还由驯兽员牵着背负游客的骆驼绕栏走一圈。而暂时不用拍照在一旁休息的动物则被长度不足一米的绳子拴在栏舍中或树脚下,动物们根本无法自由活动。

鸟类合影通常会在给鸟类拴上绳子,使之能保持长时间不动(有的动物园被曝光残忍地将动物用细铁丝固定住)。

此外,有的动物园为吸引游客,专门挑选幼年动物来提供拍照。有些大象还在婴儿期,就被迫与母亲分离,被铁钩重击。人们以为大象皮肤厚,所以往往用铁器重力击打,导致一些幼象身上伤痕累累。幼年动物远离动物母亲,被长期禁锢,对牠们身体的成长极为不利。在一些动物园中,摄影场地完全没有遮阳和遮雨设施,动物们总是被迫暴露在烈日下“工作”。而在无人拍照时,动物园员工则躲在树荫下。

为保证动物能乖乖地与游客合影,驯兽员通常以食物为诱惑,动物每完成一次合影后便能得到食物奖励。这种现象在海洋馆中尤为突出。当希望合影的游客数量较多时,驯兽员就会不停地给拍照动物喂食,完全不顾及动物的消化吸收能力,破坏动物的饮食规律。海狮在与游客合影时,必须离开水环境站立在陆地上,还必须在驯兽员的指挥下表现出与合影游客亲昵的姿态,如将头靠在游客的肩上或脸上。

合影动物每天的工作就是在相同的小地方,保持相同的姿势,重复做着相同的动作,毫无自由和生气可言。用于拍照的动物大多体型消瘦、精神颓靡、眼神呆滞,周围的事物已经丝毫不能引起牠们的兴趣。

综上所述,动物表演和动物合影都对动物的身体造成种种伤害,迫使动物母子分离,给动物带来严重的心理疾病,降低动物生活品质,大大缩短了动物寿命。此外,还给公众传递错误的信息,不利于儿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甚至鼓励人们为追求感官刺激而不顾动物的生命和痛苦。

我们的呼吁:。

1,动物园应立即停止现有的各种形式的动物表演节目,并且不再引进马戏团、和包含动物表演的团队入园演出。据以往观察,人类演员演出的杂技往往更受欢迎,因此,建议动物园开展由人演出的杂技、模仿动物的戏剧表演等。

2,停止动物表演后,动物园应妥善安置原来的表演动物,帮助这些动物重新融入族群,或在另外园区安置。严禁将表演动物转卖给私人马戏团或是私人熊场,避免对动物造成二次伤害。

3,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意见乃至法规,明确禁止海洋馆和动物园水生动物表演。加强对动物园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停止动物表演的动物园。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取消或规范动物合影行为,使合影动物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

我们的忧虑是:

动物园(包括公园里的动物展区)有越建越多之势;动物繁育缺乏控制,繁殖过剩的动物被用作商业目的、甚至被卖到马戏团等恶劣盈利场所;动物园动物福利受到忽视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对动物伤害极大的动物表演、动物拍照普遍被动物园视为招牌,动物成为赚钱的工具。

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意见》(2019年)对于规范我国动物园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特别在禁止动物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取缔侵占动物基本利益、要求全面停止动物表演方面树立了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的先例。“中国动物园观察”小组根据这个意见赴全国对9省市21家动物园进行观察。通过初步调查,我们既感到鼓舞,又感到忧虑。毕竟,已经有少部分动物园按照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意见》取消了动物表演,并努力改善动物福利。但是,总体看,执行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考虑全国各类动物园的情况,更增加了我们的忧虑。

住建部《意见》提出,“动物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中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的专类公园,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示范场所,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其中心任务是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和科学研究,并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和环境保护宣传。”根据我们的观察,动物园往往将娱乐、用动物赚钱等放在首位,保护生物多样性与教育功能很少得到实现。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

1,对现有动物园进行资源整合,合并中小型动物园,关闭违规不合格动物园,减少动物园数量,妥善安置被关闭动物园的动物,从根本上防止动物园动物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2、

3,严格控制新增动物园审批,国家林业局已经发布《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的通知(2019年7月),规定在”2019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林业部门暂停受理以观赏展演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引进野生动物种源的行政许可申请”。我们建议林业部门延长此一规定,严格限制批准此类繁殖与引进,禁止国家保护动物用于马戏表演和动物园动物表演。

4,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意见乃至法规,明确禁止海洋馆和动物园水生动物表演。加强对动物园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未按规定停止动物表演的动物园。同时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取消或规范动物合影行为,使合影动物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

(1)加强动物管理员队伍建设。定期对动物管理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教他们如何能正确照料动物。动物、游人、管理员之间的关系应该遵循动物是主人,游人是客人,管理员是仆人的原则。

(2)建议动物园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公开动物园动物死亡信息,包括饲养过程、以及训练动物表演过程中受伤、死亡等信息。同时建议增加公众代表、社会团体包括动物保育社团成员对动物园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五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六

近年来,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由于基层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滞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畜牧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如何完善与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谈一下自己肤浅的看法,和同行们共同探讨。

1.1动物疫病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近年来,还有部份地方村级动物防疫网络还未建立健全,成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村级防疫工作条件差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难于保证常年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3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华蓥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其他乡镇畜牧站的办公条件也很差,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器械、工作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最终目标不仅是保护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而且是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动物防疫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疫观念,并以此为准则确立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目标。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2.2建立完善机制。各地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防疫工作理念,逐步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站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强制免疫、强制隔离、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强制检疫)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要确保三个100%。做好畜禽免疫和耳标标识的佩戴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动物防疫调研报告篇十七

xx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项目以来,实现了与农业部及省、广安市网络化传输报送动物疫情及订购防疫标识的信息化管理,为xx市兽医卫生监督、动物重大疫情监控、基层防疫人员管理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检查等提供了科学依据。现将我市动物防疫标识(二维码耳标)情况简介如下:

xx市属全国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商品瘦肉型猪基地,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积极向省、广安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立项,得到了各级特别是xx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大力支持,被确定为项目县之一。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实施分3年时间完成(2006-2008年)。

xx市的畜牧业以猪、蛋鸡、肉鸭、奶牛饲养为主,2006-2008年全市出栏肉猪82.03万头,家禽1007.04万只,山羊14.96万只、肉牛2.01头、肉兔216.82万只;肉类总产量89736吨、禽蛋产量12560吨、牛奶产量823吨,同比分别增长8.53%、9.45%、1.99%。实现牧业产值16.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57.2%;牧业实现农民人均增收116.7元,超目标任务19.2%(目标任务100元),占农民人均增收总额的58.2%;牧业实现财税收入1563万元。

1、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共计8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动物防疫项目专项资金70万元,xx市财政项目配套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xx省发展和改革委、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5年动物防疫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726号)文件精神,全部进入xx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用。2006-2008年,我市支付二维码溯源耳标、耳标识读器及打印机等有关费用70万元。

2、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在省、广安市项目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我市于2006年元月起,分三年实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开展使用二维码耳标的试点工作。根据全市地理位置、生猪饲养量等情况,在全市13个镇(街道)中选取了双河、永兴、天池、庆华、溪口、观音溪等六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利用我市与农业部和省、市相联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化管理生猪防疫工作,做到了防疫注射全过程均有详细的耳标、疫苗领取记录和牲畜防疫登记档案,为动物防疫追踪溯源和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7年,我市又参加了省、广安市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标识溯源系统建设项目培训工作,同时又开展了对乡镇基层兽医人员的技术培训,系统培训了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培训识读器、打印机的使用、信息数据的录入等技术人员70人次,组织二维码耳标501270枚,发放使用了二维码耳标43万枚,耳标识读器50台,专用打印机20台,ic专用卡80张,有效保障了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2006-2008年,按照国务院“五不漏”的要求和上级对动物防疫实行的“五强制,两强化”的规定,开展全市动物预防免疫工作。全市共发放牲畜口蹄疫疫苗123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14万毫升,猪瘟疫苗137万毫升、耳标93万枚、发放禽流感疫苗1208万毫升、鸡新城疫760万毫升、禽流感鸡新城疫二联苗82万羽份;免疫注射生猪82.03万头、牛2.01万头、羊14.96万只、家禽1007.04万只,免疫密度和二维码耳标佩带率均为100%。

二维码耳标溯源系统的建设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信息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通过耳标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内动物疫病流行动态、流行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地指导和开展全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杜绝了假冒耳标不法商贩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现象。为我市动物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肉食品质量安全关。该项目通过三年的实施,生猪死亡率降低了1.49%,生猪减少死亡1.22万头,全市减少经济损失1525万元。

从我市试点情况来看,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小袋数量不足,公母牌数量不一;二是每小袋的数量均不相同,不利于基层兽医站的疫苗、耳标管理发放,建议尽可能将小袋调为100或120为宜;三是耳标外包装箱上的封签不能进行数据录入,不能直接用识读器扫描签收。进行耳标发放时,必须打开耳标箱及里面的包装袋;四是耳标小包装袋封口不严,致使耳标散落较多,影响耳标发放、使用与管理;五是耳标使用时,需录入耳标数据上传,在春秋集中免疫高峰时,常常出现网络信号不好或进入不了溯源系统,致使难度增大,工作量成倍增加;六是识读器容易损坏,充电器和电池使用时间不长,目前我们已有四台识读器不能正常使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技术性强,日常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在产地、屠宰、市场等监控环节需配备较多相应的设施设备(如识读机、打印机、电脑等),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太局限,建议能继续加大投入,并适当扩大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培训,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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