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设施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30 05:44:12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1-30 05:44:12     小编:灵魂曲

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宝藏,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创新传统文化是我们所需要思考的。怎样进行作品赏析是我们提高文学鉴赏能力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是一些成功的案例,它们或许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一

(古镇商场)。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1)、

第一文库网。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设计和施工,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

(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3)、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6、已建成的环保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7、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8、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与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账、监测报告,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9、应对环保设施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时,应由公司事先报安全环保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取得上级部门的批准。

10、环保设施运行企业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1、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成都市茂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七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八条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十条办公室地面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拖把洗干净,拧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

第九条当日轮值人员要检查办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满就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放在垃圾桶内。

第十条当日轮值人员有事外出,由次日轮值人员顶替值勤,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1、厂内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由后勤部负责打扫,应保持干净,地面无纸屑、无积水、无铁屑及杂物,不起尘埃。

2、厂内的绿化带及草坪要定期修剪,保证其干净。

3、厂区内的各种物品要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摆放、堆积。

4、厂区内的厂房、厂房的固定物及其他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定期进行维护,防止产生垃圾。

5、厂区内的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杂物蓄积。

6、各种废弃物应根据垃圾桶上的标识分类放到各垃圾桶内,负责清扫的人员应及时清理,防止异味及桶满现象的产生。

7、车间内卫生管理按生产部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内公用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寓内各种公用设施完整性,减少损失,方便学生使用,特制定管理办法和使用制度。

(一)学生公寓家具的种类。

1、床:包括上下铁床、上下木床、钢床、铁制固定吊床、单人铁床、单人木床等。

2、桌:包括多人共用四屉桌、六屉桌、单人用二屉桌、带书架写字桌、课桌、电脑桌等。

3、物品柜:包括铁制多节柜、木制多节多格柜、铁制单节柜等。

4、椅凳:包括钢木折椅,木方凳等。

5、架类:物品架,包括盆架,鞋架,挂衣架等。

(二)床上用品:床垫、床板。

(三)清扫工具:包括笤帚、撮子、拖布等。

(四)水电设施。

1、照明器材:日光灯、白炽灯、开关插座等。

2、水、电表,洗漱间水龙头等。

3、节水、节电设施等。

(五)活动室电视、监控镜头及设备、公用电话等。

(六)其它:门窗玻璃、镜子、窗帘等。

(七)洗衣房:各种洗涤设备。

1、学生入住公寓时,就要与学生建立家具管理机制,签订协议。

2、学生入住公寓或调整公寓时,管理人员要会同住本公寓学生共同清点室内配备的家具,并可将家具按套编号,确定到每个学生。每个寝室要设一名寝室长,负责整个寝室各类设施,每个学生都应有应负的责任。

3、家具的损坏有两种可能,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属自然损坏的,学生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经查验属实,相应部门应予以无偿更换或维修;属人为损坏,应根据损坏程度照价赔偿或交付维修。

4、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学生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学生不准将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也不准将公寓内的家具搬出公寓。

5、调整公寓时,管理人员要对调出公寓的家具进行检查验收,并记录在案。

6、学生毕业时,公寓管理人员要验收毕业生所用家具,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三、使用制度。

1、学生要养成爱护公寓内公用设施和备品的习惯,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准在床上摔打,猛烈撞击或用超重量物品挤压等。

2、在搬运备品时,切忌在地上拖拉。

3、公寓内家具表面不准乱画、乱贴和碰撞。

4、金属家具怕水、怕潮,不准在这些家具上陈列一些洗漱用具,暖瓶、饭盒、花盆等。

5、爱护公寓内各种设施、备品、人人有责,如发现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学生不准私自调换寝室内备品。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四

1购买各种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一律在正规的劳保商店购买。不准从小商贩手购置。

2凡购买的各种防护设施,应符合质量要求。

必须有:。

a产品生产许可证;。

b出厂合格证;。

c劳动部门监测证等,不得购买劣质品。

2.1建立安全防护设施购买、发放台帐,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

2.2安全带、安全绳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定期凉晒,以免受潮霉腐。

2.3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搬运时不准使用带钩刺的工具。

2.4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凡有破损、裂缝、腐朽的安全帽,断丝、腐朽的安全网,破损、断丝的.安全带等各种防护用品,已达不到规定承载要求,均作报废处理。

3.1安全网。

a、使用时,应该避免发生下列现象:。

把网在粗糙的表面或锐边拖拉;在网内或网下方堆积物品;人跳进网内或把物品投入网内;电焊焊渣或其它火星落入网里;网周围有严重的酸碱烟雾等。

b、对使用中的网必须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当受到较大冲击后最好更换网或及时进行检查,凡有严重的变形和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均必须停止使用,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c、经常清理网上的落物,保持网工作面的清洁。

d、当受到化学品的污染,应进行冲洗,洗后自然干燥。

e、旧网在使用前,应由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签发允许使用的证明。

3.2安全帽。

a、安全帽应无裂纹,垫衬完整,帽衬完好扎紧,帽带不得腐蚀。

c、戴安全帽要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3.3安全带、安全绳。

a、安全带、安全绳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前必须先做一次外观检查,使用中也应注意检查,如发现有部件破损、断丝、变质等情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b、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安全绳应加缓冲器。

c、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d、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随意拆掉,更换绳时要注意加套绳。

e、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检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拉力拉3分钟,无破断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30kg重量做自由附落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五

1.美丽的校园,美丽的家,永远的美丽靠大家。

2.人间知音难觅,校园草坪难培。

3.把绿色带入校园。

4.家园由我来保护。

5.尊崇自然敬畏生命。

6.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环保绿色家园。

7.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8.让校园变成绿色家园,让祖国变成绿色宝库。

9.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

10.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11..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12.人类离不开花草,就像婴儿离不开母亲的怀抱。

13.学校是我家,美化靠大家。

14.保护树木是第一。

15.保护地球,就从美化校园开始吧!

16.节电环保标语:节约能源,大有可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7.保护绿地标语:不要踩我啊。我也会疼的……。

18.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视具体情况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经批准的《验收申请报告》是建设项目总体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分期验收。

对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全部工程近期不能完工,但具备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方,还应达到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和限期达标期间内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手续,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特殊要求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规定,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司主管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保构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2 、组织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措施。

3 、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4 、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生产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 、定期向上级部门和职工代表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第七条: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 、督促检查公司下属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工时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提出的环保措施,编制公司环保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 、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4 、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挡工作。

6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7 、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8 、大力推行和先进的环保管理技术和监测手段,用好环保资金。

9 、负责组织按照污染排放因子综合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管理。

10 、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11 、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4 、借用广播、黑板报、《陕焦报》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第三章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数污染源。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线安全环保部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第十三条: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第十四条: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湿式作业、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第十五条: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是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第十七条:生产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第十八条:凡从事粉尘、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各分厂、分公司的废渣阴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即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影响评价报告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的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它剥离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金渠道,7% 的更改资金排污收费返回,综合利用利润和环保设施折旧等提留,要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做他用。

第五章 环境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质检计量部设立环境监测时,在安全环保部指导下负责全公司规定和临时性所有怀金监测工作,为治理污染,管理环境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三十条:监测室每月对全公司粉尘点进行一次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测室每月对废水进行定期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有酚、氨、化学需氧量、硫化物、石油类等含量。

第三十二条:监测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监测质量,达到合格监测室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检测室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第六章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分厂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机动能源处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第三十六条:各厂对本单位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第七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条: 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超过24 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四十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第四十一条:发生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向主管经理及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与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3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

4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轻污染物排放浓度贡献较大者。

5 、在环保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是,采用刁难、推诿等不正当手段者。

6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者。

7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七

1.美我校园重在每一举动。

2.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

3.珍惜资源永续利用,绿化环境净化心灵。

4.让校园成为绿色殿堂。

5.珍惜自然资源,共营生命绿色。

6.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7.花草树木对人笑,因为人类爱环保。

8.草木无情皆愿翠,行人有情多爱惜。

9.万人齐参与,共建‘绿色生命树’。

10.少生孩子多种树。

11.多种一棵树,世界上就多一片绿色。

12.校园是我家,美丽靠大家。

13.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14.青草绿树你我他,咱们同住一家。

15.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16.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17.郁郁葱葱,创新州。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立法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执法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受理与奖励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宣传教育】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八条【投诉举报】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各种门店、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任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利用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设施、树木等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十三条【道路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隔离设施管理】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的实体墙或透景围墙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实体围挡。

第十五条【临时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第十六条【道路通行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停放有序,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第十七条【店面管理】商店门面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二)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

第十八条【户外设施容貌管理】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与城市街景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乱张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临时施工围档、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绿篱、花坛、草坪等城市公共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病虫害、地皮空秃。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且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架空管线管理】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水域管理】河道、沟渠、湖泊等城市公共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早市夜市管理】凡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业主,应当办理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并在划定的位置摆摊经营。

经营业主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文明经营,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理,不得遗留杂物。

经营业主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和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渣、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等活动;。

(七)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

(八)沿途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临时商贸活动】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第二十六条【环卫有偿服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三十条【清运垃圾要求】环境卫生清运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产生的垃圾当日清运、不得积存,装运现场必须清除干净;。

(二)运输时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沿途丢弃、撒漏;。

(三)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和消纳。

第三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信鸽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楼房阳台外、窗外和屋顶搭建鸽舍。

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共厕所要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环卫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

第三十四条【违反保洁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附属设施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造或者拆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道路秩序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道路通行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商店门面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乱贴乱画等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城市绿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应当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早市夜市管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损毁公共场地内的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临时商贸活动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餐厨垃圾处理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动物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执行公务规定】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上位法优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九

1.2门前三包区域: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1每天由楼内保洁员对责任区域内的保洁工作负责。

2.2要求业主(住户)及来访客人自觉爱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2.3生活垃圾由专人负责日产日清,每天22:00以后为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时间;

2.4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倒入垃圾桶内;

2.5定期检查楼层管道间等,及时将摆放私家物品通知其移走。

3.1地下室由专人管理,每日巡回清扫;其标准依照《保洁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3.2人员穿行时,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地乱扔垃圾、废弃物等。

4.1由车库保洁人员负责不定时清扫;标准参照《保洁服务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4.3车辆清洗应在指定地点清洗,请其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公约》。

5.1辖区内的道路由外围保洁人员负责每日不定时巡回清扫;

5.2辖区内的人员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将类垃圾和废弃物丢弃在道路上;

5.3园区内设有垃圾桶,有外围清洁人员负责垃圾收集清运;

外墙玻璃由专人或专业公司每年清洗一次。

表面,由保洁人员负责定期清洁,使用者自觉维护其卫生,不得蓄意污染、张贴广告等。

的清淘由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疏通和清淘。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

1、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

2、每天更换垃圾桶。

3、保持桌面干净整齐无灰尘。

4、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保养良好,表面无尘土,污垢。

第三章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十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十一条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十二条员工个人应保持仪容端正,衣物整洁;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不吃零食(充饥食物除外),不在办公室吃饭,不在办公室吸烟。

第十三条办公室内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主要由综合部负责督查,保洁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打扫。

第十四条公共走廊、卫生间、洗手间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保洁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并定时运走。

第十五条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保洁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综合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第十七条以上制度规定综合部监督执行,由各部门主管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月进行卫生联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于公告栏,以促进、推动公司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各部室认真执行。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条对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xx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xx万元以下(不含xx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条对非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万元以上),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万元以下(不含万元)[房地产项目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二

1、工地生活卫生纳入工地总体规划,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设立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

2、工地四周应设立连续、封闭的围墙,市中心区不低于2.5米,其他地段不低于2.2米,并保持稳固、整洁,同时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及垃圾等,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

3、工地现场无大面积积水,道路通畅,经常保持清洁,生活区、办公室周围放置一定数量的.有盖垃圾通,并每天倾倒清洗,楼层必须安装水斗和下水道。

4、工地现场必须有良好的派水沟,经常保持沟底清,无垃圾,无泥浆、污水等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沟现象。

5、建筑垃圾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生活垃圾应有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要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滋生。

6、工地应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要明确职责,做好防病、治病和卫生工作。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罗雄镇派出所抓好治理工作。

二、值周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罗雄镇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三、每天放学,由值周教师护送学生结队出校,让学生结队返家。

四、成立护校队,在上、下课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五、开展“三生”教育课,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四

1、仓库外有明显的标志,并设置“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等安全标志,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仓库内必须有足够的通风或机械通风,仓库内设温湿度计,监测库房温湿度。

3、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保护设施。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4、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1、原料试剂库: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原料粉体和成品粉体库房环境要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1、根据化学品特性应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1.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3、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2、混存危险化学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1、仓库必须有仓库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2、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仓库危险化学品有无包装破损、渗漏等情况,温湿度是否适宜。

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六条各部门办公室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各部门人员负责,由部门主管监管,安排卫生值日表,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消除卫生死角。

第七条经理级别以上的办公室环境卫生,由其助理或者秘书做好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6584228.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