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论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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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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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素质,我们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写总结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每篇总结范文都有其独特之处,愿大家在借鉴的同时保持自我风格和个性。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一

摘要:本文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字:法律;道德;茅于轼。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自由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自由度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在他《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无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文化乃至语言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们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约束,“它的执行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加强道德素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钱物资投入,同时还包括时间精力知识投入等等。比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文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至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代价的,因此在人们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行成本同样是极高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在执行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正如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人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在这个人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比如教育人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行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远景目标了。

茅先生的论述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力,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一六国,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汉初的“休养生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而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生了异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方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立的,它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来支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面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力是道德约束无法比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无限加大道德规范的作用。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革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了。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自觉遵守的自觉遵守,不能自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个人都愿意对自己实施自我约束,而事实上,经济行为人的趋利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会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一个国家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几十年的道德建设,大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无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立惩戒机制加以禁止和谴责,而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励,将社会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面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一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行。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变成公民内心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一种高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二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中职学生作为最愿意接受新事物的年轻一代,手机、电脑等多媒体的使用非常普遍,这也影响了中职学生的生活和消费方式,甚至影响着中职生的价值观念。而中职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成长的关键期,如不能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德育课程长期以来都处于较尴尬的位置,看似重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学生更视它为副科,报以爱听不听的态度[1]。再加上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实施,德育课纳入考试范畴,为了迎合考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上课模式基本上变成了划重点—讲解—练习的填鸭式教学,这使得学生的德育课只是机械式的接受知识,成为知识的容器,失去了德育的意义。而德育课作为德育工作的基本保障,教师应改变陈旧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引导学生行为,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中职生的特点。

近几年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加上网络信息的便捷,短视频的监管力度不够,学生对一些负面信息的接触较之从前更胜,而中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正处于生理、心理成长的关键期,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阶段,可塑性很强。但相对于同龄人来说,他们的自控能力较弱,做事比较冲动,容易受外在环境的影响,违纪现象较多且时常明知故犯,这使得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德育教育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同时,中职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成绩较不理想,对学习缺乏热情,部分学生刚入学时还有学习的状态,可是大都难以持久,对待专业课他们尚且愿意花些心思,可是德育课在他们看来就是“浪费时间”“没有意义”的课程。学生缺乏学习德育课的积极性,再加上部分教学内容枯燥,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成效自然大打折扣[2]。

(二)养成教育中法治教育的不足。

中职学校历来重视学生的养成教育,从仪容仪表、卫生问题到上课纪律都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点,而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几场法治讲座往往收效甚微。再加上中职学生身心发展尚未定型,容易受外界不良诱惑的影响,自身法律意识又较为淡薄,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知不足,容易“踩过线”,极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为了增强学生的道德素养,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他们全面健康的发展,让学生顺利的从“学校人”向“职业人”转变。针对德育课的学习现状,我们应该探索新的德育教学模式,“包装”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把他们培养成有道德、懂礼仪、守法律的好公民。

(一)给学生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新课导入是一节课的开始,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成功一半,导入新课设计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效果。要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主动融入课堂,教师的导入一定要抓住学生的心。正如前文提到的,学生对德育课的印象不好,教师首先要做的就是打破这种印象,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如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先引入一个时下热门的案件“昆山反杀案”。这个案例一抛出就能引发了同学们的热议,“正当防卫”这个词很自然的从学生嘴里说出,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从法理的角度解释“正当防卫”的含义。同时结合学生的发言,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小结。先用一个学生熟知的案件引起他们的兴趣,让他们主动参与,畅所欲言,最后再由教师小结,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了解法律的强制性,发人深省,而不是从一开始就生硬的讲道理、摆事实。让学生忘记对德育课固有的印象,后期的教学自然事半功倍。

(二)选择好的案例事半功倍。

案例是老师在讲解知识点时重要的辅助工具,而案例的选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效果。根据教学内容,通过口述、文字、音像等方式引用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情境,产生共鸣,在理解知识点的同时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及表达方式上都有讲究。

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为例,在讲解第四课中“诚实信用”时,一开始先不妨改变用“高大尚”的例子做引入的模式,因为这种德育教学模式学生从小听到大,早已经产生“听觉疲劳”。如果采用提问的方式让学生举例,如“你们从小听到大的谎言有哪些”“你说过的或是听过的哪个谎言让你印象最深刻”,学生顿时就有了兴致。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说过的、听过的“谎言”不计其数,从善意的谎言、小恶作剧到经历过的詐骗等,学生可以畅所欲言。再从学生的举例中挑出几个典型例子追问:“从这些谎言中有受到哪些伤害或是产生了哪些严重后果”。通过提问举例的方式,层层递进,再来说明诚信的意义。这种举例方式不仅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让更多的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中。

其实,德育课程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学生从小到大接触到的,虽然早已熟悉但并不代表能很好地履行,所以教师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应当“接地气”,让学生感同身受,这样才能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而在法律课的举例更应该做到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在例子的表达方式上更应该要贴合学生。如有些法律案例比较长,如果单纯用文字展示学生可能还没看完就失去兴趣,有的学生看完甚至连原被告都弄混了,如果换成老师口述那效果就不一样,老师可以用简洁通俗的语言加上简单的图表把案例清晰的呈现。如《职业道德与法律》的第八课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问题,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某些特殊情况,则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高空坠物的案件,为什么这类案件要举证责任倒置呢?老师可以举一个简单通俗的例子:一个走在路上,从楼上丢下一个烟灰缸把人砸成重伤,但是找不到嫌疑人,而通过科学实验表明从四楼到十楼往下丢都可能造成这样的伤,那么四楼到十楼的住户都可能是嫌疑人。如果让原告去举证到底是哪户人家?难度太大,而如果由这些嫌疑人分别证明自己无罪则相对容易很多,这就是为什么举证责任转移。通过这个简单明了的案例相信同学们对这知识点印象会更加深刻。举例既要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他们思考的积极性,让他们产生听下去的动力,同时,也是为了让知识点更具体形象地呈现。当然,案例的选择除了要贴近生活,还应是非立场明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给学生正确的价值导向。

(三)丰富教学手段。

现在很多德育课程还在采用“老师讲,学生听”这种灌输式教学模式,这种单调的教学容易让学生觉得乏味的同时产生厌学心理。而多媒体设备的普及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为课堂教学增添色彩。如在教授《职业道德与法律》“个人礼仪”时,可以在多媒体中展示不同服装及场景,让学生分析不同场合的着装要求,而不是由老师单纯的讲解。当然,把课堂从室内搬到室外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模式,如学到“爱岗敬业、服务热情、无私奉献”时,可以联系让学生学当公交车督导,真实的体验会比单纯的讲解更有感触。讲到“诉讼程序”时,安排学生到法院听庭,这比课堂讲解来得更生动,比看图片更直观。

作为德育教育工作者,如何在授课中让学生在道德上产生情感的共鸣,法律上学会抵制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学生成为一个善良而不软弱的人,一直是教师所追求的教学效果。而教师教学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让中职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质,学会做一个文明有礼,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吴红英.中职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研究,2016(1).

[2]项清.中职生德育课学习动机研究[d].2016.

摘要: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二者关系越来越密切起来。本文就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字:道德法律化;简要;法律道德化;社会意识形态。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两者的辩证关系,将有助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发展。

所谓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而法律的道德化,则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我们从定义上来看,就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具有千丝万缕的相互关系。

从二者的产生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法律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利于其统治的工具,其突出特点是强制。道德则不同,道德根源于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自发的谴责机制。也就是说它来自社会的舆论和地方的俗习。它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谴责性的。从二者的运行机制来说,法律是靠国家的运行工具强制实施,它更强调客观性,只要证据确凿则一概论之;道德没有这种强制,它更偏向于人情,更偏向于合不合乎人性原则。合人性者被视为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样,我在思考,不管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是一种试图调和道德和法律的做法。这样我们就会生出这样的忧虑,这种企愿会不会重复康德试图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最终走向不可知论的歧路。而道德法律化就意味着这种人情原则的淡化,使人情客观化为一种标准,这显然有悖于人性;法律道德化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法律客观标准的丧失,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法律公正性的失去。

现在看一下道德和法律结合的可能性。道德从功能的发挥上是要人做自我的反省,在良心的谴责下对其行为进行校正或引导。也就是说它更倾向于人的内心,属于内在的因素。而法律则属于外在的力量,属于强迫的因素。不管你是否愿意,都得在它面前服从。它的合理性是先设的,是靠国家这种强大的后盾做支撑的。很显然,法律更强调外在的塑造,它要人服从它的威严,在它面前没有道理可讲。这样,一内一外从逻辑上似乎有结合的可能,都统一在对人的塑造或引导这个发展过程中。而统一的前提是彼此要有互补性,对无互补性的两种事物来说,是很难做到完全的切合的。也就很难说是一种互补关系。道德和法律显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然而是否是完全的互补,这一点仍需要进一步论证。要论证它们的互补性就是看它们的外延是否能组成一个圆。也就是说在道德止步的地方,是否是法律的开始。同样,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拿出道德这把挡箭牌。如果能,则说明它们是外延上的互补。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说二者有统一的可能。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在规范社会行为上,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作用本应该是互补的,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的确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以道德化。但是,道德法律化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当道德被法律化之后,这种法律化了的道德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不论对道德而言还是对法律而言,都是一种损害。如出台了交警不得摔扔证件、呵斥当事人等“新规”之后,对交警违反“新规”行为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又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必须切实予以解决。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

[2]单玉华.法治与德治辨析.法学家.2008(6).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2008(2).

[4]郑维川.论新加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新华文摘.2006(10).

关键词道德法律反思。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老子所著《道德经》里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生成了万物,德养育了万物,所以,万物没有不尊敬道而重视德的,道德之所以被受到尊敬和重视,是因为它不加干涉而顺其自然。万物由道生由德养,道和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道德”体系。引申到今天成为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如果人们的行为合乎道的大德,那么人类就能繁衍生息,否则就会自我毁灭。重庆公交案这一事例也告诉我们,违背了道德原则,本来能避免的事情也终酿成了大祸,这种后果也会让人难以承担。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可见道德的重要性,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它们思想文化的最高境界。

法律是在我们生活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一方面,它庄严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它也靠广大人民制定、执行、监督并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形成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人们触犯法律的几率。法律也是对道德约束力的一种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个社会竞争激烈的时代,焦躁、不安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一些善良之举却被诬陷的个例报道也似乎更让人们学会了冷漠、躲避,更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倒地老人再也无人敢扶,陌生人需要帮助以为是骗局,可是,有些事情,不是我们躲避就不会影响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就像公交车惨案一样,一些无辜的乘客由于自己的淡然与冷漠,也付出了失去生命的惨痛的代价。还有我们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也许换一种语气或方式就能解决了问题,却要通过互殴来处理问题,即触犯了法律也牵连了无辜,并赔上了性命。如果人人都懂得用道德的标准、用法律的条款去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生活中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那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变,整个社会的氛围也会大大改善。我们本是文明之邦,几千年的文化积累与沉淀,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弟子规》、《三字经》……,我们耳熟能详,如今这些祖先遗留的宝贵财富渐渐被遗忘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向所有的国人大声呼吁,让道德回归,让文明落根,让人人各司其职,身居要职者想的是如何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想着自己如何升职敛财;为人师表者想的是如何传道授业解惑,而不是想着如何开补课班收费赚钱;白衣天使也只想着如何救死扶伤,提高医术,为患者解痛,而不是想着收红包;生产研发者想的是如何开发出安全优质高效的食品,而不是添加什么激素、色素之类危害健康的产品,学生尊师敬长,家庭上慈下孝……,整个社会一派祥和安宁,其乐融融的景象,让我们习主席倡导的更加美好的中国梦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李巍.行为、语言及其正当性——先秦诸子“类”思想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

[2]王博.论《劝学篇》在《荀子》及儒家中的意义[j].哲学研究,2008(05).

[3]李晨阳.荀子哲学中“善”之起源一解[j].中国哲学史,2007(04).

[4]老子.道德经[m].

[5](意)但丁.但丁诗集[m].

摘要: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开展,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好地与实践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则是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它的运用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去应用它。文章就详细地论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分析了它对于道德与法律教学产生的意义,并通过科学选择案例、组织学生讨论等方面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中专教育也注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长,在学科的设计和安排上也都做出了极大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加大了对道德与法律教学的重视,以便通过系统、科学的教育培养中专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使其真正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同时也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中专生的偏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由于道德与法律教学学术性加强,学生的兴趣普遍不高。而案例教学法的融入让教材与生活联系了起来,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真实的学习环境和案例情境,激发学生兴趣,也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经验来谈论法律知识,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并运用这种思维和能力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典型性。教师会根据所教的内容进行挖掘、整理,制作成一个系统的教案材料,然后再利用生活中与所学内容相关的实际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理解,比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讨论,以此来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实践、观念的相互碰撞,进而实现思维的拓展和延伸,构建丰富的知识文化体系。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包括:1.目的十分明确。案例是要与实际所讲的内容有关联的,这样学生才会从案例中掌握和运用这部分知识,并确保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方向的正确性。2.客观性明显。选择的案例是真实的,那么学生才能切实地将理论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运用自己所学得出结论。3.综合性较强。一般所选择的案例并不是指向单一的知识点,而是多个知识点的融合,这样内涵丰富的案例才会让学生将所学知识串联起来,也能让学生逐渐养成审时度势、权衡应变、果断决策的能力及技巧。

在这些真实或现实的问题情境中,教师们把构架良好但缺乏清晰明确解决方法的问题或者困境展现给学生,让知识变得更加直观和具体,同时它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引导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去思考这个案例的本质、蕴含的哲理和社会准则以及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而中专教育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要求很高,若是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也只是会死记硬背,但并不会科学运用。将案例融入其中,就会自然地将知识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而学生通过参与案例的讨论来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一旦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游刃有余的去解决,而非纸上谈兵。

另外,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彼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来探索内在的真谛,实现学习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双向升华。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思维活跃起来,也能形成互动和谐的教学环境来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

(一)案例的选择。

选择适合的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全面的分析、深入的研究教材,收集和整理生活中真实出现的、与之相关的、能反映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提高案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那么这些贴切生活的案例能够提升学生探索案例的积极性,还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另外还需要考虑该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开放性,学生能否通过这个案例来学习知识、发散思维、举一反三。比如在《知荣辱、有道德》这一章节的学习中,教师就可以在网络上搜集一些发生在职场中的有违社会公德的真实案例,包括偷窃、出卖本单位机密;剽窃他人的设计成果、研究成果当成自己的,这些案例不仅是违背了社会道德方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收集一些学校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制作成多媒体视频课件,让学生观看,然后将从“焦点访谈”节目中有关“道德观、荣辱观”实际案例结合起来,通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判断来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以此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二)案例的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在课前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入到自主学习中,先让学生自己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找到答案或者提出自己的论断。对于学生间存在的差异看法,教师也要给予尊重;对于学生的错误意见,教师要给予纠正和引导,让课堂活动始终保持有序性。

结语。

案例教學法使学生置身于充满问题的真实世界情境中,并且激励他们运用课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要认识到该教学法对学生、对教学产生的积极影响,并通过合理的选择和运用案例来实现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史丽荣.案例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08).

[2]韦可忠.探究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8(49).

摘要:本文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字:法律;道德;茅于轼。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自由度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是成正比例关系的,自由度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在他《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一文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立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无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文化乃至语言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它们起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用太高,不利于追求效率,而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约束,“它的执行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茅先生的论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时,强调了道德在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的作用,尤其是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的独特优势,这些论述使人耳目一新。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约束,道德的“执行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费用极高的活动,国家维持公、检、法以及私人法律服务消耗了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但决不能因此而降低法律规则在维持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作用。因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等到良好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没有人犯法,法律只是“看而不用”,法趋于消亡,经过一个凡事皆由道德调整的阶段,最后连道德规范也被自然习惯所取代,自己也一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费用也就自然趋向于零了。而实际上良好道德的建立同样是需要消耗巨大的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讲道德的社会,与一个不讲道德只讲法律的社会相比,前者的社会运行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讲道德。但前提是这个社会是“讲道德”的社会。而社会或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生来就具备有的,而是经过国家、社会、个人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道德素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大量有形的金钱、物资投入,同时还包括时间、精力、知识投入等等。比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人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文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至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比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代价的,因此在人们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行成本同样是极高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在执行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行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自内心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都是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正如文章中所举的例子: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人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至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就必须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在这个人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行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面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比如教育人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方法手段等。

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固然重大,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进而贬低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任何国家的政治统治,都必须运用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来规范、引导和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来促进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行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远景目标了。

茅先生的论述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力,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一六国,开创了“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汉初的“休养生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而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至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高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生了异化作用,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方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立的,它还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比如道德来支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面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用,而不具有很大的强制力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力是道德约束无法比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十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无限加大道德规范的作用。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革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力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了。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自觉遵守的自觉遵守,不能自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每个人都愿意对自己实施自我约束,而事实上,经济行为人的趋利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而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会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工作:。

首先,法律先行,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一个国家里,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人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几十年的道德建设,大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无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立惩戒机制加以禁止和谴责,而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行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鼓励,将社会至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面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一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行。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变成公民内心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心的自觉,一种高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三

摘要:法治国家要求教师依法执教,-教师职业理念、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都受法律素养影响,教师提升法律素养是时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必然要求提升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已载入宪法,普法教育也已经进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养现状却不容乐观。一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本科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如下:

另外一学者曾经对山东125名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师范专业大学生与中小学在职教师,法律素养都急待提高。

1.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正确职业理念。

教师职业理念是教师对职业的观点、态度、意识与价值的体系,是教师职业内部运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理念包括素质教育观与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正确的教育职业理念引导教师实施恰当的教育教学行为,因为教师的任何教育教学行为,都是在职业理念的支配下实施的。

2.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高尚职业道德。

3.提升法律素养促进教师形成良好职业行为。

《教师法》赋予教师六大职业权利,教师职业权利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形成正确的权利观,这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与指导评价学生学业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数教师在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但也存在个别教师守法意识淡薄,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学任务;甚至滥用职权,随意体罚学生、侮辱谩骂学生;学生学业评价中弄虚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权谋私等现象。如强行要求学生课外补课,强制初中毕业生报考指定学校,鼓动学生选“小偷”,并与“选出”的“小偷”谈话;为保证“教学业绩”,发动学生选最“差”学生,逼迫学习后进学生“退学”,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可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让教师处于权威地位,如果教师缺乏权利平等观念和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名为教育,实为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就会出现,美其名曰为学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养有助于教师规范其教育教学行为,避免行为违规。只有知法、懂法,教师才能守法与用法,做到依法执教。

1.积累法律知识。

积累法律知识是教师提升法律素养的首要途径。虽然教师文化素质较高,懂得部分法律知识,但与法治国家和依法执教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教师需要努力学习,不断积累法律知识,学会知法、懂法与守法,学会尊重学生权利,明确师生各自的权利、义务与救济途径。教师要特别注重学习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意识到殴打学生、讽刺歧视学生等行为是体罚行为,强行要求学生课外补课与报考指定学校,逼迫学习后进学生“退学”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观点与法律态度的总和,是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对行为的评价,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是人们在社会中学习、自觉培养及受法律文化传统的潜移默化而逐步形成。教师具备了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学习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关注教育法律行为,自觉守法,促使教师依法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利,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寻求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并勇于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

总之,教师工作是塑造灵魂、生命与人。在法治国家中,实施素质教育,教育依法治教,教师依法执教的时代,教师提升法律素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晓燕.教师法律素养与教育公平的实现[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

[2]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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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利平.卓越教师目标下的师范生法律素养刍议,[j].学理论2012(8).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四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自开考以来,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考试风格,现通过对历年试卷归纳、整理,可以看到这门考试呈现出以下特点:

1、考试题型稳定。

每份试卷都分为两部分,即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客观题又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又分为简答题和论述题,所以,每份试卷总共有四种题型。

2、考试分值稳定。

客观题和主观题各占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6分,论述题24分。所以,考试内容面广、量大,考生不可掉以轻心。

3、考试内容稳定。

法律部分和道德部分各占50分。其中,法律部分有18题单项选择题、4题多项选择题、2-3题简答题、1题论述题;道德部分有12题单项选择题、6题多项选择题、2-3题简答题、1题论述题。所以,法律部分和道德部分在复习时,两者不可偏废。

4、考试范围稳定。

历次考题从不超纲,不超出教材。所以,考生应当立足于教材,扎扎实实地自学和复习,不要热衷于做大量的习题,更不可心存侥幸,猜题押题。

5、评分标准稳定。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有2-5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简答题,每题4-6分。评分要求是:问什么答什么,要点准确,层次清楚即可,不需要展开。如“简答民法的概念和原则”,共5分,其中概念1分,原则4个,各1分。

例如:春季试卷中的论述题――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总结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联系实际阐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评分标准:

(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分),即平等性、广泛性、一致性、现实性。

(2)将特点予以总结和解释(2分)。

(3)如何正确行使。

第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分);第二,不容许滥用权利(2分);第三,要自觉履行义务(2分)。

每一要点均要有适当的展开,两三句话即可。

(4)举例,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2分)。

自学途径。

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试具有一定难度。自考学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本课程的内容,并非易事,但是如果能够找到一条本课程的自学路径,那么,就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自学效果。

这里,笔者以多年自考考前辅导经验,为更多的自考学生指点一条行之有效的自学路径,即通读、精读、熟读三级自学路径。在距离考试仅有一个月的时间里,考生们都已经经过了通读阶段,接下来就需要在某些章节进行精读与熟读。

(一)精读――边读边写(学会做笔记)。

首先,态度要认真。既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做精读笔记的重要性,又要在行动上做到不怕吃苦。因为做精读笔记要归纳、提炼和记录,自然要比通读费神费力,所以,态度要认真。

其次,方法要对头。坚决反对抄书。做精读笔记的目的,是要提炼和归纳教材中的知识点,达到将“厚”书读“薄”的境界。学生自学能够将“厚”书读“薄”,就是水平,就是能力。具体做法是,先把某一章的章、节、目列出来,再把知识点分别填写在各自的节、目之中,最后,看看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范例(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自我修养和人生境界。

1、自我修养的内容:思想、道德、文化、审美、心理共五方面修养。

2、自我修养的途径:学习、实践、完善共三个步骤。

3、自我修养的境界:自然、功利、道德、天地共四层境界。

4、自我修养的目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即做“四有”新人。

最后,前后要贯通。把这一章的笔记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引言”对照起来看,就能看出首尾相应。即“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是围绕“如何做人及做什么样的人”这一主题展开的。编书者大都是从宏观到微观,一一展开主题。如,前三章是宏观探讨,即人生的目的、价值、信念等;后三章从微观探讨,即应当如何做人,有什么样的修养,最后,指明要做一个“四有”新人。

通过以上笔记范例,考生若能掌握做精读笔记的能力,就能够将书本读得融会贯通,读得能够与编者对话,也就读出了高水平。当然,做精读笔记的能力,需要慢慢磨练,才能逐步提高。

(二)熟读――边读边记(学会记关键词)。

要考出理想的自考成绩,还必须在考前两周内,将自己做的精读笔记熟记熟背。法律部分也好,道德部分也好,概念、原理都是要记要背的。当然,在理解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关键词,记忆就会容易得多。记忆的诀窍有:把关键词串成一个顺口溜或编成一个故事,或者边背边划划写写,手脑并用,防止走神,或在记忆的基础上做一些练习题,检测自己的笔记对知识点的覆盖程度,以及自己对知识点的记忆程度。

总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通过反复记忆,反复练习,才能在考试时顺利地答卷。

应试技巧。

考生考试要过关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应试技巧。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一)关于答题顺序。

应当先做主观题,后做客观题。具体建议答题顺序为:简答题――论述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这是因为,主观题要求考生答题有一定的逻辑性和层次性,故先答主观题,可使考生在最佳状态下完成,考分会高一些。

(二)关于答题技巧。

1、对于简答题来说,由于分值不大,大多为4-6分,所以,一般问什么答什么即可,要点清楚,层次分明,无须展开。

2、对于问答题来说,由于分值很大,大多为12一14分,故建议考生先打草稿,分要点,分层次。注意段落划分,切不可一逗到底。至少要论述“什么是”、“为什么是”、“怎么是”三个以上的层次,即概念、理由、意义等。同时,还应当注意行距适当,字体端正。只要考生做到要点正确,层次清楚,清晰整洁,就一定能够得高分。

3、对于单项选择题来说,因为答案是唯一的,所以,当考生对备选答案模棱两可、拿不定主张时,应当选择最有把握的、最正确的答案,实在不行的话,也可以用排除法筛选出最佳答案。

4、对于多项选择题来说,得分最难,因此,应当放在最后做。建议将答案与题目连在一起读,凡是读得通的都选上。切忌只选一个答案,因为那等于不选。

(三)关于复习计划。

在自学当中,考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事先制定一份切实可行、周密细致的学习时间计划表,并严格执行。建议考生先从宏观上把握每一遍复习所需的时间,再从微观上细分到每一章、每一周、每一天的任务,切忌不按计划进行,否则,复习计划就是一纸空文。建议找一个志同道合的学习伙伴,互相鼓励,愉快学习。

综上所述,考生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自学方法和应试技巧,学习就能苦中有乐,乐中有趣,趣中有获。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五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六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四、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七

王老师,你好,我是您的学生路顺利。以下是我通过上了您的课程后的心得体会。

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的。而道德法律就是限制人们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创造出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平等的和谐环境。

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就被教导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虽然那个时候心里还没有道德法律观念,但是种子已经在我们心中萌发。我对于道德的理解就是人们通过长久的生活经验总结下来的对人对己都有益的行为。我知道我这种认识很肤浅,但是我却觉得他很朴实。人生下来没有好坏,好人坏人都是一点一点的改变的。关键是他们受到了怎样的教育,有过怎样的经历,处在什么样的环境。这些也就成就了一个人的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老师就是我们的舵,他们掌控着我们的成长方向,因为他们要培养我们的道德观,他影响着一个人对于家庭社会的态度。他们都是从点滴积累出来,平时我们不在意不重视的事,可能就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自己。到我们长大了,有了自己的思想,我们的道德观也已经树立起来,知道了有些事情不能做和为什么不能做,不单单是理解道德的含义,而变成开始思考什么是道德,这样我们更加的明白了道德其中所包含的更多的内容。

凡是法律所制止的都是道德所谴责的,但道德所谴责的不一定都是法律所制止的。这句话我一直记忆忧新。他说明了道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具有很高尚的道德,而且某些时候有着很好道德观的人也会做出违法的事情。这时候法律就显示出了它的作用。法律成为了道德的具有强制力的有效武器。他担任起了更多道德所不能办到的`事情,而且他更加有效的约束了人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很道德是不能分割的,老师上课讲的事例中,很都都是由道德上的缺陷,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思修这门课程,不仅通过事例来阐述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我们这些刚进入大学的新生如何面对今后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生活。让我们心里做好了应对个种事件的准备,也为今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敲了警钟,在关键时刻不能迷失自我,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但是不得不说,通过课上一个个鲜活的事例,真的令人心中感慨万千。如果自己是事件中的主人公,面对那样的情况,自己又该如何做,这也是一个思考的问题。培养道德和学习法律,不应该知识我明白我知道,而是应该如何做才能体现出道德的高尚和法律意识的健全,这会是今后我们生活中要不断锻炼的事。但是只要有良好的心态,对未来充满希望,遵纪守法,这些事情就不会发生我们的身上,我们的生活会更加美好。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八

经过法律小组在周末参与的实践活动中,我感慨颇多,我们见到了法律在社会中真实一面,实践生活中每一天遇到的情况还在我脑海里回旋,它给我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都市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机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后,我觉得我真的成长了。它让我真正明白了人生的意义。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大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大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我们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同时,我也成功地开展了思修的社会实践活动。

我们法律小组选取了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中的“大学生与诚信道德”这一内容作为这次社会实践活动的主题。我之所以选择诚信这一主题主要是因为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流传下来,亘古不变。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济济的深入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中的诚信确成为了稀有资源,商业中的欺诈,各种考试的作弊,假币充斥,骗人的行为随处可见,扰乱了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大学生的诚信问题也一度出现危机,受到极大关注,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加强道德修养,养成诚信的品质,对当代的大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这次的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们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自身努力学习知识并将之与社会相结合的信心和毅力。对于即将走上社会的大学生们,更应该提早走进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在这里我们真正的锻炼了自己,为以后踏入社会做了更好的铺垫,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会更加积极的参加这样的活动。

这次实践活动,丰富了我们的实践经验,提高了我们的团队合作能力,使我们通过这次实践更加了解社会,这次实践活动意义深远,对我们的帮助享用一生。作为一个21世纪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并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我们要抓住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机会;提升我们的修身,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与意识。同时,我们要树立远大的理想,明确自己的目标,为祖国的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当代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思想道德品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与命运,更关系的社会主义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大学生诚信度不断下滑的严峻形势下,我觉得作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非常必要。活动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的发展联系起来,才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也更体味到了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九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哲学家、法学家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道德,着名的法谚是“恶法非法”。道德是一种在实然法律之上的应然法,它要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道德的要求,否则将不能称之为法律。这种道德观念在自然法学派内部也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古希腊时期,这种道德主要是指自然理性。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社会之间的“主仆关系”,智者学派认为是一种自然秩序。在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眼中,由于倡导人权,这种道德主要是指人类理性。如卢梭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而在工业化革命之后,道德的观念逐渐社会化,富勒认为道德是人们所能接受的社会准则。无论道德的`观念千差万别,但是法律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必然是道德的体现,这是自然法学的根本观点。不可否认自然法学在正义、人权的进步和发展问题上具有巨大贡献,但是其只注重法律内容,忽略法律形式,使法学研究具有片面性和依附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根本区别,着名的法谚是“恶法亦法”。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的形式,而法律只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国家司法强制性的手段,不论法律的好与坏,是否具有价值等等,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而否认法律的内在属性。如奥斯丁所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认为法律仅是一种“规则”。分析实证法学派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但其只注重法律的形式,不问法律的内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难免狭隘。

三、笔者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容和形式是辨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历史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拿我们社会主义法律而言,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必然产生某种需求,这种需求最初表现为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渴望,慢慢地这种渴望需要转化为共同的社会会准则,当国家把这种需求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明确权利和义务时,法律就诞生了。可见,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意识形态。笔者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法律是社会道德表现的一种形式,而这种形式本身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美国的罗尔斯所言,法律具有其自身的“程序价值”。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一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二

人与人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来达到最终目标。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法一般是提倡或者谴责;法律却是强制的、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道德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有很多人以为只要不触法干什么都可以,只要法律不要道德了,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和道德没有严格的划清界限,是冰与水的关系。如果我们不在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中不注意提高学识修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滑向深渊。

错与对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古人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意念可能导致你犯罪,一个想法可能会让你一生流泪。有多少人平日不注重修养,事到临头常因一时冲动,一句话可能导致大打出手,一个动作导致车毁人亡。

网络上有段视频,在高速路上的斗车,一辆越野车一直在前面别着一辆轿车,不让它超越自己,后来轿车找了个空挡冲到了越野车前面,两车相撞直接滚到右侧的大卡车下面,人车具毁。看后深刻反思,其实开始时才多大点事,就是因为两个司机赌气,谁都没有在道德修养上严格要求自己,结果冲动起来,结果酿成大祸。既然冲动是魔鬼,那就应当从日常的点滴小事做起,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当冲动来袭时,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我们中学生是当代青少年的一个重要群体,是未来的栋梁。我们的道德法律意识如何将对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

我们要遵纪守法,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的纪律开始,做到严格自律,养成自我约束的好习惯。我们还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个人的道德法律意识。

注重道德的法制社会是和谐的。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加强道德法制观念,描绘更加美好的明天!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三

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2、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7、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8、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1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四

朔里矿业“以案说法大讲堂”

主持词。

主持人:

20--年10月28日(星期五)。

同志们:

今年是国家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淮北矿业“十二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提高矿区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新一轮跨越发展,淮北矿业在全矿区开展以“法律进矿区、推动新跨越”为主题的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以案说法大讲堂”便是系列活动之一。

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为矿区新一轮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保持会场秩序,请同志们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要随意走动,不准交头接耳。

接下来,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展旭光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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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韦成虎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今天,两位老师为我们着重讲解了近年来集团公司发生的典型法法律案例,系统分析总结了案件产生原因及经验、教训,希望通过两位老师深刻的讲解、鲜活的案例和中肯的点评,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提升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合格员工,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老师的讲课表示衷心地感谢!散会。

法律与道德论文篇十五

无论是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还是染色馒头;无论是麦当劳被发现有蛆虫的鸡翅,还是有毒牛奶;无论是注水猪肉加膏牛肉,还是地沟油……这些都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了当下媒体的热点话题,成了人们在饭桌上面对色泽光鲜的菜肴而忧虑的主因。在商家们的矢口否认中,在消费者的争相调侃中,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开始怀疑筷子下的食物,都不得不开始思考我们的食品到底怎么了?从名牌产品到名不经传的食品都让人不足以信赖。食品安全,不仅挑衅了法律界限,更挑衅了道德底限。这应该引起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深思!

曝光一家便严惩一家,可总有一些商家踏着前一个被惩罚的商户的残骸,不顾一切地继续造假。那里,有“利益”二字在闪闪发光,以致模糊并掩盖了视线中的其他法律、道德、信用、消费者的安全……然而,这些与“利益”二字相比,究竟孰轻孰重?相信不只是消费者才分得清楚吧?一些商家早已被利益圈中光芒四射的金钱冲昏了头脑,他们轻视苦心经营才能打造出来的品牌,他们意识不到“信”与“利”的天平一旦倾斜,损耗掉的不仅仅是品牌未来的生命力,更有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为了一点小利,扼杀了未来的发展前景,扼杀了未来的生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伤害了广大民众的感情,值得吗?那些违背道德良心的商家,难道从来没有扪心自问过吗?信誉、良心、道德……终究会被他们断送尽的。然而,道德终究会以因果报应的方式来发挥威力。结果,制造染色馒头的人,吃了瘦肉精,添加瘦肉精的人,喝了地沟油,制造地沟油的人,又吃了染色馒头,呵,真是“道德”社会,讲究礼尚往来啊!

道德底线的失守,最终会造成两败俱伤:消费者怀疑一切,担忧一切;商家因失信落得骂名,受到法律严惩。如果真正做到互利共赢,讲诚信求实利,和谐地礼尚往来,那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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