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总结可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总结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避免冗长和啰嗦的表达方式,让人一目了然。掌握一些写总结的技巧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总结。
会计准则论文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取得了进一步发展,而这其中不乏新会计准则为其助力,且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然而,优质会计准则并不能够决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受到外界制度环境的影响,很大程度上阻碍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加强对制度环境下会计准则执行影响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政治环境方面。
政治环境作为宏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其中国内环境稳定与否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会计准则执行的基础,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够确保会计准则执行,反之,政治环境不稳定,社会生活难以有序进行,更谈不上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而言,政治环境的影响具有直接性,一旦政治环境出现变动,企业的变化也更为明显,一般情况下,政治环境主要通过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方针、政策等多个方面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在整体进步的同时,由于国内各地区历史、资源、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化发展很不平衡。一些专家学者如樊纲指出,市场化水平并非简单决定于某一项规章制度或者单一的经济指标,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量度,他们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等五个方面对中国各省区市场化进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各地区市场化总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的结论,总体表现为:沿海优于内陆,东部优于中西部。
(二)经济环境方面。
经济环境主要是国际经济政策,是经济发展情况的具体体现,是制度环境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经济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没有经济基础,无法实现发展目标。因此,经济环境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中之重,涉及经济体制、模式等多个方面内容,经济良好发展能够为会计事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且能够不断调整和优化会计准则的执行,特别是面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全球经济逐渐朝着融合方向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准则也逐渐趋同。经济环境的不同,会计准则执行效果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简而言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准则执行力也会越高,相反,执行力也会越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例如:上海、北京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效果十分显著,且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发展,然而,相对应的一些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例如:青海等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力较差。另外,企业经济结构的构成、资金来源等之间的差异,也会使得准则执行透明度出现不同。
(三)法律环境方面。
法律环境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当然,也是会计准则执行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相关现行法律制度具体内容研究发现,缺少会计准则执行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即便是《会计法》等宏观法律制度也只是泛泛而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准则的执行。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应加强对会计准则执行法律制度的制定,为准则执行奠定基础,做到有法可依,特别要加强对关键会计业务的.规范,以此来提升会计准则执行程度。
(四)社会文化环境方面。
社会文化作为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国家发展与社会文化息息相关,相对应的会计发展也受到其影响。会计发展的根源都是一定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逐渐形成的理论,并将其作为基础,开展会计活动,指导企业发展,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一般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因此,企业管理者要立足于制度环境,并树立正确的观念,避免会计准则执行偏差,提高执行准确性。社会文化环境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2]。
二、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制度环境作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全面、系统的规范制度环境,创建稳定的政治环境,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管理者要树立现代管理理念等,为会计准则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指导企业日常经营工作,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会计准则论文篇二
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正以它的神奇力量改变着企业的生存模式,电子商务、远程办公、虚拟企业和虚拟组织的产生引起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交流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变化。引起全新的企业经营革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对会计信息化模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建立适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1)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企业信息化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化的概念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概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2)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信息化水平又较低。信息化建设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对信息的需求量是大量的、多方面的。造就形成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原动力。其次,加入wto,与国际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也迫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再次,有利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伟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3)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他的出发点,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3)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但是,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4)信息化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信息技术方面投入巨资,还必须忍受组织结构转变的阵痛,而且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就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信息化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企业实施信息他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结构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形成差异产品或服务、改变竞争方式、扩大竞争领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七个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经营观念、激发人员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三、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论文篇三
雄厚的市场经济发展基础是《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和施行主要力量,它符合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但对于我国来说,并不拥有《国际会计准则》推行的良好市场经济基础,这是与发达西方国家相比,《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例如,如果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会使得《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毫无用处,因为在我国经济环境历史中可能刚刚出现甚至还未出现西方国家常见的相关经济事项。以我国会计准则为参照点,在会计准则中的某些特殊会计事项,可能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丝毫位见,因为它同样也不适应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现状。所以不能针对我国会计准则不能只单纯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加上我国跨国公司少、资本市场薄弱、国际贸易发展不成熟,使得我国会计制度变迁的“主要行动集团”力量比较弱小,因此,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不够牢固,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走向趋同产生了较大的阻力。
2.2法律环境条件不够完善。
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是紧密相联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也就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走向趋同因素之一。例如,在会计准则规范重点内容方面。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状,使得《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主,该表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但我国且以利润表为主,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上市、增资配股、退市均以利润作为判定指标,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产负债表信息的质量,可见我国还未提供一个完善的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法律环境。
2.3社会意识觉醒不够程度。
社会意识是促成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对会计准则的认识在社会意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具有强制性。在性质上是让人们被动的去接受。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完全是一种主动的性质,人们主动的去接受会计准则。因为在其公允表达原则中规定企业可以背离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可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公允列报目的。其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不完整。会计概念框架可以有效的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而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框架体系,特别是在财务会计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概念,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一个规范的理论指导。再者,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虽说这是我国会计体系的一个特色,但随着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之后,我国会计准则似乎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纲领,这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
会计准则论文篇四
(一)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
原会计准则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局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8项资产。新会计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可以说几乎包括所有资产: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但部分资产因为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原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这种规定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这条规定会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但是应该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不要盲目夸大,要准确理解运用。
(四)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点,给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
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原会计准则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新准则对计提时点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五)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为了计算、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原会计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以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实务操作性。
(六)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原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及方法,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资产减值准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八项计提”进一步挤掉上市公司资产水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上市公司政策选择的余地。例如,在盈利较大的年度,企业大幅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了新的规定。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与原准则变化不大,但在转回问题上,新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准则来规范,如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那么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另外,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更替或企业盈利无法达到分红计划所规定的下限时,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某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提取巨额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一次性亏足,在以后的年份可以轻装上阵,可以说新准则对这种形式的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不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准则还是无法全面考虑到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但是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二)资产组的划分较难确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次,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当企业有较多产品、较多生产线时,资产组较难确定;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确定资产组则更加困难,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很可能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再次,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较难确定,折现率的确定没有制度限制。
可收回金额等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所以可收回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公允价值和折现率。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不够完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还不是很高,同时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新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四)减值损失的转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而且体现了我国在制定准则时的规则导向性。虽然更为详细的准则有利于会计人员执行,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此详细、具体的准则究竟能否有利于避免会计人员的利润操纵。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导向性为主的。
在新准则中规范的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即不允许转回,且不考虑例外情况,那么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样一来,虽然会计核算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会导致企业的资产不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实务操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另外,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既存在客观因素又存在人为因素。要全面掌握资产的质量状况,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就应当在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如:采购与仓储、销售与收款、投资与决策、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各类资产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等。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文章或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重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而且也使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这并不是当前会计制度不完善,也不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而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要想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会计造假现象,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另外财政及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高法规的严肃性,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会计人员严格自律性管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水平,首先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就需要企业、社会相关部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逐步适应新的要求。在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杜绝本位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四)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相对于我国会计准则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操作性更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范围,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五)完善会计报表的披露内容。
会计准则仅要求报表附注中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提取方法予以披露,没有要求披露计提程序,所以出现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往往就是一两个人利用一两天时间全部搞定,缺乏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分析与判断过程。笔者认为,增加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资产减值评判方法的披露非常重要,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可以让会计报表阅读人从中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同时需增加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责任人声明事项,以示加强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新颁布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原有准则的修改和完善,起着对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企业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其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国家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人员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会计准则论文篇五
会计是伴随人类的生产实践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会计是因经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随工商企业的发展而成长,并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1),充分显示神经细胞的动态性和进步性,因此可以说,会计是环境的产物。会计的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各种环境力量。各国的环境是在变化的,会计也相应地变化,不断地推陈出新,并满足不断变化了的环境,这就是会计的反作用。会计把有关信息掇馈给有关人员后,就能在重新形成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中起一定作用。每一个国家所处的客观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应根据其特写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制订出适合于自己国家的会计准则,这就是会计的国家化。另一方面,各国经济的交流和相互促进,又影响各国会计向国际惯例衔接和接轨,这就是会计的协调化。
在高度发达和得杂的经济体制中,企业投资者委托经理人员来管理和控制企业财产。大型的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倾向,会计需要履行对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提供计量和报告信息的职能,即管理责任职能。正如马克思所说“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2)这一发展倾向大大增加了对会计准则的需要,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多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内容。基本会计准则是垒球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它包括四部分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3)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行的会计核算工作作出规定。具体会计准则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共性业务会计准则、会计报表准则和特殊行业特殊会计核算准则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既存在相同相近之处,也有相异之处。相同或相近之处在于会计术语和处理方法相同,譬如借贷记帐法。相异则源于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实施的经济政策有别。譬如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国际,尤其是西方国家,则是实行以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尽管如此,我国新制定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我们的原则是,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取得一致。这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凝聚了世界各国的智慧和经验,因而对我们有借鉴作用。同时,我国也有境外上市公司,减少不必要的障碍。
二、会计准则模式比较。
1、宏观管理导向型。
主要指前苏联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会计准则采用政府颁布规章制度和法条例的形式,强调会计信息为宏观管理的直接控制服务。实行统一性、强制性和在会计方法上的无选择性是其特点。因此,资本效益不被重视,只们所关心的是投资规模和生产增长速度,因服务职能的削弱,作为资本流动导向的作用基本上受到遏制。
2、微观管理导向型。
以瑞士、荷兰、挪威等北欧国家大都采用这种类型。这些国家较多地强调企业的权利,会计准则从维护企业利益,服务企业管理出发,在会计方面赋予企业以自由选择余地。会计准则具有较多地为企业服务的职能,如一定限度的保密原则,可以自由选择历史成本法或现行成本法,甚至折旧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等。
3、赋税导向型。
这种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是日、法、德等国家。其特点表现为强调会计信息为国家的纳税服务,不允许纳税申报数据与会计报表严重脱节;会计准则主要由政府制定,或直接由立法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民间团体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较小。
4、私人投资导向型。
主要是英美等国家。这些国家强调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服务,在会计准则中所提出的对会计信息质量牲的规定,对会计报表及其指标体系的安排,乃至各种会计方法的选定,都体现了上述思想。
5、双重导向型。
我国的会计准则属于这一类型。即投资者与管理者相结合的双重导向型模式。一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会计信息要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国家通过对企业投资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因而在会计准则的内容上,有一套完整的为投资者服务的理论与实务规定。另一方面,保存着为宏观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譬如,我国会计核算中折“相关性原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此,会计准则体现了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思想。
三、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1、会计目标的比较。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我国会计目标:(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
(2)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3)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国际会计准则要求:
2)为此编制的会计报表,能够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要;
3)会计报表还反映企业管理当局对交托给它的资源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的成效。
可见,我国与国际的会计目标,已趋于一致,差异之处仅仅在于我国强调满足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但是在我国,对于企业,在多数情况下,又是以投资者身份出现的,这又使得这点差异变得较小了。总的来讲,差异还是存在的,尤其在实际工作中,这与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
2、会计原则的比较。
西方会计原则其内容为: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客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充分提示原则、重要性原则、稳健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与国外大同小异,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下:
1)稳健性原则,我国称为谨慎性原则,其具体实务中我国是有选择性运用稳健性原则的方针的,譬如:应收帐款中的“坏帐备抵”,存货中的“后进先出法”以及折旧中的“加速折旧法”等。
2)国际会计的相关性强调会计信息的微观投资决策的相关性,而我国会计准则强调会计的微观与宏观决策的相关性和为投资者与宏观管理者共同服务的双重性。
3、会计要素的比较。
(一)资产核算比较。
对于资产项目的核算,中外资产核算差距很小,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1、对待市价与成本熟低法。国外会计广泛应用于股票投资、存货计价等方面,而我国实施历史成本法,不允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2、在计提坏帐准备方面,国外的会计处理是按照历史资料的分析来确定计提比例,而且可采用赊销金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和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我国也采用这三种方法,而且在这方面采取了:(1)承认市场风险,允许计提坏帐准备称为“备抵法”。(2)对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予以一定的限制,全国所有企业只能按“应收帐款”帐户期末余额的3‰—5‰来计提。
3、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西方允许采取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和减速折旧法,而多国准则没有提到减速折旧法问题,而且对圆满速折旧的计提方法,只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并限定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和船舶运输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和汽车运输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
在国际付款条件计准则中,所有者权益称为业主权益和股东权益,它的构成如下:
1、实缴资本,即股东实际缴入的股本。
2、资本盈余,即股票溢价。
3、资产增值,即由于价格水平变动,对企业资产重估而形成的盈余。
4、留存收益(5)即企业收益支付股利后的剩余部分。
5、非股东对企业的捐赠。
与我国的所有者权益比较,实缴资本与多国的“实收资本”是基本相同的;资本盈余、资本增值、非股东捐赠的资产均与我国的“资本公积”相对应;留存收益与我国的“未分配利润”相对应;我国有“盈余公积”概念,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内容,代表从利润分配过程中提取的有关金额内容,而国外的业主权益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要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并将这两部提取的金额放入“盈余公积”之中,而西方国家并不这样做,只是将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
关于利润分配问题,我国规定所有企业均要按程序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税后利润是直接向股东分配股利的。
(三)收入的比较。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8——收入的确认》的约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活动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产所形成的现金、应收帐款或其他代价的总流入。其广义的收入概念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很显然,其概念界定为狭义而矣。
至于其他会计要素如负债、费用的界定,其差异微小,在此不必赘述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成立,其会员已比包括了来自91个国家的122个价值计职业团体。iasc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颁布了37项国际会计准则,实际有效准则有35项。其中,对第1号进行修改,改名为〈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取代了原来的各级组织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第5号〈财务报表应提供的信息〉和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所取代;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被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所取代。
1996年9月,iasc成立子准则常设释义委员会。
1997年11月,批准了sic三项释义公告和公布四项sic释义公告草案。
1998年7月,iasc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在法国巴黎共同签订了一个工作计划,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证券的上市和买卖,而在跨国证券的上市买卖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会计报表如何编制?即会计报表按照什么会计准则编制?因此,制订和发布相互可以接受的会计准则就成为iasc和iosco的共同目标。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现拥有跨国证券规范机构115个,已涉及全世界85的资本市场。现已确定由isoco根据上市公司需要提出并完成一套核心会计准则(共40份),使其能够得到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的接受和承认,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通用并作为跨国上市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依据。
1998年11月,isoco拟批准了这套核心准则,到目前为止,只批准了一份,即〈现金流量表〉准则。
从1998年发布,而在1999年1月以后逐步实施的有: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35号中止营业。
第36号资产减值。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建立一套各国均能接受的会计准则,并逐渐实现国际会计的标准化,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的长期目标和最终目的。
我国企业侍计准则自1988年开始研究起草,1992年11月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正式发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基本上实现了我国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6)的转换,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从理论研究步入会计实务;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初步实现了我国会计的国际化。
从1994年2月起到1996年1月为止,财政部会计司先后六次发布了30年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件。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我国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1998年3月20日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及指南,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颁布,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有:
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指南;
3)〈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指南;
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指南;
5)〈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指南(7);
会计准同时并举的出台不仅仅涉及到会计领域,还涉及到国家财政、税收、预算、证券等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一气呵成地出台一套全面、系统、完整的会计准则则相当不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特点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逐步择机出台。
另外,我国于1997年5月加入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为其成员国,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作为代表参加。同时,cicpa是iasc理事侍的观察员。目前,在世界上有观察员身份资格的只有四个组织。它们分别是:欧州委员会(ec)、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我国cicpa之所以能成为少数几个观察员之一,是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分不开的。
会计准则论文篇六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在随之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政策确认、计量方面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新形势下,本文重点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两者的收入、成本、资产、功能、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对比,进一步提出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调的对策,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随着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实施,两者之间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在进行税费预算和处理的时候,会计准则的相关操作流程规定让众多企业利益主体产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下的众多会计从业者也面临着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的现有情况通过对比分析两者的具体差异,并进一步提出两者统筹协调的策略。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收入类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企业所得收入为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投资销售行为的总和,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整体核算,是对企业最大资本产生利益的流水。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则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切合法性财富总值,这些财富的核算是以实际产品的产出和收益率为基础的。
(二)成本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费用成本的解释和规定为:“企业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有效生产供给而进行的劳务、运输、服务等成本支出,是企业经营下经济利益的流出总和”,相反的,在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企业费用支出即为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对企业的月度和年度的缴纳支出行为的整体核算,而对于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不重新计算核对。
(三)资产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准确定义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可以对其产生的各种经济资产进行控制、调配、处理并为其带来实质利益的价值资源”,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定义和解释却偏重于多种维度,是对企业在税务资产分类计算核对和资产扣除后的企业剩余资的总称产。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资产处理覆盖的角度范围更大更广。
(四)特征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固定和确定的特征,而会计准则更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互结合与统一。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根据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入进行一定收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和纳税人资产变为国家所有,税收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税法下的税收是国家利益与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调控措施,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是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内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的特征,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让其能够自主的进行财务资产的核对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对自身财务和资产规范性统计,可极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统一核定的质量,让企业对内部资产的统计更加的可靠。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功能是规范国家的税收行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具有合理性的财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导税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是制定国民经济税收调节和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对策构想。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修订应该加强融合协调。
加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统筹协调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适应条件和应用规律,并充分考量和权衡两方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综合比较。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对两者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修改,通过专业的协调委员会和评定机构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并充分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建议意见,从而保证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修订更加的科学、民主,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二)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进一步保障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政策衔接,具体来说,可通过一些常设的协调机构来确保会计人员和税法人员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两部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冲突。
(三)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对接机制。
财政部们和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定期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应该符合所得税法下企业的实际需要,而税法下的税收处理运作模式也应给予会计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长期信息披露机制应该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确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对接,通过促使会计专业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的相互学习和互相宣传方式的创新来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确立,将确保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更能科学有效的协调。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协调应当策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税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会进一步缩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将更加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确保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推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实施,能全面增强国家市场经济活力,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发展大局,为实现国家新的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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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篇七
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的趋同。但二者在一些具体项目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比较分析其中的差异,充分了解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性,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会计准则及其实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快了会计准则改革的步伐和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财政部于9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4月2日以财会[]10号文正式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趋同路线图》)提出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时间安排等。明确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同时开展必要的宣传培训,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掌握相关会计准则的变化,并得到有效应用”。本文主要依据iasb最近提出的修改意向,和《趋同路线图》的意见和建议,就公允价值计量,金融下具和财务报表列报等三个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提出趋同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差异比较与趋同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差异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分别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t具列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多个科目引人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整体的应用依然表现出了谨慎的态度,没有完全与国际准则相同。
1、公允价值定义。iasb征求意见稿中颁布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则如下: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比而言,两个定义的含意基本一致,只是1asb的公允价值定义更加强调了市场环境,更接近实务,更容易操作一些。同时,由于iasb的定义更加强调在市场中取得信息,使得其在成熟完善的市场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报告主体有能力在计量曰获得的、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为第一层次之外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人值。第三层次为不是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人值。我国新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规定了公允价值取得的三个步骤。首先,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其次,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最后,如果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资产,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可以看出,市场数据是公允价值取得数据的基础,但是iasb对市场数据依存度更高些。而我闰尽量避免使用市场的主题数据,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币场经济不健全,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不能完全有效地为公司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提供有效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同时,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可能为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故我国采用相对谨慎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采用的市场数据。
3、公允价值具体适用范围。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限制较多,比如在金融资产计量方面,我国还要求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4、一些具体准则的区别。资产减值转回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明显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这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更加接近市场的现实状况,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由于曾出现过利用资产减值调整会计利润的现象,所以规定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便不能转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准则中差异也较大,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则是按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人账。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会计人员从业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距,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实现趋同。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趋同建议。
实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完全趋同,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和定价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润操作等现象,同时也可以给进一步完善该项会计准则提供更扎实的经济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不够成熟,适合我国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因此还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
2、增加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对于一些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比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行为,可以按照iasb提出的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公允价值的可行方法执行。或者要求iasb承认我国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添加了实务性操作的范例,规范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3、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实施细则。如果公允价值计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的减少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的主观判断,防止操纵利润的发生。因此,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应用指南是必须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强化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应当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出发,强化公司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信息披露。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比较与趋同建议。
(一)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比较。
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经过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十多年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效率不断提高,成交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将会不断的完善,这就为我国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计量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金融资产被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款;(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7月14日iasb发布了《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综合项目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金融工具计量划分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同时规定:(1)如果是衍生工具,则不允许重分类;(2)如果某些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规定),则不允许重分类;(3)在不再活跃的市场上,对其他金融工具的重分类规定适当放宽,即允许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对一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同时,准则的修改也对两种情形进行了限制,即不允许将衍生金融工具和持有目的明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我国针对iasb提出的修改表示支持,认为将金融工具计量划分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的方案基本可行。但是对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表示担忧,认为“对于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能够提供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这是由于在我国企业的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在处置或出售时,实现的收益不能转人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报告的经营成果,我们也同意这种看法。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趋同建议。
针对这次iasb提出的修改意见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丁具确认和计量》(cas22)虽然在金融工具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我们认为应当暂不执行金融工具重分类限制放松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适当保持稳定性。我国的金融证券业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市场而言,我国起步较晚,很多市场行为不够规范,整体监管不足。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水平均有较大差距,企业对金融工具的认识和运用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并且由于我国金融丁具管理较为严格,且引人时间不长,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并未直接受到影响。同时企业对其接受程度不高情况下,适当保持其稳定性是需要的。
2、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用要有所限制。现阶段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由于市场发展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活跃,没有完全能够提供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信息,加之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影响金融工具计量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所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用要有所限制,只有当具备基本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后,才能扩大公允价值使用范围。
3、使用金融工具应谨慎。目前我国的金融工具使用较为有限,主要集中在应收款项、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现阶段如果盲目的改变金融工具重分类可能会引起其他相关政策跟不上,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管等现象,所以适当保持谨慎原则,防范次贷危机等类似事件发生,逐步放开金融工具的使用。
总之,由于国际会计准则能够使上市公司在金融工具上的确认和计量更加灵活,更能反映有效、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时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逐渐增多,经济与国际逐步接轨,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十分必要。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到iasb修改准则的进程中,力争充分反映我国企业的诉求和呼声,扩大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事务中的影响力,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突出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比如有些会计制度还存在的政出多门等问题;会计政策的制定机构要积极颁布统一会计指南,根据不同行业编制实施会计准则的具体范例,以指导实际会计工作。
三、财务报表列报差异的比较和趋同建议。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表述。财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成熟市场中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但是在国内,由于市场成熟度不高,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投资者还不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投资,依赖财务报表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主流。因此,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作用主要是用于企业的考核和评估。由于财务报表的作用定位以及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我国的财务报表规范与国际财务报表规范还有一定差距。
关于财务报表的列报,我国会计准则的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但两者相比,对报表列报总体要求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详尽具体,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加原则化;相反,对各报表结构和内容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更概括、更灵活,而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更明确。这主要是由于国际会计准则面向全世界多元化的制度和文化背景,详细的总体要求、灵活的报表格式以及更大的专业判断空间有利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而我国会计准则面向我国单一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对报表格式和内容的规定详尽明确,能减少报表的编制和使用成本,提高报表的编制效率和使用效用。
1asb巳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将企业价值创造方式(业务活动)方面的信息与募集和筹措资金(筹资活动)方面的信息分开列报。主要包括:(1)一个主体应当进一步分解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将经营活动的信息与投资活动的信息分开列报;(2)—个企业应该根据筹资来源,将筹资活动的信息分解列报。特别是来自非所有者筹资的信息(及其变动)应当与来自所有者筹资的信息分开列报;(3)?个主体应当将终止经营的信息与持续性业务和筹资活动的信息分开列报;(4)一个主体应当将所得税信息与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其他所有信息分开列报。在综合收益表中,主体应当列报与如下方面有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1)来自持续经营活动的信息(来a业务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收益或损失的总计数);(2)终止经昔的信息;(3)其他综合收益项[1。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萣列报的项目不丙以要素来分类,而是将其按照活动的性质分为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这种分类方式有一定的好处就是能够使财务报表更合理的反映企业的活动,可以避免企业对于信息的粉饰。其次,这样的分类有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由于各种列报都是按照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區别开来,这样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比较容易去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会计指标的运算也更加的方便快捷。然而,我国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实现这种分类方式,因此不利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企业的真实价值。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趋同建议。
1、促进会计理念的转变。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财务报表列报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是会计理念的转变,即由原来的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和综合收益观,淡化收人和费用。在利润表观中,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盈利能力。这种财务报表主要是通过收人与费用的比较,直接表现出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在资产负债表观中,只要除所有者投资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净资产的变动都应汁入当期损益,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我国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也应积极提高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地位,使其成为核心报表,突出所有者权益的新变化。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才能够体现企业价值的增加。
2、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渐进式的持续全面趋同。鉴于围际会计准则列报的差异情况,我们建议,我国应该加快脚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同步,首先是在报表形式上如报表种类、格式上首先保持一致;其次在内容上逐步渐次调整到完全一致。当然,我闰会计准则还要首先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到我国广大财会工作者的接受能力与素质,最大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持续趋同。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体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可以一次趋同。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改,我国会计准则需要继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靠近。但是这种靠近必须保持--定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我闰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闰企业业务交易的类型和自主性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适当保留我国会计准则的某些国家特色。在进行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以服务我国国内企业和投资者为出发点来进行修改。也就是说,我同会计准则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渐进式的持续全面趋同,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后实现全面趋同。
会计准则论文篇八
英国英格兰银行副行长安德鲁.拉奇爵士在伦敦召开的中央银行会议上呼吁,应对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重新审议。
这项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ias39规定,银行持有的衍生产品应当以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入账,即将资产和负债以最新市价入账。其优点在于,市价包括了对未来业绩的假设,并导致对亏损更加及时的确认,同时以市值计价符合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其缺点在于,没有足够市场的金融工具很难得出可靠的价值,无法知道未实现获利和亏损的经济相关性。
ias39于年开始实施并不断改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此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评估金融工具入账的.方法,而且与各国银行监管者保持着密切联系,以制定出一套更能基于原则的会计标准。
上周,在允许免除企业套期保值活动入账的一些严格限制后,欧盟通过了这一国际会计准则。这样,事实上存在两个版本的国际会计准则,一个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另一个则是欧盟制定的。
欧洲银行界对此会计准则修订提出过异议,它将导致银行的财务报表出现不必要的波动。因为会计账目在反映真实经济波动的同时,其本身也会带来虚假波动。
安德鲁爵士倡议,在重新制定会计标准之前,需要就根本性的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制定出粗略及规定性较少的标准。首要的是就为谁做账,以及加强波动性衡量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达成共识。
会计准则论文篇九
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又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20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
本文就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2月15日,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崭新亮相,这是一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重大影响。
从新旧准则比较来看,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1、修改会计目标。
旧准则主要强调会计活动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目标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在这种会计目标的指引下,财务报告的目标也相应调整。
新会计准则认为:企业财务报告必须为报告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
这种目标的调整,使得一切财物活动方向更明确,能够保证优势资产获得最大效益。
2、修订基本准则。
此次修订仍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财务报表概念框架”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而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坚持已被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的做法――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
这样不仅有理念的特点,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此外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突出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地位,条文内容也做出了较小的变动。
3、完善会计一般原则。
旧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有12项,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新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想,将旧准则的“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现其实质内容。
同时还对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根据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旧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调整都是坚持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原则,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明智也是必然的选择。
4、调整适用范围。
旧准则要求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这是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向有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统一、全面管理。
从实际操作来看,管理范围过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困难多;且从成本—效益原则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直接审查所有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所以新准则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删除了旧准则的上述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
5、重新定义会计要素。
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重大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会计准则依此报告,摒弃了许多旧概念和旧名词,还引进了很多国际准则中的新概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比如在收入确认条件上,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体现谨慎性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首次引入金融工具的概念、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等,同时兼顾了实施新准则的突破性与稳定性。
6、计量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只是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种计量基础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历史成本计量使得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及时性,财务报告过度关注历史、成本和利润,忽视未来现金流和价值,无法满足现代企业财务决策要求……新基本准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把权责发生制原则改为了记账基础,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引入会计准则中,为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规范的指导,业务核算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信息,突现其财务信息的决策辅助功能。
7、变革合并会计处理办法。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这种理论的改变直接带来实际操作的相应变化。
在合并报表的定义上,新准则基于“控制”概念进行定义,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理念,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这就增大了合并的范围,并且消除了原先一些对于规模以及特殊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并财务报表能够真正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新会计准则内容涵盖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体系等内容,较原基本准则有较大的完善,可以说此次会计准则的变革是中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宏微观的利益和决策选择,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审计人员、政府部门,其影响都是巨大的。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许多国际上通用的概念,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在本质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紧跟时代脉搏,随时掌握新的变化,不断修正具体实施细则,为应付例外事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财务活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解决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矛盾,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在新会计准则之前,企业名义上按照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但事实上因为会计制度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所以更多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而忽略了作为执行规范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将准则与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予以结合,融为一体,消除了两者偏废其一的可能性,为企业财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同时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时候,明确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计算、调整,解决了会计与税法不统一带来的业务处理上的麻烦,提高了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对财务风险的双刃剑作用。
新会计准则通过规范确认条件和制定严格的记账方法等规定,使得企业财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减小了主观臆断的空间,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但同时,新引进的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概念,如公允价值等,因为还没有形成程序性的确定模式,许多企业可能借此理论和实务的磨合期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操作数字游戏,套取不当得利,违背新准则制定的精神和目标,长期内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比性,失去决策意义,增加财务风险,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已经为我们的财务活动构建了明确的理论和实务上的框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正确运用新会计准则是企业上下全体人员甚至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
从不同的相关主体来讲,我们应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微观上讲,新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会计职业判断增多,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放眼国际,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完善知识框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对知识层次提出的更高要求。
其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主体,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决策,及时调整旧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同时扩大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稳定和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此外,作为主要的推动者――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既严谨又灵活的政策指导和行政指令,调动财政资金做好新旧准则转换的基础工作,发挥宏观调控的优势,扶持企业会计政策的变革。
同时,严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借此扰乱市场经济、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对突出的业绩先进者及变革的积极响应者给以奖励,调动全社会合理采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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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篇十
所得税在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伴随我国会计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所得税会计俨然已成为当前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焦点。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市场经济逐渐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在此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向境外筹资的比率逐年增大,因此,以国际会计标准来实现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经之路,这一点从当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中,也展现出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关于所得税目标这一点有着如下的叙述内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具体可分为两项,第一,确认本年度应付税款或者是应退税款的金额;第二,对已经在企业纳税报表、企业财务报表中确认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明确所得税会计目的的基础上,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ias12:所得税》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原则的阐述如下:“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自身的纳税后果。”《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按照基本原则与例外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具体为:第一,对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估计应付或者是应退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第二,对于能够归属于暂时性差异和以后扣减的估计未来纳税影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资产。当前,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因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针对小型企业,其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原则应该包含会计方法选择的原则。具体来讲可将所得税会计原则分为:方法选择原则、确认与计量原则、记录和列表原则、披露原则以及例外原则。
与西方所得税会计相比,中国所得税会计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滞后,而西方国家的会计领域目前已具备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在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实施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损益债务法,允许企业在以上三种核算方式中进行选择,而新会计所得税第一次明确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表负债法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1.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所渗透出的相关会计理念关于会计理念的渗透具体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在1976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明确指出:当前,因为三种不同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的存在,致使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报表概念的框架,即: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以及非环接观。资产负债观是建立在资产与负债的相应变动,进而实现对收益的计量,所以,资产的价值增加时会产生收益,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也会产生收益;收入费用观的实现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实现对收益的计量的,通常都是产生收益后,再来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者是负债的减少;非环接观将资产负债表与收益表看做是互相独立的报表,因而不存在数据环接,当前非环接观已经被废弃。在ias12以及fas109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明确禁止采用除这一方法以外的方法。从中可以看出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制定上的总指导思想为:立足于未来现金流净增加额的位置,将资产负债观作为向导,以对企业未来可收回资金尽最大程度、最真实的体现出来。2.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1)趋同点首先,都提出了使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第一,与其他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对于递延税款的相关定义更能够符合资产与负债的标准要求,而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企业未来应付的债务或者应收的资产,进而也就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好的反映出了企业在的财务状况。第二,资产负债表法具有着突出的优势,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推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为实现其与国际会计制度的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有效的加强了财务报表列表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方面,其财务报表的列示方面的要求较低,关于所披露出的内容相对而言过于简单且范范。因此,为进一步的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提升其在决策方面的实用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所得税》对于列报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总数以及负债总数进行分别列示,并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方便。再次,要将营业中的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录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暂时性差异这一内容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有着十分规范的定义,因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这样就符合了定义中的要求,所以要按照暂时性差异来处理。所以,只有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未来能够有充足的利润实现对这部分递延差异的抵扣,就能够将所存在的差异认作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使企业资产负债表详细且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最后,减值理念的提出。因为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明确,所以应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实现对这一内容的调整,其中的原理和其他各种资产的备抵账户是基本一样的,且负荷了谨慎性这一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这一内容的实质是是企业的资产更符合自身在未来所地阿莱的经济利益的相关定义。而其目的也都集中在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在那一时期的实际状况,从而提升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信任度。(2)存在的差异从国际的整体现状看,每一国家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当前的必然趋势,也是这一行业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各国基本国情的不同,以及各国会计行业所发展的不同水平,在具体制定与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将以英国的frs16、frs19,美国的fas109、我国《所得税》与ias12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首先,在目标上所存在差异的比较分析。在fas109中明确的指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目标为:第一,确认本年度所应付的所得税或者是应退还的所得税的额度;第二,要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或者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或者是资产。在frs19中明确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要确保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将过去交易的未来纳税后果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第二,要保证财务报表能够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影响到税款费用的一切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在ias12中指出了这一准则的目标:第一,企业负债表中要确认负债账面金额的清偿以及资产账面金额的未来回收;第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要对当期的交易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通过对比分析,其中fas109准则中关于目标的定位相较ias而言更为具体详细,但是frs19准则中的目标定位存在着自身的不同特点。在我国的《所得税》中,将准则制定的目的表述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但是并没有对准则的目标进行直接的定位。其次,在会计方法的比较上。我国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来完成相应的核算工作。isa12与我国的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只可以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实现所得税的核算,不可以采用递延法。而这样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与fas109的规定是相同的。其与frs19所存在的不同为:虽同为负债法,但frs19所规定的负债法与我国原来规定的债务法是一致的,但是ias12与我国《所得税》所规定的负债法,其中存在着注重点的不同,即:前者所强调的是时间差异与影响,而后者所强调的是暂时差异与影响。在差异性方面,还存在着确认方式、计量方式以及列报方式上的不同,但是,ias12、sfas109、frs19以及我国的《所得税》法等,都是建立在本国基础国情之上的,其在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同,都是以符合本国实际为根本的。但是,从差异性变化过程的整体分析,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历经了由方法的多元化到单一化的过程。
三、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分析。
二者所存在的差异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方面:1.在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可以采用应付税法或者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来实现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多采用应付税法。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如下: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禁止采用除此方法以外的任何方法,其所重视的是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所强调的是时间上的差异性,其能够计算出当期的影响,但是无法直接的将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反映出来,因此就无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能够将暂时性差异直接的反映出来,所以能够实现对未来所产生影响。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对计税基础的定义其一,所谓的资产计税基础,实际上是指在企业进行资产账面价值收回的过程当中,对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并且对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之前所列出的金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一旦产生不需要缴纳未来经济效益的纳税这种情况,则将其账面值作为计税的基础。其二,所谓的负债计税基础,即将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扣除之后,所剩余的账面值,一般来讲,对负债进行清偿,是不会给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损益产生影响的,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若负债金额当中全部,或者只有一部分用于税前扣除,则很容易产生会计同税收之间的差异性。3.二者在差异分类上存在着不同之处首先,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仅仅将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将暂时性差异进一步进行划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中,所谓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的是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者是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导致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其次,在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其将差异分为两类:永久性与时间性差异。4.二者在差异的定义上存在着区别首先,新会计准则第一次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暂时性差异从企业资产与负债方面分析,是一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出的账面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这种差异性会随着时间而逐渐清除。其次,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暂时性差异却不全是时间性差异。5.在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及在主要账务处理上所存在的差异首先,新会计准则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了“1881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了“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6801所得税”这一科目下设置了“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这一科目以及“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还需要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由于会计相关信息的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量大的一项工作,所以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然会相应的增加成本。其次,在旧会计准下,其规定了如下相关内容:应付税款法下不用设置“递延税款”这一科目,这样的方式是会计信息处理工作变得简化,所以在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上的成本低。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新会计准则的应运而生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这一发展的需求。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同时其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适应我国企业实际需求的一项创举。
四、总结。
本文在探讨所得税下会计原则与目标的基础上,分别分析探讨了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差异,以及国内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所存在的差异,从而得出以下结论:当前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目的、原则以及会计处理方法上:都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企业合并等问题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而国内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则表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企业与国家的发展。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一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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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二
我公司属生产型外资企业,明确点说应是台资企业。公司于成立,现使用财务软件为金蝶k/310.4版本,当时账套建立是以企业会计制度在建账并持续到至今。前不久大约11月初接财政局会议通知,必须于全部转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经咨询金蝶客服,他们建议在现有的账套上做科目更改,特殊没法改的做账务凭证调整。帮忙审计的会计师则建议以201月的期初余额重新建账套,开立新账。现请教各位高手合理的解决此问题,应该用哪一种方法较好?帮忙给个建议,谢谢!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三
财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构成。
1.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由11章50条构成。基本准则处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与1992年的基本准则比较,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准则,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以,这次修订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在国外,也称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对信息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基本准则根据这些新情况对会计目标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3)对会计一般原则进行完善。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国外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本次修改将原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这样更能体现本章的内容实质。此外,在原来12项一般原则基础上,增补了会计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要求,这也是近年来国际上通行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同时对原12项原则的内容也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除了修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例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5)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提法,将第九章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在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2.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16项。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等具体准则项目。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等准则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鉴于这次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幅度很大,如果由企业自行设计科目报表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一,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相当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减少或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协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因此,制定一套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了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看,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会计水平相比,差距更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成为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一靠培训,二靠在实践中锻炼。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培训为契机,将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先进的会计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使会计人员有机会在会计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四
我国《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进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逐一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表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希看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进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用度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及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no.38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贸易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用度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用度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ias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实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
(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
(4)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用度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用度均列进当期用度。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公道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上有差异。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答应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假如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进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很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实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no.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条件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预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进步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ias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种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
(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内部信息来源:
(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期或实体损坏;
(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纵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往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用度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题目,而且我国企业治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未几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题目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题目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进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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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篇十五
针对小型企业而言,其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需要该信息的部门有两个,分别为银行以及税务部门。与大中型企业对比,小型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较大的规模,所做业务难度不高,会计基础工作存在漏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出使得小型企业会计的职业判断减少,也令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大幅降低。然而,因为两者立法机关同立法目的之间存在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仍然具有一定差异需要协调。小型企业只有通过两者的协调,才能使企业有所发展。
(一)永久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指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于费用、损失以及收益方面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使得某一会计期间,所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同应缴纳税额之间形成一定差距,且该类型差异只会产生于本期以内,并不会于之后某一会计期间转回,故而被称为永久性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所成的永久性差异可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确定收入方面的差异。确认收入共分为两部分内容:其一,免税收入。两种规定对部分项目的确定并不相同。针对部分项目而言,小型企业会计会将其定义为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中。如小型企业通过购买国债所获取的利息。其二,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会计收入,然而该项目却被税法视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项目,小型企业会计在计算过程中并不确定收入或是冲减收入,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归类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入纳税当中。如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处于建设中状态的工程,其试运转期间所生产的商品以及试车所获取的收入,均应冲减与工程成本当中,无需确认营业收入。然而税法却认为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税当中。第二,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分为如下两部分:其一,针对部分项目而言,会计准则认定其作为成本、费用或是损失。但是税法却并不将其认定为可以扣除的项目。如部分小型企业有一定几率出现工资薪金支出存在问题的现象,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部分财务经相关部门没收之后所造成的损失等,上述项目均被会计准则认定为成本,但税法并不承认。其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属于会计成本费用,但《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认定为可减除的项目。以为支持企业开发新型技术所提供的资金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项目开发支出消耗费用经过研究之后,可进行扣除。
(二)时间性差异分析。
所谓时间性差异,指企业计税之前,虽然计算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所用的口径相同,但因为两者确定时间方面不同,而使得最终结果也出现一定差距。该类型差异与某一时段形成之后。会计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于该时段进行调整,该类型差异并非不可转回。会计应选取合适时段实施转回,从而令税前时间内,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在纳税期内保持相等。事实上,会计准则已然最大限度的同《企业所得税法》保持相同,以减小时间差异性对计算接过的影响,但部分影响依旧无法避免。
(一)资产核算的协调工作。
第一,小型企业会计需统一使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一方式。小型企业使用该计量方式计算资产,无需考虑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影响,同时也无需进行相应的准备。《企业所得税法》具有确定性,即不承认处于持有时间内,市场价格变动对资产本身形成的影响,同时,不确认公允价格变动所形成的`损失或是收益。《企业所得税法》仅承认小型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获取的准备金,除此以外,会计在税前时间内不得取出任何减值准备。小型企业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方式进行计算,便不用对坏账、存货价格下跌以及固定资产价值下降进行准备,同时也不再按照自然公允价格对短时间内经济投资、长时间股权投资的账面所具备的价值进行调节。不仅如此,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工作,小型企业应统一使用成本法进行计算,不得使用权益法,当获取实际的股利,应将其纳入本期的投资收益当中。小型企业通过如上方式,可避免之后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资产折旧的方式以及年限统一。
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自行建立的固有资产必须达到预计可使用的状态,方可认定为资本化完成。而如今,确定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标准有所变动,以工程建造完毕为标准,即一旦工程完工,便将其认定为小型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完成,而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小型企业需依照年限平均的方式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现今,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较快,使得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不断加快,对会计计算技术也具有较高的要求。工作人员可使用两倍余额逐渐减小或是总计年数的方式进行折旧。小型企业会计应按照固定资产所具有的性质以及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同时结合税法有关规定,科学地计算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以及预计资产使用之后的剩余价值。不仅如此,同时规定折旧年限的最低值,且该值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或是税务主管部门针对部分项目所制定的特殊规定之外,其余固有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以下时间为标准:民用房屋以及企业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最低为。至于机械设备以及相关生产用设备为。汽车、飞机以及轮船等用以运输的工具为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应于该资产使用寿命之内,按照年限平均的方式完成摊销。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时间的规定如下:从其可投入实际使用开始,直至其无法继续使用或是出售予其他企业终止。若法律规定或是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小型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进行摊销,但需要注意,摊销时间应高于10年,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相同。
结束语。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调,减轻了小型企业会计的工作难度,同时也提高了会计的工作效率。如今,《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尚存在一定区别,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小型企业以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节,以便小型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3]邓巧飞.《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趋同与差异―――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参照[j].会计之友,2012,no.41822:127-128.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六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增值税、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外)。小企业(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会计准则论文篇十七
[摘要]20,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准则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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