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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一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二
申诉人:……,男,汉族,198……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联系电话:138…………。
被申诉人:重庆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400元;
5、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劲牌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代理商。2010年12月底,申诉人杜俊就进入被申诉人单位,从事"劲酒"等产品的销售工作。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直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被申诉人不但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未给申诉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申诉人对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诉人均不予理睬。申诉人迫与无奈于2015年9月底向江北区劳动监察部门如实作了反映。但被申诉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还于10月20日对申诉人报复性地安排工作调动。将申诉人从销售部主管下放到郊县搞销售。
申诉人是通过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才从被申诉人的普通销售人员一直做到销售部主管,工资待遇也从最初几百元到现在的1600多元,为被申诉人贡献了自己的全部精力与才智。鉴于被申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深深伤害了申诉人的感情,故申诉人于接到公司《岗位调动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诉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申诉人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被申诉人应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应支付被申诉人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以平均工资每月1600元计为64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双倍支付从2015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另应支付工资13860元。
申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申诉人:xxx。
2015年11月11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三
范文一:
姓名或单位名称:xx性别:女年龄:x岁。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
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民族或国籍:汉用工性质:xx地址:xx对面电话:xx。
被诉人:xx。
姓名或单位名称:xx市郊区信用联社单位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xx性别:男年龄:x岁。
职务:理事长民族或国籍:汉。
用工性质:聘用制国家干部。
工作单位:xx市郊区信用联社地址:xx电话:xx。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申诉人与被诉人是聘用干部关系,被诉人应按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为申诉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被诉人应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补发申诉人应得的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福利和内退期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应得的福利补贴,履行《内退协议》中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补缴申诉人内退以来因工资基数调整应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事实经过和法规依据:
一事实经过。
1.工作经历:我于1982年10月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xx市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身份是信用社内部承认的信用干部;1987年,我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1年我被任命为xx储蓄所所长,1993年8月6日,我又以市区第二名的成绩通过转干考试,经考核被农行xx市分行和郊区信用联社聘为在省人事厅备案的聘用制国家干部,1994年,我经单位批准,考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干部学院带薪脱产学习两年,毕业.,我被任命为四丰信用社清欠科副科长.,我40岁,在信用社工作期限满,单位与我办理了内退手续,我当时是单亲母亲,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儿子,没有住房,单位为了达到裁减人员的目的,想尽办法压缩职工工资,我每月只能从单位领到600元的工资,扣除每月300元的租房费用,仅剩300元的生活费维持母子二人的月生活,处境十分艰难,如果不办理内退另谋生路,无法维持正常生存。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四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邮政编码:
此致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五
性别:女;年龄:24岁;籍贯:xxxxx;现住址:xxxxxxxx。
被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xxxxx;性别:x;职务:总经理。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4、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月工资3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75元;。
6、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月15日进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职,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年11月15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年11月14日,试用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过后为2300元,(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0760-6213003。
理由: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3、申诉人从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时间共计八天,因此得出:
劳动仲裁申诉书有固定格式一般必须具备: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住址、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证据及证据清单)。
劳动仲裁申诉书书写时必须如实书写,言简意赅,对仲裁请求要符合法律规范,如拖欠工资的要写明要求支付x年x月---x年x月工资共xxxx人民币。事实与理由方面要注意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六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xxxxxxxxxx〕是申诉人陈xx和朱xx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xx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xx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xxxx)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xx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xx、朱xx、陈x。
签名: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七
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
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
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写好一份仲裁申诉书并不难,关键是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分,证据要确凿。
如果员工书写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在劳动仲裁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提出仲裁申请的,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朋友、同事、家属都不能替代申请。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争议事实,有请求仲裁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4)必须在法定申诉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八
申诉人:吴xx,男,xxx年2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0214xxxx,职业为汽车驾驶员,住深圳市xx客运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7234xxxxx(代理人)。
依法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68元;。
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472元;。
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间减少的工作待遇(工资等)24000元;。
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7500元;。
八、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000元;。
九、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22元;(以上共计86930元)。
十、被诉人承担仲裁费。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xx年10月入职被诉人处,从事客车驾驶员工作,曾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6月24日,申诉人在深圳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伤,医院诊断为脑损伤、右下肢多处骨折、胸腹外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次损伤为工伤,并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构成九级伤残。申诉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被诉人均未依照规定支付,且被诉人未按申诉人的工资基数投保工伤险,导致申诉人从社保部门少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诉人现依法提出申诉,请予裁处!
申诉人:吴xx。
20xx年7月17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九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等)。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分条列明,要写明所要求的事项和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
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
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
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族,籍贯_____,职业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族,籍贯_____,职业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四、__市___区___路___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领取结婚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下________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__年,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感情破裂原因)。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_____________的义务且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______岁,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_______(儿子/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__元,且其经常夜不归宿,联络不上,因而原告请求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___________财产应判归原告所有。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一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9)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7.根据2006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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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199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01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99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三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_文某。
住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______综合楼二楼。
被告二: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区中电幼儿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罗湖区_____________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董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根据管理处的查询,_____________综合楼的产权人已经于1月21日转变为被告一即文某的个人产权。但是从变更之日起至今,2月有余,被告一均未至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处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对小区全体业主及出租户进行全面的信息登记。
产权人已经变更为被告一文某,被告二作为_____________综合楼的实际物业使用者,其应当向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供其合法使用的依据。但自1月21日产权变更以来,被告二一直未向管理处提供合法使用的依据。
3.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样,停止侵占小区的公共部位。
(1)被告二擅自将_____________综合楼后门的公共部位改成休息室。
_____________综合楼后门的平台和阶梯都属于小区的公共面积,平时供行人通行和使用。但被告二擅自将其改成休息室,并将其上锁封闭,导致小区业主通行和使用不便,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2)被告二将外墙天井封闭并加锁,在其内堆放杂物。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四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状篇十五
申诉人:朱,女,59岁,汉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诉人:陈x,女,2岁,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张x。
被诉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电话: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陈辉x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90760.4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人民币65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23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31846.4元〔其中陈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计20年),陈x37670.4元(一次性计16年)〕。
事实和理由:
工亡职工陈辉x〔身份证号码:42242〕是申诉人陈和朱之子,是申诉人陈x之父。陈辉x生前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员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时,陈辉x在大岗镇沙仙街5号驾驶粤a76mo5号摩托车上班,途径广珠东线上横沥桥北侧路段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陈辉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沙区横沥医院诊断:“1.创伤性休克;2.多器官脏器复合伤”。x年7月31日,广州市南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辉x的受伤死亡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穗南劳社工伤认()169号〕。
陈辉x死亡后,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被诉人称已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诉人接被诉人通知到被诉人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发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是被诉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保机构,而是番禺区的社保机构,且工伤待遇标准也低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申诉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广州市南沙区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拒绝。
经核算,被诉人应按广州市南沙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18162元〔(以广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27元计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计算,被诉人尚少支付申诉人丧葬补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368元,供养亲属陈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朱抚恤金47088元〔计20年:(544.8-348.6)x12x20〕、供养亲属陈x抚恤金37670.4元〔计16年:(544.8-348.6)x12x16〕,合计190760.4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而被诉人应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申诉人应取得的工伤待遇。申诉人特提出如上劳动仲裁请求。
申诉人:陈、朱、陈x。
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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