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是每个人内心最深处的火种,只有燃起它,才能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在写总结时,可以运用一些例子和实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如果对总结写作有困惑的话,不妨参考以下范文,或许会有所帮助。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一
摘要: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文本立足新疆环境保护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提出一系列贴合新疆实际,符合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的对策建议。主张转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加大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路径。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的发展期;20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李君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二
4月,在中国的渤海上发生了漏油事故。6月30日,相关人员证实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的说法。7月1日,中海油称漏油点已得到控制,有关部门未有任何回应。至8月26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环境信息》表示,渤海湾溢油事故已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自净能力弱,其周边人口稠密,渔业养殖业等分布密集,所以,因渤海湾溢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而当众多受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时,均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要立案,则需要鉴定报告、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而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80多天,权威部门有选择性地对外公布信息和检测结果,河北、山东等渤海沿岸多地的渔业损失,始终无法与溢油事故相挂钩,诉讼过程至今仍在进行。
渤海湾漏油事件,凸显出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现状。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发展缓慢。若要合理处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就要认真的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在认清自身现实的情况下,加以完善和弥补,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进入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沿海工业、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逐步重视起来。《海洋环保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为贯彻实施《海洋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政策,保护和治理海洋环境,国家相继颁布了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同时,我国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综合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在中国渤海湾溢油事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海域面积300平方公里,沿海省达13个之多。沿海各省市地区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合法合理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山东省制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颁布《江苏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颁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湛江市颁布的《湛江港防治港口水域污染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与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正面能量。
与此同时,法律弊端却不可避免的出现在多如繁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的漏洞和缺点,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做到保护中国海洋环境。
(一)滞后性。
自《海洋环保法》颁布到现在,已经过了很多年。海洋环境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持续反应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应具有预见性、适度超前性。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修订之后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再没有修订过,而同样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法,韩国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经历了十次修订并最终为新法代替。
(二)体系不完整。
自中国把海洋环境保护提上日程之后,其制定的诸项法律、法规在保护和治理我国海洋、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存的一些恶性循环和仍旧拔除不掉的海洋环境污染,反映出了我国海洋保护以防治海洋污染为主。现行关于治理的立法及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及政策并不能有效治理海域水体污染。
(三)职能交叉,分工不清。
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并称“五龙治海”。尽管国家已经明确其职责分工,但是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依旧存在着,“五龙治海”导致相互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
(四)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强调立法的宏观性、概括性。而恰恰是这“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生出了现存法律中以偏概全、言语模糊的弊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不足,可操作性条款乏善可陈,使得法规过于原则、笼统,使得法律的执行成了一纸空文,造成部门和地方执法困难。
(五)环境标准尚未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与技术性较高的环境标准密不可分。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标准体系确实也是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缺陷之一。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等,亟待完善,以作为完善与执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一)建立健全追责问责体制。
我国学界对行者责任问责制度的内涵观点认为是具有惩戒作用的事后监督机制。重庆市的责任问责制度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中规定六类需要被问责的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执政不严、监督不力等。在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中,也要建立健全追责制度,权责相适,明确责任归属,提高违法成本,并且,在行政责任问责的实施中,要重视其回应性。
(二)加强程序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是中国近代以来法治的基本诉求。中国的《海洋环保法》虽然与之前有了相当的进步,但是在行政决策和审批程序方面相比,依旧存在不足之处。应细化实体法的规范,并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使守法更加顺其自然。比如:沿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除了规定排污口位置选择的根据、条件和哪些地方不能设置排污口外,还应规定先科学论证、再向某级主管部门报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等程序。
(三)增加可操作性条款。
针对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而造成的相互推诿、三不管现象,应从立法中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一情况。在海洋环境监管方面,应在条文中明确指出相应部门所对应的职责,并且对细节问题予以明确,以便明确追责对象。在行政相对人方面,保护海洋环境的'各项义务,均应在条文中指定明确的主体,单位或者个人。
(四)进行环境犯罪的立法试行。
环境犯罪的概念于近年兴起,它也相应的在刑法中得到了反映。对环境犯罪制裁法可以分为程序、实体合一的法律。内容分为:阐明立法的任务、效力和原则;明确该法管辖范围及适用主体;破坏资源、污染与破坏环境罪;适用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和执行方法等。亦可对《刑法》、《环保法》作出适当修订以满足环境司法的需要。
(五)加强立法与国际接轨。
主动参与并组织开展国家间、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研究、研讨会,借鉴国际及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尽全力促进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学习、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技术指标和检测标准。加强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标准相衔接的国内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事务,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全面加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先进性的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不可止步不前,立法、执法的脚步不可有一丝滞怠,要时刻反省自己的作为,时刻以依法治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行事的原则和基础,多方面借鉴和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把保护海洋环境作为重中之重,转“治”为“防”,推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
注释: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并于19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三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
[1][2][3][4][5]。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四
摘要:工商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分支,在市场经济中有重要作用。
工商管理教学过程涉及知识点较多,学生理解较为抽象,因此工商管理教学往往借助一定案例a展开,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是教学基础。
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存在一定问题,为促进工商管理教学质量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找到解决策略,完善案例库,为工商管理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案例教学法是放进高校培养工商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不仅仅是在高校中,社会上对相关人才教育培训也利用相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建立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能够有效促进工商管理教学展开。
随着工商管理重要性不断加强,国内一些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始着手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由于我国在相关方面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建设商管理案例库过程中对案例收集以及案例分析存在不足。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五
随着肇庆市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不断的优化,工业和农业用水不断的增加,各行业的环境污染也会越来越加重,从而容易引起水资源污染而导致稀缺。因此,为了解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我们必须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谈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减少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对水资源造成的污染。
肇庆具有丰富的水资源,而这些水资源主要取决于肇庆所处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其自身腹置西江河流域。西江作为国内第三大河流,是广西、广东乃至港澳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是珠三角地区转型发展的战略腹地,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出海大通道,是面向港澳和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载体。因此,保护西江流域就相当于保护肇庆市的整个水资源生态系统。文章主要通过分析肇庆市西江流域水资源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市水资源现状的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防护措施,从而实现我市水资源和水环境得到保护,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一、肇庆市水资源现状。
(一)地表水资源量。根据资料统计肇庆市多年平均径流量大约136.2亿立方米,折合径流深916.74mm。多年平均径流深最大的为怀集县,达1214.87mm,其次是广宁和四会,多年平均径流深分别为1053.70mm和1028.04mm;多年平均径流深最小的是位于西江肇庆区的德庆县,只有652.85ram,其次为高要和市区,多年平均径流深都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总量是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的总和。肇庆市多年平均年径流量136.2亿立方米,在75%频率下的偏枯水文年份的径流量为115.9亿立方米,在97%频率下的特枯水文年份的径流量为87.58亿立方米。
1.过境水资源总量。肇庆市过境河流主要包括西江干流及其支流贺江、新兴江,北江干流也经过境内,但是所属境内河长很短,开发利用很少,未计入文章统计。根据统计结果,以西江干流为主的多年平均入境水量2168亿立方米,特枯年份也有1474亿立方米,肇庆市过境水量甚为丰富。
2.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期内,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水资源中可以一次性利用的最大水量。肇庆市现状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可利用为65.7亿立方米,特枯年份为22亿立方米。
二、肇庆市水资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近年肇庆市经济的发展,区域用水量越来越多,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有效同步跟进,污染物也越排越多,水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显现,在人口密集、工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已经比较严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水资源浪费严重,缺乏节约用水措施。
(一)注重水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要想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在进行较大规模的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之前,一定要有专门的部门为该工作进行长期的评估,尽量避免出现“先动工,再上报”的不利局面。
2.做好水资源开发体系建设。对水资源的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本着促进经济社会同资源、环境良性和谐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大水利工程技术建设的研发力度。
(二)调整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关系。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明确我国水资源的实际承载力。在水资源的利用上,要考虑人民生活、工业制造业发展、农业用水这三大水资源利用主体的'资源供给平衡。不能出现满足一方,牺牲另一方的现象。
(三)加强政策法规执行力。对水利管理部门来说,要在机构内部建立环保责任制,将职责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和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工作。
(四)加大资金与制度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健全水污染处理产业的投入机制,积极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利用国家调控资金鼓励水资源消耗大、污染多的企业增加在水污染方面的投入,保证治理污水的地方和企业先受益。
(五)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
1.提高水污染治理水平。抓好工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污染源;积极发展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降低净化处理成本;在现有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推广清洁工艺和清洁产品。
2.污水回收利用。针对广大水资源消耗量大、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广泛采取截污导流措施,从技术水平上提高污水回收再利用,使再生水成为第二水源,缓解水资源紧张,减少污水排放量,保护环境和水资源不受破坏。
(六)加大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措施。为了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全面控制污染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以纺织、印染、造纸、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严格督察其生产工艺、污染排放和污染处理的情况。(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5)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做到无烟无尘化。
四、结语。
文章主要是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出发,探讨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对策。针对如何保护有限的水资源并更好地为人类利用这个问题,必须通过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从根本上说,要想更好地对我国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加强和整治污染源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环境保护的手段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以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六
摘要: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人才教育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适应企业对于管理会计人员的要求。所以,本文通过对国内管理会计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管理会计;教育;现状;不足。
1管理会计的概述。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又称“分析报告会计”。顾名思义,结合了会计和管理的两方面知识。目前我国对于管理会计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只关注财务报表,忽略了会计人员参与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可能性。所以在新时期,对于管理会计人才的教育应该体现实用性,能够快速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各大企业都会注意到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加快相关人才的引进。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七
管理会计兴起于上世纪初,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我国高校对于管理会计课程的引入时间较晚,对于课程内容设置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于国内各大高校使用的管理会计课本进行分析,除了一般会计学内容之外,加入了一些管理学知识的课本。从理论上来看,会计学+管理学的教材模式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会计学和管理学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强行融合的结果容易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混乱。除此之外,管理会计专业课程教授中,会计课程内容和管理课程内容各成体系,两方面知识不能很好地进行融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造成知识点的混乱,对于两方面知识的运用很难吃透,造成教学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在会计学知识和管理学知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融合的新尝试。但是受到教材内容的限制,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材内容中选取的案例比较陈旧,在过去的教学实验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教育作用,但是新时期,经济环境、企业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高校需要培养符合企业利益的人才。所以,教材中的案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教学的需要。笔者通过对国内多家高校管理会计类专业的教材进行对比发现,不同高校所选取的教材也有所不同。有的大学选取的教材内容体系大体没有问题,但是有些高校在教材选取上没有体现学科的实用性,片面强调理论知识,容易造成教材体系的缺失,内容安排枯燥,学生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不高。教材陈旧,内容不新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教材的更新就是重要议题。国内的很多管理会计教材类书籍的理论仍旧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所以,高校教师在进行备课的时候,可以推荐学生积极浏览国外相关书籍,尤其是管理会计专业的最新论著,其中的理论是实验都是迎合当前国际环境的,有很多的借鉴意义。其次,在管理会计专业的教材内容编排上,应该体现财务管理这一模块的重要性。引导学生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认识管理会计的实用功能,加快学科建设的脚步。
2.2教学方式单一。
在国内各大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传统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的是原理讲解和习题演练的方式进行综合教学,课堂气氛比较枯燥。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习题演练具有抗拒心理。从心理学上分析,学生对于习题的抵触多半来源于在高中时接受的题海战术的训练,导致学生的习惯性疲惫,一想到习题就产生抵触心理,对于在大学时期老师布置的习题训练采取懈怠的`态度,有的只选择抄答案,有的干脆不做题。基于学生的心理状况来看,习题的演练可以演化成其他的方式,比如课堂上的分组竞赛、多媒体游戏、生动的实验训练等等。过去传统的原理讲授+习题训练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枯燥,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今高校对于管理会计专业的教学实践,教师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转变教学方式,提高自身教学素质水平。另外,在我国管理会计专业教学中结合实验案例是解决教学困境的不二法门。但是我国教材和著作中提供的案例都比较陈旧,多半要追溯到80年代、90年代,很有年代感,对于现如今的企业管理会计业务没有较多的借鉴意义。另外,对于案例的分析和研究还局限在单纯的会计领域,对于管理学知识并没有系统的涉及和讲解,学生无法从中汲取营养。所以,教师需要改革自己的教育理念,积极寻找国际上最新的管理会计案例,为学生们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效果,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
2.3缺乏判断能力的培养。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对于管理会计的探索还有很多未知领域。世界上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文化基础,其催生的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也是不同的。上文提到,可以根据国际上的理论和案例去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深度,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环境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但是不同制度的区别还是巨大的。所以,如何鼓励学生在新时期加强管理会计专业的判断能力培养,将成为教师的新课题。判断能力首先是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的,教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引导,让学生们思考,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着重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为企业长久发展策略提供正确助力。
3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教育的发展思考。
管理会计专业在我国高校建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教学方式的完善和人才培养战略还处在初级探索阶段。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管理会计教育方面存在教材陈旧、教学模式单一、忽略判断能力培养等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加快管理会计专业教育的改革步伐,就要充分汲取国内外教育的先进成果,以企业利益为切入点,培养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企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管理会计人才,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友东.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5).
[2]张菊梅.管理会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j].财会学习,2017(13).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八
我国于颁布并实行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刑法典修订最为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这次修正有着丰富的内容,充满鲜明的特点和亮点以及先进的修法理念,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的立法得以完善,而是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法治水平不断上升的基础上,未来还有更多的立法完善任务等着完成。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并结合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一、引言。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完善程度在很大意义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它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犯罪形态的不断更新而进行不断地修正。在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刑法现代化这个问题的分析,以防将这个概念模糊化,最终导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方向出现偏差。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要始终建立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的立法。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刑法典经过了从无到有,从稚嫩到发展比较成熟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在很多立法方面都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这种成就是可喜可贺的。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法立法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我国在建国之后没有制定新的刑法,直到1979年、1980年正式颁布和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但是,由于在时间上很短,导致很多司法人员对这部很难得刑法没有时间去熟悉,再加上又出现了严打的政策,从此,严打便在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了主流。[1]这种情况下,本来应当体现刑法罪行公正的刑法典就出现了严刑上的偏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水平。
(二)社会各方面对刑法的认识和需求上存在差距。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我国立法机构也在不断进行刑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到目前已经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这不是最终的刑法。在世界各国中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率和速度都是少见的。即使这样对于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仍然不能满足,特别是发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广大民众面对这种现象无不加大对刑法立法严惩性上的呼吁,所以刑法的立法必须考虑到民情。
(三)刑法立法出现模糊的现代化问题。
刑法的现代化问题在刑法进行立法时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际,从事刑法法律专业的人对刑法的现代化问题自然是很关心的,但是由于现代化这个词涉及到时间概念,所以在进行现代化研究的时候,现代化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也正因为这样容易在概念上造成模糊。如果说我们只从时间上来看待我国刑法的现代化问题,那么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就刑法的内容而言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了,那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已经很先进,位居世界前列了,这样很明显是不对的。[2]因为在现实中,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新刑法是一种与我国刑法不同类型的刑法,较之我国的刑法,在很多方面还要远远高于我国刑法的水平。
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来说,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在传统社会没有出现的新问题。这种新问题,有的是原来没有在社会上出现过或原来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是并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有的是原来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客观对象但现在被社会赋予了新的认知。这样一来,对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一)打破刑法典统一刑法制度的束缚,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
社会发展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倾向,比如在传统的刑法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量上,而现在新的认识则是认为二者的区别是在质上,不是在量上;还有的是比原来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犯罪区分开来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以上的考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独立的法人犯罪制度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制度,不仅仅是要有独立的`实体法,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必须是独立的。
(二)建立多样的刑种和诉讼方式,罪要分等。
1.在建立刑罚体系,确定刑罚方法时,要从增加教育刑的份量考虑,适当将刑罚的种类增加,主要是将重点放在增加轻微刑的种类和方法上。在对法治建设不会造成大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灵活性,主要是在设置刑罚的方法上,增加刑罚的种类和教育刑的份量,减少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份量。
2.在法国,将刑法的罪分为了三种,都很有智慧和创意,很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把犯罪分为三类,当然这里的犯罪也仅仅是说成年刑法典上的罪,同时用三种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对犯罪进行处理。[3]这样可以做到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既能将刑法的作用发挥都最大,又能将司法资源节约,是一举两得的方法。根据这样的说法,在刑法中关于劳动教养纳入刑法体系是理所当然的。
四、结语。
高水平的立法源自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同样地高水平的刑事立法也源自于高水平的刑事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秉着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的目标在进行立法,当然,我国刑法立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要始终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对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积极的予以借鉴,进而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正确的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九
摘要:经过多年大学数学教育工作的教学实践与课程建设的实施,就《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不足进行一些反思。
关键词: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策。
1《工程数学》课程概述与历史沿革。
1.1本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工程数学》是继《高等数学》之后大学数学中又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是好几门数学的总称。工科专业的学生大一学了高数后,就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学“积分变换”、“复变函数”“、线形代数”“、概率论”等数学,这些都属《工程数学》。这是一门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学科,不仅成为其它许多数学分支的重要基础,而且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众多方面中获得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是很重要的数学工具,也是其它许多专业很重要的数学基础课。为了让工科学生用更加方便的理论工具来处理工程常见问题,数学大师们如:德沙格、欧拉、牛顿、拉格朗日、拉普拉斯、高斯等把数学和实体科学及工程的发展完美的结合到了一起。
1.2本课程的作用《工程数学》中的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则是解决和处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大量随机现象问题的有力工具,正因为如此,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不仅列为理工类和经济类各专业所必修的内容,而且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中的必考内容。它不仅为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满足日益拓广的专业需要,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载体,而且为有志于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3本课程的历史沿革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数学》课程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需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年同仁们在《工程数学》的课程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果,教学理念有了很多更新,取得了不少共识。但课程改革的任务还任重道远,需要在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扬攻坚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改革成果。
以下基本原则并努力贯彻实施:
2.1教学内容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上下功夫。着力改变以往工科数学教材往往重运算技巧、轻数学思想的倾向,突出《工程数学》的基本思想,加强对数学方法的介绍和评述,注意对基本概念和定理的实际应用背景的介绍,在习题配置和考试中也体现了出来。
2.2教学内容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学习数学的能力的提高。为此在讲授时注意分析、数值和图形的结合,抽象内容与具体例子的结合,多角度说明有关概念的实质,增加自学和讨论性内容,扩大信息量。特别是一些上机计算的实际应用题的配置,对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创新精神很有好处。
2.3教学内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应用实例的介绍(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一些来自实际的真实问题的解决方法的介绍。并加强了某些工程问题的数学应用问题,以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工程数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3.1由于《工程数学》课时少(一般48学时),各院校都结合本校实际修订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试题中加强了概念题、应用题、判断题、有时也出一些讨论题,注重数学基本素质的测试。
3.2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启发式、讨论式,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编写讲义,印发专题资料,让学生撰写读书报告,以增加信息量,拓广知识面。
3.3在注意可教学性的原则下,适当渗透现代数学思想,介绍现代数学术语和符号,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现代数学知识提供一些接口。
3.4开展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教学内容在与计算机应用的结合上进行突破,把有些内容(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等)通过数学软件的应用加以展现,加强网络课件的建设与改进,搭建立体化教学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通过多方面的教学互动,引导学生多向性学习,体现新颖性与开放性。
4《工程数学》课程存在的不足与对策4.1《工程数学》是一门公共基础课,授课大多以大班进行,教师课后辅导力量不足,这对提高教学质量不利,应设法改进。逐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进一步的课程建设,拥有一支较稳定的、更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做好教学梯队的完善和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授课内容上保持基础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4.2学生在学习此课程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时,都往往感到困惑,无所适从。《工程数学》中,基本概念和重要结论多而抽象,概率统计不仅思维缜密,而且有异于其它数学中所习惯的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进行《工程数学》课程建设时,要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研制,更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开设数学建模,提高学生使用数学软件进行科学和工程计算的能力,调整和选用一些高质量教材,配套相应的辅助教材,实现教材的精品化。
4.3学生的综合能力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要优化教学过程,提高综合教育效果。通过课内课外多种途径渗透数学建模创新教育,提高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并要加强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数学软件在数学教学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参考文献:
[1]周勇,朱砾,骆先南,谢清明,刘韶跃.工程数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刘良慧,张先华.教育观念的革命[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
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直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
(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相较于国际通用的环境犯罪归罪原则,我国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环境犯罪作为一项特殊的罪行,犯罪客体不具备人为思考能力,一但环境遭到破坏将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无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归罪,这也是我国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的根本原因。
国内的相关法律学者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归罪原则进行调整,有学者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犯罪归罪原则,但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环境犯罪的标准,遭到一部分人反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
(二)罪名结构不完善。
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得知,我国环境犯罪罪名有九。
种,虽然涵盖所有环境破坏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仍然比较模糊,主要集中在两点: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划分;量的界定。环保部在5月3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并列明了阶段目标:“-为探索试点阶段。-为重点突破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但是对照该《若干意见》,完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到以后,这意味着,环境污染罪的犯罪结果仍将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罪名的界定来看,《刑法》缺少对量的界定。对什么情况下算重大污染事故,是否造成小的污染事故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均没有明确界定,将会对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增加太多的人为因素,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效益。
(一)转换立法角度。
法是根据人的中心价值来判断的,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来保护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是环境犯罪脱离了人与人的行为界定,无法依据环境本身来界定犯罪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对人类利益造成的破坏是间接的,环境犯罪无法在短期内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在长期会对环境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目前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立法是以人类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而事实上环境犯罪的对象是环境或者说是自然界本身,结合我国其他立法行为,环境犯罪立法需要转化立法角度,从环境破坏本身制定相关规定。
转换立法角度首先需要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法意识上进行转变,当人们意识到环境犯罪立法的根本在于保护环境,规范人类行为,阻止人类肆意破坏自然环境后,立法的角度就会出现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容和本质的改变。
(二)统一罪名认定标准。
从目前来看,统一罪名认定标准要从《刑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入手,细化环境犯罪认定,将任意一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的一项制定。例如水污染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分析,水污染犯罪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细化,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立法内容。不仅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破坏深林植被等都可以独立立法。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应该独立出来,单独立法,将每一种可能存在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定。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立法进程,环境犯罪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对于国内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立法已经非常完善,因此,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可以对其经验予以借鉴。
(三)弱化行政从属性。
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也就是常说的典型的法定犯。从环境犯罪罪名实施以来,存在环境犯罪缺少判断依据、环境犯罪难以取证的问题,应该考虑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因为从立法罪状设计上,环境犯罪罪状设计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的决定性因素,还是在于行政法规的介入。因此,很多学者将环境犯罪视为行政犯并具有行政从属性,但是这一观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其将环境犯罪具有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从属性,后果在于,不仅从理论上降低了环境刑法学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环境刑法学沦为环境行政法规的附庸,而且极大压缩了环境刑法学的适用空间,使得很多本已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被作为环境行政案件处理,在事实上导致环境刑法被架空。尤其是当行为人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或者经行政机关许可后实施某种行为,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会出现案件定性的困难:如果仅仅认定为环境违法或者意外事件,无疑有轻纵犯罪的嫌疑;但在行为人没有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又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相应的环境犯罪。摆脱这种两难困境的有效做法只能是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四、结语。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构建的,但由于整体刑罚偏轻,不仅没有有效地实现预防环境犯罪的设想,还导致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无法及时恢复甚至遭到永久性破坏。鉴于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损害。因此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刻不容缓,重刑治理环境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一
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纬度和低纬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作者:王斌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刊名:环境保护pku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protection年,卷(期):“”(20)分类号: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二
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减少污染,不扰民、无噪音危害,实行工地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本项目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方针。
以公司“强化环境保护”的方针为导向:
1、为保护周边环境,对公司所有环境体系内的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整顿;。
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开展污染预防,节能降耗和减少废弃物的活动;。
4、实施环境审核,努力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
5、向社会公开与环境有关的方针、目标和指标,以及实施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1、噪声排放达标;。
2、现场无扬尘;。
3、运输无遗洒;。
4、生产及生活废水达标排放;。
5、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
6、杜绝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
7、合理处置固体废弃物;。
8、最大限度地节能降耗;。
9、不使用有害的建筑材料。
1、组织管理。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环境保护小组,以预防为主,全面综合治理。建立环境保护体系,将责任落到施工人员;根据公司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编制具体的环保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技术措施。
(1)防噪音技术措施。
为减少扰民,在施工方法的制定上早做考虑,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方法,减少噪音。
1)框架柱梁板墙模板采用木胶合大模板,减少了传统小块组合钢模的施工噪音。
2)梁板支撑系统采用快拆支撑技术,简化传统钢管支撑程序和减少钢管的用量,从而降低了支模过程中的噪音。
3)采用先进的砼搅拌机,减少噪音的产生。
4)减少噪音大的振动棒和使用频率,提高使用效率,楼板采用无噪音的平板振动器。
5)砼浇筑能在白天浇筑完一个工作面的,尽量不在夜间进行砼浇筑。
6)操作层外围防护脚手架,满挂竹笆和密目安全网,具有较好的隔音效果。
7)木工车间、钢筋车间均采用隔音木板封闭,以减少电锯等机械。
设备的噪音。
(2)防扬尘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有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
2)采用砼自动搅拌站,并加以封闭,水泥采用散装罐储,以降低施工时产生的水泥扬尘量。
3)土方运输应限制装土的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4)楼层垃圾的清运,应洒水、清扫,集中装袋后,用人力或垂直运输机械向下运送,严禁将垃圾从楼面上直接向外抛撒。
5)施工现场装修原材料尽量采用半成品(如灰膏),减少扬尘。
6)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废水排放达标措施。
1)降水工程应设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并设置贮水池,用作施工用水。
2)搅拌站设沉淀池,废水沉淀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沉淀后的水可二次循环使用。
3)生活区和办公区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
4)水冲式厕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业主指定的排水管网。
(4)防止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工材料的污染措施。
1)油料、油漆应隔离入库存放单独标识,库内通风良好。
2)库外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油料、油漆桶及擦手布等废料应集中处理,严禁到处乱扔,以免污染环境。
4)机械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严防油料污染土地,废油应集中回收二次使用。
(5)防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措施。
1)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分别入垃圾池,适当覆盖并及时清运。
2)木工作业产生的废料应及时回收清运。
3)电气焊废料及废弃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4)现场的金属废料应及时收集入池。
(6)有害建筑材料的防护措施。
1)砼生产采用的外加剂严禁含有尿素成份。
2)防水材料选用环保型材料,粘结剂选用不含有刺激性气味的材料。
3)装饰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采用环保型材料,严禁使用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材料。
4)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存放,二次降级使用。
(7)美化环境,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办公区、生活区及加工区应进行合理的布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绿化面积,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2)职工食堂宜采用燃油灶或电炉灶,减少用煤带来的大气污染。
3)施工现场严禁熔化沥青和焚浇油毡、油漆等其它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四、地上地下物保护措施。
1、地上设施的保护措施。
(1)地上高程控制点的加固保护。
1)在进行平面布置时,一定要考虑高程点的保护方法,在其周围。
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2)在高程点处加砌一座暗井,并加封盖上锁,严禁任何人扰动,严防车辆和杂物碰撞。
(2)场区道路及构筑物的保护。
1)道路:严禁在场区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决不允许在其上面拌制灰浆,进场车辆所掉落的材料及时清走,路面安排专人天天打扫、洒水,以保持路面清洁,清扫时应将尘土及垃圾集中运到垃圾池内,严禁将尘土及垃圾扫入雨水口内,确保排水畅通。
2)场区内所有的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等检查井盖上严禁堆放任何材料。
3)施工和生活废水严禁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雨污水管道。
(3)场区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严禁任何人在建筑物上乱写乱涂,确保其结构、建筑装饰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设置保护围栏和标识牌。
2)所有的建筑材料和周转材料堆放时应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紧靠建筑物放置,以免造成损坏、污染。
2、地下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1)地下文物及障碍物的保护。
1)施工前,首先应通知当地文物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地下勘测。
2)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保护,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代表和监理,等待处理。
(2)地下管道、电缆、光缆的保护。
1)首先,项目总工应同甲方协商有关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施的事项,项目部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对施工工长进行技术交底。
2)测量定位、放线时,应放出地下管道、光缆和电缆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并且设置标识牌。
3)施工中如遇到上水管、下水管、电缆、光缆等设施时,不得自行处理,一定要及时地通报甲方代表。
五、防止大气污染。
1、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洒、扬,卸运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3、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并经常保持整洁,洒水降尘,以减少道路尘土飞扬。
4、混凝土和砂浆搅拌在搅拌设备上安装喷淋除尘装置后,方可进行搅拌,以减少搅拌扬尘。
5、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六、防止水污染。
1、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现场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河流。
2、现场应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必须进行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都要专人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滴,污染水体。
3、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池后排放到下水。
管道。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七、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制定降噪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在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为早7时至夜间20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不同时间作业噪声限值:
白天:70,主要噪音源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夜晚:55,主要噪音源头为混凝土搅拌机、震捣棒、电锯等及吊车、升降机等。
6、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应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1、每天由项目工长、环境保护责任人对现场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检查情况记录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上。
2、项目每星期由项目主管经理牵头,项目工长、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人配合,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定期限整改,整改完毕由整改队组填写反馈信息书,并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做复查确认。每次检查后填写评分记录表,做为项目文明施工考评及考核分包队的依据,所有检查资料归档项目安全部。
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
(2)现场办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洁、有序,做到窗明地净,施工现场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通畅,无积水,有排水措施。生活区周围应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3)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
(4)施工现场的厕所有防蚊蝇的纱门纱窗,有专人保洁,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有消毒措施,及时打药或施洒白灰,防止蚊蝇孽生。墙壁屋顶要严密,门窗要齐全。无下水的粪池要及时清运。
(5)施工现场应设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检、回收、利用和清运。
垃圾清运出场必须到批准的垃圾消纳场倾倒,不得乱倒乱卸。
(6)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楼内清理垃圾,要有容器或小推车,用龙门吊运下,严禁高空抛撒。
(7)对生活区的卫生要做到清洁、整洁,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
(8)卫生区的平面图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
(9)废水设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有限公司《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陕南投司[2013]59号),增强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全面加强硒谷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健康硒谷,绿色硒谷,扎实的落实陕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环保管理考核办法》,确保集团公司“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检部。
三.考核对象。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四.考核内容。
1.环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健全环保管理机构。
3.硒谷产业公司的环保目标。
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环境宣传及培训考核。
五.评分标准。
1、****公司每月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月度得分,每季度对各相关部门进行一次环境保工作全面检查考核形成季度得分。
2、每考核一项目,检查中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考核要求扣相应的分值,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总分为0。
3、考核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存在问题,对责任范围内的考核项目进行平时考核。
季度得分=月度检查得分×40%+季度检查得分×60%。
六.考核兑现。
考核采用百分制,等级化为优,良,差。
优85分以上。
良60分至85分。
差60分以下。
***公司对在环保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规定。
1.质检部门负责环保管理考核,各部门加强日常的环保工作管理,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组长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各部门负责日常的环保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3.工会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纸书刊及图像资料的订购和人员培训。
4.考核按照考核内容和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计划,并由专人负责改善。
七.权限。
本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4.《环境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环保例会制度》。
6.《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7.《环境统计制度》。
8.《环保年度培训计划》。
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工地防尘,防噪措施》。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四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五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六
摘要:根据安益露天矿开采规划和矿区的生态环境情况,结合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规划思路,分析了安益露天矿开采过程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法规规范、政策引导、思路转变和技术支持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安益;露天矿;环境危害;保护对策。
露天矿开采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1]。一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2],是影响未来国家综合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将保护生态环境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急需解决当下环境污染重、环境质量差、生态受损大等日夜严重的环境问题。安益露天矿地处云南牟定县境内,周围自然条件好,气候宜人,是云南打造大旅游产业的重要规划地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结合云南地区旅游业开发的特殊情况,开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该研究可以为安益露天矿开发过程中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一致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为今后该地区的矿山开发提供借鉴。
1矿区概况。
1.1地质环境条件。
安益露天矿所处的牟定县位于北亚热带季风区,干雨季分明。长期的切割作用使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最大相对高差超过400m。矿区地表水和地下均不发育。矿区位于元谋凸起和楚雄凹陷交界处,区内出露地层主要有震旦系上昆阳群、白垩系江底河组、第四系以及安益岩浆岩体。研究区构造活动强烈,结构面发育且规模大小不一、组合形式多样。
1.2开采方式。
安益露天矿矿区大致呈长方形展布,开采面积达到2.31km2。根据矿石资源储量以及矿体赋存标高,矿区将采用统一规划、分期开采的方案。其中,一期开采为标高1575m以上,开采年限,最终将形成高近400的高边坡,形成的露天坑高差和面积都很大。
2矿区开采对环境的危害。
矿山开发过程中,从矿石开采到矿石选取再到矿石冶炼,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水,常见的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等。污染水中包含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另外,矿石选冶和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渣、粉尘等,对矿场附近的大气和土壤也会造成污染。
2.2植被破坏。
安益露天矿开采之前,会将覆盖在矿山表层的第四系粉质粘土层全部剥离,而生长在地表的植被自然也会随之挖除。由于矿区开采面积大,将有大量的植被遭到破坏。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覆盖层产生的土壤和岩石、初选和冶炼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选弃的尾矿,都需要地方堆放,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就近堆放的原则,也会造成堆放地区植被的破坏。
2.3水土流失。
随着矿山的开采,覆盖在地表的第四系粘土和植被遭到破坏,让本就不发育的地表水更加难以保存;雨季来临时,矿石开采后的地表松散岩土会在雨水冲刷作用下大量流失。矿山长期开采过程中,水土流失会越来越严重,将直接影响矿区的水资源总量和地貌生态,最终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4地质灾害。
安益露天矿一期开采完成后,将形成多帮都是高边坡的情况,而高边坡又是极易形成各种地质灾害的坡体形态,比如滑坡、崩塌、岩爆等。同时,遇到大型降雨情况,崩塌和滑坡产生的堆积物质还会成为泥石流物源,在雨水作用下形成泥石流。另外,矿石初选后的废渣以及尾矿通常堆积在尾矿库,而安益露天矿的尾矿库选在地势低洼的河谷处,在暴雨诱发下,容易发生坝体崩塌,同雨水一起形成泥石流,带来巨大危害。
3.1法规规范。
3.1.1法规的制定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国家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和本地区的特殊情况,编制符合本地区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规定。尤其是云南境内的各个地区,在制定相应法规时,需要重点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开采是一个长期过程,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改变,实时变更各项法规。
3.1.2法规的实施矿山开采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审核矿山开采环境评价报告,综合分析环境评价报告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环境危害的论述是否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矿企不按法规要求操作,并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污染的情况,不仅要对矿企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2政策引导。
3.2.1招标导向负责招标的部门,制定招标方案过程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的矿山开采企业拥有成功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在投标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相关的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投标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实施能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投标企业对矿山开发投入的总资金以及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3.2.2资金扶持对于矿山开发企业提出的国内外先进理念但投入较高的情况,如果实施后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二次开发利用十分有利,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资金扶持的方法。3.2.3奖励机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矿山开采企业的鼓励和表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奖励。首先,可以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利用宣传的方式,将矿山开采企业展现在大众视野,增加矿山开采企业的知名度;其次,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矿山开采企业一定的优惠,让矿山开采企业在利用大量资金技术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具有良好的竞争力。
3.3思路转变。
矿山开采过程中,不能一味以先破坏、后治理的思路进行矿山开发。应该以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条件、矿藏开采方式、政策法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做到因地制宜。安益露天矿附近没有开采的矿山,而所处的牟定县也属于矿山开采较少的地区。结合云南省大旅游规划方案,可以考虑将安益矿区打造成矿山公园。
3.4技术支持。
3.4.1矿产开采技术矿山开采过程中,先进的开采技术能够保证开采出更多的矿石资源,采出更少的非矿石资源,相应可以减小尾矿和废渣堆放的压力,从而减小环境破坏的范围。
3.4.2排放处理技术矿山开采和加工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会有大量的废气、废渣和废水排放出来,没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来处理这些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矿山开发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矿山开采企业更新先进设备,学习先进技术;而矿山开采企业也应该谋求长远发展,主动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增强自身竞争力。
3.4.3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也是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可以利用弃渣和尾矿来修筑道路或者填筑矿坑,既能解决堆放占地广、堆放危害大等问题,又能充分利用资源。对于废水可以采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并且用来灌溉,能够解决当地水资源缺乏的问题。
3.4.4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对于矿山开采之后形成的高边坡,应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既要做到经济合理,又能够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于选矿后出现的废渣以及开采之后的尾矿,也要采用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确保堆放地区的安全,减小对环境的危害。
4结论。
(1)通过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规和严格的法规实施过程,规范采矿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同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
(2)利用招标导向、资金扶持和设置奖励机制的方式,从政策上引导矿企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投入。
(3)环保部门、采矿企业和旅游部门应转变思路,结合安益矿山附近的特殊条件和地区发展优惠政策,将矿山打造成矿山公园。
(4)应提高矿企开采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提高排放标准,采用回收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从技术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参考文献。
[2]牛文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纪念联合国里约环法大会20周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9-14.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七
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年-月-日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新法于20--年-月-日起施行。为了提高我局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我局组织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培训学习活动,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使我局全体干部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长期的粗放发展和过度改造自然带来的环境灾害已经深刻地教训了我们。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做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
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推动公共参与,“松绑”环境公益诉讼,引入全民参与理念,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即是对社会行政监管力量有限、行政管理效果参差不齐等方面的补充,也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定认可。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政府和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治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新思维。在推进环境现代化治理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强化政府责任,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是环境主要的污染者,因而也是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许多制度和措施都是针对其作出的。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关于法律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
新环境保护法,着眼于环境保护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亮点。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局全体干部应该不断地学习新环保法来武装自己,通过单位组织的新环保法的学习,我局全体干部深刻的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保护环境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我们必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八
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最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做好农业生产保护工作,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开展工作,不断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整,真正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更好积累相关经验有一定帮助。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惠及千家万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充分认识农业环保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动真格留不住蓝天白云,不下决心换不来青山碧水,不出硬招完不成环保目标。近些年,微山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地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正确把握和处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关系,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农业经济增长,在发展中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构建科学农业治污体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挥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打好“组合拳”,形成综合推进、多措并举的强大工作合力。
首先,农业生产场所缺乏保护规划。通过对微山县的农业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发现全县有超过七成以上的土地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农业生产过程中,外界污染因素很容易进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其次,农作物产量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于地区主要农作物如小麦、玉米中等农作物的生产,仍没有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都是按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展农作物生产,导致农田环境缺少必要的保护和监控,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环境危险重重;再次,农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农产品市场中,各种信息资源呈现极度不对称现象,生产者对农作物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消费者只能掌握少量或者一部分信息,在没有外界干预因素作用之下,消费者很难对农产品的质量作出精确判断。比如在农产品市场中存在质量较高的农产品和质量较低的农产品,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的状况下,造成逆向选择,不仅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和价格,而且还看可能会出现劣质农产品,驱逐优良农产品的现象,导致高质量的农产品被排挤出市场,从而致使农产品市场退化;最后,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过程中。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信息交流不到位,在农田周围建设高污染工业企业,环保部门明知道其向农田周围排放污染物,但是置若罔闻,不了解污染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再由于信息沟通不顺畅,农业部门也不清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从而给农作物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2.1切实做好工业污染物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影响。
首先,强化监控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本地区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于违法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取缔小炼铁企业、炼油企业和造纸企业,做好跟踪调查工作,禁止其重新作业,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换代生产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政策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不断向着环保生产方向转变,强化对工业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其次,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结构,发展生态经济。现阶段,传统工业生产模式对农业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对资源的高效重复利用,对废气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2.2强化对农业生产污染物的控制。
首先,科学病虫害防治和施肥。农药和化肥不合理使用也是造成农业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防治农业病虫害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应用综合防治技术,加大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杀虫灯、害虫天敌等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污染,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施肥的科学性,应该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的施入,推广使用专业复合肥、生物肥、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保证农业生产的无公害;其次,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是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学系统理论,通过积极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资源,做到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和规划。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按照整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统筹规划发展,保证各个系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从而促进农业系统内部的能量能够更好的实现相互转换,从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农产品效益的同时,还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十九
1、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包括:()。
2、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
a、公法范畴b、私法范畴c、社会法范畴d、国际法范畴。
3、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5、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
6、下列不属于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的是:d。
a、环境行政处分b、环境行政处罚c、环境行政赔偿d、环境行政强制。
7、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
8、固体废物污染属于:()。
a、有毒有害物质污染b、环境要素污染c、生态资源破坏d、生活环境污染。
9、下列不属于生物资源保护范畴的有:()。
a、野生动物保护b、森林资源保护c、土地资源保护d、渔业资源保护。
10、下列不属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有:()。
a、风景名胜区b、人文遗迹c、城市环境d、自然保护区。
11、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环境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a、综合性b、规范性c、科学技术性d、区域特殊性。
12、我国已加入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约,如()。
13、环境法律制度适用时期有不同的种类,下列属于行为过程适用的制度的是()。
a、环境规划制度b、环境监测制度c、现场检查制度d、环境标准制度。
14、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d、责令停业关闭。
15、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
1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进口的废物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
18、必须经国务院方可征用的土地为()。
19、乡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下列企业()。
a、无污染的企业b、少污染的企业c、低资源消耗的企业d、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20、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有()。
a.6月5日b.201月1日c.年3月5日d.12月1日。
环境保护法论文篇二十
摘要:只有不仅有政策目标和政策原则,而且有成本较低、切实可行的政策手段时,才能实现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在这方面,不断地探索新的、更有效的政策手段,将是走向可持续发展新世纪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环境;绿色;可持续。
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一条河没有明确的归属,可能是由于制度的或观念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在我国,前一种原因还是大量存在。因为我们刚刚从计划经济中走出来,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还刚刚开始,人们还不习惯将一条河想象为私人所有。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河不是在乡村中的小河,可以在技术上由某些个人所有,而是很大的河,如长江,有上游、中游、下游,拥有一整条河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分段拥有又不能互相不受影响。很大的湖,如太湖,滇池,等等,更进一步,海洋,以至说到极端,整个大气层,整个地球,就更不可能由私人拥有了。因此环境的不可分性,是外部性、从而是市场价格体系失灵的重要原因。
所有的人都真切地知道他们的行为将给环境带来的损害程度,也仍然无法阻止外部性问题的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这里讲的人既可以是生活在同一时期的,又可以是不同时期的人。在同一时期的人中,任何个人或集团若要考虑环境或资源问题而自觉地约束自己,将环境成本或资源成本加到自己的生产成本中去,他或它将会在与同行的竞争中败北。因为那些没有考虑环境和资源的企业将会由于成本较低而具有竞争优势。人们不得不破坏环境,不得不加快耗竭不可再生资源,不得不毁灭自然物种。即使在一些国家内部制定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律,由于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很类似于上述的行为。
因此,可持续发展问题,即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合理使用生物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外部性问题。而一旦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市场价格体系就会失灵。在这种囚徒困境中,政府管制和政策也许是众多可能的选择之一。
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原则。
既然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到外部性问题,而外部性就意味着市场制度的失灵,政府作为一种天生克服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就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关于政府的起源,有很多说法。一种说法是,当社会中有关产权的保护和承认的制度不能通过个人之间的谈判建立起来时,政府就作为一种有暴力后盾的第三方加入进来,从而克服了在产权制度形成方面的囚徒困境。如果这个社会中只有两个人,他们可能通过长期的互动形成对对方产权的尊重,但如果这个社会的人很多,如有n个人,要达到他们彼此都互相尊重产权,就相当困难了。一旦有一个人不愿就尊重别人的产权作出承诺,甚至任意侵犯别人的利益,这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在这时,政府的强制性的对产权的保护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只要政府对环境的价值有一个恰当的估价,征收环境税的办法就可以部分地避免信息在时间上分布的不均匀问题。无论是砍伐还是捕捞,都不会出现过度问题。这个恰当的估价,就是要通过相应的征税,使价格上升到使资源供给或环境水平保持在长期均衡的水平上。所谓长期均衡,是指资源存量不会减少,并且生长的速度与消耗的速度基本一致;也是指环境水平不会降低,对环境的损耗的速度与环境的自我修复的速度基本一致。这需要对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长期成本,尤其对环境破坏的临界点有一个有远见的估计。
三、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手段。
尽管政府是以强制性为特征的,但不意味着政府只是强制地改变人们的行为,来达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政府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改变几个经济变量,从而改变经济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最后使他们自动地做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事情来。强制只是政府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如果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与政府对着干,钻政策的空子,政府政策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政府随时随刻都要提防别人,政府政策的成本就会太高,以至不可能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支持政策。因此,选择正确的政策手段,使政策“惠而不费”,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环节。
征税的核心思想,也是要通过改变成本和收益,改变人们的行为,使之朝着政策目标的方向努力。例如,对于利用我国很稀缺的自然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以调低或者免除进口同类产品的关税,使进口产品的价格降低,从而压低国内厂家的收益,迫使它们收缩规模以至停产。当然,进口国应该是该种资源丰裕的国家。这种政策,相当于将过剩的自然资源输出到资源贫瘠的国家。具体的例子,比如造纸业。当然,征税要注意不同物品的价格弹性。当某种资源弹性过小时,征税所导致的价格上涨不会引起消费量的显著下降,同时消耗资源的企业也不会减少收入,因为由于价格弹性很小,税收负担几乎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采用征税的方法,要选择在那些价格弹性较大的产品或资源物品领域使用。
另一个经常使用的操作手段,就是数量控制。这包括对获取资源的数量(如砍伐树木或捕捞鱼虾)直接控制,也包括对进入某一行业的企业数量的限制。如果能够测算出来保证生物资源持续生长的最佳捕捞量或最佳砍伐量,按照这个数量进行拍卖,可以使价格从短期均衡价格上升为长期均衡价格,从而改变供给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基本不变和稳定的,也可以采取拍卖经营特许权的方式,控制进入的企业数量。这样可以直接避免具有拥挤性质的问题。
【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5034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