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制定方案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和提升团队绩效。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成功实施的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一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下面是有20xx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及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xx]29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我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公务员。
岗位职责。
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着重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日常任务、出勤及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德才表现等情况。
(一)工作效能情况。l、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超前考虑,及时为领导当好参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每?项工作。2、是否熟悉本职业务,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对分管的业务能独挡一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关系;遇到复杂问题不拖、不等,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解决,?时难以解决的,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出解释。3、是否做到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把为基层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服务态度好、质量高,基层单位无投诉。4、是否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破除因循守旧思想和畏难发愁情绪,能够全面、辩证地认识问题,用创新和改革的理念指导工作实践。
(二)依法行政情况。l、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要求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做到学法、懂法、遵纪守法。2、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履行其它公务,严格执行首接责任制、ab角制。
(三)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工作作风情况。1、是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自身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与机关建设活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勤政。2、是否做到经常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处理问题、执行公务做到从实际出发,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五)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平时考核办法和程序。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被考核公务员填写个人工作记实、主管领导综合审核评鉴、领导机构审定等方式进行。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每次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末进行。
(一)个人记实。被考核人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工作情况记于《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
(二)主管领导审核。对个人平时考核记实,实行分级审核。本科室人员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审核一次,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每季度审核?次,写出。
评语。
提出意见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
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职位要求,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自律意识差。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领导机构审定。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总体表现及主管领导的评价,每季度进行总体平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本季度考核结果,并向被考核人反馈。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平时考核,由市委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执行。
四、考核结果使用。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挂钩,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平时考核结果占有较大的权重。平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岗位交流、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与公务员日常管理相结合。主管领导将针对被考核公务员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沟通,指导和督促其弥补不足,改进工作。
五、组织领导。
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事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大局。局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考核内容及重点。各科室要协调?致,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局党工委将把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平时考核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城市管理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工委书记、局长田炜同志任组长,工委副书记、副局长曹成浩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平时考核方案的制定、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另外,具体的督查落实工作由局政工科负责做好,各科室在下个季度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表》收齐后交政工科。政工科认真做好考核记实的审核、归类、存档工作,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为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准确地考察记载公务员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提高我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按照《房山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房组通〔20xx〕17号)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激励广大公务员发扬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精神,真抓实干、奋发有为,为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实绩、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自记自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平时考核的范围。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区编办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包括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区编办依据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突出考核工作实绩,结合绩效管理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考核对象主办责任、协办责任,及在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以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工作质量和出勤等四个方面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体现考核对象完成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重要程度以及数量质量、效率效果。
平时考核按照岗位分类进行。根据我办实际,各一般分为两类:各科室正职、科室非领导职务人员。各岗位基础性考核指标及量化评分标准参照《房山区编办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试行)》(附件2)。
区编办各科室正职由主管领导负责考核,各科室非领导职务人员由所在科室正职负责考核。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按照每季度考核一次,第四季度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按照每月工作记实,每季度工作小结、领导考核评鉴的方式进行。
(二)平时考核的程序。
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填写《房山区编办公务员月工作记实表》。
“公务员月工作记实”是对公务员每月分解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情况的记载,是平时考核的基础性材料。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内公务员都要对照本月。
工作计划。
将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进行小结填写《房山区编办公务员月工作记实表》(附件3)上报主管领导审核保存。
2、主管领导季度考核。
(1)公务员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都要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并填写《房山区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领导评鉴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签署评鉴意见。
(2)领导考核评鉴。由主管领导根据公务员月工作记实、季度工作小结及出勤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在《房山区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领导评鉴表》上签署考核评鉴意见,并依据我办制定的“平时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和区编办工作性津贴管理方案中管理办法”进行量化评价打分。考核评鉴及评分结果由考核的主管领导反馈给公务员本人。
3、考核结果备案。
区编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平时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备案,并填写《房山区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备案表》(附件5,于下一个季度5日前上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发放工作性津贴的重要依据。
六、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平时考核结果是评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领导考核评鉴结果,按百分制折合成“平时考核得分”,原则上要占“年度考核总分”的50%。
(二)通过平时考核及时改进工作。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束后,主管领导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加强与考核对象的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平时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平时考核结果是发放工作性津贴的重要依据,对于平时考核评鉴结果低于60分的公务员,减发下一季度工作性津贴的30%。整个考核季度均未按规定出勤履行工作职责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季度平时考核。
(四)对于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暂不定评鉴结果;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补定平时考核评鉴结果,工作性津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后,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触犯刑律的,立案期间的平时考核,不补定平时考核评鉴结果,工作性津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房山区编办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每季度及全年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提高认识,确保稳定。组织单位全体公务员认真学习《房山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房组通〔20xx〕17号),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公务员思想稳定,确保公务员队伍健康发展。
(三)要加强教育,严肃纪律。以《北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试行)》(附件6)和《房山区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出台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促进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肃考核纪律,严格考核程序,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加强对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科学地评价其工作过程,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遵纪守法,奉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情况;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履行公务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3、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学识水平、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4、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以及尽职尽责、和谐相处、团结协作精神;5、勤奋程度及出勤情况;6、所承担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7、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8、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及情况。以上内容根据单位特点和公务员岗位职责不同,对考核内容可进一步细化,并有所侧重。
三、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按考核的具体内容确定,在四个档次之间打分,分别是:
1、“好”为90—100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成效显著,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好、效率高、贡献大,没有出现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出全勤。
2、“较好”为75—89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有一定成效,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好、效率较高,没有明显地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病假、事假每月不超过三天。
3、“一般”为60—74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能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工作方法,有一定成效,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没有出现大的差错和失误。
4、“较差”为59分以下。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责任心差,不服从调配,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差,出现明显差错或失误,不按时上下班,有旷工现象。
四、考核方法。
实行个人记实、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定期评鉴的方法。首先,公务员每天要如实填写本人《平时考核手册》,并每月进行思想、工作小结;其次,由分管领导及各科室主管科长负责,以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等情况为依据,对《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依照《平时考核综每月合打分细则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审核,并在《平时考核手册》上综合打分、写出评语,作为平时考核结果,为年度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五、考核工作的管理。
平时考核在市人社局综合管理下,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科室的平时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对考核结果及时审核备案,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科室主持工作的正、副科长既是被考核对象,又是本科室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在接受分管领导考核的同时,对本科室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出客观、公正地评价打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70%。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手册》的公务员,其主管领导可以直接确定其该考核期为“较差”档次;凡“较差”档次考核期占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七、几点说明和要求。
1、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定西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执行。
2、主管领导是指工作人员的上一级行政首长。具体讲,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及科办员的主管领导是主持工作的正、副科长;主持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的主管领导是单位分管领导;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主管领导为单位正职领导。
3、单位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局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岗位职责,责任到人,按要求每天认真、规范、准确地填写本人《平时考核手册》,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由主管领导做出评价打分。打分结果由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
4、单位公务员的出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原则上请假要有假条,并有领导同意签字。
5、平时考核年分值为每月考核评分的平均分。
6、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二
1、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
2、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经审工作上,该同志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为抓手,以监督服务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工会经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审查监督职能,收好、管好、用好了工会经费,促进了工会资产的科学管理,所分管的经审工作得到了省、市、县主管部门的表彰。并能坚持定期开展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强化监督和辅导,从收缴、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大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审查监督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1、学习不够全面系统,特别是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跑面多、蹲点少,协调多、督查少。
三、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
职级晋升民主测评及书面征求意见参加人,得同意票张,同意率%。四、考核组意见。
综合考核情况,同意xxx同志晋升正科级职级。
第xxx考核组。
2016年3月。
一、主要特点。
1、勤于学习,政治理论水平高。该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等相关精神,积极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并坚持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2、善于创新,工作协调能力强。在工会生产安全工作上,该同志积极组织了“职工大练兵”、“职工大竞赛”活动,认真开展了“五比一创”为主要内容的竞赛建功立业活动,深入推进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在工会帮扶工作上,“双节”送温暖活动卓有成效,技能培训、再就业、小额借款工作有序推进,金秋助学等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该同志工作上能独档一面,协调能力强,创新性地开展好工作。连续多年被市工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并授予“南阳市五一劳动奖章”。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以致用的本领还有待加强。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三、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
职级晋升民主测评及书面征求意见参加人,得同意票张,同意率%。四、考核组意见。
综合考核情况,同意xxx同志晋升副科级职级。
第xxx考核组。
2016年3月。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三
职级套转后,我局现有二级调研员1名、三级调研员0名、四级调研员3名,一级主任科员0名、二级主任科员1名、三级主任科员0名、四级主任科员2名。(其中2名不占职数军转干部)。结合我局职级职数设置情况,现有空余三级调研员职数2个,一级主任科员职数6个、三级主任科员职数2个、四级主任科员职数2个。
(三)拟晋升职级情况我局本次拟晋升人员9名,其中:1.拟晋升一级主任科员5名;2.拟晋升三级主任科员2名;3.拟晋升四级主任科员2名。三、晋升范围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晋升一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二级调研员;晋升二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三级调研员;晋升三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晋升四级调研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一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正科级领导干部、二级主任科员;晋升二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三级主任科员;晋升三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四级主任科员;晋升四级主任科员的人员范围为符合条件资格的一级科员。
五、六、纪律要求1.严格执行晋升工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有关晋升职级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3.参加晋升职级人员要正确对待职级调整,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取消选拔资格。4.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5.在晋升职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6.局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职级晋升,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七、组织领导及其他事项成立市**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宗克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龙、常健、赵宝海三名同志担任;成员由汤永利、李欣跃、付红、项丽霞等相关人员组成。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付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本方案依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印发〈**市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由局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四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3.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拓展知识。
#工资待遇:
以工资待遇为例,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但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曾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做好本单位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以下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推行我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建立客观公正、精准科学,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平时考核评价体系和知事识人体系,树立讲政治、讲规矩、重实干、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局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委管理的公务员不列入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考核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群众路线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承担重大专项、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公务员倾斜。
四、考核方式及考核程序。
(一)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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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考核周期,实行“月小结、季评鉴、年度考核”的方式开展。公务员每月进行一次个人小结,考核单元每季度组织一次测评、评鉴,单位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公务员平时考核设置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廉政建设五项考核指标。其中,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全市统一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工作绩效包括工作目标和工作成效两项指标。考核指标总分值100分。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各10分,工作绩效60分,其中,工作目标10分,工作成效50分。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加分及扣分指标。加分项目总分值10分。其中,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因日常工作获得嘉奖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扣分项目总分值10分。其中,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被考核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及考核指标,每月如实对本人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上报主管领导。
2.民主测评、季度评鉴。以分管领导所分管科室或承担专项任务的集体为单位由各机关自主确定考核单元,以考核单元为测评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分管领导(协管领导)、考核单元内人员无记名百分制评分。
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鉴。结合季度测评结果,根据当季履职情况等,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人进行评鉴,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内人员进行评鉴,分别做出评鉴意见,提出平时考核建议等次。其中,同一考核单元好等次不能超过考核对象人数的40%。评鉴注重加强与机关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绩效完成情况的统筹融合,将平时考核与机关及内设机构的计划总结、工作例会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三会一课”、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相结合。
3.审定考核结果。局政治处汇总各考核单元评鉴情况,报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人审定考核等次建议。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其中,好等次不能超过本单位考核对象总人数的40%。
4.公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当期好等次结果。
5.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指定负责人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局人事科反映。分管领导每半年对考核结果靠后的人员进行谈心谈话,深入分析原因和差距,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进。
6.考核结果备案。局人事科每半年将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官部备案。
五、考核结果反馈。
采取会议点评、个别谈话等形式,由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六、组织领导。
成立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见附件),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局机关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将平时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六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三)其他有关问题。
首次实施后转入常态化管理,要及时履行职级晋升程序,晋升职级的时间以达到规定条件的日期为准。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七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不断拓宽公务员知识视野,不断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20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通知》(泰海人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继续以知识更新培训(每月一课)形式开展。为更好地开展全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现将20xx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机关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知识更新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辅导:分专题集中辅导、分类集中辅导,主要内容: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创新能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济、企业服务、拆迁政策、人文文化等十个专题,全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同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培训计划有组织的自主开展集中辅导,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个人自学: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自学为主,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学习内容以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业务知识为主,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公务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时间。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四、培训地点。
全区专题集中辅导地点设在鼓楼路小学五楼会场,分类集中辅导地点设在人事考试中心教室。
五、授课人员。
邀请有关领导、教授进行授课。
六、培训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公务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率。各参培人员要按要求完成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内容,达到规定学时。年底将个人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作为参培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七、经费保障。
按年初培训经费计划申报所需经费。
八、专题辅导内容安排表。
时间专题辅导内容。
3月人文文化:《认识泰州文化,建设文化泰州》。
4月普法讲座、拆迁政策。
4月公共经济:我区工业经济形势分析。
5月企业服务:
5月能力建设:
6月能力建设:
9月普法讲座:
10月创新能力:
11月普法讲座、依法行政。
12月廉政教育。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八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那么对于这些条例,大家知道得有多少呢?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
说明书。
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实施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四、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现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提出意见,在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实施办法时,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经人事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现除了事业单位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外,进入公务员系统都必须进行统一的国家招考。
(一)下列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编制内在职的(含下派挂职锻炼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的;。
6、其它应予暂缓过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截止本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巳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2、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
3、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管制、缓刑)处罚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过渡的;。
(一)资格审查。要求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填写《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评定。按照过渡的标准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过渡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作出综合考核评定.
(三)选配人员.依据职位设置,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职务回避的规定,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四)审批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不变动的,按管理权限审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再重新任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在规定的职敷限额内,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九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不断拓宽公务员知识视野,不断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20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通知》(泰海人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继续以知识更新培训(每月一课)形式开展。为更好地开展全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现将20xx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机关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知识更新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辅导:分专题集中辅导、分类集中辅导,主要内容: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创新能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济、企业服务、拆迁政策、人文文化等十个专题,全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同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培训计划有组织的自主开展集中辅导,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个人自学: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自学为主,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学习内容以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业务知识为主,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公务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时间。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四、培训地点。
全区专题集中辅导地点设在鼓楼路小学五楼会场,分类集中辅导地点设在人事考试中心教室。
五、授课人员。
邀请有关领导、教授进行授课。
六、培训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公务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率。各参培人员要按要求完成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内容,达到规定学时。年底将个人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作为参培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扎实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李广义任组长,区委、常务副区长贾瑞生,区委、组织部长冯峻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为成员单位。
(二)严格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
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正确引导。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为该项制度顺利实施打下良好思想基础。
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解读: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在中国,职务、职级、工资三者相对应、相挂钩。职务能够决定职级,职级随职务变化,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但现实情况却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提出,将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公报》称,研究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和分析比较。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一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三
现在工资由以下几项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地方津贴补贴由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组成,特殊岗位由原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比如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一项,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地方津贴补贴在工资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该项津补贴数目很小,一年的总和还没有财力充足地区一个月的数目高,当然这也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8: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2.0: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07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4.5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6.5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3、实施分档调控。省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地区,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津贴补贴调节金。相关县区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调节金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津贴补贴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行(2007)18号)执行。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5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1.5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1.5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要建立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津贴补贴方可发放。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四
关于印发《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
单位:
现将《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
佳木斯市人事局2008年10月15日。
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笔试、面试考试内容,改进和提高考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我市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招考计划。
2009年度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计划共计41名。其中,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6名,县(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3名,各级法院系统招考计划12名。
三、招考单位和对象。
(一)招考单位。
待。(二)招考对象。
毕业生。
2.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四、方法步骤。
本次招考工作,分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人选资格确认、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9个步骤。
(一)制定录用计划。
试等,并随招考公告同时公布。一经公布,不得变更。
(二)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于9月上旬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广泛宣传公务员招考工作。根据录用计划制定招考简章,在本地媒体公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考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
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并构成回避对象的,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2.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拟定于2008年9月10日-9月20日。报名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统一为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ba),考生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报名,并按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市招考办将在市人才大厦设立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工作咨询服务处。
3.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的时间拟定于9月10日-9月20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第2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网络通知考生。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审查的,应说明理由,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者补充。对考生和招考单位在资格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商招考单位进行最后仲裁,并在第2日内通知考生。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报名期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者的咨询,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一视同仁。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4.缴费确认和准考证打印。
结束。
考生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5.相关事项。
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
对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考试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和交费凭证办理免除考试费用事宜。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共科目笔试。
发布成绩。
纲》为依据。
2.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拟定于2008年11月1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面试1.面试人选的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原则上将按照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原则,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累加成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网站上统一公示。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法院系统职类报名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面试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职位报名。
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面试的组织。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统一命制试题。面试工作采取全省统一的模式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以结构化面谈为主。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职位的考生,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和警务技能测试。若测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递补,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提出递补意见,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依次进行递补。测试的标准将另行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补。
(七)公示和录用审批。
用人单位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
招聘合同。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务员的录用手续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作为公务员身份的合法凭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招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佳木斯市市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马国钧;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王学忠;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费德纯、市人事局副局长王春英。
六、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考试保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等任何问题。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鱼我所欲也。
[先秦]《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五
根据******精神,按照《****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精神,引导全局参公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自觉克服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漂浮、廉政意识淡薄等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创建“五型机关”,为实现****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局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结合岗位实际,参照执行。
四、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以“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培训教材:《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程》(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以及《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出版)。
四、培训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安排,培训活动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12年5月底-2012年6月底)。制定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将此项活动传达到每一个处室站所、每一名干部。通过广泛的思想发动,切实使每个干部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加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学习培训(2012年7月1日-2013年9月30日)。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抓好骨干培训,实现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深入推进培训工作。其中:2012年重点开展“忠于祖国”、“服务人民”专题培训;2013年重点开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专题培训。
1、理论培训。
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推荐系列读本,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培训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参加厅统一培训,并邀请专家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知识进行专题辅导,要求参训人员每个专题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个人自学要做到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断陶冶情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2、实践活动。
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以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抓好以下实践活动:
(1)开展公务员宣誓活动。以处室、站所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宣誓。通过宣誓、缅怀先烈,牢记使命,增强干部队伍责任感、使命感。
(2)开展读书活动,组织优秀读书心得评选活动。以创建“学习型机关示范点”为契机,按照“五个一”要求,深入开展读书活动。要从推荐的八本书或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中选择学习,并做好读书笔记,撰写。
心得体会。
(3)开展“争当优秀公务员”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争创新业绩,争当“优秀公务员”。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提高党员干部工作能力;通过开展优秀公务员示范岗位创建、优秀公务员评选、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选树先进典型,形成学先进、比业绩、重实干的氛围。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31日)。重点抓好2个环节:
1、学习培训结束后,参加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命题的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查找出本次培训活动中存在的不足,研究解决的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活动作为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工作来对待,精心组织,认认真真地开展好培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在培训教育活动增长知识,提升能力素质。
(二)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要坚持学习、工作两不误,统筹兼顾、周密安排,把培训教育活动与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结合起来,把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效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动力。
(三)认真总结,建章立制。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注重系统性,在抓好集中教育培训的同时,协调推动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注重灵活性,大胆创新,不拘形式,搭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平台,把培训寓于丰富的特色活动中;要注重长效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奖惩措施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落实到位。同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六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
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文化。
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
保险。
制度。规定了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篇十七
一、组织机构。
强调党管干部原则,成立以行政审查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倪勇为领导的公务员平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向荣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吴玉成、伏正平、倪志彪。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彭雁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财务室。机关纪律检查组参加公务员平时的审查监督。
1、局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1)平时评价的内容。
公务员平时以公务员的职务责任和工作任务为基础,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成绩、廉价的日常表现,重点审查深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实践党的大众路线,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党委中心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承担紧急危险重大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止重大风险时的表现等。
平时重点考察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况,评估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
我们公司是直接面向大众的窗口公司和服务部门,平时强调评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实现状况,重视为大众解决事实困难的效果,重视大众的获得满意度。
(二)平时评价的方法。
平时的评价采用周记、月总结、季节评价的方法进行。平时的审查必须围绕职场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细分解、定量审查、性能监察等环节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制定内容全面详细、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临时工作应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2.细分分解。根据工作计划,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尽量细分、量化、具体化,对各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要求,实行个人,不能作为工作实绩细分评价的主要内容量化,细分后可以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3.量化评价。细分分解,对人负责的目标,必须制定可行的量化评价方法。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创新或取得显着成绩的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分。加分、减分值在制定各项目标评价分值时应合理设定。
4.性能监测。对工作目标逐项建立帐簿,各管理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按要求及时检查已完成的目标。同时建立健全的工作、学习、大众投诉、社会评价等辅助评价制度,为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廉洁工作等准确有效评价提供依据。
5、定期通报。对公务员完成评价目标任务的进度、质量等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在公司内部通报,促使评价公务员看到差距,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平时审查的程序:。
1.记住工作。工作必须立即进行。
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落实日台账、周记,建立工作日志,下周一前填写《周工作记录表》。记住内部。
容量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期限、完成情况、工作情况等。被测试了。
核公务员根据单位对每项工作的审查要求,在《工作记录评价簿》中及时填写本人的工作情况和每项工作的推进情况。
(2)月总结。每月底,领导小组组织。
工作总结。
总结当月每人履行职务、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出勤等情况总结未完成的工作说明理由。
(3)季度评价。每季度末,领导小组组织本部门对审查员进行民主评价,根据审查员周工作记录、月总结情况、现实工作表现和民主评价结果,分别写出评价意见,提出本季度审查等次建议,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存档。评价意见必须根据日常把握的情况、被评价者的个人记录情况,特别是履行职场责任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来决定,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目标。内容是确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
2.民主评价。每季度和年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大众民主评议。参加大众评议员是全体员工、政务服务厅窗口员工、服务对象的代表。
3、主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度根据个人工作记录、性能监测情况和群众评论情况,评估被评估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情况。
4.公布审查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务员平时评价的评价状况在机构内公示。
5.反馈评价状况。主管领导人以书面或对话的形式将平时的评价状况反馈给被评价的公务员。反馈评价状况客观真实,必须确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明确要求。
6、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提出评定平时审查结果等级的标准,督促审查,掌握平时审查情况,及时整理发现的问题。
(四)审查标准。
平时评价季度评价和年末评价,根据德、能、勤、成绩、廉价进行评价,其中成绩项目中业务工作占70%,窗口部门和服务大众满意度占30%。民主评价结果在量化评价中占30%的权重。
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有有效投诉情形的。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或者推诿扯皮、敷衍搪塞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五)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等次根据平时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好等次人选一般在季度考评中至少有2次被确定为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
被考核人在季度考评中有1次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好等次;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一般等次或1次以上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视情况年度考核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转正定级、提拔使用、奖励惩戒和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事项。
1、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其转任前的平时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调任或者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调任或者转业后的现工作单位进行平时考核。考核时间从报到当天起算,无重大问题,当期平时考核一般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参加援派或者挂职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其中,学习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或考核不合格的,当期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2、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因工伤、产假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一般可确定为较好等次。
4、受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凡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绩效考核评价表》的人员,其分管领导可以直接确定其该考核期为“一般”档次,并进行告诫,凡被告诫两次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
(七)考核纪律。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要提高对平时考核重要性的认识,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2、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到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弘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考核小组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局机关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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