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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一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理解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下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十八大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我认为,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就是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总之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规守章,杜绝执纪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工作。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二
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学好弄懂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各类条例、法规等,新能源集团开展集团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特别是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深刻领悟了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的含义,进一步体会了在实践锤炼中担当尽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要意义,现简要谈一谈感悟与体会:
一要学纪懂纪。作为一名党员,首先要通过学习,了解掌握《条例》,深刻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理解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做到为人有准则,办事有原则,持续保持一名共产党人的优秀本色。
二要敬畏党纪。党纪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举止,划出行为的“红线”。作为党员要树立党纪意识、法治意识,任何党员在党纪面前都要一视同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率先垂范,防微杜渐。
三要严格执纪。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学以致用,纪法贯通,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切实将《条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三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通过学习,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工作上,要兢兢业业,积极向上,不慕名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生活上要勤俭节约,自觉抵制贪图享受和金钱至上,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四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再动员、再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的具体实践。为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从今天起,本报陆续刊登一批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及时传达学习,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新旧对比学,学出坚定信仰,学出落实自觉。笔者结合近期的学习体会,联系我区反分裂、反腐败斗争实际,就贯彻落实好《条例》进行了深入思考,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学习《条例》的明白人。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此次修订《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二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再次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新《条例》与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动员、再部署;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是执行纪律的监督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就要求我们把《条例》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背景这一大格局下来思考和认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结合起来,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责任担当,做贯彻《条例》的监督人。
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此次修订《条例》,对“政治纪律”一章的修改和变动最大,涉及的内容最多。在新增的11条条款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就占到了5条,可见政治纪律的特殊重要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任务,忠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特别是在新疆,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和反恐维稳形势,我们必须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精准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吃着共产党的饭、砸着共产党的锅”,甚至与“三股势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两面人”“两面派”,严厉打击“不拿刀枪的敌人”,深挖细查问题产生的根源,坚决清除政治隐患。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作为重点查处内容写入其中,这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找准了重点,不仅有助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而且有助于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我们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处对总目标认识不到位、思想不聚焦,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维稳“组合拳”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严肃查处民生领域、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科学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精准把握政策能力,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对政治上值得信赖的党员干部稳妥处置;对隐瞒事实、欺骗组织,依然我行我素的严惩不贷。同时,要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发挥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向发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整治作风顽疾。新修订的《条例》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加了对污染防治、扶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记“干部作风不实是我们最大敌人”这一科学论断,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在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群众工作督导这个有力抓手,对贯彻落实总目标、打好“三大攻坚战”、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开展群众工作、转变干部作风等情况,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当前,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具体举措,用好巡视利剑、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执纪问责、曝光典型案例,持之以恒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四个方面的12类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定期筛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直查直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查处问题不认真、纠正整改走过场的,坚决实施“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坚持忠诚干净,做执行《条例》的模范人。
做党的纪律的忠实维护者,就是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用好制度利器,把牢纪律“戒尺”,巩固深化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坚持把“惩”的作用和“治”的功能结合起来,坚持把“霹雳手段”和“菩萨心肠”结合起来,坚持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我们要把“讲政治”融入血液,把“守纪律”浸入骨髓,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和“标兵”。带头在纪检监察机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工作氛围、纪律氛围,真正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充满正义、阳光积极、更加健康的政治机关,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不出列、不掉队。
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我们必须带头学习贯彻《条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真正把《条例》印刻于心、外化于行,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五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xx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xx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xx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xx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六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大重要举措,是在xx届五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出的党要管党的重要信号。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且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同时还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应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必然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充分体现其先锋作用,一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社会发展方向上发挥引领作用。二是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以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三是坚守积极向上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在行动中发挥带动作用。
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内在体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长期以来,密切联系群众已成为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利益,而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从党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在全党上下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时,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就进行得顺利而成效卓著。相反,则会遭遇挫折甚至失败。而今,已全面执政66年的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如果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就是严重脱离群众的表现。共产党员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最高的准绳来要求自己,从而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从严治党的落脚点。
从严治党也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根除各种腐败现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断摸索惩治腐败的方式方法,从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权力反腐、运动反腐和教育反腐,到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制度反腐,再到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即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标本兼治,将教育、监督、改革、纠风、惩治、预防等多种方式综合并用,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党的后,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提出了新的历史时期反腐倡廉的新思路,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倡廉之路。
《条例》前所未有地突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原则,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从约束主体而言,《条例》将纪律约束的对象从党的领导干部延伸到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强调全员性、全覆盖。从约束的时间而言,《条例》将纪律约束贯穿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生活的全过程。从约束空间而言,《条例》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细化违纪行为,制定具体处分条款,强调进行全方位约束。《条例》特别规定惩治近些年新出现的违纪行为,如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这些规定充满了现实针对性,对形形色色的违纪行为形成强大而严密的控制网。
与《条例》印发的同时,中共中央也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加之原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形成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准则》和各《条例》内容相互照应,充分体现了惩戒机制、防范机制、保障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初步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反映了《准则》、各《条例》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发生违纪行为时,首先要受到党内法规体系相关规定的约束与惩治。如程度严重,触犯法律,将同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体系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与《准则》、各《条例》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准则》和各《条例》是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丰富和具体化,使其更具现实依据,更易于操作。
应该指出的是,制度的制定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最关键的一步还在于制度的真正落实和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迅速组织开展对《准则》与各《条例》多种形式的学习与宣讲活动,探索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真正使每一位党员熟悉并准确把握所有内容,印刻于心,并准备外化于行。在此基础上,结合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实际,配合党的“三严三实”教育,对照和检查六大纪律的规定,找出不严不实的差距和问题,确保每一位党员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以完成,责任充分到位。
《准则》与各《条例》的印发,必将把党的十八后开展的反腐倡廉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带来新的气象,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党员的形象,重塑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七
――新修订《条例》感悟。
作者:薛晚林。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出自《孟子》的《离娄》篇,规矩一词由来已久,古训有之。规矩一词适用于一个团队、一个集体、一个国家、以至于整个世界。规矩是秩序、条例、甚至是道德,而方圆是成效,是有效秩序下的果实。
风筝迎风飞翔,高度取决于手中的线的长度,风筝向往自由,渴望更高的天空,所以它切断了线,一时的放纵换来的一刻的自由,最后也许流浪到山巅也许是树梢,但永远也不能重临天空。一条线可能多了约束,但也给了方向;一条线长度有限,但却有了保障。
风筝如是,人亦如是。
团队中最讲规矩或者最讲纪律的是军队,特别是中国军队。中国军队是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军队,受民众乃至世界各国军队的敬仰,之所以受人尊敬及赞扬是因为中国军队有钢铁般的纪律,有严厉的内部条例,更是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接近9000万,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政党,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头羊。中国共产党的人数极多,包含工、农、学、商等各个社会组成部分。人们常说“养人容易,教人难”,一个人的成长是如此,一个政党的发展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制度严明、人性化的内部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而中国共产党的良性发展正是基于有严明的《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的制定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了外部约束以至惩罚,这是时刻长鸣的警钟,也是党对党员保护。
2018年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从贯彻十九大精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问题导向等多个方面修订的,致力于实现从严治党更加科学、严密、有效。新条例的修订与执行更看出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更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看出了把问题想到前面处理到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态度是把严重违纪,危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尽量扼杀在萌芽状态,以进一步减少国家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越来越重的惩处措施更显示了党对危害国计民生的党员有着绝不姑息的态度。新条例的修订,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会更加的良性、优秀、受越来越多人的拥戴。在优秀的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的祖国一定能实现两个百年的阶段性目标,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理想。
行规矩之事,成方圆之效。知行合一,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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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八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我深刻在感受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九
按照开展农村党员冬春训百日播放活动要求,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牢记入党誓词,对党忠诚。
入党誓词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党员对党和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当前,我们党已经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第一大执政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长期执政,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严明的纪律来维护,只能一事无成。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自己一步步走向罪恶的过程中,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心存侥幸,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抓好安全生产,遵守规章,杜绝事故和问题发生,在工作中严格做到“看一条,做一条,签一条”。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努力工作。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十
通过党风党纪整顿活动中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认识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这次修订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试行条例”更加严格。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
通过例会上李书记的带领和工作空闲之余的自学,我对我党的纪律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时刻提醒我要遵守机关相关政策法规,鞭策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机关干部。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十一
20xx年10月18日,经过一年多的修订和完善,中央印发了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的《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了明确的道德和纪律红线。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职能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是覆盖对象更全。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虽颇有成效,但也让不少普通党员产生了认知错觉,即从严治党只是针对领导干部而言。然而,党员才是构成党的细胞和血液,每个党员个体的好坏最能影响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此次新出台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具体的廉洁要求,要求每个党员都能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这表明,廉洁要求从不分职业贵贱、职务高低,它是每个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纪律要求更严。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肩负着中国梦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需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也就要求党规党纪必须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原《准则》和《条例》中有多多处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凸显,这就导致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人管、难追责,比如不服从组织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随意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常常难认定、难处罚。如果仅以法律要求约束党员行为,那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从体现。新出台的《准则》和《条例》去除了与法律条文重复的70余条规定,并围绕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进行细化,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也为我们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是主题宗旨更明。与原《准则》中要求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不同,新出台的《准则》突出重点、删繁为简,将原来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只提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的八条规范,要义明确、一目了然,既是对党员干部的硬性要求,更是我们党向人民群众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何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使之成为新时期下全面从严治党地有力武器,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此次新出台的两个党内法规与以往相比,改动幅度较大,纪律要求更严,是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经验的理论总结。要使之真正成为每个党员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准则》和《条例》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轮训班、党员冬训班等载体,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作为必修科目,并组织开展学习心得大讨论,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使每名党员都能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组织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严格对照、大力落实,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要拿出顶真碰硬的勇气和锐气,敢于开罚单、唱黑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党员干部划出一条纪律高压线。同时,对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的党组织,要实行倒查问责机制,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三是强化先锋引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适时开展守纪律、讲党规先进典型的评选,组建红色宣讲队,以身边的普通人、普通事来教育身边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先进、赶先进。同时,组织部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能部门,我们组工干部更应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以罗志军书记调研省委组织部时提出的十六字要求为准则,先正己再正人,努力为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十二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一、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比如,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继承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比如,新《条例》在第一编中就强调,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总前提。比如,在第五条,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写入到党章中后,也写入到了新《条例》。
二、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新《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比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增加了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三、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等一系列反腐败斗争,让我们也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比如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使巡视巡察的利剑越擦越亮。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比如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中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提出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提出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违反八项规定的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比如在工作纪律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行为的处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一名老纪检干部、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把《条例》放在心里,坚持以《条例》律己律人,做到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已奉公,坚持崇廉拒腐,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十三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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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心得篇十四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a、1年b、2年c、3年d、4年。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七十三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
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第一百二十三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行政处分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第七十二条)。
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第六十五条)。
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九十九条)。
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d)处分。(第八十三条)。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d)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三条)。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1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六十七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c)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第四十二条)。
a.一周b.十个工作日c.一个月d.两个月。
1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第四条)。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
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第十一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七十七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
1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0、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a)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a.《中国共产党章程》b.宪法和法律。
21.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a)。
a.直接经济损失b.全部经济损失c.间接经济损失d.物质损失。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a)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
23.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b)大纪律”。
a.五b.六c.七d.八。
2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b)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a.党委b.党组织集体讨论c.党组d.党支部。
26.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b)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27.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c)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2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d)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29.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一档给予处分。
a.从轻b.减轻c.减少d.降低。
3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d)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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