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保障方案(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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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保障方案(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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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因素和情况,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方案的制定需要实事求是,不能过于理论化和空洞化。通过学习和借鉴他人的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一

我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强化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全额保障教师人员经费,全额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切实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水平的巩固和提高。

1.加强组织领导。我校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校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2.强化预算管理。学校健全完善了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完善以生均师均为主、公开透明的经费分配使用制度;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3.坚决制止乱收费。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后,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搞收费办班、收费补课,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向学生收费的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兴趣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

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改革,严格控制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5.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减少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及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6.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今后,我校还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教育经费标准,同时,根据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财力等情况,加大对学校建设的投入。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二

根据自治区、吴忠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救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市民政局安排在20xx年5月初和11月中旬各审计检查一次,对8个镇、2个农林场、1个街道办事处20xx-20xx年度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这次开展的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目的,旨在强化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现和纠正款物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救助效果。

(一)救灾资金

1、查记录、文件。查镇村两级有无研究分配救灾款物的会议记录、文件、公示照片。2、查名册、手续。查镇村两级发放救灾款物的名册和相关身份户口资料。

3、查款物相符。入户查看救灾款物是否发放到灾民手中。

4、救灾资金收支节余情况。包括冬令春荒生活救助资金,重点查看资金使用,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

1、查档案。查镇是否为每个五保对象建立档案。

2、查资料。查每个五保对象是否签有供养协议并有明确的监护人。

3、查经费发放。查五保供养是否按时(每季度发放一次)按标准(每人每季度660元)发放。

4、查五保安全过冬采取的措施。查安全过冬相关资料。

5、入户调查。询问五保对象供养费领取及安全过冬情况。

6、五保供养收支节余情况。重点放在安全过冬给五保户购买煤、粮等,解决个别五保户生活困难的情况。

(三)临时救济资金

1、查三联单。查看三联单填写是否规范,对所救助对象是否汇总为临时救助花名册。

2、入户抽查。查看救助对象是否准确,所救助金额是否花名册一致。

3、临时救济资金收支节余情况。

(四)优抚资金

1、查名册。查看优待金发放花名册。

2、查三联单。查看优抚对象临时救助情况。

(五)农村低保

1、查程序。查乡村两级有无研究20xx年度纳入低保救助的人员的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查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备,有无违规办理的问题。

3、查证卡。入户抽查低保证、取款折是否发放到对象本人手中,有无截留、冒领现象。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5月1日至5月15日或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镇(街道、场)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对照此次专项资金检查内容,逐项、逐村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重点检查(5月16日至5月30日或11月16日至11月30日)。检查组将深入镇、村,查看档案资料、核对财务台账,重点是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31日或11月1日至11月31日)整改落实工作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工作同步进行,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对于违纪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提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一是自查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缩小范围,确保自查面达到100%。二是组织重点检查要认真仔细,深入透彻,严禁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三是对检查情况要全面如实的报告,不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问题。

(三)纠防并举,建章立制。通过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民政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研究制定推动民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的配套措施,要完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三

为规范我县“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彭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20xx—20xx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其中20xx年省级点68个,列入本次审计33个,20xx年省级点69个,列入本次审计34个。

全县在完成专项治理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后,应转入第三阶段的专项审计,时间为20天,从20xx年4月21—5月10日结束。

1、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筹资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2、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筹资是否有擅自提高标准,超标准筹资行为。

3、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否有弄虚作假、截留、隐瞒、挪用、虚列开支,决算不实等问题。

4、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是否违反规定,乱支乱花,铺张浪费,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现象。

2、审计结果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3、写出审计报告,呈报主管领导审定;。

4、下达《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

5、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保存。

1、进驻被审计单位,走访群众,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了解议事筹资建设项目;。

2、查阅筹资筹劳相关资料和文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书等);。

3、实地察看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情况;。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小组开会讨论,进行处理、定性。

搞好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专项审计,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它即是政策规定,又是农民所盼,是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效办法;是保护和激发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的治本之策。各乡(区场)镇农技综合站,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迅速成立审计小组,站长为审计负责人,经管员以及懂审计业务人员为成员,把一事一议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专项审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xx〕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xx〕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五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加强原非贫困县(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具体为:农村学校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由县(区)承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枞阳县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其中,铜官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郊区(不含下划初中)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下划初中由区在划转经费中安排,市直学校由市财政承担。

生均公用经费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学校所属市、县(区)分别全额承担。

第八条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免费教科书及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城乡学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免作业本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条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十一条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运行方案见附件1)。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暖保暖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由枞阳县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由县(区)自筹。

第三章范围对象。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五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市、县(区)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第十八条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xx〕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xx〕33号)执行。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第二十条校舍维修改造。各地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地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村公办义务学校一县一案,一校一策,因地制宜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寒采暖保暖。

第二十二条原非贫困县(区)50%的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各地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省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辖区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市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县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同时报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单位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治安保卫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公司电力生产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恐怖防范工作按照“群防群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从严,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

第三条风电场场长是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安全专工是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风电场应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治安保卫、防恐怖防范法规,制订符合本风场实际的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企业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治安保卫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层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要建立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落实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安全防护器材和设施,保证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第六条风场应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培训,定期开展反恐怖防范应急演练,查找不足,修订完善预案,提高演练效果。第七条应经常开展对职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教育培训,搜集内外部相关恐怖事件信息和案例,切实提高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风电场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联系,积极参加辖区街道(社区)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的综治工作。每年与当地公安部门签订警民联防协议,定期邀请派出所民警来风电场检查指导反恐怖应急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九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日常值班管理。节假日要实行管理人员值班值宿。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施工现场昼夜巡逻工作,原则上每四小时巡视一次,上升到反恐一级时每小时巡视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报警,要做好值班值宿记录。

第十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门卫管理。门卫要认真检查进入本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资等,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时要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需写明来人单位、事由和联系人等事项,待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坚决禁止社会闲散人员、恐怖分子进入风场现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达坂城风电场反恐怖防范管理制度,及时、高效、妥善地完成达坂城风电场反恐怖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风电场实际情况,特制订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我风电场反恐怖防范工作在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和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反恐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

第三条达坂城风电场反恐怖防范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群防群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从严,确保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风电场场长是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安全是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风电场应建立相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安全防护及通讯的器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排查。

第六条实行风场、班组二级反恐防范管理,建立以风场为主体,班组为基础,相关部门协同,辖区公安、医疗、消防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风电场在分公司统一领导下,落实现场反恐怖防范工作。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七条风电场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部署,制订相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抢险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风电场应定期组织召开反恐怖防范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本风场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相关班组和个人布置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九条风电场应明确部各岗位的相关工作职责,分解落实风电场反恐防范工作职责和任务。各级人员应明确反恐怖防范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到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反恐防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工作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明确处置工作责任人、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处置工作所需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经常开展对职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安全防范、反恐怖防范等方面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第十二条风电场要加强与所在地综治、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对政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破坏事故和火警、火灾等的调查。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日常检查及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的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内部排查,对重要目标、重要场所以及危化物品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梳理排查。

第十四条电场应落实专人受理投诉,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群体性纠纷,及时、准确掌握内外部反恐最新资讯,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工作,对重要部位、重要场所、危化物品堆放及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滚动排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和处置。

第十六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值班管理。工作生活区域24小时有治安保卫人员值班,节假日要实行管理人员值班值宿、领导带班。值班值宿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值宿记录。

第十七条风电场应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如有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要建立定时巡逻制度和巡视检查机制。

第十八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门卫管理。认真检查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资等。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时要查验证件并进行登记,外来车辆和物资进入时应检查登记。

第十九条风电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技防建设,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应安装红外报警器、监控等设备,值班值宿室应安装报警电话、对讲机,时刻保证通讯畅通、有效。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好人员录用、人员登记、考勤,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现场时间清。

第二十一条风电场应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开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杜绝宗教活动进入风电场,严禁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坚决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七

第一条按照上级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要求,公司为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值班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领导有领导负责带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由安环科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干部职工轮流值班表,并做好值班协调。并负责值班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擅自脱岗,必须坚持24小时在岗。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请假的,由安环科办公室负责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替补。

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觉*和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公司内部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第五条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工作,确保联络畅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要及时送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值班人员需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值班情况在当日未处理完的,需向接班的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的同志必须按照交班人员的交待继续完成。

第七条如因值班人员撤离值班岗位或因带班领导处置不力,造成维稳信息情况漏记、漏报,未及时处理而酿成重大影响、后果严重的维稳事件,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反恐维稳管理工作,构建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与保*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反恐维稳工作制度。

一、建立我院反恐维稳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及分工机制,确保医院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明确医院各部门的负责人,做到责任到部门、到科室,负责到人。

二、医院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反恐安全"的思想,保*患者在医院住院、就诊安全。定期向员工进行反恐维稳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反恐维稳工作内容,对医院干部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道德培训学习。对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反恐培训,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邀请*机关协助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落实调解反恐维稳工作责任制。实行院长为第一负责人,分管反恐维稳工作副院长为第二负责人,各部门主任、科室主任、护士长为第三负责人的层层工作责任制,做到小事不出部门、科室,大事由院分管反恐维稳副院长出面协调,院长掌握大局的反恐维稳机制,防止越级*,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医院的保安是医院安全维护的主要负责人员,每日24小时在医院巡逻,特别加强夜间巡逻,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对外来人员要仔细询问登记,保安人员每天巡视医院各楼层,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

五、所有进出医院的包裹、邮件均须由当班保安人员进行检查,并登记,无误后方可放行。(严禁员工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医院)。保安人员须定期检查医院的设施是否有损坏或其它异常情况,并登记,有损坏的请后勤科电工协助修复。积极配合*部门,做好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六、医院各部门做好反恐维稳信息报告工作。如发现有不稳定事件苗头的,要及时向反恐维稳小组及有关领导报告,层层把关,确保医院反恐维稳工作的实施。

七、各部门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突发*群体事件的调处化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访。凡出现突发紧急事件,所在部门责任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控制场面,对推诿扯皮、不能及时疏导、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医院组织召开反恐维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医院反恐维稳的具体工作,分析反恐维稳形势,落实医院下一步的反恐维稳工作。

九、认真做好反恐维稳工作,做好维稳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按时完成上级卫生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六条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原则上应及时将预算下达到省级教育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省级教育部门根据预算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发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作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并及时向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提供《中央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2),作为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财政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等财政国库业务。

(三)对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资金支付的及时性和收款人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教育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三)指导省级教育部门做好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级教育部门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开设、支付申请书汇总、支付指令签发以及对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组织、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选择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第二十一条省级、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省级、县级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安排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由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经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确保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应按下列比例提取费用:

(三)工伤认定调查费按不超过当年征缴额的2%安排使用。上年征缴额较少的地区,提取费用不低于8万元。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是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费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一)康复医疗费;

(二)康复人员个人一次性使用的康复器具费;

(三)康复人员的`交通、伙食补助等;

(四)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办法》第十八条对工伤职工鉴定和确定的项目,包括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使用范围为: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六)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使用范围为:

(三)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项目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9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其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九条 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条 职业康复治疗费,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校党总支的实际情况,特编制20xx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1、为了做好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工作,购买电化教学设备一套约4000元。

2、年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疾病的党员家庭2000元。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900元。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3000元。

5、建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包括各类图书室,党员职工活动室等费用1200元。

6、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费用2000元。以上六项合计:13100元。

&ldquo没有黄金是完美的,没有人是完美的,我深深地意识到我还有很多缺点。接下来,我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本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挖掘自己的思想,分析其根源。

红岩精神是在伟大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的洗礼中,在xxx领导的南方局创造性地实施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伟大实践中,在复杂的政治环境和后方尖锐的对立政治斗争中形成的。

企业管理经典案例【三篇】。

中小学生2021年度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四篇】。

2022年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十六篇】。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一

一、活动目的:

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扩大视野、增长才干,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课内外、校内外知识有机结合,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二、活动主体:

面向全体学生,以团少部为龙头,以班级为具体落实单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条理、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三、领导机构组长:石丁义副组长:孙桃桃成员:各班班主任。

四、活动地点:

岩良头。

五、活动时间:

四月中旬(具体时间视天气情况而定)。

六、参加对象:一年级~九年级学生。

七、活动方式:

全体师生徒步行走(统一出发);进行野炊活动(要求:各班男女生分组搭配);各班自己负责搭灶、捡柴、生火、做饭,自备炊具。

八、安全措施:

1、召开教师会议,明确各自职责。

2、活动前后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

3、往返前认真清点人数,行程时排好队伍,每班至少安排两位教师负责管理。班主任要把学生组织成若干个活动小组,必须设立活动小组长,一级管一级,职责明确,并有序地开展活动,活动时要文明、相互关心、注意安全,不搞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4、严格划分活动区域,对于有危险的活动区域,班主任应预先设想防范措施,禁止学生在此区域内活动。若活动时发生意外,应立即向活动总指挥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护措施,抑制事态扩大。

5、审查学生身体状况。对身体不适或患有疾病的学生,劝阻其参加本次活动。

6、出发前严格检查学生所带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7、考虑到春游活动属于学校大型集体外出实践活动,存在难以预料的安全隐患,组织方面安排人力上要做到充裕,只可多,不可少。所以,全体在职教师都不可缺席。如当天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在提前一天告知活动的总指挥,再由总指挥根据情况请示总负责人,经许可方可请假。

九、环保教育:

教育学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绿化,严禁学生攀摘花草树木,乱丢垃圾和随地大小便,返回时清理好环境卫生。

清水坪九校团少部2016年2月28日。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二

为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教安〔20xx〕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不断夯实创建基础,构建和谐育人环境,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治安全岗位职责实现全员化;学校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师生安全素养和应对突发安全事故(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不断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和“人机互动”;综治安全隐患及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管理信息化;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凸显;校地联动维稳机制全面建立,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和非法聚集活动有效防范;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明显改善,涉校涉生暴力事件有效遏制,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有效杜绝。至2022年底,学校达到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标准。

着力加强学校创建新一轮“平安校园”组织保障及制度建设、着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着力强化校园治安防控、着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着力深化安全法制教育、着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努力争创新一轮高等级“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积极营造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1、安全管理办公室:在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做好创建等级各项工作;制定活动方案,及时动员,及时下发;强化安保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四个统一”规范安保队伍,完善体制;强化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书签订、目标分解、逐层落实工作;实行各项安全工作与绩效工资和评优评先挂钩的考核机制;保障平安创建专项经费落实;完善安全制度建设;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技防建设、110联动建设;制定并落实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每栋学生宿舍(公寓)配备楼管员,人员来访和物品登记制度落实;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及重点区域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强化各级安全消防管理建设;落实各部门、二级学院部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特种人员培训等;完善校内交通标识、交通安全管理及维护校内交通正常有序;建立学生集体活动审批制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制定安全法制教育计划,建立安全法制宣教阵地;落实各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档案,坚持“四不放过”。

2、党委工作部:保卫机构的级别与中层部(处、室)一致。建立校园安全维稳体系,制定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方案,着力构建校园安全物质文化、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文化、培育校园安全行为文化、凝聚校园安全精神文化;保障校园安全文化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氛围浓厚,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员队伍,及时收集、研究、处置师生员工思想及安全稳定信息动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会商制度;实行矛盾隐患登记和化解台账管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摸排师生员工有否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情况,并建立工作档案;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防师生员工被邪教组织拉拢并参与相关活动;不发生有错误倾向的报告、讲座,不发生散布有害和反动信息的事件。

3、人事处:设置独立安全管理(保卫)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保卫)人员配备按闽公综〔2013〕95号文件规定执行,应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0%。

4、学生处: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制度保障,辅导员队伍结构合理;设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机构健全,落实专职人员;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公寓),宿舍(公寓)管理规范、卫生整洁、安全有序,各类事端处理及时;落实学生宿舍(公寓)无使用明火、高功率电器、吸烟和乱拉乱接电源等现象;建立学生集体活动审批报备制度,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30人以上的外出活动或重要活动;建立活动安全预案和工作台账,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的管理,无学生违规在校外私自租房现象;加强就业前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开展安全法制和校纪教育;重视学生的心理调节和心理健康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建立院、二级学院、学生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实行一人一档(册)、定期跟踪、动态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出现自杀、出走等事件。

5、后勤处:完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商店卫生管理制度、证照、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货物进出采购、贮藏、保管和食品留样等记录完整,落实防中毒、投毒等安全措施;校内副食品店、超市和餐饮点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无“三无”过期食品,无发生师生员工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建筑物符合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通过消防验收;校内无危房、危墙、危坎,有校门和围墙,有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堂和厕所,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有规范的保安室、门卫室和卫生室等。

6、财务处:学校安全管理(保卫)工作经费单列,并逐年增加;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平安创建专项资金,用于消防、技防、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维护,安全管理(保卫)部门日常办公、装备建设和管理(保卫)人员学习培训等;保障在编安全管理(保卫)人员执勤、加班和通讯经费。

7、工会:根据办学规模和消防需要,在教职工队伍中组建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练,做好教职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8、现代教育与网络中心:建立学校对学术交流、讲坛、论坛、刊物以及宣传阵地等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做好审批工作档案;不发生有错误倾向的报告、讲座,不发生散布有害和反动信息的事件。学校上网场所管理规范,上网实行实名制,校内无违规、违法设置的网站、网吧;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网络舆情预警和干预等制度,落实工作开展有力、有效。

9、办公室:落实校级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行政大楼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档案保密工作,通讯信息与安全。

11、完善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习实训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2、团委:宣传阵地实行审查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审查审批制度,对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有序,情况明、底数清;建立活动安全预案和工作台帐,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

13、效能办: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档案或善后处理制度,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4、图书馆:杜绝黄、赌、毒、黑等不良书刊进图书馆;确实做好图书馆大楼安全管理。

15、各系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周、安全教育周(日)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阵地,设有安全宣传标语、专栏和网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的管理,无学生违规在校外私自租房现象;加强就业前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开展安全法制和校纪教育;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

成立学校创建平安校园等级领导小组,召开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方法措施,并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的重要意义,在全校形成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浓厚氛围。

2.创建整改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0日)。

各责任部门逐条对照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分类疏理,及时处理整改。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做好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排查、隐患消除等工作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同时,积极创建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等方面特色鲜明新一轮“平安校园”。

3.组织申报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组织做好20xx年的自评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填报《福建省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申报表》,并根据自评分数向省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考评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力争达到福建省新一轮“平安校园”5a等级,学院将继续加大创建力度,完善各项安全工作。

4.迎接检查(20xx年12月下旬--考评结束)。

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迎接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工作的验收。

1.高度重视,落实到位。具体各项工作要落实到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各考评项目的责任人,强化责任落实。

2.积极参与,广泛宣传。通过各种载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提高师生员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上下齐抓共创新一轮“平安校园”的浓厚氛围。

3.严格要求,认真准备,按照新一轮“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标准,努力做好创建与整改工作。

4.把握节点,完成任务,按规定时间和分工要求上报各种相关资料。

5.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三

为确保全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8〕69号)、《文山州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文政办发〔2009〕12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通知》(云财预〔2008〕361号)精神,制定××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分县乡政府财权和事权,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乡财政“蛋糕”;强化乡(镇)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简明规范的原则。调整和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乡(镇)事权和财权,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加大对乡(镇)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强化对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三)“三权不变”的原则。即维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在保证基本支出后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安排还债。

三、改革模式。

在保证乡(镇)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方式同时进行改革,把乡(镇)作为县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级统一管理,统一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模式。

根据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调整原有的体制框架,打破长期以来由乡(镇)自主核算的分散的管理模式,采取“收入整体上划,支出分类管理”的改革办法。

(一)执行收入上划县级统一管理的规定。乡(镇)各项收入全部上划县级统一管理,乡(镇)政府承担协助组织收入的职责,年度税收目标任务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县国家税务局和县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取消以乡(镇)为单位的收入考核办法,对乡(镇)的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激励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支出按性质分类管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的变化,在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乡(镇)支出的范围。乡(镇)承担的主要支出有:工资性支出、机构运转支出、社会稳定支出、偿债支出和村级支出等必要开支。乡(镇)上划县支出主要有:一是调整工资支出。主要指政策性增资和调整工资。二是事业发展支出。包括财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分轻重缓急,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以年初预算或专项资金的形式下达乡(镇)。

四、改革内容。

在确保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上划县财政局,履行县财政赋予的相关职能,人员管理实行以县财政局为主、乡(镇)政府参与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一)预算县编。乡(镇)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办法编制预算,县财政根据审核后的预算,汇总编制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县xxx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xxx会审查批准。

(二)账户统设。除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开设的专户外,取消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由县财政局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和“收入汇缴专户”。“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乡(镇)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继续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集中收付。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按规定缴入县级金库;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金库;预算外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所需支出,按照批复乡(镇)的预算,由县财政按进度拨付或支付。

(四)采购统办。乡(镇)在年初编制支出预算时,根据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由乡(镇)根据县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政府采购资金由县国库按规定的程序支付。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性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乡(镇)票据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未经财税部门监制和印制的票据均视为非法票据,一律不得使用。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在积极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县乡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取消各职能部门要求乡(镇)配套资金的规定,切实减轻乡(镇)负担。

(二)严格预算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预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综合预算、部门预算等预算编制的改革,细化支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财力,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的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预算执行中,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建立乡(镇)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一是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锁定历史债务,消化存量,控制增量,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分类消化债务。二是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乡(镇)债权债务实行“双重管理”。在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县对(镇)债权债务的管理,取消乡(镇)政府的举债权,杜绝乡(镇)举借新债。三是建立乡(镇)偿债基金。采取财政预算安排一点、乡(镇)预算外收支结余筹集一点的办法,专项用于还债。

(四)建立健全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为避免收入上划县级直接管理后,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效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由县人民政府制度定相应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健全机构,充实业务人员。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配齐各乡(镇)财政所人员,在西洒、兴街、法斗、鸡街等4个乡(镇)各设所长1名,会计1名,行财专管员2名,其余乡各设所长1名,会计1名,行财专管员1名。同时,在县财政局预算股和国库股分别增设业务人员1名,以保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实施步骤。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可交叉或同时进行,确保在2009年8月底完成改革工作。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四

一、幼儿园财产必须具备有效的适用性,计划添置调拨财产必须适用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对具有复、长期使用的财产,应当注意保养维修,延长使用期。

二、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有计划地充实与更新教学设备,根据需要与可能不断添置各类财产。

三、养成幼儿爱护公物的的良好习惯,抵制各种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减少和避免财产的损失,维护财产的安全,损坏公物要赔偿。

四、加强财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理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遵守制度,责任到人,对低值易耗品,幼儿园也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学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幼儿园各类财产。

五、每年按时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亏的,查明原因,按规定入帐。对损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领导批准。贵重的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做妥善处理。

六、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或调离,要将经管的财产逐一清点造册。帐实相符后,向接办人员逐一交待清楚,双方在清查表上签字,并由财产主管负责人监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4、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

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

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章学校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学校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二章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五

根据《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学校稳定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清当前校园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切实提高创建平安校园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以“依法治校”为引领,以“关爱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首要任务,全面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推动我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转作风,树形象,提高生命价值,塑造人文精神,营造安全稳定、健康和谐、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不断增强师生安全感、幸福感,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通过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制订平安校园指标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求真务实,落实责任,讲求实效,全面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改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校涉生案(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和群体性的事件,营造秩序良好、校风文明、思想健康、师生安全、社会满意的育人环境。

学校成立“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院系、各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全体学工干部、公寓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主任由武宝宁同志担任(兼)。

(一)筑牢校园安全思想防线。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抓好国家安全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常识教育、纪律教育、健康教育、反恐怖教育警示教育、禁毒宣传教育、网络安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各种教育活动,开展应对火灾、地震、拥挤踩踏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承受挫折能力、参与平安建设能力。

(二)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安全为首”的管理理念,通过广泛深入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大力推动校园安全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努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重视学校安全、个个维护校园稳定”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不断加大安防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学校门禁制度管理,购置防爆用品,加强视频监控系统、门禁道闸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加强财务室、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场所及危化品、重要物品管理,统筹计划建设校园消防监控系统,在各楼宇建立微型消防站。

(四)健全校园安全防控管理体系。构建院系、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管理网格化体系,把责任落到实处,扛在肩上,严禁安全责任空转。加大校园安保人力投入,逐渐实现治安巡逻值班三班轮到,加强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管理,加强对安保人员、师生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保卫工作能力。

(五)修订完善和严格落实校园安全各项制度。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制度体系。落实门禁管理制度和内部防范制度,完善双值班制度、保卫值班巡逻制度,完善情报信息、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建立重点问题督办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防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校园或学生宿舍干扰教学、生活秩序。落实稳定信息预警制度,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预防工作,继续实施学校每周五稳定安全形势会商研判机制,对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种不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反馈、早预防、早处置、早化解。落实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工作流程,加强信息保障、物资保障、人员保障,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卫生事件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安全检查、矛盾隐患排查制度,有效化解矛盾和整改消除隐患。落实重点人员教育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动态,对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问题的'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落实管理措施,防范教职工和学生违法犯罪、轻生自杀等问题发生。

(六)加强校园网络及新媒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园内部互联网、校园网等网络媒体以及新媒体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和分析研判网上舆情和敏感信息,有效防范利用网络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有害信息特别是不良政治信息在校内传播。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校长接访日制度,及时发现调处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掌握师生思想动态,保障师生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做到涉校涉生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校园内。

(八)形成校园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长安区区委区政府联系,形成学校、地方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机制,加大对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经营秩序、治安秩序的治理力度,排查消除隐患,净化治安秩序,有效防止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案(事)件发生,最大程度净化育人环境。

(一)提高认识,扭转工作作风,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保障学校事业发展的坚定基石。广大师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和谐大局的高度,讲政治,转作风,充分认识肩负的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深刻领会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各院系、各部门要切实将学校安全管理作为首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在重大决策和政策出台前,充分论证,开展安全风险分析预判,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落实稳定安全责任书内容,把职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使全体教职员工都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强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将平安校园建设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1.进一步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配足配齐安全教育教材,配备专兼职安全教育教师。

2.不断创新安全教育载体,丰富安全教育内容。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重点加强对学生进行预防不法侵犯、传销、网贷、心理健康、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疾病防控、消防安全、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和能力。注重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广泛性、实效性,让安全教育覆盖到每一个年级、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学生,防止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3.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开展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演练、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专题培训。全员要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工作标准、防范措施等熟记于心。

4.扎实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稳定办要继续完善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每学年稳定办、学生处、后勤处要联合组织开展至少1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置能力,增长师生逃生自救的本领。

(三)突出重点,狠抓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1.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工作职能,明确学校安全责任分工,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领导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具体责任的“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格化架构,建成一支精干高效的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完善学业预警机制,构建家校共同育人机制,完善学生安全工作简报制度,有效预防、化解隐患。打造职业化、专业化辅导员队伍,建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职业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提升学工干部及辅导员队伍安全管理能力。

2.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及时掌握学校安全状况,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围,经常性的开展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学生出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外出交通安全及人身财物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规定。认真落实节假日学生去向登记制度,加强学生公寓门禁和假期留校学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晚间巡查、查铺制度。

5.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火灾隐患巡查整改记录制度,建立消防器材台账。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供电线路及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学生在宿舍使用明火和电炉、电热器等电器产品,确保消防安全。

6.加强校园值班及信息报送制度。认真落实校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明确值班职责要求,严禁脱岗漏岗,保持通讯畅通。对突发安全事故和可能引发不稳定的事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对重大信息隐瞒或不及时报送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7.做好校车管理工作。严格实习实训车辆审批,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观念和安全行驶意识。要预防校车由于大雾、冻雨和湿滑路面引发的交通事故。

8.认真落实《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踪登记制度》。建立四级防控体系,加强我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传播流行,后勤处、学生处、教务处、各院系要介清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充分保障,并逐步增加投入。学校将“平安校园”工作正常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统筹安排,确保平安校园建设活动各项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部门联动,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工作力度。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综治、公安、卫生、交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广泛参与我校平安校园建设活动,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六)实行责任追究。坚持重大问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六

7月9日,教育部发布最新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夏季托管服务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暑期托管服务应从当地实际出发,鼓励和引导学校和教师参与托管服务。教师和学生是否参与,不得强制,可按要求自愿参与。

以下是通知说明和最新文件全文:。

随着暑假的临近,为了满足家长的需求,解决学生的护理难问题,教育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探索暑期托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建议地方教育部门从当地实际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开展学生暑期托管服务。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自愿参加暑期托管服务,不得强迫自愿参加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要综合考虑,合理安排教师自愿参与托管服务的时间,保护教师权益,既要保证教师暑假休息时间,又要留出时间参加暑期教研培训。

通知明确规定,暑期托管服务坚持学生自愿参与,主要面向有需要的家庭和学生,家长自愿参与,不得强迫学生参与。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向家长公布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合理安排暑期托管服务内容,以护理为主,开放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资源设施,合理提供游戏活动、文化体育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发展、作业指导等服务,不组织集体辅导和新课。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积极拓宽资源渠道,利用当地红色教育基地等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吸收大学生志愿者和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托管服务。

根据通知,暑期托管服务坚持公益性原则,可参照课后服务相关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实行服务收费或代收费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工作,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参与托管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实施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消除托管场所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教育部通知全文:。

教育部办公厅支持该部门的工作。

夏季住宿服务通知。

(a)教基厅第2021号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局。

近年来,为了满足家长的需求,解决大学生护理难问题,引导和帮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快乐、有意义的假期,一些地方最近推出了暑期托管服务,这是减轻家长负担、解决群众急需问题的创新探索,也是加强教育关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有益探索。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暑期托管服务,现通知如下。

提倡学校主动承担责任。地方教育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开展学生暑期托管服务,并将其作为学习党史、办实事的重要载体。同时,团委、妇联、工会、社区等组织以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学生暑期托管活动。

引导教师自愿参与;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自愿参与学生暑期托管服务,不得强制。对参加志愿者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并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合理安排教师自愿参与托管服务的时间,保护教师权益,既要保证教师的假期需求,又要留出时间参加暑期教研培训。

坚持学生自愿参与。营地服务主要面向有需要的家庭和学生,家长和学生自愿参与,不能强制学生参与。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主动向家长公布具体安排。与此同时,积极引导父母关注孩子的暑假生活,尽量抽出一定的时间,加强亲子陪伴,交流互动,使暑假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四,合理安排服务内容。主要提供护理托管服务,确保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开放教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各种资源设施,合理组织集体游戏活动、文化体育活动、阅读指导、综合实践、兴趣发展、作业指导等活动,不得组织集体辅导和新课程。

第五,积极拓宽资源渠道。对于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教育资源,如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文化中心、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积极吸收大学生志愿者和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托管服务。

遵循公益包容的原则。地方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暑期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参照课后服务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服务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对采用服务收费或代收费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工作,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参与托管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教育,消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安全隐患,消除托管场所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七

1、经费保障制度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3、学校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和投入。

二0一二年二月。

为提高教学质量,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实现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我校在领会上级精神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导精神,合理的安排每一项经费的使用。为保证教学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学经费是指在管理重心下移后,学校集中掌握和管理使用的日常教学经费和教学设备购置经费,具体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第二条教学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教学经费,同时划分财权。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除人员经费外,应优先安排教学经费,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学校每年投入足额的经费用于教学。

第三条教学经费的执行。

1、在经费的使用上做到公开、公示。

2、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的外出培训。

3、办公用品的采购要由教代会全体成员商议表决。

4、加大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全体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教学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

学校的教学经费,根据上级的精神,按照上级规定的下拨经费的依据和比例编制。

教学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经费在总量上能满足学校各项教学活动的需要,且实现逐年增长,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机动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教学经费使用监督。

为确保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学校将加大教学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教学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具体做法是:

(一)学校监督。学校管教学经费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底学院汇报本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三)教代会监督。学校将制定教学经费投入检查制度。校教代会每年应定期对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专项经费保障方案篇十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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