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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一
引导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总 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工作环境 working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5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二
为了使学校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全体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校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开展的实际情况,特总结如下。
全面落实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人文化、民主化,确保教育方针的全面、扎实、有效实施,向学校管理一流化攀登。
(一)、首先强化了教师的管理。
1、加强了师德建设,建立了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相结合的考评网络,建立了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2、严格执行教师的聘用管理和考勤制度。
3、加强了对教师教学的管理。我们强化了课堂教学常规、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采取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采取了看、听、查、问的方式,严格检查,从细处落实,并记入了老师个人业务档案,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主动性。
4、强化了对教师的人文管理,通过关心教师的生活,认真对待,积极与教师沟通,增进了校领导和教师们的感情,让广大教师能更安心地工作。
(二)、其次加强了学生管理。
1、加强了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真正地把《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落实到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之中。
2、进一步深化了雏鹰争章活动,培养了学生良好的品质和行为。我们首先抓好了活动前后的宣传发动,注重活动的过程,不断进行总结,加大了表扬和鼓励,使这项活动真正能成为了学生乐于参与的大事。
3、加强了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结合雏鹰争章活动,一切从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另外积极配合家长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让每个孩子得到了健康成长。
(三)、第三,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管理。
在外部环境上,我们协同村委会,配合镇派出所做好了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确保了学校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内部环境上,我们将着重点放在了校园的美化、亮化工作上,抓好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校园卫生,安排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到班。
我们还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管理学校的网络,增强了学校管理的动力。
我们也抓好了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了团结,相互理解,营造了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突出了以人为本报管理理念,使学校管理更加民主化、和谐化、科学化。
(四)、第四,我们强化了教学管理。
我们全面实施了新的课程标准,明确了教学目标,改变了教学方式和教学评价制度,把教师的教变成了学生的学,使学生在愉快中学习,在自主中合作,在探究中进步,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使学生确实把学习当成了一件快乐的事。
(五)、第五、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安全管理。
我们完善了学校安全制度,加大了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并且把学校的安全工作同教师的评先树优、上岗晋级联系在了一起,确保了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了家庭合睦,社会和谐。
做好了校舍的安全排查工作,一丝不苟,真抓实干,深入落实,时刻牢记住安全责任大如天。
做好了校舍校产的维护和保管工作,采取了专人负责制,确保了学校财产不受任何损失。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范围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
(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
(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况;
(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设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对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四)公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
(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
(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
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按网格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并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网格内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居(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六)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
(五)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造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三条 有用工的从事餐饮、旅馆、网吧、服装、玩具、家具、电子器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
(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五条 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
(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
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 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在河东运输段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站职工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按各级组织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立足本职,勤奋努力、拼搏向上,积极展开工作,我始终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运输生产为中心,以安全为重点,不断加强运输组织,上下一心,圆满的完成了上级领导所交给的任务。借此机会,我感谢一年来支持我以及我们车站工作的领导、同仁“谢谢你们!”现将我自己一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给大家做一个总结汇报。
从思想上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各级领导的讲话及会议精神,并严格按照其精神和要求,带领全站职工齐心协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坚持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核心理念,自觉用科学发展指导工作,不断推进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充分发挥自己的关键作用,全面增强自己的使命意识。
工作中,严格按照李瑞俊段长在年初职代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上的具体要求和安排,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圆满的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职工迅速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摒弃过去那种单一指挥、条块管理、各自为阵的旧机制。使各专业单位间通力合作,主动积极的配合工作。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大河东、大运输、大家庭”的新观念。
2、加强班组建设,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工作质量。从开展的“四查”、“春季设备大检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等活动中,有针对性地查找切实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同时教育职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安全才能幸福”的安全理念。坚定一个安全信念即:“消灭惯性违章”,紧急四个安全意识即:“大河东、大安全意识;人身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识;正线畅通意识;安全关键卡控意识。”不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自觉性,杜绝搞形式、走过场,力求实效,整改问题要彻底、干净,避免反弹现象,促使安全运输生产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了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3、狠抓业务素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利用交班会和休班时间组织职工再学习,不断提高各自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4、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由车站带头组织各专业单位在施工前,加强了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及时召开了施工预备会,对施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及时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利用平时的时间组织职工学习,保证了施工期间的各项工作的安全。
5、认真抓好站区联防护路队的各项工作,根据段的要求我站及时成立了站区联防护路队,结合铁路公安人员针对站区内偷煤等问题进行了解决,确保了站区内的行车安全。
6、努力构建文明站区、牢固树立窗口形象:按照上级领导近期要求,狠抓车站的文明建设,认真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为把我站区打造成为一张对外宣传的精美名片而努力。
剖析一年来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意识”还达不到领导对我的要求。人们常说“责任大于能力”而我如今欠缺的就是这种责任,在今后我一定会加强自己的奉献意识,大胆实践、扎实工作,以感恩的态度来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坚持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核心理念,加强对车站标准化建设。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一定会逐步完善自我,力争做得更好。感谢各位领导对我的支持和帮助。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五
3.作业人员对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是否受过培训;。
4.作业人员是否精神饱满、士气高昂;。
5.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在作业时嬉笑、打闹等;。
6.作业人员是否在不安全处逗留;。
7.作业人员是否会为了维护或取物方便等原因,将安全防护装置部分拆除或整体拆除;。
8.是否出现超速作业、超速行车、超速传递的现象;。
9.作业人员是否使用了不安全的工具;。
10.是否有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11.各种气体管线有哪些潜在危险性;。
12.液封中的液面是否保持得适当;。
13.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会使设备内部处于何种危险状态;。
14.如果发生火灾、爆炸,有无抑制火势蔓延和减少损失的必要设施;。
17.紧急用阀或紧急开关是否易于接近操作;。
18.重要的装置和受压容器最后的检查期限是否超过日期;
19.是否实现了有组织地通风换气,如何进行评价;。
20.是否考虑了防静电措施;。
21.对有爆炸敏感性的生产设备是否进行了隔离,是否安设了屏蔽物和防护墙;。
23.对压力容器是否进行了外部检查、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
24.压力容器是否具备档案,检查过没有;。
25.重要设备是否制定了安全检查表;。
26.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如何;。
27.设备本身的安全装置如何。
29.工艺中所用原材料分解时产生的热量是否经过详细核算;。
30.对可燃物的防范有何措施;。
31.有无粉尘爆炸的潜在性危险;。
32.对材料的毒性是否了解,允许浓度如何;。
33.容纳化学分解物质的设备是否适用,有何安全措施;。
32.为防止腐蚀及反应生成危险物质,应采取何种措施;。
34.是否根据原料、材料、燃料的特性进行合理的管理;。
36.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清扫、封闭时会引起何种危险,气源供应是否有保证;。
37.原料在储藏中的稳定性如何,是否会发生自燃、自聚和分解等反应;。
39.对所用原料使用何种消防装置及灭火器材;。
40.发生火灾时有何种紧急措施。
41.对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反应操作,采取了何种隔离措施;。
42.工艺中的各种参数是否接近了危险界限;。
43.操作中会发生何种不希望的工艺流向或工艺条件以及污染;。
44.装置内部会生成何种可燃或可爆性混合物;。
45.对接近闪点的操作,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48.发生异常状况时,是否有将反应物质迅速排放的措施;。
49.有何防止急剧反应和制止急剧反应的措施;。
50.泵、搅拌器等机械装置发生故障时会产生什幺样的危险;。
51.设备在逐渐或急速堵塞的情况下,生产会出现什幺样的危险状态。
53.各种管线(蒸气、水、空气、电线)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碍工作地点的通路;。
54.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和热气的通风换气情况是否良好;。
55.原材料的临时堆放场所及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过规定的要求;。
56.车间信道是否畅通,逃生信道是否通向安全地点;。
58.进行设备维修时,是否准备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间;。
59.在容器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时,遇到危险情况,检修人员是否能从出入口逃出;。
60.热辐射表面是否进行了防护;。
61.传动装置是否装设有安全防护罩或其它防护措施;。
62.信道和工作地点、头顶与天花板是否留有适当的空间;。
63.用人力操作的阀门、开关或手柄,在操纵机器时是否安全;。
64.电动升降机是否有安全钩和行程限制器,电梯是否装有内部连锁;。
65.是否采用了机械代替人力搬运;。
66.危险性的工作场所是否保证至少有两个出口;。
67.对噪声大的操作是否来取防止噪声措施;。
68.为切断电源是否装安装电源切断开关。
1.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2.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7.班级规章管理制度参考。
8.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六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七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施工、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施工、检修安全规定。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务工和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门卫应当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六条严禁在校内违章建设、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应经学校同意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七条用工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八条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外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风电场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告知书
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提高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人身、财产损失,现对进入风电场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7、参观学习结束后,请将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归还,确保安全防护用品无损毁、无遗漏。
8、参观学习过程中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的参观学习。
风电场外来工作人员安全告知书
各位来宾,欢迎您光临湘电风能红牧风电场!本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噪声、火灾和触电等伤害。为了保证您的安全和健康,请配合我公司熟悉并遵守如下规定:
1、请在我公司陪同人员引导下有秩序的进入我公司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请走指定安全通道,听从陪同人员管理,严禁自行在生产区域内活动。
2、工作过程中,请不要同现场作业人员交谈,以免影响其注意力。如有问题可以通过陪同人员咨询。
3、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禁止在生产现场触摸各种开关、操作任何设备,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风险,也可能给我公司员工带来意外伤害。
4、严禁酒后进入本现场,禁止在生产现场抽烟,禁止在参观过程中嬉戏、打闹,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请勿在生产现场玩手机或擅自-拍照。
5、进入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攀爬风机时必须穿好安全带,刮好安全滑块。
6、请注意现场内作业的起重机,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
7、生产现场可能存在临时占用安全通道现象,请注意脚下工件、设备的位置,防止绊倒、滑跌伤人。
8、如遇火灾或突发事件,请跟随我公司员工或陪同人员一起疏散到安全地方。
9、工作完毕后,请您跟随我司陪同人员将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归还领用处。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参观。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内驾驶;
4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 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 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 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 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 罚款 ;
(七)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
一: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严禁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移动或搬迁必须停电。
二: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挂停电牌或线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造成作业人员触电。
要求:停电检修时,必须切断设备主隔离开关,必须时切断上一级的电源并闭锁上锁,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三:误送电,误操作,设备试行前未发出警告导致人员触电伤害。
要求:1:送电时严格执行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送电。
2:设备试运行前,必须发出警告,确认设备范围内无任何人后,方可试车。
四:停电后,未使用相同等级的验电笔进行验电放电,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1:必须使用与电源相同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检验无误后,再进行对地放电。
2: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验电工具,并检查到位。
五:未检查所要工作地点周围的情况。
要求:作业前应检查工作地点是否有其它安全隐患,是否有杂物,应及时处理。
六:防护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故障,人员伤害。
八:送电前未彻底检查所工作过的地方,是否有遗留物,是否有人作业。
要求:送电前对工作场所,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认无人,无遗留物后方可送电。
本岗位主要不安全行为。
1:未坚持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2:非机电专职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4:擅自调整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值。
5:检修完毕后将工具遗忘在开关和设备内。
6:上班前喝酒。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臵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臵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二
(一)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1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1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1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1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1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18、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1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2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一、活动主题。
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形式。
2、6月10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6月11日至17日开展安全文化周活动;
4、6月18日至24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三、营运车辆县乡公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县乡(乡村)公路由于标准低、路况差、交通混杂,加之公路沿线村庄较多,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淡薄,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因此,驾驶员在县乡或乡村道路上行车时特别小心谨慎。
1、临近村口,减速行驶。
2、提高警惕,注意观察。
3、见到牲口,少按喇叭。
4、遇到障碍,小心为妙。
5、路面较差,谨慎超车。
6、穿村过镇,减速礼让。
四、营运车辆雨天行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雨天的交通特点,驾驶员在雨天上路时务必以预防为主,谨慎行事,特别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路面湿滑。
2、注意视线不良。
3、注意道路变化。
4、注意制动效能变化。
5、注意防雷。
五、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如何防止疲劳驾驶?
答: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体力和脑力消耗都很大,行车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眼睛要紧紧注视道路和运动物体,且要求发现目标反应迅速,心、脑、手、脚配合协调。因此,很容易产生疲劳,而疲劳驾驶又是行车安全的一大隐患。
1、确保充足的睡眠。
2、控制日驾车时间。
3、合理安排途中休息。
4、防止带病驾车。
5、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六、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营运驾驶员有哪些规定?答: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在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七、《山西省道理运输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答:二级维护的周期为15000公里。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客运车辆和危货车辆三个有;货运车辆四个月;其他营运车辆四个月。
八、《山西省道理运输条例》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九、《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汽车客运站应对进站营运客车进行了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十、危险货物运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装载易燃、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事件、速度行驶。
2、必须由具有职业资格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具备从业资质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危险专用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并悬挂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寻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7、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十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属强制性维护,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间或行驶里程进行维护,维护后须经检测全部合格才能继续运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较多,主要以紧固、润滑、清洁为主,各工种须协调完成。主要项目为发动机维护、地盘维护、电器维护、车身维护。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四
10月份****车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零,实现了安全生产。现就本月生产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工作例会精神,利用车间调度会对本月生产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布置,对****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的综合大检查所查处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和落实,主要有:
1、对部分岗位使用的玻璃流量计护罩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了排查,对缺失挡板和护罩的玻璃流量计进行了统计并整改。
2、利用****工段停产检修时机,对整个通风系统进行了维修和改造:目前,裂解罐独立通风系统正在改造中;局部脱落、损坏的'风筒正在安装更换,改造后****工段恶劣的现场环境将一去不复返了。
3、对被拆除的磁力泵防空转安全附件进行了排查统计,已上报领用计划,货到即安装恢复正常。
4、对甲醇蒸馏釜液位计进行了维修,滴漏隐患已整改。
二、在****消防科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下,对合成回收罐区的八具灭火器进行了合理移位,并装备了两个消防箱。
三、在****工段停产检修时机,对主要设备管道进行了防腐处理;对腐蚀比较严重的防暴电器管路、开关进行了更换;对三足离心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消除,并拟在其底部铺设胶皮,从而防止皮带轮脱落造成摩察起火的事故。
四、国庆节期间加强了安全检查力度,保证每个工段、班组每天、每个班次都有人巡查跟班,确保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五、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了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了送货、拉货、外来施工人员在防爆区打手机、吸烟及车辆随意通行等各类违章事故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存在的问题:目前,****工段使用的****型干燥器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气缸振打力度大,致使捕集架与连接枝杆的销子经常被震断,极易产生火花,从而导致尘暴、甲醇气体爆炸。拟请公司派维修、电仪专家前来协助解决。
下一步车间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严抓严管,配合生计处开展的管理风暴行动,对违章人、违章单位负责人、进行严厉惩处,及时曝光。尤其是对打手机、吸烟、野蛮操作等现象,决不留情,严肃处理,震慑以身试法者,保护员工及企业财产的安全。
****车间
20xx年10月30日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五
公司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厨房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中毒及火灾爆炸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安全环保部起草的《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部门,要求你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安全环保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环保部2012年2月20日。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篇十六
组长:刘__。
组员:邹__、姜__、将__、王__、李__、张__、花__。
2、小组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5)、组织部门危险源进行查找、评估,找出降低危险源的方法并评估、实施、再评估;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
(7)、带头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工伤人员救治及后续整改、验收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实行岗位、部门和公司三级共同推进。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负责人:员工本人。
每天生产操作开始前,有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和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部门主管。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公司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总务部、管理小组成员。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电器设备、机器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食堂卫生、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或一线操作员工如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等,需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待隐患排查确认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需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聘入厂员工的厂区安全教育有人事部负责统一进行入职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岗位轮换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有相应车间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3、做好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保证车间生产现场的环境清洁、照明充足、通风良好和通道畅通。各类安全生产近视标识完整醒目。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车间设备、机器机械安全正常运转。
4、特种岗位、车间重点监控。
重点针对冲压、磨脚、组装、注塑机床、五金机床、维修电工等易发事故工伤的岗位、工种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电镀的生产用化学危险品根据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存储、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程序操作。
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公司针对特殊岗位和存在操作安全隐患的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类手套、防尘面罩、防噪耳塞、护目镜、辅助工具等,工人在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准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公司一经发现,按照《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处理。
(1)、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车间部门至少要指派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培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固定和周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安全紧急逃生通道。
(2)、企管部每年要组织全厂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并集中各部门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
(3)、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严禁非生产性烟火,严禁私扯乱拉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妥善保存。
(4)、切实做到人走机停、下班断电,各类用电用气设备、办公电器,下班后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巡视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隐患。
(5)、特殊岗位重点监控。对于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如厂区配电室、仓库、电气焊操作等,要特别注意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和隐患排查,避免发生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和危险源部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便一旦发生危险,能够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立即进行正确的自行处置排除险情,如处置不及的,应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
落实好公司《夜班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生产处于24小时可控状态。
五、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对于在安全隐患排查、预防和整改及时、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且一年内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降职解聘等办法予以处罚,并处以罚款100元。
2、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出现工伤事故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对部门主任和直接分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
3、一年以内出现5次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部门,所属部门的相关班组班长、副主任和主任将被扣除当年度年终奖金的20%。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5、主观恶意酿成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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