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历史事件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过去,指导未来的发展。如何保持健康的体魄是每个人需要重视的问题,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饮食和运动习惯。总结范文中的语言运用和表达方式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灵感和新颖的视角。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一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但是3月15日或许并不是这么的温馨,然而3月15日对于我们来说更像是一天德补习。
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服务”。这一年主题主要强调的是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涵义: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然而这里的每一条都与我们密切相关。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种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消费者的消费需要。消费需要不断满足的过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过程。服务广大消费者,首先要求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品种极大丰富,消费领域日益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是,与此同时,消费领域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消费增长的因素,如:假冒伪劣行为和不平等格式合同依然大量存在,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信心;有些行业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不衔接,抑制了居民的消费欲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还不健全,保护力度尚显不足;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负担过重,影响了其他消费的支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需求较快增长。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政策制订、法制健全、价格调控、结构调整、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为消费者着想,为消费者解忧,为消费者服务。服务广大消费者,还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消费者的现实利益,更要关注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要注意节能、环保,在生产和消费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证人类的永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二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三(6)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维权学会诚信》。
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范文二:“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各位,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词作者阎肃曾经披露说,那英唱的这首歌是送给“3.15”的,希望消费者能够借助一双慧眼,将这生活中的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今天正是所有消费者扬眉吐气的日子!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诚信和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到了1983年,这一天就被定为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1年3.15来到了中国,1994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而今年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十周年,中国消费者也迎来了她二十岁的生日。在这样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里,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3。15主题为“诚信·维权”。
诚者无疆,信者无畏。《水浒传》里有个经常冒充黑旋风李逵打劫的李鬼,如今已经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李鬼”确实不少:“板蓝根”能成“娃娃参”,“白醋”能成“青霉素”……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草,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长出的不是草而是萝卜缨子!李鬼们的粉墨登场一方面是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不讲诚信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
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前段时间又有消费者闹出来想焚烧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的事情。除了焚烧笔记本电脑,国内还有类似砸某类手机的说法,并且这种说法被一些消费者冲动地演绎成了:“xx手机,今年你砸了没有?”这样一句似乎是很流行的说法。这种意图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以至于问题得到解决的事件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做法恰恰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和伤害,其一,这一砸的刹那虽然解气和痛快,但是痛快是痛快了,但是砸掉的还是自己的东西;其二,有些产品和有些问题经这一砸就没有证据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这种草率的做法是无益于问题的解决的。
回顾这十四年的维权之路,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以及在这之后一系列相关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从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到今天的为了主张正义和合法的权利而打一元钱官;从开始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到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我们明显的感觉到作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这依然是一次艰难的长途跋。抬起头,目标总是离我们越来越近,而脚下的路却依然泥泞。我们不希望看到3.15“来临前后几天,李鬼们”西装革履楚楚动人“,而其他时间照样玩着”猫逗老鼠“的游戏。不希望你我只有在每年的这个时候才想起自己还是一个消费者,还有着那么多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三
同志们:
在举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两会”隆重召开的大好形势下,我们又迎来了每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值此机会,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工作在维权一线的全体工作人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关心和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过去的一年里,县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七大职能,积极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据统计,xxx年县消费者协会共接待消费者20xx人次,受理投诉169件,解决169件,投诉解决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75万元。
目前,我县消费环境虽然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坑害农民等行为仍然存在,消费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消费资源浪费、破坏环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改善我县消费环境,意义重大。
xxx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状况,把年主题确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其涵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其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与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自觉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消费的主要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与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主要由依靠投资和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开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活动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把“责任”放在首位,不但要经营者履行好责任,也要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同志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进一步加大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四
各级行政机构、单位、团体、企业法人、媒体等: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切实做好3.15纪念活动,中国知名品牌协会决定2015年3月1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文华宫举行纪念3.15座谈会。
中国知名品牌协会准备以开展3.15纪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扶优打劣力度和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同时也为举办好首届知名品牌节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氛围。
中国知名品牌协会坚持主动地向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积极获取政府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借助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消费者排忧解惑,帮助消费者增长消费知识,增长维权努力,并促使经营者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3.15纪念活动是中国知名品牌协会2013年一项重点工作,今年做好以下几项消费维权工作:
1、及时公布相关部门处理的典型维权案例,推动全国消费维权事业健康发展。
2、经常、适时开展现场以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假冒伪劣产品展示,名优产品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暨组织开展法规知识宣传、义诊、义务维修、知名产品及无公害食品展示等活动。
3、开展打假专项行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保护消费者衣食住行方面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打假维权成果展活动。展示由公安、质监、药监、烟草、工商等部门在2012年所查缴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
5、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会同工商、质监、药监、烟草、公安等部门现场销毁查缴的假冒伪劣商品。
6、举办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
7、对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建材、餐饮住宿、医疗服务、培训教育、汽车维修、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安全隐患、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违规收费、不平等格式条款等问题的专项检查。
8、举办诚信单位企业座谈会,倡导企业开展“以和解促和谐”活动,鼓励企业落实、完善和解制度;开展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建设工作,努力营造诚信经营、和谐向上的消费环境。
9、维权活动突出主题,广泛宣传。中国知名品牌协会要求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中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网络上有内容,力求宣传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3月15日座谈会活动安排:
参会者:政府领导、专家学者、消费代表、企业法人、新闻媒体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消费者朋友们:
今天,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健康·维权。自开业以来始终以全面提升家庭生活品质为工作方向,深入贯彻顾客100%满意的工作思想,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的实惠和利益,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在工作中我们一直把商品质量视做企业的生命线,建立了先进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在运营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积极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在市委、市府以及工商局、消协等领导的正确指导下,我们设立了消费者投诉中心,认真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顾客行使其合法监督权开辟绿色通道。此外,佳乐家还推出了实惠便利、四无风险等承诺,以及免费送货、安装、维修等便民、利民的措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本次大会的隆重召开,充分体现了政府领导及工商局、消协对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视程度。我们将乘着这次大会的东风将商品质量管理和消费者维权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进一步稳固在··区域老百姓心目当中的良好信誉,为广大消费者更好的服务。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工商局、消协等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如下工作:
一、继续强化商品采购进货质量控制措施,货进源头,搞好品牌化经营,从源头上抓好商品质量管理。
二、严把质量验收关:实施商品准入工程严把商品准入关,对于没有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准入证明的一律拒绝进货。
三、完善专门的质量检查部门,深入开展对上架销售商品的自查。
四、建立商品质量查验制度。认真查验进货商品的三证、三书、两照一票。
五、进一步加强顾客投诉中心工作,对于销售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顾客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
六、积极联系工商等行政部门共同对超市商品质量把关。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准入制》对于不能确定商品质量的产品主动送检,主动咨询相关的商品质量标准,学习相关的商品质量检查技术。作为企业代表,我们深感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社会方面任重道远。我们愿与广大工商企业一起,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法经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以实际行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最后,祝市3·15消费者维权工作在里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六
“作为来自农村消费者代表,我给职能部门提点建议,种子、农药,事关农民一年的收成,希望职能部门加大对种子农药的执法力度,切实杜绝假种子、假农药在市场的流通。”3月10日,在湖南怀化市中方县召开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一位来自中方县铜锣村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拉开了座谈会的序幕。
当日,在座谈会现场,40余名成员单位、企业个体户、消费者志愿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我作为一名消费者,一张移动电话消费发票,我自己到现在都看不懂,要是农村消费者,更是看不懂。一些消费项目,比如来电提示、彩铃费,自己没定制,不知道是怎么就生成了……”中方县副县长李闯一席发言,立即引来大家的共鸣。围绕手机消费,与会代表不断就话费消费、购机充话费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在消费者与运营商代表一问一答中,会场气氛立即热闹起来。
“作为食品生产行业代表,我们重要的是要严格国家生产标准,我不想过多纠缠于道德层面,关键是产品关乎民生,做良心产品,即是规避市场风险的良方,也是企业生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来自“金糯咪”食品有限公司代表杨贤龙发言。华汉茶叶有限公司汤朝辉,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公司近几年探索“有机农产品”发展的一些体会。其他生产企业代表也纷纷结过话题,郑重作出了承诺:“做合格产品,做放心产品!”就这这个话题,“春方购物广场”的曾老板表示:“你们能够生产放心产品,我们零售商保证能够买放心产品,不断加强销售行业自律,绝不让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执法部门代表表示,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集中执法,尤其在打假过程中,要把触角延伸,力求把隐蔽在幕后的制假售假的黑手斩断,还市场纯净。
“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同等重要,服务好消费者,怎么去做,怎么让消费者满意,只有消费者有发言权,也是衡量我们服务好坏的标尺。”中石油代表杨梅一席话,把大家引入了怎么做好服务的话题,大家畅所欲言交流起这个话题。县消委秘书长金虎表示,作为消委就是要不断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一会两站”维权网络建设,通过全社会参与,把维权做到群众的家门口,做到农民的田间地头。尤其是在服务农村消费者上,实现“维权不出村,投诉在家门”的目标。
代表们在钢材市场监管、行业反垄断、红盾护农等一系列话题热议中,将座谈会推向高潮,李闯副县长围绕每个话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四个小时的座谈,使原本专门为他准备的发言稿变为了“大家自己看看!”他在最后的发言中说:“每个人,每一天都在参与消费,消费维权只有全社会参与进来,才能真正实现健康消费、天天都是‘3.15’,才能推动中方县和谐社会全面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七
同志们: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在这里我们召开2015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座谈会,目的就是要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全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借此机会,我代表**县消费者向应邀出席今天座谈会的各位理事、企事业单位领导,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过去的一年,**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一切为了消费者,一切服务消费者”工作理念,围绕年主题把握“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构建和谐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四条主线,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26件,成功调解326件,调解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万元,接待来访和接受咨询373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26次,发布通讯报道42条,推荐诚信单位18家,满意品牌2个,开展消费纠纷和解24件,促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和谐共赢。**县消协坚持以抓创新促发展、抓机制保维权、抓重点带全面,大力提升消费维权能力,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1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年主题确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基本目标是:促使社会各界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县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好以下七项活动: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安全”的认识,积极参与年主题活动;二是,组织对网络交易、化妆品安全、预付士消费等方面研究,推动完善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三是,针对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是,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五是,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对外发布有关消费安全的消费警示、提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信息;六是,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增长安全消费知识;七是,加强与有关行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有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与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等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消费环境将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富裕!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八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x(x)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辨真伪学会诚信》。
20xx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九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法、懂法,遵法”。
今天是第xx个“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1983年,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首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很淡薄,粱启超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没人喜欢命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却让人拥护,它给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秩序和保障,但同时更要求人们首先能自我约束,就像西方某位著名思想家曾说的那样,“你首先得约束你自己,然后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一个人”生活在“人们”中,而“人们”不会让“一个人”为所欲为,所以必得加以约束,剔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思想才能自由地穿梭其中做一切想做的事。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而由上面“3.15”晚会的事实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现了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良善愿望。
作为有意志、有思想、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青年公民,我们是需要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遵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一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体系。
2、银行业应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维护和谐金融环境。
5、维护银行信用形象,维权客户消费利益。
6、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金融和谐走廊。
9、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全力维护消费权益,尽心提高服务水平。
11、打击盗现人人参与,尊重消费者处处践行。
12、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13、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liuxue86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4、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创新时代消费需求。
15、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资金合理流通。
16、提供无偿兑换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共建诚信和谐金融。
18、创建整洁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二
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三
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7、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8、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9、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10、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1、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4、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5、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16、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17、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21、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22、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23、贯彻落实《消保条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24、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认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5、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6、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8、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30、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31、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32、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33、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34、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35、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36、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37、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8、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9、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4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4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4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44、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45、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6、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7、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48、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9、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50、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51、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5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5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56、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5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58、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60、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62、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3、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4、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6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67、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68、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6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7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71、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72、重视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3、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7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四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4、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5、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6、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7、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8、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10、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1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1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1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1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6、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7、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18、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9、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五
4、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提升市场商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8、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0、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消费环境。
11、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3、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4、诚实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
1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6、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7、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8、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9、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30、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3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8、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39、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40、树立“消费与服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1、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3、切实保证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44、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5、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46、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7、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4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50、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1、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52、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5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6、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5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58、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9、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六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更有维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准绳。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在临清市农村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他们以流动宣传的形式,深入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宣传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这就是临清市质量技监局的农资维权宣传队。(引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召回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56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当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其中较为缺失的的部分即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和民事相关法律当中对隐私的规定都相当模糊。
(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言稿篇十八
又快到三月十五日了,你知道这一天是什么日子吗?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这一段时间里,人们重点打假销假,有假的东西一定要毁灭,来维护人们的消费权。
现在假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大人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却买来一些垃圾,真是太气人,比如,前天我在电视里的《新闻报道》上看到有个人买了假酒,喝的住进了医院,另一个人生病却买到假药,耽误了治疗,病情加重,还有的人买到假冒电器无法正常使用,整天维修,真烦人啊,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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