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网给各位考生筛选整理了历史故事: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历史典故,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学分网。
一、历史故事: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
孟姜女的传说一直以口头传承的方式在汉族民间广为流传,讲的是始皇时期,有一个叫范杞梁的人,结婚刚三天就被征发到北方去修长城。他的妻子孟姜女因对他思念不已,遂跋山涉水,前往修长城的地方寻找他。然而当她历尽艰辛终于来到长城时,却得知范杞梁早已去世。悲痛之下,一连哭了三天三夜,直哭得感天动地,以至于长城为之崩塌。故事讲得有鼻子有眼,但却更经不起推敲。检讨史籍,可发现这个故事并不是历史的真相。
史学家普遍认为孟姜女的原型是齐国武将杞梁的妻子,杞梁也刚好对应传说中孟姜女的丈夫范杞梁。根据《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齐侯归,遇杞梁之妻于郊,使吊之。辞曰:‘殖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于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齐侯吊诸其室。”即杞梁之妻要求齐侯在宗室正式吊唁杞梁。
其中既没有“哭”,也没有长城或者城墙、更无“城崩”、“投水”等情节。“哭”的情节出现在《礼记·檀弓》中,提到“杞梁死焉,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而刘向的《说苑·善说篇》加上“崩城”的内容:“昔华周、杞梁战而死,其妻悲之,向城而哭,隅为之崩,城为之厄。”
接着刘向《列女传》又加上“投淄水”的情节:“杞梁之妻无子,内外皆无五属之亲。既无所归,乃就其夫之尸于城下而哭之,内诚动人,道路过者,莫不为之挥涕,十日而城为之崩。”“乃枕其夫尸于城下而哭之,内诚感人,道路过者莫不为之挥涕。十日城为之崩。既葬,曰:‘我何归矣’……亦死而已,遂赴淄水而死。”。三国时曹植也有在《黄初六年令》中写到“杞妻哭梁,山为之崩”。在这期间,虽然孟姜女的故事一直在不断演变,但是至少还是在史实上加工的。
而到唐朝,这个故事被改得面目全非了,贯休的诗作《杞梁妻》首次将故事时间移动到秦朝时,并将“崩城”变成“崩长城”:“秦之无道兮四海枯,筑长城兮遮北胡。筑人筑土一万里,杞梁贞妇啼呜呜。上无父兮中无夫,下无子兮孤复孤。一号城崩塞色苦,再号杞梁骨出土。疲魂饥魄相逐归,陌上少年莫相非。” 这里的故事内容已经和后世很相像了。
伶宋元时有《范杞良一命亡沙塞,孟姜女千里送寒衣》之戏文,而元明杂剧亦有《孟姜女死哭长城》之剧目。
到了明代,明政府为了防止瓦剌入侵,大修长城,招致民怨沸腾。老百姓为了发泄对封建统治者的不瞒,又改杞梁妻为“孟姜女”,改杞梁为“万喜梁”(或范喜梁),加了诸如招亲、夫妻恩爱、千里送寒衣等情节,创造出全新的“孟姜女哭长城”传说。
二、历史故事: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
近日,青岛城阳一老人挖出雪白太岁,竟卖出50万元。据了解,老人姓郭,今年70多岁,是一位枣农,因种植的枣树得了病,要砍掉重栽。老人联系了挖掘机清理枣树,但没想到在挖枣树时,竟挖出一雪白太岁,后经专家证实,这是一罕见的极品活太岁。后来老人将该雪白太岁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火锅店老板。
丁志山教授告诉记者,太岁都是无意中被挖出来的,因此大多数太岁在出土的过程中都被人为挖烂了,西海岸发现的这个太岁损伤较小,蘑菇状双头外形非常漂亮,通体洁白杂质很少,算得上是一个极品太岁。
太岁又名肉灵芝,传说是秦始皇苦苦找寻的长生不老之药。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把肉灵芝收入“菜”部“芝”类,可食用,能入药,记载中奉肉灵芝为“本经上品”,功效为“久食,轻身不老,延年神仙”。《神农本草经》记载:“肉灵芝,无毒、补中、益精气、增智慧,治胸中结,久服轻身不老”。《山海经》称肉灵芝为“视肉”、“聚肉”、“太岁”、“封”,奉之为古代帝王养生佳肴。但到目前,学界对太岁仍旧缺乏充分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太岁是一种存在于地球上的不明生物体,是自然界中非植物、非动物和非菌类的第四种生命形式。从古典记载来看,太岁确实具有一定的医药价值,性平、苦、无毒,具有补脾润肺,补肾益肝等价值,是百药中的上品。
目前太岁只有在中国北方有出土发现,国外还没有发现太岁的报道。按照生长环境分类,太岁分石太岁和土太岁两种,生长在溶洞石头上的称之为石太岁,生长在泥土中的称之为土太岁。根据往年太岁出土的环境,大多数太岁都是从水土丰润的沼泽地带被发现的,而此次青西新区出土太岁的自留地位于一个大水库的下游,在水库修建之前,这里应该是一条古老河流的河床,因此,地理条件适宜太岁生长。
学分网小编提示:以上是历史故事: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孟姜女哭长城,竟是后人栽赃秦始皇,高中历史故事。学分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历史故事:唐明宗是一个好皇帝吗他的皇后是谁
历史故事:晋厉公生平简介 他是怎么死的
历史故事:刘鄩是谁他为何能娶到第一美人花见羞
历史故事:后梁名将刘鄩是怎么死的他的一生有何功绩
@xuefen.com.cn 2013-2022 闽ICP备2023010389号-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