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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鉴定报告篇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精神鉴定报告篇二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鉴定报告篇三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1],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百分网鉴定标准
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百分网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鉴定报告篇四
本人自20xx年8月任xx小学校长以来,在上级领导和全体教师的关爱下,我始终牢记并认真践行本人的:“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的工作格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较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现将本年度本人的思想和工作总结如下:
政治理论学习是学校干部的立身之本,成事之基。近年来,我一向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努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几年来,我积极参加上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本年度根据县教委委和镇党委的学习安排,20xx年8月9日我组织教职工召开了创先争优活动动员报告会,之后较为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并身体力行,激发自我的政治职责感和奋发积极的精神,不断朝着新的目标奋进。在工作和事业面前,我历来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学校干部教师一道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创设优越的学校品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忠于职守,政令畅通,保证学校班子与上级组织高度一致,始终以一个优秀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我,更新自我,使自我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为打造有特色的袖珍型xx小学尽职尽责。
本人在自我的工作岗位上,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有了必须的工作经验,能够较熟练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多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日常的各项工作过程中,没出现过错。平时我能积极主动地参加校长理论知识培训,建立了科学化、规范化的学校管理思想。并参加学科培训,使自我胜任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工作,本学期担任四年级的《品德与生活》的教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的研讨工作,本人撰写的科研论文《比值有无单位的探究》在省级期刊《新课改》发表,《如何让环保教育在小学数学课堂教育中得到有效渗透》在期刊《新课程学习》上发表。及时地帮忙教师处理好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指导他们如何处理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方法,深受教师和家长的好评。进而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得到了规范、健康的发展。
勤勉敬业是对一名党员干部的起码要求。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总是想方设法、竭尽所能予以解决,始终能够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我的带领下,大家全力以赴,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服务家长,服务社会,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无故迟到、早退的现象,除外出培训、开会等公事外,我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我信奉,一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带领全体教师努力工作促进xx小学教育事业的腾飞。近两年来,我做到假日不休,我喜欢在学校学校内思考工作和问题。对学校的发展做长远的规划。
我把我的情与爱完全融入教育与服务,坚持“以一流服务、树一流教师、育一流孩子”的办学理念,任劳任怨,刻苦钻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取得必须成绩。
(一)建全完善一支坚强有力的中青年、多学科结合的领导班子。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关系明确,实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大会会,集广大教师的民主意识,决策学校的发展。本年度,学校支部把年轻有为的教导主任王鹏同志提拔为学校支部副书记。学校和教职工把王绍强同志推选为教科室主任、把李丹同志选为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雷祥富同志为总务主任助理,加以培养,为后继有人做人才储备。
(二)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完善学校安全防护体系。学校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同时,把师生的安全当作一种文化来抓。为此,我校20xx年度安全考核获綦江县教委安全评比考核一等奖。平安学校已经经过验收正在报批。我校的安全文化得到县教委领导的高度认同。学校的路队放学得到了长期坚持,师生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由于全体教师安全意识强,防护措施到位,宣传教育及时,近年来学校没有发生安全职责事故,没有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三)开展读书活动,创立学习型学校。我校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在教室的外窗台上建设了有特色图书柜,让学生自主管理借阅图书。还经过每年一度的读书节活动定时定期开展,经过教室的,班级图书的分发,学生图书管理员的选拔;开展读书笔记、手抄报、黑板报、学校征文、讲故事等评比活动。激励学生热爱阅读的兴趣和爱好。让学生在学习中不断探索研究、茁壮成长为国家有用的人。在那里每位学生展示自我、发展自我,同时是增进师生共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的园地,大兴学习型学校。
(四)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大兴课改之风。近年来,学校受到规模小的制约,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虽然如此,学校还是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确立制度予以保障,制定培养计划,落实指导教师,定期召开教研活动学习交流。由于学校重视,青年教师本身素质较高,加上积极好学,发展提高很快。学校把青年教师落实在课改的行业,目前县教委对我校的课改已经给予了厚望。我校教师撰写的教育故事《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一文获县教委教育故事征文比赛一等奖。
(五)重礼貌礼仪和学校文化建设,创特色学校和绿色学校。在我的高度重视下,学校狠抓学生的礼貌礼仪,并把它创立为我校的特色。如今,我校的学校文化长廊建成了,打通学区的德育工作和学校文化建设建设现场会20xx年11月9日在我校成功召开了,创立县绿色学校成功了。申请礼貌礼仪特色师范学校得到了县教委的口头批准。
(六)重学校体艺工作,提高师生的身体素质,并让各方面的能力得以提高。学校坚持大课间操制度,在20xx年秋期綦江县大课间评比中,我校荣获打通学区16所学校中的第一名,荣获县一等奖。科技组派到县参加科技节比赛的同学有获二等奖的。美术组的同学参加少儿版画比赛也有获得二等奖获奖金100元的同学。
(七)抓核心工作,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校继续推进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狠抓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益,针对农村家庭教育相对薄弱的诸多因素,学校召开专题研讨提高教学质量协调会,多方研究,制定提质方案,落实措施。强化对监控学科的重视力度,经过全体教师的努力,教学质量有了长足的提高。20xx年,我校教育目标质量考核获县良好学校奖。
(八)学校后勤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收费,没有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学校硬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如:学校大门、警务室、围墙、教学楼门窗、教学设备、科普基地基地、厕所及教学楼门窗等,能及时进行维护,发挥更大的效能,为教育教学服务。
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我。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维顾全大局,注重团结,以诚待人。平时工作中任劳任怨,扎实细致。在任职期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及各级党组织坚持高度一致。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我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经过加强自身的建设,进一步坚定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
总之,本人在发扬我们学校的“踏实做事、欢乐生活”的校风精神。经过我带领的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我校20xx年督导评估考核获綦江县一等奖,党支部被县委组织部命名为“五好基层党组织”,被打通镇党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本人也获得了县绩效考核一等奖。应对这些成绩,我将思考如何进一步践行“情与教育相伴,爱与服务同行”的工作格言!在未来的路上,我将带领xx小学的全体师生,开拓积极,锐意创新,为打造有特色的袖珍型xx小学继续奋斗。
精神鉴定报告篇五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__事务的。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神鉴定报告篇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涉嫌盗窃罪被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分局刑事拘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现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已向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理由部分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神鉴定报告篇七
申请人:范_______,男,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鉴定报告篇八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
(三)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鉴定报告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岁,农民,现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__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____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__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附:
2、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一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街道村号,身份证号:
申请鉴定被告**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2008)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二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犯罪嫌疑人任敦海之母,电话:
被申请人:任敦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犯罪嫌疑人任敦海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年月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负责,根据20xx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市北区公安局。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三
在xx外科的实习即将结束,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期间,我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及医院各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待病人和蔼可亲,态度良好,努力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应用于实践。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尽力提高立思考、立解决问题、立工作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在本科室实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勤学好问,能将自己在书本中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基本掌握了脑外科一些常见病的护理以及一些基本操作,是我从一个实习生逐步向护士过度,从而让我认识到临床工作的特殊性与必要性。以前在学校所学都是理论上的,现在接触临床才发现实际工作所见并非想象那么简单,并非如书上说写那么典型,好多时候都是要靠自己平时在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所以只有扎实投入实习,好好体会才能慢慢积累经验。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四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五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据ly父母称,ly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2009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精神鉴定报告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居________________,系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长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现已被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一案,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在以往日常生活中就常常因为一点小事或稍不顺心就大发脾气,处理事情非常极端偏执,极度自我,并且在日常与人交流中,出现过语言混乱,记忆错乱的情况,无法听取别人意见。表现出不能和别人正常交流,易躁易怒,有暴力倾向,极其容易冲动,并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表现与精神分裂和狂躁症疾病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
为了对嫌疑人_______________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提出申请,请求对嫌疑人________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_刑警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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