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编写合同时,要注意尊重法律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一
案例一: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二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xxx)某民一(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现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就“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相反,从黄某与上诉人其他员工的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上诉人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黄某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从时间上也完全证明与被上诉人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系被上诉人所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的业务销售提成,原告(被上诉人)提交提成办法、银行对账清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上诉人)对xxxx年1月至7月销售18万元认可,但表示,xxxx年7月离职时,尚余9万元销售款未到账,而后系其他团队跟进完成,该销售款项提成与原告无关。因被告未有举证证明在原告离职后该销售款的收款系由他人处理或跟进完成的事实依据,故该销售款项仍应计算在原告在职期间的销售内。”
从中不难看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该向被上诉人发放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且9万元销售款也属计算之列。该认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对“黄某”候选人举荐所得款项9万元系其销售额,该说法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候选人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每个候选人证据材料中都包含一份推荐书,一份推荐证明的邮件,但惟独针对“黄某”候选人,被上诉人却没有提供相应推荐证明的邮件。很显然,被上诉人并未就已对“黄某”候选人提供全部服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上诉人向每个候选人提供的是一项系列服务,须时时跟进,并非打个电话,发个推荐信就能够结束的。相应候选人入职前,上诉人须派员工对候选人进行培训,包括面试技巧、礼仪等项目培训,即使候选人已经入职,也不代表上诉人处的跟进工作已经结束,如果候选人在试用期内离职,上诉人也得如数向客户退还相应销售款项。本案中,“黄某”候选人xxxx年8月份入职时,被上诉人已经离职,因此,从时间上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不可能后续跟进。相反,从“黄某”和上诉人处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则完全证明,上诉人一直就该项目提供了相应跟进服务,因此,该9万元销售款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
其二,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中明确约定“一、xxxx年度目标回款额及提奖比例(计算周期: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二、绩效考评标准3.所有奖励发放仅限在职顾问。”针对该约定,一方面,被上诉人根本不属于应予发放销售提成人员,另一方面,其要求发放销售提成也完全不符合计算周期的约定,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上诉人已经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对销售提成是否发放,完全有自主决定权。
其次,被上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害,上诉人据此合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也得到原审法院的确认,这样,被上诉人因严重失职而离职,其根本不是在职人员,当然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
最后,既然双方约定的销售提成计算周期为xxxx-1到xxxx-12,共计12个月,被上诉人却要求按照xxxx-1到xxxx-7,共计7个月的周期来计算销售提成,这种计算方式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至多达到提奖比例10%的条件,原审法院却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同时,也未完全扣除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销售提成2432元,该判决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并判决“现原告要求按20%比率主张销售提成缺乏事实,本院依据双方约定个人目标销售提成办法的12%提成比率由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期间销售提成……判决如下:一、被告(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原告(被上诉人)朱某xxxx年1月至xxxx年7月销售提成21888元。”该认定与判决标准完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被上诉人所提供“xxxx年度个人目标”约定提奖比例12%的条件是:实际回款额应是28.8万元。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所得回款额仅为148320元,即使算上“梁某”项目31680元、“黄某”项目9万元销售款,其回款额也仅为27万元,并未达到回款额28.8万元,提奖比例12%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的销售提成最多按10%的比率计算。
其二,被上诉人已经取得相应提成工资2432元,应当予以全部扣减,但原审法院在计算其提成工资时,仅扣减432元,显然也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已完全履行举荐“黄某”候选人全部义务的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其严重违规离职,并非在职员工,无权要求发放相应销售提成,原审法院认定9万元销售款应计算在被上诉人销售内完全错误,以12%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销售提成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在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公司。
xxxx年三月十一日。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四
民事判决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
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
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
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
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
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签名。
证据2、2008年7月11日xx浴场转让协议,证明基于承包协议解除,原告与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签署的xx浴场转让协议,时间一致。原告将浴场转给案外人经营,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电费,见证人是三原告个人。
证据3、股份转让协议,证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案外人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租金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
证据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说明,证明原告诉讼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诺到场解决争议。
证据5、协议书及收据,证明原告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承包经营协议,致使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热水器协议也解除。
证据6、被告申请证人王x福、林x江出庭,证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时,被告对热水器租赁也解除了协议,证人与戴x富、原告三个自然人协商过这件事。
原告方对证据1上的签名无法确认,原告不叫付春,双方从来没有达成协议;对证据2,是复印件,对浴场转手经营的事实确认,但是与本案无关,我们主张的是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原告有权收取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4,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被告双方曾经达成了协议,被告张x与原告xx贸易公司的协议没有xx公司的公章;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人出庭证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达成了解除承包协议的意向,也不能证明是否达成协议。
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四原告和两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方将浴场交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从2008年5月份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将其xx浴场股份总额三分之一转给戴x富,转让款19万元。7月11日,吴x元、付x春与戴x富签订xx浴场转让协议,两原告将xx浴场股份以40万元转让给戴x富。同日“付春”向两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x人民币7000元整作为对张x对xx浴场广告监控等的补偿款。待张x将楼顶电炉拆除及一台电脑拿回来浴场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争取在3-5天内完成,特此双方证明”。签字人为“付春”和两被告,张x并写明“钱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场6月的水电费为17,695.5元,而被告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付给原告10万元的押金。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两被告的《承包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的质疑焦点是双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并且结算完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款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经将xx浴场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同时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尽管被告因客观原因只能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转让的事实,也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结束经营关系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即使不认可欠条的结算结果,被告在原告方处的10万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具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方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对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7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晓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沙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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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五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县区法院。
先先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六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雇员(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的职责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1、本合同的劳务期限采用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2、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3、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采用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2、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乙方上社保。
4、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到岗。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高效的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六、劳务费。
1、乙方的固定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固定工资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务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根据劳动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其他。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务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务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务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务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都应该承担责任,违约金根据具体的损失计算。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份。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七
一、贵公司可以将非专业性质的劳务用工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
将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动。由此可见,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注:该分包特指纯劳务作业,不涉及专业性操作),此行为不属于违法再分包。故贵公司可将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但特别提醒,不能分包给个人,因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最终应由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用工风险。
1、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以及风险防范。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13个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贵公司在进行劳务发包时应对每种作业的劳务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予以审查。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无论分包是否合法,这种连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
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具体可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劳务资质证书等情况入手.
2、纯劳务分包合法,涉及主体范畴的分包为违法,分包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分包纯劳务作业,即通常所说的包清工,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随着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安装的分包。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劳务人员伤亡的风险防控。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时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必定深陷纠纷之中。
所以,建议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尽量做到:(1)、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与实际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购买保险并报公司备案;(2)、即使没有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宁愿选择挂靠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施工,也不要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4、已经确认违法分包,业主可以选择解除总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请完善相关用人手续,对外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无劳动关系”。(但内部协议仅限公司保存)。
购买保险,并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说明一点,这只能规避来自业主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业主证明没有将工程违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规避施工人员本身的风险,比如工伤,无论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还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个人,均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公司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公司主营业务、主体工程的作业,建议不要采取该种方法。
综上,合法的劳务分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分包须报业主同意(若业主不同意,也可以劳务派遣或公司员工的身份进场,这样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仅限非主体方面的专业性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涉及主体施工部分;(3)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分包;(4)加强对分包方,因为承包方与分包方对业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八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xx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xx从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xx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xx每月付给陈xx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xx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xx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xx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xx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xx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xx于19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xx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xx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xx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7月23日,陈xx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xx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xx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xx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xx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陈xx和被告赖xx达成口头协议,由陈xx为赖xx提供劳务,赖xx给付陈xx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xx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xx承担民事责任。赖xx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xx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xx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xx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xx请求赖xx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xx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xx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陈xx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xx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xx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xx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xx负。
赖xx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xx服从一审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xx雇佣被上诉人陈xx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xx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xx的利益而受伤,赖xx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赖xx无证据证实陈xx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xx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xx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xx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赖xx上诉称“陈xx之父已收其对事故处理费1000元,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故上诉人不应再赔”,因陈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人行使,故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于3月1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赖xx负担。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九
法定代表人:吴章军。
因原告胡云锋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与原告于20xx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20xx年9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
同时20xx年9月11日答辩人也书面通知原告:20xx年9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10月1日起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也就谈不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又向答辩人辞工,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工资,被答辩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两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每月上班都有考勤记录,原告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每月上班22天,偶尔上班26天,但答辩人都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工资。
只是原告无中生有,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为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十
答辩人因xx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七民初字第20083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陈述不实,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答辩人销售给原告龙桌系在答辩人展厅展品,系原告经办人到展厅看过后现货确认愿意购买才签订的《订货合同单》,龙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龙桌颜色配置订做,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确认产品验收合格,有验收单为证,这充分说明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答辩人没有也不可能致电原告要求安装人员到位后再验货。出现两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边损坏问题系在运输途中损坏,运费系由原告承担,答辩人只是代办托运手续,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货物,在xxx年12月7日才开拆发现损坏,因原告不及时验货、向托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帮助原告联系货运公司时,货运公司已拒绝承担责任,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答辩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没有也不可能有质量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其一,三把椅子系轻微损坏,可以修复,退一万步,即便不修复并不影响龙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其二,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答辩人也不可能预料讼争事件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退货和返还货款及所谓的“延误使用商品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原告在讼状中称用于公司开业,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备消费者资格,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三把椅子的损坏系托运过程中造成,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着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答辩人从订立合同至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承诺负责维修,事至如今,答辩人也仍愿意承担维修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所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xx市南海某某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xx。
xxx年4月27日。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十一
住所:______
性别:______
(主要负责人)号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
住所:______
性别:______
(主要负责人)号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4、试用期为: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2、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_元;
2、双方约定以确定乙方工资。
五、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甲方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十二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 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卡乐芙休闲食品连锁店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也可双方约定为寻至岗位接替者止,约定期限为一个月。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元/月+双方约定方式比例提成(含税及个人保险)。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含税及个人保险) 。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及工作店址,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承担相关损失。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保密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三、 违约责任 按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有效。
五、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附件二: 《岗位职责书》
雇佣劳务合同纠纷篇十三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名称: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的证书名称(编号:)
教育水平: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
或省(市)、县、乡(镇)村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沟通方式:
鉴于:
1.乙方为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
2.甲方拟聘请乙方在甲方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在甲方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活动..
鉴于上述事实,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协议条款中提及的用工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
第三条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第四条劳动条件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甲方指定的劳动活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劳动活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内容..
3.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支付。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劳动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社会保险
1.乙方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鉴于乙方作为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甲方不支付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保密和禁止竞争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时,不得违反仍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乙方退休前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
2.劳动合同履行后,乙方未能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人员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保密。上述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乙方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
2.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双方协商一致后;
4.其他合法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2.本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移交工作,并将与劳动活动有关的所有工作资料移交给甲方;并在工作交接完成前签署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确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合同各方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都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守约方的损失。
2.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侵权责任
1.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造成任何损害,而该损害不是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造成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而遭受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第三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先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争端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邮寄地址
在本劳动合同中,乙方的家庭地址是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该地址为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地址发出的任何通知均为送达完毕。乙方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服务义务,乙方应承担未收到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未经其他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3.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身份证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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