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将所学所得、所见所闻进行整理和归纳的过程。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设置一些明确的目标,以便更好地把握整篇总结的结构和内容。在总结中,我意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明确了自己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责任,将更积极主动地与他人合作。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目前,市区共有出租车3329辆,出租车经营企业42家;从业人员达1.5万余人,从业人员70%以上来自外省市;日均运载量约23万人次。温州市区出租车经营体制以个人经营为主,98.8%的出租车经营权归属个人。其政策依据来自于1998年温州市政府的《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根据这一《暂行办法》规定,车主在有偿获得温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可以长期有效,并可以继承、转让、出租。而政府出于对城市公共道路交通规划和车辆保有量的考虑,对出租车的数量实行适度的控制。因此,一时间,温州市区一辆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价最高达到120万元,成为全国同类城市之最。
基本不对车辆进行清洁与保养,致使车况存在普遍脏乱差现象,安全隐患也十分突出。这一问题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公众尤其是来温的外地客人对温州城市形象的评价。
问题二:营运收入低。由于出租车经营权可以无限的转让,在出租车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出租车经营权曾一度成为投机行为的炒作热点,一个出租车营运证最高时被“炒”到一百多万元,出租车成本随之“水涨船高”,承包价被人为抬高。近年来,出租车承包价上扬,加上油价一路攀高,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从五年前的5000元/月左右,降为现在的1500—20xx元左右。收入的减少,使许多本地人退出了出租车驾驶员的行列。而外来驾驶员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受教育程度低,整体素质差,也导致了出租车形象的下降。
问题三:管理乏力。我市承担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路稽征处),该处同时承担全市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以及客货运输、驾驶培训和车辆维修等管理职能,人手少,任务重,造成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现象。同时,对出租车司乘人员人生安全保障设施和驾驶员服务的基础设施投入也严重不足,管理方式显得粗放。
三、建议:
1、尽快调整市区出租车的更新标准。一是缩短出租车更新年限。根据国经贸《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精神,“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应当报废”,我市目前出租车每年行驶里程约为12万公里,按现行8年报废显然不合理。强制更新年限过长,是造成目前市区出租车车况脏乱差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市区出租车更新标准,调整为:出租车营运年限满五年或行驶里程满50万公里,必须更新。二是对新一代出租车统一增设gps系统,增强出租车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系数。
2、适度调整市区目前出租车经营权机制。出租车既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个窗口,被称之为“城市流动的风景线”。它兼有公共产品的职能,不能完全作为私人产品来理解,政府要参与适度的调整,以弥补市场功能调整“失灵”的缺陷。因此,建议在不改变原有出租车经营权拥有者权属的前提下,新增加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而新增部分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再拍卖,而是由国有运输企业承担营运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培育行业示范,引领出租车规范的行业新形象。
3、学习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管理经验,制订出租车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上海市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上海市户籍。上海的这一做法如能妨效,至少有三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可以为本地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目前市区3000多辆出租车的数量,按每辆出租车2人营运计算,可以为本市“4050”的下岗职工提供数千个就业岗位。二是将出租车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保险金由政府负担和出租车管理公司负责按比例分担,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一件实事。三是便于管理,就目前情况看,温州市民整体素质远远高于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从业人员,可以大为减少出租车的违章违法现象。同时,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开展重塑温州出租车行业新形象系列活动。还可以通过制订出租车从业者职业守则,并加强教育培训,使出租车从业人员成为“传播文明、宣传温州”的使者,使出租车真正成为温州城市文明形象的靓丽的“流动风景线”和“流动广告”。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为制止我市部分宾馆、酒店、商场对出租车实行包地载客的行为,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维护我市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宾馆、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及旅游景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立即停止对出租车收取载客承包费或场地进出费。
二、各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必须设立开放性的.出租车通道、上落客点和出租车专用候客车位(不少于5个),免费供出租车使用。
三、出租车必须按规定的通道、上落客点和候客车位进出及停靠,服从经营单位或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为规范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十天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市交通局重新审核划定。今后凡需收停车费的单位必须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收取有关费用。未经批准和许可的单位,一律停止收取停车费。
五、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此项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毋庸置疑,在信息中心日常工作中,首先必须遵守好每一条规章制度,执行好每一个工作流程,牢记好每一个规范用语。这不仅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更让我能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的氛围。
话务员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与乘客互不相见,通过声音来传达讯息,所以面部表情和说话语气、声调就更加重要。虽然我是一名新进的话务员,但我深知,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市租公司的形象。因此,在电话中要做到语气平和,语调轻松,用词规范得当,给乘客愉悦的感受,让乘客被我们的诚信、愉悦所感染,使我们的服务深入人心。
俗话说“造烛求明,学习求理”,只有不断地去学习与汲取,自己才能进步、才能更快的成长起来,这正是“学无止境”的道理。只有不断学习,掌握专业只是,才能弥补不足,从容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才会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才会有能力去辨别事物的真伪,提高自身修养,成为一名优秀话务员,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团结就是力量,这句话至今是许多企业里的座右铭。团结,一切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一个团队如果不团结就是一盘散沙。正如我们信息中心,我们每周都会通过周会的形式,把大家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找到的经验、方法与其他同事一起分享,遇到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析探讨,共同进步,团结互助。
总的来说,这一个月我还没能很好地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因为我接触出租车行业的时间不长,以前2年的社区工作让我拥有了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不够重视日常规范,在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端正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这个一月接听乘客来电,从开始吞吞吐吐,到后来能流利应答,让我明白信息中心服务不仅仅是在行动下表现出来,一句礼貌的问候、一声诚挚的'歉意,也能让乘客感受到我的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以及优质的服务。不要以打工者的心态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只要付出了多倍的努力,从一点一滴点滴做起,充满xxxx的与企业共成长,这就会成就了自己的一番事业。
xx年在上级市交通局、装缷运输公司、出租车管理处各级组织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1)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司狠抓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工作,改变从以往出租车公司重服务,轻管理现象。公司加大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司机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为加强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力度,在硬件上,公司添置了一台电脑、打卬、复印机设备,实现联网办公,徵机操作。加强对本公司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信息的统计,电子归挡工作,加强了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车主包括付晚班司机资料和个人信息,加强了管理工作。
(2)按照行业主管的的要求,每月及时用电子表格上网申报本公司车辆燃油消耗数据,上网传输各种信息和数据,极大的提高了管理和办公的效率。并在电脑上实现了gps定位系统监控了解出租车运行状况等。
(3)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的佈置,对本公司全体司机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驾驶员进行了上崗培训学习和考核,参学参考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4)公司加强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公司将全体驾驶员分十个学习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通过学习交通法律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市城市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出租车服务条例评分细则等项内容,出租车驾驶员,安全文明服务经营意识明显提高。
(5)公司狠抓出租车驾驶员深刻学习领会星级出租车的评分细则,使全体驾驶员高度重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整改达标。
(6)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分别签订了驾驶员管理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出租车驾驶员文明丶安全规范合法运营行为明显好转。
(7)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湧现;例如车号xx司机xx,拾到价值一万贰千元的钱物,主动送到失主手中。得到失主和电视台的表揚宣传。另还有许多司机拾金不味的事迹,据不完全统计xx年内共有二十多件,公司收到表揚的锦旗一面。
(8)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有十多台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公司积极组织驾驶员参加的士首界健康节活动,登山比赛获得前三名好成绩,拔河集体项目比赛也取得第三名,通过文体活动,加強了公司管理人员和司机的和谐关系,出租车司机队伍思想稳定,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对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9)广大出租车司机驾驶员能自觉接受公司和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的监督和管理。违规违章,宰客、甩客、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
(10)在xx年七月,公司在出租车司机中选了两名司机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示范车,并配有标志放在前排,接受乘客的检验,取得了示范带头作用,和初步的社会效益。
(11)xx年公司车号xx等九辆出租车司机获得xx市百名优秀文明示范车称号和表彰。
总之在xx年各项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能在出租车优质服务各项工作方面,为xx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同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昛.
公司全体员工,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狠抓拒载不文明服务经营的现象,减少乘客投诉率。
进一步加強管理水品和服务质量,力争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全市出租车行业的前列。为xx和谐、繁荣、发展而努力!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出租车载客量不多,一般只有4个座位。搭乘出租车除了扬手招呼外,还可利用电话预约。下文是最新出租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北京20xx年6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北京市出租车最终的价格调整方案。20xx年6月10日起起步价涨至13元。最终方案或有微调。
方案中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为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这个最终的方案基本上是和4月23日北京举行的听证会当中的方案一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低速行驶费和等待费方面,方案规定,在早晚高峰期间,每5分钟将会收取2公里的低速等待费,即在早晚高峰时间等待了5分钟,或者是5分钟内以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低速行驶的时候,就会收取4.6钱,从而鼓励司机在早晚高峰的拥堵时段出车。
在预约叫车服务费方面,4小时以上的提前预约是收取6块钱,4小时以内的预约叫车服务是收取5块钱,这比之前听证会方案中的价格有所降低。其他包括夜行费,夜行的加价费,合乘的收费方法,基本和保持不变。
整体上看,北京调整后的13+2.3+1块钱的方案和上海、广州、深圳的水平是相当的。
由于涉及到对北京6.6万辆出租车全部调表,更换价格的过程,从6月10日到6月30日,中间会有一个20天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已经调完表,更换完价格的出租车,将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在过渡期间尚没有调表的出租车,将会按照原有的价格执行。
这次调整完之后,北京出租车的计价器就能够实施“三票合一”,也就是燃油附加费的票,出租车本身的发票和预约叫车的发票将能够在一次机打过程中同时出现。
20xx年10月8日,上海开始实施出租车新运价方案。根据新方案,出租车起步费由13元/3公里调整为14元/3公里,途安车型起步费调整为16元/3公里。
20xx年10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5大主要任务。通过深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20xx年度的春运工作已于昨日结束。在这40天中,我局紧紧围绕“安全优质、平稳有序”的春运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省运管局、市交通局和市安委等有关文件精神,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克服五十年难遇的冰雪灾害天气带来的困难,确保了春运期间我市城区出租车市场的稳定、安全、优质、有序,圆满完成了今年度的春运工作任务,实现了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开门红。现将20xx年春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和行业稳定,我局和各出租车公司分别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落实24小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负责春运期间的联络协调、投诉受理、信访回复、信息收集和宣传等各方面的工作。由于工作细致周密,确保了今年春运期间的行业稳定。为确保春运期间的行业稳定,我局主要从以下个方面着手:
(一)确保行车安全。
3、加大上路检查力度。整个春运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冰雪的恶劣气候下,坚持每日上路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员营运资格,未发现一起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上路营运。通过严格落实以上三个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在遇到50年难遇的恶劣冰雪天气情况下,今年春运期间,我市中心城区出租车未发生一起重特大死伤事故。
(二)提高服务质量春运开始前,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春运的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预防。督促各公司对全体驾驶员开展一次优质服务培训教育,并通告各驾驶员对春运期间受理的投诉,查实一起,按相关交通法规最上限处罚一起。同时针对今年的特殊天气造成运力严重不足等几个容易引发投诉的地方,我局组织专班进行了实地勘察,并根据勘察调查结果,及时通知各出租车驾驶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争取乘客的理解,提高春运的服务质量,减少投诉的发生。
(三)维护市场秩序春运期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上路稽查xxx次,检查车辆xxx台,纠正违规车辆x台,查处非法营运车辆xx台。在冰雪天气下,我局执法人员坚持每天到重点路段巡查,基本杜绝了“黑的”上路营运,确保了我市中心城区春运市场秩序的平稳有序。
针对今年春运期间的恶劣天气情况,我局特别加强了春运的宣传工作,加大了正面宣传春运工作的力度。共编写春运简报x篇,在省厅、省局网站发表春运报道x篇,市电视台新闻报道x篇,《xx报》刊登专题报道x篇,引起了较好地社会反应和良好的市场氛围。春运期间,面对突如其来的冰雪灾害性天气,有近xxx辆出租车因道路结冰而停止营运,造成运力严重不足,市民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个棘手的突发事件,恢复营运,x月x日xxx局长邀请电视台、电台、报社等相关媒体,召集各出租车公司负责人亲自召开了专题会议,讨论布置紧急应对措施,要求各公司对冰雪天气合法营运车辆进行补偿。并将相关激励措施通过媒体予以通告,会后2天,我市中心城区xxxx辆出租车全部恢复营运。x月x日,xxx局长又亲自带队,顶风冒雪深入一线了解雪灾给出租车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接受市电视台的专题采访,通过新闻媒体要求出租车驾驶员确保行车安全,对乘客要服务热情,解释工作要耐心细致,确保春运灾害性天气期间,克服困难,服务热情周到,让市民满意,提升行业形象。20xx年度的春运工作在市交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克服各种困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北京20xx年6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在官网上公布北京市出租车最终的价格调整方案。20xx年6月10日起起步价涨至13元。最终方案或有微调。
方案中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为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这个最终的方案基本上是和4月23日北京举行的听证会当中的方案一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低速行驶费和等待费方面,方案规定,在早晚高峰期间,每5分钟将会收取2公里的低速等待费,即在早晚高峰时间等待了5分钟,或者是5分钟内以低于每小时12公里的低速行驶的时候,就会收取4.6钱,从而鼓励司机在早晚高峰的拥堵时段出车。
在预约叫车服务费方面,4小时以上的提前预约是收取6块钱,4小时以内的预约叫车服务是收取5块钱,这比之前听证会方案中的价格有所降低。其他包括夜行费,夜行的加价费,合乘的收费方法,基本和保持不变。
整体上看,北京调整后的13+2.3+1块钱的方案和上海、广州、深圳的水平是相当的。
由于涉及到对北京6.6万辆出租车全部调表,更换价格的过程,从6月10日到6月30日,中间会有一个20天的过渡期。在这期间,已经调完表,更换完价格的出租车,将会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来执行。在过渡期间尚没有调表的出租车,将会按照原有的价格执行。
这次调整完之后,北京出租车的计价器就能够实施“三票合一”,也就是燃油附加费的票,出租车本身的发票和预约叫车的发票将能够在一次机打过程中同时出现。
20xx年10月8日,上海开始实施出租车新运价方案。根据新方案,出租车起步费由13元/3公里调整为14元/3公里,途安车型起步费调整为16元/3公里。
20xx年10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5大主要任务。通过深化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统筹解决传统行业的历史积弊和网约车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20xx年3月21日,住建部、公安部两部委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对于此次两部委决定废止该《办法》,我们推测很可能与出租车改革和网络约车有关。
针对出租车份子钱矛盾日益涌现、网络约车和私家车接入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于已去年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的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管理并不完善,交通运输部也在联合其他部委推动新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实施,并且表示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未来,私家车通过转化途径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后,就可以运营拉客。
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未来或将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通过数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结构。至于是不是要取消经营权,完全放开数量,这要取决于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谈到网约车平台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问题,刘小明说,要通过尽可能减少许可环节为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最大便利,同时必须保证网约车能够满足公众基本服务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出租客运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群众的利益,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将为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接下来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直以来,我始终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始终坚持认真学习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能够正确看待个人得失,做到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衡量出租客运管理工作。出租客运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群众的利益,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将为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在端正认识态度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理论的学习,通过自学、参文秘家园加等多种方式不断地树立公正,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地提高道德修养。
(一)不断学习,全力做好外勤稽查工作。
被调到出租科工作以前,我在稽查大队外勤从事运政稽查工作。从事运政稽查工作期间,我积极向分队长和其他同事认真学习稽查工作方法和取证技巧;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认真做好每一宗违章的调查取证及后续处理工作。在做好日常稽查工作同时,能及时、优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二)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每年春运、黄金周、交易会等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的出租客运服务保障工作。
每年春运、五一、、交易会等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我都严格按照局、处和科领导的部署,与其他同事一道下到、深入一线,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努力做好出租客运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市民乘车、快捷。同时,根据市民反映的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打的难”等问题,设计制作了多个乘车标志牌,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放置到主要的出租车上落点附近,对乘客加强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出租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健康和发展也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第一条:凡在我公司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到合法经营。
第二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在取得合法证件后,必须在公司申报登记,公司带为领取由治管办核发的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
第三条:公司长期确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将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分组,设置相应的小组长,协助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当驾驶人员、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已离开城区的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或110报告。
第四条:出租车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采用、电话报告、其发生事件的情况、地点必须准确,凡报案失实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谎报人责任。
第五条:我公司运营的出租轿车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全天候自动追踪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有关。
规章制度。
做到文明、安全行车热情服务。
二、提高警惕,积极防范、预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严禁在出租车内携带火药枪、匕手等凶器及其载运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五、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和利用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进行流氓、赌博、运赃、销赃、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并预防车辆被盗。
七、不准利用出租汽车参与游行、示威、聚从闹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动。
八、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视共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业规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车驾驶资格等。
1.盲目的投入带来不正当竞争。
合法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和车辆实际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挂靠公司经营。由于单车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给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的行业监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近年来,在政府对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下,利用该市场投机取巧的人也渗透其中,许多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认为有利可图,再加之商业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飚升。部分经营权所有者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顶子。
2、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从而激化出租汽车市场新的矛盾。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城市客运发展与县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对过剩,加之滴滴打车等打车服务软件的推行,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急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臵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电话即时调车、应急电话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网,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探索出租车经营模式,经营权配臵,车型选择,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出租行业的政策是相对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中小城市的实际,完全的公车公营公司化模式将造成承租车辆者将过高的承租费转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风险也过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个体经营模式造成主管部门管理成本过高。挂靠和合作经营都存在抵御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但考虑大多中小城市当前实际,企业普遍采用一次性打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个别人炒作经营权获取利益,直接导致经营权价格普遍偏高,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
我们认为,当前中小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可以采取挂靠和合作经营的过渡模式。出租车公司变身为出租车“服务”公司,虽然出租车司机还要挂靠在服务公司名下,但公司主要负责票务、税收等日常业务,帮助司机购买保险,为出租车统一安装gps等,“主要任务是在司机和政府间建立连接,赚钱不是主要目的。”成立服务类型的公司来为出租车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降低出租运营成本,也为居民的搭乘提供了方便。同时,鼓励规模经营,引导出租企业做大做强,走公营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中的交易行为,确立正确的市场导向,防止私下转让转卖经营权和承包权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配臵方式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为了便于管理及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事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述员工外出办事指员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需要外出(限昆明市内)公干、联系业务等情况,不包括离开昆明市外出出差所乘交通,外出出差交通另按员工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的`员工是指公司一般员工及总公司下派印章管理人员。
1、公司员工外出办事需用车,应事先向综合办申请使用公务车,经综合办同意后,在公司的用车记录表上进行登记,方可带车外出办事。
2、如公务车无法满足出行要求时,本着节约原则,员工应尽量选择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交车、地铁),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
3、在公司公务车无法满足出行条件时,且有特殊紧急公务需要办理时,员工可向综合办申请乘坐出租车,在填报《乘坐出租车申报单》后经综合办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4、如有紧急情况需打车,员工可电话告知综合办,事后补填《乘坐出租车申报单》。
财务报销时,应根据批准的行程及出行方式审核报销金额,对于出租车出行要以申报单为附件,以实际发生金额具体填写报销金额,票面金额超过实际报销金额的应的发票的正面上注明实报金额。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20xx年度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安排一年来,在国投公司及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充分依靠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年初工作总体部署和生产经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稳”为中心,克服市场竞争激烈、安全形势严峻等困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为核心,依靠信息抓经营,坚持制度强管理,注重学习提素质,真抓实干,奋发图强,圆满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公司安全形势总体较为平稳,经营收入稳中有升,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和加强催收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应收款无一拖欠。安全方面:加强安全源头治理,全年检查和检修车辆约600余车次;全年事故率比去年有大幅度的下降,全年无较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车辆保险都达到了100%。内部管理方面:出台和完善了《办公室车辆管理和办公用车制度》及《关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规定》,重新修订了《职工内部管理规定》;行风建设方面:我们通过实施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大了行风建设的力度,在交管处组织的多次检查中获得好评。涌现许多好人好事及拾金不昧的先进事迹,有勇于举报“黑车”并协助交管部门查获的驾驶员,公司也都给予了表扬和奖励。学习与宣传方面:公司成立了“三学”领导小组,加大了对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十七届八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在学习中加强交流,提高了认识;为扩大宣传,今年新办了《公司工作简讯》,及时将工作动态上报国投公司,共上报工作简报6篇。党建工作:全年公司积极参加党委和支部的各项活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无一例违反廉政从业规定的行为,公司领导班子和谐、团结。信访稳定:建立了相关的组织机构,认真开展了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没有一例非正常上访的事件发生。企业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基础工作扎实,执行有力、监管到位;健全完善了劳动用工制度,劳动用工合同规范齐全;全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因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我公司已连续8年被评为南充市、顺庆区运输行业先进单位、南充市文明服务企业,在交管处组织的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中,名列前茅,获得aaa级企业资质。
1、资产类
目标:增值率达到100.22%;实际约达到116.62%
2、经营类
(1)目标:业务收入117万元;实际约完成126.19万元,
(2)目标:实现利润25.5万元以上;实际约完成26.1万元
(3)全年费用支出约96.67万元
三、主要做的工作及经验总结全年工作,在20xx年的基础上我们发扬和突出了三大亮点:从容面对困难、深化公司管理、千方百计谋求发展。
(一)想方设法、确保完成经济指标
20xx年是我公司比较艰难的一年,由于南充市出租车行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各方利益群体复杂、行业矛盾突出、造成市政府迟迟未能投放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我们年初制定的靠争取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来保证企业收入的计划不能实现。同时还有3个出租车经营权在20xx年10月份到期已由政府收回,我公司每月减少收入1万多元,更担心的是,如果不能保住经营规模,我们将可能无缘竞争新增出租车经营权这使得我们在经营上困难重重。如何才能按照国投公司要求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同时要保持公司车主和驾驶员的稳定,不能因为提高经营权租金而使他们借机闹事,是摆在面前的难题。面对困难,我们不等不靠,通过细致的调研和对市场行情的把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科学的经营措施,保证了经营的稳定,确保了公司的收入。
1、通过各种方式的努力,积极寻求交管部门和出租车协会的帮助,我们向政府部门多次上呈报告、请示,非常艰难的取得了政府部门的通过,同意将到期下线的经营权再延缓使用2年,从而确保了今年的收入,更为公司保住了经营规模。
2、对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出租车车主在深入调查、考评的基础上,选择平时表现较好的,通过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前续签合同,参照市场行情,公司适当给予优惠,使车主得到了实惠,公司也提前提高了租金,保证了全年的收入。
3、对在公司的挂靠车辆做好宣传动员,在期满续签挂靠合同时,一律按照出租车协会许可的标准收取挂靠管理费。此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阻力,许多挂靠车主对挂靠管理费从原来的50元/月涨到现在的300元/月不能接受,认为涨幅太大,公司涉嫌乱收费,有托关系说情的,有直接到交管处投诉的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坚决抵制了“人情风”,一边耐心的给说情人说明情况,一边给当事车主做思想工作,一边争取交管处和出租车协会的支持,在各方的努力下,终于化解了各方面的矛盾,较为顺利的`将挂靠管理费逐步上调到300元/月。
(二)统一思想,克服困难,狠抓安全生产工作不松懈。安全生产,重如泰山。在公司技安科科长罗建锋生病住院,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我们狠抓安全工作不放松,克服人手不够的困难,及时调整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加紧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先后委派多人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采取一带一的方式,在短时间内熟悉安全管理工作,边干边学,使他们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了工作技巧,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档,一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的培养,12月对公司全体驾驶员进行了一次冬季、春运安全教育,印发了宣传单和给驾驶员家属的一封慰问信,发到每位驾驶员和家属手中。同时,在公司内设立安全横幅、安全宣传栏,时时提醒着驾驶员把安全生产扎根心中。另一方面,又加大了安全检查的力度。“百日安全生产月”中,我们印制了车辆检查表格,对车辆的转向、灯光、刹车、发动机漏油、车内卫生及有无服务证进行了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车辆问题要求驾驶员立即整改,并让驾驶员在检查表上签字,做到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同时,我们又在雨雪恶劣天气上线检查车辆,提醒叮嘱驾驶员雨雪天气更要注意行车安全。帮助驾驶员解决了驾驶证的审验难题,接到事故电话无论白天黑夜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我们在安全方面的努力,确保了公司在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重视社会综合治理,步调一致,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我们始终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要求车主和驾驶员要和公司保持一致,不参与社会上的违法活动,特别是群体性的闹事,坚持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通过正常的法律许可的渠道解决。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20xx年公司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了出租车全年安全平稳,实现了全年无重、特大交通事故,无上访、集会等非法行为。
基本情况,13年共有车辆81辆,在册驾驶员130人,交警通报到公司的违章行为25起,报到公司的轻微交通事故47起,拾金不昧行为70次,投诉记录25车/次。
一、违章情况
出租车总共25车/次违章中以超速为主,有部分车累计发生两次,有一车超速50%以上记12分,其次在高速路以外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全年违章率30.86%,几乎三分之一,总体偏高,反映出驾驶员安全意识还存在疏忽,预防违章还需提高注意。
二、交通事故
20xx年交通事故47车/次,单方事故20车/次,双方事故27车/次,其中发生两次的有陈金钿、覃昌贤、黎日乐、黄桂杰、何明福,全年事故率为58.03%,众多事故都给驾驶员带来不少经济损失,也暴露在行车安全中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安全意识底和麻痹心理,夜晚下乡疲劳驾驶、路况不熟、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等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三、拾金不昧好人好事情况
20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湧现;乘客查询到公司能找回物品的有70次,获得锦旗3面感谢信1封,像卢福渊、唐石海、韦文武、韦春程达到3次,配合查找的驾驶员值得表扬和学习,但仍有部门查找无果等问题,不能排除其他原因,但表露出我们驾驶员在下车时提示检查还不到位。
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四、投诉情况
全年记录的投诉25车/次,问题主要有不打表、多收费、服务态度等,说明驾驶员在追求效益同时忽视质量,职业道德不高,向乘客解释说明不清楚,学习不到位。
五、维护行业稳定方面,为了维护出租行业新形象,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特制公司《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情报信息采集工作,按照预案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未发生不利于行业稳定的事件。
六、下一步工作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管理。公司按照要求每月召开安全学习,到会率达100%,重点强化职业道德、服务行为方面教育,提高素质,改变从以往不良服务现象。加大对违规驾驶员的学习处罚。外树形象,每月做好车辆的检查,发现车辆外观等其他问题,要尽力处理,确保在硬件上达标。加强对车辆以及晚班司机行车信息的'盯防,及时发送提示信息。
(二)尝试车辆安全事故新的管理制。年初,公司制定出台安全事故学习制,对出现事故的车辆,年底不允许参加评优活动,并探索“一票否决制”对营运上实行限制。做好后勤服务“一条龙”,积极为驾驶员搞好后勤保障。无论是上下班,还是白天黑夜,只要车辆出现问题需要公司帮忙解决,公司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业主解决处理;实行严格考评,奖优罚劣。违纪的进行扣分,遵纪守法的加分,做好人好事的奖励,每月一汇总,每月一通报,纳入年底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予以重奖,对于表现一般的予以警告,对于对此违规的予以扣罚。
(三)强化准入资格和岗前培训。新的一年,要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探讨,力求更加规范驾驶员岗前培训工作。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审核培训,然后考试,进行试用实习,不合格的谨慎录用。此措施同时能促进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在提供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都是可以研究、试行的途径。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六
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司狠抓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工作,改变从以往出租车公司重服务,轻管理现象。公司加大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司机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为加强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力度,在硬件上,公司添置了一台电脑、打卬、复印机设备,实现联网办公,徵机操作。加强对本公司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信息的统计,电子归挡工作,加强了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车主,包括付晚班司机资料和个人信息,加强了管理工作。
按照行业主管的的要求,每月及时用电子表格上网申报,本公司车辆燃油消耗数据,上网传输各种信息和数据,极大的提高了管理和办公的效率。并在电脑上实现了gps定位系统监控,了解出租车运行状况等。
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的佈置,对本公司全体司机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驾驶员,进行了上崗培训学习和考核,参学参考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公司加强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公司将全体驾驶员分十个学习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通过学习交通法律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市城市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出租车服务条例评分细则等项内容,出租车驾驶员,安全文明服务经营意识明显提高。
公司狠抓出租车驾驶员,深刻学习领会星级出租车的评分细则,使全体驾驶员高度重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整改达标。
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分别签订了驾驶员管理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出租车驾驶员文明丶安全规范合法运营行为明显好转。
20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湧现;例如车号7777司机段少华,拾到价值一万贰千元的钱物,主动送到失主手中。得到失主和电视台的表揚宣传。另还有许多司机拾金不味的事迹,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内共有二十多件,公司收到表揚的锦旗一面。
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有十多台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公司积极组织驾驶员,参加的士首界健康节活动,登山比赛获得前三名好成绩,拔河集体项目比赛也取得第三名,通过文体活动,加強了公司管理人员和司机的和谐关系,出租车司机队伍思想稳定,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对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广大出租车司机驾驶员,能自觉接受公司和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的监督和管理。违规违章,宰客、甩客、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
在20xx年七月,公司在出租车党员司机中,选了两名司机作为创先争优活动,党员示范车,并配有标志,放在前排,接受乘客的检验,取得了示范带头作用,和初步的社会效益。
20xx年公司车号7129等,九辆出租车司机,获得xx市百名优秀文明示范车称号和表彰。
总之在20xx年各项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能在出租车优质服务各项工作方面,为九xx区交通运输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同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昛.
公司全体员工,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狠抓拒载不文明服务经营的现象,减少乘客投诉率。
进一步加強管理水品和服务质量,力争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全市出租车行业的前列。为九江和谐、繁荣、发展而努力!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七
20xx年在上级市交通局、装运输公司、出租车管理处各级组织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1)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司狠抓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工作,改变从以往出租车公司重服务,轻管理现象。公司加大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司机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为加强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力度,在硬件上,公司添置了一台电脑、打昂、复印机设备,实现联网办公,徵机操作。加强对本公司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信息的统计,电子归挡工作,加强了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车主,包括付晚班司机资料和个人信息,加强了管理工作。
(2)按照行业主管的的要求,每月及时用电子表格上网申报,本公司车辆燃油消耗数据,上网传输各种信息和数据,极大的提高了管理和办公的效率。并在电脑上实现了gps定位系统监控,了解出租车运行状况等。
(3)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的布置,对本公司全体司机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驾驶员,进行了上岗培训学习和考核,参学参考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4)公司加强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公司将全体驾驶员分十个学习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通过学习交通法律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出租车服务条例评分细则等项内容,出租车驾驶员,安全文明服务经营意识明显提高。
(5)公司狠抓出租车驾驶员,深刻学习领会出租车的评分细则,使全体驾驶员高度重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整改达标。
(6)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分别签订了驾驶员管理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出租车驾驶员文明丶安全规范合法运营行为明显好转。
(7)20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涌现;例如车号7777司机段少华,拾到价值一万贰千元的钱物,主动送到失主手中。得到失主和电视台的表扬宣传。另还有许多司机拾金不味的事迹,据不完全统计,xx年内共有二十多件,公司收到表扬的锦旗一面。
(8)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有十多台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公司积极组织驾驶员,参加的士首界健康节活动,登山比赛获得前三名好成绩,拔河集体项目比赛也取得第三名,通过文体活动,加强了公司管理人员和司机的和谐关系,出租车司机队伍思想稳定,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对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9)广大出租车司机驾驶员,能自觉接受公司和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的监督和管理。违规违章,宰客、甩客、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
(10)在xx年七月,公司在出租车xx司机中,选了两名司机作为创先争优活动,xx示范车,并配有标志,放在前排,接受乘客的检验,取得了示范带头作用,和初步的社会效益。
(11)xx年公司车号7129等,九辆出租车司机,获得九江市百名优秀文明示范车称号和表彰。
总之在xx年各项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能在出租车优质服务各项工作方面,为九江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同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z。
公司全体员工,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狠抓拒载不文明服务经营的现象,减少乘客投诉率。
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品和服务质量,力争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全市出租车行业的前列。为九江和谐、繁荣、发展而努力!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八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20xx年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于出租车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相关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含市辖行政区,下同)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
(七)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处罚。
第五条各市的客运管理机构必须按所管车辆数的适当比例建立并充实专职和兼职的稽查队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要身着统一制式的识别服装,出示证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条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征收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第三章开业停业。
第八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凡接待涉外旅行团出租汽车业务者,须符合涉外旅游汽车接待标准。
(四)凭取得的上述证件向客运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
第九条在本办法公布前开业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不准营业。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或歇业,须于10日前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有关出租汽车运营证件,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停驶手续。办理歇业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和车辆停驶手续。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明显部位有经营者名称或标记;。
(三)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报警装置;。
(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
第五章经营者。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接受当地客运管理、公安、旅游、物价、税务、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定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票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必须有一位领导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相应设置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和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组织,做好本单位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驾驶人员,应坚决调离、辞退或除名。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运营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六章驾驶员。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携带、佩戴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
(六)夜间去远郊或出市运营,要到营业站点登记;。
(七)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九)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犯罪活动。
第七章站点管理。
第十八条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火车站、码头、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并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按顺序派车。各出租汽车公用站点必须对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开放,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垄断业务。
第八章奖罚。
第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运营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由当地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或驾驶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注销准运证件的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或修订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即将“满月”,但地方细则的制定却步伐缓慢。最近,有地方陆续公布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准入门槛、运营方式上做出严格限制,引发争议。公众担忧,网约车管理会驶上出租车管理的老路。如何避免地方网约车管理“新瓶装旧酒”,甚至出现改革“落地偏差”,是摆在各级地方政府面前的新考题。
个别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确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如兰州规定:网约车要控制在3000辆的规模,要统一标识,统一提供出租车发票,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而且执行政府定价,等等。总之,兰州管理网约车,几乎是从总量规模、准入条件、运营价格、经营模式、形象标识、执法监管、经营期限等方面,沿袭了管理出租车的旧有思路。难怪有网民大呼“改革精神落地变味”。
事实上,网约车不该被管理成出租车。从网约车角度说,它是基于“互联网+”出现的新生事物,属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不是相关部门主动发展与管控的结果,而是市场需求的结果,有助于缓解老百姓打车难。国家层面从顶层设计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是尊重互联网、尊重共享经济、尊重市场规律的表现。如果将网约车管理成翻版出租车,只相当于将网约车“招了安”,使出租车队伍扩了容,只相当于“线上出租车”,网约车也就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失去了共享经济的最大特质。
尤其是,网约车价格只许比出租车贵的地方规定,更是违反了共享经济的实惠原则。网约车之所以被消费者普遍青睐,除了呼叫方便快捷,便宜实惠是最重要原因。若非要网约车比出租车贵,弄得其低价优势不再,又靠什么赢得客户?随着网约车获得合法身份以及网约车平台合并,网约车价格已在悄然上涨,优势已不像此前那样明显,若再要它只许比出租车贵,岂不是要将网约车逼到被人厌弃的境地?网约车本是市场的产物,其价格应取决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网约车可以死于市场竞争,但不能死于行政限制。
把网约车管成出租车是在“开倒车”,折射出一些地方在网约车被合法化后,仍不肯放手让网约车取得良好发展。这种管理心态隐藏着两种利益驱动:一是相关地方部门仍想把网约车资源、平台与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比如兰州对网约车只予以3000辆的规模,本是“免费”的网约车牌照会变成炙手可热的资源。比如成立国有约车平台。二是保护出租车企业的垄断暴利,保护出租车从业者的现有利益。国家交通部门在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赋予地方部门改革自主权时,要防止改革自主权变成利益保护伞。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九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_、_、财政部、国家计委、_《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____〕20号)要求,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战略,对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实行在统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保持行业稳定。
二、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正在会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制定《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出让审批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等经营权出让和转让行为。今后未经省政府审批,各市一律不得自行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对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三、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国办发〔____〕94号、国办发明电〔____〕22号和(皖政办〔____〕2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本《通知》要求,各市应于4月15日前,将本地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材料上报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阿4月底前,对各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通报各市清理整顿结果,并及时向全国领导小组上报我省清理整顿结果。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篇二十
1.1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市内因公用车,如公司现有车辆无法安排时,填写“派车单”,由总裁办主任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因急事在外,回公司后补办“派车单”),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1.2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2.1各职能部门员工市内办事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因特殊情况用车,而公司现有车辆无法安排时,须填写“派车单”(不得补办),经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2各职能部门员工晚上因在公司加班、在客户处加班或陪同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交车,经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次日填写“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3各职能部门员工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2.4.1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市内访问客户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如乘坐公交车无法直接到达客户所在地,销售人员在外出前须填写“派车单”(不得补办),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销售人员可先乘坐公交车至客户所在地附近,再改乘出租车抵达客户所在地,单趟出租费用限额10元,限额内,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如遇客户到公司访问,须用公司车辆接送。
2.4.2各业务部门销售和工程技术人员到附近地区(如咸阳、长安县、临潼和兰田等地)拜访客户,原则上乘坐长途公交车。如当天往返,且往返乘车费用可控制在100元以内,可填写“派车单”(因事急可补办),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4.3各业务部门员工晚上因在公司加班、在客户处加班和陪同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交车,经部门总经理口头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次日填写“派车单”,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及时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4.4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须乘坐出租车,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可乘坐出租车。返回公司后,若乘车费用超过出差交通补贴时,将扣除本次出差全部交通补贴;若乘车费用未超过出差交通补贴时,按交通补贴标准执行。
2.4.5各业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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