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法律体系中捍卫公平和正义的一种工具。合同的撰写需要特别注意事项,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划分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
7、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指标,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
13、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
14、其它经公司确定列为机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1、 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信息;
5、 公司设备及人员的调配情况; 6、 港口、船舶的图纸;
7、 港口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的有关资料; 8、 公司的技术革新和国产化的资料;
9、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讨论,尚未公开的人事变动,公司竞岗
的方案及试题,公司保管的人事档案;
(三)对涉及多种密级的,按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章 国家及公司秘密的管理
(一)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会人员人数、范围;
第四章 密品的解密和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财政、地税、审计、民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度。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举办者资格自动消失。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两个以上。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出资资金出具出资证明,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完全独立办学。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职业学校、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其标准为:地名冠名+名称冠名+层次+类别。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冠以“石嘴山市”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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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三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
借款合同。
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式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span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四
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04]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 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 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 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 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 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 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 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顺利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全体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对于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按章办事而造成资产损坏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有关制度统一领导,分类入帐,归口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如图书等)。
3、其他各种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4、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等)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低,利用效益高。
第七条学校后勤处、财务处和各财产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由后勤处负责。各处室系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二级机构,根据所经管资产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及各处室系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加强管理,严格按经费计划和操作程序办事,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后勤处下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会计所登记的明细分类账保持一致;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所登记的财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财务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立“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等二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总值。在二级账户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分类组织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职权。对所经管的全部财产予以登记,并与后勤处所登记的财产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账户记录与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类明细账记录账账相符;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后勤处财产管理员、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兼(专)职财产管理员工作异动时,务必向财务处、后勤处和新接手财产管理员交清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和账务资料。任何人员调动调整工作,未进行财产手续移交工作的,组织人事处不得通知当事人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学校在当年的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其它固定资产的采购均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后共同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须报告财政部门统一采购)会同使用单位进行价格、质量论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适用条件等,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购置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购置大型精密设备(壹万元以上)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资料和图纸要存档。各种设备仪器,要在索赔期前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档。
2、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到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编号登记。
3、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档案目录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查。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必须实行技术管理。其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生活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标本和微机等。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后勤处予以存档。内容包括产品。
说明书。
保养事项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2、使用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
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教学实验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3、各处室系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重点设备要求责任到人。并建立设备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通过购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当事人应首先到后勤处办理财产入库手续,经后勤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财产管理员详细填写“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部门不得将所使用的资产随意转移。各种财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须由原管理、使用单位事先到后勤处办理退库手续,并由财产接收管理、使用单位验收,到后勤处重新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对其转移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一切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给院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确需转借或租赁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送后勤处备案。经办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并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学校财产出校门,院保卫处必须查阅出门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的可由各处室系向后勤处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并责任追究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系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须写明报废原因,并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尽可能多地挽救残值的前提下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全额收回。
第三十条家具类、电子软件类设备的购置要从严掌握,其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财产流失。
七、维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有效运转,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节约办学经费,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的维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教室(不含仓库设备和实验、实习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门、窗、水电设备等。
2、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课桌椅、凳、讲桌、黑板等。
3、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空调、音响、摄像机、照相机等。
1、按包干经费维修范围内资产总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维修基金。
2、损坏公物取得的赔偿金。
3、报废财产的变价收入。
维修经费的分配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处、室、系所占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核准登记,确定其价值,然后按各处、室、系实际占用的纳入维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来确定各处、室、系的包干经费额度。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性维修和大型维修改造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另作安排。
固定资产维修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后勤处分解到各处、室、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系根据切块的包干经费掌握使用。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对维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该部门办公包干经费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弥补,冲减下年度维修经费;各部门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在按规定比例奖励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维修经费的具体实施意见参见《湖北职院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财产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为了增强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管理、使用财产的责任心,杜绝财产损失,对财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或被盗(非自然损坏的),视其价值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实行全额赔偿。
2、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损失较大的同时取消半年质量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3、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半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4、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全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第三十八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相关责任单位: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半年质量奖扣减5-10%,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称号;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质量奖扣减10-20%,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不设优秀等次,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的称号。
2、间接责任人: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1000元-5000元),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一般责任人100元-5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处罚300元-10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0000元),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800-1000元罚款,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因财产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而造成财产损失而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从重处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及范围由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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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七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八
为加强对办公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节约通讯费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院办公室及学院电话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电话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或并机,电话机出现人为破坏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二、学院共开通九部长途电话,除院领导办公室之外,辅导员办公室一部、财务办公室一部。校内办公电话使用短号联系(电话号码后四位),十堰市内电话不加区号,直拨号码联系。
三、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q币充值,拨打声讯服务,利用办公电话于个人业务、闲谈、聊天等。如有违规,学院将按校规处理,并记入目标管理和年终绩效考核当中。
四、财务部将向办公室提供每月各分机电话费用的明细清单。如发现通话时间长;有不明确号码的通话记录;有拨打信息台;当月话费明显偏高等现象,办公室将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对违规使用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2014年10月6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九
对办公电话进行管理,可以确保公司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通讯畅通,高效有利的为公司服务。下面是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条例,欢迎参阅。
1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保证公司通信渠道的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特制订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2、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防范网络风险,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网络管理规定。
二、权责。
2、各部门负责电话使用的监管和日常维护。
2、公司内线电话用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任何人不得用内线电话聊天、谈笑;。
3、办公电话不得作私人电话使用;。
4、办公室电话主要用于工作联系,提倡使用文明、简捷的语言,以减少通话时间;。
5、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本公司话机打市内电话和长途电话;。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4、如遇手机停机需在12小时内尽快交费开通。
5、员工的手机号码必须加入集团网,开通企业彩铃业务,该功能使用费由公司承担。
五、内部通讯录的更新管理。
2、信息中心人员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统计人员在职状况,以部门为划分,定期更新公司通讯录。
3、无论部门内部通讯录是否变化,部门负责人均须对该通讯录进行确认,确认部门所有人员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无误,如有更改,请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予以修改。
4、公司员工有义务保管好公司内部通讯录,不轻易向外人泄露重要领导联系号码。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1、联网后计算机实行一对一责任制,所有联网用户进行备案登记。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所有上网行为进行监管。
2、所有联网部门的领导对上网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人员教育,培养员工树立保密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文明上网。
3、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严禁在网上共享和泄露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公司机密。
4、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观看和下载电影、电视剧、体育比赛等娱乐节目;禁止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
5、严禁在网络上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严禁浏览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
七、附件。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为加强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
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室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新号码时,须向行政工作处申请,待批准后,由行政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网通公司在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正常办公使用。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接听使用办公电话时应注重电话通话礼仪,文明办公。
第三条:个人的办公电话需保持清洁,妥善使用,话筒与话机之间的连接线应适时整理。
第四条: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和外界交流,不提倡员工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公司内部通话,提倡用固定电话拨打办公电话,尽量在虚拟网内通话以减少电话费用。
第六条:员工打电话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如需通话内部同事手机,提倡用手机小号通话。
第七条:电话接外线时,一般电话铃声响五次无人接听,即挂线,减少电话占线频率,节约消耗。
第八条:公司不允许员工打私人长途电话。如发现,严肃处理,除电话费由其负责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固定电话如开通长途,需填写申请卡,待行政工作处审批后再予以办理。
第九条:公司座机禁止拨打168,160等信息费用,如发现,除要负责产生的费用外,该电话作保号停机一个月处理。
第十条:固定电话使用时须注意电话线头的使用,禁止猛拉梦拽。第十一条:固定电话出现问题时,由行政处专人负责处理维修。第十二条:固定电话损坏需领用新电话时,须由行政处负责维护人员联系办公用品库房申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工作处所有。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一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
借款合同。
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二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财务监督,完善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占用损失,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团的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制度。
1.从业务经营的角度来说,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保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过多的现金。
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集团及各子公司资产的获利能力。
3.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
集团及各子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集团鼓励在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4条适用范围。
所有与个人、与外部单位的经济往来,集团及各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章钱账分管。
第5条钱账分管,是指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当适当分离。第6条集团各子公司专门设立一名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业务管理。第7条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经济法规和集团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经理负责。
作。
第3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第9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10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3.支付给集团及各子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11条除第10条第2项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12条各子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3条各子公司财务部要结合本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14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15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同意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7条隔夜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
第5章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18条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
1.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2.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务。
4.出纳员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19条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
1.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2.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不入账。
5.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20条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同时批准同意。
2.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务手续。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集团及各子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2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人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2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公司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2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24条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25条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26条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27条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28条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29条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进行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30条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31条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32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33条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8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34条签发票据的银行印鉴不得交出纳保管,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保管的空白银行票在下班后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空白收款收据必须存放于专用柜里,不得将空白的收款收据带出工作单位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和银行票据要整份加盖“作废”印章,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35条公司财务部门对银行票据和股票管理与保管不善,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了负责追回损失外,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按发案金额的10%进行经济处罚。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全额赔偿损失。
第9章附则。
第36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经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生效。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部2011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三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四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属的非营利性组织,员工薪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四项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从非营利性创收中,发给年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0%。
第八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十条 年终奖励工资年底依靠考评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放值班津贴。
第二十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二十八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1月15日左右发放。
第三十条 发放形式:现金。
第三十一条 本《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五
为贯彻酒店经营管理思路,完善薪酬福利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其中“工资”是员工每月根据岗位标准、部门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准则、部门经营效益所得的劳动报酬的税前总额;“福利”是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除工资以外的相关待遇。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位要求制订工资标准,以工作绩效实行差别管理。
一、基本组成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质量奖、效益工资和相关补贴。岗位工资是根据酒店各岗位的标准与责任设置的一项固定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各个员工的能力与贡献大小设置的一项激励性工资,体现员工的技能差别与提升程度;质量奖是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准则所设置的一项绩效工资,与月度考核、日常奖惩挂钩;效益工资是根据酒店经营业绩和部门业绩所确定的工资,与大厦整体效益、部门业绩挂钩。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体现各岗位员工的技术差别与熟练程度,与员工的加薪晋级挂钩,员工技能等级的评定将结合技术等级考核、比武大赛情况而确定,它着重体现员工的技能。具体见员工技能等级考核制度。
三、质量奖
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内部管理状况、工作标准、月度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等设置质量奖,它着重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与月度绩效考核、日常奖惩挂钩。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管理评审;主管以下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外聘人员、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办法按同等级的内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实习生的考核标准按员工级标准执行。具体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四、效益工资
根据整体经营效益和部门业绩设置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紧密挂钩。根据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以及对经营指标的贡献大小,效益工资基数分一线和二线分层次、按级别设置(见附件),其分配办法是以总额的形式拨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
1、确定月度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将编制内的所有人员的效益工资相加,其和为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2、确定部门效益工资实发总额
根据经营指标考核办法,对应发总额作出相应的增减。部门缺编时,将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拨发给部门;部门超编时,将超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从应发总额中扣除。
为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计划的过度失控,合理协调各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当部门业绩在因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和个人主观过度失控造成业绩变化过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益工资总额,具体由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部门内员工效益工资的分配
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经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相关补贴
设以下两种补贴:
夜班津贴:凡在晚上值夜班,24:00以后下班、或第二天早6:00以后下班的员工(含季节工和实习生),享受每天2元的夜班津贴。
店龄补贴:以时间为单位,每满一年补贴10元。
第三章 工资确定与调整
根据不同岗位、工种、对个人能力的要求和发挥因素,实行等级工资制,各岗位的工资级别标准见工资等级表。
新员工入职前,根据工资等级表,用人部门与其共同商讨对转正工资
达成初步意向,其中试用发转正工资的80%,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领导审批。双方对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不作为转正工资的依据,只作为参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应根据试用情况在给定的级别范围内确定其定级工资,如定级工资与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给定工资范围的,需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根据奖优罚劣,贡献为主,效率优先的原则随时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员工工资上浮或下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三次,一次不超过两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范围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因职务变动或内部调动引起的工资调整,由用人部门填写《人事变动表》,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工资级别调整建议,报相关领导审批。
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税后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总额存入个人银行帐户,遇节假日顺延;效益工资和质量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员工可在三日内查询,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根据酒店的行业性质,实行轮休制,员工可在季度内跨月调休,但不能跨季度调休,各部门必须根据经营管理情况作好每月排班表并认真审核,季度内可调休的.,一律调休。如经部门经理审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以加班工资的形式支付加班工资。人力资源部每月审核、检查部门加班汇总情况,于季度末累计计算本季度加班费,于下季度第一个月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迟到早退的扣款办法按《奖惩细则》执行。
员工缺勤按以下方式计算:
假种: 法定假 年休假 产假 计划生育假 慰唁假 病假 旷工
旷工1天=事假3天,以此类推。一月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员工个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大厦不支付任何费用。
离职结算:离职工资自批准员工离职之日起开始冻结,待员工办好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方可发放。离职的员工需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店清退的手续,逾期未办理且未事先声明原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未办理离店清退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凡被开除的员工,除接受相关罚款等处分外,只结算其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不发放质量奖、效益工资及其他奖项。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便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设置以下福利:社会保险、全员劳动合同、全员免费午餐、带薪年假及其他假期、员工宿舍、生日贺礼、免费工服、提供保护用品等福利政策,具体见相关的管理制度。
除特殊说明外,本管理办法不适用季节工、试用期员工、兼职、实习和外聘员工。
薪酬体系体现了大厦的经营发展思路,是大厦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酒店发展壮大,薪酬体系也将不断调整,日趋完善。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相关规定中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七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
(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
(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八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和自来水。
第三条凡属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技改方案、管理制度及各单位(含部门,下同)教学与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免费定额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节能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负责节能技改方案的论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学校节能奖惩制度。第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要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及时报修。要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开放自修教室。
第九条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做到随报随修,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巡视检查两遍,并保留检查记录。对无法及时修复的水电设施,必须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节能工作处报告。
第十条全校教学、行政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全校各单位免费使用水电定额的审批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臵,并经节能工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臵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在寒暑假期间,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要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第十四条各单位需添臵单台用电功率3kw以上的加热和制冷设备(如开水炉、空调等),购臵前需经节能工作处进行节能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水电定额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水电免费定额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各单位用水用电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
1.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和校内单位的生产及加工等用水用电,其水电价格按市政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的价格收费。
2.校外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在校内使用的水电,其电费价格在供电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20%的供电设施损耗费,水费价格在自来水公司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网损耗费,经学校二次增压的自来水需加收10%的二次增压费。
(三)水电费的收缴。
1、节能工作处负责全校水电的定期抄表和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工作处开据校内水电费划拨通知书,通知财务处对该用户进行校内银行划拨。
2、校内水电费的收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拖欠或拒缴水电费的承租户,节能工作处通知校内管理单位落实对其停水停电;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水电费损失的,由校内管理单位承担。
3、校外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本校从事工程或经营项目使用水电,应预交水电费押金,待项目结束后按实际使用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凡因管理失职,造成水电费无法回收,由校内责任单位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超额收费,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原则,全面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计划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二)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对在光照充足(桌面照度高于350lux)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
(四)因中央空调节能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电力浪费严重,其相应责任管理部门须承担超额用电部分50%的电费。
(五)节能工作处及校内其他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工作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处罚金用于全校节能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财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处开具的处罚单,从相应单位的奖福基金中扣除处罚金,对无奖福基金的单位,可从其发展基金或其它经费中扣除。被处罚单位应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将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节能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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