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的有效性关系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规划。制定方案需要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你可以从下面的范文中找到一些创新的方案设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一
今年以来,高县各级党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各单位主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方法和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帮教相关政策,措施得当,工作扎实,真安实帮,有力的促进了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中时,看到除了几间破旧不堪的房子外,家里一贫如洗,连简单的生活用品都没有,他开始迷茫了。正当他一筹莫展的时候,来复镇安帮办和“情系人民谋发展”工作团来复镇分团及村干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了情况。镇领导非常重视,倡导镇各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他伸出援助之手为他扶危解困。4月29日,镇政府、工作团、司法所、派出所、卫生院、村委会以及社会友人给他送去了大米、食用油等生活急需品;工作团考虑到他的房屋年久失修,为他协调了2700元改建新房,并帮助他贷款3000元恢复生产;金剑水泥厂为他捐赠水泥2吨;来复镇森林所为他提供了木材;砖场捐助了砖。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帮助活动,极大的提高了白复俊生产生活的积极性,让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他主动承包了别人不愿栽种的6亩荒地,栽上了青藁苗,预计年底将收入1万余元。
白复俊的回归,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帮他重建了家园,恢复了生产,让他真切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他激动地说,我一定要重零开始,遵纪守法,好好重新做人,绝不辜负干部和群众们对我的关心和爱护。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二
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决定征用胜利村40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河源工业技术学校开发建设用地。为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河源工业技术学校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河敏(源城区副区长)
副组长:张石志(市拆迁办主任),叶恩胜(市教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伟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观发、李伟雄同志任副主任。
为使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设立如下三个业务工作组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宣传政策,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核查和丈量,签订协议、核对补偿等工作。
第一组 组长:李伟雄,组员:赖悦生,曾永亮,镇、村干部各1人。
第二组,组长:赖少雄,组员:凌伟东,刘锋,镇、村干部各1人。
第三组,组长:廖志波,组员:肖志诚,何立新,镇、村干部各1人。
拟拆迁的土地位于源南镇胜利村,河职院对面,总用地面积为40万平方米。房屋62幢,建筑面积9700平方米,占地面积5700平方米。
拆迁期限为2008年6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要求基本完成40万平方米拆迁工作任务。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按《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文件执行。
(二)拆迁管理费及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直接在预算资金中提取。拆迁工作人员的出勤、误餐等费用每人每天80元,由市拆迁办直接在拆迁补偿预算资金中支付。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2500万元,多还少补,完成任务后结算。
(一)农民安置公寓规划用地面积2.6万平方米,其中一期为1.7万平方米,二期为0.9万平方米。一期建设住宅8幢,每栋层数均为6层,底层架空停车。内设住宅220套,分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两种户型,每种户型为110户。一期规划安排门店75卡,每卡面积约60约平方米。二期建设住宅6幢,共120户。
(二)农户的临时居住问题,由农户自行解决,拆迁人自农户搬迁之日起直至交付安置房使用之日止,给拆迁户住房补贴。签订协议时预付过渡房租1年。
(三)被拆迁农民的房屋经丈量签名确认并搬迁后,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资金,由市拆迁办在15天内一次性拨付给被拆迁的农民;以“产权置换”形式补偿的,市筹建办(或市重点办)必须在18个月内将建好的安置房交付给农民使用。
(四)回迁安置房办证费用由拆迁人负责。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河府[2005]114号文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由市规划建设局界定并按《河源市查处市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若干规定》、《河源市查处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河道设障行为补充规定》和《河源市区预征预控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四)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价估价标准(以新建房屋普通装修为计算标准,旧房按河府[2005]114号文规定折旧计算)(详见附件)
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及其它养殖场按市场建筑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1、实行“产权置换”的,拆迁户选择2种房型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折算补偿面积。拆迁户安排安置房面积与实际折算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收房款;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计收房款。房款在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交付房屋使用。拆迁户实际折算补偿面积超出其安排安置房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补偿款在签订协议后15天内支付。
此次“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铺位供拆迁户选择,铺位面积与安置房面积1∶2.5折算,铺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每户只能置换1个铺位。
2、拆迁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拆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
3、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房屋建筑时间10年以下(含10年)按100%补偿;11年至20年按95%补偿;21年以上(含21年)按90%补偿。
4、住宅房屋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建筑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拆迁人。
5、产权调换楼层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拆迁人应将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基础及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三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排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办理工作的紧张构成部分,是保护社会巩固,保卫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柄,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掉队行救助和连续教诲的紧张办法。是在各级党委`当局的联合教导下,各有关本能机能部分和谐互助,齐抓共管,法律行政构造详细构造履行,策动社会各界办理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各项帮教办法的一项紧张工作。对付防备和裁减从头犯罪,保护社会巩固,具有非常紧张的意义。
1、*镇安排帮教工作的'近况比年来,跟着*镇经济的连续成长,政治系统体例改革的连续深切,*镇安排帮教工作获得急剧成长。为了更好地展开安排帮教工作,*镇建立了安排帮教工作带领小组,建立了安排帮教工作站。各社区、居委会以及*牧场都建立了帮教小组。中断本年上半年,*镇共有安排帮教东西*人,*人接纳帮教,*人脱管,*人从头犯罪。已清除帮教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现帮教东西共有*人糊口生涯坚苦。
2、*镇安排帮教工作存在的题目及构成因为总起来看,跟着*镇经济的连续成长,政治系统体例改革的连续深切,安排帮教工作方法的连续改革和美满。安排帮教工作获得长足成长进步。
可是,也存在着很多题目,紧张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尾工作有摆脱,紧张表如今法律所和派出所之间彼此和谐不敷,在安排帮教工作上不能很好地联合和谐起来。各居委会与本地派出所跟尾不好,居委会的帮教工作很被动,不能及时自动地把握新刑释解教人员的根本环境。
(二)安排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根本上自谋职业。对符合最低糊口生涯保险前提的,最低糊口生涯保险金的发放另有待落实。
(三)在帮教方面,尽管各社区、居委会的帮教小构成员已经尽了很大竭力,但对其帮教东西做到“三包”“五明白”仍然有很多不敷的地方。
(四)在办理方面还存在着档案资料不敷、档案办理不典范。对刑释解教人员中滚动人口的办理还存在死角,刑释解教人员脱管*人中,有*人去处不明,此中*人是滚动人口。造成这些题目的因为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相干工作人员对安排帮教工作的紧张性认识不敷。历史上,我们的行政构造严惩理轻办事,对刑释解教人员重点针对其从头犯罪后的惩罚力度,而在工作上每每忽略对其思维糊口生涯上的帮教,防备和裁减其从头犯罪的动因。第二,*镇的基层法律所方才建立,很多工作还需进一步展开进步。过去法律助理员都是兼职人员,对法律工作存在着交易上不是很熟悉,其本身工作又很忙碌,每每对安排帮教工作做得不是很细,历史上欠帐较多。第三,*镇经济成长还相对滞后,现阶段就业压力很大,刑释解教人员的安排就更加坚苦。因为经费有限,法律所办公前提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另有待进一步进步。
3、对*镇安排帮教工作的几点发起安排帮教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要有明了的教导思维,必要各有关部分密切互助、通力协作。针对如今存在的题目,发起以下发起:
(一)加强带领,明了分工,联合和谐好安排帮教工作。只有在党委、当局的联合带领下加强安排帮教工作,才华联合和谐好综治办、法律所、派出所、各社区居委会的相干工作。与民政部分和谐好,落实符合最低糊口生涯保险前提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最低糊口生涯保险金发下班作。
(二)当真抓好基层法律所构筑。法律所是安排帮教工作的详细履行构造,把法律所构筑抓好,才华经过议定法律所详细履行好安排帮教工作。
(三)对相干工作人员加大安排帮教工作的培训力度。相干工作人员对安排帮教工作从思维认识上珍视起来,才华包管展开好工作。
(四)采纳有力办法,进步安排率和帮教率。现阶段,我镇经济环境,很难做好,由当局直接安排安排工作。可思虑赐与必定优惠前提,鼓励私营企业,农牧场主雇佣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四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0〕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2、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五
201_年,白沙街道帮教安置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_大和_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工作措施,坚持“帮教科学化、安置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帮教安置工作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网络。对现有帮教安置工作组织网络进行调整和充实,依托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落实帮教工作人员。同时要依靠“五老”队伍组建帮教志愿者队伍,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街道领导小组成员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设立帮教安置工作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报到、落户、帮教、安置中的问题。
(二)落实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例会制度、档案制度、定期排查制度、重新犯罪备案制度、月报制度、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对帮教对象做到自然情况、犯罪性质、回归时间、职业技能、转变情况、安置情况“六清楚”;采取感化式、跟踪式、巩固式“三式合一”的帮教形式,为每一名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一个帮教小组,做到“以情感人、以法育人、以史促人”。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还要做到五个必访:即一是帮教对象生活上有困难必访;二是帮教对象思想有波动时必访;三是帮教对象遇嫁娶大事或突发事件必访;四是帮教对象交往有异常时必访;五是帮教对象家庭出现矛盾时必访。力争将归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三)突出信息化管理。今年,根据上级司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规范化网络管理,完成预释放人员的核实衔接工作,并为每一名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一个帮教小组,制定一套帮教计划,为每一位归正人员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到“一人一档,动态更新”。
二、规范帮教安置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归正人员报到后,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建立个人帮教档案,明确帮教人员,落实帮教安置措施。
1、帮教安置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达到100%。
2、认真排查人户分离和居所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努力减少脱管漏管。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100%,就业安置率要达到97%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三、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做好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帮教安置工作要狠抓“提前介入、回归接茬、安置扶持、帮教服务”四个环节,要在帮教安置机构网络化、回归接茬制度化、安置就业市场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际问题,充分利用白沙菜场这个安置基地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安置率。
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安置工作。
教活动,利用讲课、普法,现身说法,传授技术等形式,鼓励两劳回归人员学文化、学法律、学技术,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之路。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六
为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掌握幸福乡安置帮教人员情况,提高帮教质量,有效预防减少刑释解矫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幸福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近一周内,走村入户对辖区内的23名安置帮教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排查走访专项活动。
走访前,幸福所工作人员首先对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归类,摸清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排查走访计划。
走访中,工作人员与本辖区的安置帮教人员一一见面,坚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重点了解他们的生活、工作、家庭情况,尽力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使其从内心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从而调动其正面的能量,主动改造,回报社会,提高安置帮教的质量,尽量铲除不和谐因素土壤,对安置帮教人员外出务工的,通过联系村干部、走访其近亲属及其电话联系本人等多方面多渠道多种方式地了解掌握其各方面情况。同时向安置帮教人员及家属宣传了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家属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鼓励安置帮教人员乐观生活,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通过一周时间的走访,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健全安置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走访也同时拉近了工作人员与帮教对象的距离,促进了与帮教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让每一个帮教对象能够在帮教期间内获得有效地安置和帮教,提高守法意识,争做守法公民,杜绝重新犯罪,为进一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七
为切实做好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乌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乌东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社区帮教领导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制度。
(1)社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10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任务完成。
为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乌兰察布东路刑释解教安置办公室与各社区安置帮教小组签订年度安置帮教责任书,各社区与本辖区的帮教人签订帮教责任书,层层分解,逐人落实,确保任务完成,并于年终考核挂钩,奖惩兑现。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摸底,及时准确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动态,同时强化重点人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近期,三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刑释解教人员家中和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约谈中,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亲属、同事以及一帮一志愿者就安置和帮教情况向工作人员进行了汇报,同时还对安置和帮教工作中遇到的就业歧视、创业困难等问题与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该镇司法所所长在谈话中强调,近年来,司法所安置帮教工作一直致力于开拓多种渠道帮助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创业,先后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建设再就业基地,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创业创造了有利环境,同时司法所还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争取了多项有利的政策条件,尽量减少他们初期的创业压力和困难。司法所所长最后强调,刑释解教人员一定要克服自卑心理,在社会和家庭的关爱和帮助下,鼓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二)水利部门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给集中安置的新村搞好规划和设计,及时发给乡村建设许可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六)林业部门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户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九)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拉到农户电表前,表后线路及相关设施由农户出资解决。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扶持工作。
六、组织领导。
整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摸清需搬迁村庄的情况,逐村进行搬迁安置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扶持搬迁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搬迁村所在的乡镇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协调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村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农户建房,协调有关部门扶持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各级扶贫办(老建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掌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的情况,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县级扶贫办(老建办)要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扶贫办;要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的年度搬迁计划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年度安排计划方案。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
根据陕南移指发(20xx)30号和市商移办发(20xx)26号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移民搬迁安臵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移民搬迁安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搬的出、稳的住、能致富”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分类指导、相对集中,统筹规划、产业支撑,基础先行、服务配套,有业安臵、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与农民进城入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打破区域界限,突出重点区域,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利用10年时间使镇内地质灾害区、洪涝灾害区、环境恶劣区、落后贫困区、重点工程区的住户和农村危房户分阶段全部得到搬迁安臵,住进安全、经济、实用的房屋,过上富裕、和谐、安康的新生活,使全镇面貌大改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科学规划。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着眼长远,科学论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
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地质灾害和其它潜在自然灾害等因素,科学制定规划,优化城乡布局,有效配臵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搬迁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用地布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居民居住规划与全镇移民搬迁安臵规划相衔接。
(二)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要在紧紧依靠搬迁群众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制定优惠政策、加强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愿选择搬迁方式、搬迁地点和搬迁时间,不搞强迫命令。
要正确处理“农民自愿”与“服务规划”、“强迫命令”与“引导服务”的关系,让搬迁户积极向集中安臵点和中心村集中。
(三)避灾减贫,有业安臵。
把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贫困人口、实现长治久安作为移民搬迁安臵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抓好移民搬迁农户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能力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六大建设,缩小发展差距,促进持续发展。
采取发展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加大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设臵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发展产业、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让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四)分类指导,集中为主。
根据搬迁户不同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及生活习惯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进城安臵、集镇安臵、社区安臵、园区安臵,支持跨省市外迁。
鼓励统规统建、统规联建或统规自建,尽量节约用地。
(五)政策扶持,市场运作。
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补助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移民搬迁安臵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要把移民搬迁安臵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集镇建设、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结合起来,在保证移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安臵小区典型示范的前提下,尽力降低搬迁安臵投资成本,减轻搬迁户经济负担。
(六)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根据移民搬迁安臵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移民搬迁对象要做到公开公正,实行村评议、镇申报、县审批的“评议审批”制度和村、镇、县“三榜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到户建房补助实行“一卡通”,杜绝暗箱操作、用权谋私等行为发生。
三、目标任务
通过移民搬迁安臵工程,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移民搬迁户有安全、经济、实用住房;
(二)每户有1-2人掌握至少一项实用技术,每村有1-2个主导产业;
(五)移民搬迁安臵后,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力争达到安臵地居民、农民的平均水平。
四、搬迁对象
(一)进城安臵。
鼓励有条件的搬迁安臵对象举家到县城、中心城市臵房定居;鼓励农村老人随子女在城镇定居。
移民搬迁安臵对象进城居住的,除享受移民搬迁安臵到户补助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有条件农民进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二)集镇安臵。
结合集镇建设,整合现有集镇、社区资源,加大改造力度,拉大集镇骨架,扩张集镇规模,鼓励搬迁对象到集镇建房或购房。
移民搬迁安臵对象在集镇安臵的,除享受移民搬迁安臵到户补助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有条件农民入镇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三)社区安臵。
加大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力度,对现有社区进行整合、扩张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接收移民搬迁安臵对象。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选择符合安全条件、有利产业发展、已有一定居住规模和扩张条件的安臵点,引导移民搬迁安臵对象建设“土地集约、产业集聚、人口集中、设施配套”的新型农村社区。
(四)园区安臵。
把建设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与建设移民搬迁安臵小区结合,鼓励在产业开发园区就业务工的农民,在园区就近购买和新建住房。
(五)外迁安臵。
鼓励有条件在外省市工作、生活的搬迁安臵对象在当地臵房或投亲靠友。
凡落实永久定居的,除
享受移民搬迁安臵到户补助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农民进城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分散安臵。
不能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安臵的搬迁对象,可在农村地质稳固和水、电、路等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自主建房,也可购买砖混结构二手房,但不得在原搬迁区域购买。
在规划审批分散安臵建房时,要避免新增单庄独户,尽量促进相对集中。
六、优惠政策
(一)移民搬迁建房的相关规费,实行减免政策,即省市必须收取的费用,各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本级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各部门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简化审批手续。
移民搬迁对象和安臵点确定后,向国土部门、县移民搬迁安臵办提交对象确认报告和移民搬迁安臵用地报告,实行联审统批,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三)移民搬迁户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经营权等权益参照有条件农民进城入镇居住优惠政策执行。
(四)移民搬迁户享有迁入地居民、村民同等的教育、医疗、户籍、社保、电力、通讯、饮水等各项公共服务,镇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对搬迁安臵户提供5万元贷款规模;实行利率优惠,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利率范围内下浮到中低标准;延长贷款期限,将贷款期限延长至三年;通过多种贷款方式,最大限度满足移民搬迁安臵户贷款需求。
(六)移民搬迁户应做到“迁新拆旧、占补平衡”,在迁入新建或购买安臵房后,主动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恢复为耕地。
七、资金筹措
(一)省市补助。
省市将根据我县年度移民搬迁安臵的规模,据实核定省市补助建房资金,专款管理,直补到户。
(二)县级配套。
安排移民搬迁安臵配套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直补到户。
(三)银行贷款。
由农村信用社负责按照户均5万元的信贷规模投放移民搬迁安臵建房贷款。
(四)群众自筹。
鼓励移民搬迁安臵户要利用自有资金、拆借资金等方式筹集建房资金。
(五)企业资本。
引导市场机制,鼓励和吸纳民间资本参与移民搬迁安臵建设。
探索移民搬迁安臵建房与商品房开发建设有机结合的路子,用商品房开发增值收益补助移民搬迁安臵建房,降低移民搬迁安臵房价格。
(六)社会捐赠。
积极争取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用于移民搬迁安臵工程建设。
八、实施步骤
移民搬迁安臵工作总体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确定对象(20xx年7月20日前)
(一)成立机构。
成立移民搬迁安臵工作机构,组建班子,研究政策,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培训人员。
(二)宣传动员。
通过会议、广播、标语等进村入户宣讲,广泛宣传移民搬迁安臵工作相关政策,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参与移民搬迁安臵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确定对象。
由镇政府牵头,国土、民政等单位配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村评议、镇申报、县审批的“评议审批”制度和村、镇、县“三榜公示”制度。
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公示评议、镇核实初审、县级审定的程序,对移民搬迁安臵户全面排查,确定搬迁安臵对象。
所有移民搬迁户统一在迁出地申请,迁出地负责验收。
第二阶段:制定规划,完善方案(20xx年7月31日前)。
镇上根据县上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村也要根据镇上的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切实加强调研,拿出符合村情民意的.实施方案。
全镇各中心村、一般安臵小区和集中安臵点规划由镇政府统一编制,报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备案。
由镇政府负责,结合各村人口布局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完成月河镇移民搬迁安臵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兑现政策(20xx年12月前)。
(一)镇上要根据今年移民搬迁安臵任务,逐一核实对象、逐一明确安臵方式,落实包抓责任,及早开工建设,11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争取20xx年春节前入住新居。
(二)镇上对移民搬迁安臵户建房,在今年12月上旬初验。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健全规范移民搬迁户档案。
(三)县移民搬迁安臵领导小组于12月下旬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
为确保移民搬迁安臵工作有序推进,镇上成立由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责任组长、相关部门责任人为成员的移民搬迁安臵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全镇移民搬迁安臵日常工作。
确保按期完成移民搬迁安臵工作任务。
各村也要把移民搬迁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全面做好本村移民搬迁安臵工作。
(二)分级负责,明确责任。
按照“镇为主体、村级落实、集中安臵、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要求,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移民搬迁安臵工作。
(三)部门合作,多方协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移民搬迁安臵工作。
规划所要结合镇域人口布局,认真做好选址规划、建设标准、基础建设、户型设计、服务配套等指导工作,制定移民搬迁安臵规划指导性技术标准,全面负责镇重点安臵小区和集中安臵点、中心村的规划。
(四)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1.建立规划先行机制。
做到镇有总体规划,安臵小区和集中安臵点有具体规划,规划逐级上报,分级审批或备案。
在安臵点选址上,要确保基础安全稳固,达到“三避”要求。
在规划过程中,既要考虑当年搬迁安臵,又要兼顾未来十年搬迁的总体布局,长短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2.建立资源整合机制。
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可以利用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移民搬迁安臵点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3.抓好督促检查。
镇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安臵工作,经常深入到移民迁出地和安臵地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镇政府督查组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
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推进缓慢的村组,要严格实施问责。
镇财政、纪检等部门要对移民搬迁安臵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4.建立公开运行机制。
要严格按程序搞好民主评议和村组公示,认真化解移民搬迁安臵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挪用、贪腐、截留移民搬迁安臵款物。
对工作中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5.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移民搬迁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地产商参与统规统建的安臵小区建设,要严格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工程造价审计制,所建房屋现价出售给搬迁户。
为加快推进我区移民搬迁工作,改善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威胁和偏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移民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汉发〔20xx〕8号)和《汉台区20xx—20xx年移民搬迁规划》,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我区20xx年移民搬迁工作重点是完成七里街道办事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及安置任务。
该项目的建成将从根本上有效改善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威胁和偏远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力推进汉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也可提前五年完成我区十年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安置点布局靠城、靠镇、靠园区并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十年搬迁规划和完成安置实际情况,从20xx年起在七里街道办事处、龙江街道办事处、铺镇建设集中安置点,主要安置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有自主创业和就业技能,有意愿进城落户的区内农业户籍居民。
在徐望、汉王、武乡等镇分别建设特困户安置点,用于安置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
20xx年—20xx年,在七里办事处周家湾、魏家坝村集中建设一处安置点,安置移民3000户。
(一)安置规模及目标。
20xx年移民搬迁安置1500户5250人,建集中安置点1个,集中安置1500户5250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率全区平均达到100%;城镇安置1500户5250人,移民搬迁城镇安置率全区平均达到100%;统规统建1500户5250人,移民搬迁安置住房统规统建率全区平均达到当100%;受地灾和洪灾害威胁的农户不低于全年安置总户数的30%;五保户和特困户不低于全年安置总户数的10%;群众对移民搬迁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上年度集中安置移民户入住率达到75%以上。
(二)建设项目投资。
20xx年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预算投资4000万元,公共服务预算投资500万元,建房预算投资15500万元。
(三)建设项目用地。
20xx年计划建设用地150亩,无分散安置计划建设用地。
三、任务分解
(一)移民搬迁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区财政局:做好各类移民搬迁资金筹措、划拨,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区农业局:做好农业园区建设,为移民户农业产业发展和就业做好支撑;
区林业局:做好生态移民搬迁户的评估审定和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区扶贫办:做好扶贫搬迁移民户的审定、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及落实工作,协调争取相关项目资金。
(二)相关镇办的工作任务。
1.七里移民搬迁安置点20xx—20xx年计划安置指标:
七里街道办事处600户,铺镇500户,北关街道办事处100户,老君镇300户,武乡镇300户,宗营镇300户,河东店镇100户,龙江街道办事处200户,徐望镇400户,汉王镇200户。
2.搬迁对象主要是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居住高寒边远山区、水电路不通、生存环境恶劣的村、户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村、户;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汉发〔20xx〕8号)文件精神,结合汉台实际,七里移民安置点采取商品房安置模式,安置对象确定为:符合上述五大类条件之一的农村户籍人口;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有意愿进城落户的全区农业户籍居民。
3.对象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本人申请、各级评定、分类把关、审批备案、协议搬迁”的程序,即由本人申请,村组初审,镇(办)复核,镇(办)复核后按移民对象类型分别报区级各相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报移民办,由移民办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要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三级审核三次公示,上下一致、准确无误。
4.20xx年元月底前各相关镇办召开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会议,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以村为单位逐户调查摸底,按照分配的搬迁任务数,结合搬迁户实际居住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批次轮候搬迁安置计划。
元月初至3月底,分解安置任务,确定当年安置户,完成20xx—20xx年度移民基本信息上报、录入和台账建立工作。
20xx年3月底前建好20xx年移民搬迁对象台账,同时继续做好20xx年移民对象台账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5.项目所在办事处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破坏和干扰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项目建设做好环境保障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任务。
1.20xx年12月全面完成安置区场地平整和渠道改造;
5.20xx年元月编制完成安置区水电路气等专项建设规划方案,确保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区上成立了由区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区长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移民搬迁办公室负责全区移民搬迁安置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并确定专人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镇办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经常深入到移民搬迁地和安置地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
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推进缓慢的部门和镇办,要严格实施问责。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移民搬迁安置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严格考核问责。
将移民搬迁工作纳入有关镇办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年度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确定完成情况;搬迁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障工作情况;集中安置点建设情况;基础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争取情况;移民户后续产业扶持情况;旧宅基地复垦情况;组织机构、政策措施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对承担移民搬迁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和镇、办事处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措施有力、进展顺利、群众满意的相关部门和镇办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滞后的相关部门和镇办,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评优资格,对因工作失误,未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一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下面是有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我乡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发生,促进我乡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批示精神要求,进一步坚持“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的“四化”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我镇政治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1、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司法专网作用,对全乡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初始信息录入,进行网上信息管理。
2、对那些改造情况不好的、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差、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青少年,派出所、司法所要加强帮教力量,实行重点帮教。
3、对去向不明人员、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流动人员、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派出所、司法所要认真查找核实,逐个摸排外出去向,掌握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尽量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衔接管理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镇、村安帮组织要与其签订帮教。
合同。
书,做到月见面、季考核,同时要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法制培训班,组织他们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
5、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要配合村帮教组织,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绝不能托管失控。
6、对安置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导致重新犯罪或重新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安置帮教工作要狠抓“提前介入、回归接茬、安置扶持、帮教服务”四个环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大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单位要各负其责:
1、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个体经商符合条件减免有关费用的,要酌情给予减免;。
2、财政部门应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以保障安置帮教工作正常运转;。
3、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工作;。
4、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给予救助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6、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应落实帮教措施的(刑释后五年内、解教后三年内)安置帮教对象做到情况情、底子明,并及时向派出所、司法所反馈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家庭重大变故;对新回归人员要及时落实帮教责任人,并督促他们到镇司法所(综治办)报到、登记,引导他们自觉配合帮教工作的开展。
任何人不得歧视帮教对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勤劳致富、回报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以扩大安置帮教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家庭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四、考核和督查。
安置帮教工作实行日常工作积分制。由镇政府组织,综治办牵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村、单位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小组的衔接登记、建档立案、帮教记录、帮教责任人、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评比的参考依据,对照干部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兑现奖惩措施。
201*年,安置帮教工作继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为指导,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能,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所实际,20xx年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1、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在接到刑释解教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与派出所联系,核实人员身份,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移送给村(居),与村(居)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安置。
责任书。
并将基本情况通知其家属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帮教。
3、各帮教小组要在镇帮教安置工作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实行“四帮一”,切实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
4、各村(居)帮教小组要帮助、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二、各村(居)帮教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本辖区的回归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以及回归人员的摸底情况,调整工作布置。
三、落实见面和谈话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找到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文化程度、思想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以不同方式把当前社会情况、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基本情况,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对其宣传和教育。坚持每季度1至2次谈话,重点对象每月1次谈话。通过定期谈话和帮教,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困难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
四、加强衔接工作,严防漏管失控。各村(居)帮教小组应与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于逾期未到司法所报到的释解人员或未回村(单位)的,各村(居)应将有关情况纪录在案,并迅速与司法所和派出所联系。对于人户分离的释解人员,各村(居)一经发现,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所和派出所,同时开展帮教工作。
五、建立委托帮教与跟踪帮教相结合的制度,努力消除帮教盲点。对于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释解人员,应与其家人沟通,共同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另一方面与其所在地的帮教工作机构联系,互通情况,委托帮教。此外,在其逢年过节或秋收秋种返乡时,及时接茬面对面帮教,避免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六、司法所、派出所应建立工作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司法所及时将在教人员名单、核查。
通知书。
释解通知书及办理报到登记“三无”“三假”重点帮教管理外地流入我镇人户分离等人员基本信息主动通报派出所,派出所应协助核查并将掌握的信息通报司法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列管。
七、建立释解人员安置帮教、管控责任考查和奖惩制度。对安置帮教、管控措施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置帮教、管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漏管失控,导致重新犯罪或劳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
支持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工作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我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乌东,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乌东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社区帮教领导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制度。
(1)社区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10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任务完成。
为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乌兰察布东路刑释解教安置办公室与各社区安置帮教小组签订年度安置帮教责任书,各社区与本辖区的帮教人签订帮教责任书,层层分解,逐人落实,确保任务完成,并于年终考核挂钩,奖惩兑现。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二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根据国办发[]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90%×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九、其他人员的安置办法。
1、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公司按原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2、原南达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比照公司内退人员和待岗人员安置办法予以安置。
3、落实原国信、恒通公司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由公司代为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4、下属公司遗留人员参照该公司的人员安置办法,由公司代为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并补缴社保费。
十、欠款的处理。
1、对公司欠缴的社保费用,按规定予以补缴。
2、职工、公司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缴存。
3、拖欠职工的医疗费按公司现行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兑付。
4、职工欠公司的款项核实后由职工予以清偿。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计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职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实施后两个月内未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三
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一步改善农村社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根据管委(区政府)及街道村庄改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八里庄)社区由政府部门统一审批以及社区统一批地,在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平房。
二、正房附房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旧房搬迁安置
1、社区根据居民原住宅正房的合法间数(不论面积大小、新旧)给予楼房置换安置,每间正房无偿置换26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楼房、按优惠价购买14平方米楼房(优惠价为10q0元/平方米),每间正房合计应安置40平方米楼房。
2、每处平房在拆迁安置时,无偿分配安置楼地下车库一处。
3、居民选择户型搭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若因户型搭配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分配楼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因设计、建设原因,超出或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入与社区居委会按综合成本价格两相找差。
(二)旧厉搬迁补偿费
1、正房搬迁补偿费,原合法正房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所测绘的面积为准),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院内所有附房(含耳房、厢房、南屋、地下室和一次性建设后外接部分,下同)及其它所有设施的补偿,按对应的合法正房问数8000元/间给予补偿。
不愿采取上述附房补偿方式的被搬迁入,可向社区提出对附房的评估偿书面申请,由社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院内附房及其它设施进行建造成本(不含装修)评估,评估手续费和评估风险由被搬迁入承担,不论附房建造成本的评估值高低,一律按评估值给予补偿。院外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20**年3月1日后建设的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不予评估补偿。
正房、院内所有附房及其它设施的搬迁补偿费不直接发放到户,计入被搬迁入账户,主要用于按优惠价购买楼房的费用,待最终结算时与社区居委会两相找差,期间不计利息。
三、速签、速拆(迁)等奖励及过渡租房费标准
(一)速签、速拆(迁)等奖励
1、速签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2000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速签奖励。
2、速拆(迁)奖励。被搬迁入在社区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正房每间3000元或按原合法正房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速拆(迁)奖励。
被搬迁入在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内,拆除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旦经社区验收合格的,速签、速拆(迁)奖励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被搬迁入超出社区规定期限一个月后拆除旧房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奖励。
3、鼓励奖。为鼓励居民尽快搬迁腾房,调动搬迁居民的积极性,按照合法正房间数每问1500元设定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第一天完成旧房(指正房、附房及其它所有设施,拆除且经社区验收合格的,发放金额鼓励奖;在社区规定期限内其他时间完成旧房拆除的,每晚拆一天按照正房间数每间减发50元鼓励奖。
上述三项奖励直接发放到户。
(二)过渡租房费
按合法正房每间12.5元/天(四间正房1500元/月)计发过渡租房费,自拆除旧房之日起至社区居委会组织分配楼房后书面通知的回迁之日止。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在安置一套楼房后,剩余的过渡租房费减半计发。
(三)其他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搬家补助。
2、电话与有线电视(含宽带网)移机费。原房屋已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3、空调与太阳能迁移费。原房屋已安装空调、太阳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500元移机费用,由被搬迁入自行迁移。
4、暖气补偿费。原房屋已安装暖气设施的,每处合法正房一次性给予800元补偿。
5、经营性补助费。对利用合法房屋进行合法经营,工商、税务等执照齐全并有实际纳税登记的,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元经营性补助费。
四、安置楼房户型确定
(一)安置楼房分为高层和多层,每处旧房最多安置一套多层楼房。
(二)安置楼房的户型一般分为55±5㎡、75±5㎡、80±5㎡、90±5㎡、105±5㎡、120±5㎡六种,具体面积以审批的规划设计和最终建成面积为准。
(三)安置楼房的户型设计、户型比例及面积:安置楼房户型结构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社区发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由居民按规定填报户型搭配并签字按手印,社区根据居民填报户型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居民安置楼房户型登记确认表》作为楼房分配依据,居民填报后不得变更。
五、回迁安置结算
(一)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搬迁入按市场价交费。市场价的确定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市场价确定的时间以当年安置楼交房时间为准。
(二)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无偿安置面积且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由社区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三)安置楼房实际安置面积不足无偿安置面积时,不足无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优惠价购买部分按市场价与优惠价的差价,均由社区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搬迁入。
六、楼房分配
(一)安置楼房建成后由社区统一组织拆迁居民以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分配时被搬迁入先抓顺序号,然后按抓阄顺序号再抓楼房号。
(二)安置楼房公开抓阄分房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抓阄后一律不予调换。
七、钥匙发放
安置楼房分配结束后,分配两套及以上安置楼房的,可先领取一套安置楼房钥匙用于居住,剩余安置楼房钥匙待被搬迁入与社区双方核算结清全部楼房款项后领取。否则,社区不发放楼房钥匙。
八、其它事项
(一)被搬迁入如不同意本办法,可申请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
(二)被搬迁入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不拆除旧房及附属设施的,不享受速签、速拆(迁)等奖励的待遇,由社区按居民自治有关规定强制给予拆除。
(三)安置楼回迁期限自安置楼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社区在与居民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内,不能按期分配居民安置楼房,社区将超出约定回迁时间后的过渡租房费标准增加至2倍。
(四)本办法所列补偿费、奖励等,除正房补偿费、附房补偿费计入被搬迁入结算帐户外,其他奖励等费用据实付给被搬迁入。
(五)本办法所涉及的评估机构需具备法定评估资,由社区按相关程序确定。每项评估只能选取一个评估机构。
九、本社区《村庄改造平房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社区全体党员、居民代表会议于二o**年七月十四日讨论并一致通过实施。本办法由社区村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里庄)社区居委会
二o**年七月十四曰
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实施搬迁安置,是省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于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此类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委、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5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8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积极稳妥实行移民扶贫,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实行搬迁安置,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是政府引导、村民自愿。
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做到成熟一个村搬迁一个村,不搞突击行动,不搞强迫搬迁。
二是整村搬迁、稳步推进。
搬迁的村庄需全部农户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当地实际和农户意愿,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
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搞跨县(市、区)安置。
四是规划先行、讲求实效。
集中建新村安置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切实搞好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村民住宅原则上由农户按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搞统包建房。
二、扶持范围
离村委会或大村6公里以上、200人以下,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列入扶持范围,逐年帮助其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省财政给予搬迁农户每户补助1万元,地级市和县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给予补助。
(二)有关要求:1、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结婚的与父母共作一户;已结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都结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一户。
2、在上报年度搬迁计划前已自发搬迁离村,并且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靠租房或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3、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经核定后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凡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
县级扶贫办应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
四、有关政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
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
原则上在安置地不给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鉴证;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乡镇国土所鉴证,并划出置换地的红线图。
(二)宅基地。
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乡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乡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乡镇国土所认可。
搬迁农户的宅基地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另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
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
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
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
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
(一)财政部门负责按时下达、发放扶持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搬迁计划下达补助资金。
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县级。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二)水利部门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给集中安置的新村搞好规划和设计,及时发给乡村建设许可证。
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方,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六)林业部门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
户籍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
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九)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拉到农户电表前,表后线路及相关设施由农户出资解决。
其他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扶持工作。
六、组织领导
整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一)县级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摸清需搬迁村庄的情况,逐村进行搬迁安置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扶持搬迁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抓好搬迁安置任务的落实。
(二)搬迁村所在的乡镇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协调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建设规划部门做好新村规划和设计,指导搬迁农户建房,协调有关部门扶持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各级扶贫办(老建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掌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的情况,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工作。
县级扶贫办(老建办)要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扶贫办;要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的年度搬迁计划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程序确定年度安排计划方案。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四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县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敬东明为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尼郎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和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应急搬迁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渠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搬迁户应以搬迁紧迫程度和较迫的村民为主,严格按照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分轻重缓急逐渐落实搬迁安置,遵循村民自愿搬迁的原则,逐户落实,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实施方案进行,不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对违反规定进行搬迁的,不验收不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一切后果由自行组织实施方案的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广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让受灾害的群众明白此次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广泛的思想共识,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2、避险搬迁安置地点。我县洛须镇、虾扎镇、呷依乡、奔达乡满真寺、真达乡洞古村、麻达村、温波乡、瓦须乡四村结合当地情况,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纳入当地相关规划建设。
3、实施工作程序。拟避险搬迁户书面申请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国土资源局逐户审查合格后下达指标—各乡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各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会同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到搬迁户。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纳入县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目标内容,今年安排84户的应急搬迁安置;应于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后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他用等现象,确保民生资金落到实处。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五
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
算办法和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
核定一次性拨付的,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十一)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二十二)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十三)搬迁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规定向市搬迁申请支取。
(二十四)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
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资金的核定拨付。
附件:1.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2.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统计表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六
蕉城区虎贝乡新亭甲地自然村位于虎贝乡西北面,共有28户122人。根据20xx年x月x日至x日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和蕉城区地质调查组的现场勘察甲地自然村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为了甲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搬迁异地安置。因此特制订虎贝乡新亭甲地自然村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地灾点的状况:滑坡体后存在一条长约40m,宽约60m,土方量约9600m3,滑坡方向98°,甲地自然村位于滑坡体的下方。
二、开展动员宣传:召开甲地自然村全村户主大会,向群众讲解该村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及后果,但在筹备动员搬迁过程中遇到最大的阻力是由于群众经济存在差异有的肯搬有的不肯搬,针对这种情况,把村两委成员和国土所所长、村建所所长、民政办主任、新亭村包村干部分成三个动员小组,包户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地质灾害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党委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政策,经过动员群众都同意搬迁并与村委签订了协议书。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府办文书,国土所所长、村建所所长、民政办主任、新亭村村民主任、新亭村包村干部为组员的搬迁安置领导小组。
四、确定搬迁对象:新亭甲地自然村28户122人。(具体名单附后)。
五、筹集资金拼盘:安置点的建设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据测算总投资应268万元,自筹200万元,缺口资金68万元。
六、搬迁计划安排:搬迁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4月底完成安置点的平整,7月底完成地基,10月底至少完成一层的建筑结构,x月底整村搬迁完毕。
七、搬迁安置点: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就近选择在前甲地旁处安置,该安置点的土地是水田,“五通”比较方便。经规划拟建房层数统一为二层;第一层为砖混结构,第二层为砖木结构,同时做到人畜分开建设。
八、迁后土地整理:整村整迁后进行旧村土地整理,实行复耕,预计可整理土地20余亩。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__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八
__水利枢纽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是吉林省“__”期间重点水利工程,也是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的骨干工程。该工程用地主要包括坝区、水库淹没区、防护区、输水干渠和连接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__水利枢纽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水总〔__〕414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__水利枢纽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吉政函〔__〕4号,以下简称《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地移民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
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__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协调督办、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
(一)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人民政府职责。
2.负责土地权属确认、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4.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辖区内征地后的土地调整、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规划和迁建工作;。
7.完成好市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__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职责。
4.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5.对下拨的征地移民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法制办职责。
1.负责对市政府征地移民文件的审核把关;。
2.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在征地、移民、拆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占地的各项工作;。
3.协助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做好征占地土地补偿费核算及补偿标准的政策宣传、问题答疑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验收工作。
(五)市林业局职责。
1.协调省林业厅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
2.协助县政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和纠纷调处工作。
(六)市水利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依法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水事纠纷进行处理。
(七)市农委职责。
协助县政府帮助移民区农民利用现有土地发展高效农业,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九)市建设局职责。
协助县政府拆除工程占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市法院、市检察院职责。
依法受理征地、移民、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各类涉法案件。
(十一)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征地、移民、拆迁、林木采伐和工程建设等治()安保卫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相关政策执行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市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十四)松原供电公司职责。
负责保障工程用电,按计划完成电力设施迁移工作。
(十五)松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职责。
负责对与工程交叉的通信设施进行改建或迁移。
二、征地移民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
3.征收农村道路、荒地、盐碱地、沼泽地和沙地等未利用地,按照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给予补偿。
(二)收回二松__水库段国有行洪滩地,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
5.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松河道内开垦滩地,种植农作物及林木的,不予补偿。
(三)使用河道外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单位只给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四)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五)临时用地的产值,按永久征地产值计算,能恢复耕种的,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不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恢复耕种的,办理永久性征地手续。
取土场临时占用耕地,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的边坡、取土深度和排水坡度取土。耕地复垦后,设计边坡底线占用的面积和抹牛地面积,按永久征收土地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的复垦,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征用土地产值标准: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32元/平方米;水田、园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20元/平方米;菜田(温室大棚、精养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5.85元/平方米。
(七)占用国有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以下简称《林地标准》)规定执行。
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林木所有者可以自行采伐;不到采伐期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八)村民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依据《林地标准》规定,分别按照成树、幼树给予补偿。
(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补偿。
(十)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信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
(十一)拆除移民区住宅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费用。
三、征地、移民和拆迁费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由市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进度进行核算,分期分批拨付给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兑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手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征地移民拆迁工作完成时限。
各县政府要保证__水利枢纽工程用地需要。水库淹没区的征地、移民、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__年9月30日前完成。输水干渠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要在__年6月10日前完成。
五、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二松河道水库淹没区、坝区、防护区、输水干渠和连接渠。
__年3月12日市政府下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水利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收回第二松花江__水库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明电〔__〕2号),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废止。
安置房工作方案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__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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