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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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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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交易中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确保各方的利益和责任得到有效执行。合同应当确保各方的公平交易权和谈判权。希望以下合同样本能帮助您了解合同的结构和重要条款的设置。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一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平方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二

赠与人:

受赠人:

因附负担赠与不动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赠与标的.物市________...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赠与人(甲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街(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条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章时间:

赠与人(父) 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第三条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

第五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

第七条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年x月x日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三

合同编号: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_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乙双方就赠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赠与的不动产情况。

坐落于市街小区单元号。

房屋面积:平方米。

产权证号:

房屋结构:

物业状况: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年月日进行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责任时。

(2)对甲方及其亲属犯下重大罪行。

(3)其他依法可撤销的事由。

第五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受赠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五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赠与人(父)____________,受赠人(子/女)____________,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的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协议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条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若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等义务。

第五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赡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

第六条乙方在第四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第七条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集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产生异议,或发生其他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如有的话,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乙方因之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如有的话,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第十一条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____________;

房屋部分: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六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_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七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但有些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答应送的东西,因为种种原因,赠与人要么“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要么“厚着脸皮”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近三年,青浦法院审理了22件赠与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赠与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亲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这些案件中涉及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销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赠与成立的证据、撤销赠与的标准等在实践中也较难统一,我们不妨借助案例找寻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儿子驱赶心灰意冷要求撤销赠与。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儿子和父母同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还开了一家小店。女儿大学毕业就在市区定居生活。儿子结婚后,老夫妻与儿子住在一起,帮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仅没要儿子一分钱,每月还搭上不少伙食费,抱上大孙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顾小孩。老人家为儿女忙碌一生,对孩子也是能帮则帮。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老人转眼都年过八旬,身子骨是越来越差。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办法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平日没有好脸色,还大声训斥,处心积虑想驱逐年迈的父母。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市区女儿家住,后来经过亲戚朋友劝说又回到儿子家。但情况依旧如此,无奈,为求得清净,老人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老人心怀恐惧,又经不起轮流居住、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诉的决定,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黄昏恋遭儿子强烈反对母亲撤回赠与儿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xx年去世了,今年经人介绍,王阿姨认识了李叔叔,双方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但王阿姨的儿子不支持。当王阿姨计划和李叔叔到乡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时,遭到了儿子强烈反对。儿子不希望失去这栋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王阿姨把房屋变更到他名下,双方为此发生了多次口角。

为了安静地生活,维护自己追求爱情的权利,王阿姨和儿子在居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今后无论王阿姨是否再寻老伴,王阿姨保证将此房留给儿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寻老伴,只同意该老伴在此房内居住,直至百年,而无任何该房产权益。王阿姨以为这纸协议能让儿子心安,不再反对自己。可事与愿违,王阿姨和李叔叔还是没能过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儿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寻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将王阿姨打伤。此时的王阿姨彻底心寒了,她考虑到儿子这样待自己,实在不值得将房子留给他。于是,王阿姨一纸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当时调解书上房屋的赠与。

王阿姨的儿子辩称,自己作为儿子是合格的,和母亲生活从未分过家,这栋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财产,不存在什么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行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诉求。

【案例3】。

房屋动迁妹妹赠房予姐前妹夫认为该赠与无效。

邓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儿子11岁那年,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当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农村土地面临动迁,邓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这套房子是当年他们夫妻俩和儿子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当时邓大姐和大自己十岁的姐姐感情很好,因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请建的房子实际上是姐姐家出的钱,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现在动迁了,听说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邓大姐想着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们出的钱,所以就和姐姐约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归姐姐家所有,并签了一份协议。

原本这样的安排是皆大欢喜的,大家都坐等拆迁分房。但在动迁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动迁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达到300平方左右。邓大姐觉得原先的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协商,没能商量出个结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迁补偿开始了,相关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确划分,于是邓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诉讼中,李大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李大哥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邓大姐不能不经过自己的同意,说送就送,她的赠与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赠与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就有绝对的效力,赠与没有经过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此赠与合同无效。

【案例4】。

丈夫赠与“小三”六百万元妻子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和丈夫结婚几十年,两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渐殷实起来。家里的财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过完年,蔡女士查询家庭财产时发现,很多存款户头竟都成了空账,她赶紧叫来丈夫询问。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说,蔡女士本来就对丈夫的反常行为有点察觉,这次便打破沙锅问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问下,验证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了。

蔡女士说,这个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气的美发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发时认识的,之后常常去光顾,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并发展为暧昧关系。两人经常一起出去,丈夫还时不时给对方钱。平时给点现金,因为是小数目蔡女士很难察觉,但有很多工行、农行等银行卡的大数目汇款很可能被蔡女士发现,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账户进行转账。又是出钱买商铺,又是装修,又是置办家电,还一起出去旅游,丈夫获得开心的同时,也越来越无法掩饰自己大手笔的开销。

蔡女士对丈夫很失望,而对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气愤,她认为,这些钱不是丈夫一个人的,也有她的一份,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赠送给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老板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无颜反驳什么,对妻子诉求全都赞同。而美发店女老板作为第二被告为自己辩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确实认识,但因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才有所接触,并没有什么暧昧关系。其次,自己从没有向第一被告要过什么,他有钱款支出也不能证明钱是用在自己这里的。那些转账并非转到自己的账户,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业务上往来,和自己没关系。最后,即使原告能够举证赠与行为,只能要求返还赠与款的一半,而属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赠与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过庭审和各项证据的综合考量,认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间确实存在暧昧关系,而第一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将钱款汇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确实得到了这些利益而且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此赠与成立但因赠与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赠与因此,该赠与是无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诉请,判决第二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以上的四个案件发生在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姐妹之间和夫妻之间,总会牵涉到亲属间情感关系,但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在上述赠与合同案件的几个问题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何为赠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赠与合同。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合同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产生效力,但很多时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证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财产的问题影响了赠与的效力。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当赠与物是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都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没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态,若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最后,赠与合同是否能被撤销的问题。

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不管是双方有什么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赠与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八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职于上诉人公司,曾负责车辆维修和二手车买卖等业务。李在任职期间到被上诉人处维修上诉人公司车辆,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车辆维修完毕并出具了维修明细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公司员工李开走修理好的车辆且取走增值税发票,并出具收到发票的收条一张,李将发票通过他人上交上诉人公司,上诉人未提异议,表明上诉人公司对车辆维修情况和维修费数额是认可的,但上诉人未履行支付维修费的合同义务。

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将维修好的车辆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现仅以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为由拒付维修费,明显不符合日照市车辆修理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并违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九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对赠与合同纠纷处理罗列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十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以居间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迅速增多。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案例:被告(委托人)经原告(居间人)居间介绍,与出让方甲公司(案外人)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协议》,受让甲公司开发的一在建项目。当时被告知晓甲公司与另一受让方乙公司(案外人)就同一项目签订的转让协议尚未解除。后乙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甲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在建项目转让协议,本案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本案被告与乙公司就其给予乙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取得系争项目开发权达成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在建项目转让协议有效;本案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判决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本案被告。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有关当事人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甲公司撤诉。本案原告遂诉请被告支付居间报酬216万元。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促成被告与出让方甲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被确认无效,但被告实际取得了系争工程项目的开发权,相关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是对价格的重新确认,应当认定原告促成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成立。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确定,原告居间介绍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认定是已成立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最终不是因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而取得了系争标的,我们就不能以该结果推断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实。上述案例中,原告居间介绍签订的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被告并非因该合同、而是因其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而取得了系争项目,有关当事人达成的补偿协议不能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故不能由此结果得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结论。虽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间法律关系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取得报酬。而委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与对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协议。只有居间人的活动达到目的了,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居间人促成订立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这样才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条款的立法本意。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案例:原告(居间人)与两被告(委托人)签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两被告分别委托原告出售、购买被告一之房屋;协议第九条约定,如果两被告未能履行有关条款,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原告支付数额相当于佣金的服务费54600元。后因被告二办不出贷款,两被告合意解除了协议,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现被告二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请被告一按约支付服务费。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作为合意解除方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服务费有合同依据,故应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半服务费273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格式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而使原告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成功与否,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应为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原告(居间人)与出售方及被告(委托人)分别签有《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140万元购买出售方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依原告之安排,买卖双方至原告处,由原告代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委托事项,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报酬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被告第一次未备齐首付款、第二次无故不到场而未成。第二次安排的次日,被告私下与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为160万元,并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遂诉请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4000元。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但该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双方并无约定,原告诉请违约赔偿,缺乏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其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其义务是在居间人的安排下前去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无故不到场,致使原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获取居间报酬,后被告又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对方签订合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被告不服从居间人安排前去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形式。那么,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客观上,被告规避原告自行与原告介绍的另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促成合同成立后可得报酬的损失,虽然其合同价高于委托价,但这并不能改变被告利用原告的媒介签订买卖合同,逃避向原告支付报酬之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可得报酬损失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78年0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80年01月19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一、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十二

原告王玉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

委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代理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代理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1][2][3]。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十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__________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__)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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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__________波,杨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__________与杨__________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_________________原告(刘__________)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__________)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__________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__________在(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__________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__________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__________。

20__年1月16日,杨__________与刘__________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__________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__________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__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__)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_________________争议房产系_____________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__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__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__________与杨__________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__年自__________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__________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起诉人:—————。

————年————月——日。

不动产赠与合同纠纷篇十四

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因。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对赠与合同纠纷处理罗列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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