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确保各方履行义务。编写合同时需要细心审查,确保没有疏漏和错误。以下是一些合同示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的结构和内容。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一
安庆市马山______项目部需要部分活动房委托乙方进行加工和安装,双方本着质量第一,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房屋用途和规模房屋面积:112m2用于员工的餐厅,会议室和休息室。
(二)房屋结构:钢梁、柱承重、屋面和墙体为彩钢板结构,甲方要求的房屋面积和建议结构形式以简图交乙方,由乙方按房屋的跨度、深度予以结构计算,以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为原则进行加工、安装。
(三)彩钢板规格:板厚75mm,彩钢板面板厚度不小于0.38mm。
(四)质量要求:乙方制作、安装的房屋必须保证其结构安全和使用效果,并承受本地区正常的风压和雨雪荷载,(特殊天气造成的破坏除外),如因结构原因造成房屋破坏,引发人员工伤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房屋保修期间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房屋维修。
(五)加工安装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250元(含全部经费)甲方加3.5%增值税发票金额。
(六)安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和安装,确保生产安全和成品运输的交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交付时间:5月22日乙方将安装好的房屋交付甲方使用。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28000元)的15%,房屋材料运至工地后付合同价款45%,房屋交付后双方按实际面积办理决算,余款一次付清。
(九)保修期:六个月,保修期满,保修金无息全额返还。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代表: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二
甲方:
乙方: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型广告塔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_______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__漆,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________》型广告塔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__元;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__元;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价____元的___%;合计人民币___元座广告塔共计____元;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____元,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工程期限为天,其中加工配件天,运输天,安装天。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广告塔的前期审批,如因甲方批准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协调期间停工应由甲方补偿乙方施工人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按每天每人_元计,工期相应顺延。
2、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接通电源,电源通至施工现场20米以内,由乙方负责其电费。甲方协助乙方选好材料堆放场地。
3、原材料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其费用;材料存放期间由乙方负责看管,如因看管不力造成丢失或损坏与甲方无关。
4、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5、甲方应按本合同及时拔付工程款项。如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相应顺延。造成停工待料或窝工情况,甲方负责其施工人员滞留损失。施工人员误工每人每天元。
6、甲方负责工程价款拔付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甲、乙双方经协商无效情况下,乙方有权对该广告塔进行处理或拍卖,同时此合同终止。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并确保广告塔结构安全性。广告牌设计基本风压为/2。广告塔质保期为年,保修期为年,在质保期如因钢结构配件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下发生结构破坏,经检验属于配件质量或设计问题,由乙方负责其直接损失;如因安装不当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在广告牌使用过程中,如确系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塔损坏,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_%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区域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遇到无法抗拒自然灾害或停电原因,工期顺延。
5、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钢结构配件安装完工后验收合格日期即为保修期开始;如乙方工程已竣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5日内未验收工程,故视为验收通过。
6、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7、在保保修期内,乙方首年对广告塔维护、保养一次,费用由乙方承担。以后的设施维护由甲方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检修和维护。
8、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照标准进行维修维护或保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直至保修质量合格。
七、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守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经甲方确认后的设计图纸为本合同的有效文件。如图纸内容变更,附变更备忘录。
本合同附广告塔验收标准,该标准依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__省工程建设标准《_______》____。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从甲方首期付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三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_____散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三、生产标准:(依培训标准)。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_____。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四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
定作人机构地址: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人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
承揽人营业执照:_________生产报刊亭许可证明: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制作报刊亭的数量、规格、价格(价款单位:每个/人民币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第三条加工、制作与安装、要求。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第五条交货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运输要求。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第六条报刊亭安装及验收与售后服务。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结算方式、期限及安装费用。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五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联系人:罗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情况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排烟(气)道
2、工程地点:___县沿河路北侧
3、承包范围及内容:商住楼排烟(气)道供货、拼装、安装等
二、烟、气道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三、付款条件及方式:(结算时以实际供货安装量为准)
1、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支票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已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80%支付、其余待工程整体全部完工后(扣除保修金400元)30日内付清。保质期为1年(用户真实使用一年)
3、工程结算:烟道全部安装结束并由需方、监理共同验收后,由供需双方共同收方并办理结算。
4、烟道配件如需方需要应提前半个月通知供方。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需方的责任和义务:
(1)需方向供方提供烟道安装位置图;
(5)需方有责任维护供方制作的烟道产品利益。
2、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供方保证合格产品进场;
(2)供方作出烟道安装施工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3)供方负责烟道产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全过程并配合验收。
五、工程质量标准及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遵照国家建筑行业《住宅厨房排风道》现行标准执行。
2、产品生产周期:(自合同签定次日起计算)20天(需方原因顺延)。
3、供方烟道安装完毕,需方十日内必须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手续,如逾期则视为验收合格。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
1、供方供货安装完毕,烟道所有权自供方收到需方应付工程款后开始转移,货款全部结清后经供方签字烟道所有权移交需方。
2、单方违约处罚金伍仟元,也可在出现其中一方违约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供应时间:必须保证需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如因质量及供方原因影响需方施工进度,按违约处罚,每天500元,累计累加。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责任义务完成,款项全部结清后自然失效。
九、烟、气道款按班组织进度划拨方式支付。
十、施工安全: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供方全部承担。、
需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供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六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乙方:
1、向乙方提供打火机散件,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充气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打火机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打火机。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打火机,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1、气体饱满无气泡,外貌干净。
2、火焰均匀,火苗调火高度2-3cm无断头。
1、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火机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七
地址: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定作并安装不锈钢信报箱,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提供全部原材料,材质要求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信报箱材质及要求》(附件一)中的材质要求。
标准《》的相关要求。
6 、乙方设计制作、安装的不锈钢信报箱,必须保证在安装之日起五年之内不生锈。
1、加工期限:乙方应在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 个工作日将所有信报箱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工制作完毕,并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送货到门,即乙方应于年 月日前在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将全部信报箱交付给甲方。
2、送货方式及运输:乙方负责将加工制作的全部信报箱按时送货到门,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自行处理和支付。
3、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经甲方验收双方签署产品交接清单后方为交付。即本合同的履行地为 。
4、安装与验收: 甲方应派员在交货地点收货、清货、验货,验收通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免费安装,并自行解决安装用电。甲方负有协助乙方的义务,并向乙方提供各楼房准确的门牌编号。
1、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结算方式为电汇。
付款期限:本合同产品分三期支付。付款的具体期限如下: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即人民币元。
(2)甲方收到全部信报箱及信报箱钥匙并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派员将所有信报箱安装甲方要求免费安装完毕后七日内,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合格正规统一发票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货款,计加工成品总价款的70%,计人民币大写 元(大写: )。
(3)剩余10%为加工成品的质量保证金,待信报箱安装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一次支付。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八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加盟者经济收入,甲乙双方两者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加工安装打火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______,回收产品,现金支付加工费。
2.向乙方提供合格的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组装工具。
3.有权要求乙方按市场需求加工_____数量、式样、时间等。
4.向乙方及时供应全套散件。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支付充气设备、组装工具等费用款____元。
2.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______。
3.及时支付散件价款。
4.可以自行销售成品______,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自行选择生产场所,保证安全生产。
在生产中如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负。
三、生产标准(依培训标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已做充分解释,乙方理解无误,签字生效。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可享受免费用设备的优惠条件,具体如下:
1.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八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压金款的二分之一。
2.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十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将设备交还甲方,甲方退给乙方设备款。
3.乙方在甲方批发____散件累计达十二万者,若乙方终止合同,设备、工具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批窗帘交给乙方加工制作,双方就窗帘制作、安装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求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总金额人民币: 48164 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详见附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选定的材料、款项等方面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乙方进行安装中如果发现材料与指定样板不符,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制作加工前,甲乙双方将进行协商、沟通、制定合理的制作安装方案。
2、需按照双方商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安装,并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负责所有材料及配件的购置、运输、制作、安装等事宜,直到交付给甲方使用。
甲方付给乙方定金壹万元。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工程款,大写:叁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1、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
定作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省局要求,双方议定乙方承揽甲方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此项承揽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乙方承揽甲方所需报刊亭的加工与安装合同标的额为:_________万元。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注:整个承揽加工合同按每个报刊亭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格含:包工、包料、包装运输、安装费、及其他相关的税费。
1、报刊亭安装后稳定、可靠,空间利用充分,使用面积不小于_________平米。
2、使用材料:所有外表面使用大于_________mm厚不锈钢板,结构采用不锈钢柱、不锈钢方钢骨架,透明部分不少于_________%,使用_________mm弧型热弯加强度有机玻璃,顶部硬塑料玻璃钢压模一次成型,内设图书报刊架。附件包括:推拉窗、电源接线板、电表一块,蓝色阳光板封顶,并有通风口一处。
1、乙方将报刊亭样品(按照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制作成品后,交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2、甲方验收采用样品验收与成品交付验收相对比,也可采取随机抽验。
1、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保证在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交货。
2、交货地点: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位置,并安装完毕。
3、包装运输:乙方在交货时,应对成品进行包装,并保证信报箱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如有损坏或变型、划漆等由乙方负责保修。
1、乙方对制作的报刊亭进行安装;
3、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报刊亭因质量出现问题,年内免费进行保修,超过年或属甲方原因损坏进行维修的,需付工本费。
4、乙方承诺对甲方使用的报刊亭进行终身维护。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预付款。
2、乙方交货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0%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60%。
3、乙方按期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拨付合同标的额35%的价款,累积达到合同标的额的95%。
4、剩余的合同标的额5%(_________元)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甲方正常使用确无质量问题,甲方主动将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乙方。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付报刊亭,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__‰的违约金。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具体制作报刊亭数量有变更的以书面文字通知为准,口头通知无效,报刊亭规格的变动以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安庆市马山xxx项目部需要部分活动房委托乙方进行加工和安装,双方本着质量第一,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房屋用途和规模房屋面积:112m2用于员工的餐厅,会议室和休息室。
(二)房屋结构:钢梁、柱承重、屋面和墙体为彩钢板结构,甲方要求的房屋面积和建议结构形式以简图交乙方,由乙方按房屋的跨度、深度予以结构计算,以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为原则进行加工、安装。
(三)彩钢板规格:板厚75mm,彩钢板面板厚度不小于0.38mm。
(四)质量要求:乙方制作、安装的房屋必须保证其结构安全和使用效果,并承受本地区正常的风压和雨雪荷载,(特殊天气造成的破坏除外),如因结构原因造成房屋破坏,引发人员工伤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房屋保修期间因质量原因造成的房屋维修。
(五)加工安装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米250元(含全部经费)甲方加3.5%增值税发票金额。
(六)安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和安装,确保生产安全和成品运输的交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交付时间:5月22日乙方将安装好的房屋交付甲方使用。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28000元)的15%,房屋材料运至工地后付合同价款45%,房屋交付后双方按实际面积办理决算,余款一次付清。
(九)保修期:六个月,保修期满,保修金无息全额返还。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二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________(产品)________套所需的原材料,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货。
乙方在合同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提供________原材料,并负责运至________车站(经________港口)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的________个月内将加工后的成品________套负责运至________港口交付乙方。
第三条来料数量与质量。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须含____%的备损率;多供部分不计加工数量。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略)和规格标准。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给甲方应交付的原材料,甲方除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负责外,还得向乙方索取停工待料的损失;乙方特此同意确认。
第四条加工数量与质量。
甲方如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加工产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第五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的加工费,在本合同订立时的________年为每套________币________元;合同订立第二年起的加工费双方另议,但不得低于每套____币____元;该加工费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中国国内和国外劳务费用而确定的,故在中国国内劳务费用水平有变化时,双方将另行议定。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运交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合同产品前1个月,由乙方向甲方开立即期信用证,支付加工费。
第七条运输与保险。
乙方将原材料运交甲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本合同产品送交乙方的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_______套由甲方加工的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含加工费在内的全部应付费用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________月,如一方需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请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与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以中、____两国文字书就,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甲方为交付乙方产品而耗用的包装、辅料、运输及保险等项开支,在加工费以外收取,但这些费用不超过每套合同产品的____%。
2.甲方收到原材料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数量不足,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批窗帘交给乙方加工制作,双方就窗帘制作、安装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求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总金额人民币:48164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详见附表)。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选定的材料、款项等方面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乙方进行安装中如果发现材料与指定样板不符,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制作加工前,甲乙双方将进行协商、沟通、制定合理的制作安装方案。
2、需按照双方商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安装,并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负责所有材料及配件的购置、运输、制作、安装等事宜,直到交付给甲方使用。
甲方付给乙方定金壹万元。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工程款,大写:叁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
1、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四
乙方: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南京大厂街道。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规格、数量:见标识标牌制作报价附图。
2、材质:所有材质见附图标明。
3、要求:所有制作、安装的标识标牌保修3年(人为因素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另kt板写真和胶水板写真不在质保范围内。
4、安装地点: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内(甲方指定)。
产品质量符合国标bseniso7823-3-20xx。
1、标识标牌制作费(含安装):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详见附件。
2、支付方式:
制作安装完成,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14日内付清。
1、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以甲方通知为准)。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甲方:
1、办理标识标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
2、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3、向乙方提供标识标牌位置并确保此位置无管道线路、可以施工。
4、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5、按本合同规定结算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费用。
乙方:
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7日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正式验收,若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标识标牌,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标示标牌质量、结构牢固。如产品在质保期内损坏,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完毕,逾期未修复,每增加一日按余款的5%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停建,拆除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有权就实际施工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部分或全部的制作费。
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南京江民医院乙方:南京邦昵限公司(盖章)(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厂支行。
公司名称:南京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五
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因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浦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及其代理人{李0x}、被上诉人{廖1x}及其代理人{符2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汤3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xx年,经中间人陈为龙介绍,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少球和被告{廖1x}洽谈合作开发石英矿事宜。同年5月5日,二人以原告和洋浦裕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裕洋公司)的名义签订《定购硅石合同书》。约定裕洋公司向原告供应硅石6300立方,第一期于6月20日前供货2500立方包装车,交货地点在海南澄迈太平南蛇岭石英石场,价格为石场交货每立方56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进场2天内原告将4万元存折交给中间人陈为龙作为货款保证金,根据工作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廖1x}给陈为龙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委托其从梁少球处领取1万元加工生产石英石定金和4万元货款保证金。此后,被告{廖1x}组织进场开始石场的土建施工,梁少球亦在现场指挥施工。5月6日,陈为龙收取原告法定代表人梁少球1万元定金后转交被告{廖1x};6月10日,陈为龙分数次将39000元汇给被告{廖1x},用于工地土建开支,6月15日,被告{廖1x}出具收条承认收到原告预付的挖机费l万元。土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廖1x}没有进行石英石的加工生产,改为将设备出租给案外人王照兴,由王照兴加工生产石英石而梁少球则向其购买。8月15日,梁少球签署书面意见,内容为“同意王照兴租用{廖1x}的矿山设备每立方租金7元”。当月王照兴生产出一批石英石并交付原告运出港口。但是,被告{廖1x}并未从王照兴处收到机械设备租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廖1x}要求退还预付款无果,因此成讼。裕洋公司股东系由被告{廖1x}和案外人廖城组成,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庭审中被告{廖1x}陈述该公司一直由其单独负责经营,有关财产也是由其个人支配,原告对此陈述予以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定购硅石合同书》签章的当事人虽然是原告和裕洋公司,但被告{廖1x}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公司经营实际上是其个人在操作,公司资产也由其个人支配,{廖1x}应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原告对此亦表示认同。该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即从南蛇岭石英矿开采加工所得的矿石,由于南蛇岭石英矿系由政府部门批准给原告开采,只有原告具有合法的开采和销售权,因此该定购合同其实质是一个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实际是委托加工的经费。由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为6月20日前,而实际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6月16日才下发,因此该合同是客观上无法按期履行。在矿场土建部分完成后,被告{廖1x}未继续进行加工生产,而是与案外人王照兴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梁少球对此表示同意,并与王照兴签订买卖合同,由此原委托加工合同客观上不可能再履行,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履行的违约情况,应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原委托加工合同。由于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未对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等问题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故应按合同法关于解除的处理原则处理,由取得对方财产的合同一方进行返还。被告收取的款项用于矿场的土建工程,而且梁少球亦在现场对土建工程进行指挥,因此该款项应认定为已经物化为矿场的土建部分,谁取得土建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应认定谁取得了该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廖1x}仅仅将.有关机械设备出租,故不能认定其对该土建部分有收益权;另一方面,由于获得政府批准开采权的是原告,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取得该土建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也只是原告。所以,不能认定被告{廖1x}依据原委托加工合同取得了原告的财产,从而应当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儋州南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纯属主观臆断。陈为龙作为中间人收取了上诉人支付购货款的4万元、1万元定金,这是无争的事实,上诉人经理梁少球从始至终并未在现场”指挥施工",更没有证据证实陈为龙收款后分数次将39000元款用于工地上建开支是梁少球同意的。假定有,那么工地上建开支明细帐是否有凭证?是否有梁少球同意开支的签字?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审认定《定购硅石合同书》是委托加工合同严重违反合同自治性原则。本案中尽管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政府部门将开采权批准给上诉人,上诉人又委托被上诉人开采,但采掘出来的矿石双方当事人是以购销的方式来履行合同的,被上诉人是经商多年的人,其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而法院不能在上诉人主张和被上诉人辩解理由之外推定是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本案相关证据表明,虽然开采权是以上诉人的名义办理的,但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以其公司及个人名义实施的,并不是以委托人名义实施,因此,尽管本案存在符合委托加工合同特征的个别事实行为,但其性质显然不是委托加工合同。另外,政府下文之前就一直在采挖,批文并不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被上诉人将设备租赁给王照兴生产石英矿并交付给上诉人纯属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上诉人与王照兴也签订协议,且已给付对价,因此不能认定为是被上诉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根据。三、合同被迫解除,被上诉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取得财产应当返还。被上诉人两次委托陈为龙收取上诉人支付的保证金4万元和定金1万元是无法抹去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该款后用于土建开支,即便被上诉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土建工程,根据上述理由,更是与上诉人毫无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保证金4万元,预付挖机费1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3500元。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六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元(利息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按__________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二项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为被告加工__________制品,加工费共_______________元。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了__________元给我,余下_______________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并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下欠条承认欠款。后经我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七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住该单位。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舒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原告将需要加工的钢板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材料后却通知原告无法完成加工,让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了______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板______吨,赔偿损失______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才将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通知我们不让继续加工,______月______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违约,被告已经为原告加工材料______余吨,现被告只欠原告约______吨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未将材料归还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供图纸,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厂,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发货,______月______日前所有构件发完。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陆续将钢材运至被告工厂,被告对部分钢材进行了加工,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开始从被告处运回钢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钢材),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未运回的钢材为______吨,被告表示加工钢材存在一定损耗,现被告处只存有已进行加工的______吨钢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费故不同意归还原告钢材.原告亦表示未给付被告加工费。
上述事实有加工合同、出库单、出入库清点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加工义务,而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对完成的加工材料享有留置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工材料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______元,由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书记员______。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八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将象山兰园项目一期工。
程现场办公区三根旗杆的制作安装委托乙方施工,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三根不锈钢旗杆的制作安装,包括附件及辅材,包括但不限于。
旗杆的球头,滑轮、拉绳、变径连接件等。不含土建部份的基坑开挖、混凝土浇注、砖砌体及石材粘贴工程。
1括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和收据交与甲方后三日内,甲方付至合同价款的80%,剩余价款在保修期满两年后10个工作日内无利息付清。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甲方的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质量保证期为2年,在此期间出现的风荷载等质量事故(不包括人为因素)均由乙方承担维修、更换的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影响该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承担延期费500元,累计计算。
2、保修期间,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伤、亡等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后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所显示的旗杆高度为台面以上的商度,
台面以下的做法和高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
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十九
乙方:
乙方愿为甲方加工门窗,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及操作工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宗旨,经协商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1、门窗的框、扇加工包括玻璃制作和装配;
2、五金配件装配;
3、严格按照门窗规范程序加工;
4、符合产品标准的包装。
二、材料:全部材料(包括型材、五金、胶条、各种胶、螺钉等所有附件)均由甲方提供并对质量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对进厂材料按甲方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予以验收。
三、加工依据:加工依据为甲方提供并盖章或签字确定的分格图、节点图和制作尺寸、数量以及合同附件规定的材料标准进行加工,并严格遵守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四、加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gb/8814-20xx、jg/t131-20xx、jg/t140-20xx、jg/t176-20xx、jg/t180-20xx标准执行验收。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五、指派为甲方驻乙方代表,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指导、监督,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六、工期:在甲方提供的加工依据、材料均齐全的条件下,乙方必须按时完成(日之前完成),逾期完成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若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加工依据等延误,工期顺延。
七、加工费单价:
八、付款方式:单项工程窗框制作完成后,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30%至乙方、单项工程窗芯制作完成后,再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50%至乙方、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单项工程合同价20%至乙方。
九、包装:保护膜严格按照包装程序,包装材料由甲方提供,包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为甲方联系车辆、代办运费结算等事宜。
十一、交货地点:乙方厂内。
裁单)为准。允许加工差错和加工质量事故造成的材料损耗为5‰(以全部材料总金额计);超出允许损耗指标之外的材料损耗由乙方承担。
十三、剩余材料(不包括小200mm的料头)由乙方保管,加工完成后交于甲方。
1.乙方应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期间因自身管理原因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
安全事故,产生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服从甲方单位的安排及协调。乙方人员进场必须戴安全帽。
3.质量问题及解决:所有质量问题应在货到12小时内提出,乙方在安装前解决。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纠纷解决方式:协商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八、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乙方:
现场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二十
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陈全中,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5组。
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武陟县诚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再审原审原告)魏曰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光山县马畈街道115号。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运奎,村委主任。
上诉人陈全中与被上诉人魏曰志、再审原审被告武陟县北郭乡涧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涧沟村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魏曰志于xx年7月1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2日作出武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魏曰志于xx年12月26日申请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8日作出()武民监字第1号裁定,裁定本案再审,并于xx年6月20日作出()武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该再审民事判决生效后,陈全中不服,向检察院申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4日作出()焦民立抗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武陟县人民法院再审。武陟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xx年3月18日作出()武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陈全中不服,于xx年4月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全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全海、被上诉人魏曰志的委托代理人杨庆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再审原审被告涧沟村委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原审查明: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涧沟村委订立电杆加工承包合同。遂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负责生产电杆的技术和质量,被告涧沟村委负责销售。期间,被告涧沟村委按双方约定的价款给原告结算了部分款项。xx年1月9日,原告和时任涧沟村委主任的被告陈全中对双方以前约定的给原告的价款进行了变更,由每根80元降为55元。但截止合同履行结束,双方未对以前的帐目进行结算。另查明,xx年1月31日,被告陈全中给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欠电杆款2100元。xx年1月10日,又出具欠条,言明欠电杆款39234元。原告为讨要余欠的电杆加工费和欠款与二被告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原审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涧沟村委19订立的合同约定,原告和被告涧沟村委之间存在合作加工电杆的法律关系,双方约定有明确的分工,也约定了原告方应得的报酬。该价款虽经协商变更,但双方的关系可以确定,既非合伙,也非加工承揽。被告涧沟村委所辩的双方系合伙关系,因双方的约定不符合合伙的特征地,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生产的电杆,被告涧沟村委应按每根55元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就现有证据而言,可以确定双方未进行最终的结算,不能证明被告涧沟村委是否欠原告款及其数额,原告举证的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原告生产电杆的数量为4450根,但具体结算还要扣除被告涧沟村委的已付款和破损电杆的数量及价款。而被告涧沟村委所举证据(36张条据)均系复印件,因其举不出原件核对,无法认定其已付款数,其也未举出破损电杆的数量,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被告涧沟村委负担,据此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欠电杆的加工费的数额成立。原告所举的两张欠条系被告陈全中出具,原告方未举出证据证明该欠款系陈全中个人所欠,被告陈全中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村委主任职务的职务行为,该款应认定为被告涧沟村委所欠。被告涧沟村委欠原告的款项,应予支付,拖欠不付,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举证的证据可以说明其于xx年12月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至起诉时,原告行使权利并未超诉讼时效。原告向被告陈全中主张权利,提交所涉被告陈全中的有关证据,应认定为该被告履行职务中的行为,该被告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原审法院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涧沟村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款14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4360元,由被告涧沟村委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涧沟村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4360元给原告。
原审法院()武民再字第5号案再审认定的事实是:年1月20日,原审原告魏曰志与原审被告涧沟村委订立了电杆加工承包合同(原审被告陈全中当时任涧沟村委主任)。当魏曰志按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运至涧沟村后,涧沟村委因无资金没有履行能力,该合同没有履行。原审被告陈全中便让本村村民曹风鸣召集村民入股投资生产电线杆。曹风鸣召集了本村史会生等八人投资150000元生产电线杆。并与陈全中约定,每卖出一根线杆,投资方得款22元,因厂地系村委所有,故每卖出一根杆,村委得款8元。陈全中负责销售。xx年1月9日陈全中与魏曰志协议约定,已生产线杆4450根,给魏曰志的价款由每根80元降为55元。但双方开始履行约定至结束,未对以前的帐目进行结算,但原审原告认可原审被告陈全中已付款146200元。另查明,xx年1月31日,原审被告陈全中给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欠电杆款2100元。xx年1月10日,又出具欠条,言明欠电杆款39234元。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陈全中代表村委与原审原告魏曰志签订的“电杆加工承包合同”,由于涧沟村委没有履行能力,该合同实际并未执行,而是由原审被告陈全中个人又号召本村村民以入股的形式投资加工电杆,并由陈全中自己与入股村民约定,每卖出一根电杆,付股民22元,付村委厂地占用费8元。陈全中以此又与原审原告魏曰志履行“电杆加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间,陈全中又与魏曰志订立协议,言明生产线杆4450根,对给付魏曰志电杆价格进行了变更。由此可以看出,原审原告魏曰志的电杆加工费应当由原审被告陈全中给付,而不应由涧沟村委给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但原审被告涧沟村委与原审原告魏曰志签订合同之后,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将合同转借他人,并从中得利,原审原告仍认为是与村集体合作,致使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村委又提供场地并安排民工参与生产,并发给工资,村委有配合陈全中经营及得利事实存在,原审被告涧沟村委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原告魏曰志所举的两张欠条系原审被告陈全中个人出具,有证据证明该欠款系陈全中个人所欠,陈全中的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村委主任职务的职务行为,故该款应认定为陈全中个人所欠,不应当由涧沟村委偿还,原审对此认定事实错误,亦应予纠正。原审原告主张加工费的数额是(4450根×55元-146200元)98550元,欠货款是(2100+39234元)41334元。经查,就本案现有证据来说没有不妥,数额正确。原审认定原审原告行使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再审对此亦确认。原审原告要求涧沟村委与陈全中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武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陈全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魏曰志款140000元。原审被告涧沟村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审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原审诉讼费4360元由原审被告陈全中承担,原审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原审被告陈全中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4360元给原审原告;再审诉讼费4360元,由原审被告陈全中负担,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原审法院再次再审确认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武民再字第5号案再审确认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次再审中二原审被告均未举出原告认可已付电杆款146200元以外另付原告电杆款的证据,也未举出破损杆数量的证据。
原审法院再次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陈全中代表原审被告涧沟村委和原审原告魏曰志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电杆加工承包合同”后,被告涧沟村委因没有投资资金并未以定作人身份的合作方实际履行,而是由被告陈全中个人组织并吸收本村村民以入股的形式投入资金,形成一个新的投资主体(在条据中显示涧沟村线杆厂),作为与原审原告合作的定作人,代表村委并借村委之名与原审原告履行上述加工承包合同,并对线杆销售、款额分配进行约定并实际履行,即由陈全中负责销售,每卖出一根线杆,付股民22元,付村委8元。上述新的投资主体作为加工合同的定作方,实际负责人为陈全中,此后陈全中又以个人身份与魏曰志签订了变更原加工承包合同的协议,即明确确定原审被告陈全中成为与原告履行加工合同的定作方。所以原审被告陈全中应当承担给付原审原告加工费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涧沟村委与原审原告签订合同之后,虽无履行合同能力,但并没有解除与原审原告的合同,而是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他人,他人仍以涧沟村委之名履行合同;同时涧沟村委提供场地与陈全中同时参与生产经营和分配,有得利的事实存在,与原审被告陈全中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所以被告涧村委对原审原告的加工费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武民再字第5号案再审确认原审被告陈全中对所欠原审原告加工款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涧沟村委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原审原告所举证据证明,其履行加工合同应得加工费数额为(4450根×55元-已付款146200元)98550元。原审原告所举两张欠条系原审被告陈全中以个人名义出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确认系原审被告陈全中个人购买原审原告线杆欠原告货款41334元,应由其个人单独偿还,原审被告涧沟村委不应负连带责任。因双方加工合同和协议未约定结算时间,被告陈全中所书欠条亦未注明给付时间,故原审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武民再字第5号案对上述欠加工费数额及责任承担,原审被告陈全中欠货款数额及欠款性质,认定事实正确,定性准确,但在判决结果中一并判决原审被告陈全中给付原审原告款14万元,原审被告涧沟村委负连带清偿责任不妥,且数额计算错误,数额相差116元。其中判决包含被告涧沟村委对被告陈全中个人所欠货款41334元负连带责任,结果错误,应予纠正。抗诉机关关于再审判决计算结果与判决结果相差116元的抗诉理由正确,应予支持。本次再审中原审被告均未举出破损线杆的数量,原审原告虽未举出原审被告收线杆的领条,但原审原告和被告陈全中xx年1月9日的协议可以证明先前生产线杆的数量为4450根,双方虽未进行最后结算,但根据事实可以计算出原审二被告所欠加工费的数额,所以就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抗诉机关认为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债权债务不明,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错误,理由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再次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武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陈全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魏曰志线杆加工费98550元;三、原审被告陈全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魏曰志迟延给付线杆加工费的损失116元;四、原审被告涧沟村委对上述第二、三项负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审被告陈全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魏曰志所欠购买电线杆货款41334元。原审诉讼费4360元,由原审被告陈全中负担。原审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原审被告陈全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4360元给原审原告。再审诉讼费4360元,由原审被告陈全中负担,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陈全中上诉称:一、()武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再审判决陈全中给付被上诉人加工费错误。再审中,被告涧沟村委申请出庭作证的几位证人证明:涧沟村委无力履行合同后,退出了合同关系,涧沟村八位村民集资15万元,与被上诉人合作建立了电杆加工厂,被上诉人给股民加工生产电杆,股民给其出具有验收入库单,加工费应与股民结算。陈全中既未投资,也未参与电杆厂的经营管理,更未收到被上诉人一根电杆,陈全中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关系。陈全中虽销售有部分电杆,但销售的是股民的电杆,销售收入在扣除自己合理报酬后,余款都交给了股民而不可能交给被上诉人。陈全中不欠也不可能欠被上诉人加工费。所以,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全中给付被上诉人加工费,村委承担连带责任,无异于指鹿为马,张冠李戴,嫁祸于人,是错误的。2、股民经过调查了解,被上诉人应得的加工费明显偏高,强烈不满。在股民的多次要求下,陈全中为平衡双主的利益,陈全中以村委主任的身份,经与被上诉人协商,于xx年元月9日签订了此变价协议。并特别注明,具体结算以双方的领导为准,生产电杆数量结算时除破损后为结算数量。由此可以看出:此协议不是结算的结果,而是结算的前提。原审再审中,被上诉人都承认双方未经结算。因此,4450根,就不是上诉人实际生产的总数。而且,破损的数量也不应由陈金中举出,因为陈全中根本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的电杆,也就不可能知道破损杆的数量,武陟法院以陈金中不能举出破损杆的数量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此,在被上诉人生产电杆总数不能确定,破损杆的数量没有确定,应付加工费的电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武陟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98550元加工费,不纯粹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颠倒黑白吗?何以服众!二、原审、再审判决都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持的两张欠条,一张是鲁山电杆厂的,一张是中站电杆厂的,都与被上诉人无关,没有利害关系,武陟法院不仅受理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而且不顾上诉人的多次异议,未加审理都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难道民事诉讼法规定错了吗?综上,原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判如所求!
魏曰志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令陈全中支付答辩人的电杆加工费,是正确的。首先,电杆加工合同是陈全中借涧沟村委的名义与答辩人签订的;其次,在此后的合同履行中,也是陈全中直接与答辩人进行交往的,答辩人没有与其他任何人发生电杆加工业务关系;其三,加工生产出来的电杆,都是陈全中以其个人的名义与购货单位武陟县电业局结账的;其四,陈全中在支付其他提供资金村民的报酬后,剩余利润全被其一人装入腰包。这几条基本事实,确定了在履行电杆加工合同的过程中,陈全中不仅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更是电杆厂负责管理、销售者和获利的直接受益人。因此,武陟县人民法院判令由陈全中支付答辩人的加工费是再正确不过的了。陈全中在上诉状中称自己“既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此话完全是胡说八道。二、一审以双方最后确定的产品价格、生产数量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妥。《电杆加工合同》履行结束后,陈全中与答辩人签《协议》约定:将原合同规定的每根80元的价格降为55元,并且,双方确认答辩人已“生产数量为4450根(含破损杆),原签订的生产及有关事项作废,以此协议为依据”。可见,此最后协议,明确表明了双方的债权关系。协议既是陈全中支付加工费的依据,也是答辩人索讨债务的重要凭证。当然,《协议》中也提到“具体结算,以双方领条为准,生产电杆数量,结算时除破损后为结算数量”。但是,领条已在签订本协议时被陈全中收走,否则也得不出4450根的数字;至于破损电杆是多少,陈全中拿不出任何破损数额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陈全中自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因此,一审以双方的最后《协议》来裁判定案,是十分公正的。三、一审受理并支持答辩人要求陈全中个人支付另外两笔债款,符合法律规定。这两张欠据,一张注明“今收到8米电杆贰仟壹佰元正”;另一张为“欠到鲁山中站电杆款39234元”。目前陈全中上诉称欠款的是“鲁山中站”的钱,而不是答辩人的,可是陈全中忽视了一个关键的事实,既“中站”电杆厂就是答辩人魏曰志的,并有《营业执照》为证。再说债权凭证一直在答辩人手上持有,两张欠据并没有直接指明其他人是债权人,所以,谁持有债权凭证,谁就是当然的债主。因此,一审依此判决陈全中还债,有充足理由。综上,陈全中上诉的三个观点,没有一条能站得住脚,其上诉的目的无非是混淆视听,无理狡辩,拖延还款,答辩人相信二审法院绝不会被陈全中的这点雕虫小技所蒙蔽,还望上级领导主持正义,维持原判,依法驳回陈全中的不当上诉请求为盼。
本院根据上诉人陈全中与被上诉人魏曰志的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陈全中应否支付魏曰志电杆加工费。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陈全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变价协议作为付款凭证没有依据。2、对方没有提供证据。3、4450根电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全中已销售。4、4450根电杆未除去破损杆,再审判决中也显示含破损杆。5、对方庭审中也承认双方约定计算价款时除去破损杆。对方庭审中未提出迟延加工费的请求,一审判决违背不诉不理原则。一审判决第五条支付货款41334元也是不当的,因该债权人不是被上诉人,而是案外人。一审对方明确请求是14万元,不包括116元,对方也承认未结算过,其原因是未除去破损电杆。陈全中未以个人名义销售,其只是经手人,陈全中只是签订了变价协议,未投资,未管理。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魏曰志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1、被上诉人与涧沟村委签订的加工协议,由陈全中履行,并由陈全中负责销售,陈全中也从中取得收入。后陈全中又与魏曰志签订了变价协议,是陈全中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并在协议中确认了电杆数量。2、条据已交给陈全中,且陈全中未提出电杆有破损,其应承担电杆破损数量的举证责任。3、另外,两笔借款的证据,我方在一审中有证据证明鲁山、中站的厂是被上诉人的。一审中我方提出的请求14万元包括迟延给付加工费的损失116元。总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魏曰志与涧沟村委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电杆加工承包合同书”第六条规定:乙方负责生产电杆的合格率必须达到96%,质量达到cb4623-94标准,电杆破损超过4%,每超壹根,罚壹根做杆成本费,节约壹根奖成本费70%,破损率以年为期限计算,如施工和运输造成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魏曰志与陈全中于xx年1月9日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原生产的电杆协商的价格,改为每根五十五元,生产数量4450根(含破损杆),原签订的生产及有关事项作废(含价格),以此协议为依据,具体结算以双方领条为准,生产电杆数量,结算时除破损后为结算数量。其它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魏曰志与陈全中代表的涧沟村委于1999年1月20日签订的“电杆加工承包合同书”后,在履行过程中,定做人发生实际变更,由涧沟村委变更为由陈全中组织的村民入股形式,但原“电杆加工承包合同书”的主要权利、义务继续履行,对电杆销售、款额分配进行了约定,并以实际履行。后来,陈全中又以个人身份与魏曰志签订了变更原加工承包合同的协议,明确了陈全中为定作方。因此,陈全中应承担给付魏曰志加工费的责任;涧沟村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土地,并从中收益,因此,对陈全中给付魏曰志加工费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陈全中以个人名义给魏曰志出具的欠条,应由陈全中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生产的4450根电杆中破损杆数量问题,现因双方都举不出有力证据证实,故应以双方签订的“电杆加工承包合同书”中第六条的约定为参考依据,扣除4%,进行计算。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魏曰志请求的延期给付加工费损失11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魏曰志的此项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陈全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武陟县人民法院()武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陈全中在接到本判决十日内给付魏曰志电杆加工费元,涧沟村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诉讼费436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4390元,由上诉人魏曰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长坡。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二十一
联系电话: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加工安装合同纠纷篇二十二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的产品,但是与_____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_____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_____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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