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标准版(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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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标准版(热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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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一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____________年,每年收取收入(见)。

最高年收入百分之_________,如果投资收入不足百分之_________的,那么将收入已甲方百分之_________,乙方百分之_________进行分。(注:每次收入,甲方将付10元手续费给乙方)。

第三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七、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果投资失败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明白投资风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二

(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

转让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公司单称时为“一方”,合称时为“双方”。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年月日投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万,经营期限为年。

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目标股权: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第二段规定的含义。

1.2转让价款:具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含义。

1.3生效日:具有本协议第7.1条规定的含义。

1.4审批机关:指。

第二条目标股权的转让。

2.1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2.2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万人民币价款(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三条定金及付款安排。

3.1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方应将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3.2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日期满后天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3.3在转让方受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促使目标公司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目标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转让价款万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帐户,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3.5双方在此确认,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之前,尽管有关目标股权的转让已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目标股权仍为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行使与目标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只有当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时,目标股权的所有权才自动从转让方转到受让方。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三

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_____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

2、经营范围:_____。

3、注册资本:_____。

4、法定地址:_____。

5、股东选举公司代表人:_____。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另外以占公司注册资本_____%的股份,作为红利,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处理。

1、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甲、乙、丙三方股东不能撤资。未经股东全体同意,任何股东均不得将其工商登记下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股东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害;依法转让股权的,应事先告知全体股东,股东对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3、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各级负责人;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5、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6、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一)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全体股东协商提出方案经表决通过。

(二)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三)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按协议提取公司发展资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四)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五)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六)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总经理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现金流量表。(e)财务状况说明书。(f)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g)亏损原因说明书。

7、争议解决。

(一)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8、其他事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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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四

显名投资人(甲方):

投资人(乙方):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xx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元。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中,乙方的实际出资挂在甲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甲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_____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

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1、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2、xx股东的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1、甲、乙双方均享受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

2、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

1、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乙方未按约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

3、_____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本协议正本__________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五

鉴于甲方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思量到甲方具有富厚的xx资源,加之境内没有xx厂,符合乙方的投资条件,经甲乙两边屡次打仗,现达成如下投资意向:。

一、乙方投资六零零万元在甲方境内兴办一家年产xx一零万吨、年产值四六零零万元和年创利税一五零万元的xx厂,自主经营,自尊盈亏,自我办理。

二、租用或征用土地和办理各种手续证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甲方境内所办xx厂应交纳的工商各税必须在甲方交纳,不然不属于甲方招商引资项目,相应的服务和优惠政策也就不能享受。

四、乙方创办的xx厂,对环境净化小。投资意向书范本。

五、甲方为乙方选择厂址提供帮助,并为乙方创办xx厂帮忙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土、用水用电等手续,负责工农抵牾调停和各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等。

五、甲方为乙方选择厂址提供帮助,并为乙方创办xx厂帮忙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领土、用水用电等手续,负责工农抵牾调停和各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等。

六、本投资意向书壹式叁份,甲乙两边各执壹份,送县招商局存案壹份。

七、本投资意向书自甲乙两边签字之日起见效。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六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乙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持股比例半数以上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丙三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创立雅德艺瓷宜昌营销中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占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占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八

甲方:(投资人)。

乙方:(操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结算方式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投资期限为________年,每_____收取利息。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帐户资金总额减去帐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____:____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_____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____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4、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其他。

2、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________年。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九

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_____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

2、经营范围:_____。

3、注册资本:_____。

4、法定地址:_____。

5、股东选举公司代表人:_____。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另外以占公司注册资本_____%的股份,作为红利,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处理。

1、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甲、乙、丙三方股东不能撤资。未经股东全体同意,任何股东均不得将其工商登记下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股东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害;依法转让股权的,应事先告知全体股东,股东对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3、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各级负责人;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5、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6、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一)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全体股东协商提出方案经表决通过。

(二)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三)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按协议提取公司发展资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四)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五)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六)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总经理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现金流量表。(e)财务状况说明书。(f)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g)亏损原因说明书。

7、争议解决。

(一)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8、其他事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

甲方:杭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云咖啡xxx(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xx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

乙方(微股东):姓名。

ico咖啡由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杭州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咖啡三方联手发起,目标是提供一个固定的有格调的创业主题社交场所,以创业咖啡馆为载体围绕互联网产业打造包括创业项目筛选、初创企业辅导、优质项目创业投资的企业成长体系,辅以项目路演、主题沙龙、行业讲座、政策辅导等系列活动。项目一楼建筑面积255㎡,包括投资人专座、vip包厢等,二楼作为创业工位免费提供给初创企业使用。出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圈子的目的考虑,发起方出让20%股份,通过众筹形式召集50-100位微股东,共同营造专属于创业群体的社交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资源整合平台、业务合作平台。

乙方(微股东)的权利:

1、每股一万=0.2%的股权,每人限买二股;。

2、对应股权的分红权,12个月分红一次(保留日常运作的资金后再分红);。

3、财务知情权,财务报表每月公开一次;。

6、ico咖啡免费协助股东宣传与筹备活动一次/年,至少提前15天预约。

7、优先参加ico咖啡主办的所有活动。

8、针对ico咖啡,股东推出的投资项目,股东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投资权。

9、参加定期举办的股东交流会。

10、微股东个人及公司优先在ico咖啡展示墙上展示宣传。

说明:

1、众筹微股东首轮招募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20日

2、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写入公司章程。

3、公司设立众筹委员会监督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4、甲方委托阳凌峰、严蔚芸、杨加诺、王媛四人作为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微股东)签定ico咖啡众筹意向书。

5、签订本说明书3日内请打款至如下账号:

户名:严xx。

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凤起支行账号:622588xxxx878。

6、本意向书仅作为确定(乙方)微股东众筹意向之用,签订正式协议前微股东可无条件退出该众筹计划,所交定金如数返还。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一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股权。

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监事。

第五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经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条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条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条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条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三条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十六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条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三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设董事会的: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不设董事会的: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五

第一条为强力推进“园区突破”战略,加快建设xx工业化步伐,深化改革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园区多元化发展、实体化运营,实现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特组建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为确保公司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运行,保障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族xx自治县xxxx产业园3#路。

第五条公司营业期限:50年。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宗旨:市场主导、融建一体、服务园区、互利共赢。即:公司通过整合,盘活所属全部国有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投融资及资本运作水平,加大对园区开发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形成以企养企,滚动发展,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快速扩张和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园区跨越发展。

公司的经营范围:

1.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

2.项目投资、建设及管理。

3.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与整治。

4.经营清洁能源、物流、物业管理、广告经营等经营性业务。

5.围绕煤电铝产业配套服务经营。

6.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第十条公司企业文化:以诚致远,守信笃行。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为xx自治县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出资人为xx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七条出资人的义务: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公司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人选派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并由出资人任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每一名董事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谋取私利。董事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报出资人审批;。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定员;。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定期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有违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面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业职务时,由董事长或出资人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因重大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实行总经理任期责任制,任期三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未经出资人批准,不得兼任公司以外其他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和领取报酬;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有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及所属企业利益的活动;不得挪用公司或企业资金及财产借贷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上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出资人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派出的对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向出资人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监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议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公司合法的经营权,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如有违反并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面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出资人和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公司会计时间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社会会计(审计)机构审计验证后,公司报送出资人,并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出资人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

公司按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县财政中单列,公司和所属企业依法向财税部门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其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投资、经营或经出资人批准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所属全资企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按出资额分配红利,其应分得红利上交公司,是否转为再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除国家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存储。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第七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工资薪酬管理制度和福利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实行任期制,监事实行委派制,部门负责人到总经理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级聘任制,公司其他一般员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公司执行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原则,根据公司内人员的各自职务、职责、岗位和贡献、并参照县人民政府的类似公司水平,公司自主决定分配形式和工资报酬标准。创造条件,经出资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第四十条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四十一条公司遵守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县级社会保障保险规定,保证安全文明经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技术总工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由xxxx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投资协议标准版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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