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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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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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在合同中要注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你正在纠结合同的写作,可以先看看以下范文示例。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一

为加强对办公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节约通讯费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院办公室及学院电话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电话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或并机,电话机出现人为破坏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二、学院共开通九部长途电话,除院领导办公室之外,辅导员办公室一部、财务办公室一部。校内办公电话使用短号联系(电话号码后四位),十堰市内电话不加区号,直拨号码联系。

三、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q币充值,拨打声讯服务,利用办公电话于个人业务、闲谈、聊天等。如有违规,学院将按校规处理,并记入目标管理和年终绩效考核当中。

四、财务部将向办公室提供每月各分机电话费用的明细清单。如发现通话时间长;有不明确号码的通话记录;有拨打信息台;当月话费明显偏高等现象,办公室将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对违规使用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2014年10月6日。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顺利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全体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对于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按章办事而造成资产损坏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有关制度统一领导,分类入帐,归口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如图书等)。

3、其他各种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4、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等)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低,利用效益高。

第七条学校后勤处、财务处和各财产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由后勤处负责。各处室系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二级机构,根据所经管资产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及各处室系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加强管理,严格按经费计划和操作程序办事,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后勤处下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会计所登记的明细分类账保持一致;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所登记的财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财务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立“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等二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总值。在二级账户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分类组织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职权。对所经管的全部财产予以登记,并与后勤处所登记的财产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账户记录与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类明细账记录账账相符;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后勤处财产管理员、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兼(专)职财产管理员工作异动时,务必向财务处、后勤处和新接手财产管理员交清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和账务资料。任何人员调动调整工作,未进行财产手续移交工作的,组织人事处不得通知当事人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学校在当年的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其它固定资产的采购均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后共同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须报告财政部门统一采购)会同使用单位进行价格、质量论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适用条件等,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购置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购置大型精密设备(壹万元以上)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资料和图纸要存档。各种设备仪器,要在索赔期前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档。

2、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到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编号登记。

3、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档案目录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查。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必须实行技术管理。其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生活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标本和微机等。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后勤处予以存档。内容包括产品。

说明书。

保养事项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2、使用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

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教学实验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3、各处室系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重点设备要求责任到人。并建立设备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通过购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当事人应首先到后勤处办理财产入库手续,经后勤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财产管理员详细填写“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部门不得将所使用的资产随意转移。各种财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须由原管理、使用单位事先到后勤处办理退库手续,并由财产接收管理、使用单位验收,到后勤处重新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对其转移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一切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给院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确需转借或租赁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送后勤处备案。经办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并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学校财产出校门,院保卫处必须查阅出门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的可由各处室系向后勤处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并责任追究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系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须写明报废原因,并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尽可能多地挽救残值的前提下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全额收回。

第三十条家具类、电子软件类设备的购置要从严掌握,其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财产流失。

七、维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有效运转,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节约办学经费,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的维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教室(不含仓库设备和实验、实习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门、窗、水电设备等。

2、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课桌椅、凳、讲桌、黑板等。

3、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空调、音响、摄像机、照相机等。

1、按包干经费维修范围内资产总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维修基金。

2、损坏公物取得的赔偿金。

3、报废财产的变价收入。

维修经费的分配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处、室、系所占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核准登记,确定其价值,然后按各处、室、系实际占用的纳入维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来确定各处、室、系的包干经费额度。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性维修和大型维修改造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另作安排。

固定资产维修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后勤处分解到各处、室、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系根据切块的包干经费掌握使用。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对维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该部门办公包干经费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弥补,冲减下年度维修经费;各部门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在按规定比例奖励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维修经费的具体实施意见参见《湖北职院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财产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为了增强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管理、使用财产的责任心,杜绝财产损失,对财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或被盗(非自然损坏的),视其价值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实行全额赔偿。

2、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损失较大的同时取消半年质量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3、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半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4、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全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第三十八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相关责任单位: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半年质量奖扣减5-10%,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称号;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质量奖扣减10-20%,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不设优秀等次,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的称号。

2、间接责任人: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1000元-5000元),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一般责任人100元-5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处罚300元-10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0000元),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800-1000元罚款,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因财产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而造成财产损失而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从重处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及范围由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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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四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五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

借款合同。

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式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span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六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七

为更好地使用电话网络资源,特拟此规定以规范公司办公电话的操作规程。合理高效地利用电话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操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章名词解释。

3.1电话权限:分为内线、市话、国内长途、国际长途。由前到后权限依次递增,后权限包含前权限。

3.3工作周期:指申请提交到信息部至处理完成的时间。

第四章职责。

4.1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电话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秩序维护。4.2所有员工负责正确使用公司办公电话。

第五章申请流程及操作规范。

5.1电话申请。

5.1.1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装机申请单》。市话:分管领导,国内长途:总经理,国际长途: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至信息部。

5.1.3电话申请工作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如装机地点电信还没放线或线对不够,装机时间顺延。号码由信息部按顺序安排,两位员工共同使用一个虚拟内线,如特殊需要指定号码或单人使用一个虚拟内线,须提出申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5.2移机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电话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移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从一幢建筑物移动到另一幢建筑物的,工作周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因装机地点没有综合布线,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把需求提交给信息部,1以便安排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确保电话的信号质量,一个号码一般只能在一幢建筑物内。

5.3权限变更申请:权限变小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部;若需权限变大,按5.1电话申请流程审批完后报送信息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4使用者变更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信息部。如电话权限或装机地点有变化,请参照相关的审批流程。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5重大电话会议,需要跳送电话信号的,请提前一天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需注明要跳送的电话号码、位置及权限。

5.6员工离职时,当员工《离岗通知单》提交信息部办理信息设备移交情况确认时,信息部查看该员工电话使用情况如果是两位员工共用一个虚拟内线的,将给予保留使用。如果该离职员工独自使用该虚拟内线的,信息部该虚拟内线将做摘机处理。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信息部。

6.1办公电话仅限于工作使用,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2严禁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拔打私人电话、声讯台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电话。6.3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公司办公电话虚拟号码。

6.4员工应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以便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当办公电话出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信息部处理。

第七章应用表格。

《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

《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

拟制:审批: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八

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如何制定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追踪、研究用户的偏好,这是互联网相对传统媒体营销的优势,也是其精准营销的基础。

这几乎是互联网的天然优势——比起传统媒体,每个ip背后的网民的上网行为、浏览习惯、注册的个人信息,都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挖掘,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长期积累和深度分析,广告商便有机会深入了解用户行为和喜好,按照每个用户的行为特点、地域、兴趣爱好等挑选最匹配的广告信息。

一个旅游爱好者与一个汽车爱好者,在访问同一个网站的页面时,看到的广告并不相同,因为系统已经记录了他们的行为习惯和喜好,使得广告的设定不再千篇一律。

当然,达到这种精准性需要多样的技术支持。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九

为满足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以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各项指标,企业内控制度将越来越严;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机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同时,人员结构性调整的步子越来越大。在激烈的竞争中,有一部分员工因不能及时跟上企业改革的需求而竞聘落选,或因有些岗位压缩而自身转岗能力不足。为了给这部分员工提供重新上岗的过渡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通集团《关于正式启动人员重组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国网通人力[2004]4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所称“公司”均指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 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 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 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 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 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 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 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1.目的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

财建〔2011〕106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

(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

(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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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三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

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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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篇十五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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