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制定计划的重要手段。可以适当地加入一些具体的事例和案例,以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说明。那么,下面是一些总结的典型案例,供你参考并汲取经验。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一
时光匆匆,入校已半年多时间,这半年年是忙碌的,也是我人生最有收获的半年,入校以来,我就职于校国有资产管理科,并为20级旅游英语专业教授《旅游概论》及《导游基础》两门专业课,同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针对于新进教师的的各项培训活动,半年的学校工作给予我的不仅仅是一个岗位,一份工资,更多的是收获,是感悟,是成长。以下是我对于这半年时间的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作内容。
20年6月份我正式入职西安航空职业学院,就职于国有资产管理科,可以说从象牙塔跨越到了社会的大熔炉。6月份主要的工作是熟悉学校及工作环境,整理原有房地产档案资料,熟悉学校国有资产情况,9月份主要工作是协助办理新教师入住工作,以及校教学楼、实训中心、职工宿舍、门面房等房地产情况摸查,步走访新老校区教学楼5栋,办公室80间(档案室库房等另计),老区实训教室7间以及汽车中锐实训基地。走访教职工单身宿舍楼三栋47间。绘制教学楼、职工宿舍平面示意图6幅,办公室人员清查单8张。
从10月中旬开始,我主要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分为挂网(拟定招标公告)、报名(初审资质)、协调会(组织各部门到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发放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开标(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会,当众开标,填写备忘单)、公式结果(编写中标公告并挂网)、运行合同(协调各领导签合同运行单)。主要完成的工作为:(1)在科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6个全国、省部级文件。(2)合法合规的组织了学校招投标项目16个,其中货物设备类12个,基建类4个;按规定流程组织协调预备会及招标会30场,会议中做好记录;运行有效经济合同13份;各招投标项目有关资料原件均已妥善排号存档。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二
20年,长潭管理处综合办公室在处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内提质量,外塑形象,加强资产规范化管理,确保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实现了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较好的完成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根据我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
在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全面完成了全处的资产清查工作,登记造册,填写卡片等项工作,并按照省局、现代投资财务部门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了长潭管理处固定资产的数据上报工作,通过资产清查,弄清了家底,规范了管理。
二、严格规范资产采购程序。
20年新购固定资产,每批采购物资,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批后购,对于采购物品及时登记,做至一物一卡,严格手续。
三、加强对资产的监督。
办公室、财务科同时参与对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牵制。财务科搞好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的基础上协助办公室搞好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办公室购入或工程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办理入库,由财务科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对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移交手续;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参加鉴定、清理;对保管、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处理。在清查固定资产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实,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并负责对固定资产购入或工程改造的监督审计,并对固定资产责任人的离任交接进行监督。今年来,办公室、财务科配合省高管局、现代投资对管理处采购的.物资进行系统、全面的自查。
四、建章立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有序。
一是加强对固定资产及账务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处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清查,盘点和调配,各站、队的固定资产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办公室对各站、队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彻底,细致的清查,核对,明晰了产权,完善了制度,规范了手续,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是加强固定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工作每年2次,将报废的资产汇总,由办公室根据使用部门申报单进行核实,由财务核对,交分管领导审核,处长批准后,统一用呈批件汇总上报高管局资产经营处,批复后,交财务销帐和归档。对资产残值进处理后,交付给财务部门,由财务开出收据,做好固定资产的销帐处理,资产报废的程序不断规范。
三是严格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要求调拨双方签名盖章方才生效。
五、抓岗位责任,资产管理制度化。
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不断形成制度,促进资产规范有序,并长期坚持下去。重点抓好岗位责任,使责任到人,具体到事,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
六、管理中的不足。
1、资产闲问题突出。
由于机构重组等原因,经过长时间的不使用,导致资产闲,时间一长,这些设备不实用,且质量都大不如以前,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无法使用,闲一边,造成资产严重的损失浪费。
2、重购轻管思想严重。
固定资产在采购的时候,各级都比较重视,而且经过层层审批,责权分明,但是在采购之后的使用环节,固定资产的管理被逐步弱化或忽视了,比如固定资产的定期保养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有效使用等等,都不太重视,体现出重购轻管的管理模式。
3、待报废的固定资产管理难度非常大。
长潭管理处于96年12月建成通车,前后跨越时间长,部分资产由于使用过程中已经不同程度的损坏,且时间长、工作性能下降,加之又有新购物资,根据有关规定,资产又未到报废年限,对待报废的资产管理有很大工作难度。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三
自20__年以来,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大力推进资产的有效节约使用,促进资产合理配置。采取了各项措施和办法,使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提升个人修养。
一年来我坚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强化思维能力,注重用理论联系实际,用实践来锻炼自己。坚持理论武装,把深入学习贯彻始终,坚持把突出实践特色贯穿始终,边学习边实践。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明确工作目的,提高了工作能力。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1)加强资产管理,落实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2)依据客观现实,严格按照学院及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明细账;(3)利用暑假时间完成了年资产清查的条数据与帐面数据的核对工作;(4)完成了年度资产明细账目的上报工作;(5)做好了固定资产验收、入帐工作;(6)做好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勤勤恳恳、爱岗敬业。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辛勤耕耘结硕果。
固定资产经过有一年的查实调整帐实相符、帐帐相符。5、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能够严格按照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处事正派。回顾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学习的自觉性有待加强,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在新的工作环境中,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业务知识,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四
公司摊子大,资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资产使用人也存在流动情况,对应的信息和数据量也在不断更新,导致资产管理难度也大。从资产购置到财务入账登记,从资产验收领用到入库存放,从资产出库检查到后续使用跟踪,公司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各项资产的运营活动,资产部门对各环节点作穿针引线,督促其流程与财务良好对接。各环节如果有疏漏,那资产从购置环节点传递到验收入账环节点时,其信息会失真,有可能造成账实不符,同时也会给后续统计与管理带来麻烦,甚至造成经济隐患。公司资产部门在领导的指示下,作了以下改进;对各分公司的资产流转各项手续加以统一;对资产采购归口与财务入账登记加以统一;对各项环节疏漏点查缺补漏,所有需要补单据的环节一律补齐,对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登记造册等各环节都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
今年上半年,为了做到账实相符,资产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实物做了详细的统计工作,同时带着审计人员一起去实地盘查了相关资产,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充分了解,并按审计要求,拟写了相关报送材料。目前,对公司资产的管理虽有一定难度,而且资产部门设立时间不长,很多工作经验也都是在不断摸索并不断改进,但始终以加强对资产实物的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职责,坚持不懈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对不管是资产划拨、资产借用,还是人事交接所导致的各项资产变动活动,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把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反复的工作,不断形成制度与流程化,促进资产规范有序,并长期不懈的坚持下去。做好各项记录,跟踪其资产流向与使用责任人,从“三个加强”入手,即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及账务的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闲置与报废处理、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与调拨处理,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固定资产在采购的时候,各级都比较重视,而且经过层层审批,责权分明。公司每年都有新购置资产,每批采购物资,都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批后购,对于采购物品规范登记,做到一物一卡,严格验收手续。对验收手续不全的,应不予接收和领用。对于采购之后的使用环节,固定资产的管理很容易被逐步弱化或忽视了,比如固定资产的定期保养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有效使用等,公司资产部门能很好的发挥了监督和协调作用,对于目前环节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在有效的改进和梳理,尽量避免“重购轻管”的现象发生,以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利润率。
作为公司“人、财、物”的一大块,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持久战”,公司资产量大面广,涉及种类繁多,资产边界划分工作紧张开始,由于涉及到很多可移动设备可能会搬运和调换,在查找实物对账的时候,都需要资产部门细心摸排情况,查明原因,并将真实信息记录在案。在走访各部门对资产实物进行确认时,为了不影响生产,经常要等到屋里有人或是在别人的空暇时间才能核对,有时候还要等到下班以后再进屋查看并记录相关情况,需要适应时间上的机动调整和人员沟通上的灵活把握。通过走访和记录,对很多需要了解的资产设备都做了详细描述,以后随着人员流动与业务的不断发展,后续还会有很多资产设备做交接,那资产部门的职责就是督促这些资产设备顺利划转,并及时沟通财务专员对账务做出相应调整,以提供最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今年3月,按股份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资产部门通过认真走访各分公司、各部门,对资产的存放地和使用现场均做了记录,并完成了公司资产清查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了资产数据上报工作。本次清查工作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了整顿,为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如何将资产更加科学有序的管理起来,一直是资产管理人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资产部门也通过近期工作不断摸索,并通过前期对标签识别技术的探究,也在开始对资产的卡片信息、标签数据逐渐加以完整化、数据化、表格化、图片化,为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做好原始累积,以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按近期领导的要求和指示,积极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环节上,今后打算主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个是廉控,督促资产在交接时的完整性,采购审批等手续合理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丢失,对企业内部廉政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还有一个是风控,按上级指示积极调配设备资源,尽量减少资产因闲置浪费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坏贬值等现象发生,这主要是从资产的安全性及资产保值增值上来体现。作为一家带有老体制色彩的国有企业,保证优质资产良性循环,使设备利用率接近jit(justintime--准时制、零库存)是很难的,但对资产部门来说,避免闲置与不良资产增加,扩大优质资产合理生产利用,配合上市工作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五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教师法》,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认真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各项条例。
本年度本人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库房物资管理、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完成后勤事务性任务等项工作。在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在工作中注重培养学生爱护学校财产,勤俭节约的好品质。
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本人积极参加区财政局和区教委对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员的各项培训;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知识;认真学习《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系统其它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文件精神。20xx年北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中的小学规范化工程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了新要求,新形势要求管理员既要熟悉各学科教学仪器、办公设备、图书等资产的配置标准,又要熟悉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业务。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要求管理员通过管理软件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管理,要求管理员通过软件为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为学校领导改善办学条件提供数据支持。本年度本人一如既往刻苦钻研《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系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等三套资产管理软件业务,为科学、规范管理校产奠定基础。
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在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及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修和使用维护。在教委装备站领导、学校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同事们的团结协作帮助下,本人本年度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本年度20xx年9月,根据区教委2005年48号文件和20xx年6月区教委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员培训精神,我校实现了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落实。明确了在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图书室管理员、后勤资产管理员等归口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分工。落实了区教委装备站《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手工帐目管理工作意见》和《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意见》。建立了规范的教学资产、图书资产、办公资产三大类十二小类手工明细帐,完善了以各种方式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手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框架初步确立并投入运转,为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和20xx年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办学条件达标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2、本年度与教学资产、图书资产、办公资产等归口管理员合作,接受了北京市教委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市级调拨资产和办学条件达标建设调拨资产,完成了对所接受资产的清点、验收、核对、入库,为登记上账打下了良好基础。
3、本年度20xx年11月完成了对办学条件软件数据核实。核实录入了学校占地、单体建筑、各类用房、图书馆、体育运动设施、教职工信息、班级建设等相关信息。核实录入了新增、减少资产。基于数据录入准确、各类用房分配合理,在学校办学条件软件初步测评中得分居六所直属校第一名。为学校办学条件正式评估达标奠定了基础。
4、本年度20xx年10月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建立了帐套,完成了对使用部门、使用人员、存放地点的基础数据维护,完成了现有资产分类录入,为对校产实施卡片动态管理奠定了基础。
5、财产物资是货币资金的转化形式。传统管理存在“重财轻物”和“派用轻管”的惯性,以致存在库房物资积压、浪费现象。本年度本人在库房物资管理上完善了物资入库登记、和物资领用登记,及时补充库房日常办公用品库存,临时需用物资随时报需、随时请示、随时采购,使降低库存与保障供应相结合。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六
1、盘点目的:为了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2、盘点期间:__年11月21日——__年11月22日。
3、盘点人员:刘作靖、石颖、林玉梅。
4、盘点方式:这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主要是以核对帐表方式进行逐一盘点。
为了全面掌握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行政部与财务部于__年11月21日组织固定资产逐一盘点,参与人员包括行政部刘作靖、石颖以及财务部林玉梅。这次盘点总共历时两天,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本次盘点主要是对资产的数量、位臵、使用人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确认。
(一)盘点范围:
本次盘点,主要是针对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工具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工器具等。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资产使用状况说明。
本次报告中将分为放映设备、美食设备、运营设备、办公设备等几类进行梳理列示。
1、放映设备。
内容:主要包括数字电影放映机、3d设备、音频播放微机、银幕架等一些大型的放映机器设备。
使用情况:经盘查,所有都在正常的使用当中,并未出现任何损毁等现象。主要设备均在正常运转,其中schneider-普通35镜头2个(设备原值18200.00元,已提折旧1729.02元)、schneider-es一体镜55镜头一个(设备原值20480.00元,已提折旧1945.62元)、schneider-es一体镜52.5镜头一个(设备原值20480.00元,已提折旧1945.62元)全新闲臵未使用。
2、美食设备:
内容:主要包括现调机工作台、爆米花机、净水系统等。使用情况:主要设备均在正常运转。其中#8233e热狗连面包机(设备原值17800.00元,已提折旧1690.98元)全新闲臵未使用。一台hec-25l开水机(设备原值3500.00元)损坏已无使用价值。
3、运营设备:
内容:led全彩显示屏、pdp显示屏、触摸屏、自动售票机、票纸打印机等。
使用情况:主要设备均正常运转,其中三星pdp显示屏(设备原值4600.00元,已提折旧436.98元)一台闲臵存放于场务库房。
4、办公设备:
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器,蓄电池、嵌入式网络硬盘录像系统、ibm级服务器、交换机、电脑、铁卷柜、打印机等。
使用情况:主要设备均正常运转。其中一台惠普4321笔记本被员工关冰地带至北京。两把密码锁(设备原值3827.2,已计提折旧363.58元)损坏,已无使用价值和可回收价值。
(三)具体盘点情况见附表:(双击)。
三、盘点资产存在的问题。
固定资产作为公司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各部门(包括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均需要有足够的重视。不能有随意丢弃,或者其他不正确使用甚至损坏的行为。在此次盘点工作中发现,部分人员对自己工段的资产不够了解,存放地点不明确,这对部门以及公司对资产的管理造成不便。固定资产的认定及归类也不明确。比如说:
1、3d眼镜、折叠椅等单价较小的物品不应计入固定资产,3d眼镜期初1150个,__年四月份购进450个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结余1178个,实际损耗422个,这种前后的不一致性,影响财务数据的明晰性和准确性。
2、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工器具相互借用和移动,但没有相关记录,容易导致资产的流失,也资产对盘查造成困难。
3、资产盘点表中有些资产实际已经损坏或者报废,但由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4、其中闲臵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又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实际上是一种浪费。
四、盘点总结及建议。
对于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公司财资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同时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借入借出设备进行登记,设备转移,必须做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4、需要维修的资产,要及时上报。
(三)资产的后续管理。
1、财资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从盘点实物开始。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账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合理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
2、盘点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盘亏、损毁系人为原因的,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赔偿责任。
3、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各个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申请、审批,
并及时清理该资产,避免造成资产虚增。对于完好但未使用的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七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和同事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从8月23日到公司工作已有近五个月的时间,从外围业务员到坐班,从无工资到每月四千左右的工资,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和信任,在这五个月的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对于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对员工的那种亲切感让我非常的感动,在投资这个行业,目前竞争力是非常的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资阳这么多投资公司,各个公司的发展方向,目的都不一样,且国家的政策也不太明确,说白了每个公司都在摸索中发展。对于我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长远的规化,我个人是非常认同,并且有愿意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去。
就这五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我作出了如下的总结:
1、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司的投资理财推广中去,公司门店所有的员工都非常的积极。但是关于这个方面由于门店的开张,我们门店的客户群体大多来源于亲戚和朋友,这对公司长远发展并不是很理想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面向大众的客户,因为亲戚朋友毕竟是有限的,其实这五个月我的下家发展并没有自己的朋友,作为我们这个投资公司工作总结年龄大多数的'人是愿意把钱拿来自己做点什么,所以我的对象应该是中老年的人群,我的母亲是我的第一个下家,由他的发展而产生了我们小区接近有十位的客户,当然这十位客户如果处理的好的话也许会变成百位,当然这也是我做得很差的一方面,并没有用心去维护这个客户群体。各方面的原因吧,其实工作没有借口,做得不好就是做得不好,在来年的工作中我自己调整和改正。
2、就是在门店中,我们的管理模式,以及提成方式。在门店里大家配合的其实都不错,而且处得也很好,要知道一个好的团队必须齐心合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当然也需要有人起带头作用,效果更好。提成方式这块,坦率说,公司对员工的提成也是相当不错的,但是在竞争力巨大的现实社会,提成也实实在在的成为原动力,又要考虑团队协作,也要考虑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作为一为员工,我只能按照公司所定的制度去遵守。
3、最后就是公司的业务方面,目前来投资的客户,3个月的居多,当然作为员工来说,不管有没有提成,我们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给公司创造利益。可是,我们的提成制度在3个月,和6个月之间又产生了一些矛盾,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提成多少的问题,如果6个月没得累计,3个月也应该没有累计,既然6个月有累计,在目前大行大市之下,3个月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规定。
申明,我个人并不为此的提成有什么意见,只是感觉从制度上来说有一点些许的矛盾。当然公司如何定,我完全遵守公司的规定。在这里,我只是介意一点,希望公司能考虑在我们门店看来,60万是我们的基数,也是公司门店的成本,但完成这个基数后,多于的投资,不论3个月和6个月还有一年,应该是资金越多越好,当多出的资金形成一个循环,其实无所谓3个月,6个月,那怕是一个月都没有什么影响。然后,公司可以加大广告的投入,我们公司对客户维护这块非常好,但是在广告投入这方面个人认为可以加大,且我们的门店以及公司的员工可能在告推广这方面做不到很好,这是多方面的原因,个人认为做不好等于不足,还不如外面请专门的人发放,成本是高了点,效果肯定有,我们公司的目前外来客户量是很少,这块不跟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壮大,我个人认为哈有一定的影响。
以上我我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想法,和总结,有写得不对的地方,敬请公司领导理解,原谅,并纠正。在工作的这些日子里,我个人也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琐事太多,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有待来年自己的改正。
2、上班工作时间,不能有效的利用,除了完成本质工作,没有新的提议和偿式。
3、个人还有待于加强投资理财方面的学习,和总结。平时多在其他投资了解他们的产品,还有银行也有一些相关的理财经验的产品,以及当今的多种投资理财模式,向业内大哥学习,模仿他们的成功经验。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经过20××年的沉淀与洗礼,我们相信在公司领导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齐心协力之下,我们公司一定能够跨越式的发展。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八
20xx年上半年,恒丰乡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十大民生工程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统计局的认真指导和县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恒丰乡党委和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项目有效投入较快增长、推进重点项目顺利纳入统计、持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为目标,保持高强度工作力度、高频度工作节奏,扎实抓好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较好地完成了全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重点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成应有贡献,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取得实质性进展。
20xx年县下达恒丰乡固定资产目标任务为2695万元。上半年,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40万元,占年度计划目标的60.7%,其中,恒丰乡干部周转房建设到7月底基本竣工,目前共投资90万元,完成率达94.7%;农村私人建房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完成投资1560万元,完成率为67.5%。
(二)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新成效。
20xx年恒丰乡重点项目为恒丰乡干部周转房建设,总投资1。
95万元,现已完成投资90万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94.7%。
(三)十大民生工程取得稳步推进。
今年以来,恒丰乡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以“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为工作主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断强化执行力建设,经济呈现平稳较快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1、实施扶贫脱贫攻坚工程。按照县扶贫办的安排部署,完成了250人的贫困人口档案建档,制定相关措施上报扶贫办;计生“少生快富”帮扶工作也得到有序的开展。
2、实施就业创业工程。安排完成了15名公益性岗位,为零就业家庭解决了基本就业问题;做好提供“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工作岗位的申报。
3、实施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乡党委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返乡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他们的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乡劳动保障所有序的组织各村青年69人次参加驾驶、电焊工、马尾绣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并合理引导外出务工以增加劳动收入。
4、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全乡85户群众实施危房改造,预算投资185万元,目前动工率为100%,完成率为65%。
该项目由县水利局进行建设。
6、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程。建设景奎村、芒勇湖村、板力村农家书屋建设,改善综合文化站配套设施,目前已投入使用,文化软实力得到逐步提升。
7、实施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工程。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力度,群众参合率达96%,全乡全民健康档案工作正在有序的开展中。
8、实施社会创新管理和平安创建工程。加强对我乡境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协调好企业与群众的利益关系,多起矛盾纠纷得到有序解决;乡治安联防队伍的建设,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得到了保障。
二、制定得力措施,狠抓落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投资增长和重点项目建设。
我乡成立了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细化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目标,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原则,确保我乡统计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
(二)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按照县统计工作会会议精神相关文件要求,对我乡境内的建设项目,按照科学规范的跟踪和服务流程进行统计,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核实工作,有效地建立了与发改、建设等部门的联系合作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立项、开工、实施情况。有效推进我乡统计工作规范和服务水平。
(三)重点抓好报表审核工作,力求提高数据质量。
为高质量做好投资项目统计定期报表任务,确保建设项目统计数据质量,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势,做好开工登记管理,严格把关,逐一落实。并要求统计人按时参加县统计局举办的统计业务学习,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了报表上报任务。
(四)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台帐和统计登记管理工作。
在每月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的同时,按月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台帐、随时掌握各项目投资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统计分析,切实搞好优质服务。
在认真做好每月报表说明、及时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了统计分析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分析水平,切实搞好优质服务。
三、存在困难。
一是对全乡项目投入情况掌握的及时率有待于提高,各项。
四、下步工作打算。
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项目服务、推进和管理水平,加大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促力度,有效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地开展。另一方面加强对各项目的投资调度和协调服务,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六条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同时,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受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作出承诺。
第七条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资产清查;对所需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四)验证确认;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必须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三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四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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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五
按照《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办事处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 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20xx年至今,我单位各项财经活动都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政所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下属各办公室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制定了财务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票据均由财政所统一到财政局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同时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人员不兼职出纳、财产物资保管员,不记录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帐;出纳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支票管理人员不掌管财务印鉴,财务印鉴、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内审人员保管等。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六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七
作为公司“人、财、物”的一大块,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持久战”,公司资产量大面广,涉及种类繁多,资产边界划分工作紧张开始,由于涉及到很多可移动设备可能会搬运和调换,在查找实物对账的时候,都需要资产部门细心摸排情况,查明原因,并将真实信息记录在案。在走访各部门对资产实物进行确认时,为了不影响生产,经常要等到屋里有人或是在别人的空暇时间才能核对,有时候还要等到下班以后再进屋查看并记录相关情况,需要适应时间上的机动调整和人员沟通上的灵活把握。通过走访和记录,对很多需要了解的资产设备都做了详细描述,以后随着人员流动与业务的不断发展,后续还会有很多资产设备做交接,那资产部门的职责就是督促这些资产设备顺利划转,并及时沟通财务专员对账务做出相应调整,以提供最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今年3月,按股份资产清查工作要求,资产部门通过认真走访各分公司、各部门,对资产的存放地和使用现场均做了记录,并完成了公司资产清查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了资产数据上报工作。本次清查工作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了整顿,为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促进固定资产科学数字化管理。
如何将资产更加科学有序的管理起来,一直是资产管理人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资产部门也通过近期工作不断摸索,并通过前期对标签识别技术的探究,也在开始对资产的卡片信息、标签数据逐渐加以完整化、数据化、表格化、图片化,为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做好原始累积,以迎接新技术的挑战。
按近期领导的要求和指示,积极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环节上,今后打算主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个是廉控,督促资产在交接时的完整性,采购审批等手续合理性,避免因管理不当而丢失,对企业内部廉政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还有一个是风控,按上级指示积极调配设备资源,尽量减少资产因闲置浪费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坏贬值等现象发生,这主要是从资产的安全性及资产保值增值上来体现。作为一家带有老体制色彩的国有企业,保证优质资产良性循环,使设备利用率接近jit(justintime--准时制、零库存)是很难的,但对资产部门来说,避免闲置与不良资产增加,扩大优质资产合理生产利用,配合上市工作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国有资产管理年终总结篇十八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对于国有资产大家有了解多少呢?小编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
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通知书。
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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