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遗保护计划书(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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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遗保护计划书(实用16篇)
时间:2023-11-09 09:08:04     小编:书香墨

计划是我们在面对复杂问题时的指导,让我们能够有条不紊地解决难题。设定具体的行动步骤和计划里程碑,以便在整个过程中能够清晰地跟踪进展。下面是一些关于计划制定的实用建议和经验分享,供大家参考。首先,要敢于做出决策并承担责任。其次,要灵活应对变化和调整计划,因为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此外,要善于时间管理,充分利用每一分钟,有效安排自己的时间。最后,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执行力,坚持不懈地推动计划的实施。希望以上的建议和范例对你制定计划有所帮助,祝你在未来的计划中取得大大的成功!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一

近年来,兵团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兵团地区优秀的非遗文化,兵团非遗保护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一条例,我深深感受到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从中获得了不少启示和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背景。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一项重大国策,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任务。虽然兵团地区非遗文化瑰宝众多,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形势并不乐观。如果不能够加强对这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那么这些文化瑰宝有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消失。

第二段,分析条例内容。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非遗文化的定义,非遗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标准,以及非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法等方面,为非遗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条例重视内部管理,明确兵团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对非遗文化遗产的监测和评估,确保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传承性和原真性。

第三段,探讨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进非遗文化传承、延续和创新至关重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兵团对非遗文化在发展和保护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对于非遗文化传承人,该条例还规定了保护激励措施,提供了非物质遗产传承人扶持资金和福利保障,将大大激励更多非遗文化传承人的参与。

第四段,总结体会。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传承文化也是人类对未来的承诺。通过理解和学习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到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非遗文化的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沉淀,每一个人都应该努力推进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为传承文明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呼吁行动。

作为年轻人,我们更应该自觉投身到兵团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行动中,积极宣传非遗文化,挖掘和收录更多的非遗文化遗产,为兵团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增强非遗保护意识,尊重、学习、传承非遗文化,为促进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等设施。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按下列标准向外侧平行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至十千伏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

二百二十千伏十五米。

五百千伏二十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可略小于上述标准,但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建筑物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一千伏以下一米。

一至十千伏一点五米。

三十五千伏三米。

六十六至一百一十千伏四米。

二百二十千伏五米。

五百千伏八点五米。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距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护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的区域;。

(三)海底电缆为距外侧电缆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内的区域。

第十三条发电、变电、调度、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周围及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选聘、培训群众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力线路设施易受损坏地段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置垂直安全距离标志牌;。

(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

(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

(八)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九)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

(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登杆塔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实施下列行为必须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迁移、拆除电力线路设施;。

(三)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电车线路及其他线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树木;。

(九)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除持有特种废品收购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出售废旧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必须交验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发现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电力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对新架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原有树木截干或者伐除,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树木因不可抗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为紧急避险,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木,必须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能满足下列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时最大弧垂时。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其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盗卖、非法收购电力设施专用器材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本条例重复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出示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其统一制发的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三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下文是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

调查报告。

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四

xx县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xx秧歌戏、xx招子鼓、xx泽畔抬阁),省级非遗两项(xx文化、南鱼龙灯),市级非遗3项(xx木主、固城抬皇杠、xx大洪拳)。县级非遗12项。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市文广新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非遗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普查申报为基础,以培训提高为抓手,以宣传展示为载体,以传承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1、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景及相关的数据。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和录音、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方法并举,做到资料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五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是边疆地区非遗保护的标志性事件。2019年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为新疆之外的其他省市提供了值得学习的经验和启示。本文将从借鉴他人的经验、目光放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五个方面,对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借鉴他人的经验。

在保护非遗方面,也许有某些地区已经有了经验可以供学习。例如,福建漳州有一套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引和工作流程模式,这个案例为兵团非遗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漳州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首先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同时,漳州市政府有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保障。这样的保障措施大大地促进了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这可以对于其他地区的非遗保护也提供方向性的借鉴。

第三段:目光放远。

虽然兵团非遗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传承民族乡村文化,但是这一条例也应该对于文化的交流与推广抱有积极的态度。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方面,不同的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兵团的非遗保护也应该着眼于推广文化、交流文化。比如,通过加强文化产业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更好地将民族文化落地打造成有价值、有影响力的品牌。

第四段: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兵团非遗保护条例制定立的令人满意,同时也是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借鉴的。首先,在保护人才方面,鼓励当地文化人才对非遗文化进行深入的探究、研究与保护;其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和整理方面,全部记录、保存和数字化整理含有文化价值的历史资料;最后,在非遗保护基地的建设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建设非遗体验基地和展示馆,以方便民众的接触和参与。

第五段: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

文化的传承涉及到人们对于民族文化的真实认知,传承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工程。如何使文化得到修复并被继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在市场化运作方面,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旅游不断发扬光大,对其进行市场化改革、突出文化之旅,促进全民休闲活动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并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全国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借鉴他人的经验、放眼更远、制度保障、文化传承和市场化开发等多个方面为其他地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我们应该在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注重加强制度保障,大力推广学习与交流,并在市场化经营方面探寻规律和方法,进一步打造出有特色、有价值、有影响力的民族文化。通过兵团非遗保护条例这一经验不断积累,为我们将来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大方向。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六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快速发展,非遗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了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段落一:了解非遗的意义。

非遗保护是对国家文化自信的追求,是保护人类多样性文化的重要举措。我开始了解非遗的意义,是以我在参观非遗展览时的一些经历为原型讲述的。非遗展览让我感受到了非遗的独特魅力和深厚历史底蕴,使我深刻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有一次,我参观了一个非遗展览,展示了各种各样的非遗技艺。通过现场表演、展示及介绍,我不仅看到了各种稀奇古怪的人类智慧的结晶,还感受到了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热爱与传承的决心。

段落二: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了解非遗的意义,我开始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瑰宝,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和与之相关的技艺、知识及传统习俗。如果我们不采取措施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它们将逐渐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也将遭到极大损失。因此,非遗保护应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文化责任,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非遗。

段落三:加入保护行动。

为了实践对非遗保护的责任,我主动加入了非遗保护的行动中。我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了解了各个非遗项目的背景、技艺及传承情况。然后,我选择了一个非遗项目,参与其中并积极推广。我成为了一个非遗爱好者,通过自己的学习与实践,将非遗带入到生活中,同时与学校及社区组织合作,举办非遗文化活动,向更多的人传递非遗的魅力与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我能够进一步深入了解和传承非遗传统,同时也帮助他人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

段落四:传承非遗的意义。

参与到非遗保护行动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传承非遗的重要性。非遗是人类文明的珍宝,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价值无法估量。如果我们不积极地传承非遗,它们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非遗的传承需要从小培养,需要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和参与其中。为此,我积极开展非遗教育推广活动,通过讲座、工作坊等形式,向年轻一代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培养他们对非遗的兴趣与热爱,使非遗得以传承保护。

段落五:未来的展望。

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尽管我们在提升非遗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需更多的努力。在未来,我们需要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的目标,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焕发出勃勃生机。

总结: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了解非遗的意义,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并通过行动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传承非遗的意义和传承非遗的重要性,加强与社区和学校的合作,传递非遗的知识与技艺,为非遗传承培养更多的年轻人。未来,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目标,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七

非遗文化是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自从“兵团非遗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深切体会到社会和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认同和重视。通过阅读该条例并参与相关保护活动,我深深感到非遗遗产保护事业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于2014年,旨在加强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提高非遗遗产的传承意识和价值,保护并发扬非遗精髓。在条例实施中,我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只需要政府的倡导和投入,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条例的颁布鼓励了民间文化团体和专业非遗从业人员走进社区,在社区中开展非遗文化传承活动,为非遗文化的传承打下了社区层面的基础。同时,通过管制非法收购、销售和运输非遗文化产品等措施来保护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二段:参与保护活动的意义。

非遗文化的传承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护,更需要人们的实际行动和参与。通过参与保护活动,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和精髓,了解非遗文化的起源、发展和变迁,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贡献自己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参与非遗文化传承活动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人们形成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这对传承非遗文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段: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非遗文化是具有浓烈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承载了民族的历史、文化、信仰、价值和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汉族、少数民族及其他民族的文化、技艺、习俗和惯例等。非遗文化对于我们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持民族的文化传统及其独特性、推动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非遗文化的传承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非遗文化传承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少新的传承人,目前非遗文化从业人员中,年龄较大的占大部分,年轻传承人很少。这并不是年轻人没有兴趣去传承非遗文化,而是缺少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培训机制,特别是教育、科研和传承的体系不完善。我们应该通过加大政府的投入和支持,培养更多新的非遗文化传承人,及时建立非遗文化知识产权体系,加强非遗文化传承机构的管理与规范化建设,提高非遗文化评选机制和传承成果的认定及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第五段: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

中国非遗文化是历经千年的传统文化,其中蕴含了源远流长的历史积淀,彰显着民族的独特性。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就意味着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需要政府、社会和民间团体的齐心协力,科学的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让非遗文化在新的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回顾“兵团非遗保护条例”的颁布和执行过程,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从我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投入到这场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事业中去。相信在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的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大业定会更加繁荣兴旺。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遗产逐渐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而“非遗”正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文化遗产,不仅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瑰宝。非遗文化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事业,而在文化保护的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寻求更为先进有效的方法。本文将结合实际经验,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体会与感悟,以期更好的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一段,回顾非遗文化的历史,明确保护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2006年国务院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作为一部法律法规以来,非遗文化的保护得到了国家的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支持。而要保护一个东西,必先了解它的价值与重要性。非遗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里面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与精神力量,同时也是民族凝聚力的来源之一,因此,保护非遗文化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如何保护非遗文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非遗文化所表现的精髓都嵌在民间传统文化中,不受传统写作方式的限制,大多以口传心传的方式传承下来。而也正是这种方式的传承,使得非遗文化得到了起码的保护。但是,由于现代科技发展的进步,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年轻一代文化认知的转变等一系列的因素,非遗文化的保护逐渐成为了一道难题。同时,由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活动通常会有很多的参与者,而这些人之间的专业素质没有保证的话,会导致保护工作难以展开。

在非遗文化的保护中,我们有许多的成功经验。成功的保护项目中,关注到非遗文化保护中的核心问题:非物质的非遗文化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科学化。然后,我们还应该增强非遗文化保护者的专业素质,不断地增加知识储备,深入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生命力。此外,打造团队让保护工作更加专业化,提高规范化的管理能力也是非遗文化保护的关键之一。

尽管我们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我们仍需正视其中的短板。非遗文化保护中,由于操作性较强,也需要保护者拥有更丰富的实践技能。此外,想要深入了解非遗文化,必须同时在文化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音乐学等多个领域中缺一不可地进行研究。这需要更加广泛而且深入全面地进行对于非遗文化的研究和深入了解。而相应的,我们还需提高非遗文化的知名度与普及度,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进而吸引进更多的非遗文化爱好者的关注。

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也会不断进步与完善。这种文化的传承,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们应该深入了解非遗文化,理解非遗文化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参与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工作,在传承非遗文化中,大家不断学习和完善自己,也会受益良多。

总之,保护非遗文化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瑰宝的文化。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中华非遗是一张历久弥新的文化名片”,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去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为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非遗是指那些传统的文化遗产,它们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瑰宝,拥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由于现代化的冲击和文化的逐渐淡化,非遗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为了保护并传承这些典型的非遗项目,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被制定并付诸实施。本文将围绕典型的非遗保护案例展开,探讨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我们的心得体会。

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工程是一次成功的非遗保护案例。2019年4月,在这座800多年历史的教堂遭受火灾后,全球各地的人们纷纷伸出援手,希望能够修复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火灾之后,大规模的修复工作启动,从专家到普通民众,无不致力于圣母院的重建。这一案例展示了非遗保护的众志成城和全民参与的精神,通过全球的合作与努力,巴黎圣母院重新焕发了生机,成为了一个活跃的文化场所。我们从这一案例中得出了非遗保护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遗。

中国的京剧已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和观众口味的改变,京剧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保护和传承京剧这一非遗项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开展京剧培训班、举办京剧演出和制定相关政策等。在全国范围内,京剧团队和传统京剧爱好者积极投入到京剧的传承和发展中去。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政府的领导和全民的参与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需要将传统文化项目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推广和创新。

第四段:典型案例三(250字)。

巴西的桑巴舞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保护桑巴舞这一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巴西政府注重和社区合作,通过开展舞蹈培训和举办国际舞蹈比赛等活动,吸引更多人参与和传承桑巴舞。此外,巴西政府还鼓励学校将舞蹈融入课程,对年轻一代进行传统文化的教育。这一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球视野,让我们认识到非遗保护不仅仅局限于中国,也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共同传承。

第五段:总结(300字)。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我们对非遗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只有更多人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中,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其次,政府的领导和政策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最后,传统文化项目应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注重创新和推广,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参与和传承。通过以上的案例和心得体会,我们应加强对非遗保护的认识,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去,共同传承和发展我们宝贵的非遗文化。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

非遗,即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的瑰宝之一。保护非遗,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更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强化与继承。近年来,政府和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非遗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了更多空间和机会,本文将梳理非遗文化保护简史,谈谈自己对非遗文化保护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解析历史。

从2006年中央政府开始设立非遗名录,到2012年荣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再到2019年颁布的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中国的非遗文化保护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漫长历程。从最初的名录化和认定保护,到探索“传承保护人”制度,再到强化国家层面的保护,非遗文化保护的探索让人忍不住为之点赞。

第三段:反思历程。

然而,国家层面的保护却不能全面保障非遗文化的传承。当前的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还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传承人的衰减与外界对非遗的需求不匹配,还有一些传承人传授作品的价格实在太高,让非遗的传承非常困难。其次,社会给予非遗文化的保护也不到位,非遗文化在工艺制作等方面的传承受到了很大的困扰,不少非遗文化也被商家商用所削弱。

第四段:思考未来。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文化,应在以下方面努力:首先,要建立更加完整的保护机制,将非遗文化打造为全社会共同的认同和价值。其次,要扩大口碑传播,让非遗文化走进更多人的生活,让非遗文化成为新时代的文化品;最后,还需进一步提高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潮,唤起新生代对传统文化的认可和接受,让更多的年轻人走近非遗,学习非遗,传承非遗文化。

第五段:总结。

非遗文化是我们弘扬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文化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非遗文化保护历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但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遗文化必将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带动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复兴,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是一个国家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标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但也面临着同化、流失和遗失的风险。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许多非遗保护典型案例纷纷涌现。下面将分享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是关键。以佛山木偶戏为例,这是一门源远流长、脍炙人口的传统艺术形式。佛山木偶戏的保护与发展,需要通过传承人的严格培训和持续投入来实现。通过与前辈大师的学习和交流,继承和传承佛山木偶戏的技法和表演艺术,将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传承,才能保护并延续非遗的生命力。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推广。例如,中国戏曲的保护与推广,不仅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公众通过观看戏曲演出,了解到戏曲艺术的魅力和传统文化的内涵。而举办戏曲培训班、成立戏曲协会等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激发新一代对戏曲艺术的热爱,并提供了一个不断传承发展的平台。这个案例告诉我,非遗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此外,非遗保护还需要注重创新。在传统技艺的保护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创新和改进,以适应现代社会和年轻一代的需求。象棋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传统的象棋对弈方式在现代形势下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一些围绕象棋进行艺术表演和创新开发的举措不可或缺。比如,把象棋与书法、音乐、舞蹈等艺术形式相结合,创造出新的表演形式,吸引更多人对象棋感兴趣。通过创新,非遗保护不仅能够延续传统,还能够与现代社会相融合。

最后,非遗保护需要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一个成功的保护机制需要政府、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扬州瓷片的保护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扬州瓷片是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瑰宝,其制作工艺和纹饰独特。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学术机构的研究和保护技术的传授,以及社会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才能够有效保护和传承扬州瓷片的独特美学和制作技艺。

通过学习和研究非遗保护的典型案例,我深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保护非遗不仅仅是在保护一种传统,更是在传承和发扬一种文化精神。只有通过重视传统技艺的传承、注重社会参与和创新以及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遗资源,将其传递给后人,为我们的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财富,通过口头或书面传统,表现出人类创造性的智慧、信仰、价值、习俗、社会机构和组织形式,以及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传承的历史和文化中的实物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的确很长很抽象,而对于很多人来说,非遗文化的概念也十分陌生。然而,它却是一个重要的文化遗产,与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习俗和人文特色都息息相关。

“非遗”这个词汇在中国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但非遗文化本身的保护却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期,我国提出了保护民间文艺活动的口号,并在70年代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任务,这是非遗保护的起源。1997年,在尼日利亚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年会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措施终于被纳入了教科文组织的议程之中。2003年,中国成为第一个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约》的国家。而从此以后,我国非遗文化保护开启了一段全新的历史。

怎样进行非遗保护?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由于非遗文化本身的特性,要求非遗保护必须保护的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而是整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伦理、审美和其他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说民间传统工艺的保护,必须保护传统的工艺技术和技能,同时还需要和社会现实相结合,满足现代市场对于个性化和品质化的需求。

从历史变迁和现状来看,非遗保护的二十多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首先,在保护非遗文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非遗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便更好地保护这一文化遗产。同时,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需求,我们需要将它们移植到现实当中,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此外,在保护非遗文化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将其进行创新和发扬光大,以适应全面发展的时代趋势。

第五段:结论。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任何文化遗产一样,非遗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民族内涵,因此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保护工作不仅是一项传承工作,也是一项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建设工作。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发扬非遗文化,为我们的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播下更好的种子。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三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四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5000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xxx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第四,加大对文物日常维护的投入。对文物的修复,实行严格监督,杜绝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护精神行为。

第五,大力扶植各类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鼓励民间团体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民间团体及个人参与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唤醒全民文保意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设立私人博物馆,鼓励将私有文物捐献国家,化私为公。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让我们共同承担起历史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留住承载着数千年中华文明史精髓的物质和精神!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五

非遗文化是指传承了至少五十年的民间传统文化和表现形式,是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进行非遗文化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总结心得体会。

第二段:非遗文化的重要性。

非遗文化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不仅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更是民族文化的综合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社会力量的支持,更需要个人的积极参与。

在我国非遗文化保护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同时,也有许多民间组织和爱好者积极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中,使得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四段:个人的参与与推广。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对非遗文化的深入了解,我开始关注和参与到非遗文化的推广和保护工作中。我参加了一些非遗文化的展览、学习和实践活动,感受到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和艺术魅力。我还积极地向身边的朋友、同事宣传非遗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非遗文化,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第五段:未来的展望。

非遗文化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力度,尤其要注重非遗文化的传承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爱护我们的文化遗产。我们也应该更加注重非遗文化的创新和融合,让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得以有机结合,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非遗保护计划书篇十六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传统文化和手工艺技艺正逐渐消失。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政策,同时也涌现出了一系列成功的保护案例。在参观了一些非遗保护典型案例之后,我深刻地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非遗保护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政府的参与是非遗保护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护非遗,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在我参观的一个非遗保护示范区,政府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了场所和经济支持,使得这些非遗技艺得以传承下去。因此,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非遗保护的基础。

其次,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仅仅是政府,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例如,在一个传统工艺品村里,当地村民组织了志愿者团队,帮助非遗传承人宣传和销售他们的作品,并举办了一系列展览和活动来弘扬传统文化。这些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再次,非遗保护需要注重传承人的培养和培训。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工作。在我参观的一个传统手工艺村,我见到了一位年轻的非遗传承人,他专门从师傅那里学习传统的手工艺技艺。师徒制度让非遗技艺得到了良好的传承,同时也激发了更多年轻人对非遗的兴趣。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还开展了许多培训班和工作坊,为有意向学习非遗的人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因此,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

再者,非遗保护需要与现代社会相结合。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并不相悖。例如,在我参观的一个非遗保护示范区,非遗传承人研发了一系列结合了现代元素的作品,使得传统手工艺技艺与现代审美相得益彰。此外,一些非遗技艺还应用到了现代产业中,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因此,非遗保护需要与现代社会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传统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非遗保护需要全民参与。作为非遗的受益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其保护和传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可以通过学习非遗知识、购买非遗产品、参加相关活动等方式,为非遗保护做出贡献。只有全民参与,才能使得非遗保护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得到更好的传承。

总之,非遗保护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民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参观典型的非遗保护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让非遗这份宝贵的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展,让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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