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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自杀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活动,应当在确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础上提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下列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
(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二)在承重墙或楼面结构层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尺寸;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或者在屋顶上增设构筑物和大型广告设施;
(五)对已建成房屋进行加层改造;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等其他行政许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改造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局申报。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实施第七条所列装修改造活动,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改造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
(五)需要审验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实施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经批准实施第七条所列改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或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后续监管,对经批准实施的房屋装修改造活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住宅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交市房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五)按规定应当取得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应当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物业管理单位收到房屋装饰装修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其他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房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毗邻房屋的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防治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资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改造房屋前,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结构情况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由依法设立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可以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因遭受火灾、水淹、台风、撞击等灾害受损坏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且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开办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
(五)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涉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装修改造行为的。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申请后,一般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对被鉴定房屋需要进行跟踪监测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十三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使用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术语及法定计量单位,并加盖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商场等重点单位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普查或抽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校舍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维修、改造危险房屋。
第二十六条 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结构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出具鉴定文书。经鉴定确认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请鉴定人并抄告相关管理机构;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 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为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或行为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市房产管理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缓、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拆改或装修行为损坏毗连房屋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批准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活动的,属于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工程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的装饰装修行为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查处。拒绝、阻碍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宗教房屋以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管理,使其成为设施完好、环境优美、文明安定的微型社会,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的城镇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是指人口在一千人以上,各种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区域。小区内的公建房屋(包括配套的专业服务网点、幼托、学校、卫生设施等)、单位自建房屋和个人自建房屋,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住宅管理与综合服务
第四条 新建住宅的验收与接管:
(一)新建住宅竣工后,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筑物、上下水、电器和场地环境等,逐项进行验收。
(二)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和设施有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返修。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房管部门不予接管。
(三)新建住宅的'屋面防水、阳台和散水坡的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满,经房管部门检验出证,建设单位方可向施工单位结清缓付的施工费用。
(四)新建住宅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房管部门移交一大套完整、准确的土建、安装设计图纸和其它竣工资料。
第五条 住户要在拿到住宅钥匙之日起七日内,对室内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无问题后,与房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履行规定的住房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改装墙壁开关、配电箱、室内外上下水管线、采暖管线、暖气片和阀门等。
第七条 各住宅小区、均要建立以房管部门为主、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
第八条 住宅小区要开展多方面的服务工作。如开展清洁卫生服务、维修上门服务、治安保卫服务、家庭劳务服务、通讯联络服务和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等。
第九条 在住宅小区内设店摆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服从房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管理与安全保障
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内兴建任何建筑设施,必须先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再向其它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否则,视为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在住宅小区内堆放建筑材料(包括其它无害物质)或者进行混凝土预制加工时,须经房管部门同意,限期占用,并每月按每平方米两元收取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在住宅小区内使用广播喇叭和其它音响设备,需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住宅小区叫买或者从事高声音作业的流动经营者,不得妨碍居民休息。单位和家庭的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单位的工作和邻居的休息。楼房内不得制作家具或者从事强噪音的操作。禁止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音的工具。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宅小区的治安管理,发挥“四防员”的作用。楼房每栋设一名“四防员”,平房每五十户设一名“四防”员。
第十四条 不准在住宅小区室内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各种污染环境的物品。不准在房屋顶部逗留、玩耍。不准在楼梯间、阳台燃放焰火、爆竹。不准损坏楼房门灯、走廊灯和住户电铃。住户的电视天线,不准超过房屋避雷装置的高度。
第十五条 不准在楼房阳台堆放超高、超宽、超重(每平方米二百四十公斤)的物品。在阳台沿边和窗外墙壁上,不准吊挂和抛洒危及楼下行人安全的物品;因此伤害他人或损坏他人财物的,户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除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各种机动货车(两吨以上)、畜力车,未经房管部门许可,不准进入住宅小区。同意驶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只许在主干道行驶,不得进入栋间支道和宅前甬道;不得损坏路面、花草树木、建筑小品、沟道盖板等;要保持车身清洁,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小区内停留过夜。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住房的自行车,全部集中存放到自行车棚,设专人管理。禁止在楼梯间,道路口存放自行车。兼办食杂、理发等服务项目的自行车棚,不准改变原设计,不准占用存车面积。
第四章 绿化管理与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要种植好树木、花草、绿篱、尽量设置园林小景、建筑小品,并严加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区的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的绿化费用,由建房单位从建房总造价中提取2%,支付给房管部门。
第二十条 住房不准在楼梯间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往垃圾洞内扔倒纸箱、长木棒和草袋子等堵塞物品,不准向公用部位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住宅楼饲养家畜家禽(含鹌鹑)信鸽协会成员饲养的鸽子,每户不得超过十只,其它住户不得超过五只。楼区的平房住户,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清洁工,必须按环卫部门规定,认真清扫住宅前后场地、道路和公共部位的卫生,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下水道和检查井,每年必须清理两次以上;如有污水溢流,要及时疏通。禁止往下水道、检查井、化粪池扔倒砖头、杂物等。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房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损坏房屋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私自改装房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如期如数交纳场地占用费的,按应交额三倍加收。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夜间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和任何时间在楼房内制作家具的,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房顶逗留、玩耍,在楼梯间、阳台燃放焰火、爆竹,损坏楼房门灯、走廊灯与住户电铃,和电视天线超过房屋避雷装置高度的,处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以责论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擅自进入住宅区,不按规定行驶、停放,损坏路面、盖板、建筑小品和花草树木的,责令按价赔偿,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办食杂、理发等服务项目的自行车棚改变原设计、占用存车面积的,按工商用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限期退出所占存车面积。逾期不退出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1.行人、车辆穿越、践踏草坪、绿篱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损坏树木的,每株罚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采摘花果的,每支罚款三元以上,五元以下。
3.在花坛、草坪内取土和向其倾倒污水、扔倒杂物的,罚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4.在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种植农作物的,罚款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5.损坏园林小影、建筑小品的,按园林部门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住宅楼饲养家畜、家禽和在楼区平房饲养家畜、家禽的,令其限期处理,并每只罚款两元;超过规定数量饲养鸽子的,每月每只收污染费一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往下水道、检查井、化粪池扔倒砖头杂物的,罚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查不清责任的,对有关住户每户罚款两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罚款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职工当场拒交的,通过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增加一倍扣缴,其他居民和过往群众当场拒交的,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罚款全部交给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和小区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按规定办事,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房产管理局解释,监督实施。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四
收(含退货退料、受托加工)料、发(含备料、补料、发外加工、销售出货、报废)料、物料转移(仓库转移、制程转移、制程委托)、单据处理、帐务处理、责任区管理、公共环境、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服从、服务与沟通、值日生职责、领导者责任。
供应商送货收料、受托加工收料、客户成品退货接纳、现场因订单取消或物料不良需退货供应商之退料接受、制程产品入库。
3、对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业务报检)必须及时报检,不得有影响生产现象;。
4、确保所收物料或客退货品之型号、数量准确,物料品质状态明确,凡三项中有一项有误,当追溯上工序更正,或拒收,执行要有力,不得使所收物料或退货品之型号、品质、数量不符;收料记录要准确无误,方便查询。
生产部门提出领料备料、业务出货预定备货、成品出货装卸放行、生产现场补料、材料发外加工、供应商物料品质不良退货。
7、暂借或对数量等有争议之物料补料,且无法开单者,对方应向仓库打借条签名确认方可补给并需做好相应记录。
1、移转物料必须凭单作业,单据移动与物料移动必须同步;。
3、单据必须及时填写、签收和传达;。
1、仓管员必须定期自检系统,如有系统不稳定等应及时提报。
3、电脑操作必须有严格的权限管控,不允许其它人员非法操作;。
4、各仓管人员应及时进行各类电脑资料维护作业,确保电脑帐务与实物同步;。
7、非财务仓库人员,无权使用仓库电脑进行任何操作;。
责任区物料、储区、物料卡、人员、环境、安全、品质及异常。
1、仓管员协助收料人员将所管辖物料归位并按物料属性妥善管理;。
2、物料应按储存区标示管理办法,按物料排序定位放置,不得混料;。
3、所管物料的存卡,标示牌必须清晰;。
7、仓管员必须保持各仓库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洁,整理有序,坚持做好每天6s工作;。
8、仓管员必须按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没,保证搬运与储存物料及人员完整安全;。
通道、公共区域、未指定人员管理的仓库区域。
1、通道应保持畅通,备料或需归位的'物料不宜占道,不得影响公共作业;。
3、仓管员或其他部门及人员在非其管辖区作业,应维护其环境清洁,不得有损害他人行为:磅取、备发物料时有散落零件当时就要归位。
4、仓库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门禁制度,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爱护公物;。
3、仓库设备未经主管同意,不得外借;。
明确工作执掌、合理分工、责职分明、服从工作调遣、做到任劳任怨。
完成规定值日内容,并辅助监督管理。
1、办公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在当天工作结束之前负责垃圾清理;。
3、下班前5分钟负责巡视安全系统是否正常,如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
4、每日填写值班交接表对工作等异常状况提报及处理;。
2、主管需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主管必须具备规划能力,对每一项工作作出周密的计划并落实执行;。
5、主管必须对下属各项工作进行稽核和监督,保证工作计划不致偏离;。
6、部门产生异常时,主管必须分析原因,作出处理改善对策,并追踪改善结果;。
10、主管严格执行考核考评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五
一、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
五、员工熟悉岗位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加工经营过程中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停止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4、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5、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6、豆浆、四季豆应按要求煮熟焖透,有效预防生食有毒有害食物中毒。
7、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
8、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突发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和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并停止制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六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七
一、 凡在项目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调度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现场道路实际安全行驶。凡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各部门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凡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施工现场时换回原证件。
二、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三、 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现场规定定点存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四、 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的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400元。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 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机动翻斗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单位领导批示,一律不许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各种车辆出门、必须靠右行驶,主动停车,接受质量安科和物资装备科检查。
六、 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扣物后补证无效。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城镇公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和市辖县建制镇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各类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市(郊)、县房产管理局(所)(以下简称房管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公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城镇的直管公房负有承担管理、经营、维修养护、调配使用和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的责任。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实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并依法管理。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四条 凡在市、县城镇内,经市规划部门和县建委批准建造的公有房屋均须到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产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受到法律保护。凡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兴建、改建的房屋,无论其结构如何,均属违章建筑,房管机关不予登记,不发产权证。
第五条 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业增减(包括新建、扩建、加层、拆除、倒塌)时,所有权单位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到房管机关办理转移、变更、增减或注销登记,逾期登记者,按照逾期时间采取累进法加收登记费。
第六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自治区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住宅或非住宅,由房管机关统一产权管理,使用单位无权对所使用的这部分房屋产权擅自转移。如特殊情况使用的房屋须重新调拨,必须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要接受房管机关管理,自行维修养护。未经房管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扩建、改建、转移或改变使用性质,违者,房管机关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承租单位因生产、营业需要,自行筹资对租用的公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变更附属设施,事先须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施工手续,方可施工。拆除或减少的房屋面积或设备,承租单位须向产权单位交纳赔偿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原则上免租使用三至五年,免租期满后,产权单位据新增面积按租金当时价,重新计收租金。如特殊情况可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另行协商议定。
自筹资金改建、扩建的部份或全部房屋以及变更增设的附属设施,在租赁合同按规定时间终止或退租时,不得自行拆除,产权单位也不予补偿。
第八条 经复查确定或法院裁定符合私改的经租房产,房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非法占用。违者,按侵犯公房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市规划部门定点拆迁的公房,必须向房管机关申请办理公房产权核准手续,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申报拆迁房屋注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公房,违者,除赔偿外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房管机关要加强对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以及其他的资料管理。
第三章 房产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交易所、县房管机关是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法定机构。买卖房屋双方均须提供有关证件,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缴纳契税和房产交易费等费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买卖房屋。无合法有效产权证件,有产权纠纷或租赁纠纷以及经市规划部门定点属拆迁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第十三条 凡已在本市有房屋的市外驻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因迁出本市所遗留的房产,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向房管机关申请代管或作价收购。未经房管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变卖或转交第三者。违者,房管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由房管机关无偿接管。
第四章 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有关单位证明到房管机关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住房租赁手续,凭证使用房屋。租户凭房产出租单位发给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对未办理租赁手续强占公房者,产权单位有权限期迁出。拒不迁出者,由产权单位申请执法部门强行搬出,并从拒迁之日起,按月加收十倍以上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10%的滞纳金。凡单位和职工的住房租金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发工资时代扣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承付核算,承租单位和职工不得单方面中途停止划拨。银行应按照房产机关有关制度的规定,拒绝单方停划。
第十六条 公房租金必须执行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租金标准,不足一月者,按比例计租。退租时,租金计交以住户交出空房并经产权单位确认屋内原设施无缺损,验收同意为止。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使用时,须报请产权单位同意,并办理房屋互换的有关手续。违者,视作转租、转让处理。
第十八条 私人有住宅房空闲、出租、出借,不得另租有公房住宅。违者,由房管机关收回公房住宅或按公房租金标准加收5—10倍租金。
第十九条 未经承租主管部门批准,产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承租人不得利用租用的公房搞变相出卖使用权。违者,产权单位收回使用权,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凡临街公有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须经市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原承租人由产权单位安排腾迁,对有意刁难拒不服从安排腾迁者,其租金一律按非住宅用房租金收取。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1.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擅自搬迁或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者。
2.擅自拆改房屋或者房屋附属设施者。
3.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租赁合同规定和非法活动者。
4.房屋空闲(无承租人居住)达三个月以上者。
5.欠交房屋租金达半年以上者。
第五章 房屋的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要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检查和维修,对危房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保证租用人居住安全。如经承租人申报,房管机关已鉴定为危房,产权单位仍不及时处理,造成房屋倒塌事故,承租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诉请司法机关处理。
经房管机关鉴定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产权单位临时安置,限期迁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凡出租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或正常损坏,由出租单位负责维修。在不改变结构及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提倡承租人对室内进行装饰,改善使用环境。属承租人因装饰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凡承租公房的单位或个人,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准在房屋及住宅区乱拆、乱搭、乱盖或安装影响住宅安全使用的动力设施,房屋的公用部份不得乱堆放杂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
1.批准教育,责令拆除违章、修复原状。
2.停止租赁,取销租用权,收回公房。
3.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的共有房屋相连、同山共脊、上下共层、公用走道梯间以及上下管道、照明线路等的维修,是共有单位的共有房屋,应由共有单位相互协商,积极妥善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房产管理法规、政策,设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经营管理和维修所管房产,并向房管机关报送房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房管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贯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索礼受贿、玩忽职守者,要绳之法纪。
房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承租人应予协助,不得刁难、侮骂或殴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注销使用权,直至诉请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原市房管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一、住宅使用面积指住宅中供住户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包括起居室、卧室、客厅(堂屋)、储藏室、壁橱、厨房、浴室、卫生间、室内走道、阳台、地下室、阁楼(暗楼)的面积。其中:
1.以上使用面积中,层净高在1.7米(阁楼在1.5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租;层净高在1.7米(阁楼在1.5米)以下的,不计租。
2.楼上的阳台,封闭式按全面积计租,非封闭式按50%面积计租;地层的阳台,封闭式的按50%面积计租,非封闭式的不计租(利用地层阳台从事工商生产经营活动的,按非住宅有关规定计租);利用屋盖平台做阳台,围有栏杆并属独户使用的,按三分之一面积计租。
3.以上使用面积中,属一户独立使用的部分合并计算;两户或两户以上共用的(利用屋盖平台做阳台的除外),则按户实际占用面积分摊或按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中公共的楼梯间及走道、天井、承重墙(柱)和室内间隔墙等部分,均不计算使用面积。
三、住宅租赁改按使用面积计租后,租金标准在未有新的规定下达之前,仍按原桂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两县一郊的直管公有住宅及本市各单位自管公房租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九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为此,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校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校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学校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识别交通指挥信号。
5、学校要对上学、放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车。
6、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学校要组织顺路学生组成上学、放学的路队,设立路队长,互相帮助、互相照应。学校、班级应重点留意那些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及时和他们的家庭取得联系,确保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马上了解原因,采取对策。
7、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员众多的校园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弯处设立车辆慢行的警示牌;要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规定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要规定校内的施工车辆不能在师生上学或放学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园内行驶;要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十
为了防止邪教组织渗入社区,便于社区进行管理xx社区根据有关要求对辖区出租房屋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十一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消防通道、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公司以外单位及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管理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科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生产科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篇十三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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