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关系论文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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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关系论文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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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总结一下,这样才能更好地前进。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通过阅读他人的总结范文,可以发现共同的经验和问题,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

劳动关系论文篇一

指导教师:秦建国。

一中国工会发展的背景以及发展历史(一)中国工会的产生背景。

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直到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的19世纪中叶,才出现现代工业,并伴随诞生了第一代无产阶级。现代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和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雇主和受雇人参加同一行会,有势力的雇主自然成为行会的掌权者。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现代工业逐步有所发展,无产阶级队伍逐渐壮大,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二)中国工会的发展历史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工会运动。

(1)中国工会的产生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

1840年以后,中国工人阶级在外国资本、本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兴办的近代工矿交通企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到1919年全国产业工人约有260万人。在“五四”运动中,以上海工人“六三”大罢工为中心的各地工人罢工斗争,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中国早期工会运动萌生于辛亥革命期间。1920年11月21日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是中国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的第一个革命工会组织。工人阶级的形成是建党的根本条件。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于7月正式成立。党的第一个决议提出把建立工会作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8月11日,中共1中央在上海建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国工会秘书处),作为党公开领导全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并于1922年5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还先后组织和发动了香港海员大罢工、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等声势浩大的工人运动,形成第一次工运高潮。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正式建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会设在广州。

(2)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和中国工会的统一。

1948年8月1~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全总执行委员会。朱学范在大会上声明:中国劳动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1949年11月,劳协召开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结束中国劳动协会的决议和宣言。中国工会实现了统一。

2、民主改革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运动。

(1)建国初期的工会运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工会运动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宣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会运动。

从195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开展了以提高改进技术和学习、掌握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为完成“一五”计划和实现“一化三改”贡献了力量。1953年5月2~12日,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工会运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工会运动。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贯彻十四大精神,1993年,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十二大”以后,工会组织积极探索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努2力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2月8日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和会议通过全总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1年4月,江泽民通知在全国劳模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高度赞扬了工人阶级的伟大时代精神,充分肯定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

(2)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工会运动的基本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之一,毛则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新路子。第二,必须自觉的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助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断提高职工四肢,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二.中国工会的性质与职责1.中国工会的性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句话点明了工会的阶级性,资源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同时,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内容,工会还是独立性和永久性的组织。

第一,阶级性,参加工会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第二,资源性,职工参加或组织工会完全是自愿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不能强迫他们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群众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只要是工资劳动者,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独立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依法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2中国工会的职责。

我国新《工会法》规定了我国工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劳工劳动权益。

第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组织生产,教育职工,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中国工会发展现状和对中国劳动市场的影响。

分析现状,可以说,工会在我国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被扭曲,大部分工会的工作集中在组织工人的文体活动和促进工人劳动积极性上,直接涉及职工福利的工作仅限于开展一些补偿性的活动,如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职工帮贫救助等。工会的主要领导一般都由企业领导兼任,一旦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工会甚至连中立调解的立场都难以保持。

国家的态度过于缓和也是工会无力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官方立场强调工会应该起到桥梁的作用,成为劳资双方协商的纽带。而工会的本质是工人集团的代表,在工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时,它应该代表工人的利益作为资方利益的对立面而存在。国家的趋向无形之中扭转了工会存在的本来目的,使工会悄然转化为工人和企业利益冲突的中间人和调解员。国家法律在工会权利的赋予上过于谨慎更使得处于尴尬地位的工会凸现无力。

工会能够起到增加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工会首先解决了工人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从而激发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工会如果无力做到保障工人的权利,自然不能起到增加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中国的工会通过开展评选劳动模范的活动,或其他更直接的办法以求增加工人的劳动积极性甚至是劳动强度,从而最终增加劳动生产率。这种做法是直接和粗暴4的,是不可取的。它会使工会逐渐沦为企业的帮手,并是以一个“监工”的姿态出现在工人面前。无形之中玷污了工会的“清白”,使工会难以得到工人的信任,也使工会及其领导者模糊了工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四.工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作用。

1、宣传动员,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国有企业中,职工的心态直接影响职工对企业改制的态度,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所以工会在引导职工的心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和参加国有企业改制。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帮助职工转变观念,增强参与改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改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政党组织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管理的变化,单位内有些意愿和呼声可能造成不安定因素,思想政治工作显的尤为重要。工会应深入群众,认真听取职工的呼声和意见。

(3)协助党组织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队伍稳定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源头参与,监督企业改制的规范运行。

工会必须做到源头进行参与,从制定政策时参与,做到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都要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策选择权。

(1)加强改制工作的源头参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根据《意见》改制企业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

(2)规范改制的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要想职工群众通报,避免“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3)做好重大事项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坚持改制的方案,城西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资产处置,股权分配等重大事项向职5工公开。

(4)加强监督力度,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管理层收购等情况进行监督。

3、切实维权,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能否处理好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

(1)督促企业妥善处理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问题。工会要监督企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推动改制企业坚持劳动合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会要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指导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协助政府和改制企业做好职工和下岗事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保证他们享受各项扶持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联系实际谈谈中国工会发展前景及相关建议。

(一)结合实际对中国工会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1、切实把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尤其是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有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有时受到伤害,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独立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重渠道把农民工组织恰里,提高起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发挥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找准工会维权载体。发挥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要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凡有非法使用童工,6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众性事件,不签订劳动合用和集体合同等问题,不能评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并且要强化工会的监督作用。

3.突出工会维权的重点,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重点是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工资权,而首要的是就业权,只有实现了就业,才能又工资,劳动者才能生存发展。提升他们的就业你呢管理,一是必须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指导,因此,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职业介绍所的作用,加大职业介绍力度。

(二)简要分析在互联网普及前提下中国工会的发展前景。

利用互联网反应问题和提出意见,已成为新形势下职工的信访的新形式。首先,网络信访的来源多种多样,必须有专门人员对网上分散的网站专门浏览。其次,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信访信息,至关重要。网络信访接待员要当好“哨兵”角色。第三,办理网络心烦要掌握话语权和主导权,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要创新工作方法。最后,要实行“专项”管理,负责网络信访接待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参考文献】:

牛满:《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2010年第3期。

王甫明:《探索网络信访接待制度提升工会组织社会影响力》2010年第4期。

马珲:《工会维护农民工权权益问题初探》,职业时空第6卷第3期。

劳动关系论文篇二

管理就是组织或个人基于一定的权力对于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过程。大学的行政管理就是大学这一组织基于行^v^力为实现生产、传播知识,培养人格健全的人才而对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过程。根据以上定义,大学行政管理的本质就是大学围绕大学目标顺利实现行^v^力的履行和监督过程,行^v^力的特征标识了行政管理的特征。从行^v^力的视角看,大学的行政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1)外生性。权力从来源的方式看,可以分为外生权力和内生权力。行^v^力经过授权才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履行,所以行政管理明显具有外生性。

(2)科层性。由于行^v^力的外生性,行^v^力必须经过层层授权,行^v^力才能得到履行,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科层性。中国大学的行政管理大都分为3个科层,即校级,处、院级和科、系级。

(3)垂直性。行政管理是通过科层得以实施的,在科层体制中,只有上级权力拥有者才能向被授权方(下级)授权部分权力,不可能是全部权力,而且这个授权过程是不可逆的。所以,行政管理具有垂直性。

(4)刚性化。行^v^力既然是通过授权得到的,授权方必然严格规定授权的范围,被授权方是不能突破这个授权范围的,也就是说被授权方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来履行权力,而且被授权方在执行授权方的命令时是不能打折扣的。所以,基于行^v^力的行政管理具有刚性化。

(5)集权性。由于行^v^力的外生性,必须经过层层授权才能获得,所以行^v^力是一种倒树枝结构,所有行^v^力必然集中于最顶层。而且顶层权力拥有者时刻担心被授权方不能百分之百执行命令或越权执行命令,也倾向把所有权力集于自身,因而行政管理具有集权性。

(6)纪律性。行^v^力的执行最后都是落实到具体的人来执行的,而具体的人由于先天禀赋的不同、所受教育不同、成长环境不同、社会关系不同在执行行^v^力的过程中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v^的授权方为使自己权力得到被授权方的忠实履行,必然要对被授权方在履行权力时施加种种限制,强调各种纪律。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纪律性。

(7)效率性。对于拥有行^v^力的被授权者,追求更大的授权是合乎理性的行为,而为追求更大的授权就必须要有政绩,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晋升的政绩,必然追求行^v^力行使的效率。所以,行政管理具有效率性。

(8)公共性。所有执政者都言必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为人民才是最大的授权者,政府的产生是人民授权政府来管理个人无法完成的事物,也就是公共事物,所以行^v^力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大学这一社会组织也一样,行政管理也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牵涉到大学中每一个成员甚至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必然具有公共性。

(9)监督性。由于行^v^力的公共属性,意味着绝对的行^v^力必然是绝对的滥用,所以行^v^力必须得到监督,大学的行^v^力是所有行^v^力的一种,也不能例外,为避免被滥用,也必须受到监督。所以,行政管理具有监督性。

根据我们对管理的定义,学术管理就是学术组织或学者个人基于学术权力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的过程。学术管理是大学作为学术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根本特征。学术权力的本质构成了学术管理的本质,学术权力的特征构成了学术管理的特征,学术管理的本质就是学术权力的履行过程。从学术权力视角看,学术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1)内生性。任何人的学术权力都不是通过外部授权获得的,任何人只要从事学术活动就具有学术权力,只是由于学术的造诣有高下之分,所具有的学术权力也有大小之别,所以学术权力属于人的基本权力范畴,是外人或组织无法剥夺的。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大的学术权力必须通过个人不断的努力学习和探究,也就是说,个人只要愿意从事学术活动,并为之不断地努力就可以获得学术权力,在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就有发言权。因而,学术权力是内生的权力,学术管理也因此具有内生性。

(2)扁平性。辞海中,学术是指专门的、有系统的学问,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而新的学科的生成是不同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果,不同学科之间没有高下之分,在学术权力的行使上都是平等的。为了体现学术上的平等,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的学术管理来说,必然是远离科层化的结构的,也必然是一种扁平结构。所以,学术管理具有扁平性。

(3)横向性。学术权力的行使就是学者之间横向的学术成果交流,即使是同一学科的师生之间,也强调教学相长。在中国有所谓一、二级学科之分,但一、二级学科之间是包含的关系,并不是上下的关系,学术繁荣仍然依靠横向的交流。所以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具有横向性。

(4)柔性化。由于学术活动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究,不可能预知探究的结果,探究活动充满了不确定性,所以在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时也不可能进行刚性约束,必须随时进行调整,而且要允许学术活动的失败,因为有时失败的结果比成功更重要。所以,学术管理是柔性化的。

(5)民主性。学术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学术的繁荣,而学术繁荣则对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有着较高的依存性,不同学术观点只能在平等的环境下,秉持民主的学风才能进行。可以说,民主就是学术交流的生命线,就是学术繁荣的保障,没有民主,学术交流就会停滞,学术就会枯萎。所以在对学术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和实施时,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为各种不同学术观点提供充分交流的平台,汇集不同学术观点后形成共识,学术管理才能达成促进学术繁荣之目的。故而,学术管理具有民主性。

(6)自由性。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本质属性。虽然管理工作都强调一定的纪律性,但学术管理是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在对学术活动进行管理时,必须顾及学术的自由属性,在学术目标的制定、学术活动的规划、学术活动的组织、学术活动的实施、学术资源的分配、学术活动的分工等方面经过学术民主一旦确定下来,学术管理者就必须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管理者不能随意干涉学者在具体学术活动中的自主权。所以,学术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属性。

(7)宏观性。学术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智力活动,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究,充满了不确定性,在具体的学术成果出来之前,一切都是未知的。所以,学术管理只能是对学术活动宏观的趋势和方向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不能确定具体的硬性指标,而且要理性、辩证地看待学术活动的成功与失败,所谓的失败是学术活动正常成果,因为失败在某种意义上比成功一样或更具有价值。

(8)团体性。虽然学术权力是一种内生的权力,但并不意味学者个人学术活动的完全封闭,相反交流是学术的生命。学者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自然会形成学术团体,学术团体的形成又促进学术交流,达到学术繁荣的目的。所以学术管理具有团体性。(9)自律性。学术团体的形成,往往导致学术权力集中于学术团体。学者学术权力的大小与其学术名望是成正比的,学者学术权力的行使又会给学者带来精神和物质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排他性的,再加上学术权力的内生性,学术权力的行使只能受到学者内心和学术团体的约束,只能是学者个人或学术团体的自律。所以,学术管理具有自律性。

从以上对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本质及特征的分析看,大学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2种管理模式,之所以这2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共存于大学中,而且缺一不可,是大学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我们知道,大学的发展经过了4个阶段,分别为古希腊时期的哲学经院、中世纪大学、近代大学和现代大学。古希腊时期的哲学经院是一种纯学术机构,其成员的唯一使命就是探究知识,古希腊的各学派把学术繁荣推到了空前的高度,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并传播到阿拉伯地区。现代哲学和自然科学如果要寻找历史的足迹,都可以在古希腊的哲学中发现印痕,后来由于战争的频仍和宗教势力的崛起,古希腊哲学开始没落,哲学经院日渐解体。当然,古希腊哲学经院由于是一种纯学术组织,根本没有行政管理,而且,古希腊学者崇尚学术的自由,学术管理只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是和古希腊哲学文献的重新发现有密切联系的,十字军东征后从阿拉伯地区带回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文献,这些文献引起了一大批学者的兴趣,这些学者出于对古希腊哲学的研习需要也催生了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主要是研习和传授古希腊哲学,基本上也是一种纯学术组织,这也是在12世纪皇室宫廷及宗教教廷允许大学存在的先决条件,行政管理的架构基本不存在,由于学术的不发达,学术管理也处于萌芽状态。到了近代大学,由于学术的逐渐发达,学术管理日益重要,得到了率先发展,这也是西方大学教授治校制度形成的原因;到了现代大学,大学已成为以学术为特征的巨型社会组织,由于知识价值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可,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的功能除了传统的探究知识、传授知识外,又增加了社会服务和社会引领的功能,由于组织的庞大复杂和要满足社会的要求,大学的行政管理日益完善起来。但大学行政管理的完善,并没有削弱大学的学术管理,而是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对大学的管理,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大学的功能而使大学能协调运转的。它们既然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就有一个谁配合谁的问题,谁主谁次的问题,谁处于主导地位谁处于从属地位的问题。

第一,从权力的视角看,行^v^力是外生权力,学术权力是内生权力,从权法和权理来说,内生权力永远优先于外生权力,就和人权永远优先于行^v^力一样,行^v^力是为人权服务的。所以,基于学术权力的学术管理要优先于基于行^v^力的行政管理,大学的行政管理要服务于学术管理,学术管理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管理处于从属地位,行政管理要配合学术管理来开展。

第二,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其关键在学术,学术特征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也就是说,大学首先是学术组织,其次才是社会组织。离开学术,大学就没有探究知识的功能,更妄谈传授知识的功能,也无从谈起社会服务和社会引领的功能,也就没有大学的存在。

第三,大学的使命就是繁荣学术,而学术管理就是直接指向这一使命的,行政管理只能是服务于这一使命。

第四,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决策,而决策的最高境界是科学决策,要做到科学决策就要实现科学论证,科学论证当然离不开学术,对于大学来说,决策就是学术管理。所以,对于大学来说,学术管理是决策层面的,行政管理则是执行层面的。对于大学,学术事务是重要和主要事务,大学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都应放在学术委员会进行,大学的学术机构理应定位为决策机构;行政机构不能参与学术决策,学术决策的任务由行政机构来执行,行政机构自然定位为执行机构。值得说明的是,基于以上认识,对于有些学者认为大学管理存在学术管理主导型、行政管理主导型、二者分离型管理模式的说法,尽管在中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对于全球所有大学尤其是西方大学来说,无疑是以偏概全,既与事实不符,在理论和逻辑上也是矛盾的。

对于中国大学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建构现代大学制度,而要重构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对大学的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知,重新确立大学学术管理的主导地位。《^v^高等教育法》第42条要求: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事项。各大学确实按照要求也设置了学术委员会,但各大学基本没有学术委员会章程,也没有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更没有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有的大学一年乃至几年不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关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事项校领导都是交代给有关行政部门了事,学术机构处于严重虚置和缺失状态,学术管理的主导地位根本没有得到确立。偶尔为之的学术管理也没有尊重学术管理的规律,违背学术管理的本质和特征。这种大学内部微观层面的管理现状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否则,钱学森之问,将继续困扰中国的大学。

劳动关系论文篇三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见图1)。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大于,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一要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协调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二要确立工伤社会保险优先赔付原则,工伤保险赔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赔偿。三要完善工伤责任制度,明确政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四要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劳动关系论文篇四

根据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的内涵界定以及制度发展路径,评估依据的宗旨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公平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制度运行内部效率,优化自身结构。评估主要依据系统性、重预防重康复、国际化接轨、适度性、管理效益性、动态优化等原则,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做出定量和定性的评价。

二、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的指标设计。

评估制度发展,不仅要考量制度中总量指标是否增长,还要根据结构和效率指标做出科学判断。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指标内容为:

(1)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考察参保人群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群的变化。

(2)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能否保障伤残劳动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

(3)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比较指标,说明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工伤保险水平国际比较指标,从开放视角下考察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国际水平。

(5)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统计指标,可以评价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情况。

(6)工伤事故认定制度执行指标,从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和发生工伤认定群体的赔付的角度,以及工伤认定制度内部结构进行评估。

(7)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指标,可评价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看工伤费率是否能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

(8)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保护制度运行绩效指标,用于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

(9)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管理评价指标,考查制度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诸如管理成本、人员结构以及机构设置的相关指标。在上述9个指标中,指标(1)至(5)侧重基于宏观角度评价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发展的水平和效果,即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而指标(6)至(9)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自身运行的角度,考察其结构和效率,即制度综合评估指标。在上述指标选取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分别由总目标层、主体指标层和分类指标层构成。其中,总目标层为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评估指标体系,表明评价的总体结果,反映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水平;主体指标层由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评估9大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的评价结果及发展水平,构成一级子系统;分类指标层由参保人数、工伤保险给付水平、覆盖面比较等29个具体指标构成,表明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子项目中各分项的发展水平及程度,构成二级子系统。

三、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定量评估。

本文选取1994—2011年的工伤保险样本数据,利用工伤保险覆盖面和享受群体指标以及基金运行等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对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发展水平进行定量评估。经过kmo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得:kmo值为,大于,表明基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是,对应概率p接近于0,表明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各指标数据作因子分析后的因子旋转结果,包含各因子变量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累计方差贡献率表示前m个因子刻画的总方差占原有变量总方差的比例。从初始解中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后,对原变量总体的刻画情况,这是由于分析过程中我们指定了提取方差贡献率大于1的公共因子。可见,如果提取2个公共因子,那么它们可以描述原变量总方差的,大于85%,可以认为,这2个因子基本反映了原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缺失信息很小。是按照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旋转后的结果,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主成分为覆盖面以及待遇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工伤保险覆盖情况及基本待遇状况,且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覆盖面与待遇水平的高低仍是影响工伤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第二主成分为基金运营指标,基本反映了基金结余、收支增长率等指标。从所提取的2个公共因子,以及各2个公因子对于各项指标的载荷大小来看,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指标的设计中,关于各子体系的划分及其相关下层客观指标构成的设计结果与数据分析相互验证,充分表明了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合理性。spss根据因子得分函数自动计算各样本的2个因子得分,这样就把原来的14个指标浓缩成相互独立的2个公因子,一方面达到了降维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排除了指标之间的相关性,为下面综合指数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个公因子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指标的信息,2个公因子按照特征根比累计贡献得到公因子系数,并最终计算综合得分n,由n的值可以反映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动态时间发展状况或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本次评估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若采用省份、城市等数据,可以对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对比。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结果表明,中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改革发展趋势是1999年之前处于下降趋势,1999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得分仅为;2000年之后缓慢回升,到2004年达到当期历史最好水平,为分;之后综合得分稳步提高,得分在2011年达。原因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从2004—2011年,工伤保险与劳动保护评估综合得分逐年上升,一直保持持续良好的发展态势,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综合得分仍然不理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四、完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实现全体劳动者享有该基本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吸收新的群体,最终让社会全体劳动者都能够受到保护,将从事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人都包括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之中,例如,奥地利、丹麦、芬兰等,挪威、瑞典、突尼斯等国已经把个体经营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3]。

2.建立集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只有以工伤预防为主,达到工伤预防、康复和补偿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日趋完善。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标准和规程。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投入机制。三要强化职工工伤预防培训上岗制度,对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系统经常性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四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康复工作,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进行康复训练。

3.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同时,全面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二要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第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结构,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实行保障基本生活与适当经济补偿相结合;第二,完善工伤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随物价和工资增长做出适当上调。三要增加工伤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当根据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赔偿费。四要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各省设立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基金运作,实行省级统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伤基金的监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4.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法规体系。

一要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以此协调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二要确立工伤社会保险优先赔付原则,工伤保险赔付之后不足的部分,受害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者或第三人赔偿。三要完善工伤责任制度,明确政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四要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劳动关系论文篇五

(二)内部架构调整。

(三)制度建设不完善。

尽管很多的事业单位及行政机构已经引入了会计电算化系统,但对于此领域的相关工作却并未设立专门的制度,仅仅依靠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1年)》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开展工作。以往的法规已经不再能够完全适用于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制定时间的久远也将对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带来威胁,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将是巨大的,产生的后果也将是极其严重的。例如:部分单位出现处理财会问题不讲程序、流程、手续,仅仅凭借以往的经验;部分单位对发票、支票、收据等票据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等等。

(一)加强系统管理。

在会计电算化的现实实践中,系统操作和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性对整个流程都处于十分必要的位置。会计人员在使用财务系统前必须进行一对一的授权,并对不同人员基于不同的账号和密码,由经办人自行负责保管及记录。财务系统服务器应单独隔离,由数据库后台管理人员单独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服务器存放地,这样使得各类权限分隔开,不会让人独权。

(二)提高技术培训。

会计的电算化对于新员工的技术性要求是很高的,对于电脑的操作并不是每个传统会计都拥有的能力,因此,应在工作的过程中加强技术方面的培训以及安全性方面的知识普及。同时,职业道德教育也会显得十分的重要,例如,系统的口令不得传给其他任何人等。在技术应用培训的过程中,也应该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期要求专家等进行讲座教育。

(三)相关制度完善。

劳动关系论文篇六

[摘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企业制度或观念存在问题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这其中的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如何建设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出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近年来的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也使得处理劳动争议的难度愈加增大。处理难度的增大必然带来处理周期的增长,从而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而引发争端,如此恶性循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维护、公司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团结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即使问题得到解决,争议也已经发生,对员工心理造成的伤害无法抹去。虽然我们无法避免劳动争议,但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和途径把伤害降到最低,争取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常凯教授对我国企业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其主要观点如下:1.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劳权是构成劳动问题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者是主体,劳权是核心”。三者相互关联且层层递进。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关系,它具有普遍性、本质性、具体性和直接性的特点。3.政治体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会影响到其方方面面,例如劳动者和企业的地位和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劳动关系的运行模式等。4.我国应结合社会主义的传统和市场经济的规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模式。

(二)“劳动合同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赵永乐教授从微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企业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提出了预防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其主要观点如下[2]:1.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企业劳动关系是存在辩证关系的。企业能否管理好劳动合同决定着劳动合同的履约率,而劳动合同履约率的高低决定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2.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可能引起劳动纠纷的一些问题,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为劳动争议,进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3.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基本目标是使企业的所有资源作用最大化,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具体目标是使企业有效地管理人力资源。

4、关于如何预防企业劳动争议,赵教授认为大部分的劳动争议都是由劳动合同的争议引起的。虽然企业无法从客观上阻止这种争议的发生,但完全可以从主观上积极预防。预防企业劳动合同争议应遵循预防为主、重在源头、保护劳动者利益等原则。

预警机制也可以叫做预警系统,英文为“earlywarningsystem”。预警机制,本义上是指预先发布警告的制度,通过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企业劳动预警机制是指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日常管理,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及时发现可能诱发劳动争议的因素,并预防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警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一)预防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两级分化不断加剧,劳动关系矛盾升级并向常态化发展,大规模劳动争议事件频繁发生,有些劳动侵权事件以及大规模罢工甚至在全国引发热议。在这种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迫切的。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可以完全避免的。而事先没有做好防范措施,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不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是导致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因素。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资双方互不理解、相互指责,不仅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还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如果最终争议得不到解决,就很有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这一切都是可以通过事前预防避免的,通过调解劳资双方的关系,把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预警机制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作用不只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维护劳动关系、保持社会稳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的集体合同制和集体谈判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企业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在谈判中与劳动者探讨实际情况,增进相互理解,从而使集体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公平地体现劳资双方的利益,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集体合同是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共同商讨签订的,因此可以有效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进而避免劳动者消极怠工或是罢工的情况。

(三)减少损失。

首先,劳动者和企业是都不愿意使劳动争议出现的。因为争议的出现会给双方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争议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公司侵犯了员工的正当利益,劳动者不仅遭受了物质损失,还会遭受各种精神损失。在调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调解费等费用数额巨大,如果最终调解失败导致员工失业就会产生新的劳动争议。对企业来说,处理不当的重大劳动争议还可能造成全体罢工的现象,由此导致的生产线停工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甚至使企业破产倒闭。即使上述情况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产生也会破坏企业的形象,影响企业今后的发展。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劳资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以往的经验表明,法律意识淡薄、指标体系不完善以及制度落实不到位往往是导致企业在实现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劳资双方观念上的分歧和企业主观的偏见是产生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

一部分用人主体缺乏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对劳动法重视程度不够,不依法办事。履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但往往有些企业忽视劳资双方的平等关系,拿法律当儿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私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还有的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健康的劳动环境,损害员工的身体,从事高危行业不给予相应补贴,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为了企业利益实行“压工资”制度,强行扣押劳动者证件,随意克扣劳动报酬等行为都会直接造成劳动争议,引发冲突。目前,我国劳动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者更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迫于生计无奈接受企业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劳动市场根本无法满足每年数以万计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一岗难求让那些毕业生任企业的霸王条款宰割。大量缺乏公正性合法性的劳动合同由此产生,也为劳动争议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指标体系不完善。

企业劳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由于其会受各种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在短时间内系统全面地认识企业劳动关系是一种挑战,同时给建立一套适合企业劳动关系的预警指标体系也带来困难。用人单位的预警指标体系对预防劳动争议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关于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指标体系尤为重要,而很多企业统计员工下岗率、失业率等指标并不完善。虽然工会、劳动等民政部门也会统计此类数据,但统计标准不同加上缺少动态监测和预测分析,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困难。工会每季度的下岗以及特困职工情况统计分析的直接来源是企业,虽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统计周期较长导致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现阶段内下岗员工和特困职工的心理状态。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由于春节前后是员工离职的高峰期,维护职工稳定的工作也通常处于年前松、年底紧的状态。公司制定的许多保持员工稳定的政策措施很难实现。例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现在的员工都很看重企业文化,而罗马非一日建成,这种文化要靠日积月累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成功经验建立,大部分企业在这方面都做得并不完善。再如给员工良好的发展空间并提供平台。企业在招聘时往往宣称会给员工创造提升的平台,而当员工真正进入企业后却没有受到这样的优待。员工看不到自身的发展前景,自然就没有工作热情。这样的企业是无法让员工安心留下工作的。最后,企业没有实现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即使企业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过低的岗位薪酬水平也无法对员工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对于核心员工或是骨干员工更应舍得提供高薪,高投入才能换来高回报。

(一)增强依法办事的机制。

依法办事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预警指标体系的法律基础。只有具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证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建设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不断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特别是要改变企业经营者落后的经营理念,要让他们懂得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良好的基础。(2)我国劳动法相关的政策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劳资双方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所以,企业在建设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事,保证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合法化。(3)在社会监督方面,企业要主动接受行政监察与监督,主动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指标体系建设。

当前,社会结构正处于剧烈变动时期,建设以监测和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的预警指标体系可以让企业掌握更多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因素,从而避免劳动争议。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就要加强社会劳动预警指标体系。通过相关研究发现,目前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薪资报酬、工作内容和保险福利。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一套系统动态的预警指标体系,企业对许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控不到位,缺乏察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事件导火索的能力,往往事件发生后才有防范意识。因此企业急需建立一套适合自己情况的预警指标体系。相关部门可以初步研究一些如物价上涨指数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等核心指标并加以定期分析,这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工会、统计、信访等部门应掌握失业下岗职工情况和困难职工生活状况以及政府有关职工生活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细化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强对职工思想状况的研究。利用科学的方法获知职工对一些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的看法,例如进行民意调查等。有了预警指标和研究职工心理所需要的信息,就可以及时判断员工状况是否稳定以及其发展趋势,在矛盾积累爆发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将危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督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是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劳动争议,企业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并采取合法的程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同时根据自身需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劳动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出现矛盾要及时积极解决。最后,企业应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出具相关证明。它可以有效预防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内容违法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在管理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审查要在人力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下进行,根据法律章程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避免重大劳动纠纷的产生。

从我国的当前状况来看,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因此给企业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带来诸多不便。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给劳动者和企业双方都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就目前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出了尝试性的探讨。要想保障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合理建设和顺利运行,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配合,任何单方面的工作都无法使其行之有效。企业机制的建立和制度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的影响,例如建设高效的团队、实践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建立学习型组织,这些都有待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2]赵永乐,王培君。劳动合同管理技术[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3]王槐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的思考[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10)。

劳动关系论文篇七

劳动关系得益于生产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劳动者和使用者之间在劳动中生成的且在不断发展的一种社会关系。人在社会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社交等活动促进了社会关系和谐发展。其他的社会关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是为了保证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劳动关系在这个工业化越来越发展的时代作用愈发重要起来。

二、企业对人力资源及其管理和劳动关系进行有步骤有计划地调节。

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和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存在的状态有关联,人力资源中其管理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具有自然性。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的目标追求不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它有着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功能和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特殊的功能。劳动关系方法和手段也是人际资源及其管理的体现。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的实践有两个方面,分别为实施健全的人力资源及其管理的职能、同时使劳动关系得到改善与协调。

1、实施健全的人力资源及其管理的职能。

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的具体实践,人力资源,其管理中的所有管理及决策和一些行为都可能会影响到劳资双方之间雇佣的关系。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营造这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来进行自我规范和约束,它体现了一种人本管理的思想且协调和贯穿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所以,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发展潜力巨大,能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实现双赢。就人力资源来讲,其管理在企业中以人力资源及其规划,对新进员工及老员工进行培训,对企业员工绩效和薪酬进行科学管理为实施的途径。这几类途径指出了企业中的'各层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直线经营的管理者在这类管理中起到了的积极作用,因此,这些不同管理层的沟通与协商也更好的促进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及其管理对其劳动关系的三点方面进行调节,通过间接的方式进行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其管理对劳动关系进行调节有很多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第一个是通过实现员工和组织之间双向的承诺,第二个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的管理。员工和企业之间双向的承诺就是指企业中员工对于企业中组织的承诺和企业对于员工间雇主承诺两种交互作用之下承诺的具体情况。组织的承诺指的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承诺激励,使员工能够增加为企业工作的力度并且能够自愿的为企业服务与为企业着想的一种心理或者态度,这就是组织承诺;企业对于员工的一种雇主承诺其表现是企业满足企业员工的需求与给予支持的一种程度。一是,有着企业期望的企业员工能够努力为组织的利益所付出;二是,通过员工和组织之间双向承诺,双方积极互动交流,使员工的努力与回报实现正相关,以满足员工的期望。企业的经营绩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经营效益与业绩。从长时间来看,企业的经营绩效可能会影响企业中对员工的激励,对薪酬的管理薪酬与福利等,与此同时,它也会影响企业员工的期望值,所以间接的能够影响到劳动关系与和谐度。因此,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也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对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劳动关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和与改善。

劳动关系论文篇八

【】本文以劳动力经济学为研究视角,运动系统论分析劳动力经济学的核心,构建劳动关系系统论的概念和内容体系。内容包括系统的行为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等四个方面。系统论经过发现,后续研究出现收敛理论、发散理论、桑德沃模型等研究范式。本文通过劳动关系系统论及后续研究成果,可以为劳动力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和研究分析方法提供理论参考。

劳动关系系统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研究之上,之所以后面加上“系统”二字,是因为劳动关系在社会劳动中的复杂关系,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劳动关系原理,运用系统学的方法建立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劳动关系系统论是劳动力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邓洛普()提出,他也是现代西方劳动理论的奠基人。1944年,邓洛普利用大量的数据验证而出版了《工会下的工资决定》,该书指出工会是经济活动中的中间者,也是经济制度的监督者和反馈者。1950年,邓洛普在原有基础上发表《产业与劳动关系系统评论》一书,提出了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的相关学说,并且将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一起分析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1958年,邓洛普出版经典著作《劳动关系系统》解释了劳动关系系统的多种因素及其相互影响。目的是解释依据劳动关系可能发生的现象,这种解释能够帮助理解和应用复杂的经济现象,理清劳动关系存在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邓洛普运用系统理论模型移植到劳动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运用系统的概念根系和探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从社会系统中脱离,劳动关系应该是一个负责经济的、复杂社会的独立系统,或者说劳动关系就是产业社会的子系统,是独立于经济制度的特殊实在关系。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系统模型主要是系统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存在环境、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则构成,四个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影响着劳动关系的整体运行。

(一)系统的行为主体。

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的行为主体应该由劳动者及其劳动者组织、劳动关系管理者及其日常运行和职场或者劳动关系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和行政组织。劳动者组织不仅包括劳动单位涉及的组织、工会和单位委员会等正式组织,也包括劳动者群体委员会等非正式组织,经营者的主题包含企业或者单位法人或者管理人员。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该互相联系,接受企业或者单位的统一领导,能够为企业或者单位的整体发展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和相关行政组织应该起到宏观组织和领导的作用,同时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单位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任何劳动主体的相互作用都应该是在特定的环境之下,劳动关系的职业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企业预算及资金支持和企业或者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劳动者的技术条件是劳动者在工作条件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技术衡量标准,这是由劳动力的类型决定。劳动力类型涉及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学历和学科背景等诸多方面。劳动关系所处的环境还应该包括企业或单位给与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也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持有关。企业预算和资金支持也是劳动者适应市场、了解市场的前提,通过对于市场的把握有助于劳动者对于劳动产品的调整与反馈。企业或单位的权力结构是环境的适应基础,权力结构是单位整体运行的内在表现,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分配被反映在企业内部,对于外部环境的适应也需要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全力调整。企业的集权和分权是企业适应环境的决策点,也是决定着企业或者单位能否完全适应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主体的意识形态。

行为主体共有的意识形态是劳动关系系统内各个主体普遍奉行的一套思想和信念。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的运作。这些思想观念直接影响着劳动关系各主体对自身和其他主体角色的认识。只有各方形式形态保持一致时,劳动关系系统才能稳定良好的运行,否则系统就会出现冲突。广义的意识形态也指劳动关系的文化环境,这些因素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系统的制约条件。

劳动关系相关规则是劳动关系系统运行的规章,是指用来约束行为者在劳动场所的雇佣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操作规程、奖惩制度和解雇制度等。邓洛普认为,制约行为者的各种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时劳动关系系统最重要的中心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和行为者间的相互作用会不断发生变化,其结果规则也会随之改变,这些规则的变化使劳动关系出现不同的特征。在一定的环境中,劳动关系行为者通过相互作用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制度化的过程。劳动关系系统主要是把冲突转化为规则的过程,集体谈判时理解劳动关系的基础。输入阶段包括主体、环境和意识形态,转换阶段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在输出阶段,则是形成规则。最后把制定的规则再反馈回前两个阶段,进行检验和修正。

(一)收敛理论。

收敛理论是由克拉克卡尔和邓洛普等五人组成的“产业主义和产业人”小组在1960年共同发表。收敛理论的核心前提是由于伴随产业化而生的技术变化和市场的力量各国的劳动关系系统将倾向于同一化或倾向于收敛。

(二)发散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爆发经济危机,原有的收敛理论不能完全应对突如其来的经济灾难,出现了“发散理论”。具体包括“极左社会主义”的应对方式、“干涉主义”的方式和“防卫性的排他主义”应对方式。主要是在经济危机及经济不稳定时期,政府、单位或者企业本身及工会或其他劳动者组织,在面对收入和工作不稳定的状况,特别是在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革新中实行了不经过一般劳动者的同意就拒绝任何变革的做法,来维护或提高自己的地位。经过发展,最后提出了是“合作主义”的应对方式。

(三)桑德沃模型。

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系统运作过程中,外在环境因素、劳动场所和个人原因是导致劳资紧张冲突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成为劳动场所的行为规则,或对劳动场所产生影响,使之得到改善。桑德沃不仅构建了劳动关系理论模型的分析框架,而且还对影响劳动关系及其管理运作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分析,便于从整体了解和多角度把握劳动关系系统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

[1]史新田.中国劳动关系系统论.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0年10月.

[2]刘哲昕.系统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劳动关系论文篇九

第一季度,按照市业务科的具体要求和局领导的支持下,在相关股室和同事们的配合下,圆满的完成了第一季度工作任务,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一季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变更、解除以及鉴证等,实行了动态管理。发挥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职工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上的重要作用。第一季度企业共签劳动合同19户,签订人数为230人。为企业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10人次。

二、贯彻、测算最低工资标准。

省最低工资标准下发后,我们进行大力的宣传、贯彻,今年根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上报市局。

三、完成其他各项工作。

1、按规定履行正常调转手续。

2、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仇分配方面的工作。

3、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工资方面的遗留问题。

4、按时保质保量的上级各种统计报表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劳动关系论文篇十

严格把关特殊工时审批,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xx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收件、受理、调查到复核、审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特殊工时审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一年来特殊工时审批业务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批结束后及时整理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工时审批卷宗资料齐全清晰明了。同时,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调查管理,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资纠纷。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一是完成特殊工时审批业务24宗,其中不定时工时审批16宗,综合工时审批8宗。审批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xx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外勤、长途运输、餐饮业一线工作人员等岗位8106人次。二是接听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咨询50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64人次。

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我局继续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动xx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以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为主,推进规模较大企业单独开展集体协商为辅,以点带面,扩大覆盖面,有序推进集体协商工作。配合各级工会加大集体协商制度宣传力度,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服务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员工人数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共审查集体合同176份,涉及企业9386家次,涉及员工110576人次。其中审查企业集体合同128份,涉及企业128家次,涉及员工22255人次;审查区域性集体合同48份,涉及企业9258家次,涉及员工88321人次。接待企业来访咨询裁减人员备案业务共25人次。

三、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

圆满完成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指导样本企业填报数据,督促样本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数据,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上报,上报企业家数227家,是全市唯一一个完成市局下达任务数的单位。

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自20xx年10月,着手推进企业调解力量,选定在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作为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试点企业,双方就制度建立、调解室选址等问题进行协商,于20xx年4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为了使调解员能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也为了让公众清楚了解调解员的职能和制度,我局给十个街道下发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以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三项制度,劳关科已将三项制度制成挂墙文件发放至各个街道,并督促其上墙公布在办公场所内。

五、做好重点帮扶企业工作。

根据全局的统一部署,劳动关系科积极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工作,走访帮扶企业,指导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堵住漏洞,降低法律风险,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论文篇十一

摘要:本文作者阐述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介绍了其劳动关系管理现状,分析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探讨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方法。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我国社会经济由单一劳动关系转为市场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约化等多样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依法合法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是对现代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到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处理、员工离职、生产安全及新近几年出现的员工压力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为143家,截止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1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的目标,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和企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中小企业业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构建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张兆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浅析[j].中国市场,,(35).

[2]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04).

[3]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04).

[4]李悦.组织创新导向的内涵及其对组织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劳动关系论文篇十二

企业违法转包给无用工资格单位或个人的,该单位和个人受伤的,企业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劳动关系。

当前,一些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中,存在不规范用工状态,即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来实际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这类工作由于其危险性较高,导致工伤事故案件频发。这种类型的非规范用工状态,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保险,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中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没有统一适用裁判依据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维权困难。

司法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申请为第一个法律程序。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2]的规定,而作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裁决书;用工主体不服裁决而起诉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不作为裁决依据,而依据种种内部解释等等来判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由此被切断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径。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工程是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又招用劳动者的,则认定该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另一种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该承包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符合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才能成立劳动关系。人社部(2013)第34号文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4]。该规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不妥。不予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5]规定,建设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该承包人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请求确认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处理参考意见[6]中根据其第二条规定,真正的干活的劳动者虽然与发包单位不一定能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依据该项规定,发包单位,违法承包者或者说无相应资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对该劳动者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虽然不一定被认定劳动关系,但是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换言之,此种情况下有资质的用工单位和违法用工的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项规定来规避承担更重的工伤保险责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规,比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内部指导文件[7]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用人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和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后,该单位和个人招的农民工等人与该单位之间不认可是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对其遭受的损害应通过民事赔偿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此项规定,笔者不予认同。此项规定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解决侵权问题,对于视同工伤的问题并不能予以解决。即劳动者如果发生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法院的适用法律不当而不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面临没有权利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其合法权利也无从保障。

一种观点认为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规定,企业违法转包的,实际施工单位私自招聘的人与发包的企业之间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述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0]规定,具备资格的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无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资格的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六建公司将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雇了张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后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裁判结果为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该机构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该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这种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的制定指导原则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最大目的。建筑、矿山等危险性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劳动者,亦应受到我国劳动法规的保护,应予以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保护此类行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对于非法用工行为的一种有效管理、约束;只有让非法用工的主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制裁,才能规范此类非法用工行为。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冲突的,应适用司法解释来判案的问题,属于法律法规的位阶问题,应适用高位法判案的规定已非常明确。法院内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仅就本区域内法院内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在裁决此类案件过程中,依然会出现依据三级法院内部文件而不予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使此类当事人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而严重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类问题也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国特有的司法现状。

关于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考量,应当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阐述、规定此类情况该不该予以确认劳动关系,从而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陈述相一致,否则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解决走两条路,最后还要归入行政程序来申请认定工伤、确认赔偿数额等,由于规定与执行依据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极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会的不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第2版,第28页.

[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10年6月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7]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发)中第二条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

劳动关系论文篇十三

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准合同关系是较为特殊的一类,一般来说,准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普通合同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准合同的实现附带得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如相关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银行保函等等。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准合同关系与合同关系差异却很大,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准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以先决条件的实现为前提的,若先决条件丧失,则准合同相关权责关系失效,而合同相关方无需承担任何损失,亦不构成违约。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式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调查数据,我国过剩劳动力已接近万,而大学生未就业以及失业人数仍超过500万,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在就业环节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千人抢百个就业岗位的情况早已不是新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各个企业与大学生的合同关系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而准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当中的一类。

一般来说,准合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的一种意向性协议,实际上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则或附属性文件,对此我国法学界和法律体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样的准劳动合同关系介于无劳动合同关系和建立完整劳动关系之间,以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约定实现完整劳动关系的要件。准劳动合同关系因而界定不清且很容易和可撤销合同、违约责任等概念相混淆,同时对于建立准合同关系的大学生身份定位也不甚明了,这直接导致了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日益增多,同时在现实社会中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越发常见和普遍,于是,这一问题的研究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研究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丰富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劳动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相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类型。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我国的法律系统对于准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只是强调其实现需要一定的先决条件,而当下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形式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

1.1建立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一段时期内大学生于企业之间特殊的劳动关系。

这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情况是用人单位经过初步考察有接受大学生作为正式员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大学生也愿意到该单位工作,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在某些问题(如薪资、休假、工作内容)上尚未达到完全一致,或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大学生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根据考察期内大学生的表现来做出最终是否与其签订正是劳动合同的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或是具有完整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便属于准劳动合同,常见的有就业协议、见习协议、带薪实习协议等等。

1.2企业与大学生建立的劳动关系需要一定构成要件(先决条件)的实现才可最终成立。

这种类型的准合同关系通常对大学生而言并不十分公平,企业与大学生签订了“形式和内容均与完整劳动合同无异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又附加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要求大学生达到一定的工作业绩,一段时间后达到相当的职业技能等等。而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准合同形式往往被企业故意曲解,成为随意增加试用期、见习期,或是辞退大学生,已经在工作中给大学生显失公平待遇的工具,这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2.当下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现状。

2.1建立的随意性。

应该说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了解,帮助其最终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决定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但是在就业压力巨大的当下,准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有蔓延和滥用的趋势,不少企业甚至将建立准劳动关系作为了大学生在其内部工作必经的一个环节,更有甚者,将准劳动合同的建立作为其压榨大学生,降低人力成本的“法宝”对于大学生一律全部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一段时期后以各种理由将大部分辞退,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2.2大学生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的定义,准劳动合同与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准劳动合同需要一定先决条件的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不但设置大量限制大学生与之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还大量删改其劳动合同内容,将职工应有的福利和薪资等下调,使大学在准劳动合同期间享受的待遇与正式员工差距甚大。不仅如此,我国对于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大学生处于何种角色也并不明确,劳动部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而随后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却又将此项规定删除,完全没有类似规定,反而是指出“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对此条文的理解,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大学生并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其与企业建立的关系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劳动关系”,于是相关的纠纷或是期间大学生发生的意外和人身伤害,便不能按《劳动法》、《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进行维权,而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由此一来,大大增加了大学生维权成本,加剧了大学生应有权利被侵害的.局面。

2.3限定条件缺乏规范和约束。

由于准劳动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一定先决条件的实现,于是这些先决条件便成为了影响大学生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然而这些先决条件是什么,应该或是可以包含什么内容,其程度和期限又是怎样?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只是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权益保障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这样的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且用人单位不得提出显示公平的条款”。而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显失公平”的度是很难把握的,所以这一保障性条款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于是大量企业在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实现的先决条件方面大做文章,人为设置很多障碍和不公平条款,如与学生约定一定数额的“就业协议保证金”,大学生毕业之后必须到该企业工作,否则将赔偿,而保证金的数额,目前我国就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很多企业在其提供的薪资、福利和发展平台等因素不甚明确的情况之下便与学生约定了高达数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最终对大学生择业造成严重束缚。

3.完善大学生与企业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的措施。

3.1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规范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且相对独立的专门针对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在当中对准劳动合同做出准确的定义和界定,并完整描述其构成要件,同时对实现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进行规范,改变准劳动合同关系中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的现状,使得大学生权益的保障有法可依,降低其维权成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3)约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大学生权益受损时相应的诉讼途径和受理部门;

(4)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制定相应条款明确企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3.2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我国普法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我国目前高校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将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不高,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所以完善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掌握基本的《合同法》和《劳动法》知识,在签订准劳动合同时懂得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这也能从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在相关问题上的转变。

3.3完善准劳动合同法律保障体系。

由于大学生和企业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所以我们应当强调大学生的权益,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保障体系。以收益的权益为例,目前很多企业以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任意降低大学生的薪资等劳动所得,有的企业还沿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建立准劳动合同的大学生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取代薪资。其实这些做法都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便指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否建立了书劳动合同关系,只要构成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事实,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酬劳,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建立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企业便必须为大学生的劳动支付合理的酬劳。除此之外,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准劳动合同中涉及到大学生的休假、福利等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

3.4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我们主要应该从学校、政府和社会机构这三个层面来构建。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和政府公权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学校则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跟踪评估,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管理;而社会机构则应该加强建立专门的大学生维权机构,也可将准劳动合同期间大学生的保险商业化、社会化,使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得到及时的补偿。

大学生与企业建立的准劳动合同关系是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它涉及到学校、社会、企业、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研究体系,但同时也确实是目前就业问题中客观存在且必要的一个事实,只要我们能够积极分析总结目前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体系,那么相信这一准劳动合同关系必将朝着更加完善、公平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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