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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一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第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其副本;。
(三)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
(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七)依法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四)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
(六)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储存粮食所需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五)销售中的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六)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或者副产品进行加工;。
(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六)产品质量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所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依法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四)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
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粮食储备制度,设区市、县(市、区)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布局的要求,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立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安全应急供应和加工网络,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扶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扶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扶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收购基地,并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扶持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三
1、耕地及人口情况。
全县土地总面积137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1万亩。全县人口5.0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万人。
2、粮食生产情况。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2.3万亩,亩产220公斤,总产量5423万斤,人均占有量686公斤,其中:小麦播种面积4.64万亩,亩产201公斤,总产量1869.2万斤,玉米播种面积3.72万亩,亩产439公斤,总产量3268.58万斤。
3、粮食消费情况。
根据国际粮食消费温饱线人均800斤计算,全县5.02万人,全年粮食消费总量需4016万斤(其中:口粮消费3012万斤)。
4、民营企业粮食购销情况。
经初步统计,全县粮食经营户有15余户,粮食购销总量约1090万斤(购进506万斤,销售530万斤),其中:纳入统计调查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7户(含加工、制酒、食品业),全年预计购进粮食440万斤,销售粮食439万斤。
5、机构人员情况[]。
经清理核实,全县粮食系统共有各类独立核算机构4户,其中: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1户,粮食购销企业2户,非购销企业(包括粮贸企业、粮办工业、饲料企业、运输及其他企业)1户;共有职工240人,其中:行政管理机构22人,企业职工16人(离退休5人),其中:购销企业职工145人;非购销企业职工44人。
县局直属企业三户,分别为:县粮食收储公司、县粮食储备库、县粮食综合经营公司,共有职工234人,其中:在岗189人,离退休及内退45人,截止底共计应缴养老保险费189人,已缴养老保险费145人,欠缴养老保险费70万元,其中:经营公司44位。
6、县粮食局机关人员情况。
经核实,县粮食局机关共有在职职工22人,其中:县财政供给人员6人,事业自收自支及企业供给人员16人,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72.7%。
7、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情况。
全县2户粮食购销企业中,养老保险欠费总额17万元;有1户企业至今未办理养老保险,需保险额53万元,共计拖欠养老保险费70万元。
8、固定资产情况。
全系统固定资产总额529万元(其中:房屋设施万元,土地估价万元),经初步评估现值万元。
9、粮食购销及库存情。
20全县收购粮食732.8万斤,销售395.6万斤。全系统现有各类粮食库存947.6万斤,其中:省级储备粮400万斤,周转库存粮547.6万斤。
10、亏损挂帐情况。
截止年12月底,全系统亏损挂帐总额1479万元,其中:已认定剥离的政策性亏损挂帐1429万元,企业自补亏损挂帐50万元。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粮食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县粮食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规定,围绕“放开购销县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县场稳定,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采取了统筹协调,分项推进的办法,稳步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1、继续完善粮食补贴直补政策。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05年省政府又安排我县粮食风险基金元,用于全县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比上年增加万元,较好地调动了种粮农民积极性。
2、陆续出台并落实了“三老”问题。去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5]37号)。在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问题上,确定了省财政拨补一点,县财政筹补一点,企业自筹一点的“三个一点”的思路,省财政安排我县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共万元,现己拨到市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在县财政、粮食、农发行的共同努力下,省上已确认,6月1日以来,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挂帐1429万元,企业自补挂帐50万元,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挂帐落实工作。
3、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稳步实施。根据全面放开粮食销售县场的新形势,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粮食县场监管的政策措施,我县认真落实。一是积极组织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培训县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共4人,同时,强化了对粮油质检人员的管理,确保了依法管粮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制度,积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建立了一整套制度予以规范,确定专门的机构,已为3户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其中:国有粮食企业3户。
4、完善粮食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安全。一是加强基础工作,启动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扩大了统计数据的采集面,提高了粮食供需变化监测工作的准确性。二是实施了对粮食市场监测引导,实行了粮食市场价格周报制度、粮食收购五日报、购销存月报制度,制定了《两当县粮食市场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建立了县内产销县(区)购销协作关系,保障了全县粮食是市场和价格的稳定。
5、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总数已由初的10户减少到2005年底的3户,减幅70%;累计安置职工10人,职工总人数由98年初的244人减少到2005年底的234人,减幅4%,实现了“两减一置换,稳步推进”的阶段性改革目标。
二、粮改的初步打算。
(一)迅速行动,全面部署粮改工作。
一是尽快由县政府行文,下发《两当县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相关措施,迅速启动我县粮改。二是鉴于粮改难度大、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近日召开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靠实责任,明确任务,全面落实。在会议上,要重点解决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社会保险费筹措,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费及建立县级粮食储备,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等粮改的重点问题。
(二)落实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企业改革。
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县粮改政策,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两置换一保障”措施,除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外,企业职工身份全员置换,企业资产全部置换,积极推进国有民营和国有控股,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三)积极推进企业组织机构创新,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
初步改革模式为:设粮食购销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辖储备粮管理站和粮油购销站,为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岗位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国有资本从其他各类粮食企业退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要实行县局领导包企业责任制,明确职责,兑现奖罚。要积极开展比、学、赶、帮竞赛活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赶超本县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靠前指挥,现场服务,千方百计为基层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企业改革缺乏成本金。
作为受政策性因素影响,长期亏损,最晚步入县场经济的.粮食系统来讲,职工身份置换难、资产变现难、债务化解难、企业重组难,这“四难”一直困扰着粮食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初步测算,全县189名粮食企业在职职工(其中:购销企业145人,非购销企业44人),按照每个工龄年保底600元,人均工龄25年,共需身份置换金283万元,需解决历年拖欠或未办理的养老保险费共计70万元,共计需改革成本353万元。
(二)县局机关运转困难。
粮食部门自成立以来,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粮食行政主管机关编制少,财政供给人员少,机关大多使用一部分企业供给人员,经费来源主要是违规挤占省拨各种政策性补贴,以维持机关运转。目前,这部分人员多为机关中层领导和业务骨干。由于省拨政策性补贴取消,企业经营无效益,这部分机关企业供给人员的工资已没有任何来源,这不仅造成了全粮食系统的不稳定,也给全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三)粮食储备数量不足,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
我县是甘肃最贫困的县之一,自然灾害频繁,十年九灾,无相当规模粮食储备,很难应付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保稳定、保灾民口粮供应的责任异常艰巨。目前,按照国务院“产区应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应保持六个月销量”的储备粮规模要求,测算我县现有非农业人口1.1万人(含流动人员),每人每年粮食消费量平均805斤,6个月销量约为442.2万斤。
四、几点建议。
(一)增加粮食储备规模。实行粮食购销县场化,取消国家对粮食流通领域的补贴,增加了粮食安全的不确定因素,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的措施。按照国务院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要求,建议省上增加我县省级储备粮规模,在目前400万斤的基础上再增加万斤,达到斤(全县人均水平40斤,目前,我县人均只有斤),以进一步增加我县抵御自然灾害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如暂时不能解决,在建立我县粮食储备过程中,请省上在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资金帮助。
(二)加强粮食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赋予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对县场监督检查的新职能,要卓有成效地完成这一职责,必须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队伍,而我县粮食局实有在职职工22人,其中:财政供给仅有6人,其余人员均为企业供给人员,难以担当这一重任,建议省上通盘考虑县粮食行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粮食主管部门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二是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按照7人的规模调配行政编制,落实财政供给,也可建立粮食县场稽查队,事业编制5-7人,授权执法,人员工资及经费由财政核拨。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四
滁州市是安徽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目前滁州市的粮食商品率超过50%,每年可提供的商品粮数量大约占安徽全省商品粮总量的1/4。因此,在目前所进行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中,无论是在安徽还是在全国,滁州市都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最近,我们在滁州市及其所属的来安县、明光市进行了调研,获得许多第一手的材料。下面我们结合这些材料,就滁州市正在进行改革的主要措施和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增加,亏损严重。
滁州市国有粮食企业自年5月以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粮食政策,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滁州市的粮食作物以稻谷、小麦为主,稻谷占粮食总产量的60%,小麦占25%。以稻谷为例,1998~每年收购量均占总产量的50%上下,更高,大约为3/4。预计将占2/3。应该说,农民生产的粮食除自食部分以外,基本上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了。近几年滁州市粮食保护价一般高于市场价在0.10元/公斤左右。以此计算,每年收购100多万吨粮食,农民可从中获利上亿元。当然,由于中间环节存在流失,农民实际获利并没有那么多。通过以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农民的利益虽然获得一定的保护,但是粮食销售情况却不尽如人意,除和20比较好外,其余年份销售比例均在56%至73%之间。
产量208.5225213.5200.4153.9186.9。
收购量119.3109.0197.26108.14119.97125预计。
收购/产量57.2%48.4%45.6%54.0%78.0%66.9%。
销售量68.6579.03108105.2368.1779.8。
销售/收购57.5%72.5%111.0%97.356.8%63.8%。
粮食的收购和销售是一个动态过程,2002年的.销售量和销售比例还会增加。但从1997~2002年收购量和销售量的累计来看,至少有近170万吨粮食未能销售。据介绍,滁州市1994年库存粮食最高时在100万吨左右,而年库存水平最高时曾经达到200多万吨。相当于两年的收购量。在粮食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库存粮食无法实现顺价销售,贷款也就不能及时归还,企业还要负担贷款利息(超储利息支出一般占超储库存费用总额的60%以上)和部分粮食保管费用(保管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不足使用,特别是部分露天存放的粮食费用更高),而且粮食存放时间超过3年,还有陈化问题;粮食一旦陈化处理,损失更加严重。从滁州市提供的数据看,国有粮食企业19出现亏损,而1998年亏损比1997年增加1倍多,2001年亏损相当于1997年的3倍,数额高达19亿元多。亏损额远远高于农民因保护价获得的好处。
[1][2][3][4][5]。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工商、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和机构,配备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六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怒江州各级粮食部门在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深入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驾驭粮食经济工作的能力;坚持深化改革,顺利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并稳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进程;坚持依法治粮,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服务“三农”,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水平。五年来,经过全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州的粮食流通工作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体制改革后,重新呈现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州进行了“四分开,一完善”,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一取消三放开”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并于3月全面实现了粮食由计划供应为市场供应,攻破了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堡垒。全州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目标逐步确立,粮食市场管理新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
―――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工作,实现粮食企业轻装上阵。我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根据“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思路,在全省率先完成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通过改革,全州原有的1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整合为5户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全州800多名粮食企业职工均得到妥善安置,通过粮食企业改革,做到了“补偿金结清,养老保险金补清,福利奖金发清”。较好地解决了粮食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加强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安全。我州各级粮食部门为切实维护粮食安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市场调节,做好应急保供工作。总投入资金1314万元用于建设仓库、粮食市场和粮食加工业项目。一是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170万元和建仓资金贷款55万元,新建了仓容50万公斤的泸水县片马粮食仓库,改造了仓容100万公斤的泸水县小沙坝粮食仓库,并建立和完善了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充实了各级地方储备粮,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全州的粮食安全;二是建设和开辟粮油交易市场,先后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建设了泸水县六库镇、兰坪县城、营盘和福贡县城四个粮油综合交易市场;三是通过贷款和自筹资金近100万元,建立了两个日产大米30吨和60吨的加工厂各一个。
―――贯彻《条例》,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粮政管理职能。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我州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组织全州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在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把好粮食收购准入关,及时按规定审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鼓励多元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全州已取得合法收购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逐家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基础资料和收购台账进行了认真核实,为全面、正确地行使粮食机关的职能,跳出部门的“小粮食”,立足社会的“大粮食”,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的监督与管理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坚持服务“三农”,以粮食购销为主业,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我州各级粮食部门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努力做强、做大粮食购销主业;始终坚持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努力把为民服务,助农增收,服务“三农”作为粮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创新购销工作思路,全面提升粮食购销经营的水平。一是综合分析市场,及时制定营销策略。注意对各方面粮食行情信息的搜集,调研市场,分析走势,尽可能为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引导企业顺应市场;二是适应粮食市场化形势,跳出收购看销售,依质定价,合理作价。对收购的粮食,做到面对市场,坚持“边购边销、快购快销、薄利多销”,有效防范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形成的经营风险;三是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根据我州实际,在部分乡镇发展各类订单农业,有效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切实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粮食部门的贡献。(完)。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七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粮改全面启动以来,已经走过了近十年的艰难历程。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全县粮改取得了明显成效。完成了附营企业改制,购销企业重组,人员安置,再就业,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等工作。目前,粮食购销企业运转正常。现将粮改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目前止,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已经全部置换了职工身份,在岗职工实行返聘上岗。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全县现有粮食购销企业1户,比19改革前13户减少了12户。企业在职人员减少287人,其中:职工163人;现设置粮站的有勐捧、勐伴、尚勇,人员实行返聘上岗。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已完成职工安置。安置率100%。
2、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情况。改革前,全县粮食附营企业有17户,有职工230人,其中:职工185人。现全县粮食附营企业已全部改制,人员已全部置换,安置率达100%。
3、军粮供应站情况。担负全县驻军警粮油供应工作,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4、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经济补偿参照省、州相关改革文件,补偿金每年工龄为540元。期间,解除劳动合同6人。
从xx年至xx年年期间,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精神,结合全县粮食企业状况。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目标、分级负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广泛宣传粮改政策,为做好粮改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
二、统一思想,稳步实施。
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按照企业制定的改革方案,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所安置资产全部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在职工大会上公布。1999年全县改革试点从勐润乡粮贸公司开始,按计划分步骤进行实施。但由于粮食部门自身改革步伐滞后,内部经营机制僵化,加上政策上不配套,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地显露出来。县局认真分析了粮食企业实际,人员多、负债大、资产少等问题。深刻地认识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政企不分,中央与地方的责权不清,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膨胀,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到了非改不可、刻不容缓的时候。不改革就没有出路,早改革早主动,只有下决心走改革之路,走内部挖潜之路,才能使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确保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企制宜,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整体推进粮改工作,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粮改顺利进行。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的颁布实施,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更新思想观念,转变行政职能方面。县局要按照的规定,尽快转变职能,由过去的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改为管理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的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据进行法制化管理。把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同时,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到了指导、协调、服务与监管并重,通过指导、协调和服务来加强监管。在组建粮食流通管理的执法机构方面,要按照州局要求,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并返聘4名下岗职工,抓好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行政执法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质量检验关和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增强了工作透明度。对所有申报经营粮食的企业审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操作过程要公平、公正。
同时,做好对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粮食供应市场的安全。在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方面,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统计报表体系,依法将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饲料、工业企业等粮食经营者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目前,全县从事粮食经营、个体加工业有113户;其中:个体加工户72户,个体粮食零售户36户,转化用粮3户,国有粮食企业2户。通过粮食流通统计,对纷繁复杂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析,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科学、客观和准确,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切实加强了粮食市场的监管,维护了粮食市场秩序。通过以上工作开展,有利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了在粮改期间,粮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为顺利推进粮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基本经验与体会。
我县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讲平稳顺利,改革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我们认为其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1、领导高度重视,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政治保证。
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清醒的认识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粮食企业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并安置近500余名职工,肯定是一场硬仗,要想完成这个硬任务,必须把粮改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粮改期间,县政府组织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粮改工作,每个步骤都精心策划、精心研究、精心组织,上级主管局和相关部门也对粮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各级领导对粮改工作的高度重视做保证,才使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2、广泛宣传,吃透政策,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基础。
近年来,县局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粮改政策和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营造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粮改精神和国家、省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要求,取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顺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打下了好的思想基础。
3、团结协作,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有力支持。
粮改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的工程,仅靠粮食部门自身努力无法推进。在粮改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都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改革的大局出发,表现出了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做到了一切以改革为重,一切服务于改革,一切服从于改革。各职能部门都能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为全县粮改顺利推进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4、实施方案具体,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5、确保稳定,是确保粮改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全县粮食系统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操作慎重,工作过细,没有引起社会震动,使粮改在平稳中顺利进行。在期限改期间,为使粮改稳步向前推进,必须创造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工作中,我们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防范,确保粮食安全。二是抓难点,妥善处理职工上访问题。三是抓重点,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总的来说,我县的稳定工作基本上做到了苗头发现得早、问题处理得好、矛盾化解得了、事态控制得住,保证了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迈出了突破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与上级业务主管局的具体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关心重视和支持配合密不可分的。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继续深化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粮食安全为落脚点,做好粮食各项工作。使全县粮食经济迈上新的台阶,实现新的跨越。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八
3月24日下午,全市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在市发改委召开。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粮食局局长兰劲,委相关领导,各县市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市县两级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国有参股民营企业负责人,委机关相关科室(局)干部职工参加会议。会议由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吴小兵主持。
兰劲在会上充分肯定了全市粮食流通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20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落实市第七次党代表大会部署的开局之年,全市粮食系统要主动把握新形势,积极争取主动权。要与时俱进,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要提升政策把控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安全保障能力、依法监管能力、风险规避能力、从严治党能力,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会上,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周贤模传达了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安州区发改局、梓潼县发改局、游仙粮油购销公司和江油小溪坝粮油收储站分别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市发改委与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发改委各直属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四)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存放、销售或者销毁霉变、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保管或者使用储存粮食所需的化学药剂的。
第三十三条粮食流通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或者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粮食应急职责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一
我库现有干部职工225人,其中党员78名,支部下属四个党小组。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库党支部紧扣“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这一主题,切实加强企业党建工作,有效地发挥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在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与先锋模范作用,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提高效益,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地组织保证。几年来,企业年年盈利,职工收入年年增加,无一名职工下岗。2005年中转车皮4000个,产销编制袋750万条,实现销售收入1.4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连年被评为市直粮食系统先进单位,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要通过制定路线、政策来保证,也要通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改进企业党的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我们党支部认为在新旧体制交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下,党对国有企业在政治上的领导权不能丧失,企业党的工作不能放松和削弱。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越要搞好党的建设,越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因而几年来,库支部始终把党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强化基础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当代中国新发展、新概括,是指导中国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因而,我们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作为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我们通过宣传栏、上党课、演讲演唱会、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系列理论学习活动,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形势任务、艰苦创业、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并积极投身到企业改革中去。
第二、加强组织建设。
1、抓好班子自身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一是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部书记兼法人代表,一名副书记主抓党务工作,其他支部成员由行政副职组成。各党小组组长均由中层干部担任,并按期改选。二是增强班子团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支部成员都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第三狠抓廉政勤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支部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制度,制定了“廉政建设制度”,并向全体党员职工公开,接受监督。几年来,库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在思想上做到一个“正”字,工作上做到一个“勤”字,制度上做到一个“严”字,经济上做到一个“清”字。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信赖。
2、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我们坚持每半年中层干部要向全体职工做述职报告,经库领导、党员、职工代表评议,信任票低于50%将取消续聘资格,并对中层按10-20%比例进行末位淘汰,从而形成了在位的由压力变动力,使一些表现突出的同志走向干部岗位,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在组织发展上,注重在一线职工、妇女和青年中发展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重要任务交给党员,关键时刻依靠党员,关键岗位安排党员,让党员在急、难、险任务中挑大梁、唱主角。在党员教育上,利用党员活动室这块阵地,坚持了“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个党员都能严肃认真地过好组织生活,同时还在党员中开展了“争一流业绩,创一流效益”,做优秀党员的活动。
三、增强活力,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它既是增强企业活力,办好企业的保证,也是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因此,库支部在这方面着重抓了三项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库支部针对部分职工对市场经济缺乏适应能力和对企业内部改革缺乏承受能力的状况,经常开展社会主义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疏导和澄清,使广大职工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树立主人翁意识,有较明确地认识。同时结合我库进行爱库、爱岗教育和法制教育,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同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逐步树立起开拓进取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2、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增强了职工的参与意识。近两年来,我库发展快,企业活力增强,由原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二档企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领导班子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方面达成了共识。凡企业的重大事项都经过职代会讨论,事先征求职工意见;凡关系到企业发展的事项及库规库纪的建立,都提交全体职工代表讨论;凡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集体研究,实行公开,不搞个人说了算。从而形成了领导相信职工,职工信任领导的良性循环。原创文章,网。
3、关心职工生活,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库支部认为,关心职工生活,不仅仅是个物质方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思想方面的问题,如果领导思想方法不正确,职工得到实惠,也还是不满意,只有把职工的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广大职工才会对企业关心和热爱。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体现在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上。库领导在关心职工生活方面,具体做到“六到家”:即职工有困难,领导解决到家;遇到天灾人祸,领导送温暖到家;家属有病住院,领导慰问到家;职工新婚之喜,领导祝贺到家;对离退休职工,领导关心到家;家庭产生矛盾,领导调解到家。从而密切了干群关系,增强了职工的向心力。
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总结篇十二
现在开会。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是继粮改以来的又一次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过去一年来的粮食工作,分析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布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参加今天大会的有:市粮食局xxx同志;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的.分管领导;县粮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县城各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各购销企业的主任、会计;粮食局全体干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
今天的大会共有四项议程,一是动员讲话,二是宣读文件,三是领导讲话,四是总结讲话。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动员讲话,请县政府副县长刘王留同志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二项:宣读文件,请县粮食局局长、粮改办主任曹晓平同志宣读《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再请粮食局副局长苏茵同志宣读《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三项:领导讲话,请市粮食局xxxm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现在进行大会第四项:总结讲话,请县政府助理调研员苏润有同志作总结讲话,大家欢迎。
前面,刘县长作了粮改动员讲话,粮食局曹局长和苏局长宣读了《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粮食局xxx同志作了重要指示,苏县长最后作了总结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是要深刻领会会议精神。这次粮改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正确地理解和学习好这次粮改的政策措施,把握好“放开”与“管理”、“搞活”的关系。
二是要传达好这次会议精神。这次会议,各粮食企业调的是各购销企业的主任和会计以及县城附营企业副科以上领导,所以,会后,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将这次会议精神全面细致地传达到粮食企业的每一个职工,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为下一步粮改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完成我县的粮改工作任务。粮改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所以,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顾全大局,高效运作,改进作风,改善服务,与粮食部门一道搞好这次粮改工作。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各项议程已圆满完成,现在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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