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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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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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目的是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风险。合同的编写需要细致入微地考虑各个可能发生的情况和情形,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在签署合同前,您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了解合同格式和常见条款的应用。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一

卖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签约地点:

买方:xxxxxx(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编号:

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神钢挖掘机,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乙方所购挖掘机的一次性全款价格为人民币xxxxx元整(含由生产厂家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费,发票金额不包含运费和gps探望系统费用),付款方式详见欠条,合同签定当日乙方付给甲方购货定金人民币xxxx元整。

三.交货。

运输:由xxx方负责运输,交货地点:xxxx。

交货期限:乙方交纳了欠条中的购车首付款后,甲方负责发车,在xx个工作日内交货。

四.验收。

乙方应在交货当日对挖掘机及随机配件资料进行检验,发现问题立即同在现场的甲方人员协商解决,乙方接收挖掘机,即视为甲方交付的挖掘机各个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五.约定事项。

1.甲方虽然将挖掘机交付给乙方使用,但是在乙方未按照欠条的约定清欠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挖掘机负有保管的义务。甲方可以对挖掘机的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挖掘机损坏和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生乙方改装,擅自拆除gps系统买卖、抵押、抵押、抵帐、转租、转让等害及挖掘机所有权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挖掘机。

2.乙方应按照欠条中的承诺按时还款,其中任何一笔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包括未到期部分在内的所有欠款,并按照拖欠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对此,甲方享有选择权。

3.乙方全额付清所有款项之后,设备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乙方。

六.违约及责任。

当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也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收回挖掘机,乙方已使用挖掘机的时间视为乙方租赁使用,乙方应自挖掘机交付之日起至返还给甲方之日按照整机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因收回挖掘机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旨,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交纳的购机款直接用于冲抵乙方应负担的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挖掘机性能良好,能够正常用使用,甲方收回挖掘机后,如发现挖掘机存在故障,则该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擅自改装挖掘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整机价款20%违约金或者不予退还其已交纳的定金。

1.挖掘机的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委托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并负担鉴定费用,质量保证按照《中国挖掘机行业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交付挖掘机之日起12(壹拾贰)个月。

2.保修期内产品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甲方按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标准承担保修责任,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照随机附带的《保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养,并保证使用成都神钢集团授权的专卖店提供的厂家专用油品和部品,保证聘用持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挖掘机,否则,甲方不再承担质量及保修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纠纷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但并不排除甲方向合同签订地以及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

乙方确认,甲方已向乙方对合同条款做了说明和解释,双方进行了充分协商。

甲方:乙方: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二

卖出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c130-7 (db0622) 挖掘机含bb破碎锤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及车俩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三)卖出车辆基本情况:c130-7 (db0622)挖掘机含bb破碎锤及相关配件。 颜 色 黄 购买日期 车架号码 。

第二条:价格:

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保证卖出挖掘机及dbb破碎锤的合法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应提供车辆真实情况和信息。在乙方购买之日起,挖掘机以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甲方应提供该车的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并赔偿乙方相应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____市____区人民起诉。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民法典》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三

买方: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二手挖掘机一台出售给甲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二手挖掘机整机总价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含破碎锤、随机工具、有关单证和资料),型号:挖掘机现代305—9t,破碎锤140。

(二)交货地点:北庄镇抗峪村委院内。

(三)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联系车辆,甲方承担运费人民币一千元。

卡号:6228480018179732575

开户行:北京农业银行密云分行

(五)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依法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四

购货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产品名称:

挖掘机规格: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

品牌:________

价款:________

第二条验收方法:________

第三条货款付款办法:________

第四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的补偿金。

第六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份。

订立挖掘机买卖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五

出卖人(以下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买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特向甲方购买福田雷沃挖掘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厂牌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配置

第二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三条 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生产标准(详见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 产品验收:乙方在提机时标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核对标的物型号规格及随机品(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保修卡等),如有异议应在验收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

第五条 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及地点:以现金结算,时间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地点 。

第六条 标的物保修:整机三包期限自乙方提机日起按福田雷沃厂家标准(详见“三包信誉卡”)保修一年或标的物使用20xx小时(以先到为准);标的物装用破碎锤的,整机保修应遵守福田雷沃(关于使用液压破碎锤的责任规定)减半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包含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对标的物正常的保养、维护、维修故障的时间;如果三包期限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认为通过维修能恢复时,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同时在保修中耗用的合理时间乙方不得主张为误工等要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超出保修期限后乙方不再享有保修权利,但乙方可以视情况可以提供有偿售后服务、配件、运输、要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2)乙方承诺:如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乙方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一切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执两份,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连带责任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六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自有的小松pc200—7旧挖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旧挖机(该编号为:)出售给乙方,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看机试机后,以协定价格为为人民币为元大写万元整甲方负责惠州到的运输费用。

二、甲方保证出售该挖机具有合法正当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xx,非偷盗无贷款行为,保证此挖机在出售前的债务与乙方没有任何关联。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如该挖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挖机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在一次性付清协定价后(收款以收款收据为准),取得该挖机所有权,(由甲方自动转给乙方)。

四、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电话:电话: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甲方银行收款帐号:

乙方银行转款帐号: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七

原告沧州市兴济动物药厂。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设计制作干燥设备一套;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在原告处现场施工完工(部分工作在被告厂里完成);合同价款为69.98万元。该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先期选派技术员到原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207月31日根据原告生产工艺及物料特性提出02―0756号《发酵物喷雾干燥设备机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被吸收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计支付价款56.71万元。被告也按约定在原告处施工,并于3月14日将设备制作安装完毕。但是一经试车,发现该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之后,被告多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考察设备调试安装情况,并制定多个整改方案,均未能取得明显效果。6月9日被告方张赛钢副总经理带队一行三人再次到原告处,双方共同对该设备进行分析论证,最终达成包括该设备“达不到合同设计标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的共识。之后,被告终止了对设备的调试,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执。

元月5日,原告首先就解除合同、退还价款56.71万元和赔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要求提起诉讼。204月24日,在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青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方同意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价款的诉讼请示,被告方认可因其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31万元;二、被告方于200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56.71万元并于2005年6月19日前自行拆除完毕本案所涉及的干燥设备(以被告提交证据图纸为准),被告拆除其设备时不得对其它部件或辅助设施进行破坏、毁损;三、被告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不能将设备完全拆除,原告方有权自行拆除,并且原告方保留向本院提起请求被告赔偿直接损失31万元及其它拆除费用的权利。被告方如在2005年6月19日前将其设备完全拆除清理完毕,原告放弃主张31万元直接损失的权利。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虽然被告按约定给付货款56.71万元,但是却未能如期对设备进行拆除,按调解书的.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

另外,合同所涉及的干燥设备机组是原告拟投产生产线主要的、必需的组成部分,因该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整条生产线始终未能投产,不仅占用大量资金,而且为原告造成重大可预期利益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该项损失给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就以上两项损失一并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及相关拆除费用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158万元。以上合计198万元。

二、案件分析。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损失从性质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明确无疑的,只要能够提供损失的证据即可。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间接损失赔偿的要求,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

三、《合同法》条文。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八

代理人就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6月30日人民法院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垫资单价与不垫资单价有显著的差别,垫资单价为网上价+248元/吨(合理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单价为网上价+176元/吨(合理利润),两者每吨相差72元。这说明,垫资行为不是免费的午餐,原告通过垫资获取到了超额的利润,这种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按照通常情况签订合同,应当对垫资款与非垫资款这两种行为作出区分,即垫资部分为利润+垫资利息,非垫资部分仅存在利润就可以了,这最为公平合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这样的区分,把两者完全混同起来,不仅两个月的垫资款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而且未垫资部分也按网上价+248元/吨结算,明显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这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利用被告资金紧张或困难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一个违约行为,只能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即一事不两罚,这是一般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本合同中,原告不仅通过垫资行为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通过两个违约条款,即第十条第五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重复计算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赔偿数额,这明显违反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失功能的原则。而反观该合同对原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仅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作出了约定,这个约定,正好与对被告违约行为的约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对应,即原告的权利是被告的义务,反之也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该合同重复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原告通过这种方法,将获得不当得利,明显不当,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而该合同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未见到有哪个条款,将滞纳金规定为一种责任方式,因此,这种当事人自已任意创设的责任,有违法律规定,根本无效。这就好比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需将手指剁给另一方一样,决无一点合法性,理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滞纳金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金钱。它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只能对于违约行为适用,因而只是违约的责任形式。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不能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四、被告认为,抛开该合同中对滞纳金的无效约定不说,单就对未付款5%的违约金约定也过高,明显不妥。主要理由是,原告在未垫资的合同单价中已获得了超额利润,因此,在违约部分中,不应再获取额外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削减。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滞纳金约定条款无效,并且按未付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九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6月1日暂计至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委托正东公司向被告追收货款,正东公司代表原告向被告追收货款时,已向被告出具了原告的相应授权书,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相应货款支付给正东公司,原告认为授权书并没有明确授权货款由正东公司收取,而被告将货款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并没有把货款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仍然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但是,原告在其开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正东公司全权代表原告向被告讨货款,该授权书并没有表示所追讨的货款必须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传真函中也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以上授权书及传真函均中原告没有明确限定货款必须交付给原告而不应交付给正东公司,正东公司依原告的授权书及传真函的授权收取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并没有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至于正东公司是否将所收取被告的货款交付给原告,应由原告另循其它途径与正东公司解决,原告并不能由此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于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因此,被告主张的货物品质问题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十

出卖人(以下称甲方):签订地点:

受买人(以下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特向甲方购买福田雷沃挖掘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厂牌。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配置。

第二条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第三条质量标准:按生产厂家生产标准(详见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产品验收:乙方在提机时标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核对标的物型号规格及随机品(如合格证、使用维修说明书、保修卡等),如有异议应在验收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及地点:以现金结算,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地点。

第六条标的物保修:整机三包期限自乙方提机日起按福田雷沃厂家标准(详见“三包信誉卡”)保修一年或标的物使用20xx小时(以先到为准);标的物装用破碎锤的,整机保修应遵守福田雷沃(关于使用液压破碎锤的责任规定)减半三包期限;三包期限包含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对标的物正常的'保养、维护、维修故障的时间;如果三包期限内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中心认为通过维修能恢复时,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同时在保修中耗用的合理时间乙方不得主张为误工等要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超出保修期限后乙方不再享有保修权利,但乙方可以视情况可以提供有偿售后服务、配件、运输、要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2)乙方承诺:如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向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乙方偿还贷款所产生的一切汇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执两份,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连带责任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一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四、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五、拍卖纠纷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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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井喷 最高法:遏制虚假诉讼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

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0: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

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二

乙方(买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甲方于___年4月28日将两台小松二手挖掘机、一台二手破碎器以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整)售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该合同标的物属甲、乙双方秉承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交易,自由买卖。

二、该两台二手挖机型号为:

1、小松pc360—7me一台。

2、小松pc300—7/tr300一台(含配套破碎器一台)。

三、该合同内标的'物在合同签订、买卖手续办理结束之日以前的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事宜,所有责任由甲方负责。

三、该合同内标的物在合同签订、买卖手续办理结束之日以后的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事宜,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机械手续双方当面看清,(手续只有购机发票复印件4张;pc360—7me合同复印件一份、液压破碎锤质量保证书复印件1张、服务报告复印件1张,无其它任何资料)。

五、购机款项以双方约定的两种付款方式进行:

1、现金人民币:,由乙方(陈金成)名下人员的个人账户转入到甲方财务人员个人账户,甲方并已确认收到该款项。

2、因甲方欠乙方股权转让款未付清,剩余未付挖机购买款,甲方在乙方股权转让款内扣除,该款项不计利息。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反悔,则必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元。

七、挖掘机、破碎器外况及发动机状况程度乙方自行了解清楚,签字购买后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此协议属双方自愿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任何分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双方均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地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地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十三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于20xx年4月28日向乙方出售两台小松二手挖掘机和一台二手破碎机。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标的物属于甲乙双方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进行的`交易和自由贸易。

第二,两台二手挖掘机的型号为:。

1.一台小松pc360-7me。

2.一台小松pc300-7/tr300(包括一台配套破碎机)。

三.在本合同签订及交易手续完成之日前,甲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事项承担责任。

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易手续完成之日止,本合同标的物的一切债务、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

四、机械手续双方亲自看清楚(手续只有采购发票4份;pc360-7me合同1份,液压锤质量保证书1份,服务报告1份,不含任何其他资料)。

动词(verb的缩写)货款应通过双方同意的两种支付方式支付:。

1.现金为人民币:,由乙方(陈金城)名下人员个人账户转入甲方财务人员个人账户,甲方已确认收到款项。

2.甲方应从乙方股权转让款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挖掘机购置费,该款项不计利息。

6.任何一方反悔,必须赔偿对方人民币违约金。

七、挖掘机、破碎机、外部条件和发动机条件,乙方应了解清楚,甲方签字采购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任何分歧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篇十四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六、互易纠纷。

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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