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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一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安全发展”为指导原则,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方针,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了安监执法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查处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弘扬安全生产文化,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安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县辖区共有非煤矿山24家(其中:砖厂13个、沙石料厂8个、碳质泥岩矿厂2个、瓷石矿厂1个)、危险化学品单位74家(其中:石油公司分为15个经销和储存站,液化气充装站1个、农药经销商44个、油漆经销商8个、油脂厂2个、酒厂3个、生产酒精厂1个)、烟花爆竹13家(批发企业1个、长期销售网点12个)。重点监管领域和行业有:火灾易发单位,机械作业单位,危化品储存、使用单位,高空作业单位,危险源登记单位,人员聚集场所等工矿商贸企业单位。
(二)事故统计:20xx年1—10月份,我县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94起,同比下降14%;死亡15人,同比下降12%;受伤157人,同比下降10.3%;经济损失11.735万元,同比下降59.5%。——道路交通事故192起,同比下降15%;死亡15人,同比下降12%;受伤157人,同比下降10.3%;经济损失11.52万元,同比下降60%。
——消防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2起,经济损失0.215万元。(注:非生产性火灾事故106起,经济损失7.205万元)。
——工业企业、非煤矿山、农机系统没有发生伤亡事故。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今年地区给我县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23人,农业机械死亡控制指标1人。其他行业和领域实行零死亡。
(四)机构建设。今年调整了额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安委会成员单位充实到34个,下设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立了额敏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额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3月正式列为政府直属部门,现有局长1名,副局长实行岗位竞争上岗,未到位,现有待调机关工作人员2名,工勤待调人员1名,拟调人员1名,借调人员1名,共计人员6名。
(五)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额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各行业、各领域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并负责没有主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县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县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职业病检测;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公安、农业、林业、教育、建设、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出台的《额敏县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检查责任分解和分组方案》进行了责任具体分解。
(六)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初步建立。今年对《额敏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下发。成立了额敏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原则,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二)开展“百日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全县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28家/次,下发整改指令38份,查处事故隐患86项,现场整改25项,停业整顿2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家。
(三)分别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重点整治。
(四)分别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五)开展“三线搭挂”综合治理。由县安监局牵头,电信、电力、广播部门联合对电力线、电信线、电视闭路线“三线搭挂”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
(六)开展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开展夏收期间农村防火工作督查。
(八)开展评选“青年安全文明岗”活动。
(九)首次将安全生产“四项”控制考核指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
(十一)加强安全事故统计及安全信息采编工作。每月定期统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数据。20xx年采编信息35期,《事故快报》14期,《事故分析与对策》2期。
(十二)开通“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十三)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十四)开展秋季农副产品运输高峰期间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召开兵地联系会议,首次使用农副产品运输“特别通行证”。
(十五)推进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十六)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
(十七)初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长效责任体系、考核措施和建立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三、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事故类别分析,我县20xx年1—10月份共发生各类事故194起,192起为道路交通事故,2起为消防安全事故,死亡15人,均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一是在未确保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占总量的43%,不按规定让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占总量的43%,其他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占总量的14%。其他行业和领域无死亡事故。但由于我县已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小型企业生产工艺普遍不高,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装备不全,企业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大量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对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认识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存在开展安全工作不主动、宣传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落实现象。
(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大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这些企业决大部分是私营、个体中小企业,业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相对薄弱,存在问题较多。
(四)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目前,县安监部门共有3名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1名、拟调1名和借调1名),除大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现有人员和工作量不相适应。乡(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也缺乏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基层工矿商贸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缺乏针对性,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现象仍然存在。
(六)为追求经济利益,企业对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和陈旧,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安全作业条件得不到合理保障。
(七)农牧区机动车(农用机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无照现象较为严重,农牧民安全意识薄弱,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农村消防工作亟待加强。20xx年1—10月份全县共发生农区火灾事故106起(属非生产性火灾,主要是草垛)同比上升30.3%,直接经济损失7.205万元。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为适应新形势对文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高机关服务质量,xx月xx日至xx日,xx同志带领文书处调研员xx、xx、xx景等8位同志赴广东、福建等省份学习调研公文运转、办公自动化、档案业务及印刷厂的经营管理等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学到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拓宽了进一步做好文书工作的思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们重点学习调研了xxxx、xxxx等单位的文书工作。
每到一个地方,我们都利用各种机会积极与有关同志进行交流,并到办公室、档案室、印刷车间进行实地参观、学习。通过交流学习,我们感到所到单位的文书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制度完善并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各办公厅。
(室)的文书处理部门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对文书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每项制度的规定都相当精细,力求达到“人人按规范操作,事事按程序办理”的目的。比如xx省委办公厅的《出访件审核办理程序》,厦门市委办公厅的《阅文规定》,xx市委办公厅的《上级来文办理制度》、《市委文件审签制度》、《公文审修程序》、《市委办公厅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等不但规定详细,而且还配有流程图。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图使工作的每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推动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精细化。此外,不少办公厅(室)的办文制度还总结了许多很好的经验,推动了工作质量的提高。比如xx市委办公厅的《公文校核30点》中总结的有益经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特别是刚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办公自动化程度较高。各办公厅(室)都建立了。
自己的公文处理系统,都实现了公文网上登记,而且不少办公厅(室)都有功能较强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和其它业务系统,实现了网上收文、办文、发文及其电子文本的归档,在较高程度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xxxx办公厅采用了与档案局一致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1人就能比较轻松的完成整个档案管理工作。xxxx公文处理系统页面相当简洁,操作起来非常简便,而且还能通过简捷的统计操作就生成详细的总结表单,让办文的处室,特别是分管领导同志能及时了解所有公文的办理情况。
(三)业务培训和交流的力度大。xxxx、xxxx、xxxx等。
高度重视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定期举办脱产培训班、举行讲座、以会代训、片会、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知识测试等方式,充分发挥业务指导职能,加强了对各市、区及其省直、市直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xxxx还成立了秘书协会,加强了各市办文人员的交流。
(四)学习经常化且方式多样。各办公厅(室)的文书。
全额出资购臵。xx市级机关文印中心,拥有4000平方米厂房,其主要大型设备18台,其中价值300万元的数码彩印机等20台(套)新设备均为近2年内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3000万元购臵的,年产值由原来的'300多万元增加到900多万元。在成立市直机关文印中心后,xx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关公文印制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机关文印、保密工作及文印中心生产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改进工作的打算。
(一)加强学习。坚持已有的学习制度,每周定期学习,确实使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在内容上,当前要继续抓好《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学习,要通过分章学习、逐条学习的方法来深化学习。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要抓好精神的学习。利用文书处在网页上开办的学习园地,结合工作实际交流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体会,不断提高文书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健全业务制度。文书处历来都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了不少制度。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省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实行以来,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够适应的方面。我们将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加强上级来文办理、核文、文件审签、公文筛选呈送、阅文管理、文件分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修订完善现有制度,使制度更加精细化。条件成熟时,在xxxx等的基础上,起草xxxx,对公文报送、受理、办理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我们还将抓紧建立网上办文、核文资料库、案例库,努力提高公文拟办和核文水平。
(三)改进档案管理和印刷厂经营管理。加强档案管理。
积极探求符合我厅实际的电子文档管理的有效方法,建立电子文档管理制度。加强印刷厂经营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工作责任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印刷任务。加强教育,增强职工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学习并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学习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希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步伐,进一步加快163贵州招聘吧和贵州信息港及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的建设,形成覆盖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的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并尽快建成电子公文传输应用系统和其它业务系统,实现网上收文、发文及其电子文本的归档,推进办公自动化。希望完善我厅的公文处理系统,使之更加简便适用,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将及时与厅信息中心共同研究外省公文处理系统中好的设计思路,进一步完善、改进我厅办公业务系统。此外,建议我厅的公文处理系统也向政务处室外的其他处室开通,便于其及时办理职责范围的公文。
(二)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随着电子政务内网建。
设工作的推进,可以考虑通过网络进行培训,并建议适当时候举办全省党委系统文书处理工作培训班,一方面提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大家的交流学习。
(三)更新印刷设备和改善工人队伍结构。结合印刷厂。
“十一五”期间生产发展建设规划和厂房搬迁计划,请办公厅予以大力支持,解决更新印刷设备的资金问题,改变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提高印刷质量和效率,以更好的为省委、省委办公厅的文件印刷工作服务。针对目前存在的技术工人不足且工人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建议招聘技术工人,尽早形成技术工人队伍梯次配备的良好局面。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三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四
近年来,中寨经济快速发展,未来更是将依托中寨乡独特资源、气候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成绩。在xx市“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主题工作开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必须以更加清醒的头脑认识安定平稳的社会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生产要抓,安全更需要加大重视,安监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从源头抓起,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不断向前迈进,不断取得新成绩。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对中寨乡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一个总体的了解,这就需要对全乡安全工作情况做实际的调研。
(一)中寨乡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43家;煤矿4家(2家正常生产、1家停建、1家关闭),非煤矿山6家,烟花爆竹经营店19家,加油站1家,水厂一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3家。
1、10家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已经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工作,企业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到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培训到位,安全生产投入总体情况较好,主体责任落实比较到位。
33家生产经营单位由于自身经济投入少等特点,安全生产投入一般,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主体责任落实有待加强。
(二)、目前中寨乡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红线意识”有待提高。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处理不够协调,存在重生产的倾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力度还需加强。
2、安全投入有待增加。部分企业由于经济薄弱等原因消减了安全投入,放松了安全工作爱国电影《建国大业》观后感1300字读后感、观后感。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等安全设备投入不足。
3、企业隐患处理不够重视和及时。有的企业对出现的事故隐患认识不足,未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安全意识淡薄,不及时上报整改表,隐患整改不够彻底,有应付检查现象存在。
4、安监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建设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乡镇安监站要保障一支人数(3—5人)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执法队伍,并保证专职专用,中寨乡由于安监站工作人员长期不稳定、更换频繁,导致队伍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
5、部门协调、联动力度不够。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格局,责任和担当意识不强,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安监站人员的工作,自己不用抓,不用管,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
(一)针对各类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引导、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对煤矿、非煤矿山的管理。首先,要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升级的工作,继续深化台帐制度,在签订好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同时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完善企业的二级安全责任书签订。其次,要继续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强化“红线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要多宣传,做好各级安全教育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再次,企业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按时上报隐患及整改情况,做到和乡安监站及时沟通,从而形成一个和谐的安全监管局面。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要大力帮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由安全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并且针对其资金薄弱特点,优先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继而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而形成良性发展。
3、烟花爆竹店、加油站,必须根据其行业特点,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完善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掌握安全、消防设备设施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加强隐患自查自纠力度,做到不安全不经营。
(二)创新思路,防范未然。
安监站必须创新思路,改变以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滞后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准则,把事故当作隐患来处理,对隐患采取“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格局,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灭各类安全隐患。
1、强化宣传,重视教育。
(1)、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集思广益,抓住“六月安全月”、“119”等宣传时段,使安全宣传形式多样化,让安全生产知识家喻户晓,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全面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全面推进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是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继续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新培训和再培训,落实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大力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建设;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尤其是着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2、明确职责,台帐清晰。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目标考核体系。
严格按照“双考双评双挂钩”的要求进行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并严格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2).做好企业台帐管理,做到有据可依。
按照“一企一档”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台帐制度,及时更新企业资料,特别是特种设备和人员的信息状况,做到台帐清楚。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监站要认真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随时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要清楚本乡、各行业、各企业有多少隐患,怎样进行整改、何时整改结束,做到心中有底、心中有数;发现隐患及时劝其整改。同时做好各大专项检查工作,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三)加强安监队伍建设。
一是要建立一支(3—5人)敢管、能管、善管并相对稳定的安监队伍,并专职专用;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执法专用车俩,确保专车专用;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安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五
安全生产是当前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确保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职工群众身心健康的先决条件。近几年来,区总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按照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目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全区企业基本情况及现状。
灞桥区是西安市的东大门,总面积332平方公里,下辖9个街道办,1个开发区,人口50余万。它是西安集纺织、印染、航天、航空、农副生产为一体的近郊区,涉及的行业有工矿商贸、交通、消防、建筑、卫生、学校、水电、民爆、特种设备等。虽然灞桥区被划入城六区,但由于其地处郊区,农业仍占很大比例,经济发展较其他城区相对落后。目前,区内已建会非公企业将近1000家,大都规模较小,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近几年,由于各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1—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二、区总工会认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大力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
每年,区总工会都认真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积极联系区安监局成立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席任组长,区安监局长任副组长,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在今年深入开展的“安康杯”劳动竞赛活动中,区总工会向基层下发了《安康杯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全区基层企业和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全区83家企业共3300多名职工参加了活动,并动员全区基层企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承诺签名活动。宣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共发放劳保慰问品1000余份,共筹集慰问资金47.6862万元。活动期间,全区各级工会共走访企业和工地102家;开展监督检查84次;走访慰问职工3642人次;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385人次。
(二)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联合执法,加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和区安监局、区纪委联合成立灞桥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力度。今年,区总工会共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10余次,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违规操作18起,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发生。并督促基层—2—工会积极参与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工会系统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力度。另外,全区各级工会全年共推动企业制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46件,督促企业整改或治理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32件。
(三)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政策。以“科技之春”、“12.4法制宣传”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职工群众合理、合法维权。全年共发放各类法制宣传材料300余册,解说人次500余人。二是组织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学习、培训会。开展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班,为我区69家单位,2296名职工办理了医疗互助保险。其中:医疗1673人、重疾142人、意外401人、女工80人,共上缴保费13.68万元。共有53人次获得赔付5.28万元,人均赔付997元(医疗赔付4.57万元,意外赔付0.71万元)。区总工会还在各街道工会组织开展“女性健康知识大讲堂”知识讲座,让更多女职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各基层工会也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会,例如席王街道总工会举办“冬季安全生产及消防知识培训会”,浐河开发区开展“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洪庆街道总工会开展“重视安全生产,提高防火意识”知识学习培训会等。
—3—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工会及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6%。二是进一步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组织与企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5家,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在全区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女职工活动”,确定西安市纺织城生活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为基层女工工作联系点,在5家企业中开展女工劳动权益调研活动。三是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和集体合同时,督促有特定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关于安全生产、职工生命健康等保障的条款。四是不断完善以职代会制度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维护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畅通了职工利益诉求渠道。
(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化。
由于我区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高,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往往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出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企业安全设施配备不齐,给职工的劳保用具发放不到位等。普遍存在着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重要的现象。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基层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缺乏针对性,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4—径,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手工操作多,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一)坚持依法维权。
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劳动保护以依靠职工保护职工为目标;立足依法维护就是地方工会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其次,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的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5—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卫生检查等。
(二)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工会组织要积极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一是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权利,在广大职工中开展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不伤害别人”和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和发动职工寻找身边安全事故隐患,查堵安全漏洞。
(三)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力度一是要加强源头参与的力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坚持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保护的措施、制度和整改等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交由大会审议、决定。并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把劳动保护条款制定好,明确各方职责并监督落实。二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严格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劳动保护监督的组织工作,确保对职代会通过的有关生产安全制度、措施、提案的落实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条款的实施情况、安措经费的使用情况、人身事故的—6—调查处理情况等监督到位,确保维护好职工群众劳动保护权中的最基本内容。三是要更加广泛深入地组织好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活动。要突出竞赛的目标和竞赛的方法,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要认真抓好《职业病防治法》的落实。充分利用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开展职业病防治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积极反映职工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愿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依法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和环境。
(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努力强化基础就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群众基础。创新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以强化监督为目标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网络,努力建设一支懂政策、敢维权、善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队伍。同时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安全与健康是广大职工最大的利益,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7—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和灞桥经济发展做贡献。
—8—。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六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扎实推进安全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20xx最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报告)的安全发展环境。本文就如何强化管理,切实抓好新时期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粮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近年来,xx市粮食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宣传教育,搞好检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实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达到了上级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要求。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支撑体系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二是部分粮站库房破旧漏现象比较严重,但由于维修资金不足,故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三是系统内粮站大部分出租,而承租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拼设备、拼厂房情况比较突出,给企业留下一定隐患。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本人认为,加强搞好新时期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任务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事关大局,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具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研究、探索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从严管理,严格要求,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每位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大量的事故表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领导,领导手握决策大权,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单位的安全与否。因此,作为领导首先在思想上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天”字号头等大事来认识,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对国家、对单位、对职工所负的安全责任。要认识到领导安全意识的淡薄,领导责任的不到位,才是单位最大的事故隐患。作为单位领导,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带头严起来,带头抓落实,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将安全生产与职工年终工资挂钩,与领导考核、任免挂钩。只有这样,才能使领导能够恪尽职守,严把关隘,使每一个职工坚决做到不违章、不冒险,遵章守纪,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力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在发挥专门机构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职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超前预防、超前控制。安全检查要切忌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和形式主义。必须严肃认真,要把检查与整改、检查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在检查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特点、新问题,抓薄弱环节、抓要害岗位、抓危险场所、抓事故多发地点,提高检查质量及效果;要提高隐患整改的质量和效率,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不迁就、不护短,认真整改、及时处理,使各项检查和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四、要搞好宣传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要从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的提高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不能只满足于会议传达、文件转发,也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带面。必须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局职工工牢固树立“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杜绝“三违”行为,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要根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加大对人员和经费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设施,重视和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档、不空位;要正确认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舍得资金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要求,每年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用于添加安全设备和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机制,改善条件,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的落实,使安全资金为生产条件的改善和隐患治理提供重要保证。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七
作者姓名:xxx。
部门:工程部。
日期:2012年7月
引言: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观念,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了安监执法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查处事故隐患,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弘扬安全生产文化,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公司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地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1.调查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调查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责任公司xxx、xxx煤矿。
3.调查人:xxx。
4.调查方式:到两矿现场安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统计。
5.调查内容:分别对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与办法进行调查。
总体状况及分析。
基本情况。
(一)安全监管的领域:xxx煤矿地面在建工程有工业场地1#、2#板块、公共厕所、洗衣房、进厂公路小桥、3#单身职工宿舍楼平场、排矸系统转载点及进场道路、工具房、矿井工业场区道路及附属(井口工业场地)、饮水工程共10个工程;xxx煤矿地面在建工程有场区管网、10kv配电室、1#、2#住宅、井工业场地3#板块平场及挡土墙、35kv变电所、2#单身宿舍、食堂、井口联合建筑、取水集水池及泵房共10个工程。
重点监管方面有:火灾易发,机械作业,危化品储存、使用,高空作业、山体滑坡等几个方面.(二)事故统计:2011年至今,我公司两矿地面建设工程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年安全目标是:死亡和重伤控制指标为零。
(四)机构建设:两矿地面建设工程部现有部长各1名,主办科员各2名。
(五)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两矿工程部对地面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两矿地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原则,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主题。制定工作方案,举办安全生产知识演讲比赛、举办消防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举办“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
(二)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公司每月组织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两矿地面建设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事故隐患及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分别开展山体滑坡、雨季防汛等重点整治。
(四)分别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五)开展“三线搭挂”综合治理。对电力线、电信线、电视闭路线“三线搭挂”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治。
(六)开展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开展夏季防火、防汛工作督查。
(八)开展“安全事故隐患”定期检查。
(九)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十)推进两矿各生产单位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十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管理。
(十二)初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长效责任体系、考核措施和建立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对两矿班子实行安全年薪工资和缴存安全风险抵押,对职工实行安全结构工资。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事故类别分析,两矿地面建设工程虽未发生安全事故,但由于两矿的地面建设已处在快速建设期,企业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地理位置处于山区,大量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对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认识不足。部分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存在开展安全工作不主动、宣传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落实现象。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目前,人员配备不足,目前在建项目较多,大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现有人员和工作量不相适应,难以保证安全监管的有效落实。
(四)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缺乏针对性,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现象仍然存在。
(六)为追求经济利益,施工单位对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和陈旧,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安全作业条件得不到合理保障。
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加强安监人员的自身建设。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继续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积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组织协调、安全执法和事故隐患的查处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加强兼职安全员队伍建设。扩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覆盖面,在两矿主管部门中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兼职安全员,加强兼职安全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壮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安监人员的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阶段和重点,定期组织各单位参加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研究、安排、协调相关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结合工作情况和需要,定期将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进行内部通报曝光,强化相互监督效果。
3、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争取公司财务支持,每年专门拿出部分资金,奖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人员。
4、落实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每年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和单位年终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继续加强各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提高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能力。
2、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文化,充分发挥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常识的作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3、认真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继续对各项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组织好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保障经济快速发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
4、开展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5、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相关各级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性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6、深入开展联合检查和定期抽查。加强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综上所述,工程安全生产是根本,是基础,是关键,是保障。只有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工作中,才能真正确保安全。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八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根本,安全是关键”。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可见安全工作地位之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天字一号”的安全生产工作却遭遇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真抓、真管四处碰壁等诸多难堪。笔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年,感到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困难多多、困惑多多、矛盾多多,有着太多的尴尬。
1、普度众生四海皆管的尴尬。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除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外,对其它行业和领域还要综合监管,担负着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综合协调”让安监部门受累非浅。一是领导思想认识有偏差。总认为安全生产就是安监部门的事,出了问题就找安监局,涉及到“安全”事宜,就签批交办到安监局,安监部门就是一个大萝筐,碰到“安全”就往里装,来自领导层面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其它监管部门具有依附性和惰性;二是专业监管部门有偏见。一些部门认为政府设有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又设在安监局,我配合你牵头单位开展监管工作即可,缺乏本职意识和工作主观能动性。
2、天字一号四海波静的尴尬。“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观念正在形成共识,人们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天字一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实际“待遇”却与“天字一号”不相称。一是口头强调的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逢会必讲安全,必强调安全,但事实上,“领导重视”只是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心和预防,认为话讲到了,要求提到了,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自己似乎就无责可追了,并非出于对“安全发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非出于执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二是投入的少。重视安全,职能不断增加,但专业人员、编制、装备投入严重不够,烟花爆竹、职业健康等从公安、卫生部门划转以来,不是强化,而是弱化,尤其是乡镇级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没保障,喊着重要,说着天字一号的事,投入工作基本没有实际行动,安全监管仍处于原始的看、摸、听、闻、问阶段,没有领导重视和政策上的支持以及资金上的投入,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天字一号”的事,仍处于四海波静的尴尬状态。
3、安全执法四处碰壁的尴尬。一是受地方干扰。少数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经济、轻安全,对于盲目引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很明显有着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形成了引进容易、规范难,上车容易补票难、关停更难的安全监管困难局面。一味讲政绩,追求经济指标,不考虑安全生产,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从骨子里反感,不但不支持,甚至出现权大于法的干预执法现象。二是利益纷争所致。少数职能部门见到有利可图,纷至踏来,无利可争,理都不理,发生事故你牵头处理,他还牢骚满腹甚至口头答应挺好,实际推都不动,“四不放过”难到位。一些隐患改了又改,有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过,又恢复,电切不断、水切不断,相关部门不配合,利益斗争导致联合执法机制形同虚设。三是技术规范和相关条文不健全。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些行为施行行政方式无明文规定。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高危行业有法规,一般企业如何进行“三同时”,不进行“三同时”如何处罚,如何前置指导关;各行各业的安全审批实施细则,均无明确的定义及标准,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由此无端造成工作的被动四处碰壁。
4、综合协调四面楚歌的尴尬。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没有对综合监管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抓得太多,管得太散,结果是出力不讨好,部门有意见,领导有看法。二是职责范围不明确。从机构定位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中的“综合”,主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一些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与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往外推,虽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兜底”者。三是“综合监管”惹的祸。一些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将一些不好管、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概率大、监管责任大的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这很可能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为“安全生产,一家有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成为“危险”部门及“责任”部门,这对于整个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也必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以为继。
5、监察执法四马系蹄的尴尬。地方保护、优化环境、低限处罚、重点企业不罚等等是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主要因素。在体制方面,一是受地方“制肘”。安监部门是地方政府部门,不是一条边管理体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加之县(区)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逐级弱化,办事无、干事无地位,再受“位子”、“票子”影响,监察执法工作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二是部门没有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执法的确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有着一定的实效,但在具体执法中,还没有完全形成联动,各个部门虽坐在一张桌上,但却打着各自的算盘。三是缺乏强制手段。对于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安监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申请难受理,执行难到位,无限期的超越执法期限,最后不了了之,造成许多事故处理无法落实,丧失安全监察执法。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九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3年中以20xx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
(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
(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5、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上伤亡事故发生的重点是顶板和通风瓦斯两个方面,但工作上的难点还包括水患的治理。因此如何防范以上三个方面的伤亡事故,是我们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顶板管理上,一是必须督促企业配齐配足专职顶板管理员,明确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企业的操作工人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做到敲帮问顶,支护到位,成排成行,充填必须足实接顶,杜绝工作面现场空顶作业,冒险作业,在处理危岩时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制定科学的方案措施方可进行,切实防止顶板事故;三是煤矿井下负责技术的矿长,必须对专职顶板员的工作和工人的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及时解决顶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四是煤矿企业要逐步推行“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到位。
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一是企业必须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制定企业的瓦斯管理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操作;二是所有的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监控系统,其监控的范围、地点、时间必须按规程进行,并实行专人负责;三是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严禁井下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要抓好碛头掘进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突然集聚;四是企业必须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检设备,并严格按照规程加强瓦斯检测,真正做到“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五是必须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井下电器失爆;六是严格井下掘进作业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的跟班作业,防止掘进过程中瓦斯事故的发生。
在水患治理上,煤矿企业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水患治理方案,特别是有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对采空区,含水层的水汶地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措施、方案。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在洪期要加强井上下值班管理,防止洪水对矿井的威胁。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我们只有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强硬措施,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才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 0月 2日至 8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到县安监局和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2家(其中生产爆竹27家,生产烟花4家,生产引火线 家),具体分布6个乡镇,即:***乡 8家、***乡5家、**镇3家、**镇4家、**镇 家、**镇 家。全县共有从业人员约5000人,年均产值超过2亿元。每个企业都制作了安全生产警示牌,全县共安装宣传牌32块,进厂须知32块,九严禁六杜绝32块,厂区平面图32块,操作警示牌3xx年以来共死亡4人,轻伤 0人。具体情况为:xx年零伤亡;xx年死亡 人,轻伤4人;xx年死亡 人,轻伤2人;xx年轻伤 人;xx年零伤亡;xx年发生一起意外事故,死亡 人,轻伤 人;xx年 - 0月死亡 人,伤2人。
调研组通过实地视察**花爆公司、**花爆公司、**烟花公司等企业的厂区建设、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和成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并听取相关汇报后,确实体会到近几年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取得的规范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上,县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安全条件提升和生产技术改造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逐步改变了我县烟花爆竹的传统手工作坊式生产方式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较大地提高了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与科技含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得到逐步好转。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有生产企业的规模档次有所提高。烟花爆竹过去在我县主产区乡镇是千家万户,绝大部分企业的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通过xx年、xx年、xx年三次专项整顿的开展和两轮行政许可的严格把关,整合、淘汰、关闭了一大批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企业数量大幅减少,由xx年的 05家减少到现在的32家。虽然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了,但企业实现了工厂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产能却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现有的32家企业中,生产能力在xx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7家。产能比xx年翻了近两翻。
(二)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一方面,通过县安监局的专项整治和专门打击,各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花爆的行为得到杜绝,目前全部改用高氯酸钾生产花爆。另一方面,在行政许可整顿提升工作中,企业花了大力气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硬件设施,贯彻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几年来,企业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厂区整改,全县累计增建工房 257间、值班室20间、职工教育室 467平方米、防护屏障 48座、围墙20990米、路面硬化 00540平方米。绝大部分企业作业都提高了科技含量,上硝、封口、结编、插引等工房都是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操作,各个工房采用“四级分离”制度,工房都是按照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建设,比如我们视察的“可越烟花”企业建设的工房相互间距达到 6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 2米。各家企业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消防用水全部到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企业整体安全条件明显提升。
(三)“打非”工作成效显著。非法生产是造成重大事故的罪魁祸首与主要根源。通过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产区乡镇几年来联合实施连续的严厉打击,我县现已完全杜绝了家庭作坊和合法企业下发半成品到农户家中编押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了非法生产这一重大隐患。
(四)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安监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较少发生,在xx年和xx年实现两年零伤亡。
但是,烟花爆竹生产领域依然存有一些安全事故隐患,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具体表现为: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仍然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较为陈旧落后,一部分落后的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工房还在生产使用。目前大部分企业投入生产使用的制引机都没有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
(二)企业管理人员现代安全管理意识较为淡漠,外依性强,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不够。
(三)烟花爆竹企业从业人员成份较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劳动安全意识淡薄;第二,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有些新来的人员安全培训尚未到位就上岗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缺乏有力保障。
(四)作业现场监管有时不到位,“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建议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生产企业要在每年的成本费用中安排必要的 “安全投入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和人员培训。企业应尽快淘汰无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今后必须购买使用正规的,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强化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待遇,认真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着力完善乡镇和企业的安全监管保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第一,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并保证人员的稳定。第二,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三,乡镇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领导,切实落实乡镇安全监管员的昼夜巡查制度和驻厂监管责任。第四,企业要按照安全规范要求配备配齐合格称职的安全管理员,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使他们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三)要着手解决好现有企业用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现有的花爆企业的土地都没有经过正规的招拍挂形式取得,而是以前直接从村民或村委会手中购买,企业一直无法取得土地、林地的相关证件。相关部门应对花爆企业土地的土地价格核定问题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予以关注与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给予落实,尽可能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四)要狠抓作业现场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方面,各花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县今年5月颁发的《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烟花爆竹类》进行规范管理和生产,要严禁“三超一改”情况发生。要贯彻落实好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员在危险工序(比如引火线的生产)生产环节的监管作用,实行不间断的“流动巡查”的作业现场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及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一
党的报告指出“发展是根本,安全是关键”。坚持安全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可见安全工作地位之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天字一号”的安全生产工作却遭遇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真抓、真管四处碰壁等诸多难堪。笔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多年,感到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困难多多、困惑多多、矛盾多多,有着太多的尴尬。
1、四海皆管的尴尬。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除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外,对其它行业和领域还要综合监管,担负着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综合协调”让安监部门受累非浅。
一是领导思想认识有偏差。
二是专业监管部门有偏见。
一些部门认为政府设有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又设在安监局,我配合你牵头单位开展监管工作即可,缺乏本职意识和工作主观能动性。
2、天字一号四海波静的尴尬。
“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观念正在形成共识,人们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天字一号”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实际“待遇”却与“天字一号”不相称。
一是口头强调的多。
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十分重视,逢会必讲安全,必强调安全,但事实上,“领导重视”只是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心和预防,认为话讲到了,要求提到了,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自己似乎就无责可追了,并非出于对“安全发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非出于执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
二是投入的少。
重视安全,职能不断增加,但专业人员、编制、装备投入严重不够,烟花爆竹、职业健康等从公安、卫生部门划转以来,不是强化,而是弱化,尤其是乡镇级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没保障,喊着重要,说着天字一号的事,投入工作基本没有实际行动,安全监管仍处于原始的看、摸、听、闻、问阶段,没有领导重视和政策上的支持以及资金上的投入,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天字一号”的事,仍处于四海波静的尴尬状态。
3、安全执法四处碰壁的尴尬。
一是受地方干扰。
少数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经济、轻安全,对于盲目引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淘汰生产工艺的企业,很明显有着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形成了引进容易、规范难,上车容易补票难、关停更难的安全监管困难局面。一味讲政绩,追求经济指标,不考虑安全生产,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从骨子里反感,不但不支持,甚至出现权大于法的干预执法现象。
二是利益纷争所致。
少数职能部门见到有利可图,纷至踏来,无利可争,理都不理,发生事故你牵头处理,他还牢骚满腹甚至口头答应挺好,实际推都不动,“四不放过”难到位。一些隐患改了又改,有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过,又恢复,电切不断、水切不断,相关部门不配合,利益斗争导致联合执法机制形同虚设。
三是技术规范和相关条文不健全。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些行为施行行政方式无明文规定。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高危行业有法规,一般企业如何进行“三同时”,不进行“三同时”如何处罚,如何前置指导关;各行各业的安全审批实施细则,均无明确的定义及标准,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由此无端造成工作的被动四处碰壁。
4、综合协调四面楚歌的尴尬。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没有对综合监管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抓得太多,管得太散,结果是出力不讨好,部门有意见,领导有看法。
二是职责范围不明确。
从机构定位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中的“综合”,主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谋划、部署、组织与实施;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划定综合监管工作的职能范围,一些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与责任总是想方设法往外推,虽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最后总是成为此类工作及其责任的“兜底”者。
三是“综合监管”惹的祸。
一些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办法和途径,将一些不好管、危险程度高、发生事故概率大、监管责任大的职能交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这很可能使“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为“安全生产,一家有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步成为“危险”部门及“责任”部门,这对于整个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长此以往也必将使安全生产工作难以为继。
5、监察执法四马系蹄的尴尬。地方保护、优化环境、低限处罚、重点企业不罚等等是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主要因素。在体制方面,一是受地方“制肘”。安监部门是地方政府部门,不是一条边管理体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加之县(区)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逐级弱化,办事无权威、干事无地位,再受“位子”、“票子”影响,监察执法工作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二是部门没有形成联动机制。联合执法的确在对下发动和增强行动效果方面有着一定的实效,但在具体执法中,还没有完全形成联动,各个部门虽坐在一张桌上,但却打着各自的算盘。三是缺乏强制手段。对于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安监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申请难受理,执行难到位,无限期的超越执法期限,最后不了了之,造成许多事故处理无法落实,丧失安全监察执法权威。
6、安监人员四脚朝天的尴尬。湖南娄底48名安监员集体辞职,出现集体撂挑子不干的如此尴尬现象,我想与安监人员辛勤、辛苦、辛劳、辛酸以及工作缺少安全感有关外,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现状的根本原因:一是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不对称,导致无法履职。现有的安全监管队伍人员、数量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执法任务的需要。目前,从国家到省、市、县(区)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是从上到下呈倒“金字塔”型,特别是乡镇级虽设有安监办,但监管人员大部分属兼职且没有执法权,责权不统一,一线监管责任难以到位;职责不明、多头管理、行政力量分散;装备配套不足,执法经费、车辆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二是监管责任与权利不对称,导致无法胜任。从目前的安全监管体制看,横向上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但条块分割,职能交叉,职责界定不清,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加之,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高危行业,工作责任大、权力小、风险大,监察人员几乎没有节假日,那有危险、有重大安全隐患就去那里,工作不分昼夜,既辛苦又危险,且安监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无体现。再者,面临的问责风险不断加大,前面要冲、后面还要随时被执行战场纪律,责任与权利严重不对等,导致工作出现无法完成、没法干现象。三是安全监管机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导致两头受气。由于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没有及时将安全风险成本强制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有效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调节安全与利益的关系,导致利益与安全间的关系失衡,当安全生产与企业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更多地选择追逐利润,地方政府选择追求利税,而安全基本是放在后面,下达的指令执行不了,企业不买帐,政府不支持,灰头土脸两头受气。
1、安全意识强化必须以科学政绩考核为前提。
将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与安全挂钩。通过考核,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离任安全生产工作审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把领导干部提升使用与在任期间安全生产实绩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才能真正转变口头上强调重视安全、经济发展上不要安全这一现状。
2、安全投入必须以改善安全条件为根本。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是安监部门一家子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人员、装备、技术、政策等等各方面的支撑。因此,结合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急需树立安全投入必须以安全为本的思想。
一是避免做表面文章。
在人员配备上为了迎接考核达到有人员、有资金的目的,人员挂名兼职、专项资金年初列个帐户,实则空头支票一张。人员表面化,工作表面化,没有从解决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为出发点,配备相应的人员、装备。
二是避免搞形式主义。
三是避免搞文字游戏,玩行政干预。
安全投入是以改善安全条件为根本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安全监管过程中对一些企业安全投入不到位,进行的一些行政处罚是对企业投入不足导致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惩罚和告诫,警醒企业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环境,但相关部门不是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却在处罚上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把安全生产处罚款变为主管部门应急装备捐款,严重损伤了安全监管的权威性,最终只能助长企业违法之风。
3、安全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安全监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一是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安监的职责。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支持。建立健全规范性的监督制度,监察执法部门要争取地方主要领导支持的同时,加强和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减少同级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保证执法的公正、严明。
三是加大法规宣传培训力度。
安全执法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首要的是执法人懂法,被执法人知道违反了哪条法律,等违法再处罚、再知法不是安全生产执法的宗旨,因此,在做好执法的同时要做好普法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积极向领导、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避免出现权大于法、权代替法的违法现象。
4、综合协调必须以政府明确控权为依据。
严格的'中央政策对遏制多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效果甚微,法律效力及政府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决心和力度的层层衰减,表明当前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系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准确地进行定位。一方面,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综合监管具体内容。制定一些配套的、操作性、可行性强的实施细则,细化与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增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安全生产主动监管意愿,有效避免安全难题面前“安委会综合协调”等同于政府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综合监管各部门责任,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台,谁该做什么、谁不该做什么,主管部门干什么、监察部门干什么,明确之后,谁的责任田,谁去负责,避免出现安全协调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相关部门坐看笑话、闲着没事等不正常现象。
5、安监人员必须以履行职责为己任。
破除安全监管中诸多尴尬,在新的法律、法规未能出台之前,首要的是地方政府要理顺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方式、手段,提高综合监管部门的地位和权威,赋予综合监管部门对其它监管部门的督查权、问责权、追究权,避免“踢皮球”现象。
其次,要建立监管人员考评与奖励制度,提升监管人员福利待遇。出台地方财政保障制度与法规,确保监管机构正常监管和执法费用,省、市也应出台执法监管人员交通、通讯、办案补贴,减轻安全监管人员负担,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解决了安监人员责、权、利不对等现实问题后,相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为安全监管人员排除后顾之忧,全力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福利待遇的同时,加大监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力度,在系统内树立投身安监、无怨无悔,营造一种人人敬业、人人主动、人人想干事、能干事的良好氛围,真正建立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安全奋斗终生的安监队伍。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二
兹受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醴陵市烟花鞭炮总商会邀请,中国电子食品行业协会防静电装备分会、信息产业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组于xx .8.20-21日对醴陵地区五家烟花炮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专用生产设备企业进行静电安全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作如下报告。
调研的企业属于行业中小型规模企业,其中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家烟花爆竹专用生产设备制造企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较强,但静电防护系统构建、静电安全管理、职工静电安全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静电防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人体静电防护问题
操作人员基本没有穿戴防静电鞋,存在人员接地不良,人体静电泄放不了,无法实现人员接地;大多数企业静电泄放器没有设置静电接地线,只是利用水泥地坪接地,接地不符合aq4115-xx标准要求;少部分人穿用化纤衣物操作,没有穿戴防静电服,不符合静电防护要求,极易发生人体静电放电,引燃烟花药粉。
2)操作器具问题
大部分企业所用周转箱、防静电包装、扎带、托板、引线轴、脚垫等等用品不具有防静电功能,均为绝缘材料制作,极易因摩擦生产静电发生火花放电、搅拌器具、勺等没采用铝,铜或防静电材料制备,而用磁性等黑色金属材料制备,易发生火花放电。
3)接地问题
桌垫、地垫、运转车、很多生产设备没有设置专用保护接地或防静电接地,现场工作区人员、设备、金属结构货架管道等没有实现等电位连接。
4)专用生产设备存在问题
大部分企业生产设备传输带不具有防静电功能,而采用绝缘橡胶带;很多夹具、挡板和清洗涮子采用绝缘材料不具有防静电功能;装药机、封边机等和爆竹、药粉接触部件(如筛网等)使用铁磁性黑色金属材料。在设备工作时,易发生药粉所带静电对不锈钢网等金属体放电发生引燃事故;胶粘带在封装爆竹时,发生剥离起电,易引燃爆竹;火药在传输搅拌产生静电时,没有采用离子静电中和技术,使其因药粉摩擦产生较高静电电位,发和静电放电;很多生产设备没有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存在漏电现象,极易因eos问题引燃火药。
5)防雷问题
防雷接地不规范:电源线、通信线路没有采取屏蔽措施和抗浪涌保护措施。落雷时发生电气设备损害。
6)防静电系统质量检验和核查
各企业防静电系统质量检验和核查基本没有开展,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改进,成为今后事故隐患。
7)防静电安全培训和管理及监管问题
防静电安全培训和管理尚属空白,使广大职工不知道静电防护基本知识和要求。企业不了解安全标准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8)静电安全操作工艺缺失
没有建立各工序安全操作工艺(静电安全方面),职工不能正确实施,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1)配齐人体静电防护用品
现场操作人员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手套(视实际情况定)等。
2)接触爆竹药粉的周转器具和包装等均应采用防静电用品。
3)生产爆竹专用设备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在与爆竹或药粉接触的部位,均应使用防静电材料或进行防静电涂敷并按标准aq4115-xx接地(和设备外壳电气连接)。传输带均应使用防静电橡胶带并和设备保护接地相接。对于搅拌药粉容器、如搅拌药粉产生较高静电时、可采取防爆型空气电离器消除防爆型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专用设备加装漏电保护器,防止漏电产生eo引燃爆竹或药粉。
4)现场静电泄放器、地垫、工作台面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操作器具均应使用防静电器具(铝、铜制、木质,防静电塑料制品)。
6)所有防静电器具、所用周转箱、防静电包装、扎带、托板、托盘、引线轴、勺、装火药桶、编织袋、脚下垫等包装及器具;具有防静电功能,表面电阻、点对点电阻均应在5×104ω至1×101ω0范围内。防静电装备(搅拌火药混合装置、货架、传输带、涂料油漆、托板、齿轮、滚轮、桌垫、脚垫等)表面对地电阻小于1×1010ω。以上不得使用含碳材料的塑料制品。
7)对于防雷方面,电缆、通信等电线使用屏蔽电缆并采取接地或采取通过地下金属管道(管道要接地)引入室内,远离车间防雷并接地线。在通入车间及室内的电缆接口处采取防浪涌措施、并在雷电天气关停电器设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避雷针接地点离开其它设备接地点20米以外。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国家相关标准采取防雷电反击措施等。
8)对职工开展静电安全培训和考核。
9)制定静电安全管理规程并实施。
10)完善监管和检验手段对防静电系统定期检测和检查。
由于时间紧,很多现场半成品封装和包装及周转存储与运输环节而都没有看见并调研;因此以上内容提出的实际调研可能存在片面隆和不全面,请有关单位谅解。同时建议有关单位根据报告内容8点提出的问题,对于已统一看法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和改进措施,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防护,促进醴陵地区烟花爆竹产业而健康发展、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人员财产损失。
生产工作调研报告篇十三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10月12日至18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深入到县安监局和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了相关调研。现将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2家(其中生产爆竹27家,生产烟花4家,生产引火线1家),具体分布6个乡镇,即:xxx乡18家、xxx乡5家、xx镇3家、xx镇4家、xx镇1家、xx镇1家。全县共有从业人员约5000人,年均产值超过2亿元。每个企业都制作了安全生产警示牌,全县共安装宣传牌32块,进厂须知32块,九严禁六杜绝32块,厂区平面图32块,操作警示牌320块,标语警示420块,工库房标识牌2730块。
(二)安全事故情况
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事故20xx年以来共死亡4人,轻伤10人。具体情况为:20xx年零伤亡;20xx年死亡1人,轻伤4人;20xx年死亡1人,轻伤2人;20xx年轻伤1人;20xx年零伤亡;20xx年发生一起意外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20xx年1―10月死亡1人,伤2人。
调研组通过实地视察xx花爆公司、xx花爆公司、xx烟花公司等企业的厂区建设、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和成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并听取相关汇报后,确实体会到近几年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取得的规范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上,县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安全条件提升和生产技术改造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逐步改变了我县烟花爆竹的传统手工作坊式生产方式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较大地提高了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与科技含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得到逐步好转。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有生产企业的规模档次有所提高。烟花爆竹过去在我县主产区乡镇是千家万户,绝大部分企业的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通过20xx年、20xx年、20xx年三次专项整顿的开展和两轮行政许可的严格把关,整合、淘汰、关闭了一大批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企业数量大幅减少,由20xx年的105家减少到现在的32家。虽然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了,但企业实现了工厂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产能却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现有的32家企业中,生产能力在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7家。产能比20xx年翻了近两翻。
(二)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一方面,通过县安监局的专项整治和专门打击,各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花爆的行为得到杜绝,目前全部改用高氯酸钾生产花爆。另一方面,在行政许可整顿提升工作中,企业花了大力气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硬件设施,贯彻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几年来,企业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厂区整改,全县累计增建工房1257间、值班室20间、职工教育室1467平方米、防护屏障1148座、围墙20990米、路面硬化100540平方米。绝大部分企业作业都提高了科技含量,上硝、封口、结编、插引等工房都是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操作,各个工房采用“四级分离”制度,工房都是按照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建设,比如我们视察的“可越烟花”企业建设的工房相互间距达到16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12米。各家企业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消防用水全部到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企业整体安全条件明显提升。
(三)“打非”工作成效显著。非法生产是造成重大事故的罪魁祸首与主要根源。通过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产区乡镇几年来联合实施连续的严厉打击,我县现已完全杜绝了家庭作坊和合法企业下发半成品到农户家中编押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了非法生产这一重大隐患。
(四)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安监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较少发生,在20xx年和20xx年实现两年零伤亡。
虽然我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但是,烟花爆竹生产领域依然存有一些安全事故隐患,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具体表现为: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仍然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较为陈旧落后,一部分落后的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工房还在生产使用。目前大部分企业投入生产使用的制引机都没有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
(二)企业管理人员现代安全管理意识较为淡漠,外依性强,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不够。
(三)烟花爆竹企业从业人员成份较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劳动安全意识淡薄;第二,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有些新来的人员安全培训尚未到位就上岗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缺乏有力保障。
(四)作业现场监管有时不到位,“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建议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生产企业要在每年的成本费用中安排必要的 “安全投入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和人员培训。企业应尽快淘汰无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今后必须购买使用正规的,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强化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待遇,认真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着力完善乡镇和企业的安全监管保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第一,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并保证人员的稳定。第二,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三,乡镇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领导,切实落实乡镇安全监管员的昼夜巡查制度和驻厂监管责任。第四,企业要按照安全规范要求配备配齐合格称职的安全管理员,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使他们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三)要着手解决好现有企业用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现有的花爆企业的土地都没有经过正规的招拍挂形式取得,而是以前直接从村民或村委会手中购买,企业一直无法取得土地、林地的相关证件。相关部门应对花爆企业土地的土地价格核定问题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予以关注与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给予落实,尽可能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四)要狠抓作业现场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方面,各花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县今年5月颁发的《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烟花爆竹类》进行规范管理和生产,要严禁“三超一改”情况发生。要贯彻落实好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员在危险工序(比如引火线的生产)生产环节的监管作用,实行不间断的“流动巡查”的作业现场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及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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