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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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通用16篇)
时间:2023-11-07 11:24:02     小编:BW笔侠

它是一种对自己的成绩和不足进行分析和评估的方式。在撰写心得体会之前,我们可以先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和了解,以便更好地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要义在于,站在国计民生和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按照新的、更高的标准,全面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快乡村发展速度,努力缩小乡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

刚刚召开的全省乡村振兴大会全面吹响了新时代乡村振兴发展的号角,成都市在发言中指出要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实施十大重点工程、构建七大共享平台,努力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前列、起好示范。眉山市在发言中表示为,眉山将全面推进“园区+”、全面推进“农业+”、全面推进“农户+”,力争到2022年,建成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8个以上、省级现代农业园区12个以上、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50个以上;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75%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达95%以上。

同样,广安、内江理清了乡村振兴发展的具体思路。广安将聚焦“五网建设”、开展“三大革命”、实施“三大工程”,确保每年投入乡村振兴资金不少于100亿元,努力建设“农业精”“农民富”“农村美”的幸福美丽生态宜居乡村,确保20xx年全域脱贫摘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江将抓紧抓实党建引领、科学规划、产业发展、新村建设、家庭建设、人才建设、农村改革、公共服务、乡风文明、生态环保、脱贫攻坚、乡村治理“十二件事”,推动具有内江特点的乡村振兴发展。

由此可见,不管是成都市的构建七大共享平台,还是眉山市发展农业园区,不管是广安市建设生态宜居乡村,还是内江市的十二件实事,都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搭建共享平台、建设宜居乡村、发展农业园区等方面,找准了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载体、路径和突破口,为各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了益借鉴,而笔者认为,各如何抓好乡村振兴发展其关键在于如何抓好落地落实的问题,全省各地要学习借鉴成都、广安、眉山、内江等地的创新思路和重点做法,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发展落地落实。

为此,笔者建议,全省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推动产业振兴落地落实,乡村振兴关键是产业振兴,没有产业支撑乡村振兴就是一句空话。正因如此,全省乡村振兴大会的与会代表们用了一天时间参观成都郫都区战旗村、崇州市竹艺村等7个乡村或园区,对产业振兴感触良多,表示要以产业振兴为基础,统筹推进“五大振兴”,建成一个个“五美乡村”;推动经济振兴落地落实,乡村振兴根本上是要实现农村经济增收和农民收入提高,必须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重点解决好“空心村”“空壳村”的问题。只有通过经济振兴既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又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开辟新的途径;推进环境振兴落地落实,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入手,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让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积极投向身乡村振兴发展;推动人才振兴落地落实,通过发现培育一批、吸引回乡一批、外地招引一批“三个一批”的方式,抓好人才引进,积极培养致富带头人、致富能人,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推动文化振兴落地落实,既塑形也铸魂,深入挖掘乡村特色文化,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把乡村文化建设融入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使农民既富了口袋、又富了脑袋。

凡事在于抓落实,不抓落实,一事无成。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同样如此,其关键之要在于抓落地落实。只有抓好乡村振兴发展的落地落实,才能开创全省乡村振兴新局面,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凝聚强大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二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从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我将努力学习贯彻好《规则》要求,履行好监督责任。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支持和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警的主体责任,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二是坚持全面从严,紧盯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监督推进交警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监督推进巡视巡察整改,坚决整治违规吃喝送礼歪风,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推动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为净化公安队伍发挥有力的纪律保障,使全体民辅警养成知敬畏、存戒律、守底线的高度自觉。三是强化自身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三

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xx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重大任务,为亿万农民描绘了一幅美丽乡村的现代图景。现如今,各个乡村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等角度,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推动乡村振兴思路更明、干劲十足。

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论述,让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学习十九大精神重在领会重在实践重在落实要做到知行统一,把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一、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决胜脱贫攻坚的奋斗目标中。领导干部要把脱贫攻坚当做当前的政治、的民生和最紧迫、最坚决的任务,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脱贫攻坚中,全面抓好脱贫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此次考核任务工作。

二、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好实践好发挥好。省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县委也制定了贯彻落实方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系统性、长远性和近期目标,要坚定不移把生态保护摆在核心位置,像对待生命一样呵护生态环境,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三、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从严管党治党各项举措中。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的方略第一条是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最后一条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党和国家事业前提在于党的领导,保障在党的建设,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抓关键的理念,把抓好党建作为的政绩,全面压实“两个责任”,坚决维护好_的核心地位,要坚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择不扣贯彻落实,要强化干部管理,持之以恒整风肃纪高压反腐,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的干部队伍。

四、把十九大精神落实到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中。脱贫摘帽需要各乡镇各部门互相配合,一定要早部署早谋划,要趁着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东风,全力以赴、全面动员,亲临一线督促指导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全力抓好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圆满完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四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要全面打赢还需要不懈的坚持和努力。一方面,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不能骄傲自满、固步自封,要充分做好应对风险和挑战的心理准备,要长期坚持到底,不能有松懈的想法。对社会上一些反腐败工作的负面信息和舆论,要主动思考和甄别,坚定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要注重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岗位各项要求,在各项工作实践中不断磨炼自己,积极总结提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以及管理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我们开展派驻监督工作能够起到极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规则内容,在工作中运用规则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更加有力的对派驻联系单位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五

书记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接续推进巩固拓展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成果。

行百里者半九十。战脱贫、求振兴都是增进人民福祉的“接力赛”。越到接近脱贫终点的关键时期,越要保持一鼓作气、善始善终的攻坚态势,从脱贫攻坚中总结经验,稳扎稳打冲刺好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将共同富裕的“接力棒”顺利交接到乡村振兴。

要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文化、知识与技术教育,增强其脱贫致富能力,真正实现从“被动扶”到“主动兴”转变,积蓄脱贫奔康的强大内生动力。

聚焦问题短板,整改提升“接好棒”。控制贫困户增量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特别是在决胜脱贫攻坚的最后冲刺时期,一方面要重点攻克剩下的“硬骨头”,另一方面要有效控制新增和返贫人口。要针对处于贫困边缘的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聚焦影响致贫返贫的问题短板,找准“病、学、灾”等致贫返贫原因,划定支出预警线、识别高风险农户,划定收入资格线、框定易返贫贫困户,对识别出的易致贫返贫对象,因户施策、分类提供保障措施,为赢得全局夯实基础。

强化利益联结,产业扶贫“传好棒”。脱贫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的起点。不能为了脱贫而脱贫,要在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的脱贫致富机制、为乡村振兴奠定扎实基础、统筹做好二者衔接上下功夫。发展产业、建立利益联结是脱贫致富、实现长效脱贫,稳定巩固脱贫成果的核心手段。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发掘地方特色优势,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产业布局,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有效拓展对接市场,助力产业换档升级,壮大集体经济,实现“输血”扶贫到“造血”扶贫的转变。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六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打铁必须自身硬。开展教育整顿,目的就是通过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针对系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来一次“大扫除”,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切实把党和人民维护国家政权、捍卫民族复兴的利剑擦光擦亮。这既是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好的政治责任,也是建好建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契机,对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始终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对标、一丝不苟抓好教育整顿,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刀刃向内、自剜腐肉,动真碰硬、解决问题,健全完善严管机制,确保向党中央、向习近平总书记、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实践中,应注重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要锚定目标任务抓教育整顿。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就是铸就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健全严管体系、增强斗争本领。四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贯通把握、一体落实。要抓住学习教育这个根本,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学习教育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督促纪检监察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走在前、作表率。要持续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自觉同自身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作坚决斗争,对系统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将不适合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整出去。要持续压紧压实纪检监察系统各层级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坚决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的养成,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

要聚焦突出问题靶向施治。开展教育整顿,最根本的就是找准问题、解决问题。问题就是靶心,抓住问题就抓住了教育整顿的要害,整改问题就达到了教育整顿的目的。我们要紧盯检视整治这个关键,刀刃向己自查自纠,切实把问题找准。要坚持全面彻底,清仓起底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下大气力整治“灯下黑”问题。要督促引导纪检监察干部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找准找实找全存在的问题。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查处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查摆的问题,要动真碰硬推进整改,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以实际行动推进自我革命、自我监督、自身建设。要把当下改与长久立充分结合起来,举一反三推动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全面提升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水平。

要确保结果经得起检验。通过纯洁思想、纯洁组织,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纪检监察队伍的高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以更好地担当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要把教育整顿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做精做细,通过严抓过程管控确保质量过硬,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把教育整顿同自身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廉洁建设统筹起来,持续淬炼政治忠诚,练就敢于善于斗争的铁肩膀、硬脊梁、真本事,严抓作风纪律,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形象,以令人信服的实际行动展现新气象新面貌。要把教育整顿同激发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干事创业、履职担当结合起来,同巩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结合起来,同解决监督执纪执法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努力把教育整顿的成效转化为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的强大推力,以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新业绩检验教育整顿成果。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七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辅导讲义。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

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1993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10章58条,6900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条、共6条,890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条、共39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条、共13条,1350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解读】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的法规。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解读】提出《规定》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解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解读】明确了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范围。主体是组织、个人两种,范围有三款。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解读】对检举举报平台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二章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解读】本章7~13条,共7条。主要对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是逐条解读。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解读】明确党员、群众提出检举控告的方式,包括来信、来人、来电、公众号等网络举报、转送件等,检举控告的渠道更加畅通。

第八条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检举控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对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收到的检举控告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工作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解读】对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基层纪委、各级纪委监委受理本机关四个层面。

第十二条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解读】对垂直双管单位的检举控告受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理清关系,明晰了责权。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

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类检举控告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检举控告的办理。

【解读】本章14~19条,共6条,对检举控告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

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解读】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甄别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四章检查督办。

【解读】本章20~23条,共4条,对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发函交办的三种情形。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解读】明确规定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督办的四种情形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解读】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承办机关核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解读】明确了实名检举控告的概念及核实要求。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解读】明确规定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及办理、处置、答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解读】明确规定了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日期及相关要求。

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解读】明确规定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结果的反馈日期及反馈程序要求。

第二十八条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解读】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奖励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解读】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受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解读】对署名不实的检举控告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解读】本章31~34条,共4条,明确规定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解读】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情况综合运用的要求,报告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向巡视巡察工作机构提供检举控告情况作出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检举控告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了解核实,提出建议的要求。

 

第七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本章35~38条,共4条,分别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力、义务。

第三十五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三十六条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了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五项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规定了被检举控告人享有的六项权利:

第八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解读】本章39~45条,共7条。《规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专设一章,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查处诬告陷害为的措施更加有力,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概念,以及认定诬告陷害的程序要求。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分析甄别检举控告及诬告陷害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读】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的五种情形。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解读】规定了对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解读】规定了通过诬告陷害获得利益的纠正要求。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解读】对被诬告陷害对象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九章工作要求和责任。

【解读】本章46~52条,共7条。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彰显了打铁必须自身硬。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解读】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读】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规定了严格落实六项保密要求。

第四十八条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解读】明确提出规定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回避的三种情形及回避要求。

第四十九条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解读】提出了检举控告失实澄清的三方式及程序要求。

第五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解读】对因检举控告失实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规定了纠正方式。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解读】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五种情形,处理要求。

 

第十章附则。

【解读】本章53~58条,共6条。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的界定,问题线索的处理,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则解释和施行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解读】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作出明确界定。

第五十四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问题线索的处理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解读】对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执行《规则》提出明确规定要求。

第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规则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解读】明确规定了解释本规则的主体。

【解读】明确规定了规则的施行日期,与本规则不一致情况的要求。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新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作出全流程、全要素规范,是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我们要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执行《规则》,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一要切实增强《规则》执行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增强制度执行力,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制度自信。制定《规则》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生动实践。《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切实从思想上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检查督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

三要以强有力监督推动《规则》落到实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规则》过程中,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加大《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规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规则》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规则》履职尽责。要以有力问责强化《规则》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处理检举控告权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切实维护《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八

通过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我作为派驻纪检组干部,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工作规则》明确了派驻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为派驻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要强化日常监督。《工作规则》为派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遵循,也给派驻干部依纪依法、科学规范履行职责划出了“杠杠”、亮明了“底线”。作为派驻组干部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切实增强执行《工作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工作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三是要强化自身建设。正人先正己,自身硬才能不辱使命,要深刻领会《工作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工作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九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一名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我要更加深刻理解,更加坚定贯彻执行,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体现在派驻工作履行初心使命的成效上,既要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也要下大功夫、有所作为,通过监督来推动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

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是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纪检监察系统必须抓好的重要政治任务。xx省xx市纪委监委坚持学习教育、检视整治、巩固提升一体抓,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纯洁思想、纯洁组织,努力锻造一支纯度更高、成色更足的纪检监察铁军。

铸牢政治忠诚之魂。xx市纪委监委坚定传承“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红色基因,带着崇敬、带着感情、带着信仰、带着责任使命,做好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深化、内化、转化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思想,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坚定不移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聚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保障闽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夯实担当作为之本。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切实增强斗争本领。xx市纪委监委充分汲取闽西革命时期“红军学校”历史经验,开设政治业务能力辅导、分组跟案实战、巩固交流提升等方面课程,运用审查调查队伍市骨干、县骨干、新兵各占三分之一的培养模式加强“师带徒、老带新”,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大力弘扬才溪乡调查光荣传统,运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

锻造过硬作风之基。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必须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敢于动真碰硬、不遮不掩,紧盯干部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持边学边查边改边提升,切实把情况摸清、把症结找准、把整改做实,持续用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请托说情登记报告的监督机制,常态长效防止“灯下黑”。树牢“坚持原则、把握政策、注重效果”理念,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爱,凝聚团结奋斗、干事创业的正能量、精气神。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一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手电筒不能只照别人,更要照自己。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无私奉献,淡泊名利,拒绝诱惑,要有强烈的法纪意识、自律意识,绝不随波逐流。要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做刚正不阿的执纪者。其次,一体推进“三不腐”要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职能,通过开展好廉政教育、政治谈话,对重要岗位负责人开展预防提醒谈话,列席民主生活会,签订廉政承诺书等,常敲警钟、筑牢防线,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常态,一体推进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二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颁布施行,彰显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派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作为派驻机构负责人,我将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做到深学细照笃行。一是以学为先,把《规则》作为工具书、案头卷,与纪检监察组全体成员一起精读、研读、解读,吃透精神、领会作用、把握精髓。二是认真查摆,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规则》,查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是狠抓落实,全面、完整、准确落实《规则》要求,聚焦选人用人、劳动领域安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评优评先等工作深化监督;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强化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以派驻监督高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三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青年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强化纪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治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四

开展教育整顿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始终寄予极大期望,给予极大信任,提出严格要求。在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结合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把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作为突出问题来抓,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明法纪,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专门对“结合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作出工作部署。要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机构是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特别需要提高政治能力、斗争精神、业务本领、作风操守,自觉接受刻骨铭心的革命性锻造和深入灵魂的精神洗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真正做到让党中央和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教育整顿全过程。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用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引领自身建设,把对“两个确立”的坚定拥护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教育整顿的学习教育、检视整治、巩固提升等各环节,体现在铸就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健全严管体系、增强斗争本领等目标任务中,推动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来一次大扫除,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管理监督、履职本领上有一个大提高,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要落实好纪检监察机构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精心谋划教育整顿工作举措,坚决做到率先垂范。税务系统各级纪检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教育整顿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直接抓、负总责,做到上下联动、整体发力。要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税务系统内设党委纪检组、税务总局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分层分类指导督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确保不挂空挡、不落一人。

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把铸就政治忠诚作为首要目标,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意识,以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为抓手纯洁思想。将清除害群之马作为重要任务,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醒,保持流水不腐、常扫庭院的自觉,同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作坚决斗争,以刀刃向内自剜腐肉的行动纯洁组织。健全严管体系,坚持一级抓一级,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把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传导到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严管氛围。要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当“好好先生”、不搞“爱惜羽毛”,把握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提高政治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能力,以提高斗争本领促进履职担当。

要注重结合融合、务求实效。坚持系统思维,两手抓两促进、防止“两张皮”,把教育整顿与即将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统筹衔接,与落实xx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紧密结合,与全面深化垂管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督体系有效运转紧密结合,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紧密结合,与纵深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努力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推进税务系统正风肃纪反腐的强大动力,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五

6月29日,县纪委监委组织学习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的出台为做好新时期派驻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学懂弄通《规则》规定,增强做好派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擦亮“探头”、当好“哨兵”,紧盯关键领域、重点项目,精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要紧紧围绕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和县委“1234”工作思路,推动各驻在单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争当革命老区高质量绿色发展示范县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为我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心得体会篇十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a.违反党纪。

b.业务投诉。

c.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d.劳动合同纠纷。

e.滥用职权。

f.不作为、乱作为。

2.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提出检举控告(abcde)。

a.上门反映。

b.写信。

c.邮箱。

d.微信公众平台。

e.电话。

3.信访接访工作中需注意的有(abcde)。

a.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c.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e.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检举控告不用重复登记。

4.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管理规定》分级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以下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是(bcd)。

a.四级机构业务员。

b.三级机构综合柜员。

c.纪委成员。

d.本机构总经理室成员。

5.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abc)。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针对上级纪检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理的检举控告,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a)[单选题]。

a.5,5。

b.5,10。

c.10,10。

d.10,15。

7.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包括(abef)。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现场检查。

d.通报批评。

e.予以了结。

f.暂存待查。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d)[单选题]。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c)[单选题]。

a.10,10。

b.10,15。

c.15,15。

d.15,10。

10.针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下描述错误的是(bc)。

a.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b.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实名检举控告处理。

d检举控告件未留存检举人姓名,但留存了正确联系电话,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1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b.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d.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e.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e)。

d.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g)。

a.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b.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c.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e.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g.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def)。

a.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c.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d.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d.在检举控告办结后,可直接将检举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信息用于宣传报道。

17.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bcd)。

a.被检举控告人。

b.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d.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

1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f)。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f.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1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0.以下关于检举控告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b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督促:

c.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答案: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

答案:每季度。

答案:政治生态情况。

答案:主要负责人。

答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主要负责人。

答案:综合分析。

答案:诬告陷害。

答案:笔迹。

答案:纪检监察机关。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d.以上都是。

a.信访举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

c.监督检查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监督检查部门;

信访举报部门。

a.5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一个月内。

d.当天。

a.5个工作日内。

b.15个工作日内。

c.一个月内。

d.当天。

a.违法、职务犯罪。

b.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c.违法、犯罪。

d.职务违法、一般犯罪行为。

20.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c)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单选题]。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

b.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d.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e.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22.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abcd)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2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下列哪些情形,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4.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abcd)。

a.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b.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c.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d.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25.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cd)。

a.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b.本人与被检举控告人认识并且是朋友关系的。

c.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d.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26.以下哪几项符合纪检监察机关的保密要求?(abcd)。

a.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b.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c.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d.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7.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予以澄清?(abd)。

a.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b.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c.向被检举控告人家属说明。

d.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哪些情形需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

a.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c.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29.诬告陷害具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abcde)。

a.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b.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c.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d.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e.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30.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哪些义务?(abcd)。

a.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b.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a.违反党纪。

b.业务投诉。

c.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d.劳动合同纠纷。

e.滥用职权。

f.不作为、乱作为。

2.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哪些方式提出检举控告(abcde)。

a.上门反映。

b.写信。

c.邮箱。

d.微信公众平台。

e.电话。

3.信访接访工作中需注意的有(abcde)。

a.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c.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e.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逐件登记、建立台账。对于重复检举控告不用重复登记。

4.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管理规定》分级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以下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是(bcd)。

a.四级机构业务员。

b.三级机构综合柜员。

c.纪委成员。

d.本机构总经理室成员。

5.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abc)。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b.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c.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6.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针对上级纪检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理的检举控告,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a)[单选题]。

a.5,5。

b.5,10。

c.10,10。

d.10,15。

7.检举控告件的处置方式包括(abef)。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现场检查。

d.通报批评。

e.予以了结。

f.暂存待查。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d)[单选题]。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c)[单选题]。

a.10,10。

b.10,15。

c.15,15。

d.15,10。

10.针对匿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下描述错误的是(bc)。

a.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

b.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实名检举控告处理。

d检举控告件未留存检举人姓名,但留存了正确联系电话,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11.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b.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d.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e.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e)。

d.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e.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d)。

d.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abcdef)。

a.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b.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c.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d.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f.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def)。

a.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b.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c.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d.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6.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d.在检举控告办结后,可直接将检举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信息用于宣传报道。

17.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abcd)。

a.被检举控告人。

b.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c.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d.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

18.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bcdef)。

b.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d.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e.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f.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1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abcd)。

a.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b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c.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d.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0.以下关于检举控告描述正确的是(abcd)。

a.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b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对其进行检查督促:

c.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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