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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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7 09:18:42     小编:琴心月

合同的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准确明示,以避免因此引发的纠纷和争议。接下来是一些典型的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一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二

房屋赠与合同案例解析就在下面,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属于自已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該赠与合同也存在自已特别的属性。

同时,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还赋予其两项撤消权: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

具有行使这两项权利总的原则是:交付前可任意,交付后从法定。

最后,本文还对现今存在的“真买卖、假赠与”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相关提示。

案件回放。

20**年6月2日,张明月与李乾坤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

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艳艳由李乾坤抚养,婚后所购位于北京上地西街的一处住房归李乾坤所有。

20**年12月,李乾坤面临再婚,为了省却不必要的麻烦,李乾坤与前妻张明月商量将该房产赠与给女儿李艳艳。

之后,两人到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公证。

李乾坤再婚后,后妻与女儿一直矛盾不断,致使孩子性格叛逆,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前妻张明月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20**年1月,张明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明月要求变更的理由充分,李艳艳与母亲一起生活确实更有利于她的成长,便支持了她的诉讼要求。

李艳艳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张明月原租住的房屋面积明显不够。

随后,张明月找到李乾坤,希望李乾坤配合办理上地西街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该房腾出给母女俩居住,被李乾坤拒绝。

20**年2月,张明月遂以李艳艳的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乾坤将赠与房屋交付李艳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各承担一半。

庭审中,被告李乾坤辩称:该房屋的赠与其实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艳艳必须归自己抚养。

现李艳艳的抚养权已经变更,所附条件已然不存在,况且这是自己唯一的住房,故要求行使撤销权,该房仍归自已所有。

关键问题。

很明显,本案的被告李乾坤将房屋赠与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与,并当庭表示撤消赠与。

那么,查明该赠与是否真的为附条件赠与,以及所附条件为真时,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将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乾坤所签房屋赠与协议,经公证确认,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理应依约定履行房屋赠与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故原告享有请求赠与人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权利。

至于被告所称房屋赠与是以原告抚养权为条件的'赠与,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也未能体现。

况且,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只能基于受赠人本人设定,而抚养权则是基于原告李艳艳与父母的关系而产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对于被告主张附条件赠与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以其无房居住为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被告并未证明自已经济条件显著恶化,并不符合法定撤消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乾坤在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过户费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各承担一半。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房屋赠与合同。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使得该赠与除具有一般赠与合同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殊属性:

一、要式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这里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因此,赠与房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如须办理过户应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受赠人应持“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没有相关公证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

三、如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原则上,房屋赠与的交付完成是以办理完过户手续为交付条件的。

但根据《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

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关于房屋赠与的撤销权,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赋予其两项撤销权,即: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原则上,赠与物交付之前(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能任意撤销。

在赠与物交付完成之后(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赠与人如想撤销赠与,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一共规定了三种法定撤销的情况: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该权利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除此之外,在赠与人经济情况明显恶化时,法律还给予了特别的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如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即使赠与合同未被撤销,但赠与人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后,对于现行社会上流行的房屋“真买卖、假赠与”的行为,其中蕴涵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虚假的赠与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

卖房方想反悔时,很可能会以此大做文章,达到使买卖无效的目的。

其次,房屋交付使用后,如存在一定质量问题,购房者很难以赠与合同要求卖房方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赠与的规定,只有赠与方故意不告知或是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要求非常高。

再次,虽然本次买卖购房者逃避了营业税的交纳,但如果该房面临下次出售时,出卖方将承担更重的税费。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出售所得收入-上次购买价格-规定的税费=计税标准,再以此为基数,按20%交纳。

如果“上次购买价格”为零时,就不能抵扣,此时的计税标准显然是不划算的。

最后,如果该行为不幸被税务部门查处,会被定义为偷税漏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三

近期笔者得知一个趣闻:某劳动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亦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可以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炒对方鱿鱼的事情在每时每刻都有发生,但是互炒鱿鱼的行为先后发生的事情鲜见。

那么究竟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生效呢?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是否生效的问题,而是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二:其一,民事行为成立,其二,该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情形。特殊的“订立合同”,则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也就是说,民事行为成立并不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而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成立,根本谈不上民事行为生效。

那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其中后者应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三大基本要素:

1、民事主体的存在;2、民事客体的具备;3、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形成主宾关系。(这就好比“主谓宾”的关系一样)。

在前面的案例中,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解除在先,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解除客体(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民事客体而不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四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20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2000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2000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2000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

行为是在原告履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笔者认为,关于合同条款的讨论,主要是针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从上述“主要条款”的角度出发,合同是否应当有一个“必备条款”的问题呢?这是有的。当事人、标的及其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连谁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没有标的和数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则均仅为一般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项作如何约定,并不涉及到条款的实质内容,因而也不决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经具备必备条款,则应认定其为合同,而非预约;此点为两者的基本区别。在本案中,《协议书》的内容,可逐项分析如下:第一,当事人是否具备。买、卖双方分别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诉讼法上的用语,是“程序上适格”,而不管出卖人甲是否有处分权或者买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涉及其实质内容。因此,《协议书》的当事人已经具备。

第二,标的和数量是否明确。标的约定为讼争房屋。因此,《协议书》的标的和数量均已明确。基于此二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地方规章中规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认为是房屋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据此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协议书》还约定有下列条款:交易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由买受人丙于2000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出卖人甲不得将该房屋再卖给别人;具体交易时间为2000年9月5日。这些条款均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协议书》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项而言,《协议书》均已具备;就第三项而言,《协议书》是否属于具有违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五

房产买卖合同(现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产买卖合同(现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房产买卖合同(现售)公证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可在我处现场申请查询)。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六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合同签订后即付订金元,大写:,余款待产权确定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归属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承担房屋总价的两倍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

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七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到整个面积需要两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会有四分之一面积的荷花。

题目很简单,但它背后蕴含的道理却不简单。对每一朵荷花而言,它们的变化速度是一样的,在第29天到来之前,它们费心尽力,也只完成目标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两天却如有神助,拓展了绝大多数。

其实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是这个道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的飞跃的。而这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是艰苦的缓慢的,是一定要学会持之以恒、循序渐进的,要远离浅尝辄止,千万别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顶峰,就越是困难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学习就越不容易。拿破仑有句名言:“当最困难的时候,就是离成功不远了。”第29天,也许是最困难的时候,但也正是离成功最近的时候,只有努力坚持,只有对目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来荷花满塘。我们在紧张的备考中,要胸怀自己的目标,凭每日细小的进步和成功去创造高考的辉煌,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牛步虽迟,可达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让我们谨记:不要输在第29天。

高三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劳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夜以继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屡战屡败,什么是屡败屡战。面对挫折,选择放弃还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行,取决于你对成功的向往与渴望,取决于你的执着与顽强。成功是蕴含在失败的苦闷和不懈奋斗的汗水中的。在失败面前要学会坚强,要有斗志和勇气,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奋斗的乐趣。我们要与自己的胆怯与懦弱、虚荣与懒惰战斗。我们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力量,只不过被时间埋没,被意志影响,被习惯消磨了。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风平浪静,藏在其中的珊瑚虫显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死亡率极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滚,生存于此的珊瑚虫却显得生机勃勃,光彩夺目,并快速地生长繁殖。巨浪的冲击无疑就是珊瑚虫生存的必要条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珊瑚虫是一样的,也需要冲击、磨擦、锻炼,高考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验,经受住了这次考验,你也将像珊瑚虫一样光彩照人。高三会有许多不如意,同学们,当你笑的时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当你哭的时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欢乐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须你自己勇敢坚强地承受,即使最爱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没有办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历练生命的机会,要义无反顾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丰满,才能振翅高飞。

最慢的学习方法,就是最快的学习方法;最笨的学习方法,就是最聪明的学习方法;最踏实的学习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每天按照计划去做,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规范当作一种习惯。要重视细节,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会,一做就错。

俗话说: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题。卖油翁的故事,同学们耳熟能详,“此无它,唯手熟尔。”贝克汉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练出来的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在整个球队集训完之后,他一个人再练半个小时,一脚一脚的冲着球门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一次一次反复地去做,一直做到娴熟自如,没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领军人物。

四、要讲方法、摸规律。

高三是宁静而寂寞的,因为少了欢声笑语,少了丰富多彩,少了悠闲、逍遥和惬意,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岂不闻: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吗?环境的安静是我们读书所需,心灵的安静更是读书所需。更何况这种寂寞与安宁又是相对而言的。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寂寞的,但你身处其中,自有别人看不到的风景:基础的日渐扎实,知识的日趋丰富,能力的飞速提高,思维的缜密成熟。纷乱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识观念日益清晰,混乱的知识结构走向有序。我们思考着,摸索着,拨开了迷雾,渐渐的,眼前展开了一个开阔的天地,我们豁然开朗。胸中绘无限景致,心头挂欢声笑语。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激动、快乐和幸福的?只不过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深层次的快乐和幸福。

起早不贪黑,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个午觉,虽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国陆军训练所有一句话,“记住你不是超人。”我们同样也要记住这一点,我们不是超人。我们应该及时调整状态,应该及时的休息,并且还要学会随时随地休息。英国的前首相丘吉尔,参加过战争,当过战地记者,学过油画,指导英国人获得了二战的胜利,一年中写了许多的著作,获得了两次诺贝尔奖。问他是什么能够让他的精力始终这么充沛,他回答:“能够坐的时候我绝不站着,能够躺着的时候,我绝不坐着。”说的就是要时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学习的时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八

自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开始以各种理由主张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开始,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提供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000元,余款35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5月和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九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 应届毕业生网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 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

乙方(供方):_______

_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_______销售事宜,确认以下内容,达成以下条款,特签订此合同:

一、确认销售内容 甲方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数量、单价、金额详见下表: (或在同样格式的附件中详细列明,该附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 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大写):

二、甲方务必认定所选商品,因为此类商品,非质量原因不得随意退换。

三、保修:本合同内销售产品均提供原厂标准服务。原厂保修期限为________个月。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方式:送货上门。

3.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4.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时间:货到付款。

六、付款方式:支票(现票)或现金方式支付全额货款。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内容执行,乙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_________%向甲方予以赔款。

2.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

五、六条内容执行,甲方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________%向乙方予以赔款。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违约,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依有关法规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a: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a:____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甲方的房屋位于房,三房二厅一厨一卫二阳台,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属住宅用途。

二、转让价格:本房屋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乙方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元给甲方,以银行转帐付款方式,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本合同生效。

三、交付期限:甲方收齐乙方转让款后,即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责任:甲方保证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结构情况、目前的使用状况在转让前已有清楚的认识,并对上述情况承担该房屋转让后的责任。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六、本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为60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或自然损耗而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或建设单位追索任何责任或赔偿。3、本房屋如因政府的城建规划需要征收征用的,属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归房屋持有人(乙方)所有。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行本协议如有争。

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建设单位意见:兹证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上述房屋转让协议。

建设单位:。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二

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黎飞律师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总之,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三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位于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物

该宗房屋位于 ,共 间以及相应的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该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计作价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转让款 元,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

三、标的的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转让标的。

四、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权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购得该房屋,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房屋改造费用、应得利益损失、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担房屋总价款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为任何租赁、担保、买卖等损害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否则承担与房款等额的违约金。

在房屋交付之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各项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该宗房屋的所有权于合同签订时转移至乙方,该房屋上的一切权益全部归乙方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该处房屋因改造需要拆迁,因拆迁而产生的所有补偿款及权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在房屋交付前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房屋交付之后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四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千__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远整。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__ 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下列第[一][二]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乙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办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上诉房地产交付(转移占有)乙方。交付标志: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自[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八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地产根据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属[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业主公约见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述房地产在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后,甲、乙双方共同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该房地产转让后变更使用、维修管理户名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一][二][三]款内容处理。

一、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_______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

一、甲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定][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旅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一)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___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一份,__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本合同经公证的公证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五

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该转让之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附件一)

(一) 该房地产坐落在广州市 区 路 街 巷(里、弄、坊) 号 楼 房,房地产权证号:

(四)此房地产上存在【共有】【他项权利】【租赁】【其他 】关系。关系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该房屋买卖的证明(附件二)。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为真实;保证拥有上述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保证上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说明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上述房地产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币元,大写 仟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第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自该房地产【核准登记】【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的税费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缴。

第九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房款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和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之时起生效。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有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签章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关系人声明

【共有】【他项权利】【租赁】【其他 】

关系人意见 同意甲方出售本合同确定的上述房地产并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国有土地范围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买卖。

二、合同内的空格部分由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不需填写的空白处应写无。预留空白不够填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另立附件,附件必须签字盖章。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六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拥有位于___________将本着诚信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将真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甲方自愿转让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子里现有的装修和物品都是随房子转让的,不会单独定价。

本合同第二条的标的物定价为___________。

各方确认,在甲方及时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义务的前提下,本条第一款的价格为甲方转让标的物的净价,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电话等一切付款凭证。

各方确认本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后转让给乙方。

在乙方确定的时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件和提供身份证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1.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乙方主动或被动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的协助义务,甲方应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承担本合同第三条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如甲方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另行约定。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由乙方留存,以备变更登记(如登记部门要求另行签署合同文件,各方可另行签署登记,但各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十七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万福店农场西环路住房一套及一楼中间门面一间售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以下合同资料:

一、房屋位置、面积、价格: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

3、房屋价格:壹拾伍万元整。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要求:

1、房屋建筑质量为合格等级,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外如有房屋非人为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负责所有塑钢窗户、进门防盗门、室内三套玻璃门、门面转闸门、室内地板砖(客厅80__80mm,其他60__60mm)及水电安装、厕所大便器安装、墙壁普通装修。甲方同时负责水过户手续到位。

三、付款方式:首付捌万元,第二次在年内付二万,乙方付款时甲方另带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副本各一份。

四、其他;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一切职责由甲方承担;

4、该房屋的所有税费含在房屋价格中。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时由当地法院判决。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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