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进一步发挥个人潜力。总结时要注重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下面是一些总结的实用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一
3.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4.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5.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7.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8.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9.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0.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
1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13.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广大市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14.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5.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16.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扞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21.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2.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3.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4.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5.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
在本次我校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中,全校17个班级,898余名学生纷纷响应,积极参与,表现了广大师生极大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整个校园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真正使广大师生增强了“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正因为在全校广大师生及学校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校开展的春季安全教育活动才得以全力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要提升,安全作后盾。我校20xx年春季开学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春季开学工作迅速走入正轨,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大好景象,为再创新学年学校教育的辉煌奠定了坚实而牢固的基础,开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新局面。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三
为了贯彻区教育体育局、镇教育组关于狠抓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学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我校在三月份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现就此项活动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长抓不懈。本次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本着“预防为先,教育为主”的指导思想,教育学生深刻认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预案,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以便防患于未然。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
(1)及时召开教师会和学生动员会,学习我区《关于继续开展中小学安全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明确集中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2)制定了学校贯彻和落实通知要求,集中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计划。
(3)利用广播、黑板报、手抄报、安全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全体师生明确了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目前安全法纪教育的严峻性和迫切性。
第二阶段:3月11日至3月26日,教育整改阶段。
(1)利用班、团队会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法制方面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纪律教育方面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贾村二中十条禁令》;安全教育方面学习了《陈仓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贾村二中关于加强工作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安排意见》。同时对学生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了青少年学生耐受挫能力。
(2)召开了安全法制教育大会。在教育大会上,康校长就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结合学校实际作了重点讲解和要求;政教处就学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和学生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
(3)配合“三风”整动活动和对九年级全体学生的理想前途教育活动,进行了“遵纪守法、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树立理想”的教育活动。
(4)进行了教育教学设施和校舍的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学校总务处及时组织老师拆除了操场危墙,更换了教师厕所锈蚀的天窗,并在校门口安装了防护网,消除了安全隐患,以便防患于未然。
(5)利用每周例会和每周一升国旗时间,针对近期学生活动中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和防护措施,并提醒学生养成安全健康的`生活习惯。
(6)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门禁制度》、《楼梯通道疏散护管工作制度》、《放学路队护管制度》等。
(7)3月25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学校在升国旗后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一次安全知识教育,政教处组织各班进行了一次安全法制常识测试。
(8)观看了《中学生安全活动常识》光碟,并要求学生写了观后感,增强了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9)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课,进一步强化了学生安全法制意识。
(10)学校政教处深入教室及宿舍对学生携带物品进行了检查,对个别携带打火机抽烟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
(11)召开了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阶段:3月27日至3月31日,总结阶段。
(1)以班为单位进行了活动总结,并撰写了书面材料。
(2)召开了全体师生大会,总结一月来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情况,肯定了优点,摆出了存在问题,例如:一些领取蛋奶的学生不能及时食用蛋奶,个别学生纪律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走读生还不能及时回家等,针对这些现象我校将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化安全教育工作。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活月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落实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是安全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长抓不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四
为了及时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并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的准备工作。
随后,在3月1日学校正式上课的第一天,各班班主任利用上午第一节课的时间,召开了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主题班会,会上就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教育、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食品卫生、疾病防控、体育活动和防踩防踏等安全工作,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强调,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同学们在开学之际绷紧安全弦,时刻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的第一课。使广大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安全保护能力。同时,这一天学校还进行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以便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做到学期开学安全工作走在前,防患于未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五
为了提高辖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10日,福城街道司法所在桔岭新村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专题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在辖区营造“国家安全人人参与”的法治氛围。
本次活动选取群众较为密集、人口流动量大的桔岭新村广场进行法治宣传,通过悬挂醒目标语、开展普法小游戏、有奖问答等形式,向群众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国家安全制度以及如何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法律知识,全面增强辖区居民依法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职责意识,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律师在为辖区群众讲解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向群众推广福城司法所线上法律咨询平台,积极引导群众扫码关注“福城司法”微信公众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随时线上咨询律师。
为使普法效果最大化,福城街道司法所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律义工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志愿者在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为群众讲解《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便群众能够更好的理解吸收,并积极引导辖区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活动中共发放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资料200份,受教育100余人。
此外,司法所还通过“福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线上发布“学习《国家安全法》十问十答”,让群众了解什么是国家安全,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等知识。社区工作站则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增强居民对保护国家安全、反恐怖主义、反间谍行为的认识,为维护国家安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六
一段时间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中有什么值得分享的成绩呢?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工作总结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共青团昌宁县委昌宁县少工委关于开展20xx年“开学第一课”的通知》(昌团联发〔20xx〕1号)文件要求,更戛中学及时而全面地布置和落实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工作,认真开展“开学第一课”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开展了安全教育的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现将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共青团昌宁县委昌宁县少工委关于开展20xx年“开学第一课”的通知》(昌团联发〔20xx〕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我校在2月28日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开学工作会议上,校长李文华对开学安全工作作了强调和要求。要求大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及班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研讨制定了有关活动方案,使此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开展,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以确保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卓有成效。
为了及时上好“安全教育第一课”,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并按文件精神要求,做好开展“安全教育”第一课的准备工作。
随后,在3月1日学校正式上课的第一天,各班班主任利用上午第一节课的时间,召开了以“安全教育”为核心的主题班会,会上就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教育、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食品卫生、疾病防控、体育活动和防踩防踏等安全工作,作了详尽的阐释和强调,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希望同学们在开学之际绷紧安全弦,时刻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切实上好开学“安全教育”的第一课。使广大学生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安全保护能力。同时,这一天学校还进行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以便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做到学期开学安全工作走在前,防患于未然。
在本次我校开展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中,全校17个班级,898余名学生纷纷响应,积极参与,表现了广大师生极大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体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整个校园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真正使广大师生增强了“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的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重于泰山。正因为在全校广大师生及学校领导的共同努力下,学校校开展的春季安全教育活动才得以全力全面贯彻落实。
教育要提升,安全作后盾。我校20xx年春季开学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春季开学工作迅速走入正轨,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大好景象,为再创新学年学校教育的辉煌奠定了坚实而牢固的基础,开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新局面。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和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二条除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四十三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六十七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三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内容移至总则中规定,明确其重要地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积极主动应对境内外的网络攻击和破坏,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维护网络安全的措施,在相关条款中增加抵御境内外网络安全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赞同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应当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行为,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二是,在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并在草案第五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发布或者传输上述违法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应当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二是,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是,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为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建议增加支持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促进大数据应用、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四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五、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增强网络身份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中明确对即时通讯服务实行用户实名管理,并增加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当前一些个人和机构随意发布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信息,对维护网络安全影响较大,应予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七、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管理对象上有交叉,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予以重点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不作列举,可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定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八、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我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在境内存储的重要数据为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重要业务数据也应存储在境内。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有的企业、专家提出,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应当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十、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二是,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是,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八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九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根据期初制定的《德育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现在就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本月初,依据市教育局《中小学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安排》,在庙灯主管学校的领导下,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主管、各班主任参与的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文件、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和任课老师一起深入调查,讨论分析,研究我校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法,针对学校生源现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保证了安全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主题月活动,增强活动的教育效果,利用第七周的`升旗仪式,向全体师生作了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的总动员,使全校师生明确依法治校、依德治校的方针。各班主任结合班级实际,利用晨会、班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小学安全工作常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学习、讨论、演讲活动,根据活动方案,如期落实各项工作,并把安全、法制教育与日常学生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确保了主题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校园的平安。
按照学校工作计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方案,依据方案内容层层落实: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体教师会议,校长作动员报告,对主题月活动的开展提出具体的要求。
2、举行班主任例会,讨论并通过主题月活动方案,部署落实具体工作。
3、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和《法律知识读本》。
4、每班举行一次以安全、法制为主题的班会。
5、出一期主题黑板报,集中宣传法律知识。
6、每人完成一份以安全、法制为主题的手抄报,并将优秀作品在“学习园地”展示。
7、写一篇法制教育心得体会文章,尽情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8、在班级中开展安全、法制讨论会,通过讨论树立起正确的荣辱观,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道德和法纪观念。
9、组织安全、法律知识竞赛。
10、各班对主题月活动进行书面小结,并认真记载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
安全无小事、警钟需长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是学校教育的中心任务。回顾一月来开展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月活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的工作还是不容乐观,应时刻认识安全、法制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和长期性,对开展的活动形式还欠丰富。
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尤其在主管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学校的安全、法制工作必将进一步深入,教育载体和手段会更加丰富,也必将促使我们的德育工作不断提升。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校在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月”活动中始终围绕“强化综合治理、深化五五普法、构建和谐校园”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好“五个一”,着力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1、以学习促认识
学校在安全法制宣传月活动前期,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努力把握现今安全法制教育的重点、难点,将全体教师的思想统一到同一层面,形成全体教师齐动员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学校于3月12日下午专门召开教师会议,对本次活动作一具体布置,突出今年教育的主题,围绕中心工作,将主题升华到每一个人心中。
2、以活动促提高
为更好地教育学生讲安全,记安全,学校紧紧围绕“强化综合治理、深化五五普法、构建和谐校园”这一主题,开展了“九个一”安全教育活动:即利用晨会集中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再教育;组织一次安全法制知识讲座;组织高年级学生寻找校园安全隐患,进行自我安全教育;各班出一期安全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进行一次安全法制教育图片展;召开一次“安全在我心中”主题班队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我是安全小卫士”实践活动;发放一份安全教育告家长书;开展一次校园安全知识广播宣传。利用学校晨会课、班队课向学生开展“人人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的主题活动,出好安全队报、黑板报,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强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做好“监督员”,负责监督指正同学中的不安全行为,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全规则,并要求安全出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各项活动,确保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为使我校安全工作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学校还专门向每个家庭下发了“安全法制知识宣传教育书”,指导家长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指导安全法制教育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工作得以延伸。真正做到“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使安全法制教育工作更有序,更具规范化。
3、以检查促巩固
学校借此次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月的机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重点要求检查校舍、体育器材、下水道等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学校加强了课堂教学的常规落实工作,针对个别班级存在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放羊式”现象,我们要求各位教师加以重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切实使安全教育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在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中,我们紧扣主题,强化意识,明确责任,真正是安全教育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工作做实、做细。
20010年3月29日
年关将近,又到了铺天盖地写总结的时候,为济世救人,笔者特将访遍名师学来的年终总结秘笈奉献出来,希望能给各位同仁以启迪。
要点一:篇幅要够长
要想做到篇幅长,除了下苦工夫狠写一通外,还有一个捷径可走——字大行稀。即把字号定位在“三号”以上,尽量拉大行间距,但不可太过,否则会给人一种“注水肉”的感觉。
要点二:套话不可少
如开头必是“时光荏苒,2004年很快就要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结尾必是“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或是“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
要点三:数据要直观
如今是数字时代,故数据是多多益善,如“业务增长率”、“顾客投诉减少率”、“接待了多少来访者”、“节约了多少开支”、“义务加班多少次”、“平均每天接电话多少个”、“平均每年有多少天在外出差”、“累计写材料多少页”等等。
要点四:用好序列号
序列号的最大好处是可以一句话拆成好几句说,还能几个字或半句当一句,在纸面上大量留白,拉长篇幅的同时,使总结显得很有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层层排序,严格按照隶属关系,不要给领导留下思路不清晰的印象。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一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3.网络安全法通过:不限制国外技术产品进入中国。
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内容。
7.食品安全法全文。
8.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9.20最新食品安全法。
10.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学校开展的“道德、法制、安全、文明教育月”活动,增强学生的道德安全文明法制意识,提高同学们对此次活动的积极性。9月26日晚,机电学院各班级召开了“道德、文明、安全、法制”主题教育班会。
会上,班主任老师向学生提出了中国历史上关于道德、文明、法制的问题。简要的介绍了道德、文明、法制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各种案例向学生深入浅出的指出当今社会法制的重要性,教导学生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点滴小事做起,首先自己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共同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我们的校园才能变成和谐、文明、安全的校园。
这次主题班会标志着道德、文明、安全、法制月的良好开端,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机电学院会举行道德、文明、安全、法制月一系列的相关活动,老师要求同学们要积极参与、主动学习,让道德、文明、安全、法制的观念能入脑入心,争做文明、守纪的优秀大学生。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四
为全面提升我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师生的.校纪、法纪意识,切实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在我校发生,创建法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10月31日,体育学院各班级先后召开了“安全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此次班会由各班辅导员主持,班级全体学生参加。
各班辅导员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怎样保证自身安全,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及宿舍用电安全等方面谈及安全防护,并指出建设安全校园,法治校园是我们每一个南工学子应尽的义务,同时带领我们深入学习校规校纪,明确指出同学们在学校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此次法制安全教育班会,使大家明确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同学们也都纷纷表示,这次法律校园教育班会,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避险知识,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五
依据上级指示精神,我校在法制教育活动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荣成,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区教体局法制教育周的工作目标,我们认真制定了教育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法制教育周”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班主任等同志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为龙头,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德育处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联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了法制辅导员,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校充分发挥校红领巾广播台、黑板报及手抄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通读法律、法规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等学习形式,不断提高学习的效率,我们由法制教育辅导员有计划的利用班队课、活动课的时间,对各班轮流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
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在法制教育周中,广大教职员工重新学习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刑法》、《职业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例如,广大教师通过再次认真学习《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明确了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摆正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强了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教师当中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多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没有了;热心帮助困难学生的多了,懒于做学生工作的少了;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做表率的多了,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杜绝了。
(二)推动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管理逐步走上制度管理的轨道。制度管理,是指管理者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进行管理的方法。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在学校内部实行制度管理,制度管理以其规范性、威慑性、稳定性、防范性等优点为学校管理者所青睐。我校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原则,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学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学校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在教职工中树立法制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耻辱的良好风气,同时学校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总结和激励工作,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坚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对遵章守纪者加以肯定表彰,对违法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坚决煞住各种违反法规的现象,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步入依法治校的健康轨道。
(三)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1.加强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会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教育效果。因此,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是邀请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请他结合实际,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争取当地执法机关和街道的配合,对学生在社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与家长建立联系,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少先队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课堂、学校橱窗、班级黑板报、支部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0记录。
2.立足课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渗透性。我们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活动课内容,做到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普遍开展法制教育。学校除确保完成法制教材规定内容外,还充分利用少先队组织活动时间及每周的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3.针对实际,强调法制教育的层次性。针对学生的年龄层次和个性特征,各校在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注意了层次性和针对性。例如学校学生年龄差异,利用图片展览、表演、观看专题法制教育片等直观形式加强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
4.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由于我们思想重视,措施扎实,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及依法治校工作成效显著。
总之,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中,我们将持之以恒地开展好此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六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4月11日上午,湘西州龙山县洛塔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校园安全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班会活动中,各班主任通过讲解交通安全标识牌及观看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向学生详细介绍了如何正确通过人行道、认识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文明常识,教育引导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同时就日常的校园安全、防溺水、用电用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防电信诈骗等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此次法制教育促进了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为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旨在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文明交通意识及法律意识。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七
学校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20xx年幼儿园安全法制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安全意识,不断加强学校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努力打造“平安校园”,根据上级要求,开学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周”,现将安全教育周总结如下:
(1)、创新形式,上好“
开学第一课
”。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班主任教师为学生上好“开学第一课”,作为“法制安全教育周”的启动仪式。
(2)、广泛宣传,营造“安全教育周”活动氛围。
通过开学典礼、国旗下讲话、班会、手抄报、黑板报等形式,让全体师生明确本次活动的意义,积极悬挂和张贴以交通安全、及安全教育周主题相关的宣传口号为主要内容的横幅、标语,摆放学校安全宣传刊板,设置或更新宣传栏、宣传橱窗、黑板报,广泛宣传,加强对活动意义、内容和各类安全知识的宣讲,为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3)、及时召开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我校于9月6日下午召开法制安全教育大会,并请韩家湾派出所赵所长做法制安全教育,提高了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我校于9月6日下午法制安全教育大会后,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练,真正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组织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
一是对学校的教室、操场、厕所等所有建筑设施进行一次排查。二是对学校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盗设施、体育器材等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三是要对学校的饮用水源、电气线路等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排查。学校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市普法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立足实际,依法治园,努力提高师幼的法律素质,为促进我园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具体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普法管理体制
为了保证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园成立了依法治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各小组的各个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提高工作的效率。我们制定了依法治校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汇总依法治校的工作情况,商讨依法治校的工作方略,制定
工作计划
,使我园的各项工作朝着正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同时,我园注重内部
规章制度
的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齐全规范,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幼儿园出台的各项制度都是本着幼儿园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来的,并且许多制度都是经过教代会讨论修改完善的,目标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二、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也是“五五”普法的首要任务。我园认真贯彻落实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持之以恒地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 形成良好氛围。重温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学好用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证以上法律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利用重要纪念日、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有意义的宣传活动。如:“5.25”交通安全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以发放
倡议书
的形式向广大的教职员工和家长宣传交通安全的日常性及毒品对人类的危害,引起大家的重视,并通过宣传栏定期向全体师生宣传法律知识,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三、利用家园共育,营造法制教育氛围
开展法制教育需要园内园外相互结合,使幼儿园、家庭、社会互动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加强了和社区民警的联系。邀请民警叔叔来园给幼儿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和防火防盗等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民警叔叔做法律法规游戏。邀请社区民警、消防员协助我园进行安全、消防工作自查和整改的指导。班级和教研组以主题活动、游戏竞赛等形式开展法律教育、节日庆典活动,通过“5.25”交通安全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宪法宣传周等专题教育为契机,利用主题活动、故事游戏等宣传形式,对幼儿和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幼儿从小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校园
我们深刻认识到,要依法治园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净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秩序,提高师生素质,必定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我园本着教育和防范为主的原则,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坚持对全园师生进行治安教育,提高门卫、值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幼儿园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园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防止社会上各种不法人员来园惹事生非。我们还经常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切实做到安全知识进课堂。与派出所紧密配合,加强我园及周边环境的联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师生的安全,签定层层安全责任书。
五、结合自身特点, 形式丰富多彩
1. 结合师德建设,组织广大教师开展基本法律原则、规范和教育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并把法制工作列入考核范畴。
2.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普法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订购教育普法读物及其普法宣传教育资料、举办培训、教育。
3.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将法制教育融入幼儿园日常管理与办学活动中,渗透到主题教育和幼儿的日常活动中,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与和谐氛围。
4.每学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通过看录象、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利用幼儿园宣传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园网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
5、充分发挥幼儿园的人才优势,加强幼儿园法制宣传教育的研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壮实法制宣传教育队伍。
总之,我园将不断的提高师生法律素质,使依法执教和遵纪守法成为师生的自觉行为,大力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园教育工作走上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的法治轨道,促进幼儿园的文化建设和办学内涵发展,并推动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根据梅河口市教育局20xx年教育法制工作要点,以实施“六五”普法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园工作,不断增强规范意识和法律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纳要,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现结合我园实际,将20xx年教育法制工作总结如下: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纳要及市实施意见。围绕我市教育工作全局,针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幼儿园安全等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家长创造放心满意的幼儿园。
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六五”普法工作
按照市教育局工作部署,做好全园教育系统实施“六五”普法工作。按照《全市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整体法律素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
图1:班级利用展示栏进行法普法教育
图2: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进行普法宣传
图3:利用“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进行普法宣传
图4: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推进教育依法行政
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切实维护幼儿园教职工的权益。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教职工从教行为。积极推进政务、深入实施教育“阳光工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三、全力推进依法治园
深入开展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工作,积极构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幼儿园制度。推进依法治园工作向纵深发展,举办“依法治园示范园”经验介绍会,开展学习交流,强化“依法治园示范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幼儿园依法治园的能力和水平。做好我市“依法治园示范园”的创建和申报工作,开展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图5:通化督导小组来园指导
图6:专家来园讲座
四、扎实抓好普法教育工作
1、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认真落实领导带头学法、讲法制度,组织教职工积极学习与教育行政管理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开展教师积极学习与教育行政管理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教职工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推进幼儿园教职工的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要有记录、有笔记,专人负责,切实制订计划,进一步增进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年轻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进一步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委《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落实《吉林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幼儿园方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做好幼儿园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转移工作,维护教职工及幼儿权益和幼儿园安全稳定。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园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也为幼儿园开展好全面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及其决议,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好地宣传贯彻精神,根据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方案》(法宣组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状况,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先将开展状况汇报如下: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对此次活动作了细化分工,制定了实施方案。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促实效,为这次系列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宪法、劳动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透过采取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教育。
一是深入宣传《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好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组织举办了法律法规讲座。围绕和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侵权职责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宣传,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透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维权的观念。
在今年的法制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扎实工作,使这次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进一步建立平安和谐医院创造了有利条件。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十九
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十
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县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xx年,我局在县委、政府和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落实“春蕾行动”,更加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及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以对全体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责任,把校园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具体地落实下去,有效地防止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了校园的和谐平安。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保障安全。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得到落实。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了安全责任,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各校(幼儿园)把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了以校长(园长)为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学校政教处牵头,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
二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一年来,教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学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中小学幼儿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幼儿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22个文件。同时由县教育局统一标准,统一印制《学校安全管理日志》,每月一本,做到不留空档。
三是从学校内部和外部齐抓共管,形成长效机制。从内部管理上,校长(园长)与教师、后勤服务人员、学生家长等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了安全责任人人担,安全工作人人抓的良好局面。从外部环境看,每校大门外都悬挂责任公示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共同维护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环境,为校园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扎实加强“两项建设”,人防技防水平不断提高一是扎实加强校园保安队伍建设。为加强学校保安队伍建设,改变学校保安力量薄弱的状况,市教育局与市公安、财政两局联合下发了《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管理办法》,与公安局协商成立了校园保安管理中心,要求千人以下学校配备3-5名专职保安,千人以上学校至少配备5名专职保安,在此基础上,学校每增加1000名学生就增加2名人保安,并对不能履行或无能力履行职责的门卫和保安人员进行了妥善更换。通过努力,全县新配校园保安63名,其中城内33名、乡下30人。县财政统一拨付所有保安费用共计38万余元。其中服装37800元;装备15435元;保安月工资41400元。二是扎实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根据今年9月上旬的统计结果显示,全县56所中小学和25所幼儿园,绝大部分学校幼儿园门房没有电话、没有安保器械、消防设施不完善、没有监控设备。为此,县教育局要求各学校依法加大安全保障性投入,校门口必须设立门卫室并配备必要的报警、警示以及其它保安装备,进一步完善校园消防器材、应急通讯、应急照明等常规安全设施设备。至目前,城内校和幼儿园已根据要求增加了楼梯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指示灯,并在重点部位增加了灭火器的数量。今年串村小学、南李阳小学和云龙书院在村委和民营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为学校安装了视频监控,实现了监控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两大行动”,校园治安环境不断优化一是全面推进学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县教育局成立了学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组,制定下发了“学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暨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确定了“拓宽隐患排查范围,创新隐患排查方式,实行隐患问责制度”的大排查工作思路,并按照“人人是隐患排查员,个个是安全监督员”的基本要求,积极引导全体师生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截止目前,累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45多条,学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是全面推进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排查整治“春蕾行动”。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在对治安隐患、交通秩序、火灾隐患等九大类隐患集中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三项排查,即:重点开展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重点协调公安机关,在全县中小学校普遍开展管制刀具排查工作,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重点开展“问题学生和问题教职工”排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管理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全县公安系统增派了交警、巡警和特警,加强了校园及周边巡逻防控。此外,我们认真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应急演练全覆盖”要求,各学校把安全教育列入课时计划,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结合安全教育日、安全宣传周,通过专题讲座、班队会等形式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第15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3月29日),第二十届“11.9”安全消防日,全县中小学校共开展安全演练累计次数达102次,悬挂标语30余条(幅),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其它安全宣传教育资料6000多份。同时狠抓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进出校门的查验登记制度、领导教师带班值班制度,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实行家长和学校无缝对接制度。全面加强了寄宿制学校夜间值班和巡查力度,严防不法分子进入学生宿舍,确保住校学生安全。其中兴才中学、一中、职业中学等学校开展了管制刀具清查活动,对学生起到了警示教育。此外,各校(园)还邀请法制副校长、交警为师生进行法制、交通安全专题讲座,据不完全统计,讲座累计达11多场,培训人数1万多人次。同时邀请卫生部门专家对师生进行疾病防控的知识讲座,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重视程度存在差距。少数学校存在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没有按时完成或根本没有落实。
(二)管理落实不够。一是极少数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挂在墙上,装在档案中,没有很好的渗透到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之中。二是极少数学校在安全隐患排查上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极少数学校放松了对寝室、食堂、环境卫生的管理。
(三)消防设施设备不足。一是部分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二是部分学校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数量不足或配不符合要求;三是部分学校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部分学校的教学楼或学生宿舍疏散通道不足,有的根本没有;五是部分学校用电线路老化,用电器增多,线路负荷过大,造成用电安全隐患。
(四)门卫力量薄弱,素质有待加强。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总共聘请了63名保安,有的学校(幼儿园)是由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门卫,部分学校(园)根本没有门卫,而且在这些保安中,有一部分已经年老体弱,缺乏独立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少数学校保安责任意识淡薄,监控出现空档。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学校(园)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硬任务”的观念和“安全第一、健康第一”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直接负责人负全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管理环节无盲点。
(二)突出重点,加强防范。一是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物防。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二是抓实隐患排查工作。各校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好排查的台帐登记。三是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吃安全卫生的食品,饮符合健康标准的水。
(三)强化教育,标本兼治。通过安全教育课、专题讲座、网络板报宣传、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加强疾病预防、食品卫生、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心理健康、应急避险等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四)明确任务,以创促管。各校要以“平安校园”创建为抓手,全面推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十一
为贯彻落实学院“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精神,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和文明法制教育,按照学院布署,9月27日晚,汽车学院各班在各自教室举行了“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动员主题班会。
会上,各班传达了学院有关“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班主任强调了开展好“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月”活动的重要性,并结合各班特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传达形式上,各班能结合生动的例子,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安全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性,增强了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从而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
各班班会开得严肃认真而又生动活泼,取得了较好效果。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十二
10月13日,教师教育学院在6号教学楼108室举办“法律在身边”法制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师教育学院部分学生参加。
首先进行“你对法律知多少”问卷调查,此环节使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的主人翁意识。随后进行法律知识检测,学生深入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学生观看视频案例,并从中得到警示,纷纷表示会自觉运用法律来约束、保护自己。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十三
20**年,法制安全科紧紧围绕教育局年度目标任务,扎实工作,不断创新,较好地完成了本科各项工作目标,法治、平安“双创”工作受到了市、区有关领导的好评,年初我局被区政府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被区政法委表彰为“双创”工作先进单位,9月份被区政府表彰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11月份,被区政法委作为“建设法治南京,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报送xx市表彰。
1.做好年度法治、平安创建工作筹划、部署及动员工作。2月份,我科结合“双创”工作新要求和学校法制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20xx年学校安全管理及综治平安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20xx年江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全区学校安全法制工作。组织签定学校安全管理及综治平安创建责任书,共签定责任书115份,增强了各校“一把手”的责任感。3月下旬,组织召开教育系统“双创”工作动员大会,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分管领导、安全督查员、法制联络员近300人参加了会议,统一思想,深入发动,明确目标,落实责任。9、10月份,又先后召开“双创”工作推进会、安全督查员会议和分管校长会议,邀请区综治办领导到会指导工作,进一步理清思路,提高标准,确保年度“双创”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规范中小学法制安全办建设。年初“双创”工作动员会上明确指出,今年中小学要重点打造法制安全办公室,并组织与会人员参观了清水亭学校的法制安全办公室。一年来,我科利用各种机会检查指导学校的法制安全办建设,并作为年度法制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之一。目前,大部分学校的法制安全办已初步建成,其中清水亭学校、岔路学校、百家湖小学等学校法制安全办要素齐全、台帐规范。
3.建立学校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我科积极向局领导建议实行学校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由学校“一把手”校长向教育局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年终由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如一年内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教育局按标准对校长进行奖励,反之,则扣除校长个人上交的风险金。此举极大增强了各校园“一把手”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为抓好校园安全工作注入了强劲动力。
4.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4月份,我科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要求,及时修订下发了《xx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要求各校建立完善各项应急预案。5月,结合校园安全管理实际,制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门卫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校园门卫管理。为配合制度实施,我科专门为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车辆制发了车辆通行证,规范车辆进出校园行为。
5.组织全区中小学安全督查员第二期业务培训。针对全区中小学安全督查员人员有所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批新法规颁布,我科依托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全区中小学安全督查员第二期业务培训。整个培训为期一年,分十次进行,邀请南京晓庄师范专家教授授课,重点学习两部新颁发的法规以及校园安全管理、教师安全素质等内容。学习期间,为每名安全督查员配发教材5本,讲义3套。
6.积极指导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指导学校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3月份,指导岔路学校举办了“安全教育活动周”活动;6月份,配合省教育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在翠屏山小学联合举行“江苏省暨xx市防雷科普材料捐赠仪式”,并为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配发防雷知识碟片、挂图、知识百题集各一套。7月份,指导翠屏山小学与消防大队联合举办“消防夏令营”活动。指导xx区实验小学“小交警中队”配合我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为我区通过省级验收做出了贡献。
7.加大校园安全检查整改力度。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了“校园安全百校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校园门卫、食堂、宿舍、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检查情况在全区学校通报,极大震动了各学校领导,提高了各级安全意识。8、9月份,先后参与了校舍维修及安全管理检查、学校饮食安全卫生整治,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9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区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共检查了所幼儿园;11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区中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目前还在进行之中。今年的安全检查都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进行,真实掌握了全区各校园安全工作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一年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8份,都得到了较好的整改。
8.积极配合交警、消防、气象、质监、食安委等部门开展各项安全工作。主要进行了“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校园火灾隐患情况调查、防雷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学校饮食安全综合整治等,另外还对学生交通安全情况、校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摸底,积极上报有关部门,有效减少了全区校园内外各类安全隐患。
9.积极推进保安进校园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通过积极协调,到今年9月份,全区中小学已100%实现保安进校园,有48所学校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实现内部联网监控,构成了较为严密的“人防、技防、设施防”体系,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区“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10.大力开展学法用法活动。3月份,为全区教师征订“五五”普法读本6000余册,做到局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人手一册。4月中旬,邀请省人大法工委领导为机关干部、所有校园长进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专题辅导,并免费为全区学校配发《条例学习读本》及光盘。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为机关人员配备了普法教材和学法笔记本。9月份,为规范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我科为全体局机关干部申办行政执法证,组织了专题辅导和考试,提高了局机关干部的法律意识。组织了下发了“中小学校长法制培训班工作计划”和“中小学校法制联络员培训班工作计划”,指导学校校长和法制联络员学法用法,规范学校法制工作和依法治校行为。
11.开展“xx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根据年初工作安排,7月份,与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xx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明确了评估考核办法和评估标准,为全区中小学开展创建活动提供了详实的依据。12月,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评估组,对通过预审的学校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此项活动将有效推动全区中小学依法治校水平的提高。
12.协调成立保险理赔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室。为更好地为全区学校开展保险理赔和法律咨询服务,妥善解决教育系统各类涉法矛盾纠纷,我科积极进行协调,于9月份成立了保险理赔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室,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理赔工作和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提高了工作效益。到目前为止,已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0多起,解决合同纠纷、用工纠纷等各类矛盾25起,学校满意率100%。
13.扎实做好迎接省市双创检查考核准备工作。10月份以来,我科重点围绕“双创”检查考核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整理台帐资料70多本,制作了汇报课件,指导10所学校做好迎查准备。从市、区检查考核情况来看,教育系统平安、法治创建工作总体较好,教育局工作扎实,指导到位,台帐规范,校园依法办学,安全防范能力强。12月7日,区综治委在我局召开“双创”工作现场会,要求区综治成员单位学习我局创建工作经验和台帐规范整理做法。
抓学校安全宣传教育还不够主动规范、扎实有效,少数学校安全教育、应急演练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1.督促各学校全面完成法制安全办公室建设工作;
2.进一步规范细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制度和内容,提高学校安全工作实效。
3.进一步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现安装率100%,为学校法制安全工作发挥最大效能。
4.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积极推进全区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总结篇二十四
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安全卫生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要求,将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列为学校的头等大事,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制定了各项预案,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消防意识等其它安全意识显著增强,现将一学期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还根据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责任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组长具体抓,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1、建立安全卫生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将安全卫生工作列入教师期末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2、签订责任书。学校对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卫生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安全用电、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卫生的各项工作,力争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本地交警队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大家访活动,召开学生家长会,家校互相配合,共同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活动日等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卫生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放假前和暑假期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到河、塘等地嬉戏玩耍,同学之间要相互提醒,劝阻和制止,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增强家长安全意识,提醒家长履行监管责任,将防止溺水教育等有关事项告知家长,建立家校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健康教育课、德育活动、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小学生安全教育专题影片”。通过多方面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常规检查。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对教室、办公室、大门、围墙、车棚教师宿舍、老食堂、用电线路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整改。
我校在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不良因素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如学校周边的摊点和小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留守生越来越多,学生在家庭中往往受保护较多,而缺乏生活经验。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3、学校处于交通要道附近,来往车辆较多,严重威胁着师生的安全,对学校管理构成一定的难度。
4、学校用电线路老化,存在着安全隐患。
5、学校操场南围墙边滞留的卡车对学生活动仍然构成安全隐患。
总之,一学期来,我校一直本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师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了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卫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卫生工作水平,开创我校和谐平安校园,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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