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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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通用18篇)
时间:2023-11-07 01:19:05     小编:笔尘

历史是人民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的结晶。总结要真实客观,不夸大不夸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几篇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技巧和思路。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一

论法院内部监督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二

【摘 要】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是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直接关系到幼儿能否接受安全良好的教育。本文主要分析了不良的师德师风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的方法与策略。

【关键词】私立幼儿园 教师 师德师风

幼儿大部分时间在幼儿园渡过,而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在幼儿园的教育者、引导者,其一言一行对幼儿都有重要的影响,幼儿教师的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及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对幼儿都有深刻的影响。优秀的幼儿教师首先要热爱自己的学前教育事业,有职业理想与责任。

近年来,在公立幼儿园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放宽政策,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但随着私立幼儿园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国家对私立幼儿园扶持力度小,并且大部分幼儿园又以盈利为目的,招聘标准低、福利待遇又不高,造成私立幼儿园教师出现一些问题。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学前教育或教育专业的工作者从事幼儿教育。大部分教师没有敬业精神,专业素养不高,不注重为人师表,对幼儿缺乏耐心和细心。个别教师个人素养不高,工作时带有情绪,使幼儿园出现虐童、侮辱幼儿等行为;有部分教师为了达到自己目的出现了收礼等现象。

1.私立幼儿园招聘门槛不高,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

第一,现阶段,私立幼儿园招聘教师的主要来源有三方面:(1)私立幼儿园向社会招聘时,多数招聘下岗人员,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少数大专毕业生。(2)部分教师是公办幼儿园或当地中小学退休的老教师。(3)还有一部分为办园者或合伙人,投资者的家人、亲戚、朋友等。

第二,私立幼儿园多数聘用非本专业教师,教师本身素质不高。由于私立幼儿园的招聘门槛低,以盈利为目的。幼儿教师工资普遍不高,各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很难转档落户,这样一些专业教师在择业时很少选择私立幼儿园。而私立幼儿园在中国幼儿园占大部分,教师需求量大,面对社会招聘只能招聘非专业的教师,这就导致私立幼儿园的师德师风降低,从而影响幼儿园的教育水平,也是近年来私立幼儿园频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私立幼儿园薪资低

由于私立幼儿园投资主体单一,办园经费不高,经费的主要来源除了投资者的资金外,多数依靠幼儿的保教费用。政府给予的经济扶持又很少,使私立幼儿园的经费紧张,不得不缩减聘用教师的费用。多数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低,其工资不以教师执教年龄的增长和教师的优秀表现而有所增加,甚至有的教师工资从未增长过。部分私立幼儿园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私立幼儿园教师没有社会保障,教师对工作热情不高产生职业倦怠。由于收礼导致教师对幼儿的.不公平对待,使幼儿接受不良的教导与影响。

3.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不高

社会对私立幼儿园重视不足,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地位最低,一些人认为教导幼儿不需要很高的文化知识、道德修养、专业知识,任何一个有些文化的人都可以担任,这也成了私立幼儿园教育落后的原因。现阶段国家提高了对幼儿园教育的重视,加大对学前教育人员的专业培养,但目前中国处于调整期,各项政策未完善,导致部分私立幼儿园依旧保持原有的教育方式,聘用教师条件低,使非专业的教师仍保持自己对幼儿教师的认识,教师自身没有感觉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使命感,导致其职业倦怠,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教师的个人素养,影响教师的师德师风。不良的师德师风很难赢得家长的认可,导致家长对教师的偏见,从而导致私立幼儿园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降低,很难聘用优秀教师,留住优秀人才。

4.私立幼儿园管理不严,管理体系不健全

私立幼儿园管理者多数为幼儿园的投资者人、合伙人,创办人。这些人中很少有专业的教育工作者,也很少有私立幼儿园聘用专业的幼儿园管理者,而这些非专业人员对幼儿教师的认识不足,导致幼儿园的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园规,没有好的领导者引领教师,对教师的工作没有及时监督,对教师的奖惩不明确、不及时,对教师的管理不完善。私立幼儿园的教师很难转档落户、评定职称,出去学习培训,这些问题直接导致部分教师丧失工作热情,影响了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

5.国家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不强

目前,大部分地方行政部门未能设立专门的幼儿园管理机构,聘用专职的幼教管理人员,私立幼儿园基本上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盲区。这样容易造成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各部门分工不明确,互相监管力度低,导致有的部门只负责收费发证,缺乏过程监督,致使一些无办学资质者乘虚而入。

1.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准入园门槛,招收专业人员

第一,私立幼儿园不应和过去一样要求聘用教师,要统一进行面试考核,要求应聘者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要求教师自身素养要高,做好为人师表的榜样。私立幼儿园应改变以往聘用教师的来源,要从专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人员中聘用品德良好的教师,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教师师德师风的问题。

第二,招收专业学前教育工作者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在私立幼儿园提高招收标准,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的同时,应大量聘用专业教师承担幼儿的教育工作。因为专业的学前教育工作者,经过专业的学习,能更好地教育幼儿,从身体、心理、智力等多方面教育幼儿。经过专业的培训,教师的专业素养高,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样可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的整体文化素养及教师的师德师风。

2.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薪资

私立幼儿园教师工资、社会福利待遇不高。很难招聘有资质的优秀教师,所以私立幼儿园应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聘用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加强教师的责任感,降低教师的流动性。

3.提升私立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

私立幼儿园多数不能接收教师档案,使一些教师不能在当地安家落户,从而使教师的流动性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很低,私立幼儿教师很少有机会出去学习,给予幼儿教师更多的培训机会,提高福利待遇,使教师可以接档落户,从而使专业教师愿意到私立幼儿园工作,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4.健全幼儿园的管理体系

私立幼儿园投资者应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对幼儿园进行整体改革,设定有利于幼儿园发展的园规,加大管理力度,赏罚分明,提高教师教学积极性。

5.国家加强对私立幼儿园监管力度与扶持政策

国家应加大对私立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给予私立幼儿园一定的资金、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及时对条件恶劣的幼儿园进行取缔,扶持优秀的私立幼儿园,给予优秀的私立幼儿园评优的资格,在私立幼儿园中评出典型示范等。

[2]林玉琼、黄桦.浅谈私立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三

点心后,一个孩子用餐巾纸擦嘴后随手一扔,一旁的孩子随口叫到:“这张餐巾纸真象一只鸟”。顺着他的话音我朝前一瞥,可不,还真有点像呢!于是我马上组织幼儿对这张餐巾纸展开了讨论:请每个孩子说说它像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餐巾纸都能折叠出这些样子呢?于是在第二天的电脑创意绘画活动中我安排了这样一个内容:发给每个孩子一张餐巾纸请他们任意折叠,而后请每个孩子来说一说你的餐巾纸像什么?随后我挑选了两张较为典型、并有代表性的餐巾纸进行扫描处理,作为孩子们上机操作的素材。由于孩子有了一个平面想象绘画过渡到电脑想象绘画的活动过程,这样一来解决了幼儿在电脑上刚上手的难处,有了一个缓冲过渡的过程。而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过渡,孩子在后面的电脑操作中不再感到困难和无从着手。经过孩子的想象创作一张普通的“餐巾纸”变成了“蝴蝶”“小鱼”“芭芘娃娃”“球鞋”等等。

为了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我提出了“电脑绘画活动中培养大班幼儿创造力的实验研究”的课题。其研究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孩子运用绘画工具的技能有多熟练或是画出的作品有多惊人,而在借纯朴的一草一木、一个玩具等绘画素材,将创造与想象融于一体,让孩子在电脑这个天地中展开想象的翅膀,用他们独特的电脑绘画语言描绘出富有童趣、情趣、乐趣的画卷。从而使电脑绘画一举成为发展幼儿创造潜能的现代化教育平台。使幼儿创造力得到很好的发展与培养。

通过此次活动我感到教师为幼儿提供的想象素材必须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餐巾纸”是幼儿在日常生活中天天接触的及其普通的物品,选择这样的物品作为电脑创意画的想象素材幼儿感到新鲜有趣,加之“餐巾纸”折叠的形状又很能引起幼儿的想象,由此幼儿展开了想象的翅膀,用他们独特的电脑绘画语言描绘出富有童趣、情趣、乐趣的绘画作品。

在整个活动中我和孩子一起沉浸在想象的天地中,在与他们一起交流与讨论中我钦佩孩子们的想象力如此的丰富与大胆,同时也对教师在活动中的指导作用有了更一步的认识。让孩子在想象中创造,在创造中想象是我开展此次活动的真正目的。

幼儿园教师年度工作总结|幼儿园教师年终工作总结|幼儿园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幼儿园教师年度工作总结|幼儿园教师年终工作总结|幼儿园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四

这是一个浮躁的国界,少了圣贤,都希望能够培养一些真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并能起到推动文化科学发展的作用。那些重复学习、非法携带他人物品的人将受到严惩。学术上的不诚实,盲目重复,最终会有一天的灭绝。

论文查重的意义。

从古到今,学术界论文的数量不断的增长重复越来越多,可是却没有发现论文的原创性很重要。原来学习前人的经验就像站在巨人的肩上面来借鉴成果,可是巨人的肩只属于巨人。可以借鉴引用,但是不等于可以重复,论文查重是对学术的尊重是不允许重复,所以,论文查重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查重的要求。

在学术论文的创作上,理智性的调查研究却很少理论性的文字却很多,论文的形式重复已经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了,缺乏很多深化的解析和讨论,学术论文重记录却没有重分析,重报告可是却不重研究,十有八就都相似,论文查重可以很好的检测出重复率高的学术论文。

现在的文件都是真理,重复别人的说话,他们的研究论文之间没有重复太大,没有一点新意,hownet阅卷是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重新检查不重复,千篇一律的现象。有时,重复别人的学问可能会粗心大意,以致别人误解了它。测试自己的学科是找出你的问题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什么需要论文查重的重要性,希望对需要帮助的人,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以上的内容,应该会有一定的了解,为什么要论文查重,希望作者在写论文时候,能尽量的避免和网站上有重复的信息。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五

去年,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那种类似军警的制服、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和西式制服佩戴胸徽的两款新式法官服。从去年5月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开庭审案时必须穿着法官袍。尽管穿上法官袍仅是一种形式,它并不能直接的必然的保证司法公正与防止司法腐败,但象征着国家司法权威的法官袍的推行还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而且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的赞同与许可。

赞成推行律师袍的主要观点是,目前在全国,律师出庭时着装不一,已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庭审的庄重与严肃性以及律师职业的形象,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要求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没有统一着装,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出庭时着装是得体的。其次,律师穿袍与法官穿袍之间实际上并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并不是说法官穿袍了马上律师也要跟着穿袍,而且,律师穿袍也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形式正义。因为法官穿袍象征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官在开庭时都是穿袍的。而律师是否穿袍则更多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习惯所决定。因为,即使是在十分讲究法庭仪式的普通法国家,虽然法官出庭均着法官袍,但由于传统与习惯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出庭时都穿律师袍的,例如在美国,律师出庭虽然未着袍,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律师这一职业的公众形象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也丝毫不影响美国是全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的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

另外,在中国,无论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城里于乡间,无区别的统一推行律师出庭着律师袍的做法既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实行。例如,南方与北方的气候迥异,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南方的夏天时,律师穿上质地不薄的律师袍坐在没有空调的法庭里,以及在北方的冬天时,律师里面穿着厚厚的衣服,外面鼓鼓的套上一件律师袍坐在没有暖气的法庭里的情景,律师感觉会怎样?(有鉴于此,及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袍穿着的有关规定后,随即又作出了基层法院法官审案可不着法官袍的变通规定。)又如,就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律师及城里与乡间的律师相比,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城里人的观念相对比较开放,乡间的人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无区别地统一推行律师袍,对东部律师来说,几百元一套的律师袍算不了什么(据人民网公布的消息,这种新式的律师袍现初定价格为375元每套),但对西部有些律师来说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对城里人来说从观念上会较快接受律师袍这一新生事物,但在乡间的法庭里,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会不会像动物园里的怪兽一样受到群众的围观还很难说,更惶论能有助于庭审气氛的庄严和肃睦了。

目前,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下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要做一名专职律师他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然后,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后方可申领执业证,领到执业证后,他(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并可以独立办案。但这时作为律师的他(她)却一无所有,失去了工资和福利,失去了铁饭碗的他(她)需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赢得劳动报酬。作为律师,他(她)没有任何权力,律师是民间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他的执业权利是靠法律来保障的。

职权在法理上还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也是需要通过检察官个体来实现的,更何况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公诉人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地将其视为自己的职权甚至权力的),公诉人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殊身份往往甚至会使法官也惧之三分。《刑诉法》也没有规定控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司法豁免制度。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本应是力量平衡的控辩双方的力量却变得如此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高质量地无后顾之忧地辩护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无异是“索我于枯鱼之肆了”。

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远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之国之旅才刚刚开始,如今包括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普通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在对律师的认识方面都普遍地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有些领导干部和公检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和开脱罪责和专门同公检法部门过不去的,有些公检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特权思想严重,将法律赋与其的职责当作权力,根本丝毫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对律师趾高气扬发号施令。人民群众在需要律师时会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但在不满意律师收费时则将律师说成是专门乘人之危谋取钱财的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影视作品中,对律师的认识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误解。有一部以律师为主角的电视剧,其中一个剧情讲的是一位女律师为她的当事人代理一宗离婚官司,她的任务是为她的当事人争取对小孩的监护权。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为作为小孩母亲的对方的伟大的母爱所感动而在庭审中故意输掉了当事人委托的官司。这位律师的行为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律师伦理,但这部作品竟是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宣传的!在我国的这类作品中,在关键时刻,对律师来说,几乎最终总是社会伦理战胜律师伦理。如果律师伦理战胜社会伦理,那么这名律师的公众形象必然是反面的,将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唾弃。这充分地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误解有多深!培根曾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在现代中国,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与形象却是如此的定位,实不能不能说是一大悲哀。加上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和人治传统残余以及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种种不尽合理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作为律师你辩你的,作为法官我判我的等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律师执业因此而变得阻碍重重,这就使得律师的作用根本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连原本相信律师的当事人也开始不得不怀疑律师的作用及这种司法法制度的合理性,转而相信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之说了。而对一些律师来说,在经历过一次次的挫折与打击后,转而会认为,既然现状就是这样,自己无法去改变它,那倒还不如干脆就浑水摸鱼及时地捞点钱今朝有酒今朝醉算了,作为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社会的及政治的使命感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15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六

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着学校和教师更加注重在教育中融入素质教育的理念,因此也更加看重对学生全方面能力的增长。在幼儿教育当中,要秉承将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将教育内容蕴含在其中的要求。幼儿的年纪导致他们每天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用在游戏上面,这也就说明了在幼儿教育当中需要将教学内容混合在幼儿每天的游戏当中,这样才能使幼儿在游戏中锻炼到自身的技能,获取一些有用的知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容易引起幼儿的反感,能够让幼儿在活动中找寻到快乐,促进教学成效。在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创造了有利于教学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知识技巧教学和综合素质教育的双赢。

2、用讲故事的表演形式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2.1、用讲故事的形式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

在幼儿园大班的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要充分分析当下幼儿感兴趣的点和他们当前能够接受事业的最高限度,通过分析幼儿本身的生长环境和他们表现出的喜爱事物来选择最恰当的故事提升幼儿绘画的兴趣。幼儿教师只有本身了解幼儿的心理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幼儿大班的美术教学成效,开展更加有趣的游戏美术教学活动。因此,幼儿教师可以选择当下幼儿最喜欢的故事,将其融入到美术教学的内容当中,通过表演和讲述故事的方式让幼儿们来进行绘画作业,完成自己有趣的绘画作品。

例如幼儿教师可以讲述“狮子王”的故事,在讲完了小狮子加冕为王的故事之后,幼儿教师可以通过扮演的形式,用道具来装扮成狮子王(装扮自己或者选择一个小朋友进行装扮)。让小朋友们根据自己的想象和幼儿教师提供的装扮道具来画出你们心目中的狮子王。同时,幼儿教师还要注意在其中教授给小朋友们一些绘画技巧和对狮子的简单认知,如:狮子的毛发是卷卷的、眼睛是圆圆的、嘴巴是大大的、牙齿又白又尖,还有着像半月一样的耳朵。这样的描述会在幼儿心目中形成一个狮子的具体形象,然后幼儿根据自己的想象把狮子王画出来。这种将美术教学蕴含在日常游戏当中的教学形式有效地提升了幼儿对绘画的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提升了自我的实践动手能力,开发了自己的创新思维。

2.2、用讲故事的方式发散幼儿绘画的思维。

除了利用讲故事的游戏方式来提高幼儿绘画的兴趣以外,还能有效地拓展幼儿的绘画思维,使幼儿将自身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发挥到绘画当中。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本身已经在很多渠道当中听过了很多有趣的故事,不管是童话故事和神话故事都有了一定的认知。因此,单纯讲故事的形式只能很简单地吸引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们参与到游戏绘画当中,所以,幼儿教师要启用全面的故事教学方式,让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自己来创造全新的故事,并且将其绘画在自己的作品当中。

例如传统的改编故事,根据幼儿男女生的不同可以让他们创造出不同属性的故事,男生更多愿意改变具有战斗性质的有趣故事,常见的是将奥特曼和外星人联系在一起绘画出一起打斗的故事;而女生则会根据自己的想象画出诸如灰姑娘婚后的美满结局或者小美人鱼不再变成泡沫的圆满结尾。这些创造性的故事因幼儿本身喜好的故事不同而出现个性化的差异,幼儿教师要尊重每一位幼儿创造出的有趣故事,对幼儿绘画的故事进行客观的点评,分析幼儿在故事绘画当中表现的有趣内涵,提高幼儿的绘画技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

3、用趋向于游戏化的绘画内容开展幼儿美术教学。

3.1、绘画内容从幼儿喜爱的题材中选择。

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教学是幼儿教师安排绘画内容,而游戏化美术教学的模式则更多要求幼儿教师将这一选择权交还给幼儿。因此在游戏化的幼儿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可以让幼儿们本身来选择绘画的内容,让幼儿们根据当天游戏的内容来绘画游戏的场景,使得绘画的内容变得更加具有趣味性。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讲述故事、表演歌舞等方式促使幼儿选择和开发更加有趣的绘画内容,使得幼儿在美术课程中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得到充分的提升。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能够让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变得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这种教学方式也表现出更加尊重幼儿学习当中的主导地位,将适合大班年龄层次和阶段的内容充分运用到绘画当中,拓展了幼儿的绘画题材。

3.2、绘画的题材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性。

最后,幼儿园大班美术课程的教学绘画题材也应该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游戏性。在传统的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幼儿教师更多趋向于教授幼儿们绘画技巧和绘画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幼儿绘画实践能力的开发和培养。因此,现阶段游戏化的幼儿美术课程教学应该呈现出多样化的游戏题材,让幼儿们通过游戏题材着手进行绘画,在题材中展示出多元化的特点和发展方向,让幼儿们利用在学习生活中充足的游戏素材完成绘画任务,将幼儿内心当中爱玩的天性发挥到绘画教学当中,促使幼儿提高对美术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其和游戏联系在一起,更加愿意参与到绘画任务当中,提升自我的绘画能力。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游戏教学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游戏对于幼儿园大班开展美术教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地完善现阶段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的方式,将幼儿学习美术课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达到促进幼儿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越.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xx.[2]张海凤.游戏在幼儿园大班美术教学中的运用现状探讨[j].青年作家,20xx,(6):149.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七

摘要教育实习是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幼师队伍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目前各高校的教育实习在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幼儿园三方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教育实习的有效性。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实习实习生高校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培养成为当今各高师院校争相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教育实习作为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合格幼师队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样受到各高师院校的普遍关注。

为了提高学前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质量,笔者对本校参加过顶岗实习和教育实习的部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调查和访谈,同时结合自身的带队实习经验,出教育实习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以期促进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其教育实习质量。

一、实习生方面

根据广泛的调查发现,实习生存在的问题是影响教育实习质量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心理准备不足

目前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普遍存在着与幼儿园实际情况相脱离的现象,学生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幼儿园与现实中的幼儿园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现实中的幼儿园大多既没有宽阔的活动场地,漂亮的环境布置,又没有完善的游戏活动设施,更没有先进的教学设备,甚至要求在实习期间自己打水、买菜、做饭,条件不容乐观。

现实与理想的强大落差,使部分实习生一时很难适应,从而参与实习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不够。

(二)缺乏吃苦精神

部分实习生简单地认为,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授幼儿知识,做知识的传授者,至于幼儿保育工作应该由保育员来做。

然而在现实的幼儿园工作当中,实习生往往要从保育员工作做起。

除此之外,由于幼儿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实习生在面对幼儿园繁琐的一日常规教育,包括每天接送幼儿,组织幼儿晨检、晨读、早操、三餐两点、教育教学活动、户外游戏活动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幼儿的安全问题。

从课堂到现实的工作岗位,从学校的`自由散漫到幼儿园的纪律约束,实习生的体力消耗、时间消耗与在学校相比要多出好多倍,一时之间难以承受,抱怨声不断。

(三)教学技能欠缺

当实习生面对幼儿园实际教学活动时,总是不知如何组织和开展,大多是按照自己的思路采用“直接灌输”的方式对幼儿传授知识,而不知采用怎样的技巧和策略去吸引幼儿的注意力。

(四)实习时间难以保证

实习学生面临毕业,许多学生要请假参加各种面试招聘会和考试,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时间很难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效果。

二、高校方面

(一)实习时间短且集中

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普遍存在实习时间短且集中的现象。

教育实习大多统一安排在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时间专科一般为4~6周,本科一般为6~8周,与国外同类院校相比,实习时间较短且集中。

虽然我国部分高师院校,也曾在教学期间安排学生到幼儿园进行参观、见习及顶岗实习活动,但这种情况较少且大多时间较短,学生无法深入幼儿园工作当中,无法得到真正的锻炼。

(二)教育实习内容和功能单一

从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现状来看,大部分院校对教育实习功能的理解有所偏颇,大多只重视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组织教学活动能力的训练,而忽视对实习生有关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保育工作、与幼儿家长的交流与沟通等方面的技能锻炼,实习功能单一。

(三)实习评价不够完善

高师院校对实习学生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评价与考核的主体上看,各高校主要强调从学校单方面的打分,而忽视了与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实习单位的评价相结合,评价与考核不够全面。

在评价与考核的内容上,大多数高校多以学生实习结束时上交的教案、教育笔记、教育总结、调查报告作为最终评分的标准,而忽略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以及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等相关内容的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实习生产生侥幸心理,不能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四)教师指导不到位

指导教师是教育实习计划的重要组织执行者,其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实习质量。

各高师院校在选择实习指导教师时,往往会选派那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这些教师往往理论有余而经验不足,自己几乎没有参加幼儿园实际教学工作的经验,对幼儿园工作是怎么一回事显得不太了解,到了幼儿园忙于适应环境、了解情况,根本不知道如何对学生进行指导,因而大大影响到学生实习的成效。

幼儿园方面

(一)实习基地较难稳固

稳定的实习基地是开展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教育实习表面上看是实习双方互惠互利的,其实幼儿园方面需要做出更大的付出,接受学生实习后,幼儿园正常的教学安排和进度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给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较少

一些幼儿园因为对学生的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所以表面上接纳了学生来学习,实际上却只是让学生负责打扫卫生、维护安全这一类的工作,学生接触不到幼教的核心工作,没有得到实质性的锻炼与提高,使实习活动流于形式。

21世纪的幼儿教育是全世界共同瞩目的话题,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而教育实习又是幼儿教师成长过程的重要一环。

因此,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实习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立文.高师学前专业本科生幼儿园教育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5)

[2]李艳.困境与出路-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8)

[3]董旭花.高等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4)

[4]张文娟.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当代教育论坛(下半月刊).2009(3)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八

游戏幼儿园基本活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多,农村幼儿园出现了大班额现象,大班额对幼儿成长和教师正常教学活动产生了诸多不利,特别创造性游戏开展存在较大困难。创造性游戏包括结构游戏、表演游戏、角色游戏。其中,表演游戏幼儿喜爱游戏之一,幼儿根据文艺作品中情节、内容和角色,通过语言、表情和动作进行表现一种游戏。[1]现今,很多大班额幼儿园表演游戏都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班额过大、空间范围小,开展游戏存在拥挤、凌乱情况。如何才能组织好大班额幼儿表演游戏?本文结合课题研究,谈谈具体实践和体会。

一、选择合适游戏内容,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前提。

农村幼儿园大班额表演游戏内容选择受到更多限制,因此在内容选择时要考虑:

1.结合本班幼儿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幼儿生活经验,内容活泼、有教育意义作品。故事、童话要让幼儿容易掌握和表演,有一定故事情节,表演动作表情比较适合幼儿表现。

2.要选择人物性格特征较明显,场景、道具简单,便于师幼共同布置作品。可以将桌椅、积木、胶粒拚图及实物等现成材料进行利用。如《小熊请客》场景中房子用桌椅,树用一张椅子就可以了,表演小朋友带上相应头饰即可。

二、合理开发和利用游戏场地,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先决条件。

农村幼儿园场地比较小,孩子又多,而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大游戏场地,单靠每班活动室不够,教师需要开发和利用其它空间让幼儿游戏,室内外哪些空间可以合理利用?室内有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储物室、过道、走廊、阳台、大厅,户外有绿地、绿篱、树木、花圃、沙池、山坡、运动器械、戏水池。教师应因地制宜,根据表演内容有目选择场地。如表演《金鸡冠公鸡》就可以利用幼儿园绿地、山坡,让幼儿在真实情景游戏中,增加游戏趣味性,解决游戏场地问题。

三、有效使用游戏材料,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必要条件。

表演游戏开展需要较多游戏材料,农村幼儿园现成材料少,班级人数多,搜集、制作游戏材料农村幼儿教师比较头疼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准备游戏材料。

1.提供具有多功能玩具和材料,避免材料功能单一性。功能单一材料,缺乏开放性,如那些颜色鲜艳、具体形象成品玩具,不能满足幼儿表演游戏想象力发挥,孩子们只暂时对豪华用品感兴趣,玩了一小段时间孩子们就不喜欢,更换淘汰这样材料,势必造成经济上浪费。多功能玩具和材料可以让幼儿在自身生活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想象,教师应鼓励这种想象,激发这种想象,并创造条件满足这些想象。在故事《小羊和狼》中,用旧挂历纸、鲜艳彩色塑料袋可以当服装,动物羽毛可以用旧丝巾,等等。在表演活动中,孩子们还可用一些废旧辅助材料当道具,如“石头”“鸡腿”用泡沫块来代替,各种小纸盒当成《小熊请客》礼物。

2.寻找可利用替代物,减轻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农村个广阔天地,有一些现成物品可以作为表演游戏替代物,如:野果、树叶、小石子等都可以作为幼儿表演游戏素材;一些废旧物如洗净各种塑料瓶、可乐罐、塑料袋等,还有各种纱巾、围巾,在表演游戏中会变成话筒、花瓶、裙子等,这些替代物能极大满足幼儿创造力和想象力。同时,由于这些替代物来自幼儿自己发现、创造,会增强他们自身心理满足感,自然也会激发他们使用这些材料进行表演积极性,从而提高材料使用效益,减轻农村幼儿园教师开展表演游戏负担。

3.幼儿参与制作游戏材料,激发他们参与表演游戏兴趣。教师根据表演主题和情节,为幼儿提供辅助材料和孩子们一起商议并制作道具。在制作道具过程中,教会幼儿一些制作道具方法,道具不必过于精致、鲜明,以免影响游戏开展,并可以物代物。如教幼儿利用挂历纸、塑料袋、废旧报纸等,制作出简单帽子、服装等。

4.建立统一“材料库”,资源共享,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开展表演游戏时,为了使材料使用率最大化,同一年龄班安排相同表演游戏内容,年段教师共同搜集、制作材料,并在班级教室里开辟一处“材料库”,将幼儿游戏所用玩具材料都集中在一起,每个班级轮流使用材料,使材料“资源共享”,这样既能减轻教师准备游戏材料工作量,又能帮助幼儿学习归类以及养成物归原处好习惯,更重要还在于提高游戏材料使用效益。

四、多样组织形式,农村大班额幼儿园开展表演游戏根本保证。

农村幼儿园班额过大,而表演游戏角色少,如果根据角色来分组,往往要分十几组,加上幼儿园场地有限,幼儿等待现象就比较严重,通过探索课题组找出几种解决办法。

1.让部分幼儿当观众,讲述旁白部分,参与到游戏中。如表演《小兔乖乖》时,将幼儿分成四组,每组有10名左右幼儿,一部分孩子表演,另外孩子当观众并讲述旁白部分,表演结束后交换角色。这样幼儿参与表演几率就更高了,不会出现等待现象。

2.一角色多人。表演游戏可以由多人扮演同一角色,例如在表演《三只蝴蝶》时,故事中白蝴蝶、红蝴蝶、黄蝴蝶、白花、红花、黄花等角色,可以请几个幼儿共同扮演同一角色,解决了角色少、观众多矛盾。幼儿表演同一角色,可以一起商量角色动作,这样不仅培养幼儿合作意识,为了使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还可以让能力弱幼儿跟在能力强幼儿旁边学,从简单模仿到自己表演。

3.扩编故事,增加游戏角色。将一些游戏经过改编、扩编后,内容更贴近生活,又增加了角色,这样就能解决人数多游戏角色少问题。比如表演游戏“小猪盖房子”,教师在故事里增加了现实社会中常出现问题,如小白猪考虑省钱,学小鸟用树枝和树叶盖房;小黑猪为了买地得打工赚钱(搬木头或砖头等工作);小花猪用砖头盖房时,自己忙不过来,请其他小动物来帮忙等等。三只小猪选择了不同方法来盖房子。最后恶斗大灰狼时,加入其它小动物帮忙,战胜了大灰狼。从表面上看游戏好像发生了变化,但实际上其内隐规则、玩法都没变,却很好地解决了幼儿人数多、等待时间长问题。

4.将表演游戏与区域活动结合。为了保证活动场地和时间,教师在活动区中设置表演游戏区。活动前,教师和幼儿共同收集制作相关场景和道具;幼儿根据意愿自主选择和分配角色。幼儿可根据故事情节边表演边游戏,将对文学作品理解和生活经验融入到游戏中,创造出各种不同情节,使故事情节得到发展、扩充,人物形象变得更加生动、丰满。

参考文献:

[1]邱学青.对幼儿园游戏分类问题思考[j].学前教育研究,20xx(3).[2]卢乐珍.关于师幼互动认识[j].早期教育,1999(4).[3]林菁.幼儿园创造性游戏指导与实施[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xx.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九

公证法浅谈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

教师是教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依靠教师,群策群力,教科研活动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反之,教科研活动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认识。认为幼儿园接触的是3—6岁幼儿,把孩子带好,用不着花很多精力搞教科研。再说,幼儿教师毕业于幼儿师范学校,虽专业素质好,但理论功底薄,研究水平低,没法搞教科研。二是教科研活动形式单一,总是业务园长或教研组长说、念、讲,教师则一味地记录、听讲。三是教科研活动内容经常跟着“流行风”走,外面流行研究什么,幼儿园也就跟着模仿照搬,不会在分析别人之长和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搞得教师随“风”摇摆不定,兴趣不大。!

为了调动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我园着力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积极鼓励教师参加教科研活动,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充分发挥教师在教科研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一、加强思想管理,强化教科研意识。

教育科学研究是运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教育领域中的现象与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活动。通过教育科学研究,能探索和认识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教育科学研究是新世纪教育工作的需要,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需要,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需要,也是教育管理规范化的需要。作为园长,应把教科研放到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优先考虑和安排,树立“科研兴园”的工作指导方针,加强教科研思想管理,反复宣传教科研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教师的畏难情绪,帮助教师从教育发展、自身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理解教科研的必要性,从而唤起教师投身教科研的自觉性。园领导要身体力行,带动骨干教师进行示范,结合实际工作,扎实开展教科研工作。如:园领导参与进行了“幼儿一日活动中保教结合思想的渗透”、“如何开展幼儿体育教育活动”、“幼儿珠心算教育”、“幼儿听读游戏识字教育”等研究,从而激发了教师参与教科研的热情。

二、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研究氛围。

首先,园领导和教研组长作为教科研活动的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教师观,尊重教师,了解每一个教师的实际水平与需求,允许教师之间存在个体差异。在教科研活动中,与教师保持人格上的平等,既做指导者,又做平等的参与者,与教师共同研讨,虚心听取意见,及时鼓励和肯定教师的创见,善于提出教师存在的问题,启发教师思考。在这种宽松、和谐的研究氛围下,管理者与教师之间心理上的距离缩小了,使教师产生被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乐于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第二,管理者应从实际出发,了解教师研究的需要,以解决教师工作中的难点、困惑为重点,将研究的需要融入教师的需求之中,以教师不断增长的需要为研究的“突破口”。我园常采用现场观察法、问卷调查法和小组讨论法来了解教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疑惑和对教科研活动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这样确定的教科研活动内容受到了教师的欢迎,因为它切合了教师的实际需要,增强了教师主人翁意识。比如,以前我园的教研观摩活动,基本上都是由园领导确定观摩内容与人选,在调查表中,许多教师认为这样做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因此,园领导根据大家的意见,将指定观摩与“自报观摩”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层层竞争选拔,选出优秀教师参加教研观摩活动;另一方面,对于能力弱一些的教师也要提供机会,通过个别指导,为她们参与教研观摩活动并取得成功打下基础。

第三,改变以往管理者的“一言堂”、“独角戏”的教科研活动方式,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教科研活动,注重发挥群体的智慧,集思广益,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研讨,提高活动的质量。我园的教科研活动形式有:

1、运用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学习研究幼儿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科研知识等基本理论。!

2、邀请有关幼教专家来园作教科研专题讲座或是现场观摩,就教师存在和提出的问题进行释疑与指导。

3、教师围绕一定主题进行轮流主讲,主讲人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熟悉主讲内容,设计出讨论题目,组织大家开展讨论,最后并进行。

总结。

4、经常开展教研观摩活动,并认真进行评析,提出合理建议。

5、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教师到南京、上海、苏州等地幼儿园进行观摩活动,回来向大家传达他人的经验和做法,开展研究和讨论。

6、向家长或同行开展教科研成果汇报评比活动。

三、鼓励教师积极实践、主动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努力发挥自身的潜力。

没有新意,结果,幼儿玩得不尽兴,活动量也达不到。针对这一情况,们组织教师查阅有关资料,并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商讨对策,共同设计了大班体育游戏“扭扭虫”这一教育活动,利用“迷彩”布袋作为“扭扭虫”这一体育活动器具,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在开始的试教过程中,幼儿虽兴趣很浓,但通过对幼儿的脉搏测试,发现幼儿活动量的高潮过早地出现在准备阶段。于是,我们又通过教师们的学习、思考,建议执教者在活动中,注意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相结合,运用“慢慢爬、快快爬,滚一滚,躺下休息”等口令使活动动静交替,将四路纵队依次进行比赛改为十字队形,向场地四角同时比赛,减少幼儿等待时间,并增加教具“饼干”,从而也就增大了“扭扭虫”运“饼干”的频率,有效地控制了幼儿活动量。这项体育活动在参加扬州市学科观摩活动中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有关专家的高度评价。

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我园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有了明显的起色,教师们参加教科研活动由外部要求转化为内部动机,出现了争着搞课题研究,自费外出参观学习等前所未有的现象,这也说明了教师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一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格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1998年至2002年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2000年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2003年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二

1、体育活动中锻炼幼儿的体质;

2、通过活动激发幼儿热爱和平的情感,培养幼儿救死扶伤的精神

案例:中班体育活动“小小救护员”

1、在活动中发展幼儿身体协调、负重奔跑等能力,锻炼幼儿的体质;

3、在制作担架的过程中,发展幼儿的小肌肉协调动作和分工合作的`能力。

2、要清晰、准确、可检测,不能用活动的过程或方法来取代

一个完整的目标表述包括行为、条件、标准等,其中核心要素是行为的表述。但教师经常用活动过程和方法替代行为的结果。

如语言活动《从小讲礼貌》目标之一:引导幼儿观察图片中人物的动作,想象人物的对话。

社会活动《爱老师》目标之一:引导教育幼儿通过生活实践,与老师建立亲密关系。

科学活动《乘坐公共汽车》目标之一:在观察游戏的过程中,幼儿把对汽车的兴趣转化为了解汽车的好奇心。

2、要清晰、准确、可检测,不能用活动的过程或方法来取代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三

对于一个孩子来说,晨间活动是非常重要的,每天早上起来之后做一定量的运动对于孩子的身体发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幼儿园的晨间活动中,只是简单的肢体运动,这种简单的运动对于孩子的发育是没有太多的作用。现在大多幼儿园都在积极探索提高晨间活动质量的方法,就有一些教育学专家提出了将混龄模式与晨间活动相结合的想法,这种想法仍在实验的阶段,还没有大规模的投入到实践中去,仍然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如何实行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一、运用混龄模式提升幼儿园晨间活动的可行性。

在有关学者对幼儿心理的研究中,发现大部分的幼儿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都有模仿和依赖的倾向,这种现象在咱们平时的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例如,幼儿在平时的生活中,见到年龄较大的孩子都会主动上前玩耍,对于他们的有些行为都会进行模仿等。在幼儿园的晨间活动中,大部分的幼儿园都是进行简单的肢体运动,如果引进混龄模式,这种现象会得到极大的改变,不同年龄阶段的幼儿汇集到一起,为孩子提供的活动形式是更加多种多样,孩子的选择会越来越多,对于孩子的全面发展是更有好处的。

二、运用混龄模式的具体实施。

混龄模式是将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汇集到一起进行晨间活动,适合不同年龄段孩子的运动是不一样的,需要幼儿教师在晨间活动之前准备充分的相关器材,这样才能保证满足孩子的需要。在准备好多种器械的同时,要设计不同形式的游戏,充分开发孩子的智力,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得到成长。例如,老师可以设计老鹰捉小鸡的游戏,让孩子们在游戏中体会到合作的乐趣;可以设计名为“你追我赶”的游戏,让孩子们提前感受到竞争带来的互相成长。混龄模式的实行肯定会带来场地的紧张,幼儿教师应该提前规划好活动范围,保证晨间活动的有序进行。老师可以将活动场地进行划分,在每个区域设计不同类型的游戏,让孩子们到相关的区域参与相关的活动,这样的话学生可以尽快的找到自己喜欢的游戏,而且在场地使用上也不会太过的拥挤。例如,将整个活动区域划分为四个区域:第一个区域用于老鹰捉小鸡的游戏,;第二个区域用于“你追我赶”游戏;第三个区域用于搭积木这一类益智游戏的进行;第四个区域用于一些幼儿舞蹈的学习,可以让一些喜欢跳舞的女孩子在这里表演。幼儿教师也可以利用晨间活动的时间教孩子们跳一些简单的舞蹈,教孩子们唱一些儿歌,将这一部分时间成分利用起来。混龄模式将年龄小的孩子和年龄稍大的孩子组织到一起,在学习动作的过程中,年龄大的孩子肯定学习的稍微快一点,年龄小的孩子就不想拉下脚步,迫切想追上大家的步伐就会努力的学习,年龄大的孩子就不甘心被弟弟妹妹追上,也会努力学习,这样的话整体的学习速度都会提高的。而且,年龄小的孩子和年龄大的孩子在一起相处的话,会增加他们之间的感情,对于双方的成长和发展都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

三、运用混龄模式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情。

首先,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想法总是会有一点差别,双方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摩擦,会造成一些矛盾,幼儿教师一定要关注孩子们的情绪,不要出现小朋友之间打架的现象。在孩子进行晨间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孩子们的一举一动,不要让孩子们接触到危险的地方和事情,以免孩子受到伤害。混龄模式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一起进行的,在晨间活动设计的一些游戏中,一定要注意游戏的设计一定要适合这些孩子们一起进行,游戏设计的价值要体现出来。在选取游戏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一下几个方面:游戏的选择是否适合这些孩子进行;游戏的进行是否可以开发孩子们的智力;游戏的进行是否可以帮助孩子们进行人格的塑造。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才可以实行游戏。在游戏区域的划分中一定要避免发生冲突,合理安排各个区域的功能,发挥其最大作用。

四、结语。

现在幼儿教育也是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幼儿园方面应该不断的改进教学方法,争取与时俱进,让孩子们更好的发展,在教学方面,充分的利用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促进幼儿教学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应该努力争取家长们的支持,让家长对孩子的状况重视起来,充分利用孩子的空闲时间,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总之,每一个儿童都是国家的未来,各方面应该通力合作,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18.1.24。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四

1、尝试利用流行歌曲进行创编歌词,并体验合作演唱的兴趣。

2、学会关爱他人,并能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绪体验。

3、丰富幼儿对歌曲的感知表达形式。

分辨其中教师和学生各自的行为是什么?

(三)幼儿园教育活动目标表述的'要求(p35)

1、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笼统、概括和抽象

2、要清晰、准确、可检测,不能用活动的过程或方法来取代

3、从统一的角度表述目标

4、一个目标要通过多种活动实现,一个活动要指向多种目标

1、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笼统、概括和抽象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五

吴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德国的司法考试严格上讲应称为“州法律考试”。换句话说,德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因为德国实行联邦制,而联邦德国的法律规定,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属于各州的事务,因此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司法考试制度。每个州的司法考试举行时间、考试内容的范围以及报考要求可能彼此不同。当然联邦法律对司法考试也有原则性的要求,以防止各州的司法考试差距太大。例如德国的法官法对德国法官的专业素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实际上对司法考试规定了框架性的条件。各州则根据联邦法律的原则要求实施条例。因此,只能就各州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作简单介绍。

一、报考条件与两次司法考试的内容。

在德国,只有经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在大学的法学系经过大约五年半的学习之后,大学的各门必修课以及选修课均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不过,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通过至少7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而没有经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基础知识考察为主,考试范围以必修课为主,即民事法律、公法(主要是宪法与行政法)以及刑法。当然,有关的诉讼法,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法也在考试范围之列。

原则上,学生有两次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即如果首次参加司法考试没有通过,则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必须进行实习。实习生必须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构以及律师事条所实习,实习时间大约为两年。实习合格者,才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以考察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为主,在考试范围上与第一次司法考试基本相同。同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没有通过的人,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

在德国,大学教育实行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因此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教授为中心的。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至目前为止,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在大学教育中就为学生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老师教的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此外,由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学生在准备充分之前,不能冒然参加考试。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也就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是私人组织的。因此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也不是大学的法学教授,而是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例如律师。经过司法考试辅导班培训,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机会大大提高。但是尽管如此,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还是不高。据说,大约70%到75%的考生能够一次性通过考试,有的州的.比例更低一些。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尤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换句话说,德国希望将来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的律师,以迎接国际化的挑战。在这个基础上,司法考试的组织相应作了调整。从20起,大学的法学院也将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地,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的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

三、司法考试的作用。

德国司法考试的作用在于,州的司法考试其实就是一种竞争淘汰机制。因此,它基本上保证了只有合格的法律学生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事实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在大学低年级就得考虑如何为将来的司法考试作准备,因此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也为司法部门录用合格人才提供了标准,从而避免在人事方面不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考试制度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载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及该报网络版)。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六

1、让幼儿了解3月8日是全世界劳动妇女的节日。

2、通过为妈妈选购健康礼物、送礼物的活动,激发幼儿爱妈妈、关心妈妈的情感。

3、教幼儿学习看商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使幼儿懂得初步的卫生健康知识。

4、教幼儿学习看价钱、计算价钱,提高幼儿的计算能力及初步的理财能力。

指出案例中体现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动作技能目标的动词。

练习题。

以“三八”妇女节为主题,请你为小班的儿童设计一节活动,写出活动目标和内容。

1、用清楚简洁的'语言向幼儿介绍三月八日是妇女节,是妈妈的节日。

2、引导幼儿讲述自己妈妈的工作及职业。

3、通过组织讨论,让幼儿知道妈妈非常辛苦,应学会关心妈妈。

4、鼓励幼儿运用剪、折、贴等技能设计制作漂亮的红花,送给自己的妈妈。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七

3、通过区域活动的创设,提高幼儿的动手能力及创造力。

根据案例的目标描述指出:幼儿园教育活动目标表述的基本要素

(一)幼儿园教育活动目标表述的基本要素

1、行为:学习者通过教学以后能做什么

2、条件:行为产生的条件

3、标准:指出合格行为的最低标准

举例:小班美术活动(绘画):画妈妈

目标设定:通过观察妈妈放大的照片学习画妈妈妈的脸,能画出脸的主要部位,如眼睛、鼻子、嘴巴等。

行为:能画出妈妈的脸

条件:通过观察妈妈的'照片

标准:能画出脸的主要部位

(二)幼儿园教育活动目标表述形式

从教育活动的主体看,主要有两种方式:

1、表述教师的行为:从教师的行为出发,说明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做什么,如“教育、帮助、激发、要求、示范……” 。

2、表述幼儿的行为:说明幼儿在教育活动中能做什么,如“学会、喜欢、说出、创编……”

幼儿园教育评价论文篇十八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隋美玲)。

引言。

在司法文明发达的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极大的声望。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的法官刚摘下大盖帽,穿上法袍,用上法槌,在人们心目中把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看法还没有完全转变。我们只是向现代化的门槛里迈进了一只脚,法官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对法官现代化理解。

实现法官现代化是我国的形式所需。

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地位太低,收入太少。的确,在目前来说,法官的地位与收入和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在国家干部中没有什么特殊地位,只不过在提起“公检法”、“政法部门”时觉得权力较大,比一些“清水衙门”显得重要一些。因此我国的法官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差距悬殊。我国法官待遇低是不可否认的,这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不容回避的是,现在有些法官的素质的确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但这决不能全部归因于法院进人把关不严,而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五大才提出来的,法学的繁荣是在此之后的事。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法制不健全,制定的法律屈指可数,法学理论也远没有现在这样繁荣,所以,就专业知识来说,经过并不太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之后,普通人胜任法官职位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大量复员军人进法院不但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混乱,反而是顺理成章的事。第二,以前的社会纠纷较少,法院的任务远远没有现在这么繁重。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经济运转都是通过国家计划完成,经济主体主要限于国营企业。出现纠纷之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就解决了。同时,私有制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的承认,人们的权利观念、诉讼观念也没有现在这么强。民告官的案件(行政诉讼)少之又少,“一元钱官司”更是闻所未闻。法院的任务除了刑事审判外,主要是解决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就能够解决。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走进法院的法官,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专业素质的确偏低。现在新法律不断出台,新理论互相争鸣,新类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即便是认知能力很强、法律科班人不下一番功夫,也难以全部掌握。当时进法院的人,绝大部分没受过专业的教育,只是依靠自身知识积累和经验来处理(诚然,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也值得检讨,受过高等教育未必能成为优秀法官),再加上错过了最佳的学习年龄,能够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的法官也属难能可贵。现在法院内年龄较大的法官承受着社会上种种诟病,其实,他们也很无辜。和西方比起来,中国法治落后是全方位的,不仅是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在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即赋予法律职业以神秘性,主张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一个法官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掌握法律知识。今天,法院已经很少招收复转军人,随着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招收法学院学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法官的素质问题方面,只能说理论走在了实践的前面,如果查找法官素质低下的原因,只能向历史追究责任。

法官素质偏低是历史造成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的出现、法律、法院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法官这个职体团体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法官现代化成为形式所需。

法官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为了提高综合国力,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官现代化也是服务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大局,最终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尽善尽美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法官现代化究竟为法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本人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独立是法官现代化的保障。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当我们思考或设计我国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必须明确的问题。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司法权作为一种摆脱王权控制的独立权力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司法独立与分权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现代分权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明确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提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无论是从法官职业的本身特性或是从法院审判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的关系而言,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其一,法官个人独立是法官职业和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的要求,我们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和军队的活动,它强调的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即法官需要具备独立人格。因为法官行使职权并不是仅仅集中在最后的判决,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法庭上对诉讼过程中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如果法官对诉讼过程中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不能独立进行决定,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也会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除此之外,审判还是一项讲究亲历的活动,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言词、证人的证词都需要亲自听取和分析,并作出判断,同时还要求法官对整个诉讼都自始至终地参加,对证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在我国,承办法官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时,为了防止出现错案追究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审委员讨论决定,或者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官的独立性。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公正的做出判决。我国法官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对行政级别低的法官的领导或影响,要求下级法官对上级法官的服从和依赖,这不利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直接、独立的判断。这也是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一些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证的深层次原因。其二,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性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审判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如法官个人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就毫无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统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之外,对事实的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完成的,而对陪审团成员却要求其没有法律背景。中国法官的职能与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说适用法律比认定事实更为简单。这样看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认定事实,那么就不能说法官是一种专业性的职位,因为认定一件事实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完成的。但是在我国,法官对法律发展的确起不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尽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这种司法解释的权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适用法律的机器”[3]。

法官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在具备了独立性和实现专业化后,现代化的法官还应具备以下素质:

1、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对于法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象。法官必须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视法律为第二生命。法官必须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适用法律。这种方式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就是必须忠于法律,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来说理和裁判。除非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服从上级,也不应服从其他机关组织或团体和个人。司法权威根本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为保障法律权威,法官应当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审判每一个案件,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忠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性质了法官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在裁判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应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目光不应该有斜视。法官中立使法官不仅能切实地主持正义,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正义。如果在诉讼中,法官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就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可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将继续受到干扰。

3、现代化的法官应当知识渊博、善于研究。高深渊博的法律知识,是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名法官,仅凭满腔热情、一身正气是难以实现公正裁判这一目的的。那么,靠什么才能理清错综复杂的案件?靠什么才能识别扑朔迷离的案情?回答只能是这样的:理清和识别错综复杂的案件、案情,靠的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做到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而让罪犯逃脱法眼、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我们不能不把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而常抓不懈。

同时法官要善于研究,不断钻研,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在理论创新方面,实务界往往落后于学者,甚至在审判方面,也受到学者的严重影响。不可否认,大陆法系法官的成长是与学者的贡献分不开的,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法学家便以积极的姿态登上舞台,并且一直传承下去。这也是学术独立精神的体现。但是,法官们也不应忽视自己的贡献,毕竟,法官时案件的见证人,是疑难问题的目击者,最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也最能够听到社会的呼声。但是在一些前沿问题上,总是学者最先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最终争论一番后,法官再依据结果权衡案件的判决。学者的争论理应只对法官形成间接影响,因为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学者的观点,具有采纳不采纳的选择权。但有时学术太过于自由,直接影响个案的审判。现在传媒发达,在案件出现之后,判决之前,编辑记者们喜欢找法律专家做点评,这本也无可厚非。但公众并不把种点评当作学术讨论,而是当作案件应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舆论大造声势的条件下,媒体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法官判决。甚至有的学者公然与法官争夺话语权、审判权。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涌案中,在锦州中院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十几名京城学者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将学术讨论延伸到个案审判中,结果辽宁高院受其影响,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学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但法官们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学者的法律意见书会起到这么重要的作用呢?追根溯源,是法官的理论水平较低,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于学者的法律解释,过于迷信权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法官的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进一步要求法官的专业水平能达到一定的高度,即能达到所谓的学者型法官的程度。

结语。

以上所述是从单纯的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现代化作出的一点分析,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官现代化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与我们的现实社会相联系的,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因此法官现代化建设会遇到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成,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但更需要我们对改革可能甚至必然产生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沿着法官现代化建设道路坚定的走下去,实现法官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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