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如何撰写一个详细且完整的合同以确保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可能会因交易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遵守。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需要结算的事项如下:
1、工资结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积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四、甲方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制度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离职证明。
五、本协议系解决双方劳动争议所有安排,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二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x日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月x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乙方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乙方已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月x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双方已全部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xx》(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有效期至2043年12月31日,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原合同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双方之间互无违约责任、无共有资产。
三、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投建的建筑、设施、设备(如有)等按合同解除时的现状处置,无偿归甲方所有,自原合同解除之日起归交付甲方。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或合作方的名义实施与原合同有关的行为,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原合同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需要结算的事项如下:
1、工资结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积金交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四、甲方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制度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离职证明。
五、本协议系解决双方劳动争议所有安排,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乙方:
代表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七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12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分析与评述:这个案例属典型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所谓“协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案中申诉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补偿金足以表明: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事宜上有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申诉人再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八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
在丙方居间介绍下,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_____区_____路弄号室(下称“该房地产”)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于年__月__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居间协议”),且甲方已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元整(rmb。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合意解除居间协议,现就解除居间协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居间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___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元整(rmb________)。
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返还乙方定金计人民币元整(rmb,应当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逾期未返还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自本协议应返还定金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甲、乙双方应当于在本解约协议签订后日内,分别支付丙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元整(rmb__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rmb______)。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解约协议签署后,若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再行达成买卖交易的,视为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成交价格的1%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六、待各方履行完毕本协议上述事项之后,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职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九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十
----------------------------------------------------------------------------- 区别于《劳动法》和各省、市制订的《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作出了新的规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有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惑,在此我就支付补偿金的相关问题作简要讲解。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致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这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即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之意,最终结果是不能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这些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在劳动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对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顶。
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均可以不支付。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法不溯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附则中规定: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如某职工2002年4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31日到期终止,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满6个月)。
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的补偿金标准除“高薪人员”需3倍封顶外,均按本人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所以可能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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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9月在某公司任职的,但劳动合同是在08年1月才签的,期限到09年12月。
现在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请问我应得到几个月的补赔偿。
2、补偿金是按合同中的固定工资赔还是按照每月实际发的赔,因为实际发的还包含资金补贴等。
3、合同中约定上班时间为每星期40小时,但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执行,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超出的时间怎么算,我需要取得何种证据。
4、公司从我们的工资里扣出一部份作为绩效奖金,在年终的时候发,但这部份劳动合同里没有体现,怎样防止公司不发回这部份给我。
4、公司是在广州注册的,但一直在深圳上班,办理的社保也是珠海的,社保卡一直没有办理,我也一直享受不了医保医疗等福利,我可不可以另外取得赔偿。
5、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是向深圳还是广州的劳动部门申请。
答1.应该得到两月的经补偿金。
2.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只是补偿您每月的基本工资。
3.超工时工资您要用工作时间证明的证据,比如说:工时卡的复印件/工时表的记录单。如果拥有这些证据,可到其注册区域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4.离职签字前,让公司负责人或您的直接上级领导把这笔钱的数额标注在合同上的一页或给您开出相关款项的证明。
5.申请劳动仲裁时到公司的注册地,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社会保险稽查科。所以,您得到广州您原公司注册区域内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怎么算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二、劳动法解除合同补偿、新劳动法解除合同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三种情况,如果没有协商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
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3、如果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前1个月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需要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三、解除合同赔偿金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公式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网信法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
(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
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
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
(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五)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四、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问题、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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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你的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单位和你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这项规定,应把握两点:
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当然,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个月,且本人的实际工龄没有可以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则你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便是按该员工所说,其实际工龄已有零半个月,公司也只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不在合理范围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关于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异议的地方是,这个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的赔偿金从什么时候起算呢?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观点,一个是认为应该分两段来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应是经济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另一段从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个观点是认为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人赞同的是第一个观点。首先,《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而持第二个观点的人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中明确说到“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出台的,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即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适用新法的前提是旧法与新法有冲突,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的话两者均可适用。比如说,不能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之后出台,就完全不可适用《劳动法》了,只是当《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就适用新法,即《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说两者是不矛盾的呢?《实施条例》中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计算年限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两者计算的年限是一样的,只是计算的标准,不同而已。所以两者都可适用,《指导意见》的第三十条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更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与其矛盾的。
其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的。
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并没有赔偿金的说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所说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是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中所说的赔偿金。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联系起来看待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分两段进行计算的,那以经济补偿金作为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应该分两段进行计算的。
最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可支持第一个观点。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如果08年以前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按新法的规定来规范,即从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劳动者而言是有利的,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失公平的。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熟悉劳动合同法,以备不时之需。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十四
案情:王某(申诉人)系本市某外企员工,自月,王某与所在公司(被诉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并在被诉人出具的解除合同补偿金领款单上签名,后王某因不满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补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被诉人则辩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按销售额提成难以确定,故被诉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补偿,该补偿金额高于上海市劳动局的标准,因此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申诉人提出的补偿金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既然申诉人与被诉人经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事后再要求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依据不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并裁决申诉人承担150元仲裁费。
分析与评述:这个案例属典型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
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牢关发(1998)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调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因申诉人的月平均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所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宜上,申诉人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所谓“协商一致”,按照民法及合同法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本案中申诉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补偿金足以表明:申诉人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事宜上有了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事后反悔。因此,既然被诉人给予的经济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申诉人再要求补发差额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十五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为期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诬陷、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补偿协议书篇十六
被诉人:某养鸡总场。
案情。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3个月。按该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场方又通知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养鸡总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通知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了。该场抓住邱某自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动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劳动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2.仲裁处理费200元,双方各付100元。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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