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另行约定(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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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另行约定(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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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确认共识和确保交易公平性的重要工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租房合同、购买商品合同等等。签订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签订合同前,我们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补偿机制,以强化合同的履约约束力。在下文中,我们为您提供几个常见合同的实例。

合同另行约定篇一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均已丧偶,生活实有困难,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结成合法夫妻,但双方都有子女,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经双方充分考虑并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所有权不变,仍为各自财产。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2.双方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双方同各自子女的赡养关系不变。

3.双方各自婚前财产有各自子女继承,双方故世后,各自子女对各自父母后世的处理权利不变,由各自子女为自己老人送终。

4.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大额日常开支双方要进行协商。

5.双方婚姻关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对该房屋全部继承,女方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合同另行约定篇二

甲方(学校):南宁市菁英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乙方(教师): 身份证号码: 最后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为 南宁市菁英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教师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签订原则

本合同于乙方在校工作期试用期满后,依据甲、乙双方自愿意愿签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 职位工作,工作内容包括: 。

(二)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岗位。

(三)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合同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改变;有改变者,另行补充。

第三条 临时观察期

(一) 新入职人员工作的第一个星期(七个工作日)为临时观察期;

(二) 临时观察期间离职 ;

第四条 试用期

(一)新入职人员临时观察期满后,而继续工作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二)试用期计发工薪。

(三)试用期内,如乙方自觉不能适应,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四)试用期内,如乙方工作效果未符合甲方要求,甲方亦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试用期满,如乙方提出辞职,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六)第一个月试用期满,甲方经考核认为乙方工作效果尚未全部符合要求,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再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但只能延长一次试用期。

经延长后的总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并按本条(四)办理。

(七)聘任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甲乙双方可续签聘任合同。

第五条 聘期

_________日。

第六条 工作目标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第七条 岗位任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任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充分做好备课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要求的任务,并准备与课程相关的资料,使学生真正掌握到更多的知识。

(二)完成学校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师道德

(一)乙方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三)乙方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应当做到爱岗敬业。

第九条 监督与备案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教学进行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学校审查,合格后备查。

第十条 考核

(一)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向学校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

(一)在聘任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一)周末休假按每月6日计。

(二)国家法定节庆日,依法定休假。

(三)因工作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庆日、周末轮值,予相应补休。

第十三条 甲方对合同的解除

聘,终止本协议。

(二)聘用合同期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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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另行约定篇三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设备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制作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付清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用户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标准验收。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另行约定篇四

本文目录

约定合同

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和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租人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约定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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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租赁房屋交付标准,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着缺陷,并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那么该承租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如果该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

租赁合同

如果房屋在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尤其对于商铺等商业性房屋来讲,将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因此,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合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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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于xx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于xx年6月底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甲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出借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xx年3月,甲银行将乙公司的信用等级登记为次级,并发函通知乙公司依约终止借款合同。同年5月,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则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甲银行无权解除合同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前收回贷款会产生与行使解除权一样的法律后果,故关于乙公司不办妥抵押手续、甲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合同解除权应及时行使,否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甲银行享有解除权近两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应当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在甲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成就时,其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乙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条款定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分析的起点和方向。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是正确适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解决相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包含了特定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该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案件处理而言,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除前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三点考虑:

1.透过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表述,可以看出“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与“解除合同”在逻辑关系上系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该条款虽系针对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说明“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根据相关金融法规,甲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案涉借款合同有关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其实也可看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终止条件所作的约定,即相关情形出现时,甲银行有权按照约定,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包括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等。据此,合同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不应将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解除。

合同另行约定篇五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教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

一、授课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时间。

1。用工天数________天。

三、酬劳待遇。

1。每天________或每小时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具体要求。

1。家教人员需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树立起教书育人典范。

2。家教人员需注意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同时处理好与家长、学生之间的关系。

3。家长、学生不得要求家教人员做与家教无关的事情。家长不得无故拖欠家教人员工资,亦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

4。家长如有正当理由需撤、换家教人员必须事先通知家教部。由家教部出面协调。

5。家教部将对家教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协调家长、家教人员的关系。

五、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风险告知: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七、合同生效及补充。

1。各方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三方各持______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家教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另行约定篇六

兹因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准备结婚,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双方约定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结婚后,乙方自愿将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甲方一人处理及获得。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男方:

女方:

日期:

合同另行约定篇七

甲方(女)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男)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举行婚礼仪式。

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

参照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方式取得。

(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_____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方式取得。

(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_____年还清)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否则该遗产或者赠送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对其都有处分的权利,但一方给予变卖、抵押、租赁等行为,须经另一方同意。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另行约定篇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能够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职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另行约定篇九

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应属无效。王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均可以不征求对方意见。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等待遇与正式职工有所差异,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之下使用被试用者。给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或工种未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至于试用期多长时间,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试用期最长限度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来源:人民网。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的房产一套,为便于管理房产,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该房产虽登记在乙方名下,但实际归属由甲乙双方各占50%份额约定共有。

第二条购房出资配比。

购房总价为人民币;购房首付由甲方出资共计_________人民币,乙方出资共计_________人民币进行支付;购房余款由乙方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支付。

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偿还方式:甲方每月_________号前向按揭账户转账人民币作为该期按揭款项,对应按揭期剩余应承担部分由乙方进行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汇款不及时导致该期欠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可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房产产生任何收益、孳息、支出等费用均有双方共同分担或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条如甲乙双方日后涉及房产价值分割,按照甲乙双方各占_________%的份额进行分割。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房产的归属、房产相关债务分担、房产相关收益及孳息等任何涉及该房产的处置事项,如有变更以及解除均需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如任何一方有违上述条款、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或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而非先行协商的,违约方必须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未列明事项双方可以另行补充签订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变更登记安排。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配合按本合同约定的份额登记在乙方和甲方名下。

第九条房产分割安排。

年月日以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将房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为:双方提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最高的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取得房产全部所有权一方向对方支付补偿。

补偿方案要求:指向对方支付的现金,应在1个月内支付补偿全款,房屋剩余房贷与债务由取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

第十条其它约定。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1、合作内容。

(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版权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3)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广播媒体、手机终端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账、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

(2)结算: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将上月结算对账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3)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_________________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6、声明与保证。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7、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协议期限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其它条款。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二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____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将首付款人民(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____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____日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____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

乙方:

(1)装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具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电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婚前财产范围: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区路号居民小区___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四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市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xxxx年5月7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机电产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合同总金额128万元。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据被申请人指示陆续交付全部货物,并已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分三次支付100万元货款后,未再支付剩余28万元货款。后经发函多次催讨未果,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虽无异议,但仍故意拖延拒绝付款至今。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条款向你会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裁决。

此致

合肥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市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xxx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五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五份;。

3、委托材料一套。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则一律无效。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担税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担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种观点得到了《合同法》解释(二)的支持。根据该解释,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必须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无效,其目的是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义务。况且,只要纳税义务人能够按时足额交税,税款究竟由谁承担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以协议的方式对税款承担作出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根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开具发票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约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负担的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是不能改变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担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开具发票的约定,而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才出现了事实上无人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的结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导致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这对于普陀公司来说是损失,是由于双方过错而造成的,是本来可以避免的。

据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陀公司有权依过错原则向武汉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二)案件结果

最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约定向普陀公司支付1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担40%,即712.8万元,其余部分由普陀公司承担。

(三)律师提示

本案中,如果能够及时申报纳税,则需交纳的税款只有823.12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约定,结果导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失达 1119.45万元之多。

二是可能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在签订税费承担协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则可能会面临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风险。

三是对合同效力认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

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任何约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约定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是约定了,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税费承担做出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税款可以约定由他人承担,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纳税款之后,根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益,从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我国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并贯彻于各自的交易行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为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道而驰和规避法律的嫌疑。

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互为尊重、互为信赖。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当事人都有对那些构成交易本质或者交易基础的本质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缔约时,有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担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不承担上述义务,在英美,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陆法国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当然也有谓之侵权与合同责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义务并不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义务,合同义务非由单一义务构成,其构成可称其为义务群;同时,一般情形下,通知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群中的核心义务,因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给付,实现利益。即: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给付,给付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给付以外,尚有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也包括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它义务。在缔约阶段,因契约尚未达成,交易目的未实现,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其表现出的义务种类比较单一,多为以告知为形式的通知义务或披露义务,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义务的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皆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它们因不同缔约情形而发生,而不论主次。但在合同达成后,不论其能否履行,其法律关系所蕴涵的义务就不仅为通知义务,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其出卖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负有组织旅行团员成行的义务,旅行团员负有支付旅行费用的义务,等等。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前者为通知义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情形下,因发生原因不同,法律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有不同要求。因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无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察违约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与否。考察与否,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即属于此类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履行通知义务而免除合同主要义务?对此,各国民法首先主张,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同责任的条款为无效,其理论依据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其次,又普遍主张,当事人一方利用其经济及社会地位优势,在订立合同时强要他方预先免除其所应负担的过失责任,则为权利的滥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国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是,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情形为交易中的多数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则通知义务的有无便具有法律意义。各国民法典中虽多无明文规定,但学者多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有通知义务,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种义务,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免除给付义务,但负有通知的义务。

总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履行发生变化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实现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赖的良好的交易环境。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六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自愿、诚信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

二、乙方的婚前财产有:

三、乙方认可甲方就婚前个人的著作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放弃对此部分钱款的共有权、分割权等主张。

四、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五、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六、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均由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七、婚后甲、乙双方各自使用个人所有而非双方共同共有的资金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添置新的财产均属投资方独自所有。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和添置新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八、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婚后各自因投资、个人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均由投资方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消费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刻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另行约定篇十七

本文目录

2020约定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

履行期限属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非必要条款未作约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该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当自曹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时起算。至于利息,由于曹某、黄某之间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上明确约定是“无息借款”,因此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黄某均可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曹某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020约定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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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

工作计划

,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2020约定合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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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xx年10月10日,原告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xx年9月13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某路36号百朗园1810号商品房并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xx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带原告验收房屋时原告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很不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为此找被告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的这一要求后最终同意,但要求原告在拿钥匙前必须将xx年12月28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原告,同时因被告的原因逾期交房使原告遭到损失,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该房自xx年12月28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为原告所购房屋安装吊顶;如果被告不同意吊顶,则要求被告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被告赔偿78,342元;因被告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2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延期交房不是事实,被告在xx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

通知书

,原告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xx年1月2日到被告处办理的入住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原告认为该房最低空间只有2.31米,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没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告知该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诉人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拒收房屋,在被上诉人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上诉人逾期交房,原判确认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说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二审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上诉人上诉无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漏洞与风险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房屋的质量状况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即被告所出售的房屋是设备层以及其装修后的房屋高度都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据此,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商品房的质量有特别约定的,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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