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意愿,以实现合同的约定目的。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标的物、内容、条件和履行方式等要素。以下是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实用建议,供您参考。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一
发包方:
承包方:
甲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建盖砖混结构房屋层,约平方米。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承揽施工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带全部建筑施工工具,自行进行建筑施工,乙方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清除室内全部建筑垃圾,甲方按建筑每层人民币元/平方米支付工时费,结算面积以双方验收时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无书面文件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四、工程劳务费在浇地梁时付元;第一层浇顶时付元;第二层浇顶时付元;其余款项在房屋验收、结算后扣除3%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发生的所有与劳务有关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主要义务。
1、提供施工图纸给乙方,图纸经乙方签字后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2、签收乙方提出的材料计划并按乙方要求的材料数量和质量提供各种建筑材料。
3、按约定按时支付费用及时验收。
六、乙方主要义务:
1、按甲方要求和建筑规范完成打地板、浇顶、砌砖、贴瓷砖(室内、室外墙面装饰)、腻子粉涂刮等工程,工程应达到甲方扫地即可入住坐房。
2、提前提出合理、合规范的材料用料计划交甲方购买,对甲方购买回使用的材料进行验收、签收。
3、为甲方提出、提供合理、合规范的施工方案和许多技术。
4、乙方负责出檐盖青瓦压高及室内半墙瓷砖(厨房、客厅、卫生间、楼梯走道)。
5、柱梁无凸凹无蜂窝,如出现柱梁空洞大,由乙方负责返工。赔偿经济损失。
6、房屋支砖粉刷平整度不得超过1公分。
7、标高3.42米,一层二层3.42米。
七、乙方必须合法用工,对所用工人负责完全的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完全责任。
八、乙方应本着合理、合规的原则节约用材,造成返工、浪费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合格等级和双方书面约定进行验收、交付。
十、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一年,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依法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房屋无质量问题,保修金退还乙方。
十一、任何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误工、诉讼、工程误期等)。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双方补充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十三、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二
委托人: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桥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区境内。
3、工程规模:桥梁全长12米,宽5米。
4、总投资:。
第2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3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4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5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6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天)。
第7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三份,监理人三份。
委托人:监理人:
(签章)(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就甲方的房屋所出现的渗水问题及隔热制作达成如下维修协议协议:因甲方宿舍楼在使用期间出现渗水问题,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房屋屋顶渗水及隔热以及外墙壁剥落进行维修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1.维修时间:___年__月__日起到___年__月__日止。
2.维修地点:
3.负责维修单位:
4.维修方案须甲方确认,并且乙方应在维修之前征得甲方同意。
5.维修以及维修质量的监督:对于涉及到该房屋所出现的所有渗水部位都必须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甲方定期必须派人在现场予以质量监督和协助部分工作。家居用品的保管和损坏灭失的赔偿:在维修之前,甲方和乙方对于甲方家里面的大件物品(家具和家电)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基于维修期间,甲方的家具和家电都已经安装到位。在施工方施工期间,施工方有责任对于施工时的人员安全负责,同时在施工时避免对于甲方的家具和家电造成不必要的损坏(另对于甲方地板在施工时尽量铺设厚点材料以避免在施工期间对于地板的损害)。在维修期完毕对于大件物品进行再一次的确认。对于在维修期间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乙方的任何一件物品的损毁或者灭失,乙方必须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8.房屋维修期的注意事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各项施工前的准备包括协助邻居之间及小区里面的其他事情如垃圾材料的堆放。
9.维修之后的房屋质量的验收和审核:由双方事先约定以解决漏水为主或者以相关行业标准为验收标准。
10.在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都有甲方负责监督施工方予以负担。
11.如此次维修没有达到预期的修复效果,再次出现渗水,则乙方必须承担再次维修的责任,不能因超过房屋保质期而拒绝维修再次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12.根据双方的协商,本次维修双方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
进行:。
2.甲方负责主要材料乙方负责部分材料乙方负责施工其他的由双方协商。
3.乙方负责全部的材料乙方负责施工对于因此出现的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4.本工程维修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于,关费用的支付:无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合作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进场之后付本次维修费用的50在维修结束后付45余下的5待保修期满后甲方在行支付。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漏水修补承包给乙方修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修补,乙方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包干费用元,大写,待乙方修补完工后,由甲方委派工作人员验收合格为准。付款方式:
二、施工责任: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所需材料费(注:主材为防水材料)和人工费和运输费及转运费,并全权负责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施工安全,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并承担违规施工所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三、工期及保质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需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期限为日。修补完工后在质保期以内有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补,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各种费用,质保期为年。
四、人员管理:
五、施工垃圾: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并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乙方在施工完工后负责清理运走。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若有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视其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五
发包人:
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国家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一、承包项目:甲方有工程,地址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项目,工程价格,其中单价内容有一切辅助用工及图纸范围内一切相应工作内容()等。
二、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确保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所有施工程序必须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如乙方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的,工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身承担,在各项施工内容的间接或隐蔽施工之前,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程序: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要求检测的材料需现场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因设计方案或甲方方案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及业主安排。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期完成,不准找任何借口拖延工期或因短时间的下雨而拖延工期。
四、施工期限:总工期天,要求乙方在所限施工期间合理安排穿插作业,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图纸上的所有工作量,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造成工期拖延的,将以合同总价的5‰每天进行罚款,罚款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五、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程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尽心尽责做好安全工作,不准做对各工种有危害的存在隐患的事情或现象。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及抛物等现象,出现一次均处500元罚款,并要求肇事者从事发日至工程结束不准进入工地,罚金在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不准带小孩、闲杂人员进入。
六、文明施工:乙方必须达到市级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七、施工材料、机械及用具事项:所有材料、施工机械、用具及施工辅料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负责机械的运输及保管工作,只负责图纸和技术服务。
八、付款方式:根据所做工作量按期付款50%,按要求将图纸范围内合同内的所有工作量全部做完并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0%,留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交付后一年内付清。
九、备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字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商品房在使用期间出现渗雨水现象,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房屋进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意签定本协议,有以下条款悉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
二、维修时间: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三、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
1.项目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2.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维修费用;乙方维修完毕,经甲方认可后支付维修费用的一半,人民币750元(柒佰伍拾元)。
3.在维修完毕一年期限后,甲方室内墙面未出现渗水现象,甲方负责将剩余维修费支付给乙方;如果维修后再次出现渗水痕迹时,乙方继续承担维修的责任,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乙方负责,维修至室内墙面不再出现渗水后,甲方再支付剩余750元(柒佰伍拾元)。
4.甲方支付费用的同时乙方给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五、维修要求。
1.乙方负责全部的.维修材料、维修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包括维修人员的防护设备)和组织施工,对于因此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在维修时不得损坏甲方及涉及的其他住户的外墙窗户及防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将负责将损坏部位进行恢复,为之造成的费用损失有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并满足小区物业管理要求。
4.乙方在维修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维修过。
程中如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维修必须经凯瑞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认可,维修尽量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6.本次维修保质期为____年。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工期每拖一天,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扣除。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发生歧异时,由___物业管理负责人进行调解。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房屋漏水维修质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维修地点:监狱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维修。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保质量。
三、合同金额:
合计金额为:8.76万元大写:人民币捌萬染仟陆佰圆整。
四、维修标准。
1、维修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维修以解决防漏为主。
2、防水材料要求:采用b防水卷材,厚度为4。
五、维修要求:
1、乙方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提供人工,材料。
2、乙方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乙方应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均由乙方负责。
4、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天内必须完成。
5、完工后必须把施工中产生的废物清理干净,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6、工程质量及验收:各种防水材料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按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无偿返修,直到合格为止。
7、维修后保质:门诊楼及住院部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没有人为破坏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________年,即维修后应当继续最低保修________年。且在出现漏水的情况后,在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响应。
乙方维修楼顶漏水工程款不能超出合同金额,若超出,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款的.结算待各部位防水维修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甲方在一周内付清。
七、其它约定。
1、乙方因维修而造成的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八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工程的________施工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费用。
5.工期: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进场之日起个日历天。
6.工程质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
二、合同单价和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
2.实际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为准。以上价格包括含税价,材料及其运输费,人工费,装卸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作任何调整。
3.施工完毕经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__%;剩余__%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年后___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4.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款项由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的发票及合格证开具给有限公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如乙方提供假票据则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任。
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价款__%的违约金。乙方质量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则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__%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包括给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六、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年在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若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揽甲方________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期、验收程序及质保期:
1、施工工期:自开工之日起________日内完工,每拖期一天,扣乙方工程款的_____%。
2、每一道工序完成,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该工序被视为未发生项,结算时将从工程款直接扣除。
3、质保期:质保期_____年,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_____%,留____%质保金:质保期内由乙方施工质量和原材料质量等造成的各种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更换。
七、其它要求:
1、施工中乙方接受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监督。
2、施工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规程,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的生产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必须无偿进行修复。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3适用标准、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垫资至2万方时业主方开始付款,之后按月进度80%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用该在建项目和该土地做担保,有权抵押或变卖该项目和该土地作为抵扣工程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2)采取第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1、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一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漏水修补承包给乙方修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费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修补____,乙方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包干费用__元,大写__,待乙方修补完工后,由甲方委派工作人员验收合格为准。付款方式:____。
二、施工责任:
乙方自行负责工程所需材料费(注:主材为js防水材料)和人工费和运输费及转运费,并全权负责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施工安全,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并承担违规施工所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三、工期及保质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需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工程施工期限为__日。修补完工后在质保期以内有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补,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各种费用,质保期为__年。
四、人员管理:
五、施工垃圾: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并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堆放点,乙方在施工完工后负责清理运走。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若有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视其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二
在建设工程中,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十分谨慎的。因为合同会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接受“罚款”处罚,屡见不鲜,故,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明确其性质及适用。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与行政处罚“罚款”性质迥异。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执法行为,前者则是平等主体间基于一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应得到尊重和认可。
2.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实为惩罚性违约金
各地方法院在民事纠纷审判实践中,皆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怀化安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4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经查,双方《路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奖罚规定”中对施工管理有相应约定。
路桥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系基于该约定,其性质当属惩罚性违约金”。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顺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3号。
安徽省高院认为:“海螺公司作出了《关于中冶实久冶建设有限公司枞阳海螺项目部偷盗钢材的处理通报》(枞海政(2009)6号文件),决定对十九冶公司枞阳项目部偷盗钢筋行为处罚88万元,十九冶公司在业主方出具的《中冶实久四期价拨清单-合同号zyjas4003》上对该笔扣款已签字确认。
十九冶公司因顺通公司私自外运钢筋的行为承担的88万元罚款,应认定为基于其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而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按其性质,区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根本区别:
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惩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便守约方不存在实际损失,仍然要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之违约责任。
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曾作出回应: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违约金指导意见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三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不予工程造价鉴定: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2)签订结算协议一方的签字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另一方对此是明知或应当知道的;(3)其他应当重新结算的情形。理由是当事人在起诉前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了协议,则为双方均认可了工程款结算结果,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达成的结算协议支付工程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工程款已达成结算协议又要求重新结算或者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山东省济南中院《建设工程案件研讨纪要》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约定,当事人又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的,不应予以准许。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后又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承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结算协议有重大漏项的,可对有关漏项的造价进行鉴定。”
第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除非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或者申请对该变更部分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而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结算书未盖公章只有未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如何处理?
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签字人对外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则签字人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结算协议有效。反之,如果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签字人对外无权代表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公司内部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结算协议的效力就取决于签字人的行为是属于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依据通说,构成表见代理最重要的条件是需要有被代理人授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无过错。代理人具备被代理人授权的表象主要有:(1)曾经用言词、文字表示过授权但未授权;(2)。
授权不清,甚至出具空白的介绍信;(3)授权期届满之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对外使用企业名义,但是容忍没有反对。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就要看签字人在公司的身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是否代表公司签署过签证、索赔函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是否代表公司进行过工程款结算的协商和谈判等等,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一般认为,发包人项目工程部的经理和负责人在结算协议上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项目部的一般工作人员的签字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工商备案公章与实际使用公章不一致,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公司有两套以上的公章,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章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不一致,在签订合同时用实际使用的公章,如发生纠纷,就主张签订合同的公章是虚假的,与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法院审判实务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就民事行为的效力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签订结算协议书时加盖的公章就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即使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对公司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协议的另一方只需通过举证证明签订施工合同与签订结算书使用的是同一公章或者该公司在其他实际履行的协议中也使用了该公章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四、结算书加盖公司财务或技术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法院审判实务一般认为,结算协议书上只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不符合工程结算惯例,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结算书中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的部分,如果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该部分应属有效。
五、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判实务一般处理为,首先应看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据建筑市场的惯例,建设工程施工的履行由发包人的项目工程部具体负责,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也一直与发包人的项目工程部协调解决,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将工程结算资料递交给发包人项目工程部,并就工程结算进行协商。因此,结算协议书上加盖了公司项目专用章,结算协议书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六、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预防纠纷角度还是解决纠纷角度考虑,律师应与承包方形成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精神,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四
承包单位所在地址:_________。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_________有关要求,并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建设工程保持廉洁的协议书。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甲方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人员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8.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乙方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乙方的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工程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9.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区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本协议使用时间:本工程发包,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及协议前后甲乙双方发生的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12.本协议的甲方指工程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总包方和建设工程受托监理单位。
13.甲乙双方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到处罚。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抄报建筑管理所一份,送甲方纪检,检察室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五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工期:工期进度按项目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包括(模板、元钉、止水螺杆、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圆盘锯、小型工具和三级电箱以下的电线等)。
5、承包内容:木模全部工程量及内外脚手架,含张设安全网、铺设竹簙。
每道工序(模板内外、施工缝等)施工前后的垃圾清理;砼浇捣时指派专人值班护模;砼浇捣后跑模砼打凿、磨光;穿墙螺杆起回丝;模板涂刷脱模剂;施工缝的隔离网制安及拆除、清理;砼吊模;砼构造柱、圈梁、腰带、预留洞的模板安拆;预留插筋处模板打洞;预埋铁件的放置;材料的清理、拔钉、吊运、归堆;二次结构全部工作;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
9、承包价格:按模板接触面积综合楼45/m2,综合车间2和水合车间都是58/m2,车间用塔吊就减去1万元人工工资,综合楼外脚手架按建筑面积25元计算、综合车间2和水合车间外脚手架按建筑面积23元计算(包含人工、材料)。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为加强甲方对乙方施工全过程的施工监控管理,现甲方委派蔡庆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负责该工程的一切对外活动,负责协调建设方的关系。
2、及时组织乙方会同建设方、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协助乙方办理好设计图纸变更的有关签证手续。
3、协助乙方做好工程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依照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如乙方违背合同施工,不能适应本工程该工种的承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整改,直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有权及时清退乙方退场,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人任该工种负责人(责任人)。
2、乙方必须无条件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来自建设方及甲方的指令。
3、乙方在充分了解该工程项目后,表示完全有能力(人、财、物)按工程合同内容执行并完成好本项目。如因乙方在资金、施工力量、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方、甲方要求而造成违纪和违约,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包括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市场信誉和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完成施工任务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期以甲方的形象进度为准。
5、乙方将本工程该工种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编好花名册,并将身份证交由甲方复印备案,以便甲方到工程所在地或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若在乙方送交甲方的花名册中无名单者,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自行处理好外欠债务和职工工资分配,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乙方负责。
签于: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六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重犯同一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笔者在本文中想予以讨论的,就是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之一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其具体内涵、定义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互确定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行政主体拥有以国家名义出现的行政管理权,具先定力、执行力与强制力。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日益深入到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行政权这一管理优益权规范的必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逐渐突出。而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方,由于与行政主体的地位的不对等性,其合法权益在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中便显得尤为渺小。行政相对人即使是违反了一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其作为一般公民的'另一身份属性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事后救济与保障是现代行政的价值理念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就是这种法理价值理念的追求。将其通俗化来表述,便是犯错一次就只能、只需承担一次行政处罚,且这种处罚必须是先有的、法定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以下笔者试述之:
[1][2][3][4][5]。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二、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三、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四、质量等级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
5.
6.
7.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三、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199年月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图份、现场存放的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其中: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其中:
4.在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要求甲方。
6.在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
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工期顺延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在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元,开工后在按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小时前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材料、设备缺陷,双方另行商定费用计取、结算办法。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甲方指定供货单位的,乙方的采购则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小时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前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的净利润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达到现场与甲方共同辩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和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二、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 利率给付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在应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可分包的工程: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人)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三、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级以上的地震、级以上持续天的大风、mm以上持续天的大雨、年不遇的持续天高温天气、年不遇的持续天严寒天气等灾害。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
一、甲方办理工作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八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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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十九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通过上述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点及要求来看,其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责任,在此就建设工程合同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进行归纳和整理。
二,竣工日期延长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落后于进度计划的,自费赶上;(二)承包人原因竣工时间延误的,按照约定金额赔偿;(三),发包人原因的延误,竣工时间给予延长;(四),工程变更导致的延长或者缩短竣工时间。
三,工程缺陷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三),双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行使分担解决。
四,程序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报告程序有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及限期报告等;(二),变更程序有业主变更和承包方建议变更程序;(三),索赔提交程序,应当按照约定的提交程序进行,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四),索赔争议解决程序,应该本着友好行使的原则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应该明确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
五,时限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一般质检验收、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试验验收的时限约定;(二)接收工程的时限约定;(三)索赔事项的时限约定即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过期就应该免责。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二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价款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变更结算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仅应当是争议部分的事实。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以往,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某一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会直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案件的审理,而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往往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而对于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颇为不满,往往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证据规定》的施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院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证据规定》的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提供。
1、申请鉴定期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收集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证据交换制度。
建设工程中的承揽合同篇二十一
分类:法律法规问题一:仲裁是否可以收缴合同无效后的非法所得。
问: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如果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同规定的。如果收缴这部分仲裁不处理,理论上是讲是不通的。
这与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碰到的问题有些相同。有的仲裁员说我们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实际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定的,只是裁定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本来就由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补充协议亦需备案。
答:这就是黑白合同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也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需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真实合同本身不是一回事,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
问题三:变更事项确定后应在期内提出价款变更报告?
答:这涉及到变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的变更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手续到底是什么,如果对具体价款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的,那么就以图纸为准来确定变更价款,必要时可以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成为限制。
问题四: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
问:当事人双方对逾期竣工责任没有约定的,如何适用该解释?
答:这个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里面,我个人认为利息可以包括里面,其他违约金要看违约结果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间的关系。
问题七:“一口价”的“三边工程”如何确定造价?
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这种情况就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我认为,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施工边设计的工程,施工中的图纸就是你的计价图纸,如果没有设计图纸就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来计算对价。这种所谓的“一口价”是没有标的的,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任何图纸,那就没有包干预算,全部打开,叫做“约而不定,包而不实”,因为包干的标的就是设计图纸。如果计价方式不是定额的应当别论,有什么其他计价方式的双方再约定,如果计价方式没有,图纸也没有的,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中的图纸来计算。
答: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质量出现问题的,转包施工企业和实际施工企业对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如果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转包施工企业被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转包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在诉讼中没有被追加的,转包施工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同时我认为,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实际施工人的原因所致,转包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仍然享有诉权。这是由连带责任的含义所规定的。至于材料问题和工期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工程质量问题是因材料或者因工期延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导致出现缺陷的,也即材料、工期与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而材料和工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则也可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情况。
是有承包工程的实际能力的,只是资质处于浮动状态。如本来是三级企业现在已转为两级企业,在没有完全取得相应资质之前完成了工程,虽然也属于没有资质,但是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正是这种特殊情况,丝毫没有放松资质条件的意思。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既涉及合同效力,又涉及黑白合同以那一个计价方式为准的界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看固定价和可调价哪一个规定在合同中并经过了备案。通常情况是经中标确认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才能获得备案。如果是这样,那么答案是以备案的固定价为结算依据。假如提问人的意思是指中标时约定了固定计价方式而后来又改为可调价方式,且备案单位对这个问题没有发现并作了备案的,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黑白合同”规定的调整范畴。因为,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提出的区别界限是既中标又备案。据我所知在中标后签约前改变中标计价方式,通常在行政主管部门是难以获得备案的。因此,这一问题中备案不备案是否有不同,其答案是肯定不同的。
此外,如果招标完成时已确定了固定价,后又改变为可调价的,是违反《招标投标法》。
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我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处理依据,正是这一条法律规定。
答:首先这个问题是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建筑法》第8条在表述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定时,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当然也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将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第三,施工许可证在合同双方对开工工程时间认定有争议时,是有法律意义。如果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那么该证发放时间就可以作为开工时间的依据。此外,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工程就是违章建筑。即使工程是违章建筑,只要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也要计算的,不存在发包人可以因此免除工程价款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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